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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发展;环境保护;关系
目前,就企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协调,不仅是企业必须要具备的责任担当,而且也是充分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表现。为实现社会经济以及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我国已经采取了宏观调控手段,从而使GDP实际增长速度得到了不断下调,此外,国家要求各企业必须要就自身的产业结构进行及时调整,从而真正摆脱粗放型发展模式,真正实现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一、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间的关系
(一)企业发展会影响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在带给丰富多彩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非常大的资源浪费以及环境问题。而企业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体,是一个盈利组织,本质在于追求利润以及谋求发展,致力于增加产量以及降低成本,从根本上实现利润最大化。现阶段,企业发展必然要向环境索取相应的原料以及燃料等资源,在生产期间,往往会排放出大量废气或者是废水,引发噪声污染。从某种程度上讲,企业增长方式以及发展不足是导致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大量毁林开荒则是水土流失突发的主要原因,运用粗放式发展模式,往往不会对资源更新速度进行综合考虑,这才是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的最根本原因所在。但是,要想尽快解决以上环境问题,企业必须要投入大量改善成本,这与利润最大化之间是相互矛盾的。
(二)环境制约着企业发展
从某种程度上讲,环境的破坏将会阻碍经济发展,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基础上,环境问题也更加突出,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目前,大部分消费者都非常注重企业环保水平,采用绿色材料或者是生产过程的环保企业往往更加受消费者青睐,在此基础上,所获得的企业收入也就更多[1]。健康环境属于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不管是资源密集型企业或者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都必须要有健康的发展环境。实质上,自然环境在资源密集型企业当中所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是企业生存以及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所丧失了该资源,则企业将会寸步难行。
二、企业在环境上的保护措施
(一)坚持综合效益原则
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期间,不能够仅仅重视自身经济利益的获得,还必须要充分考虑社会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综合利益,在大力追求企业利益前提下,充分考虑相关经济行为将会给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尤其是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应注重综合效益获得[2]。目前,企业作为主要经济个体,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此外,企业自身环保行为还有利于在社会公众面前塑造良好形象,进而对企业长期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二)不断增强环保意识
只有在企业意识得到增强的前提下,企业行为才可能会跟上。现阶段,政府发挥企业监督作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时间以及人才方面的制约,难以实现对企业实际生产活动的时时监督以及事事监督[3]。所以,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强化环保宣传教育,不仅要做到企业领导层面的环保教育,而且要注重企业基层人员的环保教育,发挥领导带头作用,推进环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借助环保意识教育,充分唤醒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真正热爱,从身边小事儿做起保护环境[4]。然而,促进企业员工自身环保意识的提升并不是一日之功,必须要有时间以及政府政策方面的辅助,在提升企业自身社会形象的基础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增加环保资金投入
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在环境保护方面也不例外。在严重化工业三废问题面前,企业必须要加大投入,并严格把控相关的技术性关卡,针对奖惩制度进行大力规范,采用定期检查以及监督等手段,推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与此同时,针对那些以应付心理看对待定期检查的相关企业,可以运用不定期检查方式进行明察暗访,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查处。此外,企业还必须要针对相关的环保技术与设备进行更新升级,运用多种环保技术以及环保设备发展工业,在科技力量支持下,最大限度减少资源浪费,实现某些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以及破坏,减轻生产成本,从而使相关企业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保护好环境,做到两者的完美融合。
(四)优化产业结构,推广低碳生产
企业必须要积极转变观念,进一步树立绿色低碳理念。从某种程度上讲,绿色低碳经济属于人类未来健康发展的重要趋势。因此,在政府大力支持绿色以及低碳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也必须要加强环保管理,进而形成资源消耗低以及环境污染相对较小的产业结构,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产品竞争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5]。此外,企业必须要重视技术创新以及资源利用率提升,致力于新型低碳节能技术开发,加大节能减排,倡导低碳生活,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发展对环境所造成的压力,严格履行企业对于现代化社会的责任。与此同时,企业必须要加强国际间关于低碳技术的交流,注重碳排放方面的国际贸易合作,实现低碳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企业环保水平属于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指标,而且环境保护自身也蕴藏大量发展良机。因此,现代化企业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争取实现环境保护、企业生产力以及创新能力之间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赢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熊文,刘纪显.双重红利:我国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发展激励作用探讨[J/OL].环境保护,2017(05).
[2]蒋毅刚,刘奕君.环境保护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互动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2,03:1-4.
[3]姜美慧,胡文杰,陆杨潇.浅论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J].当代经济,2013,19:76-77.
[4]王新.浅论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J].群文天地,2011,06:247.
内容摘要: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单纯依靠传统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等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显然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表现,因此必须进行环境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在环境法体系中加强经济手段的运用可以使环境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使污染者的经济成本随着污染物的多少而变化,从而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关键词:环境法 经济制度
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
(一)顺应经济规律增强法律的促进诱导作用
环境污染是经济外部性的典型表现,许多经济学家都认为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经济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科技问题和伦理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只会流向付费的人,价格固然可以反映个人所需物品的信息,但是价格无法反映整个社会全部所需的信息,比如生态环境的需要。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就是由于产权不明确,使得企业和个人使用资源的直接成本小于社会所需付出的成本而使资源被过度使用。英国加勒特•哈丁教授在《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一文中提出的“公地悲剧”理论就是很好的例证。要避免公地悲剧,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促使企业把外部经济成本算进产品成本中,避免外部不经济性,污染就要付费,这样企业就必须降低污染以便降低成本。使用经济手段的优势还在于可以以经济效益为诱饵,避开环境法传统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方式,将惩罚性规定变为激励机制,促使公民和法人按照法律引导的方向行事,变被动为主动,增强法律实施效果。既然经济规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立法者就应当认识并利用经济规律。
(二)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法发展的“双赢”
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它们应当是并驾齐驱的。首先,可以有效积累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由于财政收入中来源于环境效益的资金本身就十分稀有,我国财政拨款用于环境治理的部分极其有限,因此,使用经济手段筹集资金再投入到环境治理当中无疑是有效的解决办法。其次,可以使企业主动节能减排。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环境税收等方式迫使企业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必须将污染所造成的成本计算其中,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减少环境资源消耗,使产品更加绿色环保。第三,有利于环境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协调。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激励经济发展的同时忽略了环境政策的重要性。政府可以运用环境效益贷款、绿色资产上市等方式使企业从单纯的被动应付转变为主动地考虑环境问题,不再把环保支出视为不得已的成本,而是当作一种战略投资。从宏观角度看,既可以发展经济又推动环保产业的需求。
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内涵与类别
世界经济和贸易组织对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内涵作了最初概括:“从影响成本效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手段。”如各种税收和收费、财政补贴、服务使用费和产品税,要么产生一个新的实际市场,如许可证交易。另有,美国学者认为它是被称为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即不是制定明确的污染控制水平或方法来规范人们的行动,而是通过市场信号引导人们进行行为决策,借助市场的力量促使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导致污染控制目标的实现。我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手段属于环境经济政策的范畴,它是指根据价值规律,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经济调节等经济杠杆,调整或影响有关当事人产生和消除污染行为的一类政策。政策和法律在环境治理方面各有优势,政策具有灵活性,但可能随时被调整缺乏固定性,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对各种主体有普遍的约束力,实施起来更有稳定性。因此,运用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解决环境问题应当将相关经济手段确定为法律制度。笔者认为,环境保护经济手段是指根据价值规律,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等经济调节方式促使各经济主体合理利用环境资源,消除污染行为的一类手段。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手段分类应当明确其界限,属于行政管理手段的罚款以及属于一般财政性和金融性手段不应当归类于其中。因此其主要类别应当包括:财政手段,包括征收环境税、排污收费、发行环保债券、财政补贴、财政援助等;金融手段,包括环保投资、信贷优惠、信贷准入、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资产证券化等;市场交易手段,包括排污权交易、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等。
现行环境法中经济制度状况评价
(一)排污收费制度
以《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882年)为开端,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以及相关实施办法或细则,排污收费制度目前已基本形成有法律依据,有衡量标准,有执行程序,有实践成效的局面。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排污收费的标准过低,激励作用有限。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能够弥补治理污染的成本,而我国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总体水平较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超标排污费低于治理费”的政策必然导致企业满足于超标排污,交纳超标排污费,而不积极治理污染。其次,排污监测能力不够,排污费无法足额征收。环境监测需要技术和人力支撑,由于资金投入有限,一方面监测设备较为落后,另一方面环境执法人力欠缺导致无法对所有排污口进行及时、准确的监测,使得排污费不能足额的征收。第三,人为原因影响制度的执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环境执法人员不作为现象,监测检查变成走形式。另外,由于政府工作不透明,对于所征排污费的用途不公开,在实际工作中有截留、挪用、挤占排污费现象。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法律层面缺乏保障。当前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定仅出现在国务院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政府文件中,没有专门性立法。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这使目前进行的排污权交易遭受违法的质疑。第二,技术层面缺乏支撑。构建排污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污染总量控制为前提。我国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只征收超标排污部分的费用,环境标准制度则普遍标准偏低,这使得排污总量的确定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难点。第三,排污交易市场不规范。国内目前尚未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有成熟的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政府除了适度的引导和监督以外,一般不干涉排污权交易。然而在我国的试点过程中虽然采取拍卖形式但仍然能够看到背后的“政府之手”。
(三)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在国际上又被称为生态服务付费或生态效益付费。生态补偿机制是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生态补偿重要目的在于遏制人类对自然资源不当的开发利用和枯竭性的开采,同时也要控制和预防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目前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点领域有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等。浙江、贵州等省份已经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对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缺乏实践经验。需要建立完整的运行体系来确定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等问题。据悉,我国《生态补偿条例》已纳入立法计划。
环境经济制度的合理构成
(一)财税支持制度
财政收入是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各项税收和专项收入等。取之于民的收入应当回馈于民。按照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应当加大投入力度,支持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立财税支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资金支援,用于支持节能工程建设、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污染治理、环境监管等;税收优惠,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实施减税、免税;另外还可以运用国债、绿色补助等各财政手段,支持环保。
(二)环境税
税收政策是政府极为重要的一个经济调控手段,要支持一个产业或限制一个产业,均可以通过税收的手段来实现。运用税收手段,对环境有污染破坏的产品加倍收税,使其价格高于对环境有利的同类产品,消费者自然愿意使用价格相对较低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因此,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如各种污染的治理,环保型技术和产品的推广使用,废旧资源的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艺的推行等均可以运用税收调节的手段推进其发展,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税又被称为“庇古税”,早在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就提出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国家应该征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税。我国学者认为,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凭借其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者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税收。现行税制体系中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十分狭窄,消费税、增值税中虽然有一些与资源环境相关,但还没有形成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而世界其他国家早已经开始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杀虫剂等征收环境税。笔者建议,一方面完善资源税相关法律,如,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率,调整计税依据;另一方面,进行环境税立法。纳税主体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有害气体、有毒污染物、污水等为税目,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开征环境税。
(三)可交易环境许可证制度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经济政策体系中包括了该经济手段,它是通过政府拍卖许可证,允许减少污染的排污者出售污染配额,并获得经济利益从而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目标的手段。它与目前我国实行的排污许权交易制度有很大区别。后者其运行模式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有偿转让。实际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实行可交易许可证制度是政府将排污配额投放市场,政府指导而不是参与其中。我国应当修改《行政许可法》,允许这类许可的自由交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在政府计划指导的前提下,将许可证真正投入市场,让市场规律起作用;健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排污权交易需要完善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因为只有当排污权交易制度与实际的排污量对应起来,该制度才能有效实施。
(四)环境责任保险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表现在可以保证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强化保险公司对企业环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减轻企业破产危险。英国称之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美国称之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我国环境突发事件频发,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为环境侵权人提供风险监控。其优势在于,保险公司对污染突发事故受害者可以进行赔偿,减轻了政府与企业的压力;另一方面增强了市场机制对企业排污的监督力量。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已经进行试点并取得积极进展。未来工作是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保险制度,保证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并强化保险公司对企业环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减轻企业破产危险。
参考文献:
1.刘亚明译,王金南等校.世界经济合作组织:《环境经济手段应用指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2.保罗•R•伯特尼,伯特•N•史蒂文斯.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第2版).上海三联书店,2004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生态换寂静;可持续发展
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基于我国水资源不多并且浪费严重的情况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于水资源的利用并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有防治作用,但是相应的由于建设过程存在问题使得工程也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对于水利工程带来的这些影响,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我们都要正式,对于积极的影响我们要找出其优点在以后的工程中应用,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那些消极影响我们也要予以正式,通过深入研究将其影响降到最低,为周围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1、水利工程对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首先水利工程的建设带来的最直观的作用,就是依靠丰富的水资源来完成运输、发电、抗洪、供水等任务,给当地的人民带来最直观的经济效益,能够方便人民的生活,比如水利工程用来发电可以大大缓解当地的用电危机,增加发电量;在农业区水利工程的建设可以用来灌溉,尤其时在干旱的季节工程的作用尤为明显;在河水的中下游往往会发生洪涝灾害,修建水利工程可以在河流的汛期进行蓄水以此来削减洪水带来的冲击力,而在河流枯竭期的时候又可以开闸放水增加河流量,使当地的生态环境趋于平衡,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当地人们的生活舒适性和安全性。
在水利工程的表现形式中,常常是以水库的方式修建,有较好的蓄水能力和对于水的净化能力,这个特质可以促使水库成为城市供水系统中重要的一环。在水利工程的中下游,旅游部门可以依托当地特色打造风景区,吸引外地的游客前来观光来提升本地的经济发展速度,这在我国有很多的例子。除了以防洪为目的的水利工程外,建设水利工程的最大目的就是运用水电资源。在我国的很多地方水力资源丰富却得不到有效的利用还会造成灾害,修建水利工程就可以将灾害转化为效益,而且相对于火力发电等方式,水力发电的成本较低、产生的污染也较少,完全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
除了上述提高的水利工程之外,还有一项重大的工程在供给水资源、提高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上有着很大的作用,即我国著名的南水北调工程,它将我国的水资源的分布布置的更加均匀化,解决了北方某些地区的水资源危机的同时也解决了南方被水困扰的问题,而由这项工程带动的经济发展更是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2、水利工程的不利影响
当然有得必有失,水利工程在为我们带来便利与效益的同时,也在明里和暗中带了害处,具体可以关系到水利工程周围的地质环境、当地鱼类的生存、当地的气候、航运水产、人民生活等方方面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正式这些或表面或潜在的危害,多加思考调研,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于水利工程当地的地质环境来说,是因为随着河流汛期的蓄水工程,使得工程内的水越来越多,质量不断提升,对于水库这样的设施来说会破坏原本安定的地质结构,使之更容易发生地震这类自然灾害,水位的上升也会淹没上游及水库地区,除了严重影响原本生物的生存环境外,最重要的是迫使当地的居民进行迁移。在气候方面,由于水库的蓄水作用,使得降雨量、空气湿度等都会随之增加,影响当地的气象条件。在影响航运方面,由于大量的蓄水工作使得下游有些地方船舶很难穿行,航运被限制;对于水产品来说,水利工程的建设也有影响,由于蓄水使得中下游的湖泊、入海口地方的水流容易干涸,这对于当地的鱼类生存来说是个致命的影响。上述问题总的来说就是工程的修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从而带来了各种恶果,其他还有土地盐碱化、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等,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3、一些针对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3.1建立统计、评价、补偿为一体的体系
虽然水利工程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是破坏生态环境的元凶,所以我们必须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来对水利工程对当地的负面影响进行调研统计评价补偿等,这项工程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启动,直到现在还处于完善阶段。对于这样的系统,必须要求其有完善的功能来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全程指导。首先它要能够对我国各地水利工程对于工程所在地的负面影响进行调研和统计,比如影响鱼类的生活、当地地质等,根据地区及影响相似度对其进行归类编测,方便后人查询。接下来就是最为重要的评价体系,主要应用在水力工程建设的决策、竣工两大阶段,在决策阶段通过领导及技术人员对于要修建工程的地质勘察等工作来判断工程的利弊并选择工程所要安放的地质,将水利工程的修建对于人民的影响降到最小,比如居民迁移、水产品的生活环境等,这需要合理的以可持续发展为标准的评估工作。
最后较为重要的一项机制是补偿机制,即对由水利工程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补偿,这需要合理的成本计算方法来统计,而补偿手段也要合适,比如对需要进行迁移的家庭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修补周边的生态环境等。在水利工程带来的消极影响中,其对于环境的影响是最为重要和深远的,严重的会使工程所在地的未来价值丧失殆尽,所以要针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补,比如植物造林巩固土壤防止水资源流失等。
3.2建立完善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的建设不仅仅是一项工程,更是一项关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措施,在施工过程中的开源节流、保护管理等工作都与我国的法律息息相关,积极遵守法律法规是工程应该注意的,而国家也应针对水利工程项目设立及完善足够的法律来规范其建设。
参考文献:
[1]梁波.水利工程建设对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J]. 黑龙江水利科技,2013,02:156-159.
一、绘画教学,激发学生环保意识
绘画是美术教学中最常用的表现手法之一。在绘画教学中,首先我们可以利用范画,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这不仅能直观地向学生宣传环保知识,更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如,在教学《我们的家》这一课时,我准备了这样两张范画:一张是山清水秀的美景图,另一幅画的内容是:被砍伐过后的森林,树桩上长着一颗新芽,一只鸟立在树桩上的斧头柄上,低下头在看着前方乌黑乌黑的河水,背景中竖立着冒着黑烟的烟囱。看完这张画,我提了一个问题“:这只小鸟在做什么呢?它是不是飞累了需要休息?”学生们都抢着回答“:因为树木被砍伐光了,小鸟没有自己的家了。“”水被污染了,它们都没有水喝了。“”空气也被污染了,他们停下来换气。”
“家都被毁了,它很伤心,看着这颗小嫩芽,它幻想着自己的家。”……通过对这幅范画的分析,让学生知道鸟类生活在树林里,那里是它们的家,我们要保护鸟类,首先应保护树林、河水等周围的环境,这样才能让鸟儿、鱼儿、人类有个美好的生活环境。接着让学生谈谈身边的美景和被破坏的景色,以及自己应该怎样去保护我们的环境?然后用画笔把自己的想法画出来。通过这堂绘画课不仅达到了教学目的,而且增加了他们的环保意识。
二、手工教学,引导学生变废为宝
手工课是美术教学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既能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又是学生非常喜欢的活动。在手工课中渗透环保教育,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教学中引导学生用搜集的废旧物品来制作美术作品,将其变废为宝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各种造型的纸盒将它们巧妙地组合在一起,就可以做成一辆辆漂亮的小汽车或者是一个个有趣的小动物;一些废旧的瓶子再加上些其它的装饰就能成为一个实用的笔筒;包装纸盒中的瓦楞纸,不仅可以做出漂亮肌理的纸版画,还能够做成各种立体构成的装饰品等等。当然,站在美术角度来说,环保教育拓展了美术制作的材质,丰富了美术的表现手段。反之,站在环保的角度来看,由于美术的介入,使得环保教育更生动,更有趣味,使学生们感受到了变废为宝的乐趣,知道了废物再利用对保护环境的意义。
三、欣赏教学,唤醒学生关爱环境
关键词:环境犯罪;行使立法;无过错责任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有一定的进步,但很多问题还需要探讨和改进。另外,国家能否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个权威的定论。我以为,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因为确定这一点对预防国际环境领域犯罪的发生,以及有助于及时解决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有帮助。本文就以上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希望对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有些帮助。
一、危险犯应该在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有相应规定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足以造成某种实害危险的犯罪行为,即使实际危害后果还没有发生,可危险的状态已造成那么就构成了犯罪,这就是危险犯。所以我们所指的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只有在环境犯罪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涵义作出合理定义。
环境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环境,使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威胁,或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当然行为的结果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这种行为含两种:一种是污染环境,如非法向环境输出超过环境的调节机能引起环境质量下降的物质,后果又极其严重的行为。另一种是破坏环境,其中主要是指破坏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如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非法从环境中开采资源,破坏环境的原来面貌,结果超过了环境的自我调节机能,情节非常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有法律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由此引申,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危害环境的行为,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而使自然和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处于危险状态者。这种行为虽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危险状态已造成即构成环境犯罪既遂,这种犯罪就是环境犯罪危险犯。
那么环境犯罪危险犯有其三个特点:一是法律说的“环境危险”是客观的,不是主观臆想;二是“环境危险”是针对生存环境的,使人类环境处于危害状态;三是“环境危险”的程度是严重的,有可能造成大面积的、不可逆的、恢复时间长的环境破坏,严重的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给人类生活生产造成极大损失。
我们之所以将部分环境犯罪划为危险犯,是因为环境本身对人类的价值,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来考虑的。人类生存的地球只有一个,它的承载能力又是有限的。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变本加厉,掠夺性的开发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已经非常地严峻、非常地紧迫,我们已经到了必须严格控制和惩罚环境犯罪行为的时候。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只要确认行为已经危害到环境的,行为让环境处于危险状态的就构成危险犯,这样做的原因就是要防患于未然:第一,这样做可以把环境犯罪制止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发生严重后果后再去补救,“亡羊补牢”已晚,及时的保护最重要;第二,有利于充分通过合理的、合法的指导和威慑作用,使民众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的刑事后果,从而使得民众更好的保护人类的生态环境;第三,危险犯的规定可以防范查处结果犯的滞后,是积极地、有效地、合理地保护环境的措施,是责任担当的必然选择。
二、对环境犯罪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无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过失或无过失,只要实施了一定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原则规定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民事和行政制裁中早就被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我们提倡追究环境刑事责任采用这样的原则,其实也是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
对环境犯罪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是为了保护环境,最终维护人类社会的公众利益,表明政府和民众对环境犯罪的关注,我们必须要求全社会加强环境保护的责任心,关注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环境的后果,明确自己有义务严加防范发生危害环境的行为。当然实行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后,也对环境犯罪案件和审判有利,因为它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动机,主观是否有错,及时处理案件避免放纵犯罪。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环境产生危害了,就不用考虑他主观有无犯罪的故意都会构成犯罪,就要负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制止环境犯罪具有必要的、影响深远的作用。
当然,各国国情不同,有一部分国家在刑法上不认可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它与刑法中的“无过错即无犯罪”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我国《刑法》强调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主张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心理,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主观罪过,仅仅实施了有害行为,犯罪便不成立。虽然我国目前的刑法制度不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我们认为在这个领域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我们刑法确立的原则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客观需要而确立和不断改进的,我们不可能用僵化的观点来看待变化的问题,刑法中是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当前我国的环境状况堪忧,环境犯罪大量存在。例如,雾霾,大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极度恶化,同时全国各地大小烟囱仍冒黑烟。民众司空见惯了,不把这样的行为当做是犯罪,有关方面也常常是行政处罚了事。可事实上他们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个别的行为看似微小,影响有限,大家都这样做后果就严重了。从大的生存环境的保护来说,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来说,从子孙后代来说,这都是十足的犯罪。考虑到环境的重要性,借鉴国外的法律法规,把危害环境列为犯罪是有道理的也是必要的,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对环境犯罪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部分人会有担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会不会扩大环境犯罪的范围,造成司法乱用从而带来负面影响,给国家、企业、个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负担,从而对国家经济建设不利。这样的考虑是有意义的,借鉴先进经验,其他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都为避免这一原则的滥用都规定了对无过错责任的限制。对无过错责任的限制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它可以减少不公正的处罚和乱作为。我国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会做相应的限制条款。人们的担心是对的、可以理解的,我们可以制度化规避,但不能成为我国不宜规定无过错责任的理由。我认为,我国对环境犯罪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宜早不宜晚。
三、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国家
在法理上,国家不能成为国内法的犯罪主体,国内环境犯罪主体肯定不包括国家,可是在国际环境犯罪上国家能否成为犯罪的主体呢?这在当代法律界是有争议的。传统国际法专家认为国家在国际上不负刑事责任,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所作的国家行为,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代表国家的行为。部分法律专家把刑事责任分为个人的刑事责任、国家的刑事责任。关于国家成为国际环境犯罪主体,以跨国大气污染的崔尔冶炼厂仲裁案最为典型。崔尔冶炼厂位于加拿大哥伦比亚省,这个工厂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硫,给美国境内的牧场、林地、r作物造成极大的破坏,从而引起了环境纠纷。因此美国将这个问题提交给美加联合委员会审理。该委员会向冶炼厂发出了劝告,但没能满足美国的要求。双方为了谋求该问题的彻底解决,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法院。仲裁法庭于1938年和1941年分别发出第一和第二裁决书。法庭认为: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无权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在他国域内或对着他国国民财产,以这样一种方式施放烟雾,只要这种施放具有严重的损害后果和明白可靠的证据。”还认为“国家有义务尊重他国及其领土,有义务对他国领土给以保护,使之不受由于自己领土内的个人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国际法,加拿大自治领地应对崔尔冶炼厂的行为负责。加拿大政府有责任弄清它的行为是否与加拿大根据国际法所应负的义务相称。”这一有名的裁决,不仅为美加两国,并且逐渐被各国所接受,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显而易见,此案中国家实际上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的含义就是:防止跨国污染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律义务,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必须承担国家责任。还应指出,此类跨国界污染纠纷的解决,包括崔尔冶炼厂仲裁案等著名案例在内,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按此原则,作为犯罪主体的加拿大等国必须承担受害者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国际犯罪主体应该包括国家,这也是国际法发展的大趋势。当然,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是无法回避的,我们需要国际社会进行合作来共同努力达成共识,并尽可能的更早制定一整套惩罚犯罪国家的措施办法。其中明确国家作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以各种形式承担这种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方面国际社会也应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