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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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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3年4月28日

附 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3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的农村幸福院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安排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是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

第六条 项目资金标准为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

(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筹资和建设方案;

(三)项目管理运营方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每年年初向各地下达农村幸福院的补助数量指标;

(二)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进行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

(三)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立项后,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四)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抽查复核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数量指标分配遵循“公平规范、激励先进、促进均衡”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资金标准和复核确定的农村幸福院数量指标,按年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项“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能。

第十八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公告报告

第十九条 由项目资金补助的农村幸福院,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民政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我市全口径预算编制工作起步较早。目前,市本级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已基本形成,建立了以一般公共预算为核心、以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投资预算、政府债务预算、国有土地出让基金收支预算等专项资金预算为补充的复式预算体系。政府所有资金和资产的运行已经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在2015年预算编制中,我市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完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

(一)坚持“三保一促”的编制原则。即依照“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促发展”的总体原则安排预算。

(二)采取“三收一控”的编制措施。“三收”是指收回到期和一次性专项,收回原不合理专项,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一控”是指严控新增专项。

(三)理顺十个方面的编制关系。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吃饭与建设的关系、条条与块块的关系、重点与一般的关系、市区与县域的关系、用钱与绩效的关系、预算与决算的关系、部门与大局的关系、服务与监管的关系。2015年预算编制中我们采取了下述三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第一,全面实行零基预算,集中财力保重点。零基预算本来是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但在以往编制预算时的实际做法基本上都是保基数、分增量,各个部门的预算只增不减,已经到期的项目往往也是通过其他项目来置换。同时,在专项资金分配方面,政策层面有法定支出要求,一半以上的资金是先定钱再找项目;操作层面实行分线分块管理,按战线来平衡。这样做使得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出台,为我们进行改革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定支出固化挂钩问题,地方政府由“先定钱后定事”改为“先定事后定钱”。在2015年预算编制中,我们下决心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零基预算,所有的专项重新申报、重新认定,具体做到“三不”,即:立项依据不充分的不安排,绩效目标不明确的不安排,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不安排。同时,对预算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将专项资金分为七大类:一是政策性刚性支出;二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运行的支出;三是支持产业发展资金;四是已建和在建的项目支出;五是偿债资金和总预备费;六是新建项目;七是其他事业专项。其中一至五类是需要优先保障的项目,按照“有多少事尽力筹多少钱”的原则来安排;后两项是重点控制的项目,按照“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来安排。第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一直以来,由于预算编制不够合理,事与钱脱节,专项资金“碎片化”等制度和操作层面的各种原因,有较大数量的财政资金出现闲置沉淀,导致一边是财政收支压力大、举债搞建设,另一边却是有钱花不出。为此,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回收。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对该项工作进一步作出了部署。我市从去年9月编制2015年预算时起,就开展了清理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工作,压缩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对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的部门,财政在安排预算时,可以视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增长情况,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对各部门年末基本支出结余,项目停止实施或项目完工后仍有结余的,以及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的专项结转,全额收回统筹使用。具体实施上,我们将结转结余资金清理与预算支出安排相结合,采取了“三收”措施,逐个核对确认项目,共取消到期和一次性专项及不合理专项3.1亿元,收回历年结余结转资金4.7亿元,收回各单位特设专户沉淀资金7000多万元,收回的资金全部用于平衡2015年预算收支。第三,强化专项资金整合归集,优化资金投入方式。我市在2015年预算编制中加大了专项资金整合归集力度。根据中央和省、市的重要政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整合,2015年预算安排的专项数比2014年减少283个,压减率达到30%。以产业类发展资金为例,过去产业类资金有近20个项目,资金总量达到2.6亿元,均由相关职能部门分散管理,资金分配上难以形成合力,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引导作用不明显。今年我们把这些分散管理的资金全部整合起来,不再按产业分线分块安排。通过上述三项改革措施,我市在财力并不宽裕的情况下,挤出财力安排了5个亿的产业发展资金和6个亿的偿债资金。

二、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努力实现透明预算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近年来,我市预算公开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预算公开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县市区。二是市本级在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对外公开的基础上,2013年有16个政府组成部门向社会公开了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2014年公开范围扩大到29个政府组成部门。三是2014年首次公开了市本级财政决算和43项重大惠民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2015年,我市将严格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在预算公开的范围、层次、内容、形式和力度上取得新突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政府预决算公开。2015年,本级政府的四本预算和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全面向社会公开。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

(二)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2015年我市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要求除以外的87个部门预算单位于3月20日之前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2014年已经公开了预算的29个部门要公开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2016年起,除以外的部门预算单位要全部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公开。2015年继续扩大重大民生政策性资金的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范围。

三、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长期以来,专项资金分配存在“撒胡椒面”、“专项不专”等问题,专项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2014年,我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按照“先定办法,后分资金”的原则,研究制定了“1+N”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即《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加若干个具体专项管理办法,做到每一种财政专项资金都有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为加强“三公”经费的使用管理,2014年我市出台了《规范办公性行政经费预算和支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最近,我市又出台了《株洲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株洲市“三公”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对“三公”经费的管理越来越规范,成效也非常明显。各单位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在2013年决算数基础上下降10%以上,其中公务接待费下降了15%。

(三)强化执行管理,提高支出效益。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硬化支出预算约束,没有列入预算的一律不得支出。专项资金中一律不再安排工作经费,在预算执行时不得调剂用途。年度预算执行中,从严控制预算调整事项,除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特别是上半年一律不受理预算追加申请。在资金拨付环节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从分配到拨付全过程处于监管之下。

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努力构建绩效预算制度

近年来,我市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覆盖了全市所有建设及公共专项资金,先后对21项民生及重点财政支出开展绩效评价,评价金额累计28.5亿元,并在2014年选取了30个一级预算单位开展部门整体支出评价,选取10个重点项目开展预算执行过程绩效监控,初步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今年,我市将在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全面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特别是加大重点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力度。对去年1000万元以上、今年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评价。同时,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与考核,建立完善评价结果与支出结构调整、预算安排相结合的制度。

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助推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资源配置。近年来,我市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推进了公共自行车租赁、送戏下乡、城市管养市场化改革、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等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方面,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单位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014年市本级财政共支付公益性岗位工资805万元,缴纳社保490万元。下阶段,我市将进一步创新思维,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一)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不是新增一块财政资金,而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既不能将自身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不能大包大揽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徒然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监督问责机制,提高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

六、加强政府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建机制。着力建立规范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防控债务风险。为增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能力,出台了《株洲市政府性债务偿债资金管理办法》,对偿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可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政府债务利息和一定情形下偿还政府性债务。

(二)明职责。按照“实事求是、‘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收付实现制”三大原则,对全市政府性债务进行清理甄别,摸清债务家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的责任,该企业承担的,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该政府承担的,逐步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并积极争取通过政府债券进行置换,切实降低财务成本。其中,对于一般债务,逐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或发行一般债券来安排;对于专项债务,逐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PPP项目中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预算管理。为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创新融资方式,规范政府性融资平台管理,我市提出了以下思路:一是尽可能争取发债额度。二是借新还旧要遵循“以长补短、以低换高”原则。三是政企分开,政府不再给平台公司下达公益性任务。四是政府借助平台公司建设的项目,实行封闭运行,项目资金由财政和公司“双控”管理,且必须做到收支平衡。五是经营性项目中包含公益性项目时,公益性项目成本要摊入经营性项目中,且应做到整体收支平衡。六是一般性公益性项目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预算安排多少钱办多少事,不能造成缺口。七是严控平台公司非生产性成本。八是加大资产处置力度,以维持资金流动性。

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七条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本办法第六条(二)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关公共服务)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中央企业和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四)本办法第六条(四)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五)本办法第六条(五)、(六)所规定使用方向,对中央企业和单位承担事项及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九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财政部、商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

(三)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分解细化到具体企业、单位和具体项目,直接上划列入中央本级当年预算。

(四)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二)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除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门自身工作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商务部对各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意见》突出亮点是事权调整与转移支付改革并存,特别明确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改革方向。

逐步增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比例

《意见》提出要“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这是我国转移支付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一种适应性财政分权。

首先,适应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这有力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推动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贯彻落实,保障和改善了民生,支持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等。清理整顿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成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近年来,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不断提高,由2012年的53.3%提高到2014年的58.2%,未来有望提高到60%以上。

其次,《意见》的出台,还有一层更深层次的寓意,那就是推进中国式的财政分权。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对税权、举债权的控制一直都集中在中央政府层面。后来,由于地方政府绕过原《预算法》第28条的规定而大规模举债,产生一系列问题,中央政府才开始尝试中央地方债、允许地方政府举债试点以及在新修订的《预算法》中允许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央政府审批下有条件举债。不过,由于地方政府举债从评估、审批和正式推出,需要较长时间,地方政府举债制度的创新近期并不能为地方政府带来显著的财政收益。由于担心税权下沉会扰乱市场秩序,中央政府不仅不鼓励税权下放,而且要强化税权的上收。这样,通过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增大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相应增大地方政府自主可用财力,便成为我国财政分权的新探索。这种“财政分钱”改革将带动财政分权的改革:将部委分散直接控制变为中央政府统一调控,有效避免地方政府“跑部钱进”和各种寻租,既整合财政资源,又提高地方统筹能力。

转移支付结构优化与政府事权调整并行

与转移支付类似,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也较为复杂。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支出不合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但考虑到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的惯性运行,短期内大幅度调整政府间事权划分格局也有困难。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将财政支出分为中央直接支出、中央委托性支出,以及地方事权支出,以便于提高管理效率。《意见》进一步提出,“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中央本级支出安排,由中央直接实施;随着中央委托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上收,应提高中央直接履行事权安排支出的比重,相应减少委托地方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的同时,也在着力调整政府间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以实现各级政府事权和财力的匹配。

规范和强化转移支付管理

明确转移支付的归属

根据“桥归桥、路归路”的原则,《意见》对转移支付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并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改革取向。

一是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二是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根据专项转移支付的不同性质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意见》要求对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清理整合。例如,属于中央委托但由中央直接实施效果更好的支出,原则上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确需保留的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以及少量的中央委托事权项目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要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当前,我国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已从2013年的220个压减到2014年的150个左右,减少了1/3,2015年专项转移支付数量将进一步减少。

完善转移支付的管理办法

一是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适当奖惩等方式,引导地方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

二是改革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意见》指出,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

强化转移支付的预算管理

在预算管理方面,《意见》根据新的《预算法》、国发〔2014〕4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转移支付下达的具体时间作出了明确要求,使各方都有合理预期。《意见》还要求,推进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公开透明,并做好绩效评价和相应的预算统计工作。

规范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

《意见》指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规范化。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严格资金分配主体,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对项目法或因素法的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说明。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目前,中央政府着力推行的专项转移支付竞争性分配方式,符合《意见》的基本要求。

针对普遍关注的专项转移支付要求地方配套问题,《意见》明确指出,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

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即“收”要实行票款分离,直收统管,将能纳入政府服务中心集中收费的单位和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府服务中心,防止个别单位乱收费和收费不开票等行为的发生;“支”要统一开支标准,规范支出管理,从而将收支全部纳入正常循环渠道。通过建立财政票据电子开票、自动化核销系统,有效防止超标、违规开票等行为的发生,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从源头上堵塞财政资金流失的漏洞。

(三)建立健全资产监控体系。应从资产的形成、配置、使用、产权变更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单位资产,建立一套完整的资产监控体系,从而彻底解决了经营性物业资产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资金缺乏监管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制度,拓宽采购类别,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深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建立新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财政拨款由国库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改变了以往资金分散、层层拨付的做法,减少了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有效地防止财政资金被挪作他用,彻底解决了公款私存、账外设账、多头开户等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预计第三批再纳入教育、公、检、法、统计、审计、招商局、卫生和劳动等单位,实现全区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