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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文化教学;案例分析法;跨文化交际能力
一、 跨文化教学的趋势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国际交流日益增多,不管是跨国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旅游爱好者之间掀起的出国旅游热、还是出于爱好主动学习第二语言,这些都不可避免的要进行跨文化交际。正因为有交流的需要,相对应地跨文化教学及其研究也应运而生了。为此,我国各大院校也纷纷开设跨文化相关的各种课程,教师们也结合教学经验采用了诸如讲课、小组讨论、调查报告、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和素材,这些方法都有其各自的优点和特点。在这诸多方法中讲课仍然是最主要的,因为它对于传授知识的作用最明显,但对于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所起的作用并不是很突出。而案例分析,尤其是对影音资料进行的案例分析,这种方法对于提高学生兴趣及跨文化交际能力有很大的帮助,因此我们要把这种方法应用到跨文化教学中去。
二、案例分析法的选取途径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代,当时是通过采取真实情景或事件的案例型式的教学,这种方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从而取得教学的成功。这种方法受到重视则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了。下面着重选取了三个途径来具体介绍一下案例分析法在教学中的应用。
(一) 真实的生活场景
生活是最好的舞台。教师应善于发现并充分挖掘特殊的生活场景,多方面多角度利用外教提供的资源,多和外教交流,充分发挥外教在西方文化传播中的作用。也可以组织一些东西方文化交流活动,通过讨论各国之间文化差异、各种西方节假日庆祝方式、以及赴外企进行实地参观等等的各项活动,使学生在外企的实训和上岗实习等教学活动中,面对面地和外国人进行交流。然后把他们交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冲突,进行总结并分析原因,以消除摩擦和误会,从而取得跨文化交际的成功。这些生活中真实具体的案例,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二) 生动形象的文学作品
我们现在了解到的西方文化,大部分都是通过学习、阅读文学作品了解到的。因为它能够提供最生动、具体、深入、全面的文字材料,使读者在阅读中对于西方文化进行有血有肉的了解。文学作品通过对人物形象在社交场合的言语行为和非言语行为的描述,能够帮助学生更清楚地理解言语行为和非言语行为在目的语使用环境下产生的心理条件,从而间接地提高自身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在学校里,课堂上学习的东西非常有限,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来培养跨文化交际能力,教师要引导学生充分利用空闲的课外时间广泛阅读西方文学作品、报刊杂志和时事评论等材料,从中吸取文化知识,增加文化素养,拓宽西方文化视野,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
(三) 多媒体技术的影视资源
影视资源用于教学,尤其是跨文化教学中具有其特殊的优点和特点。因为电影电视对学生来说是非常熟悉且受欢迎的一种媒体,它比别的教学手段更能引起学生们的兴趣;也因为电影电视比起教学课本和其他书籍更戏剧化、动态化。而且它也能更加直观化地展现出人物的心理特点或是社会文化习俗,也可以使一些抽象的理论概念变得更加具体形象,易于理解。随着电影科技的发展,将呈现给人们更丰富、更具体的观影体验,使人们能够获得更加强烈的视觉冲击感。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增长学生对他国文化的了解,提高意识兴趣和好奇心,还可以促使我们反思自己的价值观,“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跨文化教学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对西方优秀的电影情节进行案例分析,提高学生对电影情节案例的理解与分析能力。
三、案例分析法的优势
案例主要是提供了他人的经验和教训,而案例分析主要是通过分析案例情境中人物的语言、表情、动作等来了解人物的行为,评价其对错,进而告诉我们在实际的跨文化交流中如何应对。在跨文化教学中案例分析法的优势也显而易见,下面从三个方面对跨文化案列的优势进行分析。
(一)跨文化案例能够给学生提供真实的生活情景
对于大多数中国的学习者来说,与外国人打交道的机会不是很多,对一个国家的学习只能依靠书本和电视等,书本上面的东西都是死的,仅仅可以用来积累知识,但生活是活的、流动的,无时无刻都处在变化之中。如此便导致很多人往往书本上功夫很到家,学得很好,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不能为其所用。然而,跨文化案例它本身就是生活的缩影,是真实生活的演绎,里边不仅涉及了语言知识、行为动作,还涉及了为人处世、文化习俗等生活的各个方面。生动形象的场景往往给人更深的心灵感触,这样也有助于学生对文化知识的了解与学习。更重要的是,对案例的分析及相关问题的解决为学生以后的实际生活和教学工作也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二)跨文化案例有助于促进学生对跨文化交际中非言语行为的理解力
调查表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通过语言进行表达约占30%,通过非语言进行交际则占70%。非语言交际也是一种重要的交际方式,尤其是外国人的非语言表达特别丰富。而非语言交际指的是在特定的情景或语境中使用非语言行为交流和理解信息的过程,它们不是真正的语言单位,但在生活和交际中有时候却能表达出比语言更强烈的含义。一些特定的非语言行为往往代表着特定的含义,在跨文化交际中必须加以重视。东西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非语言文化内涵差异非常大。将这些差异在跨文化交际教学案例中呈现出来,学生能根据背景知识进行分析,对因非言语行为引起的误解、冲突作出正确的判断,能增强对目的语非言语交际的理解力,从而减少跨文化交际的冲突。
(三)跨文化案例有助于培养学生思考和解决冲突问题的能力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一件事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不同文化的人看法肯定也不一样。通过对跨文化案例进行分析培养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使学生学会从不同的角度观察问题。我们知道交际冲突的主要原因不是语言技能和语言知识造成的,而是东西方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差异造成的,在比较和分析中加深对多种文化的了解,逐步学会站在不同立场看问题,促进多元化视角的形成,这种能力是跨文化交际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能力。不仅这样,还可以引导学生思考怎样避免误解、冲突,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就锻炼了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培养和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跨文化教学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学生能够顺利地进行跨文化交往,在实际教学中,通过案例分析法能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但是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并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国家、社会和教师的共同努力,在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能增长学生的知识以及对异文化的了解程度,使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从而达到跨文化交际的成功。(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文学院)
参考文献:
[1] 贾玉新.跨文化交际学[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
[2] 许力生.语言研究的跨文化视野[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
关键词:材料分析方法;案例教学法;实践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8-0168-02
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前院长C.C.Langdell于1870年首创,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常用于法学、医学、金融学等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领域。张民杰认为案例教学法是借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通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习者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关秋认为案例教学法是围绕教学目标,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对呈现的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归纳总结,从而培养其思维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以上两者从教学方法的角度入手去诠释案例教学。贺芬则认为案例教学是由多种教学要素构成的综合体,应从教学模式的角度去探讨,认为案例教学是依据教学内容和要求,由教师提供案例来创设问题情境,通过组织学生阅读、讨论等活动,培养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和合作意识,加深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教学模式。不管从什么角度去看待案例教学,它都有着特定的应用背景、适用对象和操作流程,是一种寻找理论和实际结合点的有效的教学方式。材料分析方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课程,为在有限的学时中增强教学效果,本课程小组尝试将案例教学法引入课堂教学,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一、材料分析方法课程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可行性
1.材料分析方法课程的特点。材料分析方法是理工科高等学校材料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任务是学习X射线衍射法、电子显微分析、热分析以及红外、紫外、核磁共振等现代材料观察分析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及测试结果分析方法,使学生掌握物相分析、结构分析、形貌分析等材料研究方法的一般手段,获得进入材料微观领域的钥匙,为毕业设计以及今后开展材料研究检测工作及材料科学研究奠定基础。课程从基本原理入手,以实例为媒介,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引导学生建立科学的材料分析理念,掌握具体分析方法的机理及应用。梅塞斯博士认为案例教学在理论和实践的沟壑之间架设了一道桥梁,提倡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协同提升。案例教学法适合材料分析方法的课程特点,有利于学生通过这样一座“桥梁”到达理解理论知识的彼岸。本课程要求学生针对特定的结构或形貌,学生能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采用正确的试样制备方式,选择恰当的仪器附件等,采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升学生解决系列问题的综合能力。
2.人才培养定位及学生特点。本专业响应“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将人才培养定位为应用型人才,即具有较强的一线操作能力,强调培养综合实践能力。从生源来讲,非重点本科专业学生呈现出的突出特点是两极分化严重,秉承因材施教的宗旨,多采用分层次教学模式,但缺点在于划分层次的标准比较随意,处理不当容易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能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培养为研究型人才,对知识的渴求欲望强烈,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对相关知识进行搜集,提高了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加强了与同学之间的合作意识,同时勇于发表看法培养了语言表达能力;基础稍差的学生虽然学习惰性大,不求甚解,但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高,思维活跃,求新求异意识较强,案例教学法运用于课堂,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得学生都参与进来,在民主自由的气氛中汲取知识的精华,亲身参与的过程比“满堂灌”的模式更能使学生印象深刻。不可忽略的一点是案例教学中学生是主角,教师扮演了“导演”的角色,师生需要互动,教师要引导,也要总结与归纳,并做出公正的评价,既是对案例教学过程的思考,也是在过程的基础上得到知识的升华,使学生积累实践经验,储备理论知识。
二、材料分析方法课程引入案例教学法的问题
1.案例教学不等于举例教学。案例是展现现实生活场景的、真实而又典型的、含有问题的事件,突出一个主题,它需要针对面临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教师在编制案例时,首先要注重目的性。教学方法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明确每堂课的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编写案例。其次是生动性。案例是学生参与讨论的主题内容,要生动有趣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容易集中注意力,要避免参与度不高、冷场等现象。再次是启发性。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主的启发式教学方式,因此案例要能够有代表性,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案例是经过精心设计编排,具有典型性。例子是举例教学的工具,用来敲开理论的大门,例子的举出具有随意性,可能在教案中备注,也可能出自教师教学过程中一刹那的灵感。在案例教学中例子是主体,教学围绕例子展开,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例子中分析讨论,得出结果,案例教学倾向于自主式教学。举例教学则属于传统的讲授法范畴,教师举出特定的例子对原理、规律进行形象的说明、解释,以利于学生形象地理解教学内容。
2.教学方式运用的灵活性。材料分析方法课程内容既有原理性的知识点,也有实践性的操作,内容涵盖了数学、物理、化学等多学科领域。与数学、物理相关的推导,传统的板书具有明显的优势,教师娓娓道来,一目了然;多媒体的运用加强了直观性,实验设备图片或动画、文献中的资料图片、测试结果图谱等都可以呈现,教师对照多媒体展示一一讲解,保证了准确性和全面性。传统的讲授法运用以上多种手段可以保证课程知识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为主,师生互动,易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在分析与讨论中强化学生基本原理的应用,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不利于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知识,同时学生的讨论会占据大量的时间,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比较困难。因此要根据教学目标,对应适当的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教学方式,认真策划准备,以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教学任务。
3.评价体系的建立。对案例教学效果的评价,目前多基于这种教学方式的特点,主观肯定案例教学对课堂教学的贡献和对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成效,缺乏一种客观有效的评价体系去测定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是以教学过程为主体的教学方式,不能用考试分数一项指标去衡定,而教学改革中常用的“评教”与“评学”相结合的模式也不能反映案例教学效果。学生是案例教学最直接的受体,也是参与教学的主体,要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以学生的感受对教学进行分解和描述,充分吸收学生的建议和意见,提炼归纳。通过学生的参与,如学生编写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多视角多方面的讨论总结,教师也可以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整合和综合理解情况。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教师对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各环节的表现给予适当的评价,如搜集知识信息、发表意见看法、评估总结、分组合作情况等,学生的方案定稿、作业等也作为评价因子,体现对教学实施过程的考核,降低考试分数在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坚持量化评价与质化评价相结合,对于难以量化的指标,如案例教学对实践型人才培养是否有贡献,贡献有多大等等,采用质化评价,但目前评价的方式较为单一,如用人单位的反馈等。材料分析方法常运用于毕业设计、科研学术、实验管理等多种活动中,可以将学生分至各科研小组协助测试工作,由指导教师或研究生对学生做出评价,或在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中协助实验教师,由相关教师及主管做出评价,以上措施都可以构成质化评价指标,但要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对案例教学的效果进行测定,进而扩大至整个课程的评价,还需要继续实践和探索。
案例教学法源远流长,有许多成功的范例。实际应用中要注意结合不同课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研究,不断总结,以期更好地提升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民杰.案例教学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九州图书出版社,2006.
[2]关秋,陈梅.案例教学的理论研究综述[J].教育与职业,2011,(20).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教学内容及体系上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故此,在运用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和审判教学法三种基本教学方法时具有特殊的要求。
首先,讲授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理论知识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它与生活实践有一定的距离。理论体系的复杂性使学习者在短期内搞清它们显得很困难,尤其当学生在一学期学习很多门课程,并且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更难。经济法教材编排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理论性偏强,因此学生在学习时要有一定的背景知识和概括能力。经济法编排理论性强的原因,第一是因为它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的发展从19世纪末期开始,历史很短。经济法在中国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法长期以来受到其他部门法学者的质疑,不被认为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顶多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所以,在编写经济法教材时需花大气力在理论上说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在教学安排上使经济法理论部分占有三分之一的分量。
二是由于经济法分则所包含的子部门法数量较多受教材所限,不可能给每一子部门法较多的章节和字数,对各分支法的编写也主要是宏观概括,概括出它们的理论和制度框架,不可能对具体条文进行细述。为了让学生认清经济法存在的客观性,认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并对经济法的体系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就必须在有限的课时里,从理论上进行讲授,才能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的。故此,理论性所占比重较大,因此经济法教学必然要把讲授法放在首位。
其次,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也具有重要地位。案例分析可以以事说法,将法律规定与现实结合起来,直观生动。经济法教学中的很多内容是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的。比如,在反垄断法一章中,如果只是用讲解的方式来教学,可能就变成对条文的简单注释,效果不好。反垄断法的案例很多,比如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笔者在教学时就下载了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研读。学生在阅读这些案例的过程中,将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和这些典型案例的审判过程进行了对比,从法律适用到反垄断的诉讼进行了消化吸收。不仅是反垄断法,其他分则部分的部门法都可以用案例教学法来丰富教学内容。网络时代也使案例教学法成为一种经济实用的方法,很多的案例都可以在网上收集到。不过,教师在课前要对使用的案例要进行筛选,使其能够与教学内容相契合。还有,很多案例只有审判的结果和大致依据,没有审判法理的分析,所以还需要教师从理论上对案件审判的法理进行分析。如果问题设计得好,案例教学能够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探索精神;如果问题设计得不好,那么学生就不能将案例的分析上升到理论高度,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多讲,唱主角。
再次,审判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也有较好的效果。带学生到法院旁听,可以使他们能够切身感受经济案件的审判,将法律与经济活动联系起来。比如,笔者曾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了一场美容消费者权利被侵害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在该案中,消费者在一家美容公司办理了“贵宾卡”,享受终身免费美容服务,后来,该美容公司转让给了他人。收购人,对终身美容服务做出了不同的理解,要求消费者另外对美容化妆用品缴费。这个案例虽然很小,但是却具有代表性,因为它涉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权利。通过观摩审判过程,学生受到了一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教育,不再认为该部法律是简单的,从而培养了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兴趣。除了外出旁听,模拟法庭也可用于日常教学中。经济法的模拟法庭不同于民法的模拟审判,经济法的案件审判结果牵涉的因素较多。比如,外商投资的案例,它不仅要依据外商投资法律规范,考察是不是属于国家允许投资的领域,还要考虑市场并购、国家安全、产业政策和市场融资等问题。这种案例就无法采取庭审的方式,而必须采取问题辩论的方式,让大家从各个角度来考虑政府会做出什么样的决定。经济法教学中的很多内容,由于体现的是政府对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内容,由此相关的法律决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做出的,而不是法院,所以这种模拟审判就变成模拟政府决策,必须通过问题辩论的方式进行。这是经济法审判教学的独有特点。此种模拟决策要求学生不仅要懂得相关的现行经济法律规定,还必须联系国家的现行经济政策,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案例最终的结论。这些都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能仅仅只懂得法律的条文规定,还必须了解并掌握国家当前的经济政策。
二、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完善
通过分析我们看到,不同的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讲授法虽然传统,但它适合理论教学,案例分析法和模拟审判法比较适合法律制度方面的教学内容,可谓各有千秋。在当前很多高校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中,从课程设置上可以看出已经形成以三大教学法为表象的不同课程。比如开设的新课程有:合同法案例、民法案例、商法案例等,这些都是以案例为名目的课程。还有以诉讼法、民法、商法、刑法模拟审判为名目的实践课程等。而原来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课程不变,只不过削减了课时,将减去的课时分配给以上以新名字出现的课程。从这种分类看,这种改革明显以教学手段的区分作为课改的核心,与教学内容的实质变迁无关。改革者认为原来以讲授法为主的经济法、商法等课程不变,严守了大陆法系的教学传统,新设立的案例课和模拟审判课又引进了英美法系的讲课风格,一举两得。但通过前文对三大教学法利弊得失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不存在谁好谁坏的问题,只存在是否与教学内容适合与否的问题。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针对不同内容,要灵活运用这些教学方法。在一堂课中,根据教学内容,可能需要同时用到讲授、案例、模拟三种教学法,而没有必要将这些教学方法割裂开来,硬搬到不同的教学内容中去。
一个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应该是综合性的,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不能说讲授法教学就是不好,案例法教学就代表了与英美的接轨。我们要的是“实”,而不是“形”。我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教学上以讲授法为主是符合大陆法系学者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的教学以案例分析为主是符合其不成文法和判例法传统的。从辩证的角度看,无论对经济法教学还是其他部门法的教学来说,方法的运用应该是因地制宜。能教好学生就是好方法,而不存在新旧之分。从历史来看,讲授、案例、模拟审判这些方法没有一个是新出现的,都是老方法,只不过是在不同课程教学中用得多还是少的问题。如果只从方法论的角度,确实可以将教学手段划分为不同的方法,可是,又有哪些课程是单纯使用讲授法、案例法,或者是模拟审判法。中医治病讲究“望”“闻”“问”“切”,能治好病就是好办法,且不可墨守成规。我们的法律教学方法为何还要搞什么先进和落后之分呢?正确的经济法教学方法应该是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具体到每一个老师身上,每人所擅长的方法各不相同。有的老师擅长讲解,有的擅长案例,实在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教学模式。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那种包罗万象、适用一切、一成不变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是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的二重性。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来说,既需要具备法学理论探索的能力,还应当具有在工作中不断吸取新知识的自我学习能力,同时,还应当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和素养。传统的课堂教学无法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有效帮助,需要案例和模拟审判教学法的帮助,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思维方式,也无法通过学徒式的教育来获得。法无定法,法随社会在不断发展。
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学科的一个重点内容,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很多高校担任行政法学的教师搜集了大量的案例进行讲解,使学生充分迅速地理解行政法学的相关知识,但效果并不理想,笔者在近年来的行政法学教学和教学调研工作中深切感受到了这一点。本篇论文从案例教学整个过程应该注意的环节进行系统分析,把案例教学法在实践教学中发挥得更加恰当和完善,最终实现教、学兼得的授课目的。
一、精选典型案例的重要性
(一)案例教学对培养权力与权利意识的作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部门法门类较多、法律现象较为复杂和抽象的法学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除了要讲解大量的法条之外,还要学生理解很多行政法的原理,诸如人民代议原则,程序公开原则,行政权控权原理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基本原则。但是,大部分学生从小到大都没有跟行政机关打过交道,不知政府机关为何物,为此,学生需要从大量的案例中体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的那种权利保护意识,要培养他们敢于说话,敢于对话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的精神,当然学习行政法一些知识后,更主要的是合法维权,合理申辩。
(二)案例教学对深入讲解行政法条的作用
行政法门类繁杂,部分法众多,如果单纯用课本上的知识讲解是万万不行的,每一个部门法都对应一个行政领域,诸如教学、卫生、交通、质检、税收等领域,如果通过部分案例的讲解,对上述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进行现实还原分析,讲授效果无疑是明显的。另外,行政法多变化的特点和大量自由裁量条文的特点也促使案例讲解在学生理解行政合法行为和合理行为过程中的重要性。
(三)案例教学对行政程序理解的作用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课程讲授过程中也是重要的篇章,如果不通过案例让学生身临其境的感受程序的力量,他们对程序公正公开透明概念的理解肯定是模糊的。
二、怎么选择典型案例
鉴于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如何选择案例成为我们备课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选不选案例?从哪里选?选哪个案例?
首先第一个问题,选不选案例?这里的意思是在某一章的教学中,使用案例是否恰当的问题。因为,某些章节的授课中,不使用案例而通过其他的讲授方法更能很好地达到教学效果。我们以姜明安教授编写的第五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例,在本书第二编当中,对行政法主体制度的讲授就不必用大量的案例来分析,因为他们就存在在社会上,学生在某种角度上就是相对人,如果此时就用大量案例分析就有点多余了,学生也不见得就能理解记忆,相反,倒可以让学生在空余时间去一些政府单位来亲身感受。
第二个问题,从哪里选案例。如今网络上的案例很多,行政法学者所著行政法案例选编也较多,还有生活中经历的案例,更有模拟的案例。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选择的标准是授课老师对什么案例理解的最为深刻,如这个老师亲身经历过一些案子或者他亲眼目睹过一些案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典型案例如果这位老师能从头到脚的挖掘出案件细节,也是适当的。
第三个问题,选哪个案例?意思是对于一个内容的讲解,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怎么选择一个恰当的来讲解的。我们仍以姜明安教授这本书的讲解为例,该书第191页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进行的讲解,该节第二个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书中列举了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平安村红卫组诉于都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案、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诉江阴进出口商检局行政赔偿案这三个案例。对于这三个案例,笔者认为使用第一个较为妥当,原因是该案与学生生活较为贴近,并且悬赏广告性质的理解较为容易。所以,选哪个案例的判断标准应该是该案对学生的知识经验是否接近,并且是否能充分说明这个讲授内容。
三、如何系统分析案例
案例如果被确定下来了,下个阶段的任务就是授课教师如何分析案中的案情、当事人、证据以及法律依据。这个阶段是老师首先学习理解案例的过程,所谓以己昭昭才能使人昭昭。
首先,案情的分析要结合所讲内容的深度来决定。例如,在讲到行政主体一章时,无须讲解那么多具体的案情,但是行政主体涉及行政诉讼的原被告,所以,这个地方除了讲解哪些人和机关是主体外,还要分析行政主体判断的标准,即主要依据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利益相关度。如果是讲解法律依据的适用,要侧重于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分析相关类似法条的可依据性,而不再对事实部分进行再讲解,从而达到有的放矢,明确教学目标。
其次,运用“行为分析法”进行案例的深度挖掘。对于分析案例的方法,许多专家学者也对此进行了若干探讨,诸如法律关系分析方法[1]: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已确定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2]:以请求权为基础,围绕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寻找正确的法律规则;三层次分析方法[3]: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基础,进一步构架制度与程序以及政策与策略两个面向的考量……等等。
通过对以上分析方法的研究,笔者认为,行政案例教学的方法都围绕着对一个问题的必然分析——具体行政行为。无论请求权分析法的请求事项是什么,请求权基础离不开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解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首先要认定是何种行政行为,无论三层次分析方法针对什么案例,每个案例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故而,伴随着实践中的教学经验(主要是课堂教学而不是实务中的案例判决),笔者认为“行为分析法”更适合高校行政法课堂的案例教学,原因如下。
首先,也是最主要的原因,行政法这门课程学习之最大目的即是分析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中存在的行政行为,没有这个行为,一切行政纠纷的解决无从谈起,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立法之根本。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即可进行分析以便使用复议程序或者诉讼程序。
按照目前学术界通行的研究结果,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①
第一,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机关有没有行政权?)
第二,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机关用没用这个行政权?)第三,法律效果的存在(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有没有行政目的?)
第四,表示行为的存在(行政机关有没有将行政行为表示给相对人?)
这四个构成要件是必备的缺一不可的要件,也是具有逻辑关系的。对于教师来言,在备课的时候,每一个构成要件在实践中都有相应的案例可以使用,并且结构紧密,效果明显。
其次,运用行为分析法,即从这四个方面分析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很明显地区分它与非具体行政行为,例如从第一个要件来看,行政权能存在即可往下分析,不存在就可以直接否定该机关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这个四个要件非常容易区分它与抽象行政行为。
最后,具体行政为能强制性地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用以执行行政法规范的手段,它要具体实现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由于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运用,因而具有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对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结合案例来分析他的变动无疑对学生理解其中内涵具有重要作用。
四、如何讲授典型案例——逐一讲解,整合分析
运用行为分析法分析案例之后,备课活动基本结束。在课堂上,这些案例又如何展现给学生呢?学生对于这门课程的理解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章节的理解在整门课中是比较重要的,对于其他知识的讲解所用到的案例较为简单,所以在此只分析如何在课堂上讲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例,以便学生能及时消化理解。
首先,在讲这一章节之前,利用有效地电子传输工具例如邮箱,QQ群等告诉学生下节课要讲的案例,如果没有这些设备,可以在上课前十分钟让他们自己阅读了解,这一步称之为“感受案例”。在这一过程中,告诉他们接下来的作业是什么。
其次,让学生讨论交流案例中的争议焦点是什么,也就是四个构成要件具备不具备的问题。这里要说明的是,案例是放在每个构成要件标题下的,是要一个一个讲解的,而不是随便拿过来让学生分析。讨论完后进行提问,由教师进行归纳总结,这个过程称之为“案例焦点分析”
然后,讨论为什么不具备这个要件,这里举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罗伦富诉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中,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确认行为存在不存在法律效果这个问题是值得讨论的,学生会认为公安局的认定没有针对相对人,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像行政处罚那样明显的针对权利义务承担行为,但是责任认定行为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承担民事责甚至承担多少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具备行政法律效果。对于这样的案例,要讲解透彻。这个过程称之为“焦点原因分析”。
最后,整合所有的案例,回忆,消化,理解。布置作业,加强认知。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案例教学中的重要章节,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各种行政行为的分析能够很好地帮助学生理解本门课程的重点内容,本文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分举例分析,以期能得到多数高校行政法课程工作者们的认同。
(一)民法教学的现状。1.民法的课程设置。课程是高等学校教学的基本单元,是高校教学计划的核心内容,课程的性质及其组合方式不但影响高校教学活动与教学过程,而且直接影响到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1]297因此,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对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民法学作为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且民法学内容繁杂,难以在一个学期完成讲授,故民法学内容也涉及到系列子课程的安排、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搭配等问题。据笔者调研,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或法学专业的民法学必修课,多分为民法学(一)与民法学(二)两门课,共6-8学分;另设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选修课。而政法院校则将民法学课程拆分为:民法学(一)、民法学(二)、民法学(三)、民法学(四),必修课约为12-16学分,另设民事案例或民法总论案例研习、物权法案例研习等案例分析课程。民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为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现行民事立法的基本制度,所用教材多为国家统编教材或由民法权威学者主编或独著的教材,教材多以理论教授为主,少有案例分析和难点研讨。2.民法的教学方法。所谓教学方法,是在教学中为完成一定的教学目的和任务所采取的教育学相互作用的活动方式总称,是以解决教学任务为目的的师生间共同进行认识和实践的方法体系。[2]335高等学校的教学方法大致分为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而课堂教学法又包括讲授法、讨论法、问题法、案例分析法等。所谓讲授法,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描绘情境、叙述事实,解释概念、论证原理和阐明规律的教学方法,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的重要方法。[3]306因此,讲授法是教学成本最低、受众最广的教学方法当前,民法学课程多为课堂教学,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为讲授法。这一方面是因为讲授法是教师传授体系性知识、学生接受间接知识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为传统成文法国家,民法虽为舶来品,但其仍采用法典化、成文化的方式制定。在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尚不明朗的前提下,以知识传授为目标的讲授法成为民法课程教学的主流方法。此外,民法教师也有意识地通过引导案例、教学案例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近年来,以诊所教育为标志的实践教学、教育部主导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对民法教学方法的丰富,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二)民法教学中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有关法学教学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不断,但逐步达成法学教育为职业教育的共识。[4]因此,民法学课程也肩负着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重任。当前民法教学以民法知识的传授为主要目标,使得学生们掌握了大量的“惰性知识”,而不能有效地解决考试案例,更无法有效应对现实的民事纠纷案件。此外,民法教学中存在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忽视民法方法论的讲授和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民法方法论,主要包括对现行民法条文的解释适用、法律条文规范性质的识别、法律漏洞的填补等,这是法律人最为基本的方法。而民法思维是旨在培养学生基于现行民法的内在价值理念,运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去寻找适合案情的大前提,寻找请求权规范、辅规范及抗辩权规范,解析、补充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而认定案件的要件实事,得出案件结论。因此,民法方法论和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甚为重要。(三)民法教学的出路。1.民法教学应契合职业法律人才培养。基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民法作为专业基础课,更应践行对学生民法知识、民法思维以及民法争议解决能力的培养。[5]1具体而言,民法知识能力的培养需要着力做到掌握民法概念体系和民法规范体系,并熟悉民事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典型案例;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则需要借助实例分析、案例研究、司考真题等方式,使得学生掌握和运用民法解释技术和“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流转”的民法适用方法;而民法争议解决能力的培养,需要学生切实领悟民法之意思自治的精髓,依据民法规范,训练合同书撰写、民事争议风险防范以及民事诉讼等技能。2.提高法学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理论讲授教学法尽管弊病重重,饱受争议,但未见有人力主将其弃用。在“微时代”之下,传统的教育载体和方法被打破,其自身的评价、转发等功能使大量未经筛选的信息迅速传播,使教育工作者丧失了信息优势地位和信息源控制能力。而用户群体趋于普通化,人际交往更趋于平等化,学生更愿意接受真实的表达,教育方式追求互动式、探讨式。在民法课程中引入探究式教学,以问题为导向,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训练其法律思维。此外,案例教学法已为教师广泛使用,但存在“为案例而案例”的应景或生搬硬套,若与探究教学相结合,以问题引导案例的设计和分析,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探究式民法教学概要
(一)探究式民法教学的界定。探究式教学,缘起于教育界对灌输式教学的反思,是指学生以各学科,或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或任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形式多样的探究性活动,以获取知识和技能,培养探究能力和应用能力,获得积极情感体验为目的的学习方式。[6]2探究式教学的研究肇始于美国,在法学教育领域体现为案例教学和苏格拉底教学法。本文将探究式民法教学定位为对知识讲授型民法教学的矫正和补足。所谓探究式民法教学,指的是以民法条文、学理及案例中的问题为基点,由教师引领学生运用民法教义学和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寻找解决争议问题所需信息、自主分析和解决争议问题的教学方法。(二)探究式民法教学的目标。民法传统教学的知识灌输,无法有效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培养学生民法思维和争议解决能力。民法教学的关键已不是知识占有的多寡,而是获取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在民法教学中,以民法理论争议和实践疑难问题为导向,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进行以问题为导向的探究式学习,整合现实与网络多种师生、生生互动资源,成为民法乃至整个本科教学改革的重要着力点。(三)探究式民法教学的模式设计。要实现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需要综合利用学理、立法和案例三个教学资源,并将学生从单纯的民法知识学习上“解放”出来。通过实例分析和案例讨论等形式,带着问题去运用民法解决实际问题,从中培养民法思维能力。而在民法课程体系上,应当各有侧重、分工协作。具体而言,《民法一》和《民法二》的必修课,着力培养学生的民法知识能力,适当运用教学案例和司考真题去理解民法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熟悉民法立法体系;而在《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系列选修课程中,应进行民法专题教学,围绕民法理论尤其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从立法、学理和判例等角度去探究;而《民法案例研究》和民法实训课程则需要培养学生案例分析能力,围绕2-4个贯穿民法各编的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并组织讨论课,综合锤炼学生的民法思维和争议解决能力,进而倒逼民法知识能力的提高。本文秉持探究式教学的基本原则、教学模式和程序设计,并结合民法教学之实际,将从民法课程体系出发,按照必修课、选修课、实训课、素质拓展课、小学分课程以及微课程等课型性质和课时安排,系统划分各课型的功能定位和教学目标,确定探究式教学在不同课型中的比重和程序安排,并整合网络教学平台上的课程论坛、省级精品课程网站、教研博客、课程微信公众平台、鼎麓书院学术训练平台等探究式师生、生生互动资源。为克服探究式教学的无序性和低效率,项目组将设计课程教学管理体系、过程性与结果性相结合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以及探究式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三、探究式民法教学的实施策略
(一)探究式民法教学的整体思路。探究式民法教学应以问题为导向,在MOOC和SPOC等互联网教学环境下,合理框定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师生关系,以改变原来的单纯课堂互动模式,消解课上与课下互动的传统机制,形成体系化、高效率、个性化的多介质民法探究式教学模式,并实现理论教授、案例教学与实践实训等教学环节有机整合,形成真实课堂与网络课堂、课内与课外的生生互动、师生互动、职业共同体互动。(二)探究式民法教学的路径设计。首先,探究式民法教学,需要厘清民法教学重点、难点与疑点,合理配置不同的教学方法。基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民法课程体系涵盖了必修课、选修课、实训课、微课程等众多课型,因此依据民法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将不同的教学内容配置到不同的课型中,按照知识结构、能力要求和素质要求配置民法课程梯次,合理安排探究式教学在不同课型中的比重。项目组在拟定民法探究式教学方案后,将在民法教研室主导下,在民法必修课、选修课、实训课、小学分课程、微课程以及素质拓展课程等课型中进行教学实验,并及时采集实验数据和各方信息反馈,在经项目组和外聘专家研判的基础上,拿出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在3-4年的教学实验基础上,形成最终的民法探究式教学实施方案,并制定各网络互动平台的技术标准和运作规程。其次,在网络互联网时代,教师逐渐丧失对民法知识的垄断,学生通过互联网媒介可以迅捷地获取民法学术前沿和司法最新实践。项目组将基于探究式教学理论、调研数据、民法课程体系(必修课、选修课、实训课、自主课等)定位,将探究式教学法与理论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有机整合,以问题为导向,设计民法探究式教学在不同课型中的教学模式,以激发学生求知欲,培养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及争议解决能力。(三)探究式民法教学应借助互联网突破班额限制。随着高校扩招,法学教学多以百余人的大班化教学为常态。如何解除大班化教学与课时局限,有效地开展探究式教学、个性化指导,需要有机整合现实课堂、网络平台课程论坛、课程教研博客、学生自治学术组织等教学形式,切实解决传统课堂教学互动“一对多”状态下难以实现的应用型人才培养问题。建议将常规的教学内容拍摄成SPOC,供选课学生提前预习,并完成课程指定的作业,然后以单双周的方式进行翻转课堂教学。具体而言,学生单周进行民法SPOC学习,完成其中的视频听讲和习题演练,老师在线上答疑;在双周则民法老师针对学生所提问题进行解答,并通过教学案例,由学生运用民法解释学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去分析案例争议问题,并寻找请求权规范和抗辩性规范,在案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相互阐释之中,分步骤完成案例分析。
四、结论
探究式民法教学并不是对讲授式民法教学的否定,而是在微时代,将讲授式民法教学通过SPOC完成,在现实课堂进行民法学理与案例中的重点、难点的问题探究。这就将通过互联网完成讲授式教学与探究式教学的分工与协作,形成混合式民法教学。此外,探究式民法教学应注重学生的法律规范识别、民法解释适用为核心的法释义学以及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训练,使得学生通过探究式民法教学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和优良的法律解释和争议解决能力。
作者:纪红心 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别敦荣,王根顺.高等学校教学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杨德广,谢安邦.高等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潘懋元.新编高等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