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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些年社会保险事业飞速发展,所谓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指城乡居民在办理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字资料,图表声像等信息,这些信息中包含了他们的个人信息和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具有真实性、复杂性和易露性的特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居民养老保险的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养老保险的档案是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过程监控和记录,具有指导作用、监督作用和维权作用。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与城乡居民个人、家庭、社会保险的办理机构及政府的财务管理部门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凡是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相关的资料、数据、文件等都归为档案管理的范畴。
(二)管理信息化要求较高。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效的做事效率已经成为政府的必然要求。目前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发展,要求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处理要高效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高度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题中之义。
(三)存储和保存的期限较长。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一般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要居民存在养老保险的业务办理,就会有相关信息的保留和存储,这些就是档案管理的内容。参保居民只要没有停止养老保险的办理,那对相关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存储都要继续,所以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一个时间跨度很大,保存期限很长的工作过程。
(四)安全系数要求很高。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内容繁杂,需要记录的信息很多,这些信息对居民的切身利益有着极大的影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形式有纸质的,也有电子版式的,有些档案记录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比如个人手册等,有些档案具有隐私性,这些都要求在居民的档案管理上要做到高精准,重安全,确保档案安全妥善管理,严禁信息的外漏、篡改等其它威胁档案安全管理的情况发生。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作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开展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处理养老保险工作的凭证,同时也是城乡居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力证据;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养老保险工作和服务的延伸,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好坏影响着养老保险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隐性的价值和意义;具有统筹全局,提高统筹层次的作用,由于以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工作体系不健全,导致区域化差异较大,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息不畅,资源封闭性严重,而养老保险档案的建议可以大大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统筹的层次和服务的水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可以大大促进社保工作档案的信息化,是整合社保档案的必要条件,我国养老保险的层次较多,内容不一,管理部门也是不一样,要想优化我国的社保系统,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社保体系,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准已经是我国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需要和要求。
三、优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策略探究
(一)提高档案管理意识,强化档案基础管理。就目前来说,虽然我国对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识还不到位,在从业人员中,消极怠工现象时存在,对档案管理的意识还没有提升到与社会保险发展所适应的程度。现在的从业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不认真,认为档案管理不重要,这些思想对其工作质量有着巨大的阻碍作用,导致档案管理工作杂乱无章,没有发挥档案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应有的作用,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为此,必须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意识,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强化思想教育,让其重视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档案科学分类,进行有序整理。对于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工作来说,工作难度较大,内容较多。为此,要想优化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分门别类,把养老保险的档案进行有差异的归档,并有序地整理和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分类对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程序,对这个档案管理来说起着主导作用。对于档案的分类,必须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和分类标准,做到繁而不乱,井然有序。一般来说,对于政策性文件档案的管理,一般都是按照文件的出处、类型、文号及时间来分类归档;对于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的记录管理中,可以按照部门、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对于城乡居民个人来说,比如保险手册、账户等情况就行分类;对这些档案的整理必须有序进行,不可杂乱无章。对于档案的有序整理,需要做到编号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把握保险业务发展的规律,另外还要做好动态管理,做好常态下的工作。
(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于档案管理来说,需要一定的制度支撑,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也是如此,需要规范档案管理的流程,明确从业人员的职责,对养老保险的档案建立、查阅、维护、保存等都要实现制度化的管理规范。对于纸质的档案要排列有序,做好保存和维护工作,对于极为重要的档案资料还要备份,对于电子版的档案要注意网络安全。对于从业人员,要求掌握基本的档案备份、记录、查阅、保存等知识,要维护好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性。档案从业人员要提高自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城乡居民在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信息,其包含了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其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必要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还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易露性。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过程中的监控和记当,所以其具有一定的指导、监督和维权作用。在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过程中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特征。
(一)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范围较为广,与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相关的资料、数据和文件等都属于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范畴。
(二)管理信息化要求较高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信息化的程度也不断提升,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档案管理工作更加高效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存储和保存的期限较长
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所以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存储和保存的时间较长,只要参保居民存在,那么养老保险的业务的办量也不就停止,即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中就需要对参保人进行信息的采集和存储,所以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时间跨度较大而且需要很长保存期限的一个过程。
(四)安全系数要求很高
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处理中,其内容不仅较为繁杂,记录的信息较多,而且这些信息与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形式也较为多样,不仅有纸质档案,还存在电子版档案,这些档案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及较强的隐私性,所以在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进行管理需要较强的安全性要求,需要妥善保管,严禁档案信息外漏及被篡改等情况发生。
二、优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策略
(一)提高档案管理意识,强化档案基础管理
就目前来说,虽然我国对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识还不到位,在从业人员中,消极怠工现象时存在,对档案管理的意识还没有提升到与社会保险发展所适应的程度。现在的从业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不认真.认为档案管理不重要,这些思想对其工作质量有着巨大的阻碍作用,导致档案管理工作杂乱无章,没有发挥档案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应有的作用.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为此,必须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意识,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强化思想教育,止其重视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档案科学分类,进行有序整理
对于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工作来说,工作难度较大,内容较多。优化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分门别类,把养老保险的档案进行有差异的归档.并有序地整理和管理。对于档案的分类,必须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和分类标准,做到繁而不乱,井然有序。一般来说,对于政策性文件档案的管理.一般都是按照文件的出处、类型、文号及时间来分类归档:对于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的记录管理中,可以按照部门、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对于城乡居民个人来说,比如保险手册、账户等情况就行分类;对这些档案的整理必须有序进行,不可杂乱无章。对于档案的有序整理,需要做到编号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把握保险业务发展的规律,另外还要做好动态管理,做好常态下的工作。
(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对于档案管理来说,需要一定的制度支撑,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也是如此,需要规范档案管理的流程,明确从业人员的职责,对养老保险的档案建立、查阅、维护、保存等都要实现制度化的管理规范。对于纸质的档案要排列有序,做好保存和维护工作,对于极为重要的档案资料还要备份,对于电子版的档案要注意网络安全。对于从业人员,要求掌握基本的档案备份、记录、查阅、保存等知识,要维护好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性。档案从业人员要提高自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四)加快推动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实现
当前我们处于信息时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普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也加快了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档案管理信息的实现,不仅需要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同时还要加大投资力度,确保各种档案管理设施的配置,从而加快档案管理工作数字化和网络化实现,实现档案的大储存、高安全及共享性,从而加快推动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比例缴费;替代率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2YJCZH205);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编号:SK2012B080)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2月2日
一、引言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会议内容可知,两项制度合并是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合并,并不直接导致参保人待遇的变化。合并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仍是以个人储蓄为重要特征,这种特征的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直接由其缴费决定。合并后缴费改变不大,只在原基础上增设了几档,其缴费方式仍以固定金额方式进行。贾宁、袁建华(2010)认为个人账户以固定金额的方式缴费,收入增加而缴费固定不变将会导致替代率水平的下降,因此必须建立缴费调节机制。而邓大松、薛惠元(2010)认为新农保替代率水平较低。薛惠元(2012)通过对新农保供给替代率和需求替代率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现行新农保制度设计所提供的养老金不能满足“老人”、“中人”和大部分“新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合并之前还是合并之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制度本质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合并后的制度进行缴费仍不能满足大部分参保人的养老需求。
本文认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养老需求的主要原因在于按照固定金额缴费的方式,其账户积累额没能与参保人的收入增长联系起来,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过低,调整速度过慢,未能与经济增长水平相挂钩。因此,我们试图通过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缴费制度进行优化,对不同水平缴费率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测算,选择合意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量化的研究证据。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优化
改变缴费方式,变固定金额缴费为固定比率缴费。贾宁、袁建华(2010)认为如果个人账户缴费金额固定不变,在收入以中速或高速增长时,参保人延长缴费年限、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并不一定能提高其养老金待遇水平,反而有可能使养老金替代率下降,因此不能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应在满足参保人基本养老需求的同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固定金额的方式缴费未能在缴费和收入之间建立指数化关系。而以固定比率的方式缴费可以将个人账户缴费增长率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挂钩,使缴费变化率等于收入变化率,个人账户缴费率保持不变。(表1)
三、假设前提与测算模型
(一)基本假设
1、假定所有的参保人都是第一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参保后不会退保。
2、假设集体补助的数额为零。
3、假定参保人在年初是按照年收入的百分比选择缴费标准向个人账户供款,选择的缴费标准比例一旦确定,以后各年均不变,并且缴费不中断。
4、假定参保人达到领取年龄后,在每年的年初一次性领取全年的养老金。
5、假定所有缴费人年龄均在45周岁及以下,即缴费年限满足至少15年的限定。
6、假定每年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按照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二)测算模型。优化后的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本文用R 表示基础养老金替代率,G 表示基础养老金领取金额,I表示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时上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p 表示基础养老金上调系数。则参保农民在年满60岁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为:
R = (1)
其中,G 表示实施年份基础养老金标准,I 表示参保起始年农民人均纯收入,p表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E表示领取起始年龄,S表示参保起始年龄。
本文用R 表示个人账户替代率,G 表示个人账户领取金额,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为:
R =
=
= (2)
其中,I 表示参保起始年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p 表示农村居民选择的缴费比例,C=I p 表示政府补贴金额,p 表示政府补贴金额年增长率,i表示个人账户年收益率,M表示平均计发年数。
本文用R表示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总替代率,为个人账户替代率与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之和,即:
R=R +R = + (3)
四、参数假设、测算结果及分析
(一)参数假设
1、参保时间、缴费年龄和领取年龄。假定按照本文的设计参保人的参保时间均从2014年起。开始缴费的年龄的取值范围为16~4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E为60周岁。
2、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标准。假定参保农民的缴费实行比例费率制,缴费基础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考虑到农民不同的经济收入状况,其缴费比例分别设为5%、8%、12%、15%和18%。政府对参保人的年缴费补贴标准与参保人所选择的缴费比例一致,补贴标准为参保人年缴费金额的5%,补贴金额直接打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3、基础养老金标准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平均计发年限。本文假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以后每年按照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假设GDP的增长率3%。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为了方便计算,本文取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平均计发年限M=139/12≈11.58。
4、201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916元,以后每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设定为2%、4%、6%高中低三个值。
5、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益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收益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本文取2014年11月22日央行公布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2.75%。
(二)测算结果及分析。根据测算模型和参数假设,利用excel软件可以计算出不同参保年龄、不同缴费比例及不同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下农村户籍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表2、表3、表4)由测算结果可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替代率受参保年龄、缴费比例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的共同影响。当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一定、缴费比例一定时,参保人的参保年龄越长则替代率越高。例如,以人均纯收入中速增长,缴费比例选择8%时,当参保人45岁参保、缴费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替代率为20.55%;当参保人35岁参保、缴费2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替代率为26.22%;当参保人26岁参保、缴费3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替代率为30.75%。当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参保年龄一定时,缴费比例越高则替代率越高。例如,以人均纯收入低速增长,35岁开始缴费为例,当参保人选择缴费比例为5%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替代率为27.89%,当参保人选择缴费比例为8%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替代率为36.51%,当参保人选择缴费比例为12%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替代率上升为47.99%,当参保人选择缴费比例为15%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替代率进一步上升为56.60%,当参保人选择缴费比例为18%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替代率可达到65.21%。
根据基本消费支出测算,中国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的下限为45%。本文认为如果替代率在45%左右,对于参保人选取的缴费比例均是可取的,即为合意。当收入低速增长时,缴费比例为5%时,参保人16岁开始缴费则60周岁领取的养老保险可以满足自己的养老需求。缴费比例为8%时,参保人30岁开始缴费则60周岁领取的养老保险可以满足自己的养老需求。缴费比例为12%时,参保人37岁开始缴费则60周岁领取的养老保险可以满足自己的养老需求。缴费比例为15%时,参保人41岁开始缴费则60周岁领取的养老保险可以满足自己的养老需求。缴费比例为15%时,参保人44岁开始缴费则60周岁领取的养老保险可以满足自己的养老需求。当收入中速增长时,大部分的参保人满足自己的养老需求的合意缴费比例在8%~12%之间。因此本文认为,能够满足大部分参保人的需求。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改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按照人均纯收入比例进行缴费的制度设计可以满足大部分参保人的基本养老需求。根据测算结果,本文提出以下两项建议:
(一)鼓励参保人尽早开始参保。由表2、表3、表4可知,参保人缴费的时间越长,其替代率水平越高。因此在宣传过程中,要让参保人了解早参保的好处。同时,国家对较长时间缴费的参保人应实行长缴多补的激励政策,使参保人尽早参保。
(二)鼓励参保选择较高的缴费比例。由表2、表3、表4可知,在缴费时间一定时,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比例越高,其替代率水平越高。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具有个人储蓄性质的法定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均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因此可提高个人账户的收益率,以激励参保人选择高的缴费比例。
主要参考文献:
[1]孙博,雍岚.养老保险替代率警戒线测算模型及实证研究――以陕西省为例[J].人口与经济,2008.5.
通过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预算管理能够保证基金的稳定性,提升基金的利用率。预算管理是对基金进行事先规划,这样能够降低基金使用中的风险,保证基金收益,最大限度的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能够为居民带来的稳定的生活。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另外,通过预算管理能够降低基金运营风险,对各种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保证基金使用过程中投资方风险的可控性,保证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风险的最小化。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严格的预算监管和执行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对于预算的执行情况缺乏一定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预算的执行情况不是非常的好,很多的预算编制以后根本就不执行,使得预算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流于形式。在监督预算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监管力度不强,使得监督管理的作用也不能很好的体现出来,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未完全按照预算标准执行,预算编制的意义无法充分的发挥。
(二)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对于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不是非常的重视。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不是非常的健全,这使得很多的预算管理人员经常利用制度上的漏洞来损害基金安全,影响了城乡居民的根本利益。另外,预算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预算管理人员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执行标准,他们在工作过程中过于盲目,影响了预算管理的效果。
(三)缺乏健全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人员对于预算管理的认识不是非常到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人员认为只要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就是做好了预算管理工作,完全忽视了预算执行的重要性。因此,很多的预算在编制完成后根本没有相关的人员对预算进行有效执行,这使得预算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不能有效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在预算管理的过程中,缺乏配套的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四)预算管理缺乏战略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缺乏战略性。基金在进行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有一定的战略作为指导,预算管理人员向着同一个目标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让基金的总额不断地增加。预算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战略为指导,只有符合战略的预算才是最符合基金需要的预算,才能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价值。然而,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进行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忽视了战略的价值,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面预算脱离预算目标,缺乏战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不能在短时间内有效提升管理水平,为基金保值增值带来价值,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不能有效的显示,最终只会造成人力、物力的双重浪费,完全背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面预算的初衷。
三、解决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城乡居保基金预算执行力度监管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水平,必须要保证预算编制结果能够被有效的执行,因此应该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通过提升执行力,保证预算管理的作用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为了保证预算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应该设置独立的预算监督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对管理层负责,不受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管控,保证监督管理的效果与效益,提升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二)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保证预算管理人员在开展预算管理的过程中拥有更多行为标准,保证预算工作人员行为的规范性与合理性。为了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我国政府在进行预算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对整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活动的流程进行深入的分析与了解,及时发现流程中的问题,保证预算管理制度能够与实际有效的联系在一起。提升预算管理制度的全面性与真实性,保证预算管理制度能够为预算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城乡居保基金预算的绩效考核制度
有效的绩效评价机制能够保证预算内容实行的有效性,因此为了不断提高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必须要建立配套的绩效评价机制,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更好的开展绩效评价,让预算管理人员都积极地参与到预算管理的工作中来,为预算管理工作更好的实施创造条件。首先,预算管理过程中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根据不同的指标评价员工对于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力强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执行力差的给予一定处罚,寻找执行力不足的原因。其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人员应该强化对预算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定一些有效的激励措施,通过这种激励有效提高全员执行预算的积极性,保证预算管理的有效性。
(四)从战略的层面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想要不断增加,预算管理过程中必须要从战略的层面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战略,制定科学有效的全面预算方案,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与预算方案高度的一致,只有这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方案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好的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服务。首先,开展预算管理前应该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战略,让经办机构所有员工都为战略目标的实现共同努力,让预算管理人员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拥有明确的方向。其次,预算方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必须以发展战略为前提,根据战略做出有利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解决方案。另外,在以战略为导向开展预算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战略目标的可执行性,避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过程中由于盲目的追求战略上的一致性导致管理上的失误。
四、结束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保证我国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维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了能够进一步的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必须强化基金管理。尤其是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管理把一系列的问题扼杀在摇篮里,最大限度的保证居民的养老待遇,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针对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中的问题,我们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关问题,保证城乡居民的根本利益不受损失。
作者:姚军 单位:龙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平罗县人民政府.平罗县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Z].内部资料,2013.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政府责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启动试点,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2014年国务院文件决定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止2014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0107万人,加上职工养老保险,合计覆盖了8.4亿人。近年来,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运行平稳,全国多地推出的政府主导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政府均已出台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但是在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政府间职责尤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定位与划分不清,严重影响了制度的持续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政府责任进行明晰的定位与划分,从中找到确保政府责到位的实现路径。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政府责任的定位
(一)推动立法责任
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就是看其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立法总是先于社会实践。我国以往主要依赖有关政策办法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虽然2010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相关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缺少专门性的养老保险基本法律,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仍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这使其欠缺应有的规范性与稳定性,难以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和不同部门间的责任分工,若无严格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极易出现职能部门或个人搭便车的行为,甚至发生事件,这将会严重妨碍制度的贯彻实施和高效运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政府是法律形成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因此,要保障制度发展的稳定性,政府除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继续完善有关养老保险法令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外,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专门性的养老保险法律,以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使其在法律范围内有效从事活动。通过法律手段将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顺利进行的不合理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其别是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规定政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制度施行更为公正、更加理性。
(二)制度供给责任
国家在社会转型强制性诱导机制中固有的责任就是制度供给,确定制度的框架体系及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从而使社会共享这个公共产品和服务。养老保障统一性的特征往往要求这种责任必须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并且不断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承担制度供给的成本,以保障全国政策的统一。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实施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协调与再分配,这就必须依靠政府从各方利益诉求出发,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倾斜等手段,将养老保险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制度供给在政府责任中处于基础地位,对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具有引导和指向的作用,它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了政府责任的整体构建与履行。重新定位、体现政府制度责任,就要在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方针政策后,根据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合理做出规划,提供一套可持续,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这其中,一方面要明确相关利益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供给上健全激励机制。这不仅可以使公众对制度有一个整体和明确的认识,还有利于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和发展有了一个稳定而持续的前景。
(三)组织实施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民生项目,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这一准公共产品既可能存在市场失灵,也可能存在政府失灵,它的顺利运行涉及到众多的行业、组织和个人,若仅靠市场运作必将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而通过政府介入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场失灵造成的低效率,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同时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或承担,政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者。现阶段,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加之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难以完全自觉地加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所以在制度实施中,政府首先要对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更多的城乡居民认识到参保的好处,取得广泛的社会共识,使他们能够积极配合工作的开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对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自主自愿行为进行过度的选择干预,而应在制度推行中做出明确的责权划分,各司其职,吸取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参保率而挫伤参保积极性的教训,通过上级政府科学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合理组织执行政策,以此来推进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在实践中承担着制度的具体执行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地、创造性地执行政策并取得实际成效,在提高经济效率与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作用。
(四)财政支持责任
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国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财政支出的量直接关系着其制度的完善程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其相应的支出必须由政府财政来承担,而由于受政府财力的约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而政府财政补贴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最固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老农保中由于政府财政责任的缺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终成为自存自用的个人储蓄,并不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因此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第一责任是财政责任,并持续加大各级财政在制度运行中的资金投入力度。但我国城乡水平差距较大,不同区域间的收入水平差距更大,地方政府财政情况也参差不齐,为满足制度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政府在制度实施中必须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继续加大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扎实推进财政规划管理,以确保财政支出向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倾斜,从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济效用和信心效用,并最大限度体现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同时,还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责任,重点改变地方政府财政责任模糊状态,尤其是要明确地方政府对于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办法。另外,政府除了承担大部分财政责任之外,还应通过财政补贴、服务外包等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参与进来,拓宽资金的筹集渠道。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制度运行中的财政支持责任并不是一种无限财政责任,也应客观考虑其适度性,注重资金投入的有限性与有效性,即财政支持力度既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现实情况相适应,也要与当前和未来的政府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监督管理责任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作的复杂性,在以后的发展中,强化监管责任将成为政府主导养老保险的一个显著特征。纵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发展历程,各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且有效可行的养老保险监管模式。一般可以按照政府在养老保险监管中的角色大小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分散监管模式、集中监管模式、集散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这三种不同类型。这三种监管模式各有其优劣,我们不能简单地效仿哪种模式,而应在政府统一监管下,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充分发挥各种力量作用,建立一个由国家权力机构监管、行政监管、司法监管、专门监管和社会监管等构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监管体系。①
监管责任是前几项责任的具体体现,是整个政府责任的自我维护与完善,政府监管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应贯穿于制度发展的整个过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实施情况、行政管理情况和基金运营情况,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基金监管。因此政府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好基金管理的监管权限,以最大程度上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及被保险人的利益。执行力度与效果是判断一个政策优劣的有效环节,所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需要较为健全的管理经办机构和监督问责机制来推动,各级政府承担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的重要责任,应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机构加以集中管理,以加强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的监管,从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效果起到有力的鞭策作用。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政府责任的划分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政府需要承担制度设计和供给、组织实施、财政支持和监督管理等责任,不同政府层级,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各自责任是不同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划分必须遵循我国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的基本原则,其实质就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中央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责任。中央应利用其人力资源、信息和统筹能力等优势多承担一些宏观方面的责任,地方政府应主要承担制度具体执行和实施等微观的责任。具体来说,就是中央政府应独立承担推动立法责任和制度供给责任,以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地方政府应在全国性法规指导下,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定,独自负责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宣传、基金的统一征缴和发放等各种组织实施和日常执行工作。而政府在制度实施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财政支持责任则是中央和地方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仅是各自责任实施的区域范围存在差别。
(一)推动立法责任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要依法建立,先立法,再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涉及各方利益关系调整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法律依赖性,需要相关法律为制度的实施、改革和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依据。为了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明确制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央政府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推动立法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使其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地方政府可依据中央政府立法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但不能与国家层面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制度供给责任
制度设计和供给责任是政府履行其它责任的方向和依据,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度的设计和供给,这是由制度设计本身的性质和中央政府的职能共同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转型时期,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地方政府仅仅只能设计出适应性局限于本地区的制度。为防止因制度地域化而产生地区间转移和制度间衔接困难的局面,必须巩固相关制度,充分考虑到与制度实施有关的一切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在遵循城乡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努力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而这只有中央政府利用其独特的资源、信息和统计处理优势才可以做到整体把握和统筹兼顾,显而易见,制度供给责任必须是中央政府的责任范畴,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供给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三)组织实施责任
明确养老保险组织实施责任,各地政府应当实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并不断壮大经办服务队伍,来承担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组织协调责任,并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养老保险日常行政管理、基金的征缴和发放等工作,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各种组织实施和执行工作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将每个政策都落到实处,使国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发挥到极致,才能为国民提供便利。
(四)财政支持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性质,可依此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财政责任的划分。其中基础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依据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高,覆盖面越广,可使基金风险在规模效应的作用下进行分散和转移,从而使参保人面临的风险降低。因此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应由中央政府承担财政责任,并将基金集中起来进行投资运营,以增加基金的收益,这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也有利于减少中央财政负担。同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可平抑地方政府由于财力不均而导致的养老保障权益的差别。而个人账户部分则应由地方政府财政负责,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支持力度,不能过度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并建立科学的地方财政激励约束机制,③做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以保证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顺畅运行。
(五)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管理责任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有责任,其内容包括对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财务监督。中央政府必须强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及使用情况的监管,负有设计监管体制和规定监管内容的责任,并实施具体监管,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进行全面严厉的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滞留限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各地方政府要根据中央政府规定实施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监管,注重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务必要重视该制度的实施,并在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养老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政府承担起了居民养老的重责,但政府在制度运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仍显得较为模糊,这给制度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一项操作性强的实践过程,研究政府在此制度实施中的责任问题,能够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在制度实施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为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组织、财政和监管保障,意义重大。(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曹信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基于政府责任的视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