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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权利明晰;资源配置
1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命题,党的“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在过去的改革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果从纵横两个方向考虑过去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话,可以看出在中国过去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只有广度而深度还不够。这就说明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势必会加深改革的深度,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利与义务,做到产权的清楚界定。而法治化是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利与义务、产权的清楚界定的基础,不久前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这将会对中国今后的市场经济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表明了中国今后的市场经济改革将会向产权的方向迈进。明确产权,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消除模糊产权给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带来的不利影响将成为中国今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早在300年前被认为是经济学创立者的亚当・斯密在其主要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中就提出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即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知不觉地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向前发展。在提出“看不见手”的同时也提出了政府要做一个“守夜人”的假说,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同时也需要政府这个守夜人去维护一定的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的守夜人的作用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只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使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近些年来不少学者对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是这些观点都基本大致相同。有些学者提出了法制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确立需要法治化。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问题,只有具备完善合理的法律,才能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这说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吴金怀,2003)。市场经济是所有者平等交换产权的一种关系,法治的作用是保障自主交易在有序的条件下运行下去,而不是政府过多地滥用法治的权力去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朱荣,2004)。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契约关系表现出来的,这表明市场主体天然具有独立性、平等性、自主性;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关系,所以市场的主体需要法治化(亓宗宝,2005)。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法治的不断完善;推行市场经济,对市场经济进行体制改革,就是要利用法治的方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作用,保障经济主体的决策权,约束政府的权利,使得经济能够在一个合理公平的环境中运行(顾功耘,2013)。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的经济,完善的法治化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运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市场这种通过契约关系配置资源的无形之手在资源配置领域达到极致。
2法治对政府职责的规范
我国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政府权力曾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终因其效率低下、缺乏市场活力、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对其进行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是自发的,通过供需的变化引起价格的变动来自动地调节资源在各个领域的配置,而政府借助权力对市场经济过多的干预容易导致市场缺乏效率、缺乏活力以及市场秩序的紊乱。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应该充当一个什么角色,政府利用权力如何做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守夜人”的作用。很显然政府的“守夜人”的职责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它的权力来实现的,这就存在一个过度使用权力的问题,法律能够赋予政府权力同样也会限制政府权力,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是健全政府的权力使用越是得当,市场经济发展越是有效率。我国政府目前存在着严重的过度使用权力现象,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干预过多,束缚了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作用。法制的健全对政府权责起到了明确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成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
2.1有限政府
按照的观点和社会契约论的合理思想,政府的权力来源和归属都在于人民,这就说明人民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由于人民让渡的只是部分权利的使用权,所以政府享有的是一种有限制和约束的部分权利,而非无限制的权利。现实社会中政府往往使用的不是部分权利而是无限的权利,特别是对于经济的干预;这就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的作用大大地削弱。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需要法律的有力执行,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模式的基础,如果一个政府的权力没有宪法对其进行限制就会成为一个拥有无限权利的政府,因此宪法是政府一切活动的基础。宪法对于政府权力的支配不仅局限于其产生而且也要防止其权力的滥用,所以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基础之上同时也明确了政府权力运行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法治化的建设,使得政府的权力建立在权力取得的合法化、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权力矫正的法定化、权力行使的责任化基础之上。让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守夜人”作用更好地体现在有限政府、规范政府和效率政府的层面。因此,法治对于政府权利的明确和规范将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2.2责任政府
在市场经济中理性人的目标就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或者说市场经济运行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有限的资源来满足人类无限的欲望,而要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政府责任的实现和保障。选民国家可视为选民同统治者(政府)之间的隐性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可以理解为委托与的合同关系。这就要求政府这个人有责任实现委托人(人民)的目的,通过委托人赋予他们的部分权利来实现委托人的最终目标。体现在市场经济领域就是政府有责任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用,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达到有限资源满足人类无限欲望的目的。然而政府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委托人与的目的冲突使得政府经常会不按照人民的意愿去行使责任。法治化的存在会对政府的责任的履行进行一个规范,法律的健全会促使政府按照人民的意愿去履行自己的责任,而且会尽全力实现人民的目标。在市场经济领域,政府会以满足人民的需要为目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比如会减少寻租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和卡特尔组织。在市场失灵领域,比如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外部经济、信息不对称等,做到边际成等于边际收益的效益最大化。
3法治对市场秩序的规范
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秩序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内生秩序,这种内生秩序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中逐渐形成的并且在不断的演化,它不是人为设计的规则也不是政府规范出来的一种秩序。亚当・斯密认为个人在市场交易中只要自由的追求自身的利益,最终会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形成一种经济秩序;换句话说就是在个人利己心理的驱使下形成一种秩序,因此市场秩序是一种自然秩序。支持市场秩序的自由形成的学者很多,例如哈耶克认为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人类不可能为这个复杂的、了解甚微的过程设计出周全、完善、系统的规则。正如哈耶克本人所说:“人类知识远不足以领会复杂人类社会的所有细节,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来细致入微的安排这样一种迫使我们满足于抽象规则的秩序。”也可以说由于人类是知识的局限性迫使人类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内在自发的市场秩序。自发的内在的市场秩序并不否认外在规则对市场秩序的形成和调节的重要作用。外在规则对市场秩序的调节和规范主要是指法律在市场秩序中的规范作用。
3.1法治对自由竞争的规范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通过自由竞争自发形成市场秩序,但这种自由竞争不是无责任的自由竞争。哈耶克跳出新古典经济的框架,提出了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并且认为法治是市场秩序的保障,他本人认为法治远比人治好,因为法治在规范和保护了人们自由的同时,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利。没有不负责任的自由竞争,自由和责任是不能分开的。责任是对自由本身的一个校正,一个为自由提供最大空间的自由社会存在和维系。法律对有责任的自由竞争起着规范和校正的基础作用,正是因为法律对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范,才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其主导性的优势。近些年来由于无责任自由竞争导致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些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的同时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例如在食品、药品的实体经济领域不断出现的恶性事件以及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经济中屡禁不止的欺诈行为,都要求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实现有责任的自由竞争市场秩序。
3.2法治对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s)的校正
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并不是万能的,还有很多领域市场是无法对其进行调节和配置的,这些领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具体来说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公共产品、外部效应、信息不充分三种情况。对于公共产品而言由于其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使得“搭便车”的行为经常发生。只有通过制定一套完整的公平的法律才能使得公共物品的提供得到保障的同时禁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对于外部效应而言可以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都是边际收益不等于边际成本的情况,虽然科斯曾经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通过产权的转让可以解决外部效应,但是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情况。所以只有通过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外部不经济的行为主体征收课税的同时对于外部经济的主体进行补贴,使得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和最大化。信息不充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信息不充分导致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委托问题的出现,这些都严重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是导致市场效率损失的主要原因。只有通过法治化的建设,提升信息的充分共享和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来消除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3法治对交易费用的降低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坚持认为交易是有费用的。从本质上说,有人类活动就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市场交易费用的典型形式是使用市场的费用和企业内部发号施令的费用。具体的讲交易费用包括市场型交易费用(搜寻和信息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监督和执行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组织设计的费用,组织运行的费用)、政治型交易费用(建立、维护和改变一个体制中正式和非正式组织的费用,政体运行的费用)。交易费用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交易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造成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制度是一系列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又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主要是指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调整、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活动的基本秩序,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的最好办法是法律(规则)。只有人人按规则办事,通过规则把阻碍市场主体间交易的摩擦降至最低,建立合理的交易预期,使之安全、有序、快捷地进行交易。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高度发达的法治化社会对于交易费用的降低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市场主体间由于不确定性造成的交易摩擦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4结论
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诞生到现在的不同经济学流派的产生经济学已经走过了300多年的历程,这期间产生了很多经济学派别,他们有着自己对经济学不同的观点,主流经济学还是坚持“看不见的手”的观点,认为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好方式。只有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才能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市场的自由运行是建立在完善的法治基础之上的,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才会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政府这个“守夜人”的照看下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其最大作用。具体来讲在宏观领域法治的健全会使政府的权利得到明确,使得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这样政府这只有形的脚才不会踩到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才能保证市场能够自由的通过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同样在微观领域法治的健全和完善会使市场的秩序得到规范和保证,法治会使自由竞争在有秩序的情况下进行,法治能够更好地校正市场失灵,法治通过减少市场主体间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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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肉毒毒素;琥珀胆碱;任氏液;电刺激;骨骼肌
[中图分类号] R3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9(c)-0020-03
A型肉毒毒素(botulinum toxin type A,BoNT-A)目前可用于临床治疗肌痉挛等神经肌肉紊乱症状、腺体分泌过多症状、疼痛及美容外科领域[1-2]。BoNT-A抑制突触前膜神经递质释放,随着神经芽生和运动终板的功能连接,神经传导和肌肉活动逐步恢复[3-6]。重复注射BoNT-A,仍产生肌松弛作用[5],但伴随时间和注射次数增加免疫效果逐现,抗体产生可导致使用效果降低或减弱,以至于无效[7-8]。该研究利用蟾蜍,琥珀胆碱 (suxamethonium chloride,SC)为阳性对照,任氏液(Ringer′s solution,RGS)为阴性对照,探究BoNT-A对电刺激坐骨神经引发蟾蜍腓肠肌单收缩的作用,观察分析BoNT-A在不同剂量和不同时间腓肠肌收缩张力的变化,目的在于揭示BoNT-A对骨骼肌作用模式,为深入研究肉毒毒素其他血清型对骨骼肌的作用,化学性拮抗肉毒毒素药物在阻止神经芽生和突触前膜修复试验提供模型。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动物:蟾蜍(兰州大学实验动物中心,60~90 g)。BoNT-A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用RGS分别稀释成0.75~5.0 U/0.2 mL。SC用RGS稀释成0.04 mg/0.2 mL。仪器:肌肉张力换能器 (北京航天医学工程,型号:JH-2),生物机能实验系统(泰盟科技有限公司,型号:BL-420)。
1.2 方法
1.2.1 分组与给药 动物随机分为两组:琥珀胆碱组(SC,n = 44)和BoNT-A组(n = 42)。SC组蟾蜍右侧腓肠肌注SC 0.04 mg/0.2 mL,左侧肌注0.2 mL RGS作为对照;BoNT-A组右侧腓肠肌分别注射0.75、1.25、2.5、5.0 U BoNT-A,左侧肌注0.2 mL RGS作为对照。
1.2.2 腓肠肌单收缩模型 分别将注射RGS、SC和BoONT-A后的蟾蜍于1、4、7、10、24、48 h带有坐骨神经-腓肠肌的股骨分离,制备坐骨神经-腓肠肌模型标本并置入RGS 10~20 min,随后固定在张力换能器和肌动器(张力传感器在上,肌动器在下)上,刺激电极置于坐骨神经,腓肠肌跟腱的结扎线固定在肌肉张力换能器的弹簧片上。张力换能信号输出BL-420生物功能实验系统。测定单发电刺激(0.5 Hz,2 V)坐骨神经所引发的腓肠肌收缩。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SPSS 10.0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数据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两两比较采用t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BoNT-A时间依赖性抑制腓肠肌但收缩
SC注射腓肠肌后1 h单发电刺激坐骨神经引起的腓肠肌单收缩肌张力显著低于对照组[(21.05±1.5)g比(48.92±4.51)g,P < 0.01),而第4~48小时肌肉单收缩肌张力恢复正常,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见图1。
1.25 U BoNT-A注射腓肠肌后,电刺激坐骨神经腓肠肌单收缩肌张力1 h[(31.25±3.69)g],4 h[(33.87±4.10)g],7 h[(30.51±2.99)g], 10 h[(14.01±0.98)g], 24 h [(14.03±0.79)g]和48 h[(14.12±0.85)g]均低于对照组[(46.32±1.12)g],其中第1~7小时单收缩肌张力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而10~48 h收缩张力持续降低,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 0.01),与1~7 h比较差异也存在统计学意义(P < 0.05),表明BoNT-A对电刺激坐骨神经引发的腓肠肌收缩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特征为随着时间的延长抑制逐渐增强。见图2。
2.2 BoNT-A各剂量对腓肠肌单收缩抑制作用
0.75 U BoNT-A不能改变电刺激坐骨神经引起腓肠肌收缩张力(P > 0.05);而1.25~5.0 U BoNT-A抑制腓肠肌单收缩张力,其中1~7 h收缩肌张力低于对照组(P < 0.05),10~48 h肌张力更低(P < 0.01),10~48 h与1~7 h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但1.25 U,与2.5和5.0 U剂量相比其作用在各时间段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提示BoNT-A一旦达到阈剂量(1.25 U)后抑制作用不会随着剂量的增加而继续增强。见表1。
3 讨论
蟾蜍右侧腓肠肌内注射BoNT-A 1.25 U后1~48 h显著抑制电刺激坐骨神经引起的腓肠肌收缩,该作用10~48 h最为更明显,提示BoNT-A对骨骼肌的收缩力有抑制作用,其特征为随着时间的延长,其作用加强。其机制可能是BoNT-A渗透过程缓慢,1~7 h仅渗透到一部分肌束,导致部分肌束被抑制,而10 h时可渗透其余肌束,作用达到高峰且出现非常显著的收缩力抑制。当BoNT-A在10 h作用达到高峰后,24~48 h作用无明显差异,提示其对骨骼肌的抑制作用持续期长。
BoNT-A剂量0.75~5.0 U肌肉注射,0.75 U剂量不影响骨骼肌单收缩张力,而1.25~5.0 U均抑制骨骼肌的单收缩肌张力,各时间段的肌肉收缩张力均低于对照组,其中,1~7 h肌张力低于对照组(P < 0.05),而10~48 h肌张力比对照组更加降低(P < 0.01),10~48 h收缩张力比1~7 h明显低,两者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说明随时间延长BoNT-A对骨骼肌收缩张力的抑制作用更强,进一步证明其骨骼肌的抑制作用存在时效关系,但1.25、2.5和5.0 U对骨骼肌的抑制作用各剂量在各时间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表明1.25 U BoNT-A为最有效作用剂量,提示该剂量作用突触前膜裂解SNAP-25达高峰,后续剂量增加并不引起对骨骼肌的单收缩抑制的增强。
SC作用于运动终板膜(突触后膜)上的N2受体,促终板膜和附近肌细胞膜去极化而形成不应期状态,阻滞神经-肌肉化学传递,导致肌肉松弛,其特点为肌松作用显现快速,但作用时间短。师养荣等[9]以大鼠为研究对象,观察不同剂量的SC对肌梭传入放电的影响,SC 0.3~6.0 mg/kg静脉滴注,结果0.3 mg/kg的剂量即可达到阈剂量。本研究发现0.04 mg/0.2 mL剂量的SC注射蟾蜍腓肠肌可抑制电刺激引起的骨骼肌收缩1 h,但随后其作用消失。
BoNT-A虽然也作用于神经肌肉接点,但其作用点位于突触前膜,形成亲和、内转、特异性结合,切割具有释放神经递质功能的神经突触相关蛋白SNAP_25,使神经递质囊泡的胞吐不能发生,阻滞ACh释放,产生肌肉麻痹,特点为持续增强并维持时间长。本研究发现肌注BoNT-A后从第1小时起发挥抑制作用,10 h达到高峰,延续48 h。说明BoNT-A对骨骼肌单收缩张力的抑制作用在一定时间内存在正相关的时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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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经请示市领导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要按规定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并缴纳地价款。
二、凡未执行安居房屋价格并上缴市安居办统一办理销售手续的,均属于市场销售。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商品房销售前办理。缴纳地价款总额20%以后,发给商品房屋销售许可证,其余地价款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之前缴齐,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完善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而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的产物,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建设,必须要对证券市场加强监管。从本质上而言,证券市场产生于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所以为了使得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加的合理和科学,必须要加强政府监管,通过强有力的控制来实现证券市场的平稳。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建设不完善
法制建设不完善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我国在建国后一直采取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环境下,证券市场才开始发展。由于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相应的立法没能完善。其次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虽然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但是却有着计划经济的影子,政府调控对证券市场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法制建设就会产生滞后性。
(二)市场监管存在着弱效性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强化市场监管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和研究不到位,所以在证券市场,市场监管存在着严重的弱效性,重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市场监管存在着片面性,也就是说市场监管对于证券市场的作用存在狭隘性,不能全面的进行监管。其次是市场监管存在滞后性,不能科学的预见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监管制度不能体现公平公正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市场监管也存在着弱效性,所以监管制度的不公平性表现的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在证券市场中,市场主体的竞争存在不公平。就前现状而言,进行证券市场监督的主要是证监会,但是由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涉过多,导致证监会在履行其监督职能的时候不能完全的按照市场准则来进行,所以有失市场监管的公平性。其次,证券市场既是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其监管制度就要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但是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在监管制度中的体现非常薄弱,这就导致监管制度在促进证券市场的自由发展方面存在问题。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强化法制建设
为了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更加的平稳,就必须进行法制化建设。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法制化建设,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对经济发展而言是一种保障,而证券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保证其稳定。强化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需要做到两点:首先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监督制度的建立内容,从他国经验中总结出优秀的制度体系为我国服务。其次,我国的市场监管制度法制建设需要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特色上来进行,因为只有符合我国特色的法律条文,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积极利用政府监管
在证券市场的监督制度建设中,一方面要进行市场监管的积极建设,另一方面要积极地利用政府监管来促进证券市场的合理发展。市场监管有两个突出的弊端就是由于市场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所以市场监管会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这对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不利,所以利用政府监管来做有力的调控,一方面可以对市场发展的弊端进行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调控,证券市场将会向全面性和平衡性发展。
(三)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监管制度
建立公平公正的监管制度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保证监管制度的独立性。市场监管是在证券市场的基础上建立的,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调节和控制作用的制度,要想充分的发挥其监督的职能,就必须保证其地位的独立。在实际监管中,政府部门可以协调监管,但是不得干涉证监会的监管工作。其次就是对于证券市场的主体要做好一致化对待,保证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
三、结语
证券市场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充分的认识到证券市场存在的监管缺陷,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监管制度的完善,这对于促进证券市场平稳有效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周麟 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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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离不开行政管理
首先,国家具有经济管理职能。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无论任何时期、任何社会、任何经济模式,必然具有经济职能。只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国家经济管理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罢了。二战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市场的高度社会化,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全面、经常的干预,国家经济职能随之加强,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绝对化。其次,市场经济需要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市场经济虽然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活力、优化配置资源、奠定微观经济基础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不能自动地满足人民所有的需要。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盲目性、短期性和微观性。这些缺陷需要政府通过紧急措施来弥补。国家经济调控所具有的超前性、计划性、长远性和宏观性正好弥补了市场的不足。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是:经济发展尽可能地依靠市场解决,国家干预尽可能在必要时进行。只有实现两者有效结合,才能扬长避短,从而合理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行政本身具有法律性
国家作为经济管理者,是通过各个具体的政府职能机构来行使其权力的,而行政权是法定权力,是国家意志的法律体现,并以法律来保障执行。根据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思想:“行政者,立于法律之下,除民事、刑事及监察外,为国家一切目的,而为之作用也。”统治阶级建立国家政权后,必然要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以维护其统治秩序,于是将其意志制定为法律,然后以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同时用法律来限制行政权的行使。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所谓法制,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它要求一切行政都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等进行。“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也是对国家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法律为边界的法理型经济,它包含了众多的法律内涵。第一,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经济,市场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经济活动,而人民的权利必须由法律来赋予,同时以法律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国家机关,非根据法律,不得限制人民的权利或课以义务。行政应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保障人民的权利及财产。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表现为各种合同关系,而这种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需要有法律来确认其效力,并依法律来保证其实现。国家机关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并非领导和服从关系,而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横向式的行政管理,也必然使得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得以大力推广。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在一个公平、合理、稳定、有序的经济环境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由地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都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依靠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这样,既可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又可以加强竞争领域内的执法活动。第四,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无国界经济”。随着国际分工与协作的日益加强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各国经济形成了一种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的局面,纯粹的民族经济已不复存在。跨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各国的经济运行规则必须与国际法律规范相一致。国际贸易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法律为纽带的经济交往。可以说,法律就是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形成法律。”行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行政法作为“活动的宪法”,调整着广泛而又复杂的社会领域。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人,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的进行,行政事务不断增多,经济行政迅速加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四)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认为:法与经济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经济决定着法,另一方面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作为特定的行政法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同样如此。首先,市场经济决定了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变化和内容。产生在法制思想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同样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工商业者迫切需要摆脱专制统治者和官吏的束缚,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自由发展商品经济,行政法因而产生。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必然会使统治阶级的意志、人民相互间的关系、社会的经济活动方式等发生相应变化,从而最终导致反映这些内容的法也发生相应变化。其次,行政法是对市场运行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利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它的运行需要国家予以调节,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特征则要求这种调节是间接的、适度的,是宏观的、必要的,因此,行政法是最佳途径。但是,如果行政法消极地或被动地调整社会关系,就会阻碍市场的发展。
二、加强行政法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行政体制和政府经济管理存在种种弊端。其主要表现有:第一,行政部门林立、机关臃肿、层次众多、程度繁杂、严重。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与商品的高效率发展格格不人。第二,政府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领导意志和行政命令具有最高权威,直接决定各种经济活动,排斥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压制了企业、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致使经济日益失去活力。第三,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借助手中的权力以履行政府职能的形式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进行操纵、封锁,形成行政垄断,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不良现象,关键在于行政系统缺乏行政法的有效约束,致使行政权力自我膨胀。因此,加强行政法制已势在必行。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经济模式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系统。“如果行政系统维持原状或跟不上步伐,就会阻碍经济发展或调控不力。”②这对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提供了动力。首先,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使社会经济关系、经济结构等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就必然促使法也跟着发生变化而调整新型的社会关系。传统的行政法已经不符合现存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次,市场经济扩展了行政法的功能,以往行政法囿于政治领域,经济行政以实现国家政治职能为目的,经济成为行政的附属物。经济体制改革使行政法突破了这个范围,使行政法在经济领域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且,原先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经济法已经渐渐地独立出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再次,市场经济推动人们的行政法律观念日益加深。传统观念比较重视刑法和民法的作用,而忽视行政法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政作用的加强,国家和公民开始认识到行政法的重要性,从而逐步树立起行政法律观念和经济法律观念。
(二)行政法是实现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依靠价值规律和市场进行自发调节,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直接地、任意地、过细地干预它。因此,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必须从传统的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走向宏观管理,从纵向管理走向横向管理。实现这一转化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而行政法则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以后,企业、个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微观经济活动受民法、经济法调整,不受行政直接干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则必须受行政法调整。可以说,行政法是将政府、市场、企业、个人联系起来的结合点。即以行政法为中介,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定为行政法律规范,然后以行政法律规范去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这样,既可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又能保证不损害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行政法是实现国民经济管理的基本手段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但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要求国家经济管理主要依据行政法律手段来进行。首先,行政主体用行政手段组织、管理经济的过程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必须按照法律的授权,并受法律约束。其次,由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是间接的、宏观的、高层次的,因此政府必须采用行政法律手段,而不能依据民法、经济法去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再次,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时,一方面,政府本身必须依行政法进行各种活动。另一方面,政府的经济决策往往通过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其中许多便表现为行政法律规范。总之,由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所以行政法注定要起主要作用。
三、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
行政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总体来说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国家行政来说,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目的;依法限制行政权的任意行使,以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依法对国家行政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进行救济以保障企业、个人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其二,对市场经济来说,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成长。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内部行政关系,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内部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对社会的管理职责而对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与外部行政相辅相成。传统的国家行政由于缺乏行政法的有效规范,致使内部行政比较混乱,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因此,内部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的组成、管理及其法律地位,精简机构和人员,克服行政部门层次不清、职权交叉不明、严重的弊端,提高了行政质量和行政效率,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行政系统。
(二)赋予行政机关充分的、适度的经济管理职权
明确行政机关应负的经济管理职责。从而使各经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以实现国家经济管理目标,保证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通过行政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的经济管理模式,使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树立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真正做到行政为人民服务,为市场服务,确保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
(三)限制行政权力,使市场经济摆脱行政束缚
行政法赋予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同时,必须制约政府权力的自由行使。行政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具有哪些权力,应当承担哪些义务,控制政府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杜绝行政乱加干预经济的现象发生,避免行政权力泛滥成灾。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法制社会,在这里,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制现代化所包含的自由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服从法制原则,要求国家行政同样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受法律制约。
(四)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
时的步骤、形式和时限,确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从而保证政府合理地行使职权马克思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从而也是法律的内在生命”。行政程序法在市场行政管理过程中一方面体现了行政管理民主化,树立了行政威信,消除了企业、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疑虑;另一方面避免了市场行政决策的混乱现象,减少了行政违法行为,有利于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五)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是经济利益,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行政侵害,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行政法规定了严格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制度。只有规定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才能制约行政权的滥用,及时发现和检举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只有规定明确的行政责任,才能使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从而增强其责任感;只有规定行政赔偿制度,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害获得最终救济。
(六)国家通过行政法授权有关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裁决、仲裁和复议,并明确规定了行政司法权行使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行政主体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同市场主体发生某些争议。同时,某些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也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用行政司法手段实行国家经济管理任务,是发挥市场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司法有助于更加迅速地解决各种争端,以便于市场主体尽快地恢复自己的权益,投人到激烈的竞争中去。其次,行政司法有助于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从而成为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基本形式。再次,行政司法有助于打击行政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
为了保证行政司法的办案质量,行政法赋予市场主体以行政诉讼权,真正做到民可以告官。通过人民法院这样“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对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司法监督,对行政侵权行为予以司法追究,从而切实保障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自由、安全、公平的经济竞争环境,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顺利发展
第一,在市场主体管理方面,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经营,任何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不准私自经营。第二,在市场客体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市场客体的范围,整顿流通秩序。第三,在市场行为管理方面,禁止不正当竟争和垄断,保证产品质量,对违法者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在市场监督方面,加强行政对市场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第五,在市场纠纷的处理方面,迅速地、合法地解决各种经济争议、行政争议,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培育和发展市场
首先,通过行政法正确地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利益和权责,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垄断,加快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其次,确定市场客体的流通范围,建立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消费资源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再次,通过加强工商、税务、公安、海关、文化教育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