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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镇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以加快实施富民工程为主线,以“就业、保障、维权、创新、服务”为重点,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劳动合同条例》为契机,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大力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培训,深化完善三项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全力推进我镇劳动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一)落实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就业工作
1、分解落实就业任务。紧紧围绕市政府和镇政府下达的提供劳动力岗位数和完成本地劳动力就业人数的目标任务,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目标责任,进一步量化、细化,各村应完成镇下达安置的本地劳动力就业指标任务,确保全镇安置本地劳动力3000名。
2、落实就业优惠政策。紧密结合本镇实际,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各项政策,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强空岗信息收集和,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确保每个纯农户家庭有1个劳动力就业,并注重解决好农村特困家庭“零”就业。
3、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意见》(委办[]72号),创新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村要因地制宜积极举办创业培训班,培养和造就一批小企业创业者和自谋职业者,掀起全民创业热潮。全面推进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镇的培训任务。
4、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就业录用备案登记台帐,进行就业指导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
(二)完善保障体系,不断提升保障水平
1、按照市委、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认真贯彻各项政策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做好过细工作,加快划归企业大集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网工作,确保6月底前各项业务工作全部实施到位。
3、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扩面宣传力度,继续以突破外资企业参保为工作重点,所有“三资”企业均依法参加城镇企业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全面完成扩面任务。
4、严格执行镇政府公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在职镇管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力争完成和超额完成市下达我镇的农保新增参保人数和收缴保费的目标任务。
(三)贯彻两个条例,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1、大张旗鼓,扎扎实实地开展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劳动合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和私营企业业主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律和维权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广覆盖”工程。
4、依法开展企业职工工伤事故调查,建立企业职工工伤申报登记制度,认真配合镇劳动保障所搞好工伤调查和调解工作,妥善处理职工工伤争议。
5、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增强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能力,依法协调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结案率达90%以上。
(四)深化三项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年内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
2、督促各类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遏制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实行“月薪制”的企业达企业总数的95%以上。
3、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工资支付行为的动态监控,实施工资拖欠报告制度和企业欠薪信息披露制度,实行8小时工作制,取消12小时工作制,不得强迫职工加班,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积极研究探索建立建筑等特殊行业欠薪保障金制度。
4、深化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公示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年检率达95%以上,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年检整改率达95%以上。
5、广泛宣传发动,转变思想观念,动员各类用人单位和纯农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保农保参保率在95%以上。
6、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配合镇劳动保障所实施劳动用工监察,全年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0%,确保“三项制度”落实到位。
(五)强化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整体素质
1、各村(企)分管劳动保障的领导和协管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提高自身的素质。
2、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会议或培训班,领会上级工作精神,及时完成有关任务。
3、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重收集各类劳动保障工作信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新路子。
三、工作要求
1、考核以镇党委、镇政府下达的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为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低保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促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在区民政局设立低保科,工作人员采取调配或招聘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成立低保管理中心,由4—6人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主管领导任中心主任,街道办事处(镇)民政(低保)专干任副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从辖区社区居委会中抽调。街道办事处(镇)的民政(低保)专干以区民政局为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协同管理。社区成立低保管理站,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低保委员、社区低保协管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站长。
(二)调整工作程序。将社区居委会接受低保申请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将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牵头,社区居委
会低保管理站配合;将社区成立低保评审会调整为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设立低保评审会,评审会和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低保协管员)人数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按照辖区大小、人口数量、低保人数等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低保协管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重新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报酬由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三、调整后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初步审核后,协助申请人填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核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应本着城信原则填写《申报表》。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申报表》。
(三)评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经过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会签署意见,同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给予耐心解释,并按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经街道办事处(镇)行政会议研究后,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时间为5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行文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原始资料和街道办事处(镇)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责成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认为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入保条件的,要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程序书面通知本人。
(五)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报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申报表》,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镇),并在保障对象的区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发给《*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管理。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精神,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管理,以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并通过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
四、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和区政府负责调整城市低保管理模式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低保资金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专职人员的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区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并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负责接受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做好登记备案,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配合下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召开低保评审会。对评审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考勤情况,发放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的报酬。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低保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做好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和低保对象的定期审核工作。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以及低保档案和微机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低保办理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户主本人的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求职登记情况。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出具证明,方可申请和享受低保。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街道办事处(镇)要做好受理申请的登记备案工作,接受申请后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二)受理时限。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镇)、区民政局必须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跨区县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原则上在解决人户分离前,不受理入保申请;因无固定住房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持公安机关证明和原户口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申请入保。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部门要根据移地居住居民的要求,向现居住地低保工作部门提供该居民有关情况。个别无法解决人户分离状况,且租住地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的人员,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按照程序办理。
(四)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等有效材料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暂停其低保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
6、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8、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旧城改造拆迁房屋除外)、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出国留学、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9、因吸毒、赌博、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另外,家庭拥有非经营性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按日常费用计算其家庭收入。
(五)建立社区公益性考勤登记制度。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劳动),公益性劳动以治安、环保、卫生等社区服务为主。劳动时间原则上一月不少于两次(或7小时)。禁止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顶替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公益性劳动。
六、工作要求
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操作规范,群众满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注民生、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切实加强对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安排,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调整低保管理模式工作。同时,区政府要把低保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镇)的目标考核,对于因错保、漏保、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群众上访的,经查证核实后,扣除街道办事处(镇)相应的目标考核分。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的政策和具体规定,使广大低保对象家喻户晓,理解支持此项工作。
(三)做好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要利用4—5个月的时间按照新的低保工作程序对原有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并健全低保档案。同时,按照新的工作程序接受城市困难居民的申请并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四)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一类家庭每年审核一次,二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三类家庭每2个月审核一次”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低保管理站、低保评审会和低保协管员的作用,及时掌握了解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对于发现的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停发或调整低保金的家庭,由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从批准当月起调整或停发低保金,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本人,并做好登记。同时,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县民政局低保管理软件上做出相应调整。切实做到随着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真正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五)落实经费。为确保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区民政局低保科招聘的低保工作人员经费采取区财政负担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抽调的工作人员报酬从原渠道解决。低保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的报酬从低保结余资金中支付,低保协管员报酬原则上按每个工作日10元计发,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评审会成员会议补贴按每个会议日20元计发。同时既是低保协管员,又是评审会成员的,在领取报酬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高一级的待遇。
继续针对辖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重病人员、受灾群众、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众,实施分类别、全方位救助与帮扶,主要有:
(一)继续实施民政救助工作,救助特困家庭。
(1)“三无”、低保救助。2012年街道社区要继续依据《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加强和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动态管理,物价动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分类施保;继续依托社会福利院,不断提高“三无”人员中供养率和服务质量水平,妥善安置孤儿,关注孤儿健康成长。实现低保、困难人员信息化综合管理。
(2)临时救助。秉着“简便、快速、救急”原则对于辖区内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家庭及因病致贫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及医疗救助,发挥应急补充作用,结合现金、物质及其他救助措施综合帮扶,接上级文件要求逐步拓展拓宽重病困人员大病救助的内容和范围。
(3)教育救助。继续实施对困难家庭子女非义务教育及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的学习费用补助,鼓励社会公益性团体给予配套救助,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助学活动。
(4)慈善救助。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通过携手慈善公益团体、开展慈善共建、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依托爱心超市等形式开展慈善关爱活动。
(二)实施各类优抚关爱,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各类优抚对象维稳、定补、各类救助及节日走访工作,开展海工一团、困难参战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体检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助事项;积极开展双拥共建工作,妥善进行退役士兵安置,组织培训工作;做好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兵补助工作;积极为优抚对象办理《优待证》、《医疗救助证》、《社会优待证一卡通》等优惠证。
(三)扶持各类残疾人员,重建生活信心。完善康复救助制度。继续实施全省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工作,依托社区残疾人康复室实施残疾人康复救助工程,为辖区各类残疾人提供急需的实用型辅助器具;对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残疾儿童、精神病患者等进行康复救助,组织做好白内障“复明工程”,落实残疾儿童入园补助及精神病患的医治费用报销制度;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四)推进居家养老工作进程,关爱老年弱势群体。
2012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站工作全覆盖,即在新建成四个社区外,四个社区实行居家养老工作的全面运行,通过实施“老年宜居社区”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通过为80岁以上身体衰弱、经济困难的空巢老人实行医疗联系制度,加强高龄老人特殊帮扶;充分发挥老年协会作用,结合村居换届选举工作完善新一届老年协会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责;协同退管部门,做好2012慰问及各项户外活动,加强老年文体队伍的建设,全面实现“六个老有”。
(五)积极应对自然灾害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健全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救灾联动机制和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年街道投入80万进行避灾点的建设及应急物质的储备,2012年要完善对场所和物质的管理,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要深入辖区学校、幼儿园、企业做好灾害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灾害防范和自救能力;要强化灾情信息管理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做好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及生活救济工作,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六)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尽快实现“居者有其屋”。
积极开展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限价房进行政策宣传、答疑、初审、公示、督查工作,针对群众反映的住房困难及申请周期长等问题,要予积极反映协调,提出对策建议,要加强定期随访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举报,杜绝“富人住房”现象。
(七)加强劳动保障工作,实施失业救助系列措施。
多渠道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搭建双向选择平台,及时收、传达用工信息,优先帮扶困难家庭就业,实现辖区无“零就业”家庭,积极授理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请及失业证的办理;全力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实行贴息政策;完善各种保险办理,对失地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全民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办理程序、领取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及耐心解答,2012年要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8%以上。
(八)加快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进程,实现社会化管理。
实施退休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接收新退人员,登记入库,做好退休人员接访、《优待证》办理;实施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退休金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领取资格认证,协助异地人员代办报销医疗费、变动迁移手续等管理服务;建立患重大疾病、高龄、特困退休人员档案,授理各项医疗补助申请,做好节日慰问、住院慰问、死亡人员家属慰问及日常慰问工作;协同老年部门开展重阳节大型户外文体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鼓励有特长的退休人员配合社区开展社区公益活动。
二、基本保障措施:
(一)加快志愿者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志愿者队伍建设,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开展扶老助残、爱心助学、普法宣传、医疗保健、健康咨询、精神慰籍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弱势群众常年开展互助与自助行动。
(二)健全各类公益站所机构。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卫生服务站、志愿服务站、法律援助站、劳动保障站等组织机构的建设,提供面对社区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病患、优抚对象的救助平台。
(三)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帮扶。联合街道商会,鼓励效益好、信誉好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结成爱心联盟,继续携手爱心银行、移动公司实施社会捐助、捐赠,形成就业优先录用协议,完善公务员“结对子、一帮一”帮扶制度,积极开展典型宣传,共建双赢局面。
(四)实现信息化综合救助。社区工作人员要加强入户,了解和掌握每一个困难家庭、人员动态、困难情况、困难程度,进行登记造册,分类管理。通过完善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为困难家庭制订帮扶计划,配以实物、现金、推荐就业等多形式的救助。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落实各项老年法规政策,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水平,促进全县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落实措施
(一)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1.监督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保障老年人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责任单位:有赡养老人义务的职工的所在部门单位,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镇、街道,各村民委员会)(本意见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已标明年龄阶段的老年人按照年龄阶段享受有关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下同)
(二)强化社会保障与服务
2.8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
3.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4.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5.落实高龄津贴制度。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于40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老龄办,各镇、街道)
6.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逐步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县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老龄办,各镇、街道)
7.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各镇、街道)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各镇(街道)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PPP(公私合营)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镇、街道)
9.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各镇、街道)
(三)落实社会优待
10.负有优待义务的公交公司、金融机构、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并根据行业特点,设置老年人专用窗口、老年人候车区、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座椅等。(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1.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12.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各类筹资义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镇、街道)
13.县内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上述场所,凡收取门票的,60—64周岁老年人门票费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县科协)
14.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15.老年人优先享受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县法院)
(四)打造宜居环境
16.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推动老旧住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公共环境指引标识。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
17.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辅具。汽车站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要将贯彻落实新《条例》与落实《老年法》、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老年法规政策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水平,推动全县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体制,探索创新。
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审查、审批管理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本着方便群众、便于审批、加强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各街镇要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实事求是执行低保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
三、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运行,规范管理。
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各街镇要严格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两榜公示和街镇审批制度,加强动态管理,提高低保对象界定的准确率,做到不错保、不漏保,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良性运行机制。要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落实低保金银行制度,保证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银行手续费由街镇财政承担。规范档案资料管理,严格按规定立卷归档和安全保管。
四、合理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地制宜。
即从年起,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000元/年提高到1260元/年,以后随着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80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和一、二级重残人员每年增加120元的分类救助金,确保他基本生活。
其中街镇财政承担、区级应承担的20%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经区民政局汇总审定后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计划,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实行市、区、街镇分级承担。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拔各街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仍按区、镇财政各50%比例承担。市区财政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财政划拨各街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