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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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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处理条例

医疗废物的处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的处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传染病病人及疑似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处理。

《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北京:广告词乱谐音将视为违法

在如今的广告用语中,借谐音乱用成语、常用语几乎成为商家广告词的主要修辞手段。今后,这种被商家津津乐道的“创意”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有语言专家认为,商家“篡改”成语、常用语所产生的歧义,已对中小学生的语言学习造成误导。今后,这一现象将得到纠正。因为北京市通过的《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指出,包括广告语在内的各类汉语言出版物应使用规范汉字。“违反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江苏:严打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面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日趋泛滥的情况,江苏省工商等部门加大了整治力度。省工商局要求对于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或未标明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医疗广告的,处以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以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一致的机构名称医疗广告的,所宣传的诊疗科目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使用患者名义作宣传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于媒体不依法审核广告,导致虚假宣传的,依法处以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3~5倍罚款。

深圳:率先为捐献器官立法

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部《条例》是我国内地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该《条例》从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等各个方面对人体器官移植的原则、范围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

《条例》指出,鼓励个人身后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获取人体器官,但应当支付移植手术所需的正常医疗费用;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处以售价3倍的罚款;特别是对于门诊部、诊所及其医师违规实施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的,将处以30万~50万元左右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及医师的执业证。

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明确指出,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对擅自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万元罚款。目前我国器官移植范围主要涉及角膜、肾、肝、心血管和骨髓等。《条例》明确指出,胚胎、、卵子等不在移植器官之列。

上海:为中小学食堂卫生打分

医疗废物的处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医疗废物;问题;对策

医疗废物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2003年国务院总理签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及相关配套文件,医疗废物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医疗废物的危害在于它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虫卵及其他有害物质。相当一部分的肝炎和艾滋病的传播源于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重复使用[2]。部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造成“二次污染”,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70年代就曾发生过医疗垃圾处理不当引起乙肝传播流行的事件[3]。为此,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成为医院管理的重中之重,现就我院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总结如下。

1 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医疗废物未按要求明确分类、收集

1.1.1 个别临床医务人员、后勤、机关人员和部分非临床人员、保洁人员环保意识不强,存在认识不足、麻痹大意思想,认识不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导致感染性废物放入生活废物容器内、个别药物性废物放入损伤性废物内、化学性废物处理不当、医疗废物容器不加盖等现象。

1.1.2 工作人员在使用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时,为了降低成本,造成医疗废物装盛过满;有的暂时贮存时间超过2 d,未按要求收集。

1.1.3 因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患者及陪护人员,尤其是门诊的流动人员,在进行肌肉注射、拔除静脉针、采血后,将按压针眼污染的棉签或棉球丢弃至生活垃圾中,甚至有的丢弃在地上。

1.2 医疗废物包装不规范 由于保洁员和护士未检查容器装盛情况,使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容器内存放的医疗废物超过2/3,不利于封口,致封口不紧实、不严密,同时对标签的填写认识不足,致标签漏填或填写不规范。

1.3 医疗废物转运未按规定执行 由于负责收集转运的人员文化水平较低,人员更换较频繁,对工作的性质及医疗废物的危害认识不足,导致在运送前未认真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未认真核实医疗废物的重量,使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暂储地点。

1.4 交接登记不规范 保洁员为了省时省力凭经验估算重量,见护士忙碌,未等核实则在登记本上写上时间、重量,签上自己的名字,护士也未重视,未进行核实,登记本上护士签名常有漏签或补签,而保洁员也有提前签名等现象。

1.5 资料保存不符合要求 一部分未配备护士长的科室,重视了资料的填写,但对于资料的保存认识不够,导致三年的资料不全。

2 对策

2.1 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加强监督力度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要求,我院在成立了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由业务副院长、院感科主任、医务部主任、护理部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医院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由医院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专职管理人员-科室医疗废物管理小组三级管理体系,每月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共同参与,分级分层监督管理,做到层层把关,环环相扣,奖罚分明,效果良好。

2.2 反复培训,提高认识 自我防护教育和法制、法规教育是医院员工必须接受的基本教育。采用多种方式在全院营造防范医疗废物污染的学习氛围,针对不同部门的特点进行定期、不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和“标准预防”意识,促进人们积极地配合医疗废物管理。

2.2.1 医务人员的培训 采用多媒体讲座集中培训联合发放资料自学的方式进行培训,定期考试,随时提问,严格操作流程,按规定做好医疗废物从产生到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将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纳入继续教育项目。

2.2.2 实习、进修人员的培训 将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纳入医院岗前培训内容,并根据各科室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对医疗废物相关知识再次强化培训,同时作为实习生的考核内容之一。

2.2.3 后勤、机关及非临床人员的培训 在采用多媒体讲座集中培训联合发放资料自学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指导,将有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分类等知识,进行重点整理,打印装订成册,人手一本,然后,进行问卷调查学习效果。

2.2.4 保洁人员的培训 由于保洁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更换较频繁,对医疗废物的危险性不了解,因此,在医院统一培训的基础上,专职管理人员反复组织保洁员及收集转运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地自觉地配合工作。同时,要求收集转运人员必须做到“四个不交不接”即:“护士不在场不交不接;装盛过满不交不接;标签填写不规范不交不接;护士不核实重量不交不接”。

2.2.5 患者及陪护人员的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不仅是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事情,提高公众意识是最重要的。但公众对医疗废物管理的了解却知之甚少,有作者对门诊患者和医务人员进行的调查显示,95%的患者不知道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不能混装,90%的医务人员认为政府和新闻媒体对医疗废物相关知识和危害性宣传不够。因此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在患者入院时、住院间、出院时由责任护士负责宣传教育;其次,门诊导医设一名负责宣传教育,让进入医院的人们了解存放医疗废物的地点,将贮存容器及标识告知大家,教会丢弃各类垃圾的方法,让患者及陪护人员清楚废弃物怎样处理,了解医疗垃圾流入社会对大众的危害,形成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2.3 严格规范医疗废物各个环节的管理流程

2.3.1 医院制订医疗废物各个环节的管理流程。

2.3.2 固定收集转运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全程监督。

2.3.3 各部位严格垃圾分类,避免扩大医疗废物范围,增加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2.3.4 工作人员与收集转运人员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严格执行“四个不交不接”规定。

2.3.5 处理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医疗废物时,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2.3.6 对患有感染性疾病和已确诊或怀疑传染性疾病患者所使用过的医疗物品,经初步处理后要单独放入专用包装袋内。

2.3.7 盛放医疗废物包装材质必须达到防水、防渗漏、防刺破,做到收集医疗废物不落地,存放不暴露,日产日清,处理及时彻底。

3 小结

医疗废物属于高危险性废弃物,严重威胁人类健康。我院通过采取有效的持续改进措施,形成了人人参与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使我院的医疗废物管理达到了预期目标,实现了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医疗废物的处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要求对全县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达100%。

(一)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措施和医疗废物处置全面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各级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剂标识标签及索证资料进行检查。

(三)继续加强对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并设有明确标识,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四)对疾控中心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及其制定各项工作目标,人员培训及宣传等情况。

二、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

对全县医疗机构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别从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否设有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是否有相关培训记录;是否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进行包装;医疗废物储存设施和处置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相关人员卫生防护措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各类医疗服务机构消毒剂及消毒效果的监测监督

(一)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是否达到灭菌水平;

(2)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是否达到消毒水平;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伤性操作的医疗器具是否一用一灭菌。

(二)对各级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剂标识标签及索证资料进行检查;同时开展对标注“卫消证字”等的消毒剂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定期对医疗用品消毒、灭菌效果进行检测,要求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部门使用,重点检查眼科、感染科、血液科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同时应加强对手术室、icu、产房、治疗室等重点部门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等项目。

(四)对医疗机构血液管理,血液的来源、储存、发放等环节规范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的处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医疗废物;管理;控制;医院感染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4(a)-121-02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2]。如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疾病的传播,将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并可能对整个社会形成巨大的危害。因此,医疗废物的安全、规范管理已成为提高医疗护理质量的主要内容,更是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3]。

1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体系

1.1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本院建立了由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业务副院长、业务部、护理部、感染控制科、消毒供应室、药事办、装备基建管理科科主任及主要临床科室科主任和护士长组成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业务副院长任副主任,指导和监控全院医疗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为各科室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人,切实履行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个人安全防护、防盗、称重、资料登记管理等监控工作。

1.2 制定医疗废物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应急流程

本院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医疗废物分类说明》、《医疗废物场所消毒措施》、《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工作制度》,包括医疗废物处置流程、收集流程、运输路线及流程、医疗废物收运人员防护服穿脱流程指引、医疗废物收运专用车清洗流程指引,以及在收集、运送、贮存过程中个人防护和消毒措施。鼓励职工对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1.3 全员培训与分级培训相结合

为了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管理意识和参与意识。由院感科科主任负责,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分级、有重点地进行培训。培训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对全院医务人员,培训重点是法律法规、职业安全防护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严格遵守“谁产生、谁分类”的原则;对医疗废物专职收集人员,培训重点放在医疗废物的收集流程、分类、转运、暂存地的清洁消毒、职业安全防护等方面;对卫生保洁人员,培训重点放在职业防护和消毒隔离方面;对新上岗人员,培训重点是法律法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培训。不断强化各级人员规范处置医疗废物意识,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2 严格按医疗废物处置流程进行管理

2.1 制定医疗废物收集流程

医疗废物由科室产生,由本院指定的专人、专车、规定路线、规定时间每日运送出病房两次,使用专门的污物电梯,收集运送路线应遵循由上至下、由远到近的原则,运送到暂贮存点。在运送的过程中密封回收车盖,超量时应分多次运送。各科室治疗室门外均设有科室医疗废物收集车(图1),车身为全不锈钢材料,内设1块纵隔板,车面设4个投放口,2个投放口投损伤性废物,1个投感染性废物,1个投输液袋,车内置锐器箱盛放损伤性废物,置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黄色包装袋盛放感染性废物和输液袋,车的一个侧面为开关门,可上锁。科室医疗废物收集车外有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分类说明。医疗废物收集车上锁,由负责医疗废物收集的专职人员开锁及管理锁匙,科室收集桶(车)于每天收集完废物后及时使用0.2%含氯消毒剂喷雾消毒30 min后清洗。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外表面有医院统一印制的警示标识,每个包装物都有标签,内容包括:废物产生地点、日期、类别及说明等。病理性废物少量放入黄色胶袋中,大量的低温贮藏;少量药物性废物可混入感染性废物,但需标明,批量的化学废物(消毒剂)和重金属交当地专门机构。检验科产生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及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就地用0.2%含氯消毒剂加盖浸泡10 h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2.2 严格交接登记制度

环环交接有记录。科室指定班种,落实具体人员职责,与本院专职工作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对本科室医疗废物进行封口、贴标签、称重、登记,在《科室医疗废物登记本》及《工作人员医疗废物登记本》上登记,内容包括废物类别、重量、数量、科室,收集员与科室人员双方交接确认签名,要求登记资料不缺项,保存3年。

本院严格按照佛山市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的规定,与佛山威立雅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每天向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移交分类收集、包装好的医疗废物,做到日产日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及时填写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双方签字存档备查。

2.3 制定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流程与配备个人防护设备

工作人员收集医疗废物前要按二级防护标准着装,包括戴帽子、口罩,穿工作服,戴防水围裙及塑胶手套,穿水靴,必要时戴防护眼罩,做好个人防护,操作前、后洗手及手消毒,每天消毒防护物品。每年接受至少1次的业务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预防接种乙肝疫苗。明确规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①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分类放置;②医疗废物收集前做好个人防护的准备(戴口罩、帽子、手套、水鞋、胶围裙);③用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车到各科室收集医疗废物(经专用污物梯);④医疗费物封口、贴标签、称重并记录;⑤与科室交接后双方签名确认(科室记录本、医疗废物收集记录本);⑥把医疗废物暂存车(加盖)经专用污物梯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间;⑦ 卸载医疗废物到“威立雅”公司的周转箱内;⑧ 清洁、消毒医疗废物收集车;⑨与“威立雅”公司全量交接(称重、记录、双方签名);⑩清洁、消毒医疗废物暂存间环境和物品;清洗、消毒个人防护用品。

3 落实暂存地管理

3.1 制度上墙

将《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制度》、《医疗废物处理流程》两个制度挂在暂存间的墙上,明确制度和流程。

3.2 标识齐全

贮存地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并有防蝇的纱窗,由专职人员上锁封闭,平时关密门窗,做好防盗、防火及严防儿童及无关人员进入。

3.3 清洁与消毒

医疗废物暂存点在每天清理完医疗废物后,应用0.1%~0.2%含氯消毒溶液喷洒或擦拭墙壁、地面、回收车, 擦拭30 min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擦干。用紫外线灯消毒空气,每天1次,每次不少于40 min[4]。

4 质量控制与督导

为了使医疗废物管理真正落到实处,本院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检查的范围,由医院感染控制科每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结合业务部和护理部,对全院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登记等情况及安全防护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扣分,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通过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整改,确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有效避免由此引发的医院感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2003:6-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S].2003:10-11.

[3]黄金梅.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规范化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9, 19(2):19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