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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发展要求是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但我国的国情是城市发展迅速,而农村落后,因此,国家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模式,以城带乡实现共同发展。在此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利用成了城乡统筹的关键,农村闲置宅基地作为农村宝贵的资源,通过进行闲置宅基地复垦的模式,实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使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和城市紧张的建设用地指标结合起来,促进“三农”更好、更快地发展。为了使土地复垦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就要保证土地复垦的效益,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效益最大化,研究复垦工程规划模式可以为合理指导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一定的参考。目前关于农村土地复垦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对土地复垦过程的研究,邓小川等[1]分析了MAPINFO和AUTOCAD在土地复垦测量中的广泛应用。欧阳继伟等[2]对复垦项目设计中实施方案编写、规划设计及预算投资进行了探讨,得出复垦是破解耕地保护与保障发展用地矛盾的突破口。冯全洲等[3]提出了根据植物群落地下生境的层片结构,确定不同生活型植物土地复垦的覆土厚度,根据植物地境内生态因子特征,确定土地复垦的覆土基质,如此,可保证植物物种、覆土厚度及覆土土质三者协调适应,并能组建一个能自我调节的生态系统。蔡健等[4]以玉米和大豆为材料,采用裸地、玉米间作大豆等4种不同耕作方式,探讨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后的种植模式,最终得出秸秆覆盖和玉米间作大豆两种耕作方式应是目前复垦后土地的主要种植模式。叶忠杰等[5]认为,目前的复垦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而社会和生态景观效益则相对较弱。因此,笔者建议建立农村土地复垦效益评价长效机制。在全国城乡统筹试点的政策下,各地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城乡发展的复垦模式,使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6-8]。当然,在土地复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如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乡村规划滞后和复垦资金没有保障等,但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和资金投入,将复垦充分与乡村规划衔接起来等措施使复垦工作更加科学合理[9-11]。总体来说,目前关于复垦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研究内容还不全面,复垦工程规划多是在房屋没有拆除时现场踏勘确定的,对房屋及其建构筑物下的土地情况缺乏了解,且缺少对复垦工程规划模式的细致研究。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复垦中工程规划与宅基地地形的实际因素关系,分析了不同宅基地类型下工程布设的异同,旨在为合理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一定的参考,促进重庆市城乡统筹更好地开展。
1材料与方法
1.1研究区概括
研究选择了3个区县。合川区位于四川盆地东部,有重庆市“北大门”之称,距重庆主城区89km。合川区地跨东经105°58'37″~106°40'37″,北纬29°51'02″~30°22'42″,内有嘉陵江、渠江、涪江3江穿过。全境地貌大致分为平行岭谷和平缓丘陵两大类型:东南边缘之华蓥山区为平行岭谷地形,分布面积359km2,占幅员面积的15.5%;西北部广大地区,属川中丘陵盆地,为平缓丘陵地型,分布面积1997.21km2,占幅员面积的84.5%,境内海拔为185~1284.2m。多年年均降水量1320mm,水资源丰富。忠县位于重庆市中部,地处东经107°32'42″~108°14'00″,北纬30°03'03″~30°35'35″之间,位于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三峡移民的搬迁重点县。全县地貌可分为背斜低山和向斜槽谷丘陵,境内海拔175.0~1680.3m之间。年平均降雨量1100~1400mm,全县水资源分布不均。綦江区位于重庆市南部,四川盆地东南边缘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素有“重庆南大门”之称。介于东经106°23'~106°55',北纬28°27'~29°11'之间,綦江县地处新华夏系第三隆起带和沉降带之间,即四川沉降褶带之川东褶带东缘与川鄂湘黔隆起带西缘的交接部位。以藻渡—岔滩一带的三迭系地层为界。地貌南部高、北部低,边缘高、腹部低。以山地为主(占全县幅员面积的67.6%,丘陵占32.4%),境内海拔为188~1814m。雨量充沛,年均总雨量为1071.2mm,但分布不均。
1.2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对复垦农户宅基地的调查和6个复垦项目。调查主要是对农户宅基地及其他附属用地的基本属性,如宅基地下土层厚度,房屋类型、有无粪坑或粪池等。P1代表单位面积内拆除房屋面积,P2为拆除量与建设规模之比。房屋面积和拆除量数据来源于6个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表1—3的数据为所选6个项目各指标数据的平均值。
1.3研究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选取重庆市綦江区、合川区和忠县3个区县为调查对象,每个区县各2个共6个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分别为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家村、罗汉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川区龙市镇海慧村和凉岩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忠县永丰镇东方村和复兴镇天子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取3个区县各100户宅基地共300处宅基地进行调查。对复垦农户的宅基地所处位置坡度及其他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农户宅基地位置坡度将复垦宅基地分为平坦型和坡度型,并对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复垦农户房屋类型分析
重庆市复垦农户房屋有6种结构,不同区县同种房屋结构单位面积建设规模内拆除面积差异较大,相同区域P1也各不相同。农户房屋有混合、砖石、砖木、穿逗和土墙5种,简易结构主要为猪舍,相同区县不同房屋结构单位量P1差异大,不同区域同一种房屋结构单位量P1差异也很明显。其中,綦江农户房屋主要是土墙和砖石结构,复垦1hm2建设用地有7.93m2。土墙结构房屋和32m2砖石结构房屋,合川主要为砖石、砖木和混合结构,分别为5.00、0.87和0.80m2hm2,而忠县农户各种房屋结构P1除混合结构较大和简易结构较小外,其余4种房屋结构P1较均匀,约为1.87hm2。重庆市复垦中农户不同房屋类型比例由大到小排列为土墙、砖石、混合、砖木、穿逗和简易结构(见表1)。此外,重庆市不同区县土地复垦中各拆除工程单位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3个区县除条石拆除单位量比较接近外,约为2.53m3hm2,其余差异明显,其中綦江拆除工程中土墙占了大部分,其拆除为7.13m3hm2;合川和忠县除了条石拆除外,砖墙和土墙是其主要的部分,合川分别为0.67m3hm2和0.60m3hm2,忠县为2.87m3hm2和1.6m3hm2。
2.2闲置宅基地类型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中每个片块由宅基地和宅基地附属用地组成,宅基地附属用地又包括院坝和其他附属用地。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房屋、院坝及猪舍3种。根据宅基地所处位置坡度大小将宅基地分为两种类型,第1种为平坦型,地面坡度为0°~5°,第2种为坡度型,坡度为6°~25°,详见表3。由表3可知,不同区域宅基地地面坡度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同坡度宅基地所占比例相似,建构筑物拆除后地面多为平地,且农户都有粪坑或粪池用于日常饲养牲畜。复垦农户宅基地地面多为平坦型,其所占比例为94%;坡度为6°~25°的宅基地较少,约占调查总数的6%。
2.3不同宅基地类型的工程规划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可行、方便农民生产生活、节约投资的原则进行。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3方面。
2.3.1平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分析
平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较简单。平坦型宅基地主要是指建构筑物拆除后地面比较平整,宅基地、院坝及其猪舍可以处于一个台面或单独台面坡度小于5°。土地平整工程的内容包括土石坎设计、杂物清除、翻耕和客土。石坎可根据实际设计为干砌条石和浆砌块石两种,如綦江可在条石不够用时设计浆砌块石石坎。杂物清除主要是对复垦片块内的零星杂物进行清除,便于后面工程施工。客土设计是在复垦后土层厚度达不到耕作土层0.4m要求的区域进行覆土,覆土后要保证有效土层厚度达到0.4m以上。田间道路工程的规划在合理的前提下,考虑方便农民生产活动,尽量按照原有的路线规划,主要包括维修和新修生产路,其路面材质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水泥路面和石板路面。农田水利工程规划主要包括排水沟和沉沙凼等。平坦型宅基地地面通过土地平整工程后可复垦后水平田块,详见表2。
2.3.2坡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分析
坡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比平坦型复杂。坡度型宅基地是指建构筑物拆除后宅基地所处位置地面坡度为6°~25°,因为房屋下地面多为平地,因此,坡度型又包括了平坦型。这种类型的地块工程规划较平坦型复杂,其土地平整工程中要先对有坡度的区域进行降坡处理,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当坡度小于12°时可降坡至5°;当坡度为20°时可降坡至10°,之后按照平坦型处理。降坡的施工可以按照先清田坎基槽,砌筑田坎,再坡地土石方移动、挖高填低,对挖方区进行0.4m厚的翻耕,最后挖填平衡,即将降坡土方均匀覆在平整后的田块表面。当石坎高度大于1.2m时石坎底轮应设计为双轮条石,且有丁字石,其中1.5m的石坎应布设两轮丁字石坡度型道路,设计可能还会涉及梯步,及当生产路纵坡大于15°时可采用“梯步+斜坡”组合型,即半幅为梯步段,方便人行走,半幅为斜坡防滑段;当生产路纵坡在5~15°之间时,设计对路面采取凹槽防滑处理。坡度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应该控制最小比降在8‰左右,若沟底坡度大于25°时应设置跌水式消能。详见表4。坡度型宅基地经施工后可复垦为水平田块和坡式梯田两种,水平田块田面宽一般为7~30m,后者田面宽一般较前者小。
2.4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复垦项目的效益。农村建设用地是农户的生活场所,经过多年的压实和频繁的人工改造,其原始的地面状况可能已改变。因此其工程规划设计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复垦工程效果,而且对农户的生产和生活也有重要影响。目前在项目工程规划设计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土地平整工程中覆土厚度的设计应该符合实际情况。复垦后耕地的有效土层厚度≥0.4m,其覆土的厚度应该是由现场踏勘时调查原有土层厚度决定。当前存在为了使片块内部土量分析达到平衡,而不顾实际土层厚度的情况,这将直接影响到复垦后耕地质量。其次是石坎布设时没有很好地结合片块周边地形,只为追求片块图面视觉美观。最后是道路和沟渠的规划应尽量避开粪池或粪坑的位置,因为经过填埋后的地面可能会下陷而影响了工程质量。总之,目前重庆市在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其规划设计人员应该在踏勘中仔细询问农户拟复垦地块的基本情况,再结合工程规划设计的原则进行,道路和沟渠的规划应该尽量结合原有的路和沟渠,避开地面可能塌陷的位置。
关键词:土地测绘;土地规划;信息化;应用;发展
1 土地测绘工作信息化的现状
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各个方面逐渐走向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土地的整理工作中,测绘技术水平也逐渐实现信息化。一般情况下,为了操作的方便和精确,我们可以用GPS全球定位系统集野外数据,以卫星为基础的无线电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这种方式在土地测绘工作中具有全能性、全天候、连续性和实时性等特点,操作十分方便安全,并进一步提高了测绘技术水平,更好的服务于土地整理工作。 在土地的调查预测到开发整理,整个工程够需要测绘工作的应用,测绘方法在不同的开发阶段具体有区分,测绘方法在不同阶段的应用意义不同,土地的测绘工作在土地资源管理中能够提供一个科学的数据依据,为每个阶段的科学性决策提供数据,测绘工作在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工程施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中提供数据支持,测绘工作在土地资源的应用中意义十分重大。
在发展过程的不断进行中,经济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测绘工作中融入了计算机技术和测绘技术,并且随着科学的应用发展测绘技术逐渐向一体化、自动化和数字化的方向快速发展,信息化测绘对当前测绘工程来说是一个未来的发展方向,与传统的测绘方式相比,信息化测绘很大程度地提高了测绘的效率和测绘准确度,随着测绘技术人员素质的不断提升,在测绘信息化工程上测绘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和完善。
随着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技术在各个领域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土地开发和整理逐渐实现了信息化,信息化的测绘方式把传统的测绘方式提高到更为科学、规范和精确,并且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工程人员的负担,工程人员不用翻山越岭进行室外的实地测绘,提高了工作效率解放了人力,土地管理部门为了对土地更为有效的开发利用就需要进行土地的开发和整理,从而保证土地资源满足规划基本需求,为土地资源的后续利用提供基础,土地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整理中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在土地开发整理中必须使用测绘图,而测绘图就需要根据信息化测绘技术来完成,第二,在测绘工作中的数据也是通过测绘的信息化来得到的,在技术支持下测绘工作利用定位系统或者其他先进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能够精确便捷的为测绘工作提供数据支持,信息化测绘技术在整个土地资源的管理和整理过程中都尤为重要,促进了土地资源整理的合理的规范化,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也要充分利用先进测绘仪器,搭建数据平台,不断完善土地资源数据库,实现土地资源数据的共享,从而对土地资源工作开发和整理。
2 土地测绘信息化在土地规划中的应用
2.1 调查 土地测绘信息化的应用之一就是土地的更新调查,这种更新调查是根据之前的土地调查数据利用现有的技术,例如卫星和航空影响等方式,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运用国家基本标准采取新土地的分类系统,从而高效的对调查区土地进行全面实时的调查,其中常用的工具有RS快捷、实时、高效地获取土地利用变化信息;GPS快速准确采集土地利用变化图斑的空间位置;GIS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编辑实现数据管理自动化。建设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与影像数据库,采用现代遥感技术通过遥感影像和外业进行实地调查;实现调查数据的管理和更新机制的建设;逐步建立起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
2.2 勘测定界 土地的勘测定界包括很多方面,土地勘测定界要以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为基础,对土地的使用范围和利用现状进行实地界定,对于用地面积以及权属调查、土地测绘等都要详细进行,并且在勘测结束之后编写勘测界定报告以a提供数据资料,具体的勘测定界有很多步骤,其中有外业调查、测量、整理汇总等主要阶段。在土地勘测界定中要积极使用信息化的测绘技术,在土地勘测定界的工作中可以使用GPSRTK技术进行定位,通过相对定位原理实时计算出流动站的三维坐标及其精度。采用GIS与数据库技术相结合实现内业数据处理的自动化,保证数据统计的准确性以及方便数据的查询。
2.3 开发整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行,越来越多的进行迁村并点,促进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推进农民住宅的集中和搬迁,还有乡镇企业的集中迁向工业园区的工程,对零散地块进行归并,农田实行集中经营的策略,采取退宅还耕的措施进行土地资源的有效整理,通过实施村镇规划增加耕地面积。通过挖掘城市存量潜力,解决城市建设用地,实施盘整闲置土地开发整理。矿区土地开发整理。通过对工矿生产、建设形成的废弃土地,进行复垦整治,增加农用地或建设用地,改善生态环境。灾区土地开发整理。结合灾后重建对水毁农田整理,兴修水利和移民建镇,对移民后旧宅基退宅还耕整理。
土地复垦规划是土地复垦工作的主要依据,搞好土地复垦规划, 对于科学指导土地复垦活动、合理安排土地整理开发项目、保障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4 规划设计 在土地利用的规划工作中需要大量的测绘信息,对于土地的基本信息充分了解才能科学合理的进行土地的利用规划工作,其中土地信息包括了土地的具体区域位置、数量,土地基本质量情况以及价值等,在规划设计工作开始之前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对土地以上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并且做出初步分析和判断,在规划设计中土地的信息化测绘很大程度了凸显了它的优势,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土地信息收集方面具有实时性、准确性、自动化和高效的特点。通过RS直接获取土地信息,通过遥感的数据处理,可以直接得到理想的图片及数字结果,利用GIS强大的分析和处理功能,可以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并自动生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数据库,利用GIS的可视化功能,结合规划设计中的各种应用模型,还可以实现对规划设计的结果进行模拟显示和分析。
3 结语
搭建统一的土地信息开发管理平台,提高土地测绘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是实现土地测绘资料公益性、基础性、权威性和准确性的主要途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土地信息管理技术和平台开发,最终更好的实现土地测绘和规划的信息化应用。
参考文献:
[1]易应东.浅析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土地规划管理、执法监察中的应用[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24):719-719.
我镇2011年经省国土厅批准的皖政地【2010】173号增减挂项目,涉及、枣林、李庄、、、张圩6个村居,19个自然村庄。在市、县第二、七批次初验基础上,加快推进第五批次村村庄复耕进度。同时对照县委下达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职责,经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就我镇2012年土地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完成2011年增减挂任务
1、3月30日前完善五村村庄工程任务,确保省国土厅验收通过。
2、加快村村庄复耕进度,严格按照县委规定的序时进度完成任务,确保省国土厅验收通过。
3、村增减挂项目完成时间计划
二、2012年整体推进、占补平衡、高标准基本农田整体推进项目申报任务分解
1、根据我镇土地利用现状,2012年申报社居委整体推进项目,社居委位于合阜高速路两侧,村庄主要集中在高速路东侧,全村10个自然村庄,土地总面积6214.9亩,其中村庄面积574.42亩,水塘面积506.2亩,未利用土地面积444.1亩(田埂),农田整理估测净增耕地7﹪。
2、依据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我镇2012年申报县级废糖以及未利用土地占补项目400.0亩,任务分解分别是庄王社居委80.0亩、李庄村50.0亩、村50.0亩、侯集村50.0亩、杨湾村40.0亩、枣林村40.0亩、徐岗村30.0亩、张圩村20.0亩、村20.0亩、薛桥村20.0亩。
3、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镇特殊的地形地貌2012年申报李庄村高标准化基本农田示范项目,项目区面积7787.6亩,其中耕地面积5606亩,水塘面积645亩,未利用土地面积617.8亩(田埂),农田整理估测净增耕地15﹪,
三、2012年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完成时间
1、整体推进项目: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对拟申报村的土地利用现状、村庄现状、房屋结构、面积情况、居住户数、人口数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3月20日前完成对拟申报村组入户调查、到村、到组不定时召开会议,征求村两委和群众意见、拟新建村庄选址、建设房型、户均面积、货币安置等情况;4月30日前落实规划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上报县国土局审查后入库;5月30日前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测绘勘测定界,经审查核对无异议后,编制项目区规划设计、预算方案上报县国土局;6月30日前完成建新区规划设计方案两上两下征求意见。2、高标准化基本农田项目: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对拟申报村的土地利用现状、村庄现状、水利设施利用状况、当家糖面积、实际可耕地面积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3月20日前完成对拟申报村组入户调查、到村、到组召开会议,征求村两委和群众意见、4月20日前落实规划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上报县国土局审查后入库;5月20日前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测绘勘测定界,经审查核对无异议后,编制项目区规划设计、预算方案,上报县国土局;6月20日前完成高标准化基本农田规划设计方案两上两下征求意见。3、占补平衡项目: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对拟申报村的土地利用现状、水利设施利用状况、当家糖面积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4月20日前完成对拟申报废塘进行调查、到村、到组召开会议,征求村两委和群众意见;5月20日前落实规划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上报县国土局审查后入库;6月20日前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测绘勘测定界,经审查核对无异议后,编制项目区规划设计、预算方案上报县国土局;9月20日前完成废糖工程施工任务,申报县国土局验收。
四、工程施工方法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每个项目工程均交给复耕所在村的村民理事会或者招投标企业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的工作协调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所产生的隐蔽工程由镇隐蔽工程领导组负责丈量登记,并当场签字确认。
五、组织领导
六、奖惩规定
第一条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
本规定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县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灾毁等)旧村复垦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设立专户、封闭运行
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交易平台与购买方确定交易数量和价格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安置费用。根据各乡(镇)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对一户一宅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可在村庄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要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旧村土地复垦费用。旧村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直接工程施工费,包括:旧建筑物拆除并外运弃渣、土地平整、耕作层客土、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等。
(三)灾后重建费用。因地质灾害、灾毁等实施的旧村复垦,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应主要用于灾后重建,包括灾后重建家园补助;项目所在乡(镇)、村的道路、农田、水利、公共设施等受损灾后修复重建工程费用等。
(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新农村基础设施是指为农村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新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六)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费用。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专项规划;项目所在乡(镇)、村根据确定的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旧村复垦范围,按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的费用支出。
(七)旧村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费用。包括:旧村土地复垦工程直接工程施工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即土地清查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即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及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其设计与投资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169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标准的通知》(财建〔〕79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从县级专户中拨付至乡镇政府专户)。乡镇政府享有项目资金审批权,即项目资金的使用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规范项目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呈报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规范内业资料管理。
第六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县财政、审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
第十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条、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第十三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