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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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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关管理制度

乡镇机关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机关效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管理制度汇编

一、学习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以及经济、法律、科技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全体干部职工的学习要坚持自学为主,并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的时间和内容由机关党支部或组织办确定,由机关党支部或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每月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2天,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论。

3、在学习中,干部职工应自备学习笔记本,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季度由组织办对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4、各办公室每月要办一期工作简报,全年要撰写2篇以上调研文章上报主管部门和党政综合办公室,力争上党报党刊。党政办每季度考核通报一次,凡完不成任务者取消评先表模的资格。

二、工作制度

5、机关上班实行双休日制,作息时间以党政综合办公室的通知为准,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或早退,不准擅自离岗或串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若有违反,发现1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由纪委查处。

6、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实行亮牌上岗(根据每个人的职务、职责和工作任务,由党政办统一制作工作牌),每个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日常事务,搞好工作上的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

7、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三制”管理。即一是去向报告制,党政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有事或下乡,必须给党政办告知去向,由党政办当班人员做好去向登记,便于工作联系。长期外出又不告之去向的,按旷工论处。二是领导查岗制,由党政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做好查岗记录。三是考勤公示制。考勤实行一月一汇总,除联络组干部外,全体机关干部的考勤情况与年终补助挂钩,并予以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8、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纪律,顾大局、识大体,坚决服从组织的安排,凡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任务,必须服从统一调配,无故缺勤者按旷工论。

9、全体干部职工要争当遵纪守法的模范,娱乐活动要做到健康文明,严禁赌博,严禁汹酒,严禁吵架闹事,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若有违反,严格按党纪、政纪的规定查处。

三、请假制度

10、上班实行双休日制后,特殊情况或有大型活动不能双休的,由党政办提前通知,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听从安排,无故缺勤者,按旷工论。

11、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必须请销假并办理请销假手续,由党政办负责做好请销假登记,请销假记录要做到登记准确,情况明白。

12、请假必须按程序审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请假由书记、常务镇长审批,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和联络组干部3天以内的请假分别由分管领导、管片领导同意并报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请假一律由书记、常务镇长审批。末经请假或超期不上班的,按旷工论。

四、会议管理制度

13、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由党政办负责承办,费用由政府列支,其他单位以党委、政府名义开会,必须经书记或常务镇长同意后方可召开,且费用由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14、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镇干部原则上在政府食堂就餐,其他人员在指定地点就餐,会议餐的标准每人每餐控制在15元以内;召开党代会、人代会、劳模会等重大会议,按党委政府研究的意见执行。原则上不安排工作餐,特殊情况由党政办统一安排。

15、会议期间,机关工作人员和在三友坪有住房的,不安排住宿,其他参会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晚控制在15元以内,原则上由党政办统一安排。

16、开会实行签到制,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不准无故缺席,不准迟到或早退。若有违反,发现1次进行通报批评,发现2次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全镇或主管部门,发现3次的要严肃查处。

五、公文管理制度

17、上级来文、来电和发来传真,党政办要搞好签收分送。当班人员必须认真阅批并及时呈请相并领导阅示或转送相关部门办理,文件和传真还必须制作传阅单并将阅件作资料存档。领导阅批或转送相关部门后,党政办必须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落实。

18、本级党委、政府和党政办的发文,严格实行签发制度。党委文件、政府文件、党政办文件分别由书记、镇长和党政办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发。所有发文,由党政办负责审核把关,未经审签的文件一律不允许发出。

19、单位以党委、政府、党政办名义发文的,先由单位拟定文稿,再交党政办审核,按照发文程序审签后进行,政府只出文件头,所需费用由单位自理。

20、所有文印材料,由政府文印室负责打印,特殊情况需在外打印的,原则上由党政办同意并指定地点,否则,由经手人自行负责,财务室不结帐。

21、文印室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确保文印室正常运转,若有加班任务,必须加班到直至完成任务为止。原则上不对外打印,不对外收费,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审批。

22、文印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文印设备的管理,严禁任何人玩电脑游戏或搞娱乐活动,操作员必须按照规程操作,防止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凡人为造成文印设备损坏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印章管理制度

23、党委印章由组织办保管和使用,政府印章、党政办公室印章由党政办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若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24、党委印章、政府印章和党政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党委政府的行文、决定、人事任免、合同、项目、矿山开采等重大事项用章由书记、镇长审签后办理,其他事项用章由分管领导签后办理,日常事务用章由党政办主任按程序和规定办理。

25、印章管理员对盖章事项必须认真审定,不得随意盖章或,若因随意盖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26、携带印章外出,必须做好领用登记,注明用章事由和用章时间,由经手人做好签领手续,并负责领用期间的一切责任。

七、接待管理制度

27、应由政府接待的,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在指定地点就餐,原则上由分管领导作陪,严禁多人陪餐。

28、政府接待实行台帐登记与接待通知单双控管理制度。接待单由党政办主任管理,交分管接待的人员填写。党政办分管接待的人员应按接待的情况据实登记台帐,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每次接待应先与党政办取得联系,由分管接待的派送接待单。接待单上应根据陪同领导的意见载明接待标准和就餐人数等情况。

29、酒店或宾馆必须按党政办通知的就餐人数、接待标准作好准备,无特殊情况,超标准部分由其自行负责,党政办不予结帐。酒水等供应以接待需用为原则,末经陪同领导同意的服务项目,党政办一律不予认可。

30、每次接待完毕,接待情况应据实当场核算,陪同领导和党政办分管接待的人员均应在接待单上签字。

31、接待标准应按以下标准执行:①早餐人平5元以内;②中晚餐标准为:县级以上(含县级)领导原则上人平控制在20元以内,县级以下领导(不含县级)原则上控制在15元以内,一般接待原则上应低于上述标准,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标准的除外。

32、接待用烟一律在党政办领用,原则上不准在就餐酒店或宾馆列支接待烟,严禁用包包烟、条条烟或其他物品招待客人,凡在酒店或宾馆列支的上述物品,政府一律不予结帐。

33、被接待的单位或个人在酒店或宾馆的住宿费、电话费以及所购物品等,原则上由其自理,特殊情况必须由书记、常务镇长和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后方可结帐。

34、经费单独预算单位和经费单列的办公室,接待由其归口管理且负责结帐,原则上党政办不予安排,不由党政办统管。

35、财务室凭接待单对政府接待实行一月一扎帐,年终结算。接待前未与党政办联系的,原则上财务室一律不予结帐,由经手人负责。接待台帐与签单不一致的,必须先查明原因交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结帐。

36、因工作需要,镇内需在长岭、泗淌、杨柳池接待的,必须先与党政办联系,原则上以现金结帐,不予签单。接待开支由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核后报销。在镇外需接待的,原则上不予签单,以现金结帐。

37、原则上不在盐池温泉山庄等高档消费场所接待客人,特殊情况须经书记、常务镇长或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待。

八、后勤管理制度

38、鉴于镇政府是租房办公,原则上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一人一间休息室,在三友坪有私房和工作岗位不在机关的,不安排休息室。

39、政府所有公物实行登记造册、建卡,明确专人管理,若有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公物清理,干部职工休息室内的公物必须履行借用手续,不需用的退回集中保管,长期占用公物又末履行借用手续的,按侵占论处。

40、电费统一装表计量,实行分户管理。机关干部每人每月核销15度照明用电,机关干部在外居住的同样对待。

41、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各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熄,人走火灭。机关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党政办分管后勤的人员要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做到防范于末然,若因疏忽大意造成安全事故,严肃追究其责任。

4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会议室、楼梯、走道、厕所及办公楼周围的清洁卫生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各办公室的清洁卫生由其自行负责,党政办要随时进行检查,搞好跟踪督促。

43、加强政府食堂管理,搞好后勤服务。政府食堂由党政办指定专人管理,管理员必须认真负责,保证干部职工按时就餐和餐饮质量,并为各办公室、会议室及干部职工提供开水。食堂物资采购必须精打细算,按月搞好成本核算,并于次月2日公示。后勤管理人员和炊事员必须搞好食堂内外的清洁卫生,食堂用水、各类食品和采购物资要绝对保证无毒、无污染、无霉变,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九、车辆管理制度

44、政府机关所属车辆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和调度,用车前必须与党政办联系,由党政办按照先主要领导,后一般领导,先中心工作,后分管工作,先特殊情况,后一般情况等原则进行安排,一般下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和车辆外借。

45、原则上不租车。因特殊情况或紧急工作需要又无车辆安排的,由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落实租用车辆和发放租车单,所需租车费用由党政办根据行车路程、路况和用车时间统一定价,交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核后,财务室凭租车单结帐。

46、小车司机要听从党政办统一调度,出车时党政办要做好日志,司机的出车情况和安全驾驶情况每月一汇总公示,并作为年终核发奖金和补助的重要依据。

47、小车司机对所驾车辆要妥善保养和检修,确保有出车任务时随叫随用,保证行车中的绝对安全。无出车任务时,要确保通讯畅通,保证可以随时联系。

48、小车加油实行专车核算,实行台帐登记,原则上由党政办指定地点,由财务室统一加油,特殊情况由随车领导负责,并注明情况,先由驾驶员背签,再由司机签字,分管机关的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49、小车维修由司机据实申报,属于一般维修的,由党政办组织落实,需大修或更换大件的,由分管机关的领导提请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再指定专人陪同到指定的地点修理修配。

十、档案管理制度

50、严格执行《档案法》,各种文件和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各办公室要做好收集、分类、编目、编号、立卷、装订等相关工作,确保所有资料统一归档,进入专柜。

51、各种档案资料一经入柜存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涂改,若发现原资料有误,必须经有关领导和档案管理员按程序审签后方可更正

52、档案管理员必须妥善管理各种档案,要严防虫蛀鼠咬、丢失或损坏,查阅档案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准随意入柜取拿或携带资料外出。

十一、值班制度

53、实行双休日制后,星期六、星期天党政办和移民办要安排专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54、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岗位本职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自觉维护政府机关形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的发生。

55、政府机关各办公室应妥善安排值班人员,以方便群众办事。要做好上下联络和工作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应由各办公室完成的各项工作原则上实行对口承办,其进展情况要随时呈报主要领导或相关分管领导。

56、各办公室应做好各类信息的采编、处理、传递和报送工作,重大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党政办或分管领导,不得迟报或瞒报。

十二、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十三、附则

乡镇机关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组织形式:

1、以年级学科为单位进行集体备课,双周一下午放学后开始活动(集体研究课时间由本备课组商议临时决定,不要利用周一下午的集体备课时间,一个月备课组至少开展一次研究课活动)。内容主要是教材教法的研究,知识点的确定及学法指导。

2、全校以学科为单位进行集体备课,研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新的教改思路,交流教学中成功的教学经验。

3、全校语文6个备课组,数学分一二年级、三年级、四五年级、六年级4个备课组,英语为1个大备课组,体育1个备课组,艺术1个备课组。

二、要求:

1、集体备课要做到时间、地点、内容及主备人四落实。

2、由备课组长组织本组教师对所备单元进行深入的教材分析,使教师能准确地把握教材的地位、重难点及教育价值,提高教师个体灵活驾驭教材的能力,并确定由主备人对本单元(或章节)进行初备。

3、以备课组为单位对主备人的备课初稿进行讨论、修订。(主备人应在一周前把所备初稿交到任课教师手中。)这一过程应该真正成为师师互动的课程,主备人介绍了设计思路以后,其他教师可以畅所欲言,肯定设计的精彩之处,同时,对有待完善之处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也可提出不同的设计方案,让大家共同品评。最后形成的教案要达到:学目标,学重点、难点和关键。本学期每个学科要建立单元评估制度。

4、在集体备课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各任课教师结合各班学生和教师个人的实际情况,在备课纸旁注部分,对教案进行个性化的修改。

5、在课程教学完成后,教师要针对教学实践写出教后感(或教学反思)。教后感要有针对性,做到言之有物,客观、实际地总结教学过程中,教师教法和学生学法的成功经验和尚存的困惑和不足,对今后的教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备课组每月要组织一次任课教师教学反思录交流,,从而真正做到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学校每学期在备课组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一次教学反思录交流与展评。

6、 教师要把集体备课中研究出的结果运用到自己的教学中,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注意事项:

1、领导参与并检查集体备课情况,及时督促各年级各学科认真开展好集体备课工作。

乡镇机关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目的:探讨护理风险管理对急诊科护理质量及满意度的影响。方法:选取我院急诊科收治患者160例,采用随机抽样法分为对照组和护理风险管理组,其中对照组患者80例,给予常规急诊护理干预,护理风险管理组患者80例,则给予护理风险管理干预;比较两组患者护理差错发生率,临床护理满意度及护理质量评分。结果:护理风险管理组患者护理不良发生率及临床护理满意度均显著优于对照组 (P

关键词:护理风险管理;急诊科;护理质量;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

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7-0191-02

本次研究选取我院急诊科收治患者160例,分别给予常规急诊护理干预和护理风险管理干预,比较两组患者护理差错发生率,临床护理满意度及护理质量评分,探讨护理风险管理对急诊科护理质量及满意度的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取我院急诊科2012年1月-2013年6月收治患者160例,均符合医院伦理学纳入标准。入选患者采用随机抽样法分为对照组和护理风险管理组,每组各80例。对照组患者中男性53例,女性27例,年龄27-62岁,平均年龄为(45.4±5.2)岁;护理风险管理组患者中男性55例,女性25例,年龄29-63岁,平均年龄为(46.0±5.5)岁。两组患者一般临床资料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护理干预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常规急诊护理干预;护理风险管理组患者则给予护理风险管理干预:①给予急诊患者护理风险评估,确认急诊抢救缓解风险高低,有针对性的按照风险安排顺序[1];②对护理人员进行护理风险专门培训,总结以往救治过程中存在风险事件,拟定急诊护理工作流程指南,遵循分诊及时、抢救有效原则[2-3];③加强急诊患者病历书写质量监督,主要包括生命体征、药品用量、抢救措施;④努力提高急诊科护理人员专业素质,由高年资护理人员对低年资护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急诊危重处理知识及技巧讲座[4],并在日常护理工作中给予积极指导。

1.3 观察指标:①临床护理满意度评价:采用我科自拟患者及家属临床护理满意度调查问卷,总分100分,≥90分判定为满意;②护理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基础护理、消毒隔离及病房管理三项,每项总分100分。

1.4 统计学处理:本次研究应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统计方法选择成组或配对t检验和卡方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护理差错发生率及临床护理满意度比较:护理风险管理组患者护理差错发生率及临床护理满意度均显著优于对照组 (P

2.2 两组患者护理质量评分比较:护理风险管理组患者基础护理、消毒隔离及病房管理等护理质量评分均显著优于对照组 (P

3 讨论

急诊科收治病人具有病情危重、复杂快,抢救风险高及护理工作量重等特点;故急诊患者护理应遵循规避护理风险,提高护理安全性及经济性原则[6]。护理风险管理是近年来在临床得到广泛应用的新型护理管理模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降低和控制护理工作风险[7]。已有临床研究显示[8],护理风险管理在降低患者护理风险及医疗纠纷发生几率,保证护理人员生命安全,建立和系护患关系,树立医院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急诊科采用护理风险管理可有效减少医院窗口单位所承担高风险,从以往被动风险抵御转为主动风险预防,提高了工作主动性及质量。本次研究结果中,护理风险管理组患者护理差错发生率及临床护理满意度均显著优于对照组 (P

参考文献

[1] 王秀琴.护理干预在急诊护理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29):518-519.

[2] 曾桂英,刘国英.风险管理在急诊科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民康医学,2010,22 (10):147-148.

[3] 何华美.护理管理在医院急诊科感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探讨[J].医学信息(上旬刊),2010,23 (11):41-42.

[4] 常新颖.医院急诊科护理的风险评估及管理对策[J].中国医学创新,2011,8(5):83-84.

[5] 黄逸致.风险管理护理在急诊护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30);252-253.

[6] 翁绮君,黄卫东.风险管理干预对急诊危重患者的护理效果观察[J].中国现代医生,2013,51 (19):109-110.

乡镇机关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137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昭政发〔*〕52号)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意见》的重要意义

户籍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自*年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逐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政府《意见》的颁布实施,为我县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动农村人口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或中心城镇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的重大意义,把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列入主要日程,确保《意见》顺利贯彻落实。

二、贯彻执行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公安、民政、司法、劳动社会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加强协作,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户籍审批及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统一规范的《不需要领取低保承诺书》和《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认真受理申请落户的居民的《不需要领取低保承诺书》,出具《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鉴证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和《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对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书合法和有效性的认定;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申请赡养孤寡老人的司法公证工作。

(二)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内容

1.在全县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就业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停止涉及各类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审批。公安机关结合户改工作逐步核发无性质区别的居民户口薄。

2.按照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准入条件,受理居民迁入县城规划区内的落户申请。县城规划区内的迁移,或县内其它乡镇间居民的迁移,按原规定办理。

3.放宽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条件。凡属县内国家机关招录的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或在我县范围内就业的省内应届或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引进的专业人才,本人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4.放宽“三投靠”落户直系亲属的投靠范围,包括配偶、未婚子女、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子女以及离婚或丧偶子女。

(三)放宽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继续执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招商引资户籍管理暂行规定》(昭政发〔2006〕65号)中关于“投资类”相关落户规定。

(四)规范出生登记落户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凡出生婴儿(含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由户主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当地村居委会证明和知情人证明,准予随父或母登记落户。

(五)明确户口审批权限

户口迁移审批权限原则上由县公安局实施。县内其它乡镇居民需迁入县城规划区的,以及外县人员迁入本县的必须经县公安局审批同意。除迁入县城规划区外的,县内其它跨乡镇的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所长审批落户。疑难复杂户籍迁移问题或成建制搬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移民等户籍迁移问题报市级乃至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六)关于户籍证件的法律效力

对《意见》实施前签发的户籍证明中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意义。《意见》实施后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和居民出具的户口证明,只能证明公民的身份,不能作为享有有关待遇的依据。

(七)其它有关问题

1.取消附加在户籍管理制度上的限制。取消我县行政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企业用工等设置的户籍限制的规定,县内居民均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取消针对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进城务工的各种限制和收费。

2.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户籍登记备案制度,准确掌握外流人员底数和去向,准确掌握流入暂住人口基本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人口依据。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意见》顺利实施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措施落实,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并不断深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要认真清理与《意见》不符的政策规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舆论引导,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乡镇机关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高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忍气吞声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年报告工作。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以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怕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