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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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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环境的措施

关于保护环境的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环境管理;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可能对环境与生态产生诸多影响,我们应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都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还应采取行政、科技、经济、法律等措施,建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各自职责,制订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计划,尽量减轻施工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使水利工程建设与资源环境的良性循环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工程业主的环境管理与保护措施

工程业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造价及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因素,并着重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定建设期环境保护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具体管理办法;编制招标文件和承包项目合同中的环保条款;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环保工程措施的落实;负责协调环保和其他部门的关系,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监测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编写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及月、季、年报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认真做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环保项目未按要求实施完成的,不能通过验收。

二、施工监理的环境管理与保护措施

环境监理是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的有力措施,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抓好合同、进度、质量和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还要加强环保管理,建立以总监负责制为核心的环境监理组织体系,完善各项监理制度和监理程序,落实监理具体措施,实行分工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环保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工准备阶段。应审查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环保要求,如有问题,应协助做好设计优化工作。

2、体施工阶段。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定监理的主要内容,检查环保工程设计是否得以实施、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检查环保工程资金的使用是否落到实处、配合环保职能部门做好施工期间的环保检测和监督工作。此外,对于施工单位存在的造成环境严重破坏和污染的施工活动,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据相关环保法规、政策规定加以严格控制,并责成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工验收阶段。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参与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和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环保监测验收。环境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表、地下水资源保护;施工区生活供水灭菌消毒的监测与检查;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的处理,排污口及水质监测;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控制和大气监测;噪声污染控制和监测;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水土流失的防治与植被恢复;人群健康保护;文物保护;环保设施的建设。

三、施工单位的环境管理与保护措施

1、强施工人员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环保条款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制定与工程同步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检查环保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保问题,对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尽量维持原状,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加强开挖边坡治理,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碴、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改善和恢复施工区的良好环境。

2、立环境保护体系。施工单位应建立由项目经理领导下,生产副经理具体管理、各职能部门参与管理的环境保护体系。

①防治水源污染。根据国家水资源保护有关标准,控制进入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废水浓度,对砂石骨料加工清洗、混凝土养护、化学灌浆、机械废油、施工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直接排放污染水体,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施与农田,施工机械检修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喷洒道路及施工场地。

②防治大气污染。根据有关排放标准,采取措施消烟除尘,控制污染源,减少排放量;材料堆放应采取必要挡风措施,减少扬尘;组织好材料和土方运输,防止扬尘和材料散落造成环境污染;材料运输宜采用封闭性较好的自卸车运输或采取覆盖措施;对施工场地、材料运输及进出料场的道路应经常洒水防尘;施工机械车辆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各种燃油机械必须装置消烟除尘设备;砂石料加工及拌和工序必须采取防尘除尘措施;严禁在施工区焚烧会产生有毒有害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并加强施工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保养,防止汽油、柴油、机油的泄露,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③防治噪声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采取减噪降振措施或选用低噪弱振设备和工艺,实行施工区与居住区分离,设置隔音设施,所有进场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外排噪声指标参数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尤其在靠近生活营地和居民区施工的单位,必须合理选择和调整施工时间和机械配置,尽可能在白天进行施工,严禁晚上进行大规模施工活动,减少和避免噪声扰民,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④防治废物乱排。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 ,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结合造田、修路等利用弃 ,减少占用耕地、河道等;防止废弃物中有毒有害成分污染水体;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防止运输车辆将砂石、混凝土、石碴等撒落在施工道路及工区场地上,安排专人及时进行清扫;工程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化,并及时清运至施工区周围较近的城镇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并做好人群健康保护工作。

⑤防治疾病流行。防治疾病流行,保护人群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认真做好疾病调查和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免流行性传染病、地方病、自然性疫源性疾病的发生,千方百计保护人民生命健康。

⑥防治水土流失。按工程设计和合同要求采取工程或生物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失稳、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合理设置土石方填挖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及时疏导雨水,以减少雨水对挖填土坡坡面的冲蚀;填方坡面应及时夯实并进行边坡绿化;合理确定借土弃土位置,合理开采砂石料场,注意料场弃土弃渣分离处理;多余的土方尽量就地用来整理坡面,当不得不外运时,应该运至无自然保护价值的规定场所,弃土不得破坏或掩埋地表植物;当堆砌高度较高时不应进行护面设计并应设挡土构造物以免将来发生坍塌;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态环境破坏。在工程施工期间不乱砍、滥伐林木,尽量不破坏草灌等植被,并选择适宜本地区栽植的植物,进行生态护岸、草皮护坡,保持工程与周边生态环境的协调,尽量减免工程施工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⑦防治文物破坏。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疑为文物)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移动或破坏,同时将情况立即通知业主和文物主管部门,保护好文物。

总之,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规,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好工程施工期间的生态环境,使工程充分发挥社会、经济和环境等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郜文江,王焕芳.水利工程施工时生态环境整治与保护[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9(09)

关于保护环境的措施范文第2篇

1 台站观测场所基本情况

宁夏海原地震台近海原活动断裂带,是1920年8.5级地震极震区,对开展地震观测或断裂研究以及地震前兆观测与地震机制研究价值极大,是一个在地震科学上有前景的台站之一。

2 存在缺陷和问题

2.1 经费紧缺,制约了科普基地的发展。

2.2 缺乏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缺少社会团体、企业的赞助和支持。

2.3 台站人员较少(3人),缺少组织、讲解、宣传人员,无力参加大型活动。

3 今后工作重点

3.1 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我台始终坚持政治业务学习,周二、五组织全台职工政治业务学习,学习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还组织学习了地震局下发的各种文件精神,保证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政治业务学习、地震观测、异常落实、震情会商、监测预报、地震应急、台站的综合治理、观测环境的保护、地震科普宣传、科研、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圆满的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

3.2 做好科普工作、搞好社会活动

为了缅怀地震遇难同胞和做好海原县防灾减灾应急演练。每逢1920年海原大地震、唐山7.28、汶川5.12地震纪念日和全国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日,海原地震台便联合海原县地震局邀请海原四大机关领导及防灾减灾成员单位走上街头,开展了海原县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单位以“曾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抗灾和减灾能力”为主题,集中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在海原三中、回中、一中等人员密集地方进行了“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拉响防空警报,学校学生紧急疏散,各各单位紧急避险。在这些宣传工作中主要以“地震科普宣传”展板、科普宣传横幅、发放《地震 防灾 避险知识》宣传书、宣传资料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这些活动增强了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了全民的防震减灾能力。

3.3 增强工作效果、扩大宣传范围

海原地震台利用台站地震观测仪器和强大的网络资源优势积极组织地震科普宣传,积极组织培训台站值班同志做好科普知识讲解和接待工作。自2010年年末海原地震博物馆建成以来,海原台接待来客(包括省市级领导、广大民众及学生等)到海原地震博物馆累计参观达500多人次。海原地震台在办公楼楼道、办公区院落安装展板30余幅,制作户外宣传栏三个,制作户外移动展板40余幅。台站不但邀请中小学生到台站来参观地震观测实物,而且还经常到中小学做科普知识讲座并组织地震知识竞赛等活动。

科普宣传的目的就是为了广泛的普及,海原地震台在做好地震监测工作的同时,利用台站形变、流体、测震监测设备和网络工具、固定和流动展板拓展宣传教育覆盖面。有计划的对台站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养了一支科普宣传讲解队伍,生动活泼的讲解方式使群众更容易理解、接受。在2013年5月7月12月防灾减灾日及科技活动周期间,海原台抓住时机,组织人力积极做好科普教育宣传工作,除了向大家展示实物外,还主动向大家讲解汶川地震的发震构造及成因,震级和烈度的区别等,既稳定了人心、安定了社会又向群众普及了地震科普知识。

4 改进及提高措施

结合海原地震台实际情况,依照《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角度出发,制定海原地震台科普基地的重点工作如下:

4.1 很需要建立一套多媒体宣传讲解系统,如投影仪、大屏幕显示系统、电脑等。

4.2 增强科普宣传讲解员的讲解能力。

4.3 积极争取新闻媒体对科普基地的宣传报道。

4.4 发挥现有网络资源,完善科普宣传网页。

5 结束语

关于保护环境的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国际法;WTO规则;贸易及环境纠纷处理

在气候变化的议题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条约及WTO规则是否能够互相兼容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比如排放权交易体制与WTO规则是否兼容,排放权交易单位是否覆盖服务贸易协议,清洁发展机制与TRIMS之间的关系。在贸易国际化发展的今天,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实施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由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与WTO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本文就研究两者有所交际的部分,提出了两者在贸易环境纠纷处理中的有效应用。

一、气候变化国际法与WTO规则的冲突

WTO是从1995年1月1日开始运行的,在成立WTO规则的时候就提出了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保障开放国际市场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WTO对贸易及环境做出了一系列的关系概括,参加国家为了能够满足保护环境的需求,应该提高处于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水平的国家地位和其他相关措施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这个条约的主要目的就是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在WTO规则中,有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条约,受到其影响,就具备了环境保护因素。WTO规则中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件就有许多与气候问题有关的条约,比如相同的产品由于制造工艺不同,在生产的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的量就会不同。如果某一个国家要求高温室气体排放征收关税,这就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WTO规则中并没有将贸易及环境单独立法,但是实际生活中保护环境的措施在本质上就存在限制贸易的因素,对于其他会员的权利造成一定的影响,也违背了WTO的反歧视原则及禁止数量原则。

二、气候变化国际法与WTO规则在贸易及环境纠纷处理中的协调

与气候问题相关的国际贸易讨论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主要是由于没有与之相对解决讨论的机构,在此背景下的气候问题争论就不得不由WTO规则进行解决。由于WTO是国际贸易方面的组织,关于气候问题在WTO中很难进行判断,所以就要在京都议定书中创建一个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机构。各国应该注重贸易及环境的关系,为了人类经济可持续发展,就要做到具有法律性的减排目标,这样才能为解决贸易及环境纠纷提供解决途径。各国也应该了解到单单凭借WTO是很难快速、有效的解决与气候相关联的国际贸易问题的,尤其是在碳排放、交易及关税方面的问题。那么就可以以WTO规则为基础,针对气候变化的国际问题提出相应的国际协调措施。以此就可以对一些由于气候变化受害的国家通过执行京都议定书解决和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对于一些不履行义务的国家可以给予相应的制裁。这样不仅保持京都议定书的权威性,还可以避免贸易及气候环境之间发生问题,缓解了气候变化和WTO贸易之间的冲突。在这几年的国际贸易争论中,越来越多的贸易问题中牵连环境因素,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的今天,保护环境与贸易两者之间的影响关系,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冲突。所以就要使气候变化措施预WTO规则缓解大气环境与追求贸易间的冲突。

三、结语

虽然WTO规则中有了协调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但是要想实现这一目的却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就要中和气候变化与WTO规则间的矛盾,基于气候变化与京都协议订书之间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各国应该了解到不管是贸易问题还是气候问题,都已经跨国界成为了国际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各国之间共同面对,以大局为重,在今后的人类发展中,讨论并制定全新的制度,以来缓解气候变化与WTO间的冲突,使两者可以协调贸易及环境间的纠纷关系。

[参考文献]

[1]杨雯.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14).

[2]李靖文.论WTO体制下的贸易与环境法律规则[J].现代商业,2010(12).

[3]边永民.含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协议与WTO之间的关系[J].当代法学,2010(01).

[4]陆燕,付丽.WTO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作用[J].国际经济合作,2010(10).

[5]许耀明.气候变化国际法与WTO规则在解决贸易与环境纠纷中的矛盾与协调[J].政治与法律,2010(03).

关于保护环境的措施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关于保护环境的措施范文第5篇

通过社区环境的调查,了解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自身做起,为了保护环境建设美好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2 调查范围

城市各街道小区,垃圾处理点,人群聚集点。

3 调查方法

实地调查、问卷调查

4 调查情况

通过对各街道小区的调查,我发现以前的随处所见的垃圾现象明显减少,但不完全排除,在绿化带边角上依稀可见有少量包装袋舒坦地晒着太阳,很多是由居民行走时乱丢弃的,更有甚者的是从商处房内扔出来的。道路两旁的垃圾箱由于清洁工没有及时清理,而导致垃圾溢出垃圾箱,还有很多人把垃圾扔在垃圾箱附近,散落的垃圾是固体废气物污染的主要来源,在炎热夏天会发出一阵阵的恶臭味严重影响社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也能招来许多苍蝇、蚊子,从而有可能引起某些昆虫媒介传染病的散发和流行。影响整个社区的形象。如果有些老年人经过而没有注意散落的垃圾,有可能使老年人滑到从而会造成伤害。通过调查还发现有些建筑垃圾散落无人及时清理,以及某些建筑单位引起的粉尘污染严重,造成社区空气中粉尘浓度增高,从而造成人们某些呼吸系统的疾病,影响人体健康。除此之外,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不但提高,汽车以是人们出行的主要工具,但是其尾气对空气的污染不容忽视,还有汽车的喇叭声在社区对还在休息的人们所产生的噪音污染。特别是在中午休息期间会使一些人烦躁不安,从而影响睡眠质量。

4.1 在对随机抽取的20人进行的问卷调查中

4.1.1 请问你平时注意保护环境吗?

回答会的有9人,占45%,回答不会的有4人,占25%,回答有时会有时不会的有7人,占35%。

4.1.2 平时关注关于保护环境的新闻吗?

大多数回答不会,占55%,回答会的占5%,觉得于己无关占40%。

4.1.3 你将废弃的电池怎么处理?

选择随手扔掉的占30%,选择扔进专门的垃圾箱的占17%,无所谓的占5%

4.1.4 你实行垃圾分类了吗?

选择实行的占20%,不实行的占80%

4.1.5 你赞成用塑料袋吗?

赞成占37%,不赞成占20%,无所谓占43%

4.1.6 你是否知道“白色污染”的危害性?

知道的占75%,不知道的占25%

4.1.7 你有没有随地吐痰或扔烟头的习惯?

有的占20%,没有的占50%,有其中一项的占30%

4.1.8 你有没有随时乱扔垃圾的习惯?

有40%人说不太在意,25%说偶尔,25%说不乱扔垃圾。

4.1.9 你认为环境是怎么一回事?

对于这个问题多数人没有明确的概念,不清楚自己应该怎么做,有些人认为环境就是简单的不乱扔垃圾,少数人认为应该从自身做起提高环保意识。

5 结果分析

5.1 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5.1.1 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多数人对环境问题并不关注,认为与己无关,不自觉的乱扔垃圾、吐痰,对于别人破坏环境的行为更是熟视无睹,对于保护环境的活动也未能身体力行地参加,认为保护环境是政府的事与老百姓无关。

5.1.2 小区规划不力,管理不严格不科学,任意倒垃圾造成严重污染,处理不及时致使臭气熏天,有些部门对房地产建设用地管理不到位,致使粉尘污染严重,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未能达到各阶层,环境保护部门整体能力欠缺,不能进行有力及具体的规范,出现政策方面的漏洞是环境保护工作陷入瘫痪,阻碍工作的整体进度。

5..1.3 人们思想道德水平不一,素质有差距,对环境保护的看法不一,所采取措施不同对孩子的环保教育也不同,增加了环境工作的难度。

5.2 社区的环境问题,对居民的生活造成的危害

5.2.1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随地乱扔垃圾滋生了大量细菌,冬季尚好,尤其是夏季大量的苍蝇,蚊虫等,传播疾病,污染空气,工厂排放废气混合着大量的木屑和有毒气体,使得很多的居民患有呼吸道疾病。

5.2.2 使土壤恶化,影响农作物生长,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塑料袋及其难以降解的物质,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土壤透气性,阻碍水分流动,抑制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造成农作物减产。

5.2.3 垃圾填满,降低了垃圾填埋厂处理垃圾的能力,垃圾中有细菌,病毒等物深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危害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的健康。

5.2.4 垃圾焚烧对环境造成的严重二次污染,焚烧时产生大量黑烟,有毒气进入大气,造成大气污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6解决措施及建议

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对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建设和谐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6.1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居民素质及环境保护意识,使居民自觉保护环境,积极参加环境保护的多种活动,减少破坏环境的行为。

6.2 实行垃圾分类,加强对废弃物的再回收,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加 强废弃物的处理,避免垃圾焚烧。

6.3 环境部门应建立各种保护机制及体系,加强对环境监督力度,各阶层要深入贯彻环境保护政策及措施。

6.4 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鼓励人们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加强对学生教育,在学校开展环保知识讲座,提高学生环保意识。

6.5 实行环保奖罚制度,奖励对环保有突出贡献的人,对工厂任意排放行为进行治理管制。

6.6 发挥政府职能,加大建设城市污水及城市污染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机构,

6.7 个人要加强学习,自觉提高环保意识,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积极参加环境保护活动,为环保贡献自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