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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要依据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从严审查各项建设用地申请。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和建设,避免出现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现象,确保土地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原则上工业项目用地应在我市省级产业园区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集聚区选址,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在依法批准的城镇村规划区“圈内”选址。
(二)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通过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和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1.经国务院批准或核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已列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及“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近期确需动工建设并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
3.军事设施、环保设施、矿山、电站及供变电网塔基、加油站、电信基站、输气(油、水)管道等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近期确需动工建设并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
4.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对不符合上述修改调整条件的,不得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价制度。以每两年的12月31日为结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证评估,对评估结果组织听证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根据规划实施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启动修编工作。按有关规定确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及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修编工作,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但圈内储备用地、统征地(批次用地)及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对使用市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由市级立项的圈内项目进行用地预审,其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5亩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1公顷以下的圈内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和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控制供地数量,禁止类项目一律停止供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依法核减;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实行“绿色审批”,严禁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等项目通过预审,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办公楼用地标准,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大户型商品住房供地,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或性质。
(六)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节约集约用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严格兑现考核奖惩。
三、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七)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拟订计划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总量中,根据当年全市用地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市预留统筹计划指标和切块下达计划指标。市预留统筹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市级以上城市基础设施、省市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项目、省级产业园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切块下达计划指标根据上年度经济发展形势、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考核情况以及本年度的建设用地需求预测分解下达给县市区,主要用于保障当地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工矿企业及文教卫等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项目用地。
(一)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加快组织进行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又要切实注重空间合理布局和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与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各县(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须经国家和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等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减少的情况,确定下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突破。各县(区)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把有限的土地利用指标用在重点急需项目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当年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批准,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五)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占用耕地但补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修改方案不可行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尤其对高档宾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同时要符合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二、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六)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严格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一定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
(七)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牧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经国务院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执行,并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八)严格执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九)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权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当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十)严格征地报批要求。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具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耕地开垦费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来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批准。
(十一)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十三)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十四)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对非法低价出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减去补偿费用的差额补交出让金;加强土地储备,土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市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市、县(区)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十五)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得减、缓、免。土地出让金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
五、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十六)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者适当核减用地面积。
(十七)严格土地使用条件。认真执行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对达不到土地使用条件的,不予供地;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修编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重点小城镇集中。
六、进一步完善改进征地工作
(二十)完善征用土地程序。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二十一)合理确定征用地地价标准。各县(区)要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年产值标准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十二)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督。健全征地款分配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及时到位。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的补偿方式上,可以采取直通车、一站式补偿方式,直接向农民发放,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多种措施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措施。可以采取给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并介绍失地农民就业。对于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七、依法加强土地监督检查
(二十四)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行政处罚要到位,依法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只罚款、补办用地手续,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须按最高标准支付和交纳。
(二十五)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改进执法形式和方式。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继续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察。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土地管理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作为关系全局的战略举措,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组织,常抓不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市、县(区)、乡(镇)都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与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农牧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向政府报告。政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明确立案标准,是强化土地执法检查、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的基础。因此,国土资源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该《标准》。
《标准》明确了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四类行为的立案标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等。
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等11项。
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等共6项。
非法批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17项。
1.建立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国家一项行政政策,是国家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新一轮规划修编中,除建立从中央―省―市―县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外,还应该在各级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市区、县城区和乡镇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来完善土地规划体系,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
总体规划期限为15年,详细规划期限为5年~10年。总体规划属于指导性规划,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只有到期或遇到特殊情况,才能进行修改。详细规划可以规定每5年修编一次,遇到不符合规划的情况,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
2.科学设置规划指标,满足宏观调控的职能要求
强调规划指标设置问题,并不是否定上轮规划指标的设置,而是要依据宏观调控职能的要求,用一种新的思路来设置规划指标。新一轮规划修编在设置指标时应改变方式,由市县根据国家或省控制指标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地的规划指标,国家或省级政府只负责组织确认地方规划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地方享有一定程度的指标设置自,能使规划更突出地方特色、更符合地方实际。而控制性指标,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模、建设用地规模等,仍由国家或省级政府下达。
3.积极开展农业地质调查,确定统一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壤理化质量标准
要通过农业地质调查,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理化指标,提出本地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壤理化质量标准,作为划分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依据。对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壤理化质量标准的土地,规划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把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对不适宜种植无公害农产品的土地,调整为林地或建设用地;对已被工矿企业污染的土地,积极采取修复技术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调整为建设用地。
4.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功能分区
要依据国家“十一五”发展纲要,按照“体现地方特点,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的原则,形成科学合理的土地开发结构。要根据不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在不同的区域采取不同的土地政策。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要在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扩大用地供给;对开发密度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渐趋弱的区域,要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本身较弱的区域,则要严格实行用途管制。
5.注意与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一是与城市规划衔接。可以利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空间布局来划分圈层,留足城市发展的空间。对城市规划近期范围,土地利用规划应设定为建设预留区;对大于土地规划的部分,即城市规划远期范围,应将其设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过渡区。
二是与交通、能源、水利等规划衔接。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通常属于单独选址的项目,详细规划中要设置一定的弹性指标,为这类项目留出调整的空间。
三是与农业、林业规划衔接。设立刚性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责任落实到乡镇,落实到农户,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对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得规划为建设用地,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关键词】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基本农田
1.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见,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才能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调整规划。但是,在审计中发现,调整规划后的置换指标并未全部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而是用于园区开发和其他项目建设。
2.逃避法定审批程序侵占基本农田
从审计情况看,某市指标调剂规模较大且涉及大量的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然而,某市在建设用地涉及基本农田时,往往通过指标置换,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 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和耕地异地保护中,占用的耕地多数是好地和熟地甚至是基本农田,而补充的耕地一般选择山坡地、盐碱地、生地等,加上对这些新增耕地投入不足,即使在数量上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但是质量明显下降,粮食生产能力不能得到保证。
3.无依据收取建设用地指标款且支出混乱
某市国土资源局在未经审批且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购买建设用地指标款近2亿元,拨付各县(市)和有关农垦农场用于购买建设用地指标0.6亿元,虽然此款项的支出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但是本着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此款项应用于耕地的开发和改善新增耕地的质量,但根据检查情况,收到建设用地指标款的县(市)将此款多用于弥补自身经费不足等与耕地保护毫无关系的支出,使得建设用地指标款成了出售建设用地指标的县(市)的经费来源,其实质是有关单位通过出售建设用地指标为本单位谋取利益。
4.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和谐发展
建设用地指标的置换,使得中心城市的建设用地指标增加,周边县(市)的建设用地指标相应减少,将不利于出售建设用地指标县(市)的长远经济发展,同时由于中心城市获得了更多的招商引资的机会,经济发展速度更快,进一步拉大了中心城市与周边县(市)经济发展的差距,从而拉大了二者在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差距,这不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不利于城乡经济统筹发展。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一些中心城市出现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短缺,土地储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困难的问题。而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城市,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相对富余,整理开发增加耕地的潜力较大。于是中心城市为了自身的经济发展,采取行政命令和经济诱导的双重手段从辖区县(市)有偿置换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用地指标的随意置换,势必危及耕地乃至基本农田的保护,降低耕地的质量。为此,应积极采取措施,限制建设用地指标的置换,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使地方各有关部门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各地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严禁各地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严禁各地通过修改或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坚守我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建议规范国土部门的收费,杜绝无任何依据收费的现象发生,掐断了部门和地方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就从源头上掐断了其违规使用土地资源的可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