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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选址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1、当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选址研究侧重点
当前,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选址的分析大多从拆旧地块的整理潜力层面[1-3]、整理适宜性[4]层面着眼,重点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可腾挪城乡建设用地的潜力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适宜性。
有学者通过预测规划目标年农村人口的规模,与《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相乘,得到预测目标年农村建设用地的规模,以现状农村建设用地与预测目标年农村建设用地的规模之差来考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
还有学者采用建设用地需求的供给率来定量分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潜力,即建设用地需求的供给率=规划目标年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潜力/规划目标年城镇建设用地需求量×l00%,得出农村居民点整理对规划期末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满足程度。
对于拆旧地块整理的适宜性,有学者从自然因素、区位条件、拆旧难度和资源经济状况四个角度共选取了海拔高度、距离城镇中心最短距离、居民点总面积、居民点户均宅基地、人均纯收入等14 个评价因子作为适宜性评价的指标,采用特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对指标进行标准化,建立评价模型,将农村建设用地分为四类区域,即最适宜拆旧区、适宜拆旧区、不适宜拆旧区和最不适宜拆旧区。
这些研究都是针对区域农村建设用地的中观层面研究,较少针对具体项目选址的微观层面研究。在当前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有必要从微观层面考虑挂钩试点地块选址的合理性。
2、挂钩试点项目区选址的考虑因素
挂钩试点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试点包括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挂钩试点的选址,不仅仅要考虑拆旧地块是否适宜整理为耕地,可整理为耕地的潜力,更要从自然条件、规划条件、经济条件、区位因素等等方面分析挂钩试点选址的合理性,确保挂钩试点的实施具备可行性。
2.1自然条件
建新地块的选址要在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区域,避让生态红线,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拆旧地块选址应考虑土壤质地未遭破坏、污染,采用工程措施和土壤改良措施,可以实现整理还耕。为保证拆旧地块实施后与周围景观协调统一,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还可将拆旧地块周边的坑塘、未利用地、沟渠等农用地共同进行整治。
2.2规划条件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因而,项目区的选址必须符合试点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这是具体项目选址合法性的前提。
2.3区位条件和经济条件
区位,或者是经济区位,是地理范畴上的经济增长带或经济增长点及其辐射范围,是资本、技术和其他经济要素高度积聚的地区,也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既包括对建新地块的建设,对拆旧地块涉及农民的安置,又包括对拆旧地块的整理复垦,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而挂钩试点的选址必然要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这样才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2.4尊重农民意愿
挂钩试点工作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在试点的选址过程中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尊重农民意愿,真正使挂钩试点的实施做到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做到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3、结论
挂钩试点的实施是通过综合整治拆旧地块,将分散居住的农户旧宅整理复垦,实现农民在建新地块内集中居住,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挂钩试点的根本目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使广大农民真正实现“安居、乐业、有保障”,最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因而,必须做好挂钩试点的选址,确保好事办好。
参考文献
[1] 宇德良,汪景宽,李双异,孙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拆旧地块选址适宜性评价研究――以辽宁省桓仁县华莱镇为例[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3:168-171.
[2] 许芳,龙飞.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背景下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分析――以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为例[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2,(29)6:31-36.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选址
中图分类号: F29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针对出现的城乡建设用地矛盾问题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宏观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不仅能够大力推进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也能提高我国城镇化进程的节奏,同时有利于实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这一目标和加快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进行城乡建设的时候用地的增加和农村居民用地的减少他们之间的一种关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定,即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规定,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主要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个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一个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土地进行新建和整理复垦,在确保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达到平衡的状态,最终能够使得耕地有效面积得到很大的增加,从而使得耕地的质量得到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更好的实现城乡用地布局合理。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指导基础是科学的发展观,从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使得农村、农民的生产以及生活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将用地结构进行优化以及对布局进行调整作为重点。那么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坚持以下原则:
①合理规划和统筹相关工作,合理优化城乡用地,优化布局,最大程度上实现土地节约化,同时促进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发展。
②建新拆旧规模主要的目标是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作为建设,对实施进度进行相应的调控,对计划目标进行考核。
③项目区实施是整个部分的重点,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保证项目能够进入正常实施后,逐渐的使耕地有效面积得到增加,从而使得耕地质量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要保证建设用地总量没有突破原有规模。
④因地制宜,对其进行统筹的安排。
⑤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⑥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坚持以工带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道路。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存在的问题
3.1、对挂钩政策的认识存在偏差
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存在着偏差,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将增减挂钩工作的重视度不够,只认为其是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一种方式方法,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建设新农村的具体统筹上存在着很大的误区。或者是对于周转指标的关注度过高,期望值过大,就存在只是片面的进行周转指标的争取。而另外一个方面是工作没有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造成了各地村镇建设规划滞后,从而使得增减挂钩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存在很多的问题,衔接不够。进行试点工作的时候,对于当地农民就业、产业的发展以及建设新农村的工作的相应工作都没有做好,不能更好的推进整体的发展。
3.2、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利益偏向城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要内容是将城市建新区与农村拆旧区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总的项目区,项目区内的耕地不发生变化作为前提,使得城市建设用地的供给可以大幅度的增加。从我国城乡发展状况看,我国的政策倾向主要存在着偏向城市。从而使得进行项目实施的时候,地方政府更注重城市利益的保护,违背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的初衷,加上对农村利益的侵犯,因此很难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并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选址方案
4.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供给区域时序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级差指数分析土地的肥沃程度对农业用地的影响较大,但对于建设用地的影响较小,因此可以忽略土地肥沃程度对于建设用地级差地租的影响,但是好的区位条件能够为经济建设带来较大的贡献,所以应该将区位条件定为影响建设用地级差地租的主要因素。一般而言级差地租高的区域,其区位条件较好,如区位条件好的区域主要用于能够获得较高经济收益的商业、区位条件差的主要用于农业用地。因而,级差地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客观表征已经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的经济条件和区位条件。因此可以从区位条件、经济条件、农户意愿以及社会环境等四方面构建指标体系计算农村建设用地级差地租指数。其中选取到县城中心的距离、交通通达度以及邻近斑块数以表征农村建设用地的区位条件,选取投资强度、财政收入、城市化率以及人均收入作为表征农村建设用地经济状况的指标,选取愿意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户比例作为代表农户意愿的指标,选取教育水平和刑事案件发案率作为表征社会环境的指标。采用层次分析法得到各指标的权重,继而通过综合评价模型计算各乡镇农村建设用地级差地租指数。
4.2、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区域时序分析
城市化进程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大必须是质和量的同时提高,即在投入中要避免盲目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而应该将资本、人力、土地等投入资源按恰当比例投入以获得合理的预期产出,走理性的发展道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区域的时空排序一定是在研究区域中土地利用效率较高、资源环境容量大、发展需求旺盛的区域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保持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将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形成的指标优先使用到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且城镇建设用地效率较高的区域,以理性扩大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
4.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选址方案确定
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区域和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区域的时序安排,本着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施城乡建设用地要本着使成本最小化,让项目区内的群众能够享有更方便和舒适的生活和生产环境的基本原则,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所开展的区域内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的阶段进行规划。对于拆旧供给区域的近期规划乡镇,根据相关数据的计算结果拟选取具有较大的整理潜力,并且具有方便开展拆旧整理复垦条件、农户拆旧的意愿较为强烈的地区,具有特色农业优势、存在较大整理潜力、耗费工程量和工程成本较低、投资强度较弱的区域选定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的近期拆旧区,主要用将空心村和危房进行改造的模式开展拆旧整理。选取几个乡镇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中期拆旧区域,因为这些乡镇是全县所有乡镇中以农业用地为主,并且经济基础较好、能够释放较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的乡镇,在这些乡镇中,可采用片区化的整理模式,把空心村改造、迁村并点作为整理的重点在规划中期进行。最后选择几个重要的城镇作为规划远期的乡镇,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走访调查了解这些乡镇的农户的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划的意愿,并且根据居民点的具体状况紧张整改,即使不能在规划近期和中期将这些乡镇作为拆旧区域,也应该考虑在远期将其纳入规划中。
5、政策措施
5.1、行政措施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3)分类指导,完善政策;4)注重环保,保护传统;
5.2、经济措施
1)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2)试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股份机制;3)激励农村居民的搬迁意愿
5.3、技术措施
1)监督规划的贯彻实施;2)合理估算农村建设用地价格;3)推行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
结束语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推行,有利于满足我国建设用地的需要,同时,也很好地保护了现有耕地。
参考文献
各级政府要按照节约用地要求,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把建设用地的思想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观念统一到节约用地上来。
二、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
(一)要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过程中。各类相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
(一)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经营性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订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对现有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通知》国土资发〔〕24号)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绿地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鼓励企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多层厂房。
(二)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的比例不得低于70%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住宅用地中。
(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
(四)将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及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市、县(市)政府要加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采取无偿收回、依法没收、有偿收购等方式。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今后,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都要争取实施“净地”出让。
(五)国土资源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加快建立建设用地使用评价制度。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利用强度和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普查评价,重点对各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后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四、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一)整合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鼓励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按照依法、平等互惠、自主自愿的原则。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严格按照镇、乡、村规划,依法批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当地政府要鼓励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而购买空闲住宅。
(二)加强宅基地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农民宅基地用地审批关,建立农民住宅信息动态查询系统。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面积建房。要建立农村人口、家庭、婚姻、住宅情况的信息库和动态查询系统,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建设住宅或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及“小产权房”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以建设农业生产看护房名义建设住宅和别墅。
五、严格监督检查。
(一)作为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充分利用土地,或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全面防范企业“圈占”土地,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自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之日(即2006年9月6日)起,我县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
(一)严格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切实保障对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应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等确定,目前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在《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出台后,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禁止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
(三)实行工业用地净地出让制度。工业用地报批前,由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用地备案;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规划局部调整(需作规划调整的项目用地)、拆迁安置由县国土局负责;土地征收政策处理、补偿费发放由被征地单位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勘测矿产资源分布调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场地平整、相关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由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联系落实;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由县建设局负责;林地审批由县林业局负责。对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供地。项目的前期经费从县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列支。
(四)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县国土局提出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出让需求。县国土局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会同县发改、经贸、建设(规划)、环保、水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要求、水土保护要求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局备案,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作适当调整。
(五)分阶段落实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分阶段分批次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并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编制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报县国土局审核。
(六)规范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
1.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方案。由县国土局依据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县建设局、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招投标中心拟订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县建设局(规划)拟定具体工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同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方案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方案可作为具体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2.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县国土局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3.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县国土局应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通过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用地意向者的用地申请和投标或竞买人的报名。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
4.竞买人或投标人资格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招投标中心应协助县国土局做好竞买人或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竞买资格的,一律作为无效用地申请,申请人不得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其竞买或投标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5.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县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的时限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
6.办理具体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保、水保等报批手续。用地者凭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资料,根据审批权限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业用地项目的计划立项或核准、规划许可、环保、水保等报批手续。
7.办理供地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用地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由县建设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国土局办理项目的供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者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七)建立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和结果公布公示制度。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国土局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通过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分批次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确定后,县国土局要及时将分批次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县国土局应将土地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通过上述指定的场所或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县国土局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要求,通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附件条款形式,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县发改、经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计、建设、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能,加大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工业用地供后复核验收制度;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督促用地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明确职责,扎实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建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县国土、发改、经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监察、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县国土、发改、经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监察、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