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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8号令)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制度所称粮油包括稻谷、大米、小麦和食用豆油、菜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商务、财政等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参加的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市粮食安全和应急保障预案。
第六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粮食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部门)对其管理的本市商业零售周转粮食和省内粮食产区合同粮食等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督促检查。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并对所发放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市粮油储备公司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具体管理工作。报市粮食部门备案。
并对所储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中百集团、武商集团、中商集团承担本市商业零售周转粮食和省内粮食产区合同粮食储备任务。
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监测、检验工作。市粮食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油食品检验机构。
第二章计划与收购
第十一条市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本市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本市以扩大商业储备规模为主。省人民政府下达本市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计划今后如有增加。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油由负责储存市级储备粮油的企业根据储备计划组织收购。
第十三条收购粮油的质量和卫生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其中。食用油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四级(含)以上标准。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入库成本为实际购入成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三章储存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
(四)具有取得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资格证书的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第十六条市粮食、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并征求农发行和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市粮油储备公司、中百集团、武商集团、中商集团应当与其他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市级储备粮油仓储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计划。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七)执行粮油流通统计制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定期向市粮食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三)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五)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油顶替新粮油、虚增入库成本、虚开入库凭证等手段。
(六)将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由市粮食、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调整另储。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下达本市地方储备粮油计划总规模为原粮25000万公斤、食用油1200万公斤。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费用按照实际储备规模实行定额补贴:
(一)市粮食部门管理的市级储备粮保管费补贴为原粮每年每公斤0.08元。
(二)市商务部门管理的市级储备粮保管费补贴为原粮每年每公斤0.12元。市内零售周转储备大米每年每公斤0.30元;
(三)市级储备油保管费补贴为每年每公斤0.11元;管理费补贴为每年每公斤0.10元;质检费补贴为每年每公斤0.03元;轮换费补贴为按照轮换量每公斤0.20元。
据实补贴。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实际承储数量、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库存成本和当前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轮换与动用
第二十二条市粮食部门管理的市级储备粮实行滚动轮换制度。每年按照市级储备粮规模1/3比例实行架空轮换。3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轮换期和轮换比例的由市粮食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商务部门管理的市级储备粮实行抵补轮换制度。
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市级储备油实行抵补轮换制度。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全市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按照本市粮食安全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价差损失部分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出现的亏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承担。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粮食、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检查市级储备粮油实施方案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审查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账簿和凭证;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农发行按照市级储备粮油相关信贷政策。否按照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等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九条市商务部门按照职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和轮换计划的
(二)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或者更改动用命令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贷款的
(四)发现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
(五)未依法履行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监管职责。
通过专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人民安全、放心消费为目标。
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项整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高执法监管水平,理顺食品市场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感。具体是注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强化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强化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管,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强化消费环节的监管,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实现七大目标:
1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4个百分点;
2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5个百分点;
3新十大类食品“QS认证率达90%;
4学校食堂量化分向率达90%以上;
5超市食品进货索证索票覆盖率实现100%;
6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及时查处;
7群众满意度普遍提高。
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
以农村为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工作以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散装酒)盐、醋、水发制品、保健品、儿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为整治与监管的重点品种。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4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
重点查处食品添加剂质量超标或添加非食用物的食品(品种侧重为面粉及面粉制品、含乳饮料、乳菌酸饮料的过氧化苯甲酸、肉与肉制品的脂红和亚硝酸钠)检点:以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重点单位。
产品是否具有检验合格的证明,检查内容:企业是否具有建立索证制度;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情况;购入的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设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食品所含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添加的品种,含量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使用量。
三产、工商等部门参与配合。责任部门:由卫生部门牵头。
(二)超市、农贸市场(各类市场)散装食品专项检查
检点:超市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情况。
经营场所散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和地址、保质期等,检查内容:经营散装食品是否索证。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否有防二次污染材料覆盖,并具有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接触。
三产、工商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卫生部门牵头。
(三)夏、秋季食品卫生专项检查
检点:对各建筑工地、小饮食店、夜排档、快餐加工企业、蔬菜批发市场等进行大检查。
没有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生产、经营。检查内容:主要针对易发食物中毒的熟食制品、豆制品、凉拌小菜的制作、运输、销售环节开展检查。
三产、工商、城监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卫生部门牵头。
(四)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检查
1对保健食品企业实施GMP情况检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坚决查处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药物和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审核范围的行为。
2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严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以及宣传未经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
卫生、三产、公安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工商部门牵头。
(五)肉品流通秩序专项检查
检点:对农贸市场、宾馆、餐饮企业、猪肉加工单位和医院、学校等单位食堂进行检查。
否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台帐;有无无证经营现象,检查内容:市场上猪肉进场渠道是否规范。有无销售注水肉、病死猪肉及不明来历肉品等现象;加工用肉单位执行查验票据、索证制度等情况。
农服、三产、卫生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工商部门牵头。
(六)豆(卤)制品专项检查
检点:查验集贸市场内豆(卤)制品销售的三证一单”即: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和豆制品销售交货单。
检查是否健全索证登记制度,检查内容:对超市、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单位销售和使用豆(卤)制品进行监督管理。否有有效证件和交货单,积极推行农贸市场豆制品挂牌亮证销售。
卫生、三产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工商部门牵头。
(七)受控食品“回头看”专项检查
检点:以“粮油、蔬菜、奶类、饮用水、水产品”为重点。
检查内容:
1对我镇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和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生产或销售的青鱼、草鱼、鲫鱼和中华绒螯蟹等品种.
责任部门:由农服部门牵头、卫生、三产等部门配合。
2对饮用纯净水在实施质量安全审核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组织企业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卫生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三产部门牵头。
3按照《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粮油流通的监督与管理。适时组织市场统一抽测。
卫生、三产等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由农服部门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