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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景园林;风景规划;规划体系;土地利用;荷兰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641(2017)01-0028-04
收稿日期:2015-09-28
修回日期:2016-07-22
Abstract: Landscape planning is a broad and meaningful concept mentioned in 2009 by the global landscape convention, it pointed out that landscape planning was defined as: responsible, proactive tips or action process to manage, improve, protect or restore the scenery. Europe has a rich history in landscape planning and advanced technical system. In this study, we analyze the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planning system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andscape planning of Netherlands. We find out the core content of landscape planning of Netherlands is the distribution and consummating the way of using land. Besides,we take land use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to compare and analyze related content of landscape planning between China and Netherlands, in order to find a good position of Landscape planning in planning system nowadays in China.
Key words: Landscape architecture; Landscape planning; Planning system; Land use; Netherlands
1研究背景
IFLA世界理事会于2009年10月通过的《全球风景公约》(Global Landscape Convention,以下简称《公约》)明确了风景的概念,也明确了风景规划的定义。近年来,全球城市化进程减缓,改造和提升人居环境已经成为新的建设重点,美好风景的规划和保护已引发了全人类的共鸣与关注。欧洲和中国一样,有着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和优质的自然景观基础,早在20世纪中叶各个国家就已经意识到要合理规划现有景观资源,以永续利用这种资源,而这也是提升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例如荷兰将风景规划融入到土地利用规划中,保证在使用土地时就有着对风景的思考;德国的风景规划则以独立或组合两种不同的形式参与到国土规划中[1-2]。总的来说,因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较早,欧洲各国都有着较为丰富的风景规划经验。
2风景规划概念释义
以土地为作用对象的风景规划,核心观点在于对自然和社会这两种属性给予同等程度的关注,并加以融合,其结果在于满足并提高人类的体验品质。这种思路并不是针对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也不是土地视角下的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风景规划以提升环境品质为基本出发点,手段方法包括创造美好的视觉场景、保护并恢复具有历史价值的场所、提供丰富活动内容的游憩场所等。
《公约》的通过标志着针对土地的风景规划等相关行为已经得到了全球主导国家的关注与支持,这正是各国风景园林工作者走向协作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其统一框架下,风景园林工作者能更加方便并清晰地明确自己的任务和方向。
《公约》中关于风景规划有两个关键的定义解释,一是“风景”,被解释为“土地、水系统和(或)海洋区域的总称,其面貌是自然和(或)文化因素单方和(或)相互作用造成的结果”。这句话阐述了两个关键定义,即风景的本质在于其自然属性,以及风景所表达出来的形象易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实则是描述风景的社会属性。二是明确了风景规划的基本内涵,《公约》指出风景规划的四大任务包括管理L景、提升风景、保护风景、恢复风景,以这四大任务为核心共同构成了风景规划的基本内涵[3]。
3荷兰的风景规划
3.1荷兰风景规划发展概述
荷兰国土狭小,人口密度大,高度发达的城镇化、工业化和交通网络加剧了土地资源的紧缺程度。而在荷兰入海的莱茵河、马斯河等,集水面积比荷兰本土大近6倍,由此可见荷兰在进行风景规划之初整体就面临苛刻的条件。20世纪初在颁布了多项土地整理法案后,荷兰政府开始着手实施大规模的区域风景规划和乡村土地整理,整个过程历时大半个世纪。
1924年,荷兰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土地整理法》法案,荷兰农业生产因此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并拉开了荷兰土地整理的序幕。1938年,在原有法案的基础上荷兰政府又颁布了第二个《土地整理法》,目标仍然是改善农业用地的使用现状,提出更有效的土地利用策略,增加农业产量,消除零散用地,规整划一。这一法案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奠定了荷兰大尺度农业景观面貌的基础。
1947年,荷兰颁布了《瓦赫伦岛土地整理法》,这开启了从简单的土地重新分配转向更为复杂的土地发展计划,风景规划的要求被逐渐重视起来。在借鉴了瓦赫伦岛土地整理的经验后,1954年荷兰颁布了第三个《土地整理法》,这次法案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其明确规定了风景规划是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的组成部分,风景规划也因此获得制度和法律上的支持,法案还指出风景规划必须由林业部门负责。新法案的通过为发展多重目标的风景规划提供了可能,包括设立自然保护区、开展休闲娱乐等。
20世纪70 年代后,随着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多元化诉求开始占据风景规划思想主导地位。1985年《土地开发法》正式取代《土地整理法》,在新法案中这些新的需求被予以考虑,休闲娱乐场地、自然保护区等用地的设定可能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各方利益受到了同等的重视。此时社会的主流认知也开始转向风景规划的相关内容,例如进行大尺度生态关系修复、生态安全格局等方面的研究[4]。
由上述变迁不难发现,自1924年第一个《土地整理法》的实施,到1985年《土地开发法》的替代,风景规划的发展与变迁受到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以及在特定时间出台的法案的影响,这种影响意义深刻。从一开始以农业增产为发展目标,破碎的农田被整理,无意间形成了大尺度的农业景观,到后来转变为农业生产与其他方面的平衡发展,最终转变为追求多元化的社会利益,风景规划是随着土地整治目标的转变实现了内涵的丰富(表1)。
3.2荷兰现行规划体系
荷兰作为典型的人多地少、高密度发展的欧洲国家,和我国国情背景较为相似,总体而言其城乡规划体系和我国比较相似,呈现出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模式。但由于荷兰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发展起源有所不同,在现行的空间规划体系中已经将这两者一并考虑,这种思想与任务的转变值得风景规划师思考。
3.2.1自上而下是主要特征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主要分为全国、省级和市级三个层次。全国层面的规划通常被称为全国空间规划,由国家议会批准实施,还包括国家空间战略和规划准则、政策,主要目的是进行全国核心问题决策,例如大型的农业区、保护区、工业区的定位划分。省域结构规划为所在区域提供规划政策和导则。市级层面的规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市域结构规划,二是土地利用规划,也可称作土地分区图则。市域结构规划类似于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对目标进行定性规划,并提出一定的政策和导则,土地使用规划类似我国控制线详细规划,其核心内容是不同土地利用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该规划能够有力地约束地方政府的开发建设行为,是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核心内容(表2)。
通常情况下,站在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角度,市级层面的土地利用规划(Municipal Land-use Plan)是整个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唯一的法定规划,其他诸如中央政府层面的全国空间规划、省级层面的省域结构规划等都属于指导性规划,并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效力。
在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宏观层面并不设立强制性规划,相关规划只作为政策指引和规划导则。根据《空间规划法》,地方政府在充分考虑上位规划―省域结构规划、全国空间规划、空间战略等的情况下,独立编制并实施土地使用规划,经由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后才能生效。规划的修正与改动也必须由地方政府先提出申请,再由上级政府批准后才能组织修编,省域结构规划与中央层面的全国空间规划也有着相似的逐级管制关系,这与我国的城乡规划体系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
荷兰规划体系表现出明显的自上而下的特点,在中央政府占据绝对领导地位的前提下,省级、市级政府在决策上仍然具有发言权,实际情况是三级政府之间经常进行对话和磋商行为从而保证规划的科学实施与进行,“民主后的集中决策”可以说是荷兰规划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
3.2.2政策保障内容
荷兰在坚持自上而下的大前提下,通过法规、制度、政策等方面来保障规划行为的民主性,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君主立宪的行政制度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规划与决策中相互影响且制约,任何一项规划的通过必须进过议会讨论的形式进行;第二,中央政府的财政分配权与地方政府的规划许可证发放权之间的相互制约;第三,《空间规划法》明确指出规划是一项协商活动,任何利益主体与规划编制人员有责任创造规划协商的条件,从而确立其法律地位;第四,荷兰空间规划部门内有超过300名的专业规划师来保证各项规划协调工作能够高效执行,人数之多为欧洲所有国家之首。
3.2.3城乡统筹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由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Ministry of Housing,Spatial Planning and the Environment)制定的空间规划,改变了该国传统上侧重城市的倾向。新版《空间规划法》规定了省级土地整理项目必须与地区空g规划相吻合,同时规定自治市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的土地使用规划(Land Use Plan)须覆盖全部乡村地区,这体现出空间规划对乡村地域的全新关注[6]。
3.3荷兰风景规划在现行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城乡统筹一元结构特征是风景规划发挥其实际作用的基础,由于历史原因,荷兰的乡村地区获得了与城市地区同样的关注程度,广阔的农田林地等自然要素的风景价值被重视,从全国空间规划到各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都对风景价值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某种程度上,荷兰各层次的空间规划都是风景规划的具体落实,风景规划并非荷兰的某一个专项规划或某个方面的特别规划,而是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和政策都必须重点考虑的内容。
3.3.1全国空间规划中的风景规划作用
在1988年第四次全国空间规划中,荷兰政府除了贯彻紧凑城市的建设思想,并划定了5个国家级限制区和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在2004年第四次全国空间规划中明确要求各省级空间规划必须划定“红线”和“绿线”,红线即城市建设空间的范围线,绿线即限制建设范围线,包括自然保护区、重要农田等,在各市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必须对所划红线区域和绿线区域进行符合要求的管控措施。
3.3.2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风景规划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中通过严格划定绿色廊道与城市重要绿色斑块,来体现对于风景规划的考虑要求。豪滕(Houten)是荷兰新城建设的典范,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时详细规划了连续贯通的结构性绿化体系与绿道设计。豪滕新城通过连续的指状绿带和中心绿地构成了与乡村空间有机联系且开放的生态系统。同时将自行车交通与结构性的绿化体系紧密结合,形成了新城空间最为重要的功能组织轴线,既构成最主要的景观结构,又构成主要的交通结构。这一宜人的行车环境和空间格局进一步促使豪滕成为荷兰自行车与公共交通使用率最高的城镇。
3.4荷兰的风景划特点
3.4.1以功能主义为原则的美学思维受现代主义运动的影响,荷兰的风景规划师们坚持认为只有理性的技术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促进社会发展。荷兰的风景园林学科发展也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形成了注重实用主义的特色,而放弃追求形式主义或浪漫主义的古典园林创作模式。在他们的思想中,规划和设计必须以功能实用性为主、饱含理性认知,景观必须反映现代的社会特征。换个角度,风景规划最初的目的正是为了集约破碎的土地,以便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社会结构,由此形成了荷兰特有的农业景观。同时,他们提出景观设计必须基于场地特征,使用地形图作为风景规划的依据。
3.4.2尊重历史文脉与场地的空间逻辑
荷兰风景规划突出从场地中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系、道路、城镇标志物等要素中,发掘场地内的潜在关系,以此建立景观肌理的空间逻辑。同时,荷兰风景规划也非常注重场地的历史文脉,将场地上的历史特征以新的形式转入到新的景观,使区域景观变得具有独特性。在1931年的阿姆斯特丹森林规划(The Amsterdam Woods)中,风景规划保留了原有场地内的圩田和起伏的地形,再加以规整,进而形成了广阔的林地、草坪、水面三者交替出现的场景,在植物配置上也注重速生树种和慢生树种的组合,此外还保留了大片场地内原有的野花,延续了该区域原有的景观体验,同时在其中布置了露天剧场、迷宫以及其他装饰元素,赋予了该区域新的使用功能[7]。
3.4.3合理的政策与规划编制机制
荷兰的风景规划是伴随土地整治与土地管理而产生,荷兰的规划职能部门又分为空间规划分部和环境分部,在二战以前空间规划分部承担主要的规划任务,即提高生产效率、优化土地结构。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工业的发展、环境的恶化,人们对高生活品质的诉求愈发强烈,环境部门不仅承担基本的控制生态环境任务,更趋向于多元化的职能范围。城市空间发展与环境保护永远是二元对立的问题,而荷兰政府要求这两个部门在完成规划任务时须协同工作、商议讨论达成共识,表面看似乎效率较低,但工作取得的成果却影响深远。此外,荷兰风景规划在进行中还有多项国家层面的政策工具,如空间规划与环境政策、城市与环境法、生活质量与环境政策等。
4结语
荷兰具备非常严密且合理的规划体系,风景规划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在这个体系中都有它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而我国在这方面较为欠缺,在现有的城乡规划体系内,风景规划始终处于不明朗的地位,虽然每份规划文件都会提到要改善环境、保护环境、创造宜居的生活空间,但在执行过程中更多的还是以发展经济为主要目的进行用地配比等,这与我国现阶段国情有关。由于近20年来我国处于高速建设的运转模式,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会忽略一些有可能阻碍城市这个“机器”运行的机制。而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有所放缓,人们开始对过去二十年的建设发展进行反思,风景规划作为一种有着先进思想意识的行为必然会引起大家的关注。我国如何将风景规划作为一项重要规划行为来实施,如何处理好风景规划与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在现有规划体系内找准风景规划的位置是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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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 研究背景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张的国家。易开发的平原、盆地面积少,较难开发的山地、高原面积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扩张以及城市数量的增多,占用了大量的农业用地,导致城市与农业用地矛盾日益突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继续加速,城市化水平已从1980年的19.4%提高到2010年的47.7%[1]。短短的30多年,提高了两倍有余。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基本持平。城市市区土地面积占全国面积达到27%,即27%的土地养育着占全国一半的人口。城市正作为现代人的居住生活方式为人们所接受,在21世纪中叶时期,即我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时候,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城市化水平将达80%。在未来几十年城市还将容纳五六亿的人口。
1.2 研究意义
规划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和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的关键,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两个规划,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相对稀缺,面临人口、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挑战。而且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两个规划的依据都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其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悬殊较大。长期以来,两个规划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衔接不到位,难以协调统一,如何协调两个规划关系问题,应得到我们更多的关注。
2、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
目前,我国各级行政区范围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1986年实行了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新体制下,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城乡土地进行统一的、全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需要对行政辖区的全部土地利用的供给和需求,在结构上进行综合平衡,在布局上进行合理配置[4]。它即是合理安排各类土地利用的依据,也是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1 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失调原因
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两个规划的依据都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其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也悬殊较大。长期以来,两个规划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衔接不到位,难以协调统筹。其不协调的具体表现为:
2.1.1 “两规”脱节严重
土地利用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市、区)和乡(镇)五级,它的任务是:从“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出发[4],对本辖区范围的土地在“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生态”基础上,兼顾建设和环境需要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利用。通过规划指标的层层下达和土地利用的分区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土地源的总供需平衡和对用地空间布局的调控,当然包括城市用地安排。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是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随着国家大规模建设开展而发展起来的,它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提出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问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安排。城市和县镇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编制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和城镇规划的编制。
2.1.2 规划成熟程度不同
在我国,城市规划在长期的规划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了国外优秀的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规划编制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规划编制较为成熟,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也较强。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规划在我国实施不久,20世纪80年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入贯彻,直至1996年才得以全面展开[5]。第一轮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略显匆忙,在实施中暴露出了较多问题,规划的理论与方法以及从业人员素质都不太成熟。
2.1.3 两个规划的规划理念不一致
一是城市规划是综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从城市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重在解决城市空间布局问题,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从土地供给出发,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前提,切块用于城市建设,重在“控制”,在各方面都对城市建设用地给予严格限制,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二是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地方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往往热衷于建设大城市,迎合各项建设项目的用地要求,有任意扩大城市规模的倾向;城市规划部门为迎合政府意图,加上自身利益观念的驱使,不管是粮田好地还是基本农田,统统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的范围,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强调节约集约用地,在规划建设用地位置时尽量不占粮田好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 “两规”协调的思路与途径
3.1重视区域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是点与面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城市总是与相应的区域相联系;与此同时,一定区域内必定有相应的经济中心城市。城市规划必须以区域规划为依据,在区域规划的基础上,一方面立足于大区域合理规划布局城镇体系;另一方面,合理确定城市的规模、性质,城市各部分的组成,各城区的用地,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的协调及可持续发展。
3.2法律和制度上的创新
从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看,《城市规划法》无疑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城市规划实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施性均优于土地利用规划。相比而言,我国尚无一部“土地规划法”,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界定也只限于《土地管理法》的部分章节,而且对于违法处罚所言甚少。虽说已将土地利用规划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但这种法律效力既不能约束规划编制者的意图,也不能约束规划实施者的意图,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因此,建议制定相应的“土地规划法”,明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细则,对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此外,建议借鉴城市规划师制度,建立“土地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健全法律约束机制。
总之,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是管好用好城市土地、合理布局城市空间的重要保证。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处级阶段,各个方面发展迅猛,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 ,如何将有限的土地发挥出最大的效应,就需要城市规划的辅助协调。相对国外,现阶段我们的规划水平还有待提高,由于体制问题,我们的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的衔接还有待完善,在当前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很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决策辅助模型等先进手段,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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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态理念要点
1)土地规划区域生态安全评价。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定义生态安全,对于生态安全的界定学者们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所谓的生态安全,主要是指未威胁到人们的安全、健康、必要资源、环境变化以及生活保障来源等。其中,社会生态安全、经济生态安全和自然生态安全均属于生态安全系统。规划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和自然生态安全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得到保障,确保规划方案可行的前提就是规划区域生态安全评价的开展。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类型划分。根据用途对我国现行土地进行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建设用地,二是农用地,三是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分为3类,一是独立工矿用地,二是水利设施用地,三是交通运输用地;农用地一般分为5类,一是园地、二是牧草地、三是耕地、四是林地、五是其他农用地。土地利用现状通过这一分类体系能够很好地反映出来,主要对经济、社会方面的功能进行综合考虑。近年来,土地规划和建设的主导思想正在逐步转变为生态用地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对区域规划用途的土地进行分类利用时,需要对土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功能进行综合考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需要对不同功能的地类进行明确,提取、归并土地体系时需要根据土地体系功能进行。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现行的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作用、指标体系、评价程序和方法等方面很多学者已加强研究。现如今,在我国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落实的主要环节是县级规划,非常有必要对该级土地的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评价。4)规划区域生态足迹分析。所谓的生态足迹分析,主要是一种持续性规划方法,在对特定人口和经济体的资源消费与废弃物吸收进行估算时根据相应土地的生态生产力进行。生态足迹分析在规划区域开展时,能够对该区域生态承载力进行研究,对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进行测算,对规划目标的土地利用可持续性和生态可行性进行评价。该方法在对国外同类型研究进行科学借鉴的情况下,经常应用在大尺度模型和方法上。不过对其进行具体层次的研究应用,尤其是具体的体系和模型在县城尺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还相对缺乏,在今后的实践中分析生态足迹时需要有效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而实现对规划方法的创新和生态理念的增强。
2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对生物群落的影响。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当于土地区域性的利用活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后,所改变的土地景观生态系统很难再恢复原样。通过长期实践能够看出,我国大部分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时均处于未完成规划或者已完成规划但可行性不强,对于自然状态的田、林等生态系统未科学合理处理,导致其成为人工生态系统,大量的建筑物和道路替代了原本复杂多样的自然植被,块状的自然生态系统被分割孤立出来,从而使野生动物的活动范围大量减少,严重影响了生物的多样性,进一步降低生物的存活率。2)对土壤的影响。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对土壤整体质量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影响土壤的肥力、结构和质地等多个方面,从而使土壤受到污染,进一步降低生物活性,酸化、盐化或板结土壤等。在实施规划时,因为调整了土地利用结构,会使大片森林遭到破坏,草地成为耕地,对原有植被造成损坏,从而使水土流失加剧,水土流失不仅会使肥沃的表土出现流失,而且会降低土壤的肥力,严重情况下还会导致淤塞下游河流,洪水泛滥。如果在干旱区域放牧过度的话,会造成牧草地的大面积消失,对原有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另外,衰减的植被会减少土壤中的有机质,降水在坚硬的土壤中很难渗入其中,水分的缺乏使植被快速衰减,从而降低植被覆盖度,最终导致沙漠化越来越严重。3)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影响。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地下水位的下降、水环境质量的降低等是对水资源及水环境影响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农业用地逐步转变为商业用地,下垫层的滞水性和渗透性受建筑物及水管网建设的影响而不断减弱,降雨以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雨水的截留、填洼、下渗以及蒸发量,从而降低了地下水的补给径流量,大幅增加了地表径流量;重新布局工矿企业、建设新城镇需要大量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从而彻底改变了区域内的湖泊、河流等水环境质量,直接危害到生活用水及农田灌溉。4)对植被的影响。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后,日益增长的城镇建设用地需要不断加大对草地、林地以及荒地的开发力度,从而降低了地表植被覆盖率,单一的农作物逐渐替代了之前多样性的植被。与此同时,在开采完矿山以后,很少企业规划和整治矿山区域,严重破坏了矿区植被。还有些矿山在大量抽水以后,导致地面塌陷和地下水位下降严重,从而导致地表植物因缺水而枯萎。
3基于生态保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措施
1)加强规划编制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在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将一套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建立起来,并确保其完善性和协调性。实施规划后对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及趋势可以通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解,从而使规划对环境造成的后果更清楚的展现出来。相关部门需要及时修改或重新规划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的因素,对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根据生态规律使生态系统的运行情况得到改变,从而使区域生态环境健康得到保障,使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提升,最终实现持续利用土地资源。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充分运用生态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资源的有效途径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想要实现生态效益,良好的总体规划是重要前提条件。所以,需要在整个规划编制过程中始终贯穿生态理念,确定多目标规划模式,其规划核心为资源、经济、人口和环境,在土地规划目标体系中纳入生态效益。另外,要坚持把生态环境要素纳入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评价、划分土地利用分区、土地质量评价以及土地供需预测分析范围内。将土地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的特点突出出来,将符合生态发展需要的土地利用功能分类体系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在土地利用规划和资源开发中坚持生态用地,对特定区域进行明确,将其作为生态功能用地。3)建立完善透明的土地利用管理体系。规划和实施管理是促进土地利用规划达到预期效果的基础保障,规划管理的基础就是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规划编制的最终目的是规划的实施,是落实土地利用战略的具体表现,建立实施保障体系是达到预期效果的有效途径。所以,需要对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和队伍加强建设,将管理队伍不断充实,使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进一步加强,从而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监督规划实施。
4结语
基于生态理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项综合性系统,需要坚持编制结合实施,理论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存在的生态问题,及时将生态理念贯穿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按照可持续发展理念编制规划方案,探索实施方式,从而使其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各项目规划之间的关系起到协调作用。
作者:吕廷恕 单位:驻马店市土地整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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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规划控制;土地利用目标
Abstract:Analyzing and discussing the land use planning and planning control issues and put forward some personal views for reference.
Keywords: urban planning; land use planning; planning control; land use objectives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内涵和意义
1.1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内涵
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是指在土地利用与管理过程中,将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和公共干预手段,透过规划控制机制,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内,通过编制和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将各种土地利用活动限定在规划所规定的方向和范围以内,以达到保障社会整体长远利益的目的,实现预期的土地利用目标[1]。
1.2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意义
从土地利用规划的产生看,1944年英国城乡规划部出台了名为《土地利用的控制》(The Control of Land Use)的白皮书,指出土地利用规划是“提供正确的土地使用”计划的技术性工作。它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各种土地开发行为在用途、强度和布局等方面进行规定和限制,从而规范个体的土地利用行为[2]。一般的,土地利用决策就是决定土地利用的方式、数量和位置。将规划看作土地利用控制的重要手段,已为许多人认可。早在1939年,Tugwell就将规划视为美国权力建构中的“第四种权力”,即与立法、司法和行政相平行的国家建制[3]。在这种意义上,土地利用规划被看作是依据社会利益融合进市场经济的运行,并对个体的土地利用利益进行约束的过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因为大量土地利用的需求来自于民间部门,因此必须把这些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土地利用需求相互协同起来,并统一到与区域发展的整体目标相一致的方向上;也必须将各个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协同起来,以避免产生相互的干扰和由此而带来的利益抵触和消耗。为了避免只有极少数投机者从土地利用中获益,而大多数土地所有者、开发商和居民的利益受到未来土地价格波动、环境质量恶化、缺乏公共设施等损害的问题,需要建立一整套未来土地利用的目标和事先协调的行动纲领。惟有土地利用规划才能担负起这样的责任,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既是政府控制土地利用的依据,也是实现土地利用控制的重要手段。
2土地利用规划刚性控制的现状及内容
2 .1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刚性控制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也是人口对土地产生的压力最大的国家。保护耕地一直是我国政府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已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和控制,其现行的土地利用控制体系主要由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计划管理和用地审批管理等构成,这些控制体系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率,属于具有一定约束机制的刚性控制。
我国在过去几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修编工作中,分别确立了以保护耕地为核心,合理确定城镇及其他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的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制度;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尤其是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以保护耕地为目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对土地的微观使用行为进行控制的用地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以确权、登记、发证为核心的产权产籍管理制度。这种全国范围的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刚性体制,对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筹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在体制和机制上还存在着严重缺陷,在土地利用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土地利用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失控状态,土地资源未得到有效配置,耕地未受到保护。与此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不健全、法律地位不明确、编制工作滞后、规划实施不落实,导致土地利用规划还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在宏观上对土地利用进行控制,在微观上对土地使用者行为进行规划、约束的作用[4]。
2.2土地利用规划刚性控制的内容
综合前几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实例研究,不难看出,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十分典型的刚性控制规划。以下本文从规划的体系、指标、布局、管制和管理等方面分别介绍其刚性控制的具体内容。
2.2.1规划体系
在明确的规划战略思想指导下,各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具有一定的刚性。由于在不同层面,政府的职能和地域空间尺度都有所不同,各级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的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在国家、省、市、县、乡五级规划体系中,从上至下,规划任务和内容由宏观逐渐向中观、微观转变。全国规划、省级规划等高层次规划要突出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统筹协调经济与社会、城市与乡村、产业与空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发展。市级以下规划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和地方特色,避免与上级规划雷同,内容更贴近本级政府负责的领域。
2.2.2规划指标
前几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思路是“以供给引导需求”。这里的供给指的是上级下达的指标,而“引导”则在规划的实际编制过程中具有指令性。指令性指标主要是指国家从全局和长远出发,为确保土地资源安全,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区域平衡的方法编制和分解下达的作为法定义务必须执行的土地利用数量和结构指标,它是土地利用规划刚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规划必须完成的主要任务之一。指令性指标的编制必须要以政策法规为依据,而且要有强有力的政策法规保证其逐级落实。
2.2.3规划布局
土地利用规划布局应遵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等空间规划的用途分区,针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考虑和布局。譬如大型水利、交通、能源和生态工程的建设会对土地利用产生深刻影响,主要体现在诸如城市边界扩展、区域用地结构变化、土地生态和土地利用效益改变等方面。重大工程项目用地布局在土地利用中起着骨架作用,一旦重大工程项目用地安排发生变化,整个规划布局方案将发生变化具有一定的刚性。
2.2.4规划管制
规划管制包括土地用途管制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譬如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土地管理制度,它是国家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做出对土地使用上的限制和对土地用途转变的许可、限制许可或不许可的规定,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其内容包括土地用途分区及其用途管制规则两方面。土地用途管制的主体、客体、目标和手段等基本构成要素都具有固定性和法定性。因此,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土地用途分区及其制定的用途管制规则具有很强的刚性,是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依据。
2.2.5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和规划实施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不仅要在事实上合法,而且要在程序上合法。这就要求规划管理程序具有法定性和较强的刚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修编、局部调整,都必须依法报有法定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管理程序保证了规划思想、规划目标、用途管制制度等规划刚性内容在规划管理各个环节上得以具体体现和落实。
3土地利用规划弹性控制的理论内涵与应用分析
土地利用规划是对未来区域经济发展在用地数量、用地结构、利用方式等方面的全方位预测安排。因为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内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及规划主体的主观非理性,所以面对以往以绝对刚性为主的规划体系,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用弹性思想来制定弹性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3.1土地利用规划弹性理论内涵
规划学中的弹性是指规划思路、指标体系和具体指标数值对不确定性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规划与市场之间存在一种互动的制约的广泛关系,规划对市场具有诱导、调控、规范和拉动作用;市场对规划则具有主导、决定和导向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弹性理论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规划的弹性是一种动态的思想,面对规划中内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非理,这种动态思想使规划更好地适应变化②规划的弹性是一种协调的思想,规划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各种因素间都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不断的博弈,有利于规划各方的协调发展;③规划的弹性强调规划各方选择的多样性,包括规划工作者与参与者、规划的目标、规划的技术方法等,面对难以预测的未来世界,弹性理论认为,在多方参与之下制定多种目标,采取多种方式,有利于使规划不断促进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3.2弹性规划控制的应用分析
弹性规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早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德国(西德)等国家就开始探讨弹性规划方法论,同时编出若干不同的方案,供决策部门评价选择。将弹性控制理论应用于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中,是为了适应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使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计划型规划转变为行政手段和价格手段并用的市场型规划,最终使原来过于具体的刚性规划转变为应变能力较强的弹性规划。
由于规划中的弹性是相对于刚性而言的,土地利用规划弹性理论主要针对原有规划缺乏灵活性、过多限制与约束的缺点,制定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实施的弹性土地利用规划。当前,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规划编制者有必要认识到规划和市场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即一方面规划对市场起着导向性、调控规范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市场对规划起着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
弹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思路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并存,有机协调,适时适度,强调规划思路及指标体系对随机性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土地资源的用途配置与市场需求相一致时,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优状态,因此弹性规划在以数量为基础的同时,也要以价格为基础。综上所述,以数量为基础的规划方式是以资源配置影响市场的价格变化,而以价格为基础的规划方式则是以市场价格影响土地资源的数量配置[5]。
在编制弹性规划时应注意确定合理的弹性期限(不规定规划实施时间,只说明规划要达到的目的)、合理的弹性度(依据政府和当地实情编制规划目标的高、中、低方案和土地利用结构的弹性方案的上下浮动区间),要对同一地区编制若干个不同程度的符合规划目标的方案,依据实际情况加以选用,最后制订与弹性规划相配套的弹性发展政策和实施计划。
4刚性与弹性规划控制的实现途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刚性,是指土地利用规划为了合理利用各类用地,认真贯彻落实我国的基本国策而具有的固定性和强制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弹性,是指土地利用规划为了适应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而表现出来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需要探索“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增强规划的应变能力。
5结语
土地利用规划的刚性与弹性是矛盾的统一体,规划必须在保持一定刚性的前提下,具有适度弹性。只有刚性与弹性能够得到有机的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才可能在实现国家对土地严格管理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可行性、科学性,才能保证各级各类用地的规范与合理,土地管理部门也才能进行更为有效与规范的管理。
参考文献
[1] 颜丽杰,《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城市规划,2008(11):46-50
关键词: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相对关系
中图分类号: 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发展的要求、经济建设的指示、国际接轨的需要,城市的扩建工作作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重点已经成为政府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要想使我国城市建设过程更有计划和成果,难么在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就必须要做好城市规划内容,而就就目前的城市规划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诸多与城市规划初衷想违背的内容,如对土地的利用不合理、土地使用浪费等等一系列问题,要想彻底改变这一城市发展现状就必须先明确规划与土地利用的相对关系,透彻理解城市规划的概念,以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去看待城市发展问题。
一 优质的国外发达国家中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之间的相对关系
城市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相对关系,这没有一个统一的约定俗成的概念,但我们可以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城市发展经验,用来确立我国的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就国外发达国家的城市演变过程来看,大体可以将其分成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城镇化”阶段,这个主要是一个“聚集”的过程,使发展较好城镇的周边城镇聚集过来,逐渐形式一个中心区域,并得到集中发展,最终形成城市;第二个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外扩”阶段,是指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开始向着城市周边农村地区扩展,在这一发展阶段中能够使城市发展与建设范围扩张,并同时提高城市周边农村的生产化水平,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打破两者之间的二元化发展界限,使城市与农村形成一体化的发展形势,从而有效约束了城市建设的规模和对土地利用的要求。国家城市化的进程带动了农村的发展,无论是经济环境上还是生活环境上,农村与城市之间的隔膜正变得越来越小,从而实现了国家城市化这一整体的宏观概念,国家城市化这一概念是城市规划的终极目标,也是使城市扩建与农村土地占用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重要方式,是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关系的本质。
二 如何优化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相对关系
借鉴城市规划结果较好的发达国家的城市建设经验,并且切实结合我国城市建设规划的实质性内容,将其先进的城市规划理念引入我国城市建设之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出一套有地域特色有针对性的城市规划理念,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我国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之间的相对关系。
(一)在探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相对关系时要注意强调区域的发展概念
就当前的城市发展观念而言,城市规划再也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规划理念,而已一个整体理念,城市规划要立足于满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各个区域的均衡,利用发展较快的、发展较好的经济地区带动发展速度较慢的区域,不仅要考虑城市内部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同时也要兼顾城市周边农村发展换环境与城市城市的发展关系,将“统一建设、整体发展”理念切实的融入到城市规划的理念之中不仅能使我国国家城市建设进程加快,更能从内部限制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使发展中占用的土地使用更合理、利用率更高、占用的资源土地更少、开发的贫瘠土地更多。在城市土地分配利用过程中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正确的土地建设、社会发展等相关政策,把握时代赋予的发展机遇,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建设的指导思想,这样才能使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工作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起到重要的基础作用。
(二)在探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相对关系是要紧密结合政治、经济、社会这些要素
城市规划是城市土地建设的基础,而城市土地建设则是社会行为、政治经济等一系列社会活动的重要基础,在城市规划设计阶段要注意提高对土地的合理利用,这里所指的利用并不是单单指对的资源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对贫瘠土地的建设处理,土地利用在城市建设中所含有的更重要意义在于对城市土地的重新分配和利用,城市规划是一个统筹的概念,而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在规划过程中设计者根据城市的建设需要,综合考虑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的主要内容,然后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内容进行整合编排,合理安排各个区域部分的组成框架以及城市分化区,对外要将周边农村的土地利用计划一并考虑进来,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化的发展势态,使两者能够形成一个共融的整体,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城市扩展内容更明确、对内对外的土地利用内容更科学合理、城市带动农村发展形势被确立、发展过程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和谐共融,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能起到实质性的帮助。
(三)在探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相关关系时要注意生态发展这一概念
生态发展是当今的重要主题,其触角已经延伸到经济、政治、发展、建设以及社会活动中的方方面面,对于城市发展当然也不例外,土地利用是生态建设的基本基本内容之一,在城市的生态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为土地利用提供基本方向,而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计划又反过来对城市规划起到限制性作用,使建设范围、规划内容不至于超出生态建设的总概念范围之外。在城市建设规划中要更精准地确立哪些是生态建设区、哪些是生态储备区、哪些是可控发展区、哪些是不可控发展区,准确掌握影响城市生态建设的主要因素,并在设计计划中对这些重点内容作重点处理。在土地编制利用阶段,要做好土地的地质调查、土壤取样分析、土层结构分析、土质类型分析等等,做好对土地基本组成结构的调查和分析之后才能更全面、细致、准确地对土地的建设内容进行确立,最大程度的提高对土地的保护和利用率,同时也为城市的生态建设规划指明了方向。
总结:
城市建设是我国未来的城市发展内容的重点所在,也是我国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要想使城市建设得效果更理想,我们就必须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提高对土地的综合利用率,明确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和本质上的统一性,在大力开展城市建设过程中以城市规划为指导、以土地利用为具体的实施方式,掌握好两者的相对关系,使两者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出在城市建设过程之中的实质性作用。
参考文献:
[1] 孙田;陈龙乾.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42(01):124-126.
[2] 董铭;杨爽.浅析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与发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1(08):19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