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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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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

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一、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因素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实行的“老”农保存在诸多问题,使得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积极性有一定负面影响,持观望态度。由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还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同地方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差距较大较难测算。许多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集体补助”几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基本保障

        按照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政府有承担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积极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优越性也明确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必须承担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责任。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十七大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因此,在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导、制度建设、资金筹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情况下,政府要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

        2、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城乡社会政治经济的均衡发展,损害了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模式也使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这种状况在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出现固然有客观的原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能使广大农民享受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已日渐显得不合理与不公平,这与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趋势也是背道而驰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当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城乡统筹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打破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分割的固有格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

        3、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意识

        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1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作为的现状。为此,应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

        4、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统一。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质是个人强制性储蓄,缺乏社会统筹的互助共济性质。农村养老保险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在缴费标准的计算方法、给付办法等具体的细节设计上要做到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别。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统一,并不意味着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标准的统一。由于现有的城乡差距较大,在缴费和给付方法上可以实现基本的统一,但在具体的缴费和待遇给付标准设计方面必须跟据地区、城乡生活水平差异以及个人缴费能力的实际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筹资方式上可以呈现出多样性。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现实状况以及政府财力状况,在筹资主体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农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补助+政府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2)计划生育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实施“计划生育对象个人缴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3)农民工和小城镇农转非居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单位(企业)缴费+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4)村居干部实施“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5)城郊地区和富裕地方采用“农民个人+地方财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筹集方式;

        (6)务农农民采用“农民个人+县、市、省或中央财政”的筹集方式;

        (7)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养老保险应以非缴费为主,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无能力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为了体现“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建议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5、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建立五险合一的资源共享数据库,实施统一的管理。

        6、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不要用“参保率”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指标

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第2篇

第一条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公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共同承担或农村公民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农村公民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领取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村办集体企业、联户、户办企业、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农场林场(以下简称村企业)的职工以及下列厦门市非城镇户口的公民:

 (一)  镇政府招聘的职工;

 (二)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民办教师、义务兵;

 (三) 个体经营者;

 (四) 其他务农者、务工者。

前款第㈡㈢㈣项公民的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59周岁。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个人储备积累以及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民投保,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及发展规划,指导各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使用。

区民政局指导镇、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区及所辖各镇、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养老金的发放。

第七条  市、区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储、建档等业务。

镇设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村设立代办站,负责收取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

第九条  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在个人名下,并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第十条  同一集体组织的投保人,均有权享受该集体的补助。

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和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投保人。

第十一条  村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7%提取,提取的集体补助在税前列支。个人应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纳也可阶段性缴纳。按月缴纳标准最低为10元,每增加2元为一档次;阶段性缴纳标准最低为1000元,每增加200元为一档次。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和所在集体视经济状况而定。

第十三条  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投保人所在集体统一组织缴纳;阶段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保人可以在若干年内缴一次,也可以在任何一年内缴一次或多次。

第十四条  允许个人预缴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但预缴最长不得超过3年,补缴的,其总缴费年数最长不得超过40年。

对个人预缴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保人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所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

投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在指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恢复缴纳后,原暂停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投保人在被监禁、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解除后回原籍的,应继续投保,停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但不得享受集体补助。

第十六条  投保人迁往外地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转至其迁入地。迁入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退还本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招工、招干、提干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第三章  养老金给付

第十八条  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照民政部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未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需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一个月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核定后,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按一定标准支付丧葬费,余额转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将其名下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在扣除规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后,本息全部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转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偿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无正当理由申请退出养老保险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设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储养老保险费,统一运营基金,统一支付养老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设立分帐;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和村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建档。

第二十七条  村代办站自收到投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应在5日内上缴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应在3日内上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应在3日内上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家债券、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以其它方式用于投资。

第二十九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可以从当年度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作为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将保险基金的收支积存及营运等情况报告本级主管部门,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和附加费。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主任,成员由民政、社保中心、财政、税务、审计、农业等部门及区政府的负责人和投保人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及所在集体有权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查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受查询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与所在集体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投保人、投保人所在集体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区民政局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或其所在集体,在投保期间无正当理由停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并由区民政局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其它方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投资的,追回款项,并由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转借、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追回款项,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违反规定,少发、不发或逾期发放养老金的,由本级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对农村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户的现行保障办法仍继续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二十、《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并由区民政局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社会公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时下,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成为政府、学界和民众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1]“社会公平”已然成为公众的心理预期和诉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内容和重要特征。如果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不考虑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必要性

1.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保障

土地保障历来被当作是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它是农民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据不完全统计,按照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速度计算,到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达到1亿人。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土地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第三,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权;第四,土地对农民有着资产的增值效用;第五,土地对农民有直接受益功效;第六,避免重新获取时掏大笔费用的效用。[2]对农村老年人来说,大多不愿增加子女的负担,具有很强的自我保障意识,一般只要还能参加体力劳动都不会放弃农活。据调查,85 岁及以上的农村老年人中,仍有 23.9%表示愿意继续干农活。[3]在没有失去土地的时候,即使他们已经没有能力从事农业生产,他们也会把土地转包出去,靠收取租金来解决养老问题。因此,从土地上获取生存保障是老年人最可靠、最稳定的养老保障来源,一旦农民们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这份具有天然稳定性的养老保障来源被割断。

2.当前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弱化

目前农村老年人在养老经济支持的获取方面对家庭尤其子女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这种现状既根源于家庭与养老间存在密切的东方传统,也与农村老年人相对脆弱的养老自我经济支持力有关。然而家庭规模与结构在不断地趋于小型化和简单化,在承递传统家庭模式和养老模式的同时,现代家庭模式和养老模式也在缓慢然而不可抗拒地随社会经济背景的变化而变化。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我国人口规模、降低生育率水平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对我国的人口结构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人口年龄金字塔的底部由于出生减少,明显呈缩进状态,加之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人口老龄化的态势愈加严重。人口学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4:2:1”或“4:2:2”式的家庭结构则逐渐增多,这就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成年后将不得不为 4~6 位老人养老,这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时间和精力上都是难以承受的。同时,由于现代价值观念的变迁对家庭内聚力也造成一定的冲击,年轻人更多追求的是自我价值的实现,社会、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也使年轻一代的家庭观念受到影响,青年人参与现代生活,竞争激烈,照料父母的意识和能力下降,传统的孝敬老人、赡养父母的道德观念有所淡化。

3.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待完善

国家民政部颁布实施了《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仅到村级。由于统筹层次过低,参与“分担”的人太少,以及由政府和村集体负责的资金常常落空等原因,使得这份方案在解决农民老年生活困难问题方面的能力大打折扣。自 1991 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试点,农村的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 1998 年以后这项工作因各种原因有所后退,参保人数逐年下降,农村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10年底,参加新农保的人数达1.43亿。[4]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只有少数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共济性差。另外,建立的地区所采取的是完全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为自我平衡方式,即个人按一定数额积累基金,到一定年龄后按积累额支取。其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大都是有经济实力的农民,而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低收入和贫困农民却不能从养老保险中受惠。此外,过低的缴费必然导致保障的低水平,这也无法得到农民的认同。

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思考

1.改进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应考虑和权衡农民收入与消费、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的财力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科学地确定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应细化补偿项目,扩大征地补偿范围。除了补偿土地价值、劳动力安置、青苗损失及地上附着物外,还应该对因征用而导致的相邻土地损害、土地潜在收益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所致的医药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范围,以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关收益在土地征用中得到充分反映。征地费用应比照接近的城镇基准地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土地区位、环境、产出、交通、人口等因素进行市场考核,从而对条件相同的区片土地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评估出合理的农地征用价格。对于国家公益性项目征地,要对农地进行科学评估,参照市场价大幅度提高征用标准,使失地农民能够获得转化其他产业和成为城镇居民的必要资本;对于工商用地通过土地市场机制对农用土地进行配置,达到既发展工商业,又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的目的。[5]

2.基本生活保障和分类区别并重

基本生活需求内容随经济增长和发展水平的变动而变动。从静态角度看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保障提供的保障项目与居民生存相关,二是社会保障提供的保障水平应限于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需求。强调动态的生活需求有利于居民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分享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成果;而强调静态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因为社会保障制度说到底还是受制于经济增长和发展水平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让他们继续完成学业,或者参加就业培训。当他们达到就业年龄后,或从学校毕业后,按照城市新生劳动力,进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征地时已经超过劳动年龄段以上即进入老年年龄段的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对土地的依赖性最强,他们的养老主要是依靠土地,因此给与他们的安置补偿标准可以相对高一点。而且用其所得的安置补偿费的大部分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直接把他们纳入到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领取退休金。对于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以内的人员,分成两种情况:第一,没有就业的失地农民,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第二,已就业的失地农民可以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自由选择。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基金,其余年限的费用由其转岗后按城镇职工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金。

3.规范养老保险资金筹集、运营与监督机制

养老保险资金由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多渠道筹集。政府应起主导作用,其承担的部分可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或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的调整,使失地农民既履行应尽的义务又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设立专门处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基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建账与管理,专款专用,以杜绝被挪用现象的发生。通过招标的形式,交由效益好、信誉高的商业保险公司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运营。投资项目上,具体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股票及其他各种有价债券等,并注重对投资项目的严格风险监管,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证基金收益性的最大化,从而实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顺利保值增值。[6]政府应充当担保人、监护人的角色,承担投资亏损或贬值风险。

4.继续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

在我国传统农村文化中,家庭具有特殊的含义。家庭不仅是人们居住和生活场所,是人们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更重要的是,家庭是几代人生命活动归属和连接的存在与表现形式,是人们生活目的和生命意义所在。家庭成员相互提供生活保障,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目前我国农村有 97.6%的老人依靠家庭养老,家庭保障近期仍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主体。所以,在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时不可忽略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尽管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在逐渐弱化,但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以前,仍需要继续延伸并坚持以此为主要支撑的养老保障体系,而要提高家庭养老保障能力,从根本上讲依旧要归属到经济建设问题上,因此必须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建设步伐,减轻农民负担,切实提高失地农民收入水平、增加其收入。此时的家庭养老保障也体现了从传统的大家庭保障形式转变为现实生活的小家庭保障,从原来的以血缘关系、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为纽带,相互联结、相互支持的纵向家庭保障网络,开始并更多地从保障横向网络中寻求支持。

5.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一项重要内容,在营销渠道、保险服务、风险管理、资产运营、精算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场潜力很大,商业保险机构也应该顺应形势的发展,适时推出适合失地农民的险种。包括设计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合同,制定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备规章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服务等优势,以低成本创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台,安全有效地运作养老保险金,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例如中国人寿义乌支公司推出了“团体年金分红险”等新险种,规定统一由村集体投保,本金归村集体所有,以分红方式来支付养老金,失地农民只要达到男60岁,女55岁,就能享受养老分配。这样本金不但能保值增值,而且不会永远消失,等于把失去的土地变成货币存了起来,让失地农民可以世代享受。这几个险种一经推出就受到失地农民的欢迎。

总之,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及由此而引起的征地矛盾,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城市化战略决策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建立一个合适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解决他们的老年生活,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黄茂钦.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现念[J].社会科学研究,2006(4):17

[2] 王克强.从地产对农民的生活保障效用谈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紧迫性.社会科学研究,2000(2):14~17

[3] 中国老年科学研究中心:《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性调查数据分析.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4] 徐博.半月谈.2011(12)

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对策

一、问题提出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而关键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超过总人口半数以上的农民现在及将来的生活习惯、方式与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目前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阶段分析和可行性分析上面,并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更多是的从宏观层面上分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而对某一个区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涉猎甚少,尤其是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区域——县域更是如此。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管理。因此,以浦城县为例,调查并掌握浦城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与问题,积极寻求浦城农村养老办法的对策举措,对完善浦城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解决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内容与特征及其意义

(一)新农保的内容及特征

新农保,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考虑到当前农村的实际,低水准起步,筹资和待遇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载力相互适应;二是考虑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与老农保制度相比,新农保具有支付结构和筹资结构两方面的创新,支付结构创新主要体现在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筹资办法;筹资结构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实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二)新农保试点推行的意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国家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惠农民生政策,无论是从社会和谐进步角度,国家经济发展角度,还是从农民心理结构角度都有着非常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亿万农民,为起建立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有利于鼓励农民给更多的消费,进而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缓解国家的整个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经济发展压力;据有关统计显示,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三倍以上。建立新农保制度,可以直接增加老人收入,减少贫困老人的数量,有利于缩小城乡老人的收入差距,从而改善农村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减少因病致贫情况的发生;新农保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农村老人的家庭地位,促进家庭和谐。目前农村老人到了一定年龄完全成为子女负担,受到虐待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是道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经济因素所致,新农保增加了老人的收入,可以降低老人对子女的依赖,减轻子女的养老负担,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与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

三、浦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浦城县政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2011年4月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基本全覆盖所有农村农民的形式,新农保筹资实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政府补助来形成利益激励机制,提高农民对于养老保险的支付意愿与支付能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高低差异较大相适应,新农保坚持自愿原则,农民根据家庭条件、个人判断来决定是否参加;缴费数额、支付标准都有弹性,缴费标准划分为多个档次,目前全县统一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100、1200元12个档次,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同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向上或向下增设缴费标准,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实行缴费补贴和待遇补贴双向补贴制度,个人缴的越多,补贴标准越高;个人缴的年限越长,政府补贴越多。这种政策的施行也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近年来,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显示,浦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实现全覆盖。浦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为174894人,已参保人数169084人,参保率达96.68%,社会发放率100%。

浦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然而还有一些因素制约工作的开展。为深入了解浦城县新农保存在的问题,本人在浦城县的农户中进行了随进的问卷调查,主要了解农户的收入情况和消费模式,参保缴费档次等。所设计的调查问卷一共涉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18个问题。调查显示,主要存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实行12个档次,大多数参保人员都选择低档次缴费,基金积累数额较少,达到养老年龄时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也较低。

二是适龄参保人员中,4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参保意识淡薄,参保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有顾虑,看不到回头钱;二是不着急,等到了45周岁以后再说;三是在观望,你不缴我也不缴;四是缺动力,感到政府补贴太少;五是年龄小,今后参加企业保或农保不确定等等。目前持观望态度的绝大多数是45岁以下的农村居民。这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多外出务工,并不在家乡,而他们是整个家庭成员是否参保的重要决策者,因此如何使这部分人及时了解新农保政策尤为关键。对于跨期很长的养老保险,年轻人的参保意愿本来就比较低,而新农保对45岁以下的居民要求的缴费年限为最低15年,加之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实施,制度设计和执行还存在一些不足,出现这一现象比较正常。随着这部分居民年龄增长,随着政策的完善和成熟,他们的参保意愿会更强烈。

三是新农保的养老金额不足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第一档次的参保人比例最多,特别是60以上的占83.3%,45-59岁所占比例为61.8%;越是青年一代越能领会多缴多得的好处,他们会倾向于选择其他档次。养老保险水平太低,起不了保险作用所占比例最大,对政策不了解和有子女赡养或足够自养的次之。他们对收益程度的感觉一般,所起作用很小,所占比例达到76%,没感觉的18.5%。

四是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还不到位。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认识不够,仍然当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农民受获取信息通道和自身文化素质的影响,部分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了解不深,理解不透,只是盲目地随从参保,对自身享有的权利及义务没有知晓;部分农民受过去“老农保”的负面影响,担心政策变化和参保资金的安全性;部分农民认为规定的缴费标准低,没有考虑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养儿防老”传统观念;年轻农民觉得养老问题遥远等等,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此外还有因征地拆迁、村级组织换届等原因形成的隔阂户、老上访户,因尚未意识到新农保的好处,有意阻碍乡镇和村协理员开展“新农保”工作。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隐含的问题及浅谈完善策略

任何一项制度在最初的试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各种问题,即使在新农保全面铺开之时,也会出现例如个人参保金的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的监督机制等各种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在试点全面推行之时,借鉴老农保的经验教训,端正态度,关注关键,破解难题,切实达成政策试行的目标。

(一)充分考虑农民享受新农保金的实际购买力及个人参保金保值增值问题

1、新农保个人参保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十五年是新农保政策规定的农民最低参保年限,这就预示着新农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里将逐步积存起来一大笔资金,如果将这笔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不仅是资金的极大浪费,而且也难以保证资金不会受到各种经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损坏资金的收入平衡,因而 如何合理有效的管理使用这笔资金,确保个人参保金的保值增值就显得尤为关键。通常的做法是将个人账户投入到各经营活动,用于各种形式的投资项目中购买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放的债券、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开办工厂、矿山等各种经济实体,委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收取委托资金等等。总之要做到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在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进行周转实现其保值增值目的。

2、新农保金的实际购买力。我国目前采用的确立收益额度的方式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同的算法,也即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个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20元,加上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的55元,年满60周岁的农民在新农保制度下每月可领取175元的养老保险金,对亿万农民来说,这是国家重大的强农惠农政策。

但是我们也应该考虑到一定数量的货币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换句话说,今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给予农民养老以基础性支持,但十五年后等到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同样的100元却已经失去了在当前社会的购买力,也就失去了当前的对农民养老的基础性的作用,这需要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足够认识。

鉴于以上这种隐含的问题,各试点单位要防患于未然,积极探索,设法依据当地实际运作情况,建立动态的计算方法。例如,可根据几年的该地区的经济报告数据,找出参保金额和当地消费水平指数之间关系的规律性,建立模型,得出函数关系式,这样就可以以当年的当地消费水平指数来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费标准,地方财政支出的标准,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新农保政策,以保证农民养老保险的受益额度的实际购买力的现实价值,从而保证农民的最基本的生活质量。

(二)健全新农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新农保基金安全,主要是指新农保基金的运作机制的规范化和新农保参保金的保值增值机制的低风险化。要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就必须是养老金的管理尽量的透明化、科学化,降低宝贵财富流失的风险。因此就要求各试点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互动协作,构建农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机制。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议各地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政府应主动自觉实行阳光账户工程,除了定期进行新农保基金状况的公开之外,应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定期审查农保金账户和保值增值情况,并向区域内的农民公布。公民监督委员会的构成应包括相关专业人员,可通过聘请等方式产生。其他成员可由公民组织推荐,通过民主方式产生,以体现公开化、平等化的特征。

3.为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无论是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还是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自足,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保证领取养老金人数的精确管理和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三)探索最需要新农保却无力参保问题的解决途径,确保新农保政策涵括最需要群体。一般而言,农村中对新农保最为关注、最为需要的群体,是农村中相对弱势的贫困者,越是贫穷、年龄越大的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越强烈。但是,目前的政策恰好相反。现实农村养老保险走的是一条“保富不保贫”的路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农民自愿的原则,即鼓励具备投保条件的农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因此,目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大多数是比较发达的地方,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几乎都是农村的富裕村民。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也不会成太大的问题。未来养老将面临困难的恰恰是那些养老保险未覆盖到的不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村民。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

政府应加强整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新农保试点阶段进行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加大财政投入,富裕地区以地方财政补贴为主,贫困地区以国家财政支持为主,补贴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计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既能提高农民参保缴费的水平和将来养老待遇水平,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又可增加基金来源和抗风险能力。

当然,新农保的试点阶段需要关注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以上所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区域间的三方筹措额度比例的确定、地方政府筹措部分来源,以及如何避免地方政府筹措资金时对农民变向的剥夺等,均会影响新农保政策的效果,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德政工程,做好这一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有这样那样的不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最终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科学建立基金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让更多的农民改变过去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的观点,所以专家、公民组织、农民群体和政府应加强沟通,多元参与试点工作,方能够为新农保在全国的推广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清照。现阶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点与缺陷分析—以山东省为例[J].山东经济,2009(03):152-154

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第5篇

北京:三种途径解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养老保险要缴费满20xx年,退休时才能领取养老金。这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硬杠杠,可很多人由于年龄大、参保晚、中途失业、中断缴费等等原因,缴费时间非常短,还有的是断断续续的,等到自己临近退休时才发现,自己的缴费时间加起来还不足20xx年,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这可怎么办?

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满20xx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种途径解决缴费年限不足

记者采访了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社保专家。专家介绍,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中有明确写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20xx年的,可以缴费至满20xx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一、对于非京人员,可以参照《北京市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xx]290号)申请在京延长缴费至满20xx年或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并按照当地政策申领养老金。

二、对于京籍非农业户口人员,可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延长缴费,继续缴纳至满20xx年;

三、对于京籍农业户口人员,可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缴纳至满20xx年。

提前退休怎么领养老金

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并不想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是想提前退休,可能在四五十岁就想辞职不干了,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已经缴够20xx年,可是又没有达到领养老金的年龄。他们也很疑惑——我们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未来的养老保险待遇怎么享受?

专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1、累计缴费满20xx年;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员工必须得等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待遇。

那么,养老金待遇多少是此类员工非常关心的。在此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下“辞职不干”不等于“不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意义上来讲,辞职不干是指不再有用人单位,从而也就不再有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条来缴纳社保,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接下来,员工也许会问这段时间是否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呢?根据《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中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员工可以大致算出不同缴纳基数和缴纳年限对最终养老金的影响程度。可以以此来判断辞职不干之后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这段时间个人是否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将来能领多少养老金?

现在,很多人都质疑,国家正在研究延迟退休政策,对于个人来说,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养老保险要多缴若干年,少领若干年,显然人们是很不乐意的。于是就有不少人想算算自己退休时究竟能领多少养老金,比较一下到底是上社保划算呢,还是干脆把交养老保险的钱拿去投资干点别的划算?于是,网上出现了很多养老保险金计算器,但这种计算方法并不准确。记者发现,大量的计算器计算出的都是每月需要缴费的数额,而不是退休时可以领到的金额,而且这个金额跟未来几年的利率、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紧密相关,在这些关键因素都还未知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算出一个准确的数值。下面就来教您如何计算自己未来可以领取的养老金。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而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xx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还要额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被保险人退休上年度本市社平工资(保留两位小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pide;2×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

个人账户养老金=被保险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pide;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1992年10月份之前的视同缴费的过渡性养老金+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期间被保险人实际缴费的过渡性养老金=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1%+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1%。

这三个部分当中,比较麻烦的就是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其实,被保险人退休上年度本市社平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都是确定的,而且也不难理解,只是那个“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会让人摸不着头脑。这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根据规定,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指数。“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是由参保人每年的缴费基数除以当地上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得来的。每个单位是不相同的,一般在0.6至3之间,收入高缴费指数就高,但不超过3。这个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a1/A1+a2/A2+a3/A3+……+an/An)/n,其中,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因为每一年自己的缴费工资都不同,社会平均工资也不同,所以这个数字就得一年一年地算,都算出来可是个超大工程。

对于第二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被保险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pide;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存储额就是你的个人账户里有多少钱。真要算起来,那可是相当复杂的,包含当年缴费本金、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它也有一个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储存额=12×8%×W【(1+i)n-(1+g)n】&pide;139(i-g),i≠g。其中,W为参保人工作前一年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i为利率,g为职工社平工资年增长率。139这个数字是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表中得来的。每一个退休年龄都有一个对应的计发月数,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不过总归就是一个积累的钱有多少,自己算也没有多大意义,钱数就躺在社保系统的数据库里呢,直接去查一下就知道了,没有必要自己计算。

至于第三部分的过渡性养老金,那些数值也都是确定的,根据公式算就好了。

社保部门常常会宣传养老保险是“多缴多得”,鼓励大家多缴费。到底是不是这么一回事呢?从计算公式当中可以发现,缴费年限长,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就大;缴费水平高,实际缴费指数就相应高,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结果就高,由此可见,“多缴多得”并非虚言。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可刷社区“幸福彩虹”特供店今后,北京市近1000家“幸福彩虹”自有的社区特供店,苏州稻香村、湘鄂情等知名品牌及5000多家加盟的社区店均可刷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了。记者昨(10)日获悉,300多万持卡老人和残疾人今后还可通过“幸福彩虹”旗下智慧平台实现网购及家政上门等服务。

本市80岁以上老人持有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中,每年有政府给予的1200元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卡中也会有政府按月发放的生活补贴。最初民政部门是向这部分群体发放纸质的养老助残券到指定网点消费,从20xx年起,养老助残券全部由养老助残卡取代,不再有无法找零、丢失损毁不能补办的问题。据了解,目前本市持有该卡的老年人采取自行充值的方式,也可通过“幸福彩虹”线上线下双向消费。

昨儿一早,家住东城区兴化西里的孙大妈习惯性地下楼遛弯儿,回家前顺道在楼前的“幸福彩虹”社区特供店刷养老卡买了点平价草莓。记者看到,这里的社区特供店被分成了蔬菜区、干果区和水果区三个区域,窗户玻璃上贴着两张可刷老年卡的告示。两位售货员身着统一蓝色工装,不时在帮顾客称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靠着直接对应供货商等方式拉低价格,“幸福彩虹”社区特供店的商品价格一般会比大型超市略低,而且会不定期推出打折优惠等活动。目前,近1000家“幸福彩虹”自有的社区特供店及5000多家加盟的社区店,主要集中在城六区,很多店距离各社区只有两三公里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