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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制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与塑造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结构建设逐步完善,社会法律法律系统也逐渐实现公民法治意识的全面性提高,从我国社会法制教育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我国实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到历史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依旧存在一些不足,结合生活实际,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进行探究。
1 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法制社会的建设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情况进行实际分析,主要总结为三方面:第一,法律意识理念低,我国人口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口的形式多样,文化水平也多样化,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存在较大的认知偏差,导致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相对不完善的的发展阶段,公民的意识中,法律的实际作用性较低,对法律的关注程度较低,导致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认识循环结构不完善[1];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法律对大部分公民而言,仅仅是一种约束,而没有保护作用,公民认为不触犯法律就是认识法律,错误的法律意识引导,无法发挥法律在社会保护中的作用,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第三,现代法律的实施与道德之间的可调和性较低,е鹿民的法律意识出现质疑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进行道德案件处理中,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情况,法律在公民中树立的庄严的形象受到影响,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法律的实际应用效果,都受到严重的冲击。
2 实现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的途径
2.1 加强思想引导
针对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处理情况,对当前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我国社会公民的人口基数大,人口素质水平呈现参差不齐的情况,对法律的认识水平更处于有待进一步完善阶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公民的思想引导[2]。一方面,要善于打破传统法律思想框架,形成社会法律系统在社会公民意识中的快速更新;例如:积极开展公民法律宣传教育,将公民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途径的引导,充分发挥法律在公民生活中权益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引导,必须积极进行相应的系统优化,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方式进行科学分析,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塑造形式,例如:针对青年人,可以采取现代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与法律意识宣传相结合的技术进行分析,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的公民法律意识体系。
2.2 完善我国法律系统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善于把握我国法律系统的建设与分析过程,我国社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依旧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中,积极完善我国法律系统,对系统中存在的公民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并弥补旧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优化我国现代法律结构系统[3],例如:完善我国立法的法律条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监护人的义务进行更加精确化规定,优化现代立法结构体系,这种资源结构的优化完善,为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塑造与培养提供理论基础;另一部分,加强法律系统的完善与建设,需要提高我国法律系统中工作人员的素质,例如:积极开展国家经济法律结构与法律道德的专业培养,对新会计规则进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指导,保障我国公民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人员的引导。
2.3 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规划
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之间的问题,是社会法律系统完善中主要的问题之一,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律的认识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法律结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必须解决好情与法之间的关系,发挥法律在公民权利维护与义务之间的协调,同时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协调,能够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能够在理念上引导公民应用理性的是为方式处理问题,可大大降低社会的犯罪机率[4],例如:积极做好对个人财务的保护以及亲情之间的联系,及时对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与思想道德之间相互矛盾的部分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对社会公民法律意识正确引导的作用。
2.4 完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
经济基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也是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主要物质保障,我国政府从思想领域对公民的法制意识进行引导,将法律知识转变为简单易懂的通俗形式,例如:视频模式,语音讲解模式等[5],实现现代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的文化机构体系中得到优化应用,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对公民日常生活的保障,引导公民在物质基础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提升自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促进我国现代社会法制社会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塑造与提升提供相对稳定的物质基础保障体系。
3 结论
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是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我国社会法律结构系统的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法律结构的完善,是现代社会科学性建设的保障,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社会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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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治社会,公民的宪法意识应是所有社会意识中最核心的部分。本文试探讨中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及形成原因。
【关键词】 宪法意识 宪法 传统文化 违宪审查
我们知道法治的灵魂是依宪治国,而实现真正的法治则必须依赖其主体的意志与理性,而在所有的理性中,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法治的最基本的理性根据,对法治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极大地影响,那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如何呢?本文就着重关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并试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一、 宪法意识
所谓宪法意识是指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点、知识的心理定势。它反映了公民对国家宪法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存废等基本态度和认识。 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至上意识、权利意识等以及人们对宪法的基本态度、看法和要求,对于宪法本质作用的观点,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为合宪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宪法知识和宪法修养等等。
二、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法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与最高权威性,规定着国家最基本的制度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义务。所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就应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即宪法意识在国家的法律意识中应处于主导地位。但在我国,现实中宪法的地位及其尴尬,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更是不容乐观。我国公民缺失宪法意识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公民对宪法的认知程度较低。到目前为止,我国公民对宪法的知识知之甚少,更不用提及形成宪法意识了,而我国传统的启迪民众的大规模的宣传灌输恰恰正是中国公民缺乏宪法意识的反映。
(二)宪法至上意识缺乏。公民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出现“宪法不是法”的思想。在公民不断提高自己法律知识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大多数人都在忙于学习部门法知识,对宪法不够重视,出现法律意识错位现象
(三)公民的权利应受保障的意识缺乏。 对于处于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公民而言,权利意识是其首要的宪法意识,而我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是个不争的事实。我国公民对自己在宪法上拥有怎样的权利,应该拥有怎样的权利知之甚少。
(四)国家的公权力应该是受限制的意识缺乏。所谓违宪事实即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事实。公民对各级政府的哪些文件与行政行为违宪没有敏感度,甚至根本不知还有违宪这一说法。
三、导致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现状的原因
我国出现如此多奇怪的宪法意识现状不是偶然的,这有它形成的必然性,综合考量种种因素,本文认为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传统根基深厚:中国宪法意识具有外来性和非自觉性的历史特征。中国宪法意识不是产生于中国本土 ,而是西风东渐的舶来品。中国传统文化蔑视人的正常生理需求,推崇家族和国家的权利至高无上等等,都极大极大地歪曲了人的自然、社会、精神属性。
(二)宪法制度缺陷:现行宪法本身缺乏有效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不能被公民直接引用为自己权利的保护提起上诉或申诉。而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如果一部法律仅仅停留在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宣示层面而不能与公民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那么这部法律对与大本分社会主体而言就形同虚设。
(三)经济因素制约。公民的宪法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唯物辩证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现阶段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影响公民宪法意识形成与发展的原因之一。而现阶段我国尚在发展阶段的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量阻碍公民宪法意识形成的因素。
(四)党政机关缺乏宪法意识,缺乏违宪审查机制监督党政机关权利。现在,很多党政机关还是深受高度一元化政治格局的影响,习惯以自己的名义向民众发号施令。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市也往往不善于从宪法的价值角度出发而是从功利主义地方主义角度出发,从而造成了很多违宪违法的法规。 而我国目前又没有健全的违宪审查机制,这样就无法及时准确的审查各级地方党政的行政行为,就无从很好的制约党政机关的权利,这就导致了有宪而无威的现象。
四、如何提高公民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基于上文对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缺乏原因的剖析,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提高我国公民宪法意识,保障宪法权威。
(一) 完善宪法诉讼制度,赋予宪法可诉性。
一部法律只有具有可诉性才是真正实用的法律,所以要想真正的使宪法深入人心我国立法机关就必须应尽快出台宪法诉讼程序制度,让宪法真正保护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如果想保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公民能够信仰它,就必须保证宪法不被侵犯,保证下位法服从于宪法就必须尽快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给宪法配备专门的守护使者。
(三) 不断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夯实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对公民宪法意识形成的阻碍作用,所以要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必须从根抓起,继续努力深化经济制度的改革,继续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提高公民宪法意识。
(四) 加强文化的建设,让宪法精神深入生活。
我国既然有影响如此之深远的封建文化的奴性思想存在,那么在文化建设方面就更应该花大力气荡涤之。而像那些表现封建皇室生活的古装戏,表现对好官感恩戴德的赞扬戏等这样的文化应该加以严格限制。
总之,提高公民宪法意识、保障宪法权威是一条漫长而又必须要走的路,但无论路况如何,我们还是满怀信心。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偏远地区 执业律师 执业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6.10.070
On the Pligh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awyer's
Practice in the Remote Areas of China
WANG Jianhua
(Department of Law,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With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the status of lawyers in the society becom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aw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is getting better and better, but compared to the prosperous ci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many remote rural areas and the poor status of lawyers lack of resources has become a big problem. To take seriously and study the plight of the lawyers in the remote areas and to solve the balance of resource allocation of the grassroots lawyers is a problem that needs to be taken seriously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Keywords remote areas; legal practitioner; practice dilemma
1 偏远地区律师执业现状
1.1 律师执业地域分布不平衡
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超过半数律师集中在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城市,一线大城市的律师比例占了全国的百分之50以上,其中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和四川10个省市的律师人数均已超过万人,并且很多小城市的律师也比较向往到大城市来工作,逐步向一线城市进军。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甚至在我国很多西部偏远地区还存在着无执业律师的现象,据统计,截至2014年我国还存在174个县无律师情况。
1.2 偏远地区律师执业环境不佳
1.2.1 偏远地区律师外部执业环境分析
从偏远地区律师的执业环境的外部原因来看,基层地区大多位于我国的西部地区或者偏远山区,环境恶劣,交通不便,公民收入较低,甚至没有规范的律师行业市场。究其原因,偏远地区一般气候恶劣,交通不便给律师的执业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在处理完案件之后,由于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所获取的报酬与其他的大城市相比更是比较偏低的,付出的精力与获得的回报尚不能成一定的正比,于是很多偏远地区的律师在基层服务一段时间之后纷纷去往大城市寻找更多的机遇,留下来的律师寥寥无几。
1.2.2 偏远地区律师内部执业环境分析
从偏远地区律师的执业环境的内部原因分析,公民的法律素养偏低,甚至没有法律意识,在律师与当事人以及与相关人员的之间的交流沟通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在很多偏远地区,小城镇,不仅公民的法律素养偏低,而且公众存在一种厌诉的思想,认为惹上官司十分麻烦,宁可自己私下去解决也不想通过咨询律师和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导致问题被不断地扩大化,最后难以收场。不仅如此,人情官司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由于基层地区尚欠发展,小城市人口数量有限,法制教育尚未普及,人们遇到问题往往第一时间是想看自己有没有所谓的关系,想通过走所谓的捷径来解决问题,通过各自的社会关系,人情关系来解决法律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已经将基层地区的法律市场弄得十分混乱了。
1.3 偏远地区律师资源配置不足
小城市收入低,公民缺乏法律意识,人情网复杂;大城市收入高,公民法律素养较好,公检法的司法程序更加有力。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律师向往大城市的发展,而偏远地区律师也逐渐减少。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扶持基层律师的发展,以及“律师走基层,送法进社区”等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如果偏远地区司法内外部环境等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那么我国基层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将会一直存在。
2 偏远地区律师执业困境存在的原因
2.1 人情关系导致司法不公
偏远地区之所以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其根本问题在于,偏远地区大多是小城镇,人口数额有限,人们之间相互都比较熟悉,或者都是熟人。在司法机关办案,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认识的人或者是朋友,而此时,法律不是衡量案件的唯一准则,人情关系往往影响了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这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阻力,如果不愿意同流合污,那么他们的案源将会面临危机,如果也去追寻人情关系,那么律师的存在到底有何意义?更何况在偏远地区中存在着一种官官相护的情形,在他们看来反正天高皇帝远,只要不出现什么大疏漏,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互之间都会保护共同的利益,形成了极其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方面的进行造成了极其严重的阻碍。
2.2 公民法律意识偏低
(1)偏远地区教育水平偏低。我国偏远地区的公民相对于一二线城市所在公民而言所受的教育水平是偏低的,所以公民相应的法律意识也偏低。而公民的法律素养也会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产生影响。
(2)偏远地区公民自身素质偏低。由于案件需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一座沟通的桥梁。对于很多偏远地区的公民来说,“法律”二字对他而言似乎就是天方夜谭,从来就没有接触过,更有甚者认为,惹上官司是一件极其恐怖的事情,他们宁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不到最后关头不会咨询律师提讼。可见,偏远地区的公民法律素养应该要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教育部门的普法懂法活动中不断提升不断进取。不要形成“秀才遇到兵有理也说不清”的两难场景。
2.3 偏远地区律师收入较低
(1)律师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律师这个职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换言而之经济发展决定律师行业的发展。我国基层地区都是一些偏远地区、贫困山区,相对于大城市来经济发展速度较慢,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该地区律师行业的发展,公民平均收入较低,相对而言律师收入也会偏低。而在一些的沿海城市,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公民法律意识较强,故律师收入也会较高。
(2)偏远地区律师收入偏低。在偏远地区,许多群众的思想就是与其花几百块几千块去打个官司,最后还不一定胜诉,不如把这个钱花在走人情上,说不定反而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案源少是导致收入偏低的一个方面。而另一个方面,就是人情关系。为什么要说到人情关系呢?因为在基层地区,一般都是小县城,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甚至律师和当事人相互根本不认识,但是总会有共同认识的熟人,或者是通过所谓的熟人介绍而来进行法律咨询的。相互之间有了那么一点点关系又抹不开情面,按照标准收费,别人会觉得这个律师真不懂人情世故;不按照标准收费给予一定的减免,那律师的收入肯定是比原定较低的标准还要低一个级别,更何况有时候熟人找你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与帮助,也不好意思开口询问费用。长此以往,基层律师收入只会越来越低。
经济发展较慢,案源少,人情关系等导致偏远地区律师收入较低,很多律师在基层工作一段时间就转战到大城市去打拼,相对而言存在更大的机遇和工作机会,以及更多的薪水和更加公平的待遇。
3 如何改善偏远地区律师执业困境
3.1 加强偏远地区公民的法律素养
虽然我国律师行业发展迅速,法学教育方面也是遍地开花,但是公民的法律素养却是良莠不齐。也许在大城市的公民因为文化程度,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而在基层地区的公民文化程度较低,甚至大字不认识一个,法律意识缺乏,没有基础的法律素养。很多基层公民一听到要打官司就觉得是惹了大麻烦,甚至基层地区很多法盲的存在使得基层律师举步维艰。
加强偏远地区公民的普法懂法工作,政府方面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邀请有一定影响力并且一定执业经验的基层律师进行下乡进社区的法律宣传活动,组织群众学习基层的法律知识。各大高校也可以组织法律专业的学生就近的基层地区进行三下乡活动,或者对小初高学生的普法活动,向大家传授基本的法律意识。
3.2 加大偏远地区法律志愿者服务的工作力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力推进。我国对于基层律师资源不足问题也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加大基层法律志愿者服务,例如:2016年的“1+1”法援,志愿者计划、送法律到基层、法律志愿者服务队走进社区……尽管更多的法律志愿者下到基层宣传,进行普法活动以及相应的法律服务,但问题也随之浮现――偏远地区有志愿者但留不住志愿者。对此,国家应该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首先,要保障基层法律志愿者服务的人才输送,号召应届毕业生及其从业律师去往基层地区进行志愿活动。其次,国家和基层地区政府应当给予法律服务志愿者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或者相应的补助。
3.3 改善偏远地位律师执业环境
改善偏远地区的律师执业内外部环境,吸引更多的律师来到偏远执业并留住人才。包括大力发展偏远地区社会经济,提高偏远地区群众经济收入,同时对偏远地区司法环境进一步进行优化,减弱人情关系等案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影响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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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教育心得体会两篇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中开展“学、守党规、做合格的好党员”活动,在公民尤其是干部职工和有文化的公民中开展“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活动,是市委市政府新时期加强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思想支撑和精神动力的一项战略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通过教育实践活动,有利于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提高政治素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创业形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思想道德体系,推动我们的各项事业胜利前进。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这几个方面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都是强调修身、修心,而修身、修心主要指的就是思想道德修养。如果道德修养好了,则国家安定、社会发展;反之,道德修养不好,则社会混乱,制约发展。所以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我们在健全完善各项党纪国法、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同时,必须着眼于自律,把基础性、根本性措施放在促进每个人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建设上。通过加强修养,促进每个人的身心和谐、素质提升,进而达到“天人合一、人我大同、身心如一”的理想状态,努力凝聚起整个社会共同的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为促进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力量。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省第七次党代会做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战略部署,就我们秦皇岛而言,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就是要紧密结合实际,确立在全省率先建设富有实力、充满活力、独具魅力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的奋斗目标,以此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秦皇岛的两大主要任务。置身于环京津、环渤海加速崛起的发展大势中,我们秦皇岛的每位党员、干部和群众都应认真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加快秦皇岛发展,我们各级干部群众的理想信念、思想境界和精神状态,能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二是面对艰巨繁重的历史性任务,我们应以什么样的责任和追求、以什么样的举措,来实现秦皇岛的跨越式发展?我感到,认真思考和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必须紧密联系秦皇岛的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抓基层、打基础,修身正己、提高素质,弘扬正气、凝聚合力的工作,这些既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更是事关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双学、双守、双做”教育实践活动,正是我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加强全体党员和全体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抓手。 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也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体现了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把制定和完善、学习和贯彻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总书记指出,“能不能有效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究竟有多少党员能认真学习、切实熟悉,进而高度自觉地遵守,值得在座的每位党员深思。如此,宪法更是这样。目前少数党员党性修养不够、理论素养不高、宗旨意识淡薄、岗位履职较差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学习、遵守。开展“学、守、做合格的好党员”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从根本上加强党员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有效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党的章程,严格遵守党员标准,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观、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事创业形象,尽职尽责、用心用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为秦皇岛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同样重要,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联系。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培养人们思想道德中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道德精神又是影响和渗透法律规范的重要因素。只有健全法制、加强法治,才能规范社会道德原则,有效培养人们的道德修养,增强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同时,随着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反过来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因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这是建设法制型社会的根本性措施。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大法,我国以宪法为立国的政治根基和最高法律。要通过开展“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让社会主义信念成为公民的共同信仰和精神支柱,使学宪法、守法律成为人民自觉的习惯和准则,不断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进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思想道德体系,实现社会各阶级、阶层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凝神聚力、众志成城地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三双”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在全市党员、干部、职工、公民中开展“学、守党规、做合格的好党员”“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的三双活动,是市委根据我们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全市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出发,着眼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党规意识、法律意识,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所做出的一项事关秦皇岛长远发展的重要决策。是针对解决在少数党员和群众中存在着理想信念滑坡、道德修养缺失、责任意识不强、文明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的重要举措,解决好这些问题事关推动更好更快发展的思想资源和精神动力,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支撑和价值取向,因而影响重大。开展“双学、双守、双做”教育实践活动,必须牢固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只有开始,没有结束,不抓则已,抓就抓好,坚持不懈、持续深入、锲而不舍地加以推进;必须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明确提出阶段性工作要求,积小成为大成,从量变到质变,不断取得扎实成效;必须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注重做到入脑入心、切事切理、切人切己、求深求实,坚决防止走形式、作表面文章;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稳妥积极推进,面上铺开,重点实践,以点带面,有重点、分层次地深入开展,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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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 法律意识现状 主要途径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是高职院校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高职院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
一、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分析
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高职院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而且犯罪类型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同社会犯罪比,其涉罪范围、性质及危害没有质的区别。数据显示:“象牙塔”并不平静,高职院校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意识状况令人忧虑。
1、高职院校学生缺乏从总体上准确理解和把握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与传统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它视法为工具与目的的统一,并更加强调法的目的价值,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高职院校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存在着一种传统意义上将法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观。譬如,他们也认可“法治”反对“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一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他们也认可民主反对专制,但受到中国现实国情的制约,往往认为法制只存在于民主制度而专制制度下就没有法制,没有认识到法制既可以与专制相结合,也可以与民主相结合,而只有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
2、有感性法律意识,但缺乏理性法律意识
法律本身是一门学理性极强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难以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还只处于初级的感性阶段,正是因为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使得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处于对法律本质认知的启蒙状态。比如,多数学生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却知之甚少,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都是实行的国家,若不能将宪法提到的高度加以认识,在论及宪法内容时不能立即想到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则是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和意识的表现。
3、有被动法律意识,欠缺主动法律意识
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以及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认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这种被动的法律意识更多的是一种守法教育下的结果。譬如,现在一些高校内的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都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所受的惩罚居多,往往使得高职院校学生感受到的更多的是法律的铁面无私和无情,甚至有个别高职院校学生得出了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如果将守法教育代替整个法制教育,以守法为法制教育的初衷和归宿,则不仅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代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悖逆。只有彻底转变法制观念,以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权利的积极行使为出发点,才能在更深层面上对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和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回应。
二、培养和塑造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高职院校学生的素质教育,包括高职院校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过程,不仅仅是依托于学校,更需要深深地扎根于以社会为背景的“土壤”之中。因此,针对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与分析,现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1、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
高职院校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氛围。
高校的法治环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正面的影响,反之亦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要有章可循,程序合法。学校制定校纪校规时,要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与国家现阶段所颁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冲突,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3、深化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开展校园法制文化活动,以适应素质教育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
目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普遍存在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教材内容未突出重点,只注重编写的系统性,教材内容几乎涵盖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书中几乎无任何案例对相应法理进行释疑,而法律条文中大量引进的专业术语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无异于读天书,不适应学生自学和阅读的需求。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当积极拓展法学选修课的开设门类和开设范围,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从而逐步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的高职院校学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