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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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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律意识

个人法律意识范文第1篇

一、培养医学中专生法律意识的特殊性

医学教育有和其他教育体系不同的特性。这就是临床学习中必须依靠和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卫生服务行业,他们也就成为了重要的医学教育教学组成部分。而临床实习期是学生走向医生和护士的关键过渡,临床实习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患者,现在患者的法律意识正在加强,相对于患者的医疗服务行业,包括学生自己的相关法律意识则落后于当前社会的需要。因此,在教学当中,有意识地加强学生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对增强医学中专生法律意识,为今后更好地服务患者,更好地处理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培养医学中专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培养医学中专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培养医学中专生法律意识,其重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患者,避免医患纠纷。培养医生,首先是要培养有高尚医德、医风和精湛医术的医生,而加强法律意识,不仅是对患者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处理医患关系时最有力的保护。对学生来说,学习法律、卫生相关知识,可以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宽自己的治学领域,了解与自己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从而自觉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办事,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2)培养医学中专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社会中的法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培养医学中专生法律意识有利于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是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的需要,还是当前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使他们知法、懂法,并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从而为其将来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为服务整个社会做好准备。

三、培养医学中专生法律意识的措施

(1)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学校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最重要场所。国家教育部、司法部等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 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 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仅可以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感到:如果不懂法,将来就不能更好地服务患者,就不能正确地处理医患关系,就不能胜任医疗卫生工作。这样,学生自然就会对法律学习产生浓厚兴趣,法律意识就会培养起来。

(2)注重医学中专生基本法律知识的培养。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安排与医疗纠纷有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进行案例分析,使学生掌握有关的基本知识和分析能力。通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使学生能独立思考、集体协作,具有识别、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学生将来所从事医疗工作的特点,侧重培训《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法》等,由最基本的“民法”入手,到与医疗行为息息相关的“医法”,使学生对其有相当层次的了解和熟悉,加强自我修养、培养法律意识。

个人法律意识范文第2篇

没有周全法律规范的房地产业,该行业容易走向过度投机,不断递升博取超额回报的愿望。房地产业自由放任发展的局面,在开发的土地资源的有限供给的局面下,必然形成价格攀比。显而易见的是,自由放任的房地产商人,容易与土地资源供给方形成共同牟利的无形之网,并在社会中同盟化公众媒体、广告商和商业经济学人。这种共同利益,亦导致行政管理方面,尤其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实现与投机商人之间利益共同――主要是在价格的方面,形成隐性默契――为涨价欢呼和论证。这种局面不断深化,市场暴利不断出现。投机性房地产业的发展,政府或可短期获益,但会造成对市场价格体系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房地产发展不当,损害维系经济安全的社会价格平衡能力,威胁经济的整体性安全。 合意法学一向认为交易代价败坏,是交易体制结构性崩溃的前奏。价格败坏对全社会包括政府和商人,都具有危害。

供给土地者与商人利益取向完全一致化,政治理性选择上出现了错误――说它错误,是因为供给土地者,没有履行“人居发展义务”。这就是说,应当为供给土地者立法,创设出法律义务,促进其履行“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行政义务(引自联合国《人居议程》)。

――政府须制定出“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住房发展规划。这就是说,住房发展规划要成为一种城市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律性指南,具有产业发展的约束性。这个规划,不是现在的城市规划,也不是经济适用房这种社会救济性质的住房规划,而是社会基本阶层的住房的安排。此种规划需要听取社会意见,形成社会对“适当住房”的必要认可。“建设小康社会”的城市政府,如果没有经济上可行、建设成本有效控制的居民住房发展规划,是不适当的。

――政府须为住房发展规划,廉价提供土地,而不是通过商业拍卖促进住房发展规划用地的地价上涨。由于城市土地国有,住房发展规划具有全民利益的性质,因此,政府住房规划用地,不应当具有营利性。行政部门向居民住房用地收取土地收益,有违宪之疑,与土地公有制有冲突。

――政府须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陈旧房屋拆迁计划。城市房屋拆迁计划,主要根据城市房屋状况,在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在保障建筑商国际市场平均赢利水平的价格基础上,择优选择政府规划房产的建筑承包商,由进驻居民自行选择物业服务商,政府规划的居民住房提供,应当确保公益性。政府住房规划的实施,会催生出“建筑大王”,这种有别于土地控制型社会商业怪物“地产大王”的工商业组织,可为全球建筑市场服务,建筑商之间的充分竞争,将提高国家建筑技术水平。

――按照政府住房发展规划每年使用的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提供“纯商业房地产”使用的土地。这种土地供给地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制定阶段确定,可考虑将一部分商业销售前途较好的地皮,用以满足纯商业房地产开发,通过拍卖,形成土地使用的自由价格,并且对竣工房产售价不行干预。这就是说,一个与住房发展规划并行的房产高端市场,仍然可以满足房地产市场中的特殊需要,为社会富裕阶层提供高端房屋。通过拍卖商业房地产地皮取得的政府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事业。

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要求,事关政府对“人居”事业的认知。弹元之地新加坡城,在城市土地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基本实现了“居者有其屋”。新加坡的住房政策,形成安定社会。 毫无疑问,新加坡是中国城市房地产发展的榜样。由于历史原因政府市场化经营土地的香港等地的房地产经验,是华人世界的人居悲剧。

个人法律意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公民;生成;社会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17-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分析

对一种事物或者现象的研究一般从其概念入手,分析其内涵本质及与其他概念的界限,以构建逻辑的合理性,也为学术的交流探讨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的情感、理性、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受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是这样分析的:“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我国学者对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各有自己独到的分析,在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中,对法律意识是这样界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中写道:“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个性)心理特征相连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法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法现象的特殊组成部分。”[2]刘金国和舒国滢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对法律意识概念的表述更为具体:“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规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以及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同时还包括人们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水平的高低。”[3]

由此可知,法律意识是一个内容十分复杂、外延及其广泛的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主观的心理感受和认知状况,是人们对法的各种心理要素的综合体。法律意识有其丰富的内涵:

第一,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一般社会主体对“法”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所谓社会意识,指的是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结构、功能和价值的认识、态度、情感等主观反映。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情感、认知、态度、信念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

第二,法律意识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马克思在其经典论著《序言》中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主体的主观意识都由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并决定,作为社会意识一种的法律意识自然也不例外。当然,社会意识同样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模式、权力运行机制深刻影响着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法律的功能、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也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与此同时,社会主体的一般法律意识也反作用于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治进程。

第三,法律意识具有多样性和统一性的特征。由于个体的经历,人格品质等对法律意识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因而法律意识具有个体性,这使法律意识在整个社会中呈现多样性的特征。同时,不同主体相同的社会生活背景,类似的法律实践经历以及共同的利益需求,使法律意识在一定的范围内或在一定的时期内有同一性和一致性。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一)公民法律意识生成的途径

简单地说,公民的法律意识生成,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内生型、外生型和混合型。举例来讲,欧洲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内生型。经过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欧洲迎来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洗礼,工业革命带动生产力飞速发展,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立,现代法律意识随着市场经济应运而生。西方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内生型,正如哈耶克所说,是西方社会“自生自发”[4]的演化结果。相反,中国近代之始的现代法律运动则是典型的外生型。1840年,爆发,西方列强用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国门,打破了国人天朝永固的梦想。一批有志之士开始认清形势,拯救国家于危亡,他们积极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西方法律思潮涌入中国。由此可见,近代中国法律意识产生之初,是在内忧外患不得不变的情况下,学习西方的结果。20世纪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浪潮惊涛拍岸,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应运而生,与此同时,政府主导型的现在法治进程并未改变,国家通过引进、学习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此起彼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混合型,既有社会发展的内生需要,又有交流学习的引进。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日益推进,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逐渐生成,民主和法治不断发展。同时,与改革开放相伴的是剧烈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其中的矛盾和冲突必不可少。我们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促进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第一,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7]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是评价主体合法性唯一也是最终的标准。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秩序等价值,宗教、道德、法律等调整手段在各自领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众多调整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评价标准。法律至上意味着任何人都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权力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由法定的程序加以制约,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责任。如此这般,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公民习惯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现代法治的法律意识才能逐步生成。

第二,应当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是公民信任法律,树立法律正义感的基础。早在两千多年前,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仅仅依靠强制力的后盾,法律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实施,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更无从建立。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良好法度,公民才能真心地认同法律,信仰法律,从而树立对法律的正义感。“从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产生对法律的全面拜从的思想感情。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中形成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法律激情,以激情的理性作为遵守和运用法律的直接心理基础,进而形成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相统一的现代法律意识。”[7]

第三,促进司法公正,以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对于普通公民,司法活动与生活的联系更为紧密。司法不公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不再信任法律,从而寻求其他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法治社会的巨大阻碍。“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8]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法官独立性,加强监督,杜绝司法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做的事。

第四,持续推进普法教育,这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普法工作开展二十余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但是,受传统文化、地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普法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比如在厌讼的法律心理长期影响下,我国公民普遍厌诉,有时宁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合理需求,追求一种“和为贵”。受人治传统的影响,民众更愿意相信权力而不是法律,遇到问题先寻求“关系”,而不是依法办事。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分化严重,这使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也呈现不均衡的特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大对普法教育工作的投入,加强普法工作队伍的培养建设,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普法教育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让普法工作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切实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没有与现代法律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支撑,法治社会的理想将永远可望而不可即。为此,学者对法律意识的概念、特征、法律意识的生成模式和途径进行了积极的研究探讨,笔者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肤浅的见解,以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哪怕是一丝一毫的贡献,推动法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2]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233.

[3]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68.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77.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个人法律意识范文第4篇

一、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积极因素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其中既包含积极的因素,也有一些不利于法律意识提高的消极因素。通过研究发现,法律意识除受系统内部诸多要素的影响外,同时还会受到促成法律意识形成的外部环境影响。作为一国传统历史文化一部分的法律意识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始终无法摆脱本国沿传至今的文化、政治与法律的影响。当代社会政治体制、经济结构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毫无疑问,这些因素也必定会对法律意识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外部环境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变化的有利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这些商品经济特有的规定性日益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这些市场经济内在法权意识作用下引发了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变化。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这是民主政治在法律上的体现。当代法治型民主政治无不要求政府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和法制建设,这不仅唤醒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政治权利意识,同时也提升了他们的法律意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现代文化体系建设和公民文化素质提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显著提高,这为增强他们法律意识打下了重要的基础。伴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公民整体法律意识在显著提高,而城镇化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化引发了城市化进程,我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也随之改变,这其中就包括人们的法律意识。城市化导致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向大中城市,在城市生活、工作中他们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劳动、经济方面的纠纷,这样逐渐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个人法律实践也在改变着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消极因素

利益多元化是当代社会的显著特征,新生代农民工在择业、劳动和生活的其他领域中时常会遇到不公待遇,他们不再选择沉默,而是拿起手中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整体上来说,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他们在法律实践中存在非理性的一面,在权利救济上具有非主动性特点,在守法意识上呈现非自觉性特征。就目前情况分析,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虽有一定提高,但法律知识却相对匮乏;维权意识虽然有所增强,但法律情感依旧淡漠,维权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主要是受到以下消极因素的影响。

(一)“人治”观念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制度使我国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从本质上说,儒家的人治主义思想是权力至上的衍生品,就是一种作为公共权力异化的官本位权力观,官职成为评价个人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的唯一尺度,这是以官为尊、以官为贵的意识和价值取向的外化。纵观我国历史,因长期受到封建意识和儒家思想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在广大民众的潜意识中始终存在官本位思想。官职大小已经成为个人身份、地位、道德的代表。同时,在权钱交易背景下,“官”和“利”也如影随形,官员不仅俸禄优厚,而且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取非法利益。综上所述,长期以来我国封建社会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在“官本位”思想以及特权意识支配下,逐步演化为个人的利益观、地位观和权力观。普通百姓由于深受以上封建思想的影响,在他们心中始终存在以权为本的观念,这种思想和认知渐渐地消融了新生代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在法律与权力的较量中,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会认为权力最终会战胜法律,甚至认为部分官员能够操作法律的制定。因此,在城市中打工,当他们遇到纠纷以及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总是首先寻求有关系、有地位的亲戚或同乡的帮助,而往往忽视,甚至藐视法律的作用。

(二)户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目前户籍、社会保障和福利等社会制度对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产生较大的影响。户籍制度因具有社会调控功能,逐渐成为政府和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55年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人为将我国居民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自此正式得到确立。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在当时社会情况下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包括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制度也都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由此造成不同的户籍享有不同的待遇,城市居民凭借户籍会享有较多的社会福利。城乡利益格局也因二元户籍制度而逐渐固定下来,这不仅阻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合理流动,同时也是造成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体制根源,进而使他们丧失了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就业、住房、教育等一系列的权利,破坏了制定社会制度的初衷,甚至抹杀了他们对未来生活的憧憬,担心自己的子女将来面临与他们同样的身份困境。综上所述,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众多权利缺失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是显性户籍制度的衍生品,这也是影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进一步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逐渐开始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并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不同地方因地制宜,尝试了不同的模式,但效果并不理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参保比例仍然较低。即使少数农民工参加了社会保险,但也主要是针对养老、工伤、医疗这些缴费性的保险,而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这些非缴费性的保障项目,目前还是只针对城市居民。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城市还未针对农民工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即使少部分城市计划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系统,但又制定了过多过严的限制条件。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也深受传统户籍制度因素的影响,其处境与城市居民完全不一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中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其内容基本涵盖我国城市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工作和生活都在城市,但各种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连最基本的养老和医疗都得不到切实保障。可见,新生代农民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有赖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合理的社会资源配置也严重限制了其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三)执法和司法不公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意识内部各因素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外部因素相互依赖,始终处于相互影响的动态关系中,适宜的条件有利于促进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反之,则会形成负向的阻碍法律意识提高的消极影响。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行政,而行政合法性则是现代行政执法的最基本原则,然而实践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司法不公现象在我国依然存在,这也成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的又一障碍。法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自身是否能反映民意,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二是法律在现实中能否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但都需要以司法公正为基础。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为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审判效率,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尝试,虽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还是不少。这不仅使司法公信力面临巨大的挑战,更严重的是在他们心里会产生轻视法律、蔑视司法的心理,司法机关作为社会中立裁判者的权威也荡然无存。

(四)新生代农民工个人素质有待提高

个人法律意识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中职学生受到用人企业的青睐,但其法律素养并不理想,纪律观念淡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本文将从树立法律信仰、创设情景教育、培养法律思维、营造文化氛围提高法律认知能力、等方面着手,论述如何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机率。

关键词:中等职业;法律意识;途径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4-0294-01

近年来,中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呈现上升趋势,日常生活中学生法律意识薄弱,不能有效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提高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已刻不容缓。

一、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中职学生受到家庭、教育、社会等因素影响,重视个人利益,缺乏责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侵犯财产、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妨碍学校管理秩序,给家长带来困扰,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学校教育中,受教学计划的限制,不能系统讲授法律知识,导致学生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课教学形式单一,学生被动接受法律知识,导致学习法律的热情不高;法制教育成效不明显;使得学生不能准确定义自身行为性质,无法对行为进行法律评价,以致学生法律意识无法得到提升。

二、培养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中职生普遍年龄偏小,心智不成熟,易受不良行为的误导,易冲动,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最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加强法律信仰教育,树立法律权威,培养起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思想状态,进而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和方法

中职学校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具有了一定法律认识,但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信仰。学校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必须从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培养法律思维等综合教育入手。

1.从信仰法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意识应当学会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开始,只有对法律有了尊重、敬畏的意识,才会从心里下意识的学好法律、遵守法律,才会以法律为准绳去规范和制约自己的行为。生活中,存在着少数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事情发生,从侧面反映了法制的不健全和国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制教育应从国情出发,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不合法的现象,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和评价不合法的现象,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让学生树立起对法律的尊重、敬畏和信仰,在潜移默化中完成法律意识的培养。

2.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认知能力。法律知识影响个人行为。通过法制教育,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利用“案例教学”方法,直观形象的把法律的规定用简单明了的方式传递给学生,通过行为对比,帮助学生鉴定行为的合法性;使他们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变成自己行为规范的一部分,从而提高自身行为标准,约束外在行为,从整体上提高学生知法、守法的水平。

3.创设情境模式,加强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学习法律知识就是要让学生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然而,法律条文抽象乏味,学生理解较为困难,学习相关内容提不起兴趣,严重影响课堂教学质量。教师应从学生实际状况和认知规律出发,创设教学情景,组织相关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亲身观察、感受,体验违法犯罪行为对他人、自身、家庭及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最终使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转变学校法律课教学理念。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先改变教育教学理念。实践中,大多数学校认为学生最重要的是专业技能的学习,将促进学生就业视为教学的最高目标,反向指导教学,法律课程流于形式。相反,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的教学理念,重视学生的品行和规范意识,加大法律教育的力度。学校也应不定期的聘请律师、司法人员、法学专家来给教师做培训,让其接受先进的法律理念,学习如何把法律理念融入到教学中,转变教学方式使学生能够轻松的接受法律知识。

5.营造校园法治文化,创设法律学习氛围。学校应当积极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在校园中营造出良好的学法氛围。利用文化专栏、校园网、校园电视台、组织法律社团等,定期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使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促进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将社会生活作为法律知识学习的教材,定期组织师生对身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辩论,让学生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思辨法律问题,使学生受到积极的影响与启迪,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将法治理念逐渐融入到现实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综上,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养的提高,需要学校在法律教育、教学理念、课程设置、创设法制文化氛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以帮助学生学会尊重、敬畏、信仰法律,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