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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企业”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企业”评选按照“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统一标准。就是对“信用企业”的评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动态管理。就是对“信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评选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授予“信用企业”称号,对已经授予“信用企业”的中小企业,在下次评选中达不到“信用企业”评选条件的,取消其“信用企业”称号。
第五条“信用企业”的评选分为推荐、初审、审核授牌三个阶段。
推荐阶段。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根据自己客户的信用状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各自进行筛选,向人民银行推荐。
初审阶段。由人民银行对上述金融机构推荐的“信用企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其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信用企业”评选标准的中小企业,报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审定。
审核授牌阶段。由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对人民银行提交的“信用企业”候选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信用企业”授牌标准的中小企业进行授牌。
第二章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委会成员组成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委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县“信用企业”评选工作。
第七条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由县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人行县支行负责人任副主任,农行县支行、县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税务、工商局、公安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信用企业”的组织、管理督导和推动工作,加强对“信用企业”的宣传推介;指导建立中小企业经济档案、协助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贷款;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对“信用企业”的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协调、指导“信用企业”的培育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各金融机构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和各自上级主管行(社)制定的有关办法,参与“信用企业”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参与评定和考核调整“信用企业”工作,并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信用企业”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投入力度,落实对“信用企业”的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中小企业是否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等相关信用信息,参与“信用企业”评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等相关信用信息,参与“信用企业”评选工作。
质监、环保部门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中小企业产品质量、环境违法等相关信用信息,参与“信用企业”评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中小企业遵法守纪情况等相关信用信息,参与“信用企业”评选工作。
第三章“信用企业”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信用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在地及注册地在本县管辖区内;
(二)企业管理科学,决策民主,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无违法和劣迹行为;
(三)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个人负债纠纷;
(五)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企业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无任何债务纠纷;
(八)企业三年内无任何诉讼案件;
(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十)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按时参加年审,无欠税、逃税、漏税记录;
(十一)企业能够积极配合、按时参加贷款卡年审;
(十二)企业能够主动配合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积极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近三年没有受到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的任何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列入“信用企业”评选对象:
(一)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层人员道德品质差,有不良嗜好的;
(二)信用观念不强,无特殊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主观意愿长期拖欠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借款的;
(三)社会债务大、清偿能力差的;
(四)与金融机构无任何信贷业务往来的。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限制行业的生产企业。
第四章“信用企业”评选程序
第十条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所有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资信状况进行筛选和推荐,报人民银行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将审查后拟授予“信用企业”的候选企业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信用企业”评选委员会授予“信用企业”称号,统一颁发“信用企业”标识牌。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信用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企业”由金融机构按各自信贷资金供应情况和上级行(社)有关要求适当增加授信额度;
(二)对“信用企业”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即在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三)对评选为“信用企业”的客户,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予以重点支持;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信用企业”的贷款需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者在无形资产成本中予以摊销。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
(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墙体完工后、打底粉刷前向新材管理机构申报;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派员到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凭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凭核实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原预收基金的新材管理机构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返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返退,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材管理机构可对该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材管理机构可以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按规定停产、关闭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并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合理调整墙体材料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使用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编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鼓励、限制、淘汰生产和使用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信息、统计、咨询等服务工作。
培育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和使用过程中的作用,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和技术交流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制品。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设计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墙体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尚未转产的,不得异地搬迁生产,生产企业应当将其现有生产规模书面告知新材管理机构。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09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其他区域禁止生产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现有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禁止以毁田、毁堤等方式生产粘土制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按下列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认为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除外:
(一)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分期分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设区的市城市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四)其他区域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砌筑围墙和构筑临时建筑,但使用已建建设工程拆除的实心粘土砖(瓦)除外。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工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征收、解缴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减免、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改变征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并在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决定受理的,20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派员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一)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区域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三)异地搬迁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金额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建设单位逾期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可按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新材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及新材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XX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组织实施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结合,以岗位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区内负有岗位清收责任的贷款;集中清收是指信用社以分社为单位或将清收管理人员划分若干小组对负有清收责任的贷款。
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或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第十一条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二)依法起诉权限由联社按照法律事务授权范围执行。
(三)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信贷管理规定执行。(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第4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资产损失量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第十四条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贷款人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贷款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限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限。
第十五条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对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诚信极差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人民银行、新闻媒体,采取联合制裁、黑名单、公告、公开曝光等方式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 助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其他机构、人员清收。
第十六条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
(二)发挥信用社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展创新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的提供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业务。资产重组时,债权人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第十七条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抵债资产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帐务处理。第十八条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第五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奖励第十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第二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社内奖励和社外奖励两部分。以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多人清收(含社内、社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社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完成计划给予单项奖励。
(二)奖励标准:1、清收1992年底以前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30‰兑现奖励;2、清收1993—1997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25‰兑现奖励;3、清收1998—20xx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12‰兑现奖励;4、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贷款本息金额的15‰兑现奖励;5、盘活不良贷款按1—4款标准的50兑现奖励;6、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社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外人员、机构协助清收不良贷款,按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手续费支出”账户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按社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奖励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联社经营转型,全面提升机关部室经营管理水平和员工履职能力,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机关部室的总部指挥作用,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实施,以及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圆满完成,从根本上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联社机关部室工作职能和基层信用社竞标摘牌绩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机关部室日常经营管理和经营业绩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联社机关部室全体员工(非现场远程监督中心、授信审查中心、信贷作业监督中心、资金营运中心、反洗钱中心、清算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及借调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考核结果作为部室人员绩效工资兑付及履职评价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联社成立联社部室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考核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负债科技部、信贷管理部、风险合规部、运营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监察保卫部、审计部、计划财务部
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部经理担任。计划财务部负责考核方案的起草拟订、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审计部负责任务完成和考核结果真实性的检查监督;负债科技部负责营销贡献考核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绩效工资的核算兑付;运营管理部负责授权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业务量计价考核统计工作。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部门相关指标的考核自评工作。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六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考核的激励性和导向性。设立营销贡献、基础管理、岗位履职三个考核目标。
(一)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个人营销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量考核;对职能部门的管理目标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实行定性考核。
(二)坚持营销贡献目标考核、基础管理目标考核与部门岗位职责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既要落实基础管理目标和本部门职责目标,也要落实营销贡献目标和重大活动安排。
(三)坚持按业绩和贡献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严格挂钩,按贡献计酬,体现能者多酬。
第四章考核方式及流程
第七条对联社机关人员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个人营销贡献指标权重50%,岗位履职指标权重50%,基础管理指标为扣分项。
综合考核得分=营销贡献考核得分+基础管理考核得分+岗位履职扣分+奖惩加减分。
第八条综合考核得分由考核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决定,考核流程如下:
(一)月后5日前,各部门对上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负债科技部计算个人营销贡献得分),考核表呈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考评办公室。
(二)月后10日前,考评办公室将各部门考核表汇总审核后,出具考核预评结果,呈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按月预兑付绩效工资。
(三)年后12日前,考评办公室根据各月的考核,汇总、审核、确认后出具年度考核预评结果和汇报材料,呈报考核会议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确定全年部门综合考核得分。
(四)相关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兑付年度绩效工资,多退少补。
(五)设置容忍分值,部门月考核容忍分值为70分。如当月考核得分未达到70分的部门,其经理、副经理的绩效考核系数下调10%。
(六)年度绩效考核平均分值70分以下的部门,取消评先资格,部门负责人年度履职评价不能评为“良好”以上;个人绩效考核任务完成的好坏,综合办公室将在下一年干部使用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部门经理根据本部门员工日常工作表现,有权建议联社综合办公室对工作不称职的员工进行调整。
第五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绩效工资及系数考核
机关经理(经理待遇)固定系数2.0,副经理(副经理待遇)固定系数1.5,中心负责人固定系数1.5,员工固定系数1.0。
机关人员根据每人各月得分情况兑付绩效工资。
第十条营销贡献目标考核
本项考核基础分50分,根据联社下达的营销任务完成比例情况计算考核得分。其中存款、贷款施行捆绑模式,营销存款或贷款均可纳入指标当中。
所有数据以报表为准,所有营销存款均需录入营销人员柜员号,未录入柜员号不计入考核范围。
存、贷款余额考核
2020年末存款基数考核,基础分50分。
指标计算得分=当月完成额/增量计划×100%×50分
完成额及计划额按月累加。
第十一条基础管理指标
机关所有部门人员参与本项考核,考核基础分50分,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员工个人行为(10分)。机关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规范个人行为举止,做到着装上岗,办公环境整洁,按要求参加机关学习、培训和会议。对未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良行为、未着装上岗、办公环境不整洁、不遵守工作纪律、未按要求参加机关组织的学习和各项活动的,发现一次扣员工和部门经理各1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考核)
(二)服务基层工作(20分)。各部门应认真履行服务基层社的各项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及时解决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基层社反映办事拖拉、服务效率低的部门,经核实后,每次扣相关员工和部门经理1分。(由监察保卫部负责考核)
(三)案件防控考核工作(20分)。全面落实本部门和本条线案防责任和措施。案防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现一次扣部门经理2分,部门扣2分。本部门和本条线发生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的,经过认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按处理结果扣发相应的绩效考核薪酬,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风险合规部负责考核)
第十二条岗位履职考核
(一)基础履职。根据被考核部门岗位职责设定考核对象,考核为扣分项。
对违反规定或导致联社被省联社或监管部门扣分的,县联社给以相关责任人一次扣5分,部门考核一次扣5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机关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在工作期间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受到纪律处分的,一次扣10分。
本部门或相关人员被联社通报批评的分别扣3分,被市级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分,被省级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0分。
(二)管理履职。此项仅考核业务部室,本条线全辖整体指标任务完成度60%以下(不含),正副职系数下调10%。
第十三条联社班子成员考核
(一)年度联社发生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的,对联社班子及班子成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薪制和一切奖励。薪酬按机关平均得分的绩效点标准的倍数(正职3.5倍,副职2.8倍)兑付。
(二)月考核兑现标准。按得分(机关部室得分+指标任务完成得分)比例兑付。
(三)单项奖励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加分项目
(一)部门或相关人员在联社评优评先及业务评比中受到表彰的分别加5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分别加10分,受到省级表彰的分别加15分,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分别加20分。
(二)部门或相关人员经验交流材料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的分别加5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分别加10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分别加20分。
(三)部门或相关人员业务创新被联社每采纳一项分别加5分,被市级部门每采纳一项分别加10分,被省级部门每采纳一项分别加20分。
(四)其它加分项由联社机关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一事一议。
第六章专项奖励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机关员工根据2021年新增日均存款总额排名(即需在保持2020日均余额基础上,超额部分参与排名,但不影响任务完成度),前10名,在2022年度给予上调一年系数奖励,上调标准在0.1—1之间(即第10名上调0.1个绩效系数点,第九名上调0.2个绩效系数点,依次类推第一名上调1个绩效系数点)。
年度终了,机关正副职,根据2021年日均存款总额排名(条件同机关员工考核),前5名,在2022年度给予上调一年系数奖励,上调标准0.1—0.5之间(即第5名上调0.1个绩效系数点,第4名上调0.2个绩效系数点,依次类推第1名上调0.5个系数点)。按照2021年度本人实际绩效标准兑付。
第十六条年度终了,对受到省联社通报表扬(以文件形式)或目标任务排名在全省前10位的相关部门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标准由联社机关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章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要建立内部考核台账,及时登记。部门内部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每项工作要明确时限和质量、明确扣分依据和标准。对本部门和员工的考核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弄虚作假、相互照顾,严禁吃“大锅饭”、搞平均分配。要通过考核进一步增强机关员工责任意识、效能意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为基层社作好表率作用。
(二)各部门及责任人在考核签字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搞相互平衡,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每月,由考核办对各部门的考核工作进行,统计审核监督。对查实的考核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现象,联社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联社机关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摘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金融监管再次成为了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乃至公众关注的焦点。2013 年1 月1 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本文对农村信用社如何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办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资本办法;实施
【作者简介】陆蕴苏,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研究方向:农村金融。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这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就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实施《资本办法》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既是满足中国银监会监管要求的需要,同时也为自身业务调整、战略转型提供了机遇,对于长期稳健运行、接轨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办法》严格了资本的定义,扩大了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构建了更加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增强了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二是有助于引导农村信用社转变发展方式。《资本办法》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能够推动农村信用社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转变,提升发展质量。三是有助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降低了相关领域的信贷成本,可以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的信贷支持,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二、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面临的困难
当前,农村信用社在资本管理和计量等精细化管理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足和差距,投入、人力和精力还远远不够。实施《资本办法》还面临诸多问题,既有底子薄、基础指标差的先天弱势,又存在缺乏专业人才、缺乏IT系统支撑,领导层面重视不够,历史数据整理积累困难等后天劣势。
(一) 专业人才培养任务艰巨
近年来,农信社不断优化人员结构,重点吸收和引进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但整体人员素质较商业银行仍有较大差距,熟练掌握《资本办法》精神和银行业务的专业人才明显匮乏,这给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带来较大困难。实施《资本办法》既是对农信社经营发展、风险管控能力的挑战,也是对农信社管理能力、员工自身素质的挑战。过渡期资本达标规划制定、评估报告撰写,及新资本报表填报、数据处理、模型搭建等均需业务精通、专业对口的高素质人员,而农信社员工整体素质相对偏低,缺乏专业型人才。
(二) 缺乏IT系统有效支撑
省级联社成立以后,农信社IT系统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但以往建设的IT系统多属于银行交易或管理类,如核心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资本办法》中涉及到的风险定量评估、数据治理、分析模型等IT系统建设,在农信社尚属于空白和规划起步阶段。对于风险评估高级计量方面,没有有效的系统模型支撑根本无从实现。而配套的IT系统是伴随着高管人员、业务和技术人员对《资本办法》的不断深入实施、理解和反复认知中而不断建设和完善的,并不能一蹴而就。
(三) 历史数据积累整理任务艰巨
以河北省农信社为例,县级机构数、资产规模分别居全国第1位、第5位,数据庞大。之前,并未进行有效整理和数据清洗,数据质量相对较差。对于需5~7年历史数据才能进行有效分析和测算要求来说,河北农信社历史数据库资料显得严重缺乏,如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中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等不能正常开展。同时,农信社电子化程度、风险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大部分数据需填报人员分析、提取,相关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及最终计算结果正确性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四) 贷款集中度问题进一步突出
因新口径计算的资本净额比旧口径大幅减少,将会导致县级行社存量贷款中最大单户、最大十户贷款超比例现象增加,新投放贷款也将受到限制,单户贷款授信额度下降,无法真正满足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的资金需求,严重影响农信社贷款投放等各项业务发展。
(五) 缺乏明确的风险偏好、风险战略
虽然《资本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行社做了一些工作,董事会(理事会) 和高管层也普遍重视,但是仍停留在《资本办法》实施工作的起步阶段,距离明确的风险偏好、风险战略、精神文化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资本办法》的深入实施以及对《资本办法》的理解和认知加深,明确的风险战略和偏好、科学合理的资本规划机制会在农信系统逐步形成。
(六) 资本管理认知不够、资本管理文化尚未形成
由于传统的业务发展模式和管理思维在农信系统存在多年,无论县级行社高管还是业务人员对风险管理尤其是定量风险计量和评估的认知都非常有限,对《资本办法》提出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计量技术的理解有待加强。
三、全力推进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农村信用社在实施《资本办法》的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初级计量方法计量各类风险加权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和实施能力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公司,应逐步探索以高级计量方法计量单个或多个风险领域的风险加权资产,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节约资本。
(一) 准确计量各项风险加权资产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实施《资本办法》初期,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在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再乘以相应权重系数。对于风险权重较高尤其是超过400%的资产,县级农村信用社可适当加大此类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通过降低资产基数进而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在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商品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开展相关业务需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一般采用标准法进行计量。针对不同风险类别,县级农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据自身风险计量能力和业务实际选择难易不同的计量方法,如利率风险的“到期日法”和“久期法”,期权风险的“简易法”和“得尔塔法”等。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规模较大、业务条线种类较多且符合标准法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逐步探索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进行计量,但方法的实施须符合银监会的规定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二) 加快转变业务发展模式
《资本办法》将信用风险权重框架由原来的0%、20%、50%、100%四个档次变为从0%~1250%多个层次,提高了权重法的精细化程度和风险敏感度。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提高资本约束意识,优化资产结构,发展低资本消耗业务,转变业务发展模式,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严格控制非自用不动产和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资本办法》规定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为1250%。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密切关注此类资产的出租或自用情况,对于资产回报率低于平均资本回报率的,应转为自用或尽快处置。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政府捐赠时,应避免接收无法处置的非自用类不动产。《资本办法》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1250%。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尽量避免被动持有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更应严格控制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2.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信贷和个人业务。《资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由100%的风险权重下调至75%,县级农村信用社将信贷资产投放小微企业时,应符合《资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原办法保持了50%的风险权重,此项低风险权重业务仍然应作为县级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重点。另外,个人其他债权由原来的100%风险权重下调至75%,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此类个人业务。农信社应细化信贷结构的分析,着力开展风险权重较低的信贷业务。
3.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资本办法》将原来对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0%的风险权重改为3个月以下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为25%,即短期同业债权业务风险权重至少为20%。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预测发展此类业务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另外,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关注隔夜拆借业务,隔夜拆借等短期限资产的收益有限,但此类资产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时点存在,须按20%的风险权重计入加权风险资产,因此,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控制跨资本充足率报送时点的短期同业交易。
4.修订贷款承诺合同,降低资本占用。《资本办法》规定,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占用资本,因此,县级农村信用社在签订贷款承诺合同时,应赋予自身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权利,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尽量对其进行修订。
5.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息差是目前银行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息差将进一步缩小。从高资本消耗业务向低资本消耗业务和中间业务转型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各类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广,大力拓展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降低资本消耗。
(三)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缺乏专业实施人员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养后备骨干力量,对于农村信用社有效实施《资本办法》至关重要。农村信用社应制定相关人才培养计划,不断优化人员结构,重点吸收和引进高学历、高素质人才,逐渐形成一支业务精通、专业对口、爱岗敬业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四、总结
随着农村信用社深入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渐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将是必然结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不仅能够实现监管者的监管意图,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和推动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整合、资产结构调整以及资源和流程的重组再造,对于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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