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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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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是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以地理信息系统和工作流为核心,在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库的基础上,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基础地理为基础数据,建立集GIS和办公自动化(OA)为一体的功能全面、性能稳定、操作简便的专业化信息系统,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的窗口式办公自动化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1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设计方案

1.1建设思路

义乌市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思路是:结合义乌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土地利用状况成果和2005年义乌市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革数据,结合2005年以来规划计划实施情况和义乌市基础地理数据,科学合理进行规划基数转换工作,使用GIS等信息化手段,依照上级下达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体的地形、地理数据等,设计好规划的主要流程。所建立的信息化管理体系,需要满足规划的编制、管理的成果以及规划实施等规划管理工作全过程。

1.2总体框架和设计方案

土地规划管理信息化体系包括相关的技术人员、编程软件、网络系统以及操作的标准方案。方案设计时,需要包括软件开发的检验、建设数据库的方案、规划软件、制订方案、研制规划管理的系统等方面。实现的技术中,要扩展GIS集成,探讨属性数据和地理数据的集成,并且了解多种的GIS的应用技术。在人员的准备中,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规划实施的具体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作为协作单位进行土地规划。技术准备中,由技术协作单位和规划实施单位共同成立技术组和专家组,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土地规划管理信息化报告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明确工作的技术路线、主要方法、步骤与时间进度安排,确定工作的分工、预算、成果要求等内容。

2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目标

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是,结合义乌市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和地方特色,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监管土地规划的实施情况,掌握规划目标执行情况和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了解规划的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提高土地规划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土地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逐步实现乡级、县级、市级、省级四级规划系统联网,充分利用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来安排用地计划、建设用地预审、规划修改等日常规划管理工作,最终实现土地规划管理信息化。

3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

义乌市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辅助编制子系统、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子系统、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管理信息子系统等内容。

3.1土地利用规划辅助编制子系统

土地利用规划辅助编制子系统主要利用计算机来辅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编制,能够使操作者方便、准确的进行规划布局。主要包括图形编辑、信息统计、规划基期信息统计、用途分区划定、规划调整、土地规划项目选址方案的比较、成果输出等;规划局部调整和修改包括对规划指标、用地布局等的调整。

3.2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子系统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子系统基于规划成果,采用了双向管理,即系统既能按上报项目要求提供方案、指标、图件等材料,又能在项目通过批准后在系统中更新规划库及相关库内容。主要包括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建设用地预审、农转用规划审查、项目选址、专项统计分析、图件管理等内容。

3.3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管理信息子系统

成果管理子系统主要是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及在规划实施中形成的相关规划成果进行管理,包括文档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文字资料等)、图件管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基期)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规划专题图或专项规划图及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产生的其他图件、影像资料等)、指标管理。4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成效

义乌市已经建立了涵盖县乡两级的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市范围内第一次实现了土地规划成果管理和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用地报批、用地预审等土地规划实施管理两大主要业务的信息化办公。从全省来看,浙江省第一次实现了规划修改的网上审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通过预录端口登录省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规划修改方案相关数据,并上传保存至省级规划数据库。省厅在受理纸质件后,各处室根据职能分工实现并联同步审核电子数据,极大的提高了规划修改方案的行政审批效率,提高了管理的科学性、实时性和准确性,获得了比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可减少大量的人力成本,节约大量的纸张耗材,节约了成本,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可以说从纸质件串联流转审批到电子件并联同步审批,这在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5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土地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历史突破,对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作为一种全新的土地规划管理模式,还需不断完善。

5.1存在的问题

缺乏后期资金投入和缺少专业的人才,是困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而缺乏统一的信息化建设标准,无法实现各级规划信息系统联网管理,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此外,在人机交互、数据导入导出、地图投影和坐标转换等方面系统还不够成熟稳定

5.2建议意见

加大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基层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利用近年来,地理信息软件技术取得的进展,通过软件重构和设计模式为信息化系统提供整合的技术支持,创建更加友好的人机互动界面,逐步实现乡级、县级、市级和省级四级系统联动,数据实时更新。

参考文献:

[1]玛依努尔·米吉提.土地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评价研究[J].科技风.2012,(18).

[2]沈明,王璐,陈飞香.土地规划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与应用[J].广东农业科学.2011,(1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字]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信息化建设 GIS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2)-10-83-1

1 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管理的重要性

土地利用规划方法包括:系统分析法、统计分析法、数学规划法、回归分析法、目标规划法,最基本的共同点都在于其规划过程均围绕着各种各样的数据,其成果同样均为各种数据集合,所以如何自动化、信息化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种形式的成果(例如:文本、图形、数据等等)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作效率。基于传统的人工管理存在着许多这样那样的弊病,信息形式不能多样化、长期保存难易丢失或损坏等等。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增加引发的土地供求矛盾与日俱增,新土地利用规划工作迫在眉睫。如何建立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来宏观调控土地利用,我们将目光放在了日益发展的GIS技术上,GIS技术在用地调整、数据更新、用地量统计、动态决策等方面有着实用的功能。以GIS为基础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使之成为其实施管理的重要平台,对实现土地管理信息化,及时、准确地提供基础规划数据,提高土地科学管理的水平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2 土地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设计理念与方法

2.1建立数据库,以土地利用规划原始数据及成果数据作为基本库,以GIS为基础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2.2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将GIS系统与SQL Server数据库进行关联,具有数据即时输入输出与动态更新、编辑处理、数据汇总、统计分析、自动成图出及数据更新等功能,与Windows操作系统紧密结合大大方便数据管理与操作,不但具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更有着友好的人机交互界面与操作。对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时监测、规划数据的统计分析及快速更新有着积极的作用。

2.3 数据库应满足的基本要求,首先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实施及管理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包括行业术语、地形图图式、土地分类规范、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等等都需要与以GIS为平台的数据库数据结构相适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行业规范;其次,系统应该满足矢量、栅格及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汇总、统计、成图、输出、实时更新等功能,能够满足日常信息管理、规划实施的基本要求,具有易学性、可操作性;最后还需要设置留有与行业中流通较广的其他软件与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甚至可以尝试与之建立有共同属性的标准数据格式,方便以后发展过程中用户之间的数据共享和软件、系统的协作开发。现在一般采用ArcInfo的格式管理空间数据,通过结合SQL Server关系型数据库进行设计与开发。系统的建立是以规划数据的利用和规划管理为主要目的。简言之,就是数据库、操作运行系统和一系列辅助功能组成的综合系统。

2.4数据库涵盖的数据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规划成果和规划实施等,通过文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专项或专题报告、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文本、规划工作报告、规划论证报告等)、表格(各项经济、计划、规划指标和基础数据)与图形(土地利用规划图、功能分区和现状土地利用图等等)三者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反映土地利用规划的整体信息。

3 核心功能的设置

3.1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入与输出(包括上述的三种数据方式:文本、表格数据和图形文件)、数据编辑(如地物属性的增删改等)与查询、投影转换、统计分析、系统维护和数据加密与保护等基本功能;值得注意的几点功能包括:

3.1.1投影转换,包括国际通用投影方式之间的转换。

3.1.2查询分析,包括地图浏览(放大、缩小、漫游)、量算(面积、长度等)、空间查询(包括属性和图形)、缓冲区分析、叠加分析等.

3.1.3统计分析,包括统计专题图、业务统计报表制作等。例如目前常见的DEM栅格数据结构分析,可以方便的从数据中获取等值线等重要数据,借助DEM还可以完成等高线绘制和坡度的信息获取进行空间叠置分析。

3.1.4系统维护,包括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库维护、用户权限设置、数据加密、网络安全设置等等。

3.2规划管理功能,这里尤指成果管理,指的是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及在规划实施中形成的相关规划成果的管理,包括图件成果和文档成果管理。图件成果管理,包括规划成果图件的存档、查询、调阅、统计、修改、输出等功能;文档成果管理,包括文档的存档、查阅、输出等。

3.3实施管理功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系统辅助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具有核减使用管理的功能,核减每一宗农用地转用项目的占用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形成现时计划使用剩余指标,供查询和制表输出;自动生成省级行政区域计划使用台帐,供查询和制表输出;统计、核算该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计算上年度节余指标。

3.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项目受理,生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台帐,根据项目划分的边界点坐标在图上自动标识项目的准确位置;初审是否符合供地政策、规划和用地定额标准;生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和申报图件。

3.5其他综合实用功能的设置,辅助编制包括规划的方案拟定、方案比较、成果输出等;规划局部调整和修改包括对规划指标、用地布局等的调整;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划审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分析;土地利用情况分析等等很多。

4 结语

土地利用变化间存在着复杂的关联性、邻域性、竞争性及政策约束性,充分管理并最佳限度的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以GIS为基础,明确目标、理清设计思路、严格把握设计依据来建设并丰富数据库建设内容,完善系统功能必将对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起到切实可行的积极作用,甚至能够为地球科学、环境科学和工程设计、乃至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划、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参考文献

[1]安国辉.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出版社.2008.12

[2]郑新奇.土地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08

[3]边馥苓.GIS地理信息系统原理和方法.测绘出版社.1996.08

[4] 姜晨光。高等测量学。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0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第4篇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范文第5篇

不搞强制全面推进

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精细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地)、县、乡(镇)级。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对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了安排,但由于比例尺较小、内容安排相对粗疏,一些地区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进一步细化、规范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当前,农村情况复杂多样,发展不平衡,资源分布不均,需求有缓有急。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要充分考虑上位规划定位是否明确、村“两委”班子是否团结、基础条件是否良好、村民意愿是否强烈、规划编制经费是否有保障等因素。因此,编制工作要因需而为,不宜强制全面推进。

《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r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此外,鼓励各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总体部署,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

村民拥有主体地位

该负责人强调,要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

为此,《意见》明确了工作流程:通过实地踏勘、入户调查等方式摸清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各类资源利用状况,了解村民实际需求和发展愿景;在规划成果编制中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规划成果要通过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多种途径,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