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土地规划法规

土地规划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土地规划法规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在现行的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两大主管部门在行政级别上旗鼓相当,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样的分管体制造成两个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各行其是,这使得两种规划相互间不协调、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产生严重的脱节现象。一方面,有的地方偏重于城市规划忽略土地规划,导致城市用地不合理,城市用地吃紧,土地价格波动,城市出现畸形发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特别注重土地规划看轻城市规划,从城市发展局部出发,惜土如金,该发展住宅用地的都用来发展商业,无视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使得土地的规划脱离城市规划,相互间格格不入的困境。所以,要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形成互补协调、互利共赢的格局。

1.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又是区域规划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在时间上,两个规划要统筹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因为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城市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个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必须要坚持城市规划指导与土地规划,必须要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到弹性规划。无论是城市规划,抑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第二,做到协调规划。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市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市规划。两个规划不是彼此独立的,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好坏又取决于城市规划大局,在城市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实现互助发展。第三,做到多元规划。规划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多重效应叠加,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四,做到效益规划。没有价值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规划,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效益高低决定市场成败,为此,在两个规划的编制中,一定要注重规划的效益性,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一统。第五,做到整体规划。在两个规划的实施中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搞好物质方面的规划,也要搞好非物质方面的规划,既要做好整体规划,又要做好局部规划。第六,做到实用规划。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2.统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

两个规划受制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离的管理体制使得两个规划的侧重点、标准、目标往往出现较大差距,两个主管部门不能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交流,以及在规划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共同发展。这对这一现状,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将两个部门进行合并,制定统一的规划,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规划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能够充分体现城市体系规划是一种基于整体利益的协调规划的实质,能够较好地统一行政指令,加强规划的实施效果;也能够充分考虑地方区域发展实际,立足于区域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广泛征求各利益主体意见后的综合协调;也有利于规划管理体制从上级的集权制转化为公平合理的民主制。这样制定出的规划更能适应城市发展实际,更能为解决规划问题献计献策,这样的规划透明度高、可信度强、可满足全社会的发展愿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结合有以下优势:首先,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避免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相互脱节、各自为战的现象。其次,这样的结合既能够满足上级规划实施的执行力,加快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也能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利用特色资源。再次,这种结合对于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可以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最后,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城市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另外,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规划的行政属性 还相当浓厚,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 常常忽略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客观的供求状况,主观行事,造成规划与经济规律不服,与市场经济脱轨的严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1)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2)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3)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虽然在概念上各不相同,但是,站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上,而这却是可以统筹的,它们是相互弥补、相互促进的,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规划,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规划也离不开城市规划,前者需要以后者作为坐标,为其前进明确方向。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为了更好地统筹两个规划,不论是在发展思路上,还是在发展途径、制度创新上,都要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共同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中,城市规划兼顾土地规划,土地规划参照城市规划。统筹两种规划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才能提高社会效益,才能提高环境效益。 [科]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士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2]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会刊,1998,(1):29-33.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2篇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对上轮规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而且用积极的态度应对土地利用中的新问题、新动向,在规划编制思路和方法上进行了重大的创新和改进。从规划的实施效果看,规划对有效地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等方面效力越发明显,龙头作用凸现。但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的时间短,总体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在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武汉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基本情况

近年来,武汉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利用供需形势、规模、结构和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适应当前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形势。尤其是与城乡建设规划衔接不够,规划刚性过强等问题给规划的有效实施带来较大障碍,也给公众造成土地利用规划频繁调整的印象,影响了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2003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启动了地(市)级规划修编试点工作,武汉市被确定为全国14个规划修编试点城市之一,2010年8月,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获国务院批复。鉴于武汉市传统的规划、国土两局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尤其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规划矛盾、实现法定规划市域全覆盖,2010年3月开始,武汉市以市域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为平台,开展了以“两规融合”为核心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新一轮规划的创新和特色

规划指标进行分类设置,突出了国土规划目标的多层次性。本轮规划从不同的角度对规划目标进行了设定,不仅将其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大类,而且还结合土地规划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将其分为总量控制指标、新增控制指标和效益指标三种,彰显了土地规划从数量控制向数量、结构和效率并重的的转变。设定建设用地“三界四区”,实现由单一的土地用途管制向用途和空间管制相结合的转变。尤其是对于中观层面的县级规划,空间管制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提供了有效地抓手。在城市增长的用地空间内划定城镇扩展边界,确定了城乡建设的最大范围,有效防止了城市盲目无序地增长的势头;通过划定禁止建设区,保护城市生态安全区、历史文化遗存地区的原真性。本轮规划提出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在城镇扩展边界内根据发展方向的变化进行布局调整,又给予了规划一定的弹性。注重规划的弹性研究,提高了规划的适应性。针对上一轮规划执行过程刚性过强,弹性不足,规划频繁调整等问题,各地均结合实际进行对规划的弹性管理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基本农田多划后占、有条件建设区的变形、实施评价和适时修改等观点已得到各级国土部门的认可。不仅如此,各地还结合各自的特色提出了地方性的弹性管制措施,如武汉市结合风景区选址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提出了东湖风景内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但不落实用地布局,在管理方法上实施台账管理的模式,目前在用地报批管理中得到了运用。突出强调规划的公众参与性,反映各行各业和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本轮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充分吸纳农业、林业、公路、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规划,确保其合理的用地需求。尤其是与城市规划方面,许多城市对人口、城乡用地布局方面进行了深度地对接,并通过土地的手段落实城市规划禁限建区的保护与控制要求。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在市、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与城市规划工作专班合一,实现了规划的充分融合,并提出了市、区、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规进行对接的方案。

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规划指标设置过多,部分预期性指标难以执行甚至与相关行业规划矛盾。以《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为例,除7项约束性指标和9项预期性指标外,还有诸如各土地利用分区目标等各项量化目标。量化目标对有效检验规划执行情况作用明显,但是过多的指标设置反倒让人无所适从,也难以进行日常性考核。对于园地、林地、草地等预期性指标,国土和其他部门的统计口径、方法不一致,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国土部门实际也未对林地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实质性考核,这些指标对土地规划而言意义不大,指导性和约束性亦不强。土地利用的空间性和结构性研究仍然不够,不利于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对城乡用地布局的统筹。较之上轮规划把落实指标作为“核心”和“重中之重”,本轮规划开始强调用地布局的研究,并在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中明确提出“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优先安排基本农田”、“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等用地布局原则。但在规划编制实际操作中,对如何落实用地布局的原则,强化土地利用的空间中“点、轴、线、面”等要素则鲜有专门的研究。甚至在许多专业人士中都出现“土地规划对空间不应该有发言权,空间应是城市规划做的事”,“城市规划怎么确定布局,土地规划确保指标就行了”等论调,忽视了土地规划作为一个空间规划的本质。规划对土地权属和行政审批事项考虑不充分,与管理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乡级规划编制方面。对于按照上轮规划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由于城市发展方向地调整,可能不再是建设的热点地区,或位于规划确定的禁建区、限建区,一些规划人员则按照非建设用地规划,对规划实施的可行性考虑不够。此外,对于部分已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也用同样的方法对待,在规划层面剥夺了村集体合法权益,甚至由此引发村集体的上访。这种做法既不利于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有随意调整已审批用地性质之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也使规划的可行性打折扣,拟复垦建设用地难以执行,成为“虚拟复垦区”、“图上复垦区”。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轨道交通;城市交通;土地利用;协调发展

引 文

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导致城市机动化不断提高,城市的交通压力与交通需求不断增长,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供应欠缺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高度密集、城市土地高密度利用、集中开发等特征明显,许多大中城市的土地利用呈现出城市布局形态集中紧凑、土地利用高强度开发、土地利用综合多元化的显著特征;另一方面,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导致交通需求日益增大,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并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形成日益突出的矛盾。世界城市发展经验证明,规划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和市郊铁路等)是实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最有效的手段。在规划规程中,我们要重视城市交通发展与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交通系统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缘由

1.1有效缓解日益膨胀的公共交通运量需求

轨道交通具有运量大、速度快的优点;一般每小时单向运送能力在2至5万人左右,其封闭运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及行人的影响;乘客较为合理的在途时间为0.4-1小时,因此轨道交通的服务范围具有明显优势。

1.2全面适应现代技术与可持续发展需求

城市轨道交通既能满足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实际需求,又能体现城市现代化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另外,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相比具有:人均能源消耗、人均占有交通用地最低;公共交通行为对环境的污染率最低;公众出行整体指标最佳;交通事故率最低等优点。

2轨道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发展思考

2.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轨道交通规划隶属于城市交通规划,对城市定位的提升、对中心城区的凝聚、对城市发展方向的影响,都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全面考虑。从这个层面来讲,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该与其他城市规划相互促进补充。在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既要重视轨道交通与城市发展的终极目标,更要注重轨道交通与城市开发之间的差异。(表1)

2.2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整体影响

2.2.1利用强度影响

密集的城市结构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完善的交通体系也带动周边城市的建设。例如,在法国里昂市政府曾在旧城的一侧开辟了一个新城区,相关部门在规划过程中让第一条地铁只在新区经过,于是新城区快速发展,旧城区逐渐萧条的局面很快出现了;当第二条地铁回归旧城区时,旧城区又恢复了往日的活力。这更加印证了城市交通,尤其是以轨道交通为代表的现代交通系统可以有效促进沿线带状土地的高密度开发,规划部门在拟定轨道交通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到该因素的影响。

2.2.2利用类型影响

按照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商业设施与住宅设施更容易向轨道交通沿线影响区域范围内高度聚拢,这也导致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商业住宅等设施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我们应当认识到,交通沿线区域的土地使用类型将按照市场规律发生改变,这会强化市中心的商贸服务职能,也会成为新城区形成与发展的强大动力。

2.2.3地区活力影响

城市的轨道交通活力首先导致城市土地可达性的改变,继而引起城市经济、文化、商业等活动的重新分布组合,改变城市的土地利用状况,最终影响到新一轮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也决定了城市交通源、交通流、交通量及交通方式,客观决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结构。

3轨道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发展策略

3.1构建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的精明增长机制

3.1.1积极引导 TOD 的协调发展模式

TOD 本身的涵义是指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模式,并在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设计中,将以公共交通站点为中心,通过高密度(density)、多样性(diversity)、和谐的空间设计(design)等 3D 准则设计的公共交通站点一定区域内的地区,也就是 TOD 社区。TOD 模式强调较高的密度、土地的混合利用、良好的步行环境和高质量的公共交通服务,这种模式是公共交通与土地利用并重的一种协调性发展模式。

轨道交通是以公交导向的城市土地利用模式。我们应该优先发展这种高水平的公共交通,加快轨道交通设施建设,提升轨道交通可达性、便捷程度和服务水平;有针对性地进行线路开发和改造,重视轨道交通和地面公共交通系统的相互协调关系;重视各种换乘设施和交通枢纽的设计规划,逐步实现功能多样化、结构合理的快速、便捷、安全、舒适、低碳、和谐的轨道交通网络。同时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依赖轨道交通站点的多中心网络城市的发展形态,引导城市交通周边用地的合理开发。

3.1.2 轨道交通规划应兼顾提高土地混合利用程度原则

在土地开发利用方面,精明增长理论强调不同土地使用功能的混合利用,保护开放空间、田园土地和生态敏感地区。在城市内部,它强调在已建成的邻里社区填充式开发或再开发,提高混合利用的设计特征,在郊区它提倡一种中等密度、混合利用的利用方式。在轨道交通规划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重视中心区边缘城区以及各个组团内部土地的混合开发,依托轨道交通的职能定位,力争使土地利用达到一定的混合程度,既能减少有限道路的交通压力,缓解交通拥挤问题,又可实现“高可达通需求”的土地利用格局。最终实现科学合理的交通规划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互利共赢的效果。

3.2加强城市交通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综合协调规划

城市土地利用与轨道交通应该紧密结合,加强反馈,在不断调整过程中寻求土地效用和轨道交通体系的整体最优,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之间亦应该形成这种紧密结合相互反馈寻优的关系。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发展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能够避免一些错误决策的发生,更合理的引导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区域交通协调发展,支持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建立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体系的互动反馈机制,及时的调整城市用地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之间不协调的环节,促进用地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相互协调发展。

4结束语

土地利用规划就是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对各类用地结构与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其关键在于尊重发展需求,合理配置资源。轨道交通作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城市效能、合理配置城市资源和改善城市交通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在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普及,在我国也越来越被大中城市关注和利用。在规划过程中,我们要综合论证全面考虑,结合其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整体影响,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和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秦云,董不灵,俞明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与城市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思考.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6(3):9一11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 持续发展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8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6-0173-01

一、土地资源概述

土地是人类宝贵的资源和国家最大的资产。土地资源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是关系到民族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大事。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是一定区域空间内的气候、地貌、岩石、水文、土壤和动植物等自然要素与人类过去和现在的劳动成果相结合的一个自然生态D经济综合体,具有自然、经济和社会属性。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对于我市经济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合理利用是土地资源主导核心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通过一定的行为,以土地为劳动对象(或手段),利用土地的特性来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过程。人类利用土地来满足自身需要,一方面是指利用土地,创造物质财富,以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指改善生态环境,以满足人类生存的需要。故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包含了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四方面深刻内涵。利用是最终目的,开发是利用的基础,整治是利用的措施,保护是利用的战略。

在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关系中,土地资源居于其它资源无法替代的核心地位。这种特殊作用主要通过土地资源的三大功能表现出来:生态系统生产功能、空间场所功能和景观功能。人们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就是对这些功能的开发和利用。人类利用土地满足自身需要,一方面是指利用土地创造财富,以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指改善环境,以满足人类生存的需要。

土地可持续利用包含了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深刻内涵。开发是人类首先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将一定的土地资源投入使用,并将其改变成可使用状态;利用是指土地开发后,利用土地的特性来满足某种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整治是指土地利用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类对土地某一方面的要求,克服原来土地特性中的某些缺陷,对土地进行改良,如配方施肥、平整土地和水利设施配套等;保护是指为了长期持续地利用土地,防止土地质量劣化而丧失某些特性,所采取的某种综合措施,以保持土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因此,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土地持续开发与利用成为了自然资源研究的重要领域。

三、河北省承德市土地资源现状

承德市国土总面积3.95万平方公里,截至2015年底,全市土地总面积5927万亩(3951189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4551万亩(30342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6.8%;建设用地136.6万亩(9106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未利用地1238.76万亩(8258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9%。这些未利用地分布零散,无法组织实施大规模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加耕地速度远远满足不了承德市建设用地增加的需要。为了解决占补平衡的矛盾,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整治迫在眉睫。

四、承德市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1、耕地数量日渐减少,肥力下降,利用条件逐渐变差。耕地面积减少趋势目前仍未得到控制。近年来,农药、化肥、农膜的使用量逐年上升,大量及不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土地肥力下降,土壤质量退化,部分地方农业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农产品质量不安全因素增加。

2、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不合理,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普遍存在。目前,全市城镇建设用地粗放利用方式依然存在,具体表现形式是:城镇用地规模外延扩展,占用了大量耕地;另一方面大部分城市旧城普遍存在,建筑陈旧改造艰难,产业率低等问题;二是城镇体系比较单一,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使各级城镇的自我服务功能比较完善,而不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使各级城镇间相互依存,从而形成了大批“大而全,小而全”的城镇,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土地利用效益低下;三是城市内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不合理,各类用地混杂,用地结构比例失调等现象。

五、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措施

土地资源是最主要的自然资源,为了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不断更新和永续利用,需要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措施。

1、加强土地生态建设,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提高土地质量。首先,应做好土地生态建设的科学规划。为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长远化,土地生态建设的布局和规划必须建立在对众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其次,依靠科技进步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控制工业发展对土地的污染。通过努力改造传统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及技术创新等解决农业环保重要技术难题,减少“三废”排放,并建立一批资源节约型高新技术产业,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污染降低到最低水平。同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工业艺术水平低、资源能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取缔;三是加快生态农业建设,大力支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节水农业,生产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防止农业利用中对土地的污染。

2、加大土地流转,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鼓励把那些耕作力不从心的荒废的土地流转到有能力的机械水平高的农户手中。有些农户因老、弱、病、残,无能力耕种承包田,也可以承包给有能力耕种或机械化水平高的农户手中,农户剩余出来的劳动力可以外出打工,也可以在家从事二三产业,多数土地流转后实现产业化、机械化、规模化经营,生产的产品可以通过创品牌、网络等方式进行销售,比起自己剩余产品卖不出去或卖不上价要好得多。因此,在保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鼓励土地流转。

3.、加强植树造林,完善保护管理机制 林业资源可以保住水土流失,也可以影响小气候,还是笔不小的财富,而不少地方对植树护林不够重视,对森林进行掠夺式采伐,参天大树所剩无几,所剩部分树林被许多村为了公益事业而被卖砍伐掉。近年来,许多地方实行退耕还林,却因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被野火烧了一遍又一遍,出现了“年年还林不退林”。因此,提高森林覆盖面积是许多地方当务之急,而且为提高森林的覆盖面积必须植树与护林相结合。在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时,同时也必须加大护林管理机制,提高植树造林成活率。林业部门要严格审批制度,坚决杜绝批少多砍、批次砍好及毁林开荒等现象的出现。

4、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城市建设离不开规划,城市规划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承德市建设用地不足,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大量耕地,所以建设用地的管理同样离不开规划。一是要加强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在城市规划内进行建设的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经土地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后方可施工。

5、加强完善土地监察机制。土地制度是人地关系的综合表现,不同的土地法规和政策影响着人们向土地投资的力度,也影响着土地利用的方式和利用程度,从而进一步影响着对土地质量维持和保护的程度。因此,我们应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根据实际出现的违法占地问题,利用强有力的执法监察手段解决。针对目前存在的执法手段软、力度不足、阻力大的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以弥补现行法规的不完善。同时要把自下而上的群众公开监督机制与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给合起来,使土地监督工作公开化、制度化。

结语:实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缓解我市国土资源压力的有效途径。它能够改善我市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状态不佳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缺乏,而且土地资源和可持续利用之间的协调一致,也是我市农业向前发展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民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将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动力。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5篇

一、变更的原因

(一)规划设计脱离项目区实际

设计过程中为了追求图面的美观性、可视性和绘图的便利性,忽略了项目区实际的地形、地貌、权属关系、地面建筑物等重要限制因素,以致经常出现一些违背自然规律、脱离实际的情况。因此,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不符合实际的设计方案进行变更。

(二)规划设计时前瞻性和全局性意识不强

规划设计要有前瞻性和超前性,否则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规划设计要有完整科学的项目工程的布局,要求合理地安排好各项用地。实际工作中对项目区考虑得较多,对项目区周边配套衔接考虑得较少。没有全局性的意识必然会导致各项用地布局不合理而需更改。

(三)项目区实测地形图质量差和精度不高

受土地开发整理测量规范不健全、测量范围广、地形条件复杂、测量要素多以及技术设备不齐全等因素的制约,部分实测地形图质量与精度不高,达不到设计要求。因此,实测地形图内容不详实、测量精度不够是造成目前设计变更频繁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施工条件的变化

施工条件的变化,一是地质勘探深度不足,开挖后暴露的地质条件与规划设计提供的情况不符,被迫更改设计;二是遭遇特大洪水、地震、灾害性的地质滑动等人们无法预测和抗拒的自然力作用。

(五)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在规划设计时,必须熟悉土地、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否则设计没有可行性。

二、变更的形式

(一)土地平整工程设计变更

土地平整工程的变更主要因土地勘测和规划设计的时间太仓促,漏掉了部分需整理的田块,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增加、工程量漏算等情况而提出变更;对土地用途的变更,而引起土地平整工程设计的变更。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计的变更

水源与灌溉取水工程的变更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无法满足灌溉或排涝要求而提出的换址建设,小型抽水站数量增减和水泵型号改变等变更。灌排渠系遍布整个项目区,数量较大,因此,渠系工程的变更最为普遍,主要包括渠道位置、数量、长度、断面尺寸、材质等的变更。在渠系建筑物工程的变更中,涵管的数量变更较多、闸的数量和位置的变更较常见,有因增加机耕桥或人行桥数量导致的变更和跌水的变更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设计变更

道路设计变更十分普遍,包括道路位置的平移,道路长度、宽度的变更以及道路铺设材料的变更。

三、变更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资料不扎实,规划设计质量不高

前期勘察时,收集到的图件等基础资料的时效性较差、精度不高,规划设计的水平不高,使得规划设计方案与实际有偏差。

(二)变更申请材料质量较差,不具可审性

近年来,各项目区所在地的国土部门上报的变更申请材料多数为几页纸的“申请变更理由”,既无项目的变更设计内容,也无相应的设计图纸,审查人员对这种变更无法进行审查,也难以做出科学、合理的答复。

(三)变更内容多,处理难度大

要求变更的内容非常多,既涉及到技术问题,也牵扯到项目区的权属调整问题。处理这种变更,需要的现场资料多,协调、磋商的工作量大,变更设计的技术含量高,要达成各方均满意的变更设计方案,难度很大。

四、控制和减少变更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变更管理办法,规范指导实际工作

一是要界定概念。弄清什么是项目规划设计的变更,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变更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的改变、变动。因此,项目区工程数量的增加和减少、工程规格型号的调整、单体工程的重新设计等,都属于变更;二是变更时间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批准前谈不上变更,项目实施完毕后,再办理变更手续,是先斩后奏;三是理由要充分,内容要具体。申请单位一定要讲清变更的理由,变更后方案更为优化,变比不变好。同时变更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化,一目了然;四是投资规模不宜“一刀切”。有的地方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变更如投资规模发生变化,就要报原审批的机关批准,往往手续繁琐过程较长。有的项目原先标准低,在不增加数量不影响净增耕地的情况下,基层政府愿意且有能力增加部分投资提高工程标准,何乐而不为呢?五是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原预算标准执行。

(二)充分开展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能提高规划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从而减少变更。要对项目区详细勘察,搜集项目区地质、水文、水利、气象、社会经济发展等相关基础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对原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全面调查,能直接利用的则直接利用,需维修的列入改建计划;对拟填埋的坑塘、断头河不仅要量算面积,还要测量深度;对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要实际量算建筑面积。要注重基层论证。基层国土、水利、农业、农机、农电、交通、林业等部门对当地情况熟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更好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提出规划设计完善修改的具体意见,使规划方案贴近实际。

(三)加强宣传协调沟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权属调整、沟渠路重新布局、青苗补偿、房屋拆除、迁坟、田块被占用等,都需要群众的理解、支持,做好群众工作宜早不宜迟。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就是宣传的过程,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征求意见,能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既要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迫切愿望和需求,吸取合理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又要宣传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规章,寻求最佳结合点,使项目实施贴近群众,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真正建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四)增强规范管理意识,大力推进项目实施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有严格要求的管理意识,要配备事业心强、业务娴熟的业务管理人员。在项目选址及规划阶段,要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多作宣传,让基层早树立规范意识。在项目实施阶段要以规划设计方案为依据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工作,细心指导,热心服务,严格管理。

参考文献:

[1]孟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初探[J].农业开发与装备,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