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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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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的政策

关于托管的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小学生 作业拖拉 方法对策 研究

当前存在的小学生作业拖拉现象,已成为当下教育的一项重要议题,如何更为有效解决这一现象也是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之一,根据教育心理学来讲,小学生正处于顽皮好动的时期,其心理发育也相对不成熟,因而会出现“学习拖延”的现象。教师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若不及时加以教育,其便会朝着更加恶劣的方向发展,甚至会成为一种心理疾病。因此,自根本了解学生拖拉作业的原因,积极寻找解决的办法已成为当下小学教育的大势所趋。

一、小学生作业拖拉的原因分析

从多方面进行小学生的作业拖拉现象来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原因是多方面构成的,并不仅在学生自身。具体可以从小学生行为特点和其成长环境原因及家长和教师方面原因共同进行分析。

(一)小学生自身行为特点及环境的影响分析

首先是在作业的布置上,如果小学生碰到自己感觉较难的题目时,首先会想到去自我克服问题,克服不了的话便会跳过该题目,继续下道题目,这便体现出了小学生的心理特征,开始他们会感觉能够适应题目的难度,但如果一整篇多数都是其不能解决的问题或日常作业频繁出现他们无法解答的题目,那么便会导致其出现明显的厌倦,以致不愿完成作业。基于这一点便要求了教师在布置作业时应当注意好作业的难易比例,有计划的为学生安排好作业。其次小学生的心理和年龄,决定了其活泼好动的个性,当遇到同龄人呼唤其进行游戏时,其便很难控制好自己的行为,而忘记作业或先搁置下作业,去参与到游戏之中,导致了作业无法完成。再者是部分学生在作业方面存在恐惧感,根据这种状况,多数教师采取的是提醒帮助或者是监督批评,但是这种教育方式的效果不明显,多数是治标不治本,容易出现类似错误的反复出现,拖拉作业现象依然存在出。这主要是教师在寻找问题症结时,只是注意到了表层原因,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自然就不能良好的解决问题。

(二)教育因素不足造成的学生作业拖沓现象分析

1.首先从家庭教育来讲,便存在诸多的不足,目前部分学生家长因为过分忙于工作,而无暇顾及孩子的学习成长环境,大放纵式的家庭教育,使孩子无法意识到学习的根本重要性,过度沉溺于于电视和游戏。另外还有一种家庭教育与此恰恰相反,父母太过于重视孩子学习,认为学生家庭作业越多越好,作业多了孩子不会浪费时间去玩耍,其次也不允许孩子看电视及游戏,这种过于简单化和强制性的学习,使孩子无法做到劳逸结合,对作业产生厌恶的情绪。长久的恶性循环,使父母和孩子之间沟通越来越少,不仅在学习上产生不利影响,在心理上也会造成孩子的阴影。在这样的环境中,孩子不能较好的完成家庭作业,也不是偶然的现象。

2.教师工作方面的失误

教师可以通过布置作业这种形式来了解学生的学生情况,并帮助学生巩固知识。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教师都是针对全班同学布置作业,没有把学生的个体差异体现出来。然而每个学生的能力是有差别的,他们能够接受和完成作业的能力也不尽相同。同样的作业,基础好的同学只需要十多分钟就可以完成,而对于基础较差的学生来说可能需要半个小时也上的时间也不能完成。从而造成了学生在作业方面的热情度不够,拖沓作业的现象也便应时而来。

二、小学生作业拖拉矫正方法策略分析

在详细分析学生的作业拖拉问题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不仅和学生自己有关,也和家长和教师有关。因此,要彻底解决小学生的作业拖拉问题,我们应该将学生、教师、家长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一)针对学生心理进行学习机制的完善

学习鼓励法的提炼与诠释:作为一名教师在获取教师资格时,都经历了教育心理学的培训,在教学中应当充分对学生的心理进行掌握,特别是对于小学生。因为其心智正处于萌芽阶段,在这个阶段的学生都希望得到教师的认可和鼓励。另外教师作为师长,在他们的心目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这个时候教师便应利用心理教学的方法对学生释以教育,建立一套良性的鼓励评比机制,在进行作业安排后,可以选择在第二天的课堂上,进行作业的评比,以相关学生优异的作业进行精神的嘉奖,并设立光荣榜性质的“守擂”制度,如果连续获得优秀的学生可以登上光荣榜,光荣榜放置于教室的醒目位置,以此激励诸多没有登上光荣榜的同学进行“攻擂”,这种鼓励制度的监理,可以充分给予小学生一个展现自我的舞台,对其学习的热情度会有很大的提升,变要其学为其要学。

(二)针对学生能力加强学习体系的建立

1.有效作业方法体系的建立

教师要不断创新,争取突破传统的作业形式,设计一种“有效作业”。比如语文是一门思维发展性很强的科目,教师就要突破传统的定式思维和作业设置形式,以新课标为指导,争取设计出丰富多彩具有趣味性和游戏性及知识性综合统一的作业。这样的作业,不仅能够激发学生们积极思考,还能让学生们在欢乐的情绪下学习知识,增加对语文课程的兴趣。教师在布置作业时,要注意将书面作业和口头作业、动手作业、视听作业结合起来,将理论和实践联系起来,注重形式上的多样性和内容上的丰富性。这样就能有效减少学生的作业拖拉现象。

2.均衡作业方法体系的建立

教师在进行作业的布置时,要根据每位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难易度和任务量的作业布置,要本着客观公平的态度将学生的学习能力程度进行把握,然后将学生隐性的分为几个层次,来进行作业的布置,其难易度要控制在学生能够完成的范围内,以便让学生都能够感觉到作业完成,不会过于吃力,然后在其进步中,逐步增加难度,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提升学生的学习水平。

(三)加注家庭教育

学生的拖拉作业习惯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因此改正起来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他们的行为会有反复的情况出现,这就需要家长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的教育和指导,给他们改正的时间,当孩子遇到问题时要和他们共进退,帮助他们建立信心。家长应该多关心孩子和孩子的学生情况,但是又不能给予他们太大的压力,这个度需要把握好。

参考文献:

关于托管的政策范文第2篇

经开区党群工作部:

教育部、省、市教育部门出台开展暑期托管服务政策后,学校高度重视,认真探讨,广泛征求家长、学生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如下:

一、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暑期托管服务政策出台后,学校认真遵照文件规定,通过打电话,把文件发到家校群、与学生家长面对面交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绝大多数家长认为,出台暑期托管服务政策,这是一件大好事,可以解决父母无空照看,爷爷奶奶无能力看护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担心孩子在家沉迷于手机,玩游戏,出外游玩又担心交通、溺水的安全隐患的后顾之忧,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同时有些在语、数、英等基础差的学生,需要利用暑期补习提升成绩,他们也认为是件好事。

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准备开设三种类型托管服务:家长自己准点接送的工作时间托管服务,白天全天候托管服务,二十四小时全天候托管服务。每期为半个月,遵循完全自愿原则报名参加托管服务,坚持公益为主收取适当服务费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平安。

三、根据自愿报名意向情况:从以下报名意向情况来看,四至七年级仅占20左右,初二年级下半年读初三,明年要参加中考,面临明年只有一半学生上普通高中的严峻现实,有些学生想考个理想高中,而数学、英语、物理有簿弱科目,只有通过假期托管服务补习提升,家长也有这个期望,因此比例稍高点。现高一学生都想考个本科大学,但有些学生学习基础差,特别是数学、英语,只有通过假期托管补习提升成绩,家长也有同样的愿望,因此比例稍高的。具体情况:四年级295人,有意向38人,五年级402人,有意向80人,6年级429人,有意向85人,6年级693人,有意向130人,8年级762人,有意向366人,高一年级554,有意向360人,新生高一年级已招800人(市分配指标800)人,有意向230人。

关于托管的政策范文第3篇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为确保全镇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规范运营,保障被托管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2015〕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5〕41号)及《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叙永县中小学生托管机构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叙府办函〔2015〕4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实现托管机构规范化运营为目的,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配合,部门履职、联动监管”为原则,积极引导校外学生托管机构规范化运营,逐步建立托管机构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中小学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二、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

(一)突出管理秩序整治,确保规范经营

1.对经营性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2.对暂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

3.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收费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4.对条件达不到要求或存在重大消防、建筑、餐饮等安全隐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5.加强宣传教育,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教职人员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引导学生、家长选择规范的托管机构.

(二)突出治安隐患整治,确保学生安全

1.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建立健全托管机构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

2.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排查学生托管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依法查处违规车辆接送学生及超载、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

3.对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排查,依法查处涉及校外托管机构的治安案件;

4.依法打击托管机构周边敲诈、勒索等扰乱托管机构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在重点时段增派警力巡查.

(三)突出火灾隐患整治,确保消防安全

1.对学生托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指导和督促学生托管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施,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四)突出食品卫生整治,确保饮食安全

1.查处托管机构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易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2.指导督促托管机构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等制度,配齐配足相关设备设施,规范其经营管理;

3.督促学生托管机构制定、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依法对学生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许可证办理等进行监管和指导.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和申报摸底阶段(3月23日-3月30日).广泛宣传《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整治方案》、《叙永县中小学生托管机构综合整治方案》和《叙永县江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托管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摸清无证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填写排查统计表,建立基本台帐.宣传分三个层面:一是学校对教育工作者宣传,要求不得开办、兼职和陷入利益格局,违者必究,没有下不为例,与在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教职人员签订禁止办理非法托管机构责任书;二是学校专门召开学生家长会开展政策宣传,对校外非法托管机构安全事故、治安刑事等典型案例宣传,并由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禁止学生在校外非法托管机构托管责任书.三是镇人民政府牵头,镇上相关部门和村(社区)配合,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完善相关手续,规范办理行为.

(二)自查自纠和登记注册阶段(4月1日-4月20日).江门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所有校外托管机构按《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整治方案》和《叙永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整治方案》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督促具备申办条件的托管机构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无证的、违规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下发停办(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经整顿指导后符合审批条件的托管机构,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使之纳入到规范管理中.对不符合审核的托管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者,将依据有关要求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检查过程中,各部门认真做好检查取证和记录.

(三)集中整治和依法查处阶段(4月21日-5月20日).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活动.对需要取缔的无证托管机构进行查封和取缔.对符合举办托管机构条件,且无安全隐患的无证托管机构,适当延长整改时限,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重点监控,确保暂存期间托管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媒体曝光,对违规办理、兼职和参与非法利益的在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教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督查督办.

(四)复查和巩固阶段(5月21日-6月15日).由镇社事办组织成员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举办情况再进行全面复查.对私自举办的进行严肃查处,切实规范托管机构管理.

(五)迎检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镇社事办于6月16日前将综合整治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立卷,按照一式二份的要求,自留存查一份,送县经济商务局一份,随时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检查.

四、工作职责

江门镇人民政府各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学生托管机构整治的组织、宣传、清理、登记、隐患排查及整治和信息上报、日常监管等工作.

具体为:

(一)社事办:制定并印发《叙永县江门镇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整治方案》;对校外学生托管机构清理、登记、信息上报;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协调会,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中小学:负责摸清每个学校学生所在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及时更新信息;将台账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及时向县教科局、镇人民政府、工商部门报送掌握的校外托管机构信息资料;与在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教职人员签订禁止开办或兼职校外托管机构责任书;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开办、兼职和陷入利益格局的在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教职人员;一个学期集中召开学生家长会一次以上开展政策宣传,并与学生家长签订禁止学生在校外非法托管机构托管责任书,引导学生、家长选择规范的托管机构.配合联合检查组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整治执法工作.

(三)食安办:负责指导督促合法的校外托管机构制定食品安全制度;负责对合法校外托管机构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依法调查;配合联合检查组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整治执法工作.

(四)农村经济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初审并出具符合办理或不符合办理托管机构的书面评估报告;对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用气安全进行检查并出具报告;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行为;对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用气安全进行日常监管;负责配合托管机构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对全镇范围内学生托管机构周边卫生及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及整治等工作;配合联合检查组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整治执法工作.

(五)江门派出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初审并出具符合办理或不符合办理托管机构的书面评估报告;了解掌握托管机构及周边治安状况并予以整治,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扰乱合法托管机构秩序,侵害工作人员、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依法查处学生托管机构违规车辆及驾驶员非法接送学生和超载、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托管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整改,依法处理联合执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六)卫生院:负责对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治的措施进行指导检查,并提出预防建议意见;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的卫生防疫监管工作.

(七)镇安办:负责学生托管机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综合分析、综合评估、综合决策、综合整治等工作;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抓好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的落实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派出所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联合检查组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整治执法工作.

(八)经发办: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非法收费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日常收费的监管工作;配合联合检查组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整治执法工作.

(九)交管办:负责联合派出所、交警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予以查处;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车辆非法运送学生予以查处;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车辆超员、超载运送学生予以查处;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车辆人货混装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整治.

(十)党政办: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整治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

(十一)财政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整治提供经费保障.

(十二)镇纪委:负责对各办公室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教职人员开办或兼职校外非法托管机构进行查处;对陷入校外托管机构非法利益格局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供电公司: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违规用电予以依法查处;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用电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督促整改;配合做好综合执法工作.

(十四)县级相关部门的派驻机构:工商、食药监、消防、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叙府办函[2015]40号)文件确定的职能职责开展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保证整体工作顺利推进.并组织力量切实抓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综合整治,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宣传发动,落实单位职责,部署整治行动.各办公室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各司其职.

(二)加大管理力度.一些托管机构条件简陋、管理粗疏、饮食卫生标准差、存在较大隐患,一些数托管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甚至无证照经营等问题.加强学生托管机构管理已成为当前社会、学生家长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充分认识加强学生托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监管职责,细化工作要求,明确方法措施,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导检查.镇各办公室门要认真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的专项管理、检查,坚持“责任落实不放松、隐患整治全覆盖”的工作态度,确保查清、查透、查实,及时发现问题,果断解决问题.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四)加强宣传教育.党政办、中小学、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公开监督电话6755211.对社会举报的违规托管机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查处,确保整治实效.

(五)加强信息报送.中小学、镇各办公室每周五上午12:00时前将本周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下周工作安排计划一并上报社事办.

(六)加强常态监管.各办公室在中小学校本次整治行动结束后,继续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各自职能职责,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工作,确保校外托管机构治理工作常态化.

关于托管的政策范文第4篇

尽管投资者一再被提醒“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但仍有不少人在P2P投资中遭遇意想不到的损失。因此,P2P平台和投资者最担心的资金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市场关注。在监管政策越来越紧的情况下,众多的P2P机构与银行开始尝试“P2P资金银行存管”,以备战因政策出台而加剧的“洗牌”战争,力求未来在合规的情况下健康发展持续经营。

《投资者报》记者清查近期多家与银行开展资金存管合作的P2P企业,观察传统银行参与P2P业务的方式,听取业内人士对于该项合作的建议与预测,也与投资者一起关注P2P理财的资金安全问题。

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制度,将对P2P行业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利好,有利于行业突破发展瓶颈,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从目前的合作情况来看,“银行直接存管”模式目前仍然存在对接、技术和成本等方面的难题和窘境,而由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共同参与的联合存管更加灵活,有利于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各取所需,未来或成为趋势,更好地为投资者的资金保驾护航。

《指导意见》促进银行资金存管

今年2月初,民生银行就宣布其“网络交易平台资金托管系统”上线,当时,积木盒子、人人贷、民生易贷、玖富等P2P公司同时签约成为首批与民生银行合作的平台。

实际上,更多的银行加入到银行资金存管的队列则是在《指导意见》出台以后。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第十四条提出,要设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此外,在鼓励创新方面,也指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自《指导意见》出台后,市场一致认为监管环境趋严会加速行业洗牌,对于认真做好平台的P2P机构来说,经历过行业淘汰之后的发展将更加规范而迅速,因此很多平台试图探索与银行的资金存管合作,以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

一位P2P行业第三方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分析,《指导意见》的出台将给网贷行业带来重大影响。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国内P2P平台的数量已有2600家,投资总人数达到150万。由此可见,意见出台的时间恰恰在P2P行业已经获得快速扩张的时间节点上。因此,未来管理不规范(例如存在资金池、信息不透明等),问题的平台将逐渐被市场淘汰;而规范的管理平台将同银行展开深度合作,这一合作的“行为”将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洗牌效应。

众多网贷投资者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投资时会“高看”与银行合作资金存管的平台,心理上认为这样的平台更安全。

九斗鱼总经理郭鹏对媒体称,明确存管机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有效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相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的实力与技术会更具优势,对于网贷行业的发展也同样是利好。作为商业主体,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身也有经营风险,一旦倒闭,网贷平台自然会受到牵连。相对而言,银行的抗风险和风控能力,以及存管经验都要优于第三方支付,不会因为某一笔业务而产生系统性风险。

银行资金存管模式尚在探索之中

不论是从监管政策的外因来看,还是从银行开拓业务增量的内因来看,银行对于P2P的资金存管势在必行,为多方瞩目。就目前媒体报道的P2P银行资金存管模式,《投资者报》记者进行梳理,发现银行可以选择的玩法有很多,比如从最低限度的“存管”到全方位的“托管”;有的是“单打独斗”,有的是携手第三方支付一起“耕耘”。

第一种玩法,以国有大行建设银行与信而富的合作模式为例,这种合作只存管、不托管,建设银行携手第三方支付富友支付共同参与到P2P平台的资金存管中。具体流程是,信而富将在建行开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建行按照监管部门指导意见,对专用账户内的交易资金进行存管,所有借贷资金直接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存管账户之间完成划转。

信而富将平台项目信息、用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及时传递给建行,供建行进行信息记录及后续交易资金核验时使用。富友支付将担任技术辅助方,提供支付结算、技术咨询、服务定制、运营维护以及对网贷平台的资质把关审核。

第二种玩法,以最早到切入P2P资金托管的民生银行为例,采用了托管模式、独立隔离账户。与之合作的平台,一旦达成资金托管系统对接后,民生银行将为投资人分别单独开立并管理其投资人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明细核对和总分核对。

该资金托管系统由账户层、支付层、应用层三部分组成,将为平台、投资人、融资人与担保人各自建立独立隔离的账户,同时,会给每位投资者单独开立管理账户,登录民生银行官网即可查询账户资金和交易详细信息。

记者通过注册后,体验了民生银行合作平台积木盒子的资金托管系统,使用比较方便,用户体验也较为良好。

第三种玩法,以宜人贷与广发银行的合作为例,双方采取托管模式,定期出具报告。宜人贷在广发银行开设了交易资金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托管帐户和服务费账户三类账户,理财用户出借时并不是把钱放在宜人贷平台,而是在广发银行的资金托管账户中。这个基本是银行对P2P进行资金托管的标配。

广发银行会验证用户账户信息是否与银行实名账户一致、用户的交易与合同是否对应,并根据合同信息展开资金划转,并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用户可在官方网站上查询资金托管情况,同时会定期披露平台的资金托管情况。

第四种玩法,以招商银行与你我贷的合作为例,你我贷在招商银行设有一个大账户,大账户下面有二级账户,投资人和融资方的资金都在二级账户里面出入,P2P平台无法动用资金,为了达到反洗钱的要求,资金要求同卡进出。

此种形势下,有些银行仍在观望之中,但也透露出布局意图。有媒体报道,8月初,工商银行产品创新部总经理薛鸿健在银监会举办的银行业例行新闻会上表示,工行正对P2P存管系统、流程、风控等方面进行研究。不过,薛鸿健并未说明工商银行未来何时开展P2P存管业务。但就业内人士观点,宇宙第一大行肯定不会错过P2P网贷的合作机会,但要看具体什么时候进场。

有利网创始人、刚刚出任首席执行官的吴逸然也向《投资者报》记者透露,有利网方面早在2014年就已经与招商银行建立了第三方账户资金存管合作;目前一边等待着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明晰,一边正在和几家大型银行进行接洽,以寻求进一步的合作空间。

徽商银行在P2P资金存管方面的探索初见成果。9月6日,金融工场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双方已就平台资金存管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徽商银行作为金融工场资金存管合作银行,用户在金融工场的交易资金通道将由第三方支付账户全面迁移至徽商银行P2P资金存管系统。金融工场技术负责人透露:“目前,双方工程师正在进行紧密的技术对接,待系统切换完成后,用户进行绑卡、充值、投资、提现等资金操作时,均通过徽商银行电子账户完成。”

此前,7月28日,P2P平台爱钱帮与合作方徽商银行宣布启动“银行资金存管+余额理财”模式:爱钱帮接入徽商银行旗下直销银行“徽常有财”,P2P理财资金交由徽商银行存管;同时,爱钱帮客户理财账户的余额,将自动购入货币基金,目的是“提升投资者站岗资金的收益”。

此外,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也都开始发力P2P资金托管、存管业务。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规则,目前各家银行都在尝试阶段,合作平台的准入标准、业务模式并无定规,银行都是按照各自的标准进行。

与第三方支付开展联合资金存管

有第三方人士指出,P2P平台与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某种程度上有增信的目的。那么,这样的平台有多少家呢?《投资者报》记者查询网贷之家的数据后发现,在1408个网贷平台中,用户资金有托管的平台为338个,对风险准备金进行托管的平台为49个,而无托管的平台达到1021个,无托管占比竟然高达72.51%。

而银行涉足P2P资金存管市场前景如何呢?就网贷成交数据来看,2014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为3291.94亿元,较2013年增长268.83%,月复合增长率12.50%。目前全国P2P网贷平台超过3000家,平均每日网贷客户数30余万人,同比增长超过200%,整个行业处于快速上升期。而银行是重要的资金来源,只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合作,银行关于P2P的业务也能收益不少。

同时,数据表明,在与银行合作资金存管之前,P2P平台的资金托管合作基本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主,而不少平台甚至并未设立资金第三方托管业务。

《指导意见》刚出台,业内关于第三方支付将要退出P2P资金托管的声音便不绝于耳。对此,汇付天下高级副总裁、汇付数据总裁穆海洁接受媒体采访时澄清,汇付天下现有托管模式是符合监管要求的。“我们已做到了P2P平台资金和投资者资金的分离,就是投资者虚拟账户这一块,只等细则出台做些微调即可,这是很容易实现的。”她表示,不管细则出台的情况如何,汇付都会争取合规操作,不会退出P2P托管市场。

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可以避免出局风险的。有报告指出,银行体系庞大,对安全性的要求更高,可能难以满足P2P产品快速更新换代的需求。其实,第三方支付联合银行的存管方式对行业发展更有利,支付公司比银行更为积极和灵活,这种方式同时满足银行和支付公司各自的需求。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与支付公司也不纯粹是竞争关系,二者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共赢,共同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托管的政策范文第5篇

(云南金马机械总厂 云南·昆明)

摘要:本文从政府基金的发展现状和性质特点出发,分析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及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依据及实施框架,对政府基金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打造基金统一运作平台、建立一体化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和加强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建议。

关键词 :政府基金;运行模式;风险

一、政策背景及发展现状

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新兴创业型中小企业发展,是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的普遍举措。2008年10月获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008]116号)出台后,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及规范运作有了操作指南。自此,国家与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为热潮。

截至2014年底,仅就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在全国29个省(区、市)共设立213只,规模达到570亿元,引导带动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等投入300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实现了杠杆放大效应,扶植创新型企业约3000家。然而,在取得以上成绩的同时,基金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运营主体不规范、不专业,导致部分财政资金长期闲置。

今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大幅度增加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助力国家实体经济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会议明确,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将合并使用,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形成总规模400亿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

在这一背景下,基于政府引导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科学管理、规范运行的视角,分析政府引导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依据及实施框架,对政府引导基金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成因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探索提高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和规范性的途径,成为各级政府以及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的宗旨及运作框架

1.政府引导基金(即母基金)的运作框架

政府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一般可以通过阶段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及其他方式来运作,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宗旨是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来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运作方式如图1。

2.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位及实施框架

(1)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位。政府创业投资基金是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规范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中央财政引导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存续期一般7-10年,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随着企业发展壮大,适时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出资人投资退出并获得收益。

立足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发挥创投引导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中央财政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方式,积极引导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向,实现“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放大效应。

(2)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实施框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中央财政引导资金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由专业管理团队按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其日常投资运营和管理。面向创新型中小企业,专业管理团队利用其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量身定做增值服务,全面协助被投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市场融资能力、营销管理能力和战略发展能力,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创新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共同成长。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的管理框架如图2所示。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

三、政府引导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

1.政府基金管理办法不够完善

(1)全国很多地方政府都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的政府基金的管理办法,但是普遍都欠缺因地制宜的制度设计,应当依据引导基金的不同种类来制定不同的、规范的、全面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缺乏科学明晰的绩效评价标准,导致存在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不佳的状况。

于2008年10月获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008]116号)出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导基金的发起设立及规范运作有了操作指南。该“指导意见”中参股阶段的规定,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认购比例一般不超过25%,仅是充当出资占股角色。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引导基金均贴近这一最高标准,出现了同质化的现象。但是我国各地区创业投资环境和产业经济并不平衡,在发展优良地区(如上海,北京),这样的实际出资比例超过了创业企业的预期;而对于那些欠发达地区(如云南),出资比例往往达不到创业投资机构的预期,从而导致了合作的失败。本文建议应根据各地区自己的创业投资环境,确定适合的比例或者政策规定,不应完全同一。

(2)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存在约定固定的回报率的做法,有名股实债的嫌疑。为了有效解决以下问题,因此明确要求“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是引导基金的设立、运营的宗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政策性范畴的政府基金,而并非是商业性质的基金,有必要明确引导基金的“事业”性质。二是必须赋予引导基金独立法人资格,从而独立地对外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三是为了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也有必要明确其“事业”的性质。

目前,已成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多数都委托给政府部门下设的事业单位或者是国有公司。这样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回报会直接影响到该单位的利润收益,他们在寻找创投基金时除了考虑风险、项目基本情况、政策扶持范围的同时,还有一个重要考虑事项,即能够得到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固定回报率。但是所投基金的合作协议如果明确约定固定收益率,且该收益与所投项目的实际财务经营状况无关的,就有名股实债的嫌疑。

2.多层结构,委托人对人监控不足

(1)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过程中,作为政府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方即事业单位的管理主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不具备专业的投资、金融知识,不具备资本运作能力,难以辨识优秀的社会基金管理公司,给引导基金的规范运作带来很大困难和风险。

(2)政府基金受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职能受限、投后管理执行难。政府引导基金通过事业单位作为受托管理方,必须保证政府基金整个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企业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在云南省九只政府引导基金的投后走访中不难发现,基于“政府不能不预,但干预不能过多”的原则,在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遴选程序中,政府委托的事业单位虽然作为基金合伙人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仅局限于审核所投项目的合规合法。

第一,由于两者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即使通过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也很难全面了解政府引导基金所投私募基金或创投基金所投项目企业的全面情况,这样引导基金在投放过程中的投资风险大大增加。

第二,由于参股企业过多,管理任务繁重,且政府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不到位,部分是仅由1名在编人员兼职代管,政府引导基金或创投基金大多由政府受托管理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进行基金投资运作,仅依靠股东身份,难免遇到部分企业不予配合、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

第三,部分基金还存在间接投资,即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或创投基金投资某公司,再由该子公司投资到目标项目,甚至更长的投资链,简单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或创投基金的资金往来无法掌握所投项目的情况,虽然政府引导基金或创投基金的政府受托管理方有知情权,有权获得基金管理社会机构将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相同的项目材料,并有权提出质询,但是完全依靠基金的社会管理团队提供信息,政府基金的投后管理将难以开展。

(3)受托管理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社会基金管理公司只投入少量资金,且缺乏对管理公司的约束考核及绩效评估,基金的资金安全存在风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缺少保障。受托管理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的社会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只规定该机构实际出资额不低于基金发行总规模的1%。无论该基金投资的项目发展如何,该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而且在项目的选择上占有主导优势,一般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基金合伙人会议推荐,社会基金管理公司决定,基本上有一半成员是基金的社会基金管理公司的人,项目的选择上基本由社会基金管理公司决定,政府受托管理方只是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等政策进行审核。因此,基金的投资去向可能是社会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企业,甚至是社会基金管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样的话不能体现出财政出资对民间资金的引导作用,形成新的不正当垄断,资金的安全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没有切实保障,缺乏对管理公司的约束考核及绩效评估,

四、思考与建议

l.打造基金统一运作平台、建立—体化金融服务体系

(1)一方面为了使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及效益更大的发挥出来,应对目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做出适当的调整,由统一的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落实中央财政扶持政策,整合省级财政资金,形成合力,并积极吸纳、引导社会资本壮大充实引导基金和创投基金的资金池。另一方面为了增强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专项资金的联动性、保证运作方式的一致性、提升基金管理的专业性,建议成立统一的承接平台和受托管理机构,将各级创业引导基金和专项资金进行统筹管理。

(2)通过统一平台的搭建,解决创业投资领域人才失灵的现状,有效提高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水平。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和投资营运活动,从事这一领域,应当具备深厚的道德修养、专业素养以及丰富的经济管理和金融知识。搭建统一的平台,有利于培养这样的专业人才。因此,应大力选拔、培养合格的政府引导基金运作管理人才,建立了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使得基金管理工作更加专业、规范、高效,解决创业投资领域人才失灵的现状,有效提高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水平,以此来促进政府引导基金这一项工程的顺利开展。

2.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1)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政府将引导基金通过下属事业单位委托给社会上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并签署委托协议,整个过程应通过公开招投标,严格审查社会上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质和经验,杜绝暗箱操作和独断专行。

(2)建立健全政府基金运行过程中相关事项披露制度。建议公开政府引导基金选择投资合作的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标准,项目甄选方式和遴选程序,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母基金及子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项目情况如投资的产业领域和地域、被投项目企业的发展等,政府资金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收益等。以上有关内容必须按规定程序,保证不泄露合作创投机构、子基金、投资企业的商业机密前提下,通过期刊杂志、互联网络、报纸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引导基金信息建立健全披露制度,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有效监督和约束运作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应成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3)保证投资管理、决策过程科学民主。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建立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理事会独立决策、事业单位管理三者主体独立执行的机制,并建立评审、决策与方案实施公示制度。首先,建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相关的人员、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或高校专家组成,所有参与的成员人数总和必须是单数且必须遵循回避原则。另外,应以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专家为主要成员,这部分的参与人数应达到参与评审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其次,理事会根据评委会结果,对引导基金投资合作的创业投资子基金进行独立表决,独立决策,行使引导基金的法人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明确监管职能,各负其责。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机构,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交给银行托管,签订托管协议,银行根据出资到位情况、投资计划和引导基金政府受托管理事业单位的指令,采取阶段评估基础上的分批放款方式;财政部门对基金预算进行审查,将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基金的政府部门受托管理方,必须保证引导基金资金安全性,防止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部门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应该确保所投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引导基金设立的初衷,符合其产业及地域政策,监督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把资金主要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处于初创期和种子期的企业;审计部门作为事中、事后监督部门,定期对政府引导基金进行全面审计。

3.建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和加强相关配套政策等措施

(1)项目投资绩效考核。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的最终投向大多是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企业,这样的投资风险大、投资回收周期较长。可见在考核政府基金的投资绩效时,不能简单地以盈利状况作为标准,而应以引导基金带动创业投资的规模、推动上市项目的数量、对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设备等战略性产业的企业投资规模,对当地创业初期、早中期的企业扶持情况,申请专利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推动战略性新兴企业发展壮大的数量、政府基金退出的收益、促进当地就业情况、退出后企业的状况等为标准进行评价。

(2)建立灵活的退出机制、提升政府资本使用效率。为了规避创业投资在退出阶段的风险,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完善的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时间、退出方式、退出受让对象以及退出价格等,并在《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予以规范,同时对于可以预料到的风险,应通过合同中的协议条款进行防范。对创业企业其他股东受让引导基金股权的作价原则、转让方式予以明确,以便在投资协议中先行约定,便捷转让。同时,建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各类保障条款,以便引导基金在完成对企业发展初期的扶持后退出。

(3)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方面的鼓励措施。为打破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政策障碍,国家出台了《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实施了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创新型企业形成的国有股,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配套性政策。此外,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享受《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方面的鼓励措施,要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不但要完善税收政策,而且要加大税收的优惠力度。目前,我国应加大税收优惠,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如免征税、少征税、延期征税、消除双重征税等,完善对创业投资参与者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优惠门槛,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流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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