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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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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保护法

电磁辐射保护法范文第1篇

一、申报登记的目的意义

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排污单位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数量不断增多,电磁环境质量令人担忧,公众对电磁环境污染的投诉逐年上升。为了控制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污染排放,保护环境,保护公众,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电磁辐射设备(设施)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以加强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申报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8号令)第十一条作出了申报登记的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拥有单位纳入普查范围。

三、申报登记的工作原则

1.实行全过程管理。对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进行申报登记,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质量保证规程、安全验收标准。

2.为辐射环境管理服务。强化督促使用单位对电磁环境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使用,分析各类产生电磁场设备电磁场的产生及对环境的影响规律,提高环保意识,重视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3.为申报单位、业主及申报材料保密。

四、申报登记范围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微波通信站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包括小灵通)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功率5kW以上)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环保局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

五、申报登记表格内容和技术规定

按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附件二)和《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附件三)执行。

六、申报登记工作程序和时间进度安排

1、成立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登记工作组。

由于这次申报登记工作期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按期完成申报登记工作,市环保局成立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申报登记办公室。

市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贾瑞英市环保局纪检组长,副组长刘忠惠,成员尹波、周晶

市申报登记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忠惠,成员尹波、周晶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确定数名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申报协调员,以帮助和指导排污申报单位具体填报各类相关报表,配备购置所需设施仪器,确保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需要。

2、申报登记工作培训(20*年3月1日至3月7日)。

在省局对各市从事该工作人员进行申报登记工作培训的基础上。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相应工作人员及排污申报单位从事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技术要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写方法等。

3、申报登记(20*年3月8日至3月20日)

申报登记表由申报单位填报。电磁环境污染源单位根据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如实认真填写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报市局。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实施申报登记,并将申报登记表汇总报市局。所报材料要求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4、市局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局(20*年3月20日至3月31日)

市环保局将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并上报省局,完成申报登记工作。

5、验收总结阶段(20*年4月1日至9月30日)

提交申报登记工作报告和申报登记成果,接受省局的验收。

部署新建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20*年12月前,建立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系统,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完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

七、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是辐射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保护公众、规范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合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申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抽调精兵,保证质量。各级环保部门要把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的同志选配到此项工作上来,保证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完成申报登记工作。

电磁辐射保护法范文第2篇

从现状来看,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更多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是从应然层面来看,由于基站所具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利益属性,又适宜作为《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说的公共基础设施来看待。

在基站设置使用和日常管理中,始终存在两个维度的法律关系:首先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对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使用需要加强组织规划和日常管理,即政府和运营商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上设置基站,必然涉及公民的物权、租赁权、相邻权、物业管理权等法律关系,即运营商和居民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其服务的对象包括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群体,所以其法律关系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目前主要通过行政审批来实现对基站的监管,从相应的布局规划引领、年度计划实施、具体站址认定直到台站执照核发等一系列行政管理手段比较完备,基本实现了对基站设置使用等行为的有效监管;而存在争议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则是来源于运营商和居民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纠纷。本文将重点探讨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包括基站通信机房法律属性、基站辐射的损害赔偿认定以及基站租赁合同纠纷等。

通信机房的法律属性

传统意义上居民对于基站的投诉主要集中在电磁辐射影响,但是在《物权法》出台后,公众对于物权保护意识的新一轮升温,从基站通信机房改变房屋住宅性质的角度提出的相对增多。

通信机房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由于架设楼顶基站的同时需要设置通信机房,为楼顶基站配套提供电源供给、软件配套等,而从方便管理和运维的角度出发,此类通信机房大都通过租借或收买商品房的方式在居民楼内取得。故此,居民往往以违反经营性改造的限制条款,按照《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为由,要求拆除通信基站。鉴别一处房产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主要是看它的产权证上是如何规定的(住宅或非住宅)。如果产权证上规定的是住宅,而实际上是用作非住宅使用,那么即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是违规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从这个角度看,无论移动通信的公共利益性如何,运营商辩解通信机房不属于经营性用房是于法无据的。运营商解决纠纷的唯一出路就是除了保证机房的运行环境安全可靠,不产生辐射,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外,还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通信机房产权纠葛是主要成因。产权的初始界定对于经济运行的效率会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同的产权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产权问题的不清晰,往往是造成外部性(尤其是外部不经济)的主要原因。具体到基站建设,在其过程中就具有很明显的外部性(包括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基站的外部经济无疑提升了移动通信质量,保障了移动通信发展;而基站的外部不经济主要包括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因设站导致社会矛盾或纠纷等。由于公共通信设施的寄居性,基站往往是依附于城市建筑物及大型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建设投资方、使用方及建筑物业主之间的权责不明确,产权不清晰,往往是造成运营商与居民间纠纷的主要原因。目前的基站建设模式多种多样,运营商可能采取了购买商品房、购买房屋使用权、租赁基站用房,或者委托房屋中介公司落实房源等几种方法。而且由于运营商在设站过程中始终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往往一落实房源就给予付款,期冀以此来确认法律事实,最终结果却往往疏忽了对于房屋产权的界定,导致基站建成之后引发许多潜在风险。

例如在租赁机房时没有进行资质调查,未弄清谁是产权人、谁是使用人、使用人是否具有产权人赋予的转租权;在基站通信机房购买过程中,基站机房的购置款虽已付清,但未履行必要的产权办理和过户手续,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日后对基站用房的合法性产生争议。运营商往往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忙于应付各类个案情况,以“建成并启动”为最高目标,而忽略了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一方面产权关系不清或者复杂,确定合法的出租人就会有一定的困难,容易导致出租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使整个租赁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出租人收取租金后,可能会因产权关系不清或者复杂而导致收益分配不均,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即使法律上有对电信运营企业保护的规定,但是处理诉讼或者纠纷同样会消耗电信运营企业的管理成本。综上所述,明确通信机房的产权法律属性,是减少基站设置法律风险、预防纠纷的重要前提。

基站辐射损害的举证责任及司法认定

随着基站辐射导致的投诉事件逐渐增多,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应对市民关于基站辐射的投诉或咨询。从其投诉性质看,虽然可能有部分确属运营商未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但是相当部分是源于市民对于电磁辐射的认识存在偏差。

通过对于电磁辐射危害性的剖析可以看出:所谓电磁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信号发射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关于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是否有害的问题,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启动课题研究,包括中国在内有60多个国家参与该项研究,2006年得出的结论显示:“过量的电磁辐射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低频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影响微弱,儿童白血病及癌症、神经性疾病等与电磁辐射没有因果关系。但儿童对辐射缺乏防御能力,建议幼儿园、学校远离电磁辐射源头。”一般情况下,基站天线安装在离地面15米至50米的建筑物或发射塔上,天线发射出的射频主要向水平方向扩展,很少向垂直方向传输,距水平方向10米至20米处辐射最强,人只有长时间在此范围内才有可能受到辐射影响。

事实上,我国对电磁辐射有着严格的技术限值标准。为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环保、卫生等部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颁发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等7部法规和国家标准,防护标准比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欧盟及中国香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还严格。但即便如此,目前公众对电磁辐射问题仍然存在一定误区,很多媒体也常将电磁辐射视为空中无形杀手,与雷达、输变电工频电磁场等混为一谈,当基站建造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等地方时,更容易导致敏感问题的出现。实际上,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主要在天线附近,只要基站建设天线架设满足保护距离的要求,公众是大可放心的。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电磁辐射污染等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归于特殊侵权行列,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损害事实”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却仍由受害人(原告)来举证,否则,权利得不到维护。与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不同,电磁辐射污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且对人体危害潜伏期很长,短期内的损害结果可能不明显,除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外,电磁辐射污染的损害后果是长期、渐进、累积的。因此,电磁辐射损害的过程虽在持续,但在损害结果出来之前,受害人(原告)是无法举证的。

也就是说,面对电磁辐射的危害在损害结果显露之前,受害人即使诉讼维权也基本很难胜诉,对于这种正在发生的持续性的损害但损害结果尚未明确显露出来之前,法律目前是无法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在实际的案例中,合法基站的拆除往往是基于民生问题的考虑后,政府、运营商与居民达成的妥协,赔偿也仅是针对租赁费用纠纷而形成的一致意见,真正因基站造成电磁辐射而成功获得赔偿的情况几乎为零。

实际上,《环境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因此对于电磁波辐射的举证和认定还可以按照《环境保护法》来执行,适用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可以考虑专门编制具有操作性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建立专门针对有害电磁辐射的标准体系和认定机制。

基站租赁合同

一个基站的建成,主要通过在楼顶设置天线及租借房屋作为通信机房以提供天线所需的技术配套及电源等,直接投资成本巨大,如需搬迁则成本更加可观。而正是因为基站搬迁成本巨大,在实际的合同谈判尤其是续租谈判时,出租方往往恶意要价,大大提升建站成本,也提高了电信基础网络铺设的总成本。假使运营商无法提价租赁,则基站被迫拆除,也影响了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整体效果。故笔者认为,出于移动通信基站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及公共利益性的考虑,不可将基站租赁完全等同于市场上的一般房屋租赁。

首先,应当关注基站租赁合同解除通知期。因为基站的投资成本巨大和全程全网的工作特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基站租赁的合同解除是由出租方提出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基站租赁合同的解除权的形成以议定条件或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条件为基础,《合同法》第96条还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事实上,在一般的房屋租赁中,出租方都会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准备时间,这是出于社会公德的考虑,而这个合理的通知期限,因为时间不长,租赁双方往往一般不会对此产生异议。但是就基站设置来说,基站通信机房的租赁不同于一般的住户租赁,一个基站的拆除需要进行整体搬迁的统筹,不仅搬迁本身工程浩大,还涉及对原先覆盖区域在基站搬迁后通信盲点的补足,所以它需要的通知期比一般住户需要的通知期更长。如果没有通过合同条款设定明确的通知期限,那么一旦由于市政搬迁等问题形成纠纷,出租方擅自断电等行为将直接影响基站正常工作,形成覆盖盲区。

其次,应当关注基站租赁合同双方的特殊义务。在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中,都会明确承租人对房屋的基本维护、不影响邻里、未经同意不得转租等。但是从基站租赁实际来看,双方都需要面临几个较为特殊的义务:从承租方的角度出发,由于基站通信机房并非住宅之用,而是长期存放工作状态下的电机设备等,其产生的噪声、热量、辐射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违反了合同法217条关于“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的周边邻里处于弱势群体且无法基于合同提出异议,如果没有针对此类情况的合同规定,运营商很难自觉地行使对通信机房环境维护的审慎义务,可能会造成扰民情况的发生。而由于移动通信专业性较强,如果不是业内人士,也很难在租赁合同签订中想到并提出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要求。

电磁辐射保护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网 电磁辐射 环境污染 治理对策

由于近年来我国电源迅猛发展,区域电网之间水火互济和跨流域补偿能力明显不足,电网与电源发展不协调的矛盾十分突出,决定了我国需要建设远距离、大容量的特高压输电系统。而与此同时高压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对生态环境却产生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土地的利用、电晕所引起的通信干扰,以及可听噪声、工频电磁场对生态的影响等方面。由于特高压输电电压高、分裂导线多等特点,必然导致导线表面电场强度以及输电设备周围的空间电场强度的升高,而特高压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出现的电晕现象和强电场效应对人体和生态环境是否会带来危害。同时随着微电子技术集成度的提高,微电子器件工作电压变得更低,耐压水平也相对更低,更易受外界电磁场干扰而导致控制单元损坏或失灵。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已于1988年开始对谐波限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美国“IEEE电子电气工程师协会”于1992年制定了谐波限定标准IEEE―1000。在IEEEstd.519―1992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的谐波电压畸变因数(THD)应在5%以下,而对于医院、飞机场等关键场所则要求THD应低于3%。

1输变电中电磁辐射及谐波的产生

交流输电线路工作时,导线上的电荷将在空间产生工频电场,导线内的电流将在空间产生工频磁场。电场一般用电场强度描述。工频电场能在人和物体上感应出电压。在强电场中,对地绝缘的人接触接地物体,处于地电位的人接触对地绝缘的物体,可能会有能感觉到的电流流过人体或出现不愉快的火花放电。这是工频电场的短期效应。关于工频电场另外一个问题是,工频电场是否会产生长期的生态影响。随着电压等级的提高,尤其发展到特高压阶段,输电工程的工频电场和磁场的长期生态影响如何,已经变成人们关注的焦点。而且选择输电线路走廊,除了考虑电气强度因素外,输电线路下方的电场强度是一个重要因素。

另外,由于发电机制造工艺的问题,致使电枢表面的磁感应强度分布稍稍偏离正弦波,因此,产生的感应电动势也会稍稍偏离正弦电动势,即所产生的电流稍偏离正弦电流。当然,几个这样的电源并网时,总电源的电流也将偏离正弦波。

在电力系统中谐波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非线性负载所致。当电流流经负载时,与所加的电压不呈线性关系,就形成非正弦电流,即电路中有谐波产生。谐波频率是基波频率的整倍数,根据法国数学家傅立叶(M.Fourier)分析原理证明,任何重复的波形都可以分解为含有基波频率和一系列为基波倍数的谐波的正弦波分量。谐波是正弦波,每个谐波都具有不同的频率,幅度与相角。谐波可以区分为偶次与奇次性,第3、5、7次编号的为奇次谐波,而2、4、6、8等为偶次谐波,如基波为50Hz时,2次谐波为l00Hz,3次谐波则是150Hz。一般地讲,奇次谐波引起的危害比偶次谐波更多更大。在平衡的三相系统中, 由于对称关系,偶次谐波已经被消除了,只有奇次谐波存在。对于三相整流负载, 出现的谐波电流是6n±1次谐波,例如5、7、11、13、17、19等,变频器主要产生5、7次谐波。下图1是谐波示意图:

主要非线性负载装置

(1)开关电源的高次谐波,它由五部分组成:一次整流、开关振荡回路、二次整流、负载和控制,这几个部分产生的噪声不完全一样;

a)一次整流回路噪声:这是电容输入型线路,整流脉动电压要超过C1上的充电电压,电流才从电源输入,电流波形呈脉冲形,对这种脉冲状电流波进行“傅立叶展开”后,可以看到:除了50Hz基波分量外,还有100Hz、150Hz、200Hz、250Hz、300Hz等高次谐波,这些高次谐波电流全部返回到公用电网中,造成公用电网的波形偏离50Hz;

b)开关振荡回路:开关三极管T1一般以20kHz以上频率频繁通断,使电路产生高次谐波。其次L1、L2线圈间有漏感,在T1工作时也会形成噪声;

c)二次整流回路噪声:首先,高次谐波流过L2-D5-L4-C2产生噪声。电流突变过程中在L2、L4上的反电动势也会形成噪声;

d)控制回路噪声:在完成控制过程也会产生噪声。

这几种干扰可以通过电源线等产生辐射干扰,也可以通过电源产生传导干扰。

(2)变压器空载合闸涌流产生谐波

变压器空载合闸时,可以列出下列方程:

i0 * R1 + N1=U1 * sin (ωt + α)

求解后得到:

Φl = -Φmcos (ωt +α)+Φmcosα(1)

Φmcos (ωt +α) ――磁通的稳态分量;

Φmcosα ――磁通的暂态分量。

如果合闸时,α= 0(既在μ1 = 0的瞬间合闸)得到:

Φ1 = Φm Φmcosωt (2)

在合闸后半周期时,磁通达到最大值Φl = Φlmax = 2Φm。

铁心中磁通波形对时间轴不对称,考虑剩磁Φ0,则磁通波形再向上移Φ0,从而使对应磁化曲线工作点移向饱和区,因此在磁通变化时,会产生8~15倍额定电流的涌流,由于线圈电阻R1的存在,变压器空载合闸涌流一般经过几个周波即可达到稳定。所产生的励磁涌流所含的谐波成份以3次谐波为主。

(3)单相电容器组开断时的瞬态过电压干扰:如果t= 0时,CB触头刚分开,弧电压很低略去,因此电源电压u与电容电压相等,即u = uc。

t = t1时,电流为零,电弧熄灭,而电源电压仍然按正弦变化,经过半周到达正向最大。但是,电容电压uc = -Um不再变化。断路器CB触头间电压Uj=U Uc = 2Um。

当t = t2时,如果此时弧隙介质击穿,这一过程可以看为Um直流电源经电感L突然加到电压为-Um的电容上,因分布参数产生高频振荡,形成高频电流:

ic = 2 * Um * ω0 * C * cosω0t,

电容器上电压为:

μc= idt = Um 2Umcosω0 t (3)

因此,高频电流ic经时间第一次过零时,高频电流被切断,电容器上电压Uc = 3Um最大值,如果此时电弧被熄灭,则Uc将保持3Um不变。

t = t3时,Uj = 4Um,此时弧隙又出现击穿,则电容器电压可达到5Um值。

实际上,由于触头间距在开断过程中不断增加,因此介质强度不断增大,当介质恢复强度超过电压增加速度,重击穿现象中止,完成开断,所以电容上过电压倍数不会达到3倍(上面的讨论是假设弧隙重击穿发生在电流过零后10ms,因此恢复电压达到最大值)。

用普通断路器投切电容器c1时(c1处于20Kv线路),产生1.8(p.u)过电压,导致谐振,谐振却又在c2处(c2处于6Kv线路)产生高于4(p.u)的过电压。

电力电子调速系统普遍应用于工业中改进电机效率及灵活性设备,调速装置内电力电子器件对过电压特别敏感,因此线路中瞬态过电压会造成调速系统的过电压保护误跳闸。由于与中压母线相连的电容器要经常操作,这意味着调速系统误跳闸事故会经常发生;

(4)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过电压:在我国10Kv、35Kv等级的中性点不接地配电网中,为了监视对地绝缘,一般采用三相五柱式电压互感器。在正常情况下,三相对地电压是平衡的,但是由于发生单相接地故障等原因,会导致三相对地电压平衡的破坏,还有可能使电压互感器线圈电感L和系统对地电容C在参数上配合,而产生谐振过电压。我们先看一下,它是典型的L、C并联电路。xc = ωC,xl =ωL,xc是线性参数,但是xL是非线性参数,其大小与铁芯饱和程度有关,如发生并联谐振,则产生较高的谐振过电压;

2 对环境的影响

2.1 对周围生物的影响

在输变电工程中,电磁环境会对输变电设施附近的人、畜和植物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人体产生的影响主要从生物效应和健康影响两方面。具有过强的电磁辐射的环境不适合人和动物的居住。

2.2 污染公用电网

如果公用电网的谐波特别严重,则不但使接入该电网的设备(电视机、计算机等)无法正常工作,甚至会造成故障,而且还会造成向公用电网的中性线注入更多电流,造成超载、发热,影响电力正常输送。

2.3 影响变压器工作

谐波电流,特别是3次(及其倍数)谐波侵入三角形连接的变压器,会在其绕组中形成环流,使绕组发热。对Y形连接中性线接地系统中,侵入变压器的中性线的3次谐波电流会使中性线发热。

2.4 影响继电保护的可靠性

如果继电保护装置是按基波负序量整定其整定值大小,此时,若谐波干扰叠加到极低的整定值上,则可能会引起负序保护装置的误动作,影响电力系统安全。

2.5 加速金属化膜电容器老化

在电网中金属化膜电容器被大量用于无功补偿或滤波器,而在谐波的长期作用下,金属化膜电容器会加速老化。

2.6 增加输电线路功耗

如果电网中含有高次谐波电流,那么,高次谐波电流会使输电线路功耗增加。

如果输电线是电缆线路,与架空线路相比,电缆线路对地电容要大10~20倍,而感抗仅为其1/3~1/2,所以很容易形成谐波谐振,造成绝缘击穿。

3降低对环境影响的措施

3.1变电站改善电磁环境影响的措施

(1)在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外侧如有居民,在民居周围种植高大乔木,可有效屏蔽工频电磁辐射。

(2)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建设输变电工程时,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应尽量采用地下电缆进出变电站。

(3)禁止在高压输变电设施防护区内建设、搭建民居。

(4)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已跨越的建筑物及民居,在重建时应严格控制新建筑的高度,留有充裕的安全裕度。

(5)对同塔双回路高压输电线路,应采用逆相排列,以减轻电磁辐射强度。

3.2高压送电线路改善电磁环境影响的措施

输变电工程中一般采用2种输电形式,即架空线路和电缆。架空线路在地面会产生电场和磁场,电缆因敷设在地下,具有良好的屏蔽效果而不会在地面上产生电场,但是仍会产生磁场。

为降低输电线路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目前采用的方式有:①改善三相导线的布置形式(在导线最小弧垂高度相同的情况下,水平布置较垂直布置的电场强度高);②调整导线相对地距离。三相导线相间距离(当采用紧凑型结构时可明显降低地面电场强度);③采用分裂结构和分裂间距(2分裂和4分裂导线。因其增加了导线的等效平径,可明显减少线路的电晕和噪声,但同时会提高线下地面处的电场强度);④选用同塔多回路建设型式等。

3. 3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和验收措施

在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各个阶段应认真履行环保程序,积极应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如采用海拉瓦技术优化路径选择,回避环境敏感目标;采用紧凑型输电技术、同塔多回输电技术、大截面导线技术等,提高输电容量,节约环境资源;采用张力放线和高塔高跨、线路杆塔高低腿设计,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在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中,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二、同时投入使用的“气同时”原则;项日建设前,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建成后,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投产。

3.4 抑制谐波污染的措施

3.4.1 对干扰大的设备与测控装置采用不同相线供电

因为测量、控制装置的许多干扰是由电源线窜入的,因此在规划供电线路时,对干扰大的设备与测控装置采用不同相线供电。

3.4.2 将测量、控制装置的供电与动力装置的供电分开

将测量、控制装置的供电与动力装置的供电分开。因为动力装置的负荷变动大,测量、控制、微机及电视机的负荷小,动力装置产生的干扰大,供电电源分开后,测量、控制、微机及电视机的电源与动力装置的电源相互隔离,可以大大减少通过电源线的干扰。

3.4.3 抑制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方法

其方法是要使它脱离谐振区。电压互感器的伏安特性U = f (IL),系统对地电容的伏安特性U = f (IC)和合成伏安特性U = f (IL IC),在oa区间,合成电流呈容性,合成电流随电压上升而增加,在ab区间铁芯饱和导致XL电抗减少(电感电流非线性急剧增长),最后使合成电流仍为容性,合成电流随电压上升而减少,所以ab区间是不稳定区间,在b点合成电流为零,这时XL = XC(IC IL),发生并联谐振。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压互感器或采用电容分压器可以从根本上避免铁磁谐振。

电磁辐射保护法范文第4篇

1.1科学的原则

我国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构建要在制度设立的程序、内容、技术上具有科学性。要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的保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避免因制度设立的主体多元化造成的制度上的重复与矛盾,使各项制度之间协调一致、相得益彰,实现制度的科学化、统一化。

1.2发展的原则

创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要坚持创新和发展的观点,实现管理制度与时俱进。管理制度要立足当前,谋划长远,使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具有时代特征。它要求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既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又要符合我国中长期发展的未来状况,具有前瞻性和预期性的功能。

1.3个性原则

构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由于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文化习俗、自然条件、经济科技水平不同,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特点也不相同,因而其环境管理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避免生搬硬套国外的经验做法。

1.4效益原则

通过构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促进我国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从始至终都要体现效益的原则,要坚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通过环境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逐步扭转我国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切实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2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2.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各项制度的产生,都来自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又服务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环境管理制度应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使其具有中国的特色,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服务。

2.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各项制度的组成系统符合我国国情,是为实现我国的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服务,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具体体现,适应了我国底子薄、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等实际情况。

2.3全局和整体效益最优理论

各项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把定性管理、工作目标与环境质量目标、点源单项治理与区域综合整治、宣传教育与法制约束、工作协调关系与环境管理责任等多方面的环境制约关系,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技术的和教育的综合手段加以科学地划分和组合,它符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基本规律,是环境的普遍规律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它也符合控制论等科学理论,是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环境管理工作上的运用。

3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的现实基础

3.1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三同时”制度;(2)排污收费制度;(3)限期治理制度;(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5)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制度;(6)环境管理现场检查制度;(7)污染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8)排污许可证制度;(9)行政处罚基本制度;(10)行政复议制度;(11)民事赔偿责任制度;(12)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

3.2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制度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2)环境监察稽查制度;(3)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4)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5)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7)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8)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3.3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标准依据

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都需要以一些量化的指标为依据。环境标准就体现了这种技术性要求,是评价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依据,也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我国的环境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强制性的环境标准应视同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推荐性的环境标准作为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指导,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实施。纵观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规范,从低标准到严要求的一个过程,对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现行的体系中包括水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等。水环境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水)。大气环境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大气)。固废污染控制环境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固废其他标准。移动源排放标准:汽车污染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放标准;农用车排放标准;机动船舶排放标准;其他相关标准。环境噪声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噪声监测标准;环境噪声基础标准。土壤环境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相关标准。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环境标准:放射性环境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其他环境标准:生态保护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环保产品标准;循环经济生态工业标准;其他环境标准。

4结语

电磁辐射保护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安全三要素;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范策略;保障作用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黑客技术和计算机病毒也在不断之变化,其隐蔽性、跨域性、快速变化性和爆发性使网络信息安全受到了全所未有的威胁。在这种攻与防的信息对抗中人、技术和管理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在哪里?

(一)技术层面的问题

1.网络通信线路和设备的缺陷

(1)电磁泄露:攻击者利用电磁泄露,捕获无线网络传输信号,破译后能较轻易地获取传输内容。

(2)设备监听:不法分子通过对通信设备的监听,非法监听或捕获传输信息。

(3)终端接入:攻击者在合法终端上并接非法终端,利用合法用户身份操纵该计算机通信接口,使信息传到非法终端。

(4)网络攻击。

2.软件存在漏洞和后门

(1)网络软件的漏洞被利用。

(2)软件病毒入侵。

(3)软件端口未进行安全限制。

(二)人员层面的问题

1.系统使用人员保密观念不强,关键信息没进行加密处理,密码保护强度低;文档的共享没有经过必要的权限控制。

2.技术人员因为业务不熟练或缺少责任心,有意或无意中破坏网络系统和设备的保密措施。

3.专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用非法手段访问系统,非法获取信息。

4.不法人员利用系统的端口或者传输的介质,采用监听、捕获、破译等手段窃取保密信息。

(三)管理层面的问题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完善的制度管理体系,管理人员对网络信息安全重视不够。

2.监督机制不完善。技术人员有章不循,对安全麻痹大意,缺乏有效地监督。

3.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使用者缺乏安全知识教育,对技术人员缺乏专业技术培训。

二.网络信息安全的防范策略

(一)技术层面的防范策略

1.网络的基础设施安全防范策略

(1)减少电磁辐射。传输线路做露天保护或埋于地下,无线传输应使用高可靠性的加密手段,并隐藏链接名。

(2)使用防火墙技术,控制不同网络或网络安全域之间信息的出入口,保护网络免遭黑客袭击。

(3)使用可信路由、专用网或采用路由隐藏技术。

(4)网络访问控制。访问控制是网络安全防范和保护的核心策略之一。包括入网、权限、目录级以及属性等多种控制手段。

2.软件类信息安全防范策略

(1)安装可信软件和操作系统补丁,定时升级,及时堵漏。

(2)应用数据加密技术。将明文转换成密文,防止非法用户理解原始数据。

(3)提高网络反病毒技术能力。使用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病毒库。对移动存储设备事前扫描和查杀。对网络服务器中的文件进行扫描和监测,加强访问权限的设置。在网络中,限制只能由服务器才允许执行的文件。

(4)使用入侵检测系统防止黑客入侵。一般分为基于网络和基于主机两种方式。还可以使用分布式、应用层、智能的入侵检测等手段。

(5)数据库的备份与恢复。

(二)人员层面的防范策略

1.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计算机用户的安全教育、防止计算机犯罪。

2.提高网络终端用户的安全意识。提醒用户不使用来历不明的U盘和程序,不随意下载网络可疑信息。

3.对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包括计算机安全法、计算机犯罪法、保密法、数据保护法等。

4.加强技术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三)管理层面的防范策略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重要部门和信息,严格做好开机查毒,及时备份数据。

2.建立网络信息综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运维管理、控制管理、资料管理、机房管理、专机专用和严格分工等管理制度。

3.建立安全培训制度。使安全培训制度化、经常化,不断强化技术人员和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三、安全三要素的保障作用更重要

在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的过程中,技术是核心、人员是关键、管理是保障,我们必须做到管理和技术并重,技术和措施结合,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在法律和安全标准的约束下,才能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

(一) 技术的核心作用

不管是加密技术、反病毒技术、入侵检测技术、防火墙技术、安全扫描技术,还是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技术、硬件设施的防护技术等,都是我们做好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的核心要素,技术支撑为我们建立一套完整的、协调一致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起到了核心的作用。

(二)人员的关键作用

人也是安全的一部分。人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不管是使用者,还是程序开发人员、技术维护人员,还是网络黑客,都是我们构建网络安全环境的关键因素,成也在人,败也在人。

(三)管理的保障作用

管理是不可缺失的,不论是技术上的管理,还是对人的管理,不论是技术规则,还是管理制度,都是网络信息安全的保障。很多安全漏洞都来源于管理的疏忽或者安全培训的缺失。

四.多说两句

网络信息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人员、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使用等多方面的因素,只有将安全三要素的保障策略都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高效安全的网络信息系统。世上没有绝对安全,只要实时检测、实时响应、实时恢复、防治结合,做到人、技术和管理的和谐统一,目标一致,网络信息就能安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