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据统计,在过去的五年内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快速,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人口已达到了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而城乡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约为3300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9%,并且老年人人口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由于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增长肯定会导致养老服务场所数量的大大加多,提高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尤其是改善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课题。笔者根据养老服务场所的现状,分析其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一、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养老服务场所的类型主要包括:接收自理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服务场所、接收不能自理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服务场所、同时领取养老机构证书和护理院证书的服务场所、农村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嵌入式或微型养老机构。通过对这些场所的调查研究,目前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主要是由其建筑隐患、火灾隐患以及安全管理隐患三个方面组成的。

(一)建筑隐患

由于很多养老服务场所用房多为既有建筑改造而成,公办养老机构场地资源一般通过整合地区内闲置厂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资产,调剂余缺等途径获得,民营场地设施也多为租用一些旧厂房、招待所、闲置办公楼、居民住宅等建筑改造而成。这些既有建筑改造而来的养老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先天性建筑隐患,部分建筑的耐火等级较低、疏散通道的宽度及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部分建筑与居民住宅贴邻而设,防火间距普遍不足;社区小巷的道路由于历史原因,先天消防通道宽度不足,导致发生火灾时消防车俩不能直接到达起火建筑,严重影响了灭火救援工作。

(二)火灾隐患

1.疏散通道堵塞养老服务场所的业主为了提高建筑的使用率,将一些公共物资或设施设置或堆放在疏散通道上;个别老年人有在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的习惯,有的老年人会将塑料瓶、纸板、旧衣物等一些可燃的杂物收拾好摆放在房间里,有的甚至直接堆放在走道上或楼梯间内,一旦起火,大量的杂物极有可能堵塞逃生通道,导致人员无法顺畅逃生。2.用火用电不规范由于既有建筑改造而成的养老用房使用年限久远,电线电缆陈旧,此类场所电气线路老化现象比较突出。同时建设较早的养老院,原设计的用电负荷较低,近年来由于空调、微波炉、电暖器等大用电设备的增加,用电负荷激增,给用电安全埋下了隐患。许多养老院的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而且房间内还存在乱接乱拉的现象;老年人年龄较大,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用火用电不当也较多,比如使用蚊香、蜡烛不当、卧床吸烟这些都极易引起火灾。

(三)安全管理隐患

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多数养老服务场所没有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制度,明确消防岗位职责;未按规定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的预案,有的制定了预案,但也未定期进行演练。由于人员的配置及资金问题,部分养老院、敬老院的消防安全制度还停留在纸面上,夜间防火巡查制度、日常防火检查制度未能完全落实,导致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其次,大部分养老院、敬老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可操作性差,未能针对老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落实火灾疏散时相应的护理人员。此外,部分养老院、敬老院内护理人员消防技能较差,其消防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不够。2.养老服务场所人员消防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养老服务场所属于微利甚至没有营利的行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护理员以下岗职工、农村人员居多,女性占比大,年龄结构也偏老化,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扑救初期火灾和帮助老人逃生自救的作用发挥有限。相关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民办养老服务场所专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短缺,公办养老服务场所管理人员较老化,不能较好地使用消防设施器材,需经过专业的培训考核,但管理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无法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

二、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对策研讨

(一)紧抓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事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消防培训和预案演练,使每位员工做到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逃生自救,确保消防安全责任、防火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尤其是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狠抓消防隐患治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要加强政府主导,积极推进民政部门监管,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按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第一,对于存在隐患,但是通过积极的整改可以达到消除隐患安全运行的场所,介于养老事业的特殊性,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加快整改速度,在不影响养老服务场所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逐年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场所的基本建设性补贴份额,对建成的民办养老服务场所视服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安保经费补贴和对于安防人员的考核,防止已经整改的隐患,因资金不到位和管理不落实而死灰复燃。第二,对于存在先天隐患而后天无法整改到合乎消防要求的养老服务场所,这些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加强对派出所、街道社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化各部门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和消防隐患的督改,对于火灾多发的时节要增加检查的频次。

(三)升级场所消防设施标准,消除先天性建筑隐患影响

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的修订可以看出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设施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行业部门及监管部门可以借助新规的督促养老服务场所升级现有的消防设施,提高扑救火灾能力。1.根据《建规》第8.3.4条和8.4.1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有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场所应结合后期改造考虑逐步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正在建设的养老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双自动系统。2.完善消防给水及室外消防设施建设,养老服务场所应通过市政供水或自建水池,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有条件的要逐步设置室外消火栓,偏远乡镇养老院应配备移动式的消防水泵。3.养老服务场所的内装修在现行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内有明确要求,应根据不同部位积极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部分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塑料扣板吊顶、未穿管的电线应按照规范要求改造解决。

(四)增强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消防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及居住的老年人开展防火、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消防部门要协助养老服务场所针对各单位实际及老人的认知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疏散时护理人员的配比,切实做到一旦出现火灾,确保人员能够快速的疏散逃生。

(五)强化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安全自救能力

养老服务场所要按照要求成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足装备、消防设施,充分利用护理值班人员和岁数偏小、身体较好的老人作为灭火队员,满足第一灭火需要。各养老服务场所应建立和完善防火灭火预案,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消防部门定期组织对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和技能的培训,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不断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六)依托行业部门监管,落实互查互改制度

结合区域联防工作要求,在各县区内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区域联防制度的建立。每个县区依托民政局督促各养老服务场所成立区域联防组织,将辖区内所有养老服务场所纳入区域联防中来,每月定期召开联防会议,组织养老服务场所相互检查,相互提高,将消防安全隐患消除掉,将消防安全管理抓上来。

三、结语

总之,在老龄化的今天,养老服务场所的健康运作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作为消防人员,我们必须及时掌握养老服务场所的现状,督促指导好养老服务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切实防止养老服务场所火灾的发生,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养老环境,是有着深远意义的大事。

参考文献:

[1]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已明显进入了人口老龄化阶段,而作为浙江省会城市的杭州,老龄化现象更是呈现出不断加剧的趋势,面对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多,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文章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的方式对杭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指出了民办养老机构模式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寻找问题根源所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扶持和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并提出了两种改进方案,以此促进政府部门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关键词】老龄化;民办养老机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老龄问题日益成为众多国家关注的焦点,而我国更是提早进入了老龄社会。

《2011年杭州统计年鉴》中显示,杭州市60岁以上人口为118.02万,占总人口的17.1%。另外,2008年底,杭州市6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老年人口达108.11万人,占总人口的16.06%,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5.56%),也高于南京(15%),广州(13.4%)等城市,接近预测的全国2020年水平,老龄化程度在国内城市排名居前。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也意味着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市场的日益扩大。民办养老机构不仅使得养老方式多样化,而且缓解了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而增多的老年人口给公办养老机构带来的压力。

对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问题,从已有研究看来,老年人对于养老机构的需求在不断增大,并且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但是目前存在的养老机构却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对于这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很多研究这方面领域的学者,在认识这一问题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发现了很多问题。

首先,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本身,很多学者发现民办养老机构是福利性很强的,本身很难获得较高的利润,所以难以生存,并且机构内的各种设施落后,人才匮乏,很难保障老年人的需求。

其次,政府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在政策导向方面有待进一步发展。很多学者也提出了很多改进方案。例如加大对这些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等。

虽然,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有了不少成果,但是它也有很多研究不足的地方。尤其在老年人方面,考虑的并不多。老年人作为这个机构最主要的需求人,应该从他们身上入手,更多地关注老年团体的需求,来探讨民办非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经过实际调查,指出了民办养老机构在发展现状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了问题根源所在,提出了扶持和规范养老机构发展的方法,旨在为政府能够较好地实现其职能出谋划策,从而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

一、从入住老人的相关情况看杭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现状以及原因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养老机构居住的老人大多数都是以高龄为主或正向高龄靠近,在这些人群中,以能够自理的老人占多数。而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方面,基本上都是一些简单的日常照料服务,较少顾忌到老人的知识娱乐等方面,但同时,这些又恰恰是老人们所期望的。结合这些实际情况,杭州市一些民办养老机构的现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第一,养老机构硬件设施不完善。相对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在医疗保障和健身娱乐方面都逊色许多。大部分的养老院里并没有配备任何健身器材或其他娱乐设施。而有些养老院虽然配备了器材但却没有发挥作用。或者是健身器材已经无法提供安全保障无法使用,此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床位需求无法满足,而由于床位短缺,很多房间里同时住着多位老人。

第二,养老机构的管理及服务人员素质低下。在养老机构里的工作人员,以中年妇女为主,一些机构里配备的护理人员除外。这些人的文化程度均不高,并且养老机构里护理人员相对较少。另外,工作人员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

第三,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偏高,养老机构的收费基本保持在1500元/月以下,但存在着同价不同质的现象。各个机构基本按照房间规格收费,单人间贵于双人间,相对较贵的是护理费用,价格均在400元以上。民办养老机构的资金及运作经营管理等都是私人的,少了政府的财政投入,成本就成为民营企业家们主要考虑的问题,成本上升自然就会导致入住收费一路走高。再加之一些高档的居住设施或者一些特殊的人工服务等都会增加企业的投资成本。另外,供不应求也是价格较高的原因之一。

第四,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单一,范围较小,不能满足老人们的需求,且服务意识不强,缺乏人本观念。民办养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一些基本的日常照料服务。老人们所接受的服务不仅比较单一,而且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打扫时敷衍了事、漫不经心、态度差等。

第五,部分民办养老机构地理位置较好但是规模较小,达不到应有的作用。在社区内或者是附近的养老机构,不仅能够充分地利用社区资源,而且贴近老人以往的生活环境,方便亲人的探望。同时可利用周边的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方面的优势。目前来看,养老机构中只有宿舍、食堂、医务室等基本建设,而且,宿舍基本处于满员状态。

第六,民办养老机构所面临的政策困境。针对养老机构所存在的问题,中央政府于2011年12月出台了第一个关于社会养老服务的专项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该规划指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虽然有了政策支持,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首先,政府对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补贴和政策优惠支持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而且与国有养老机构所受待遇差距较大,致使有些民办养老机构亏损经营,导致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受挫。其次,政策法规原则性太强,准入制度过于严格,由于民办养老机构存在问题较多,相关政策不够完善,使得民政局对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非常严格,难以注入民间资本。有些地方政策只有定性的要求,没有定量的措施,在财政资助等关键问题上很难操作,对不执行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最后,政府相关部门在建立和完善养老护理服务规范方面,制度不明确。例如老年人分级护理标准、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老年护理评估体系、护理人员职称评审系统等等。

二、从社会人群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归属和认同感并结合发展现状来看其今后发展的对策

从调查结果来看,31%左右的群众愿意入住民办养老机构,但是有43%以上的人对民办养老机构并不了解。也有人对于民办养老机构表示不满,例如价高服务差。人们在选择民办养老机构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环境、饮食服务和日常照料等。

目前,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类型主要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护理康复服务。其中,百分之八十左右的机构是以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为主的,提供后类服务的机构相对而言数量还是较少的。因而对于在服务类型和服务规模上的差别,要想使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首先需要有针对性的分类。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提升自身的发展空间:

第一,小型机构与中大型机构协调发展。在很多地方都可见的社区养老服务、敬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和安养中心,养老规模也逐步从小到大地增长,在服务类型上,小型机构的多功能性相对弱势,所以中大型机构的发展应侧重投资大的服务类型,可以提供级别较高的服务,以此均衡不同规模的民办养老机构的小型与中大型的机构市场份额。服务上,小规模机构的人力较为集中,可在服务过程中扩大人力资源的最大化,在人力调配上可节省时间耗费,而大型机构的服务人员可分散开,在人员雇佣上,无需雇佣长期服务人员。

第二,比例性地接收不同群体。老年人口的增多、养老方式的多样化让人很难选择,所以机构有必要对自身的经营模式做更详细的阐释,主要体现在所接收的群体上,通过限制自理能力强的老年人的数量,扩大自理能力差的老年人的接收数量,不仅能提升机构的企业形象,更能体现企业的专业化水平,群体上的分层有助于机构服务的对象区别化。

第三,设施随群体跟进。养老机构内部硬件设施必须过硬,例如急救车、吸氧机、吸痰机、B超、心电图仪、急救药箱等等。另外,在健身设施和娱乐设施方面,都需要加强建设。与公办养老机构相比,民办医疗机构往往在设施上不及公办机构更新的快,数量上增多的快,所以民办机构自身更应该注重这方面的改进。

第四,增加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技能的专业化。目前,养老机构内部,管理与服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下,管理层他们的中心通常转移至资金的流通和利润的获取,使得被服务的老人享受不到该有的温暖和尽心的照顾,所以,一方面机构本身要自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养,在管理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让被照顾的老人在服务上有基本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也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职业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另外,管理人员在参与工作方面要尽量细致到老人的生活起居,专业化的管理需要借助一系列的机制工具,例如:机构人员制定统一的老年人分级护理标准、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等。

第五,特色经营。在日常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下,随着政府政策落实的加深,难免会有市场养老机构产业竞争加剧的现象,此时,企业在具备良好的竞争防御体系的同时,从理念到经营模式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特色。虽然倒金字塔形的家庭结构日益普遍,老龄人口日益增多,但是养老机构仍然不会成为众多老人养老场所的第一选择,其原因一部分在于亲情的可贵,另一部分则是对养老机构的不信任。因此,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以此为出发点,加强被服务老人之间的感情联系——家居养老和机构养老相结合。

调查发现社区式的服务机构供不应求,导致弱势群体中的很多老人不能享受到养老的服务,所以政府应扩大对小型民办养老机构的宣传,鼓励小型养老机构到社区或其它人群密度较高的地区建成与发展,这样便于在思想上改变中国人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

家居和机构相结合式的养老模式是养老这个新兴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今的生活方式已很难让年轻人去亲身尽孝道,所以适时的机构养老是有必要的,比如与机构达成一致,采用家居与机构相结合的方式。

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其自身提升,而且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和鼓励。所以从政府职能出发,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同时在税收和用地上提供保障。关键在于支持力度大小,效率高低,以及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政府应该扩大资金支持同时加大监督力度。除此之外,应该保障优惠政策的实施。这不仅可以改善现存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促进其更好地发展,而且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注入养老机构服务行业。

第二,加强对养老行业的扶持,督促建立相关行业协会,逐步完善行业监督、自律和行业规范。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加强各机构之间的交流借鉴,加大对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行业整体运行质量。

第三,提高老人养老服务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补助方向。根据原有规定,凡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将直接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这种补助应当从落实到所在养老机构改变为直接落实到个体,这样有利于机构调整经营,改善服务质量。

第四,加快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制定统一的老年人分级护理标准、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养老护理意外保险制度,强化养老机构的风险意识。

第五,激励民办养老机构根据自身条件,明确功能定位,开展特色经营,打造“品牌”效应。对于一些中小型民办养老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明确收住老人的类型,开展特色化经营,这便于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最后,政府虽然在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但这并不意味政府需要面面俱到。政府主要通过职能转变,来实现其发展的导向作用。政府通过创新手段的应用激发社会活力,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进而通过制度建设以保障切实有效地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三、结语

养老是社会性的问题,它关系到中国未来数年的老年人福利保障体系,我们政府要做的是从政治上发挥政府的角色作用,形塑前瞻的养老服务理念,加强监督评估,制定系统的养老行业标准,推进社会化机构养老服务进程;机构层面上,注重管理的职能分配与协调,提高资源的多样化、规范化和持续性,加强人力资源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竞争性,明确机构规划,合理定位机构职能,最终可持续提高其运营水平。

另外,在基于各界学者对养老机构改革对策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两种改进方案。第一,很多老人并不愿意去养老机构,最主要原因是没有医疗保障。为消除老人的这一顾虑,可以创建由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或企业联合的模式。这样一来,对于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有了很好的保障。第二,建立“互助式”养老模式,即在同一个养老院中居住的都是邻里老人,可以互相交流、帮助的一种“抱团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离家不离区,而且对于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减轻压力,降低成本,从而提供更好地设施服务。

关于本文的局限性,主要存在于数据资料收集的过程中,由于在实地走访调查中接触到的大多是高龄老人,对于一些问题的回答可能会有一些偏差,这可能会对问卷分析的真实度造成一定的影响;其次,有些养老机构并不允许进入,给调研工作增加了一定困难,无法全面反映出这些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现状;问卷本身也具有局限性,设计得不够完善如有些问题、选项不够合理,也可能导致最后数据分析存在一些偏差。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2] 郁建兴,瞿志远.社区养老机构建设及其政府责任——以杭州市上城区为例[J].浙江社会科学杂志,2012年第11期.

[3] 何美圆.我国民办养老机构研究视角综述[J].商情,2011 (31).

[4] 陈雪萍,倪荣,杨立江,等.杭州市养老机构为老服务现状调查[J].护理学杂志,2008,23(21).

[5] 傅亚丽.国内城市机构养老服务研究综述[N].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星光老年之家为网点,建立和完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服务方式相互补充、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开放、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机制,大力扶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办民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探索构建能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服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明确目标,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业体系

1、科学规划,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旧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时,将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和社区福利服务综合设施等养老机构建设优先纳入规划,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场所,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认真贯彻和组织实施省政府提出“千亿惠民安康”工程,建设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养老床位,实现老有所养。到2012年底:①以市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各种所有制形式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总床位由现在2435张增加到4000张;②市区街道建立1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中心;③社区建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④依托现有的敬老院设施资源,在镇乡改扩建一处可集中供养、社会养老、康复、照料、娱乐、健身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福利中心;⑤到2010年底建立农村星光老年之家100家。

2、全面推进,实现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坚持以社区为依托,遵循就近方便原则,围绕老年人的需求,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参与经营社区养老项目,重点为社会高龄、空巢、困难和需要护理老人提供日托、配送餐、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心理慰籍,家政服务及临终关怀为主的服务。加大对以护理康复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机构和服务行业的扶持力度。探索实行社会化养老服务网点信誉星级评定制度,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3、面向农村,大力推进“星光老年之家”建设。依托村级老年协会和老年活动室等现有场所,进行改扩建,三年内建成100家农村“星光老年之家”。逐步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和居家养老工作,探索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兴办和拓展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家政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籍、应急救援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

4、加大投入,确保养老事业的财政支持。要把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建立长效的政府资助和补贴机制。市财政每年根据全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需求安排一定的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养老机构的改扩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居家养老购买服务、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建设等补助。其中20万元专项为重点保障服务对象提供“福利服务券”的政府基金

三、落实措施,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1、供地优先制。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由公共财政建设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安排本行政村集体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直接颁发给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分割和改变土地用途。

2、规费减免制。建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部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贸部门对新型墙体基金先征后退;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给予政策倾斜;林业部门优惠收取森林植被保护费。

3、税费优惠制。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市慈善总会和民政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

4、项目扶持制。⑴发改部门对建造福利性、非营利性、营利性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审批和核准;⑵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60张以上,总投资100万以上,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达到消防、卫生标准的,市财政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所最多补助20万元;⑶现已营运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年内新增床位20张以上,或一次改(扩)建投入建设资金2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实际投入资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⑷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养老服务机构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⑸镇乡、街道敬老院在保证五保户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剩余床位面向社会开放,收养社会老人每张床位予以一次性奖励1000元;⑹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每年给予补助1-2万元。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功能配套齐全,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机构建设经费8-10万元,服务中心运营第二年起,市政财每年给予补助机构营运维护费2-3万元;⑺农村星光老年之家,经市民政部局和市财政局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3万元。

同时,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市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5、服务补贴制。建立“福利服务券”制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贴。⑴对承担城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任务的镇乡、街道敬老院,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由民政部门核定的人数,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列入市财政预算进行补贴;⑵对福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公益岗,每个服务中心核定工作人员2人,每人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市财政补贴;⑶对政府重点保障的服务对象和特殊困难老人,按照特殊人群优先,独居、空巢老人为重点的原则,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由社区提出初步意见,经街道审查后报民政局批准。政府补贴分两种对象,第一种是政府全额购买服务的对象,其标准每户每月120元的服务补贴;第二种是减半购买服务的对象,其标准每户每月60元。补贴通过购买服务券的形式予以支付。

6、收费市场制。除政府投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椐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及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民政、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收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人数达到该机构收养总人数40%以上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7、培训免费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养老服务志愿队伍,经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结业证书的,由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按实补助。

8、社会参与制。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资捐物,各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管理、财务公开、确保开支合理。积极发挥慈善总会在养老服务业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民政、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发改、建设、经贸、人防、水务、卫生、人事劳动、林业、供电、广电、电信、慈善总会、工商、残联、公安、司法、法院、总工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

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强化业务指导、改进服务方式,全面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养老机构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负责受理社会对养老服务机构投诉、举报的查处;负责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年检、年审;建立财政补助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制度,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依法监管制度,确保依法规范经营。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2012年,我县民政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中心任务,以提高“三个群体”(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生活保障水平、加速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为着力点,促进“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在服务大局中实现民政事业新的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继续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灾民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加强敬老院建设力度,计划建嵩县中心敬老院一所,改扩建2所。切实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组织五保对象足额入住敬老院,对全县五保对象进行全面普查,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五保范围,不断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确保我市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18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100元的要求,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

3、巩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争取上级医疗救助资金力度。提高医疗救助的覆盖率、资金使用率和救助水平。继续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前救助制度,搞好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缓解我县3.2万名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4、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配合我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工作,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确保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强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1、全面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嵩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完善救灾应急机制,提高减灾救灾工作水平,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扩大救灾物资储备和品种。规范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制度,确保救灾款物安全、合理。

3、切实抓好农村困难群众草房、危土窑洞和危土坯房改造工作,缓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早筹划、早安排、早动手,完成全县117户351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

三、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改善和提高孤老、孤儿、孤残人员的供养水平

加快发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推动补缺型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孤儿救助制度,今年要将全县农村孤儿全部纳入五保供养、对所有城市孤儿实行全额低保救助。依法做好儿童收养工作,规范收养行为。要努力改善“三孤”人员居住条件,将孤儿、孤老、孤残人员住房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规划。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切实解决流浪精神病人、智障人员、危重病人的救助、返乡和安置难问题。

加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强化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为福利彩票发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夯实福彩工作基础。扩大发行规模,增加发行数量,年内力争突破1500万元,为社会福利事业筹集更多的资金。

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xx和回良玉副总理在中华慈善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健全“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工作机制,以宣传推动和政策激励为主要方式,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慈善事业。

四、全面落实和完善双拥优抚安置政策,保障和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1、要以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为载体,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不断加大军地相互支持力度,深入开展关爱功臣和军民共建、科技拥军等活动,推进双拥政策法规落实。组织开展好庆祝建国60周年期间的拥军优属活动和军休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

2、落实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军休人员生活待遇、退役士兵扶持就业补助经费和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士兵建房补助经费,确保按标准发放到位。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库,实现网上业务办理和报批。落实一至六级残疾医疗保障制度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减免政策。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残疾军人抚恤金“一卡通”工程。 [1]

3、继续深化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自谋职业补助金、技能培训费、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加大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培训,力争年度内使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都能得到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为其有效就业创造条件。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下大力度推进我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完成市局下达我县的自谋职业40%的任务。依法做好指令性安置就业工作,重点做好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和转业士官的安置,7月底前做好安置的前期准备工作,10月底前安置率要达到95%以上。要认真做好军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休人员政治和生活待遇。继续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防止复退军人大规模赴市、省进京上访。

五、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探索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1、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和治安设施,推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使广大农村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筑牢社会稳定基础。要统筹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坚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实现扩大群众民利与增强党和政府有效管理能力有机统一,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发挥农村社区在基层社会稳定中的基础作用。

2、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认真做好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两委”班子培训和稳定工作,积极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创建活动。推进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努力提高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要把养老服务事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参与的方针,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要把养老服务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争取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积极争取财政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争取政府面向城乡孤寡老人、低收入老人及其他有特殊困难老人的收养型、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着手制定嵩县老年公寓建设规划,力争一两年内建成1个规模较大、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养老院。完善和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政策,有序推进民办公助和公建民营。逐步形成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促进老龄事业全面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服务社会功能

继续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切实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着力发展和培育公益慈善类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大力发展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制,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

八、加强和改进社会行政事务管理,不断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

1、加强行政区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审核论证制度,加大区划调整力度,完成德亭乡撤乡建镇工作任务。适度开展其他乡撤乡建镇工作,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

2、继续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完成县城二、三期开发街道命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大力推进乡镇政府驻地地名设标工作,年底前,要有70%的乡镇政府驻地完成地名设标工作。推进地名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地名信息的网上查询,拓展地名信息化服务方式和领域。

3、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认真组织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完成区划调整后的勘界任务。强化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加强界桩管护,依法调处边界纠纷,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

4、加强和改进殡葬改革工作。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巩固和提高火化率,确保完成市下达100%火化率目标任务。防止和化解殡葬改革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问题。继续开展平坟扩耕活动,加快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提高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入墓率。积极探索拓展殡

民政局工作计划要点的延伸阅读:如何写好你的工作计划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社区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区社区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的保障力度

(一)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区政府《关于切实解决社区用房的通知》(余政办[*]32号),落实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不得低于350平方米。对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提前规划,建成后由当地政府接管使用。对原有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进行调剂。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农贸市场配套公建项目建设面积,按社区(小区)每万人1000平方米左右配置,并按有关建设标准建设。

(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由退休人员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区、镇乡(街道)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买,作为社区活动场所。

(三)社区共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财政给予50%的资金补助。每年9月底前由镇乡、街道申请,区城乡社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审批。

(四)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街道按照1∶1比例配套,区级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城镇“三无”对象及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中心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给社区用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彩票募集的公益金资助等渠道给予扶持。

(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及残疾人托养、托管等公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其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其中老城区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对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其通讯、网络、有线(数字)电视等收费给予优惠。

(八)区、镇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党员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时,区财政、镇乡(街道)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的扶持力度

(九)对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以及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税收政策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2号)等文件执行。

(十一)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杭贸政〔*〕186号、杭财企〔*〕1211号)规定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十二)对持有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区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期限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对持有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的,“4050”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他持证人员给予每人每年8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不满三年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十四)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区、镇乡(街道)财政在开办时按实际床位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六)对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按照我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0%确定(其中从事保洁岗位的就业人员岗位补贴按110%确定),其中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50%,镇乡、街道及社区共同负担50%。

(十七)对失业人员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5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379号)等文件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十八)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安置本区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

(十九)对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家政协会、家政企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劳社[*]80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二十)实行证书管理制度。符合《杭州市社区服务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余民发〔*〕152号)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登记申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凭《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