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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土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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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土地规划

农场土地规划范文第1篇

1基本情况

60年代以来,地方、兵团农十师相继在阿勒泰地区建立了一系列农场、团场,由于缺少经验,规划时只考虑条田大、整齐、美观,而忽视了地形及水文地质条件,规划出的条田宽400~600m,长1000m左右,结果造成灌排渠系布置不合理,灌排不协调,使广大农垦职工深受其害,灌排渠系冲刷、淤积严重,地下水位上升及土壤次生盐碱化,农业减产、撂荒、弃耕现象严重,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从90年代初,各地方农场及兵团垦区开始对条田进行改造,由于种种原因,兵团垦区条田改造工作进展较快,地方农场的改造工作量还比较大。

2影响条田规划的主要因素

2.1地形条件

地形条件直接影响着田间灌溉网的布置,也影响着灌排渠系的布置形式。

处于山前冲积扇和泉水溢出带以上的地区,由于坡度较大,条田规划首先应满足灌溉和机耕的要求。当条田长边平行等高线时,横向布置的毛渠长度即为条田宽度。当坡度大于5‰时毛渠流量过大会发生地表冲刷,这样就要求毛渠控制面积要小,毛渠布置要密,毛渠长度也要短,这样才能保证灌水时间。当毛渠纵向布置时,毛渠长度即为条田长边,如果条田过长,毛渠易受地形横向起伏变化的影响,造成末级固定渠道挖填方工程量过大,灌水困难,也不利于土地平整。实践证明,山前冲积扇和泉水溢出带以上地区,由于土层薄、坡度大,平整土地工程量不应太大,条田宽度为100~200m,长度为600~800m较为合适。

在泉水溢出带下部及冲积平原地区,地形坡度较缓,土层较厚,但往往地下水水位较高,排水条件不利,土壤盐碱化情况较严重。一般在地形坡度小于1/500~1/1000时,且地形在横向变化不复杂时,可采取纵向布置形式;当地形较复杂时可采取横向布置形式,但无论何种布置形式,条田宽度应控制在100~150m,长度在600~800m为宜。

2.2水利土壤改良条件

2.2.1灌溉

灌溉网的布置形式决定了条田的布置形式及规格。条田过大,不利于适应地形变化,土地平整工程量大,易造成灌水不均匀,灌溉时间长,影响灌后的适宜作业时间。在一般情况下,一块条田要求两昼夜灌完,以便机械及时进行作业。

2.2.2排水

排水规划主要表现在末级固定排渠(农排)的间距,这样也就确定了条田的宽度,排渠的间距是水利土壤改良的关键因素,而影响排渠间距的主要因素是土壤质地情况,土壤质地条件不同,排水间距的差距很大。确定排渠间距应通过科学实验及经验总结。

本地区排水均为明渠排水,设计排水深度时,如果渠道太深,一方面占地多,工程量大;另一方面边坡坍塌严重,造成渠道逐步变浅或严重淤积,失去应有的排水作用。近几年,各团场在条田改造工作中逐步摸索出一套经验,在本区农排深度一般在1.5~1.8m较为合适,农排间距宜控制在100~150m左右比较好,再宽则条田中间就容易出现土壤次生盐渍化现象。各团场条田改造的实践证明,在明排条件下,采取“浅、密、通”的排水原则是可行的。

2.2.3土壤条件

据调查,本区耕作土壤多为棕钙土、风沙土、草甸土、栗钙土等,土壤质地以砂壤土为主,也有少量轻粘土。在作条田规划时,在同一条田内应尽量保持同一类型的土壤,当遇到有不同类型土壤时,应把条田规格适当缩小,以避免因土壤理化性状的不同引起的耕作、播种、收获、灌水的矛盾。

2.2.4防风

林带的综合效益在条田规划与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的防风固沙、生物排水、调节小区气候、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农业高产等作用,在条田设计及布置时应给予高度重视。

从林带的防风效果出发,应采取“窄林带、小网格”的林带结构体系。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183团经验,林带有效防护距离仅为树高的10~15倍。因此,林网不宜过大,林带本身宽也不宜过宽,如林带过宽,则林农争地,争水矛盾较大。窄林带可以使林、渠、路结合,可使树木受光充足,生长旺盛,林相稳定。防风效果则靠发挥林网的作用。据经验,本区一般采用林带宽度6~8m左右,纵横向均应布置,主林带间距为200m左右,林网之间面积以150~200亩较为合适。这样也就相应地确定了条田面积的规模。

2.4机耕作业条件

条田的尺寸和形状直接影响机械作业效益,其中条田的长度是影响机械效率的最重要的因素。条田规划在满足灌溉、排水与改良盐渍土等条件下应尽量满足机耕作业的要求,以充分发挥机械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实际测定,当条田长度小于300~400m时,机械生产效率显著降低,但当条田长度超过800m时,用于转弯的时间损失所占比重很小,条田长度对机械效率的影响已不明显。根据本区国有农场、团场的具体条件,考虑条田长度以800m左右较为适宜,最短不宜小于500m。

3条田改造

条田改造中,一般是把原来较大的条田改小。在冲积扇及泉水溢出带以上的部位,只是把条四变窄,将宽400~600m、长1000m的大条田,一分为二、三或四即可,是否仍然保持横向布置形式,当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冲积平原地区,总的地形坡度较缓,但局部地形也可能起伏较大,并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因此这里的主要问题是要解决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改良盐碱土的问题。其条田布置,横向与纵向均可。在地形坡度稍陡且地形变化较复杂时,可采用横向布置,条田缩窄,增加排水渠及林带密度,以达到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目的;在坡度比较平缓的单一地形条件下,可采取纵向布置形式,有条件时采用灌排渠道相间布置,以便最大限度发挥排水作用。这样可能涉及横改纵的问题,改变条田方向,按合理的宽度划分条田,一般宽度为100~150m左右。

农场土地规划范文第2篇

土地调查,需要创新土地利用监测技术与方法。在土地类型识别技术中,开展南方丘陵多云多雨区域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关键技术研究,利用高分、多源遥感数据提取和分析各类地物的光谱和空间信息,实时准确把握土地利用动态。在土地质量管理监测中,优化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布点技术,提升耕地质量监测效果。

土地评价,要创新土地利用效率评价方法与技术,开展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利用效率评价,为提升土地利用综合效率与效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供科学依据。土地评价指标体系仍然是各种土地评价的重要研究内容,如果指标体系设计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所得结果难以解释现实,甚至与实际相悖。土地规划,应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技术与方法。此谓“村级”可包括村庄、小流域、小型农场、生态农庄和农业生态园等农业生产基层单元。

需要建立公众参与式规划编制技术体系,研究以自下而上为主的规划技术路线,提升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在土地利用与管理实践中应注重土地功能的认知,开展功能分类基础研究,建立土地功能价值评估体系,探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功能演变规律及时空耦合机理。土地保护,尤其是耕地保护在土地利用与规划研究和实践中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技术上,探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修复等新技术,完善新增或整治耕地质量等级折算方法;制度上,探索我国耕地保护补偿的长效机制,研究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的运作机制。应两型社会建设目标的要求,加强农村闲置土地研究,探索农村闲置土地的界定、评价与处置的理论、技术与管理办法。南方稻田作物多熟制现代化生产条件下的土地可持续利用是个新课题,可以开展稻田质量保育、土地生产力变化规律等研究。

国内外土地利用研究选题视角不同。国内学者多为问题导向,从实践出发,开展调查和实证研究,以寻求解决矛盾、改造世界居多。国外学者多为理论导向,倾向于从历史资料、野外调查和数据分析中,提炼总结性、概括性的命题,关注土地利用内在因子的作用机制和运动规律,以求真、认识世界居多。

作者:段建南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

农场土地规划范文第3篇

拆除行为违法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拆除行为违法赔偿诉讼中,由当事人就赔偿事项的主张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拆除行为违法赔偿案件是行政诉讼的一种案件类型,关于举证的基本原则应当遵从行政诉讼,但是,因为赔偿诉讼的前提应当以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即拆除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审理思路重点在于原告的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调解,具有民事诉讼的特点,因此,就举证责任而言又有其特点。

目前关于拆除行为违法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拆除行为违法赔偿案件是以拆除行为违法为前提的,关于拆除行为被告已经在合法性审查中承担了举证责任,即使没有举证也被视为没有证据承担败诉后果,因此在赔偿诉讼中,因争议焦点不是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故没有法律依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只能由原告举证。

第二种观点: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被告作为作出拆除行为这一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或实施拆除行为的机关,对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义务,赔偿作为拆除行为的后果,以行为为存在的前提条件,不能与行为分割对待,而且,在赔偿诉讼中被告是主张不赔或少赔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应当被告举证。

第三种观点:谁主张,谁举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赔偿规定》)第32条的规定,原告在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审判实践中,拆除行为违法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情况下是损害事实及赔偿数额。因为不论是一并提起的赔偿诉讼还是单独提起的赔偿诉讼,前提都必须是拆除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关于拆除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问题,因为拆除行为都是针对一定的建筑物的拆除,损害有特定性,没有拆除就没有建筑物的消失,因此这种因果关系建立在一般人能够认识的基础上,因果关系明显,也不是争议焦点。既然损害事实及赔偿数额是争议的焦点,原告对于自己主张的损害及要求的赔偿数额就要举出证据证明,被告要否认原告的损失及提出的赔偿数额,就要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不存在或损失少,这与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是相同的,法院判决确认损害事实只能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

其次,现有的法律规定,除上述《赔偿规定》第32条,原告在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的规定外,《行政诉讼法》的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些条款虽然都是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既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实质上是行政机关的一种主张,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举证,与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致的互不排斥。由于对于赔偿部分的举证责任问题《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些都是拆除行为违法赔偿案件审理中,确定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拆除行为违法赔偿案件赔偿责任的确定

对于目前__市两级法院诉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案件,笔者作过简单分析,在这类诉讼中,确认行为违法案件占八层以上,但是,判决赔偿的案件比例很小,关键是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表现之一,拆除行为与拆迁行为交叉重叠,原告拆迁补偿与拆除行为造成的物品损失赔偿放在一讼,以致要求物品赔偿的部分没有证据及独立请求数额,即使在法院诉讼指导下,确定赔偿数额,也没有证据。如:周某某申请某区行政执法局违法拆除赔偿案。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在拆迁范围内,因与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拒不搬迁,某区行政执法局强制予以拆除。周某某,法院以某区行政执法局没有职权,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确认违法,但是因周某某提出证据都是拆迁补偿问题的证据,提出的财产损失是收购的废旧物丢失,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而区行政执法局有录像证明废旧物被人用车拉走,虽然录像证明不了是周某某自己拉走,周某某也否认自己将废旧物拉走,但是周某某没有提供证据,与执法局的录象证据相比更不利,故赔偿请求被驳回。

表现之二,原告的权益在合法性上欠缺合法条件,无法确定赔偿责任。如:吕某诉某区土地规划局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案。吕某于1987年即与辉山罗家沟乡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辉山地区土地建养殖农场,每年上缴承包费,2001年市政府建辉山绿化隔离带,拆除部分房屋,区土地规划局将吕某农场的房屋一并拆除。诉讼后,因区土地规划局没有证据证明吕某的农场房屋在辉山隔离带规划范围内,故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由于吕某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且没有规划审批,属于违章建筑,赔偿请求被驳回。

表现之三,原告的建筑物被拆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解决。如:张某诉某区执法局拆除违法案。张某从街道办事处购买商亭从事经营,因为要清理露天市场,某区执法局以没有规划审批为由,认定张某的商亭属于违章建筑,对张某进行了处罚并将商亭。诉讼后,法院认为商亭是街道建设并卖给张某的,如果是违章建筑,建设者是街道,应当对街道处罚,且商亭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同时认为,张某的赔偿请求应当向街道民事追索赔偿,事实上街道准备给张某补偿,故驳回赔偿请求。

拆除行为赔偿责任确定,个案不同,标准不能确定同一,但是要充分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款规定的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致因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或破坏,发生纠纷有据可查。对于要

求拆除行为违法涉及物品损失赔偿的案件,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抗辩证据,即在拆除前没有办理证据保全、录像等,或者证据保全及录像等证据证明不了不予赔偿、减少赔偿的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损失,应当酌情赔偿。这样即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例如前述第一个案例,对于周某某主张的赔偿,关于拆迁补偿部分,明确告之由行政裁决解决,关于物品损失赔偿部分,如果执法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周某某自己用车拉走了废旧物,或者周某某提供证据证明用车拉走废旧物的是执法局不是自己,那么,法院应当以执法局主张不予赔偿的证据不足,而判令执法局赔偿废旧物的损失,具体数额可以在周某某主张的赔偿数额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额度。实践中,按照这一标准,本院在2006年尝试判决了3起案件,效果基本可以,尽管当事人有想法,但是均表示服判。而且这么判决的社会效果比较好,一方面,对行政机关而言,增强其责任感,要让其懂得野蛮执法要付出代价,即使赔偿数额不大,但是对其来讲,有一个国家赔偿案件担着、势必影响行政机关形象。另一方面,对于相对人而言,要让其懂得,法律是有程序的,不同的问题要用不同的途径依法解决,增强法制观念,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依靠法律武器,走正当途径,不能暴力抗法。

农场土地规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德国农业、 农村发展模式 、未来启示

一、德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概况

德国是农业高度发达的国家,表现在“四高”的发展水平上:一是农业生产的效率高。农业从业人员约占总劳动力的4%,农户不足60万户,平均每个劳动力养活124人。二是农产品可以大量自给自足。80%以上的农产品能够自给。三是农业化高速度发展。全国有各种联合体1079个,各类合作社1万多个,覆盖了绝大部分农产品及销售、加工企业,实现了农工一体化、产加销一体化,保障了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四是农业产品的科技含量高于其他国家。建立大量实验室,科研作风和学术水平较高,注重原始创新,特别是把转基因技术、新品种选育和种苗技术、新的栽培技术以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等作为优先发展产业。

德国乡村环境风景优美。这个国家被三分之一的土地覆盖着,许多中小城市几乎都被森林包围着,德国变成了一个风景秀丽的花园国家。德国政府加大力度进行实施《土地整治法》,制定了相关城镇的规划,规划自然保护区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

二、德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特点

德国的战略地位除了能够提供大量农业产品外,更能赋予其非常重要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功能和能力,特别是保护物种的多样性、地下水、气候和土壤;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和休养的场所;为工商业提供原材料,并为能源部门提供能源。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被德国政府摆在了第一的位置上,主要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措施来保护农业发展农村的经济。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的四个特点,那就是:政府出台政策扶持,施行财政补贴;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走多元化发展;集约经营,增强竞争力;注重以人为本,提高国民素质、增强保障机制。

1、政策扶持,财政补贴

多方面的政策扶持和政府的补贴是德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显著地特色。多方面的扶持使德国农民的生产热情急剧增加,保障了农民收入的同时又增进了农村农业的发展。

欧盟和德国各级政府依据不同作物的面积和牲畜的头数以及休耕地面积进行补贴,人均高达4.5万马克,占农民年均收入的71.4%,这还不包括直接的农业投入部分以及用于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2、结构优化,产业多元

长期以来,德国一直用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和方法,调整优化农业结构,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是农场规模不断扩大。早在多年前,德国制定了《农业法》,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使原本规模很小、生命力不强的小农场转变为拥有10~20hm2或规模更大的“富有生命力的农场”。

同时,制定实施《土地整治法》,调整零星小块土地,使之连片成方。其结果是农场规模不断扩大,超过30hm2,农场数量则减少到不足40万个。通过调整优化,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跃居欧盟第五位,粮食总产量跃居欧盟第二位。在制定、实施法律和法规的同时,德国政府还利用信贷、补贴等经济手段来调整土地结构。政府规定,凡出售土地的农民可获得奖金或贷款,以帮助其转向非农产业;凡土地出租超过13年的,每公顷租地可获奖金500马克。

3、集约经营,竞争有力

德国最开始是一个分散经营的国家转而又向集中经营转变,特别是德国合并后,又对原民主德国农业管理和运行机制进行了集中改革,规模发展、专业发展成效明显,竞争力大大增强。突出反映在二个方面:

一是鼓励发展农业联合体和合作社。德国农业企业规模较小,除直接销售蔬菜、水果等小部分少量产品外,绝大部分农业企业不直接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而是自发组成农业合作社或联合体,进行进一步处理、加工,并销售到下一流通环节。合作社制定统一的生产和质量标准,负责产品销售,共同采购化肥、植物保护剂等生产资料,也从事市场调查与咨询,很多合作社还推出了自主品牌。

二是鼓励土地等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农业经营组织之间可以互相兼并重组,互相间对其土地、农舍等资产进行出售、出租不受任何限制,也可以购买土地。随着竞争加剧,大农场兼并小农场的进程正在加快,大量分流农业从业人员,农业生产率有较大提高。德国的土地合并,对于推进德国农业的机械化,改善田间的道路状况,提高土壤的肥力,提高农业生产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以人为本,提高素质、增强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农民教育。德国的农民教育形式多样。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正规大学或大专院校培养农业专门人才,另一种是通过职业培训和进修达到国家对农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成人教育主要包括农学、家庭经济学、普通教育、社会政策以及文化方面的课程。

二是实施农业社会保障制度。随着德国农业生产和生活条件的变化,政府制定了适合农村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和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和事故保险等方面。该制度鼓励中老年农民提前放弃农业,把农田交给年轻的农民,有利于改善就业人员的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在50年代德国政府实施的《土地整治法》,明确了相关村镇规划,规划自然保护区,改善农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德国的建筑业严格执行《建筑法》,该法对涉及有关建筑的各个方面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一是分层次制定建设规划。联邦制定区域规划,各州制定国土区域规划,规划从上到下呈金字塔形。在各级规划中,社区规划是国土利用最重要的手段。除上述综合性规划外,各级还派生出各种专业规划,从而使联邦的国土建设管理形成完整的体系。

二是严格实行建筑招标。州一级的招标不但要执行《建筑法》,还要遵守欧盟的建筑指南,在欧盟范围内建筑设计师实行自由招标。招标前要先编制招标书,绘制土地规划图、空间规划图、技术规划图,认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招标书要在当地报纸上公布。三是要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地居民意见。

三、启示

1、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

从德国以及世界经济发展规律看,大规模地减少农民人口来提高农业规模,以农业规模经济来参与国际竞争是必由之路。让农民平稳有序地转入城镇,人口向城镇聚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这一过程是渐进的、长期的,关键是要有一套政策,鼓励、吸引农村劳动力转移。

中国一是要继续加快城市化、工业化步伐,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努力为就业营造载体。二是要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情况普遍,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接纳、融合的方针,逐步解决。必须坚决推进统一城乡就业市场的各项政策,为农民非农就业创造各种必要的条件。

各级各行业工会都要把来自农村的职工纳入自己的组织之中,使其在合同、工资、福利、公民权利等方面切实得到公平对待。重视进城农民的住房问题、子女教育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其纳入城镇公共政策的管理范围。维护农民工的人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三是要建立灵活务实的财政补贴政策,特别是在农村劳动力培训、转入城市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给予财力补贴。

2、财政扶持,促进全国协调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的财政扶持力度.德国通过政府调节和干预的方式对农业和农村发展进行多方面资助和保护,至今仍对农民给予大量补贴。中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又是弱势群体,在目前财力无法大规模补贴农业和农民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利用好政策。

一是应利用好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重点是农业科研、推广、教育和培训,动植物疫病防治以及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体系和农业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二是应调整黄箱政策支出,提高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率。 德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效果、乡村优美环境的创建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伴随着中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深化农村改革,农民的收入也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四.结语

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要注重对农村的生态的保护。在经济做好的情况下,要改变农村生活环境,促进协调发展,让农村的生活环境得到质的改善,真正的让农民获益。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念和实践,中国在注重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注意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农村社会的整体发展,从而更好的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只有保护好了环境,又做好经济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做到可持续发展,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1]孟焰,林金炳.经验研究在德国农业的借鉴意义[J].会计研究,2003,(5).

农场土地规划范文第5篇

自苏联时期,农业就是其国家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在苏联解体之后,农业仍然是影响俄罗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虽然说俄罗斯的人均耕地面积较大,但是其生产的农产品,连本国基本需求都无法满足。苏共中央曾经在1988年随着苏联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渐推进,从以下两方面实施了改革:其一,在对“全民土地所有”制度保持的基础上,对租赁生产责任制度实施改革;其二,对农业综合管理体制实施微小的调整。但是却因为其执行力不够,并且农村村干部在苏联体制作风长期影响之下,过于追求自身利益,因此其改革措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导致苏联农业经济没有因为改革而摆脱困境。面对这一问题,俄罗斯改革者一直在对政府进行督促,使其对政策进行改革,对农业私有化进行鼓励,从而对农业经济的迅速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总体来说,俄罗斯农业经济改革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改革国有垄断,实施土地私有化土地私有化是俄罗斯私有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首先就是对农用土地制度实施的改革,其改革思路为:把土地直接转移到农民的手中,从而形成新农场主阶级,对新型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俄罗斯政府在1991年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对土地制度实施改革。到1998年,终于建立起了以私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俄罗斯终于对“耕者有其田”进行了真正的实现。同时其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服务企业以及粮食制品企业均实施了私有制和股份化改造。2005年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农业用地流转法》以及《土地规划法》修改草案,对农用地权的办理、占用以及处分等相关程序实施了简化,从而为土地、林业的股份转让、利用等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2.废除农工综合体计划管理体制,实施市场体制在苏联时期的集体农庄和国有农场中,其农业的大而公、公而好的思维意识及其计划管理体制,对农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在俄罗斯实施了土地私有制,并对集体农庄和国有农场实施了改组之后,其家庭农户以及合作制、股份制,构成俄罗斯农业的多元混合经济,同时俄罗斯的计划管理体制逐步转向了市场体制。国家对农业不再继续下发生产以及粮食订购计划,同时放开农产品的全部物价。在原则上,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依照市场价进行,取消了收购价格补贴。并采取各种方法打破了地方分割以及农业加工经营垄断,从而建立了俄罗斯统一的食品市场以及食品发展基金。

3.加大对国家农业发展支持体系的建立俄罗斯在发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振兴农业长期发展的战略方针。其中包括《2001—2010年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政策基本方针》、《俄罗斯联邦农村可持续发展构想(草案)》等,这些法规法令的制定,对俄罗斯的农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俄罗斯不但对农业体制改革积极提供财税、法律、科技以及人才等基本保障,同时也制定了农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另外还建立了国家扶持农业生产者综合机制。首先,加强了农业财政支持力度,通过推动执行农村社会发展专项纲要,为农民提供了一系列优惠税收政策,减轻了农民负担。其次,进一步促进了农业投资的增长,对农业立法进行不断的完善,大力改善了农业投资环境。第三,加快农业债务重组,制定农业土地抵押法、地籍薄法、土地评估法等相关法律,同时实施推广有担保的土地继承租赁经营,有效地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俄罗斯也非常重视对多功能农业的发展,其中包括运输、休闲、娱乐以及文化等,以此提高农业就业率,并不断完善了农村社会福利设施和工程设施,逐渐加大了对农村居民点的资金支持。另外,通过一些关税政策以及加入WTO谈判农业补贴要求,对国内农业生产者的合理利益进行保护。通过税收以及信贷政策,对消费国产粮食实施鼓励。在加入WTO谈判方面,始终坚持对农业年补贴额从一开始的162亿美元,逐渐递减到129亿美元,并对电力、油、水以及气等垄断行业始终保持低价以及给予信贷优惠,以此巩固农工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俄罗斯农业经济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1.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发展也必须要和工业、第三产业占有共同位置。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管是政策、资金,还是科技研发力量等均应该逐渐向农业发展倾斜,以此对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产生推动作用,促进农业和工业发展相互协调,融为一体,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2.建立现代市场农业的基础是明确土地所有权关系民以食为天,土地就是农民的生命。土地所有权关系的明确,是促进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关系,那么不但会导致土地资源掠夺性利用的产生,也会导致土地资源出现闲置和浪费,总之对于现代市场农业的发展均非常不利。俄罗斯土地私有法及流通法,在经历了数年才最终出台的历程可以看出,农业土地关系的改革不是一件小事,会面对非常大的阻力。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和工厂建设不断吞食农民的土地,导致“三无”人员众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国家必须对土地所有权关系进行明确。

3.进一步落实农业经济政策体制建设政府管理制度、措施以及规定的完善,各级政府职责的明确以及各项农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执行,都将有效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在与其基本制度相适应的环境下,必须要求农业经济政策体制建设进一步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