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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六)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七条 禁止在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除由政府负责的以外,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
第十条 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与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技术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论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系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范围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可以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有关设施、设备,但应当在拆除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管理与应用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确保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八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五)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非法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三)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源整合,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提供条件。
负责具体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应当经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无须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
(一)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管理;
(三)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工作规范,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不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时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设施、设备后不按时报送备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违反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其他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中,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资源整合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审批或者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接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警情报告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读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4月1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我省正式开始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解决今后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统计,仅20xx年,全省公安机关就应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破获各类案件1万多起。本次实施的《办法》,共分5章3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界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是一项投资大、涉及面和影响面广的综合性工作。为了切实做好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避免建设中的资源浪费,实现有效管理和应用,《办法》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范围和建设主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办法》明确了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十二种场所和区域,其中,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视频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其它场所或区域的建设按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办法》实施后,我省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外,城市道路、中心城镇的重要路段、停车场、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商业街、公园、大型广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区域和场所也纳入强制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范围。
(三)规范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为解决已建系统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问题,《办法》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预留与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为以后系统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提供便利;同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技术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论证,工程竣工后,应通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还应申报验收。另外,为了方便公安机关全面掌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办法》规定,除按《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竣工验收的外,其他场所和区域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合理利用系统资源,推进公司信息化建设,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硬件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人,负责保管所用的网络设备和线路的完好。两人以上的用户,必须明确一人负责。
第五条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由各部室、分公司负责。计算机设备和软件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由局域网相关管理人员统一进行处理。
第六条按照作息时间准时开关机,及时处理有关文件,严禁使用公司计算机玩游戏、听音乐、看影碟等。
第七条计算机操作人员应保持计算机环境清洁,下班之前退出所有程序关闭计算机,切断插板电源后方可下班离开。
第八条各负责人应对计算机定时杀毒,对外来不明软盘,必须经过严格的病毒监测,方可使用;
第三章软件
第九条根据责任制,各部门、分公司配备的网络设备根据使用者落实到人,各责任人对于计算机的系统登陆必须设置帐号密码,严格控制非使用人员使用计算机
第十条责任人对自己的计算机要经常进行病毒检测与杀毒。严禁外单位人员操作信息系统,严禁使用外来盘片,以防泄密和病毒侵入。
第十一条操作计算机时不得使用一些危险性的命令,严禁使用分区及格式化硬盘等操作。
第十二条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在各终端及局域网上安装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各单位所使用的计算机和软件系统,除审批通过的管理软件外
第四章网络
第十三条联接局域网内的任何一台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相联,如经发现,所带来的后果由用户责任人负担。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求,批准联接国际互联网的相关部门,联接国际互联的计算机,严格与局域网分开,该计算机上使用的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必须在经杀毒检测过后才可进入公司办公局域网使用。
第五章移动外设
第十五条凡公司发放的所有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等)只能在公司内部使用,不允许外借、存储私人资料或带离公司使用;
第十六条凡公司发放的所有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等),须定期杀毒;
第十七条外单位的移动外设,若需在本公司办公局域网内使用,必须先杀毒检测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操作,所有涉及信息系统操作的管理人员由公司统一发放系统登陆帐号,帐号专人专用,严禁泄漏口令和机密。
第十九条建立双备份制度,对重要资料除在电脑贮存外,还应拷贝到软盘或光盘上,以防病毒破坏或意外而遗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部有权对局域网络以及各单位计算机
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凡有违反本制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设备管理部报告中心领导,视情节对部门或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联网各部室、分公司网络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以上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200元/项考核责任单位,100元/项考核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未达到更换使用年限,而发生故障,进行过主要部件修理的,按修理价值30考核该计算机使用单位,按15考核该计算机的责任人。
计算机日常维护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湖南湘钢洪盛物流有限公司计算机有效利用率,规范计算机使用,推进公司信息化建设,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制定《计算机日常维护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湖南湘钢洪盛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办公用计算机。
第二条日常维护意为每日的计算机规范使用及保养,湖南湘钢洪盛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计算机根据使用者责任到人,日常维护由责任人完成。
硬件
第三条凡在使用中的计算机,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按照作息时间准时开关机,无特殊情况不允许直接关闭计算机电源,或切断供电。
第五条不允许擅自打开机箱,更换计算机任何部件,若计算机发生故障,应及时联系设备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修理,或请其他人修理。
第六条责任应保持计算机环境(办公室环境)清洁,下班之前退出所有程序方可关闭计算机,确定切断插板电源后方可下班离开。
软件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1、局机关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人。办公室 人:其中食堂厨师 人,食堂服务员 人,机关保洁 人,后勤1人,办公室党务 人,司机人;机关科室临时工 名:财监科公益岗位 名,债务科 名。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人。会计结算中心 人,财政评审中心 人,公共资源中心 人,担保中心 人,借调局机关行政政法科 人。
(二)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等保险情况
1、局机关现有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人中,其中 人缴纳保险费, 人未缴纳保险费, 人领取社保工资(保洁)。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中,其中 人缴纳保险费, 人未缴纳保险费, 人领取社保工资(担保中心)。
(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情况
1、局机关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人中,其中 人由我局核发临时工资,有 人由原小龙湾农场核发工资,有 人由综改办核发工资。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人中,其中 人由会计结算中心核发工资, 人由小龙湾农场核发工资, 人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发工资, 人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发工资, 人由担保中心核发工资。
4、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原工资核定标准情况:见附表
二、调整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
(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等费用问题
1、建议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符合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全部缴纳养老保险金。
2、建议不符合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条件的或者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只领取核定临时工工资,不享另外享受单位配缴养老保险费资金。
(二)临时工作人员工资问题
1、建议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凡我局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实行统一基础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照岗位要求的特殊性研究核定岗位工资标准。
2、建议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统一核定为 元。3、建议,岗位工资厨师核定为 元每月。是否实行厨师差别工资。
4、建议后勤电工岗位工资核实为 元每月。
5、建议评审中心(评审证)岗位工资核定为 元每月。以上是原聘用岗位执行标准。
6、建议结算中心(会计)岗位工资核定为 元每月。
7、其它特殊岗位的岗位工资再研究决定。
(三)工资发放问题
建议临时工工资按隶属关系发放:即在局机关工作临时工由局机关发放;在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临时工工资由中心发放。
我的工作具体评述以下几点:
1.商品信息系统管理:从一份份合同到一个个商品可以通畅的进行销售,从每一天各柜组商品的监控、每周商品价格市调、商品负库存销售修正、商品损溢调整、每月商品盘点、每个档期商品促销活动的价格变更、到每月结算的销售汇总。后台系统及时做好商品的建档工作和维护工作,各类单据必须及时输入电脑,数据录入必须保证其准确性,以保证前台系统及时获得最新的商品信息并进行销售处理,所有单据的归档必须规范。及时做好销售和库存的调整工作并保证其准确性。这中间执行的每一步都严格规范,我要求在系统中操作的步骤一切依流程为准。认真做好每日例行的数据备份工作,确保信息的通畅流转。
2.软硬件设施的应用、维护与管理:安装、调试进销存系统、财务系统,确保二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工作分工授予不同用户在系统中的使用权限,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做到每日不定时巡场,及时排除收银工作期间POS机故障,督促各部门员工正确使用各类设备,纠正其违章操作行为,并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定期检修清洁维护管辖范围内的各种设备,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突发性软件故障及时予以排除,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外进行技术合作,确保公司的管理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3.员工的培养与规范管理:我们部门人手少、事情多,工作的技术含量高,因此我对本部门的员工依据公司的各项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定期的进行技术操作培训与系统操作运用知识的考核,为帮助大家提高解决工作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营造边学、边干、边提高的良好氛围,确保在工作中运用自如。本部门内部着重检查每位员工上月工作情况,布置当月工作,筹划下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回音。制定了规范管理办法,明确设置岗位与操作流程,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和职责配置、设备的保管与维护、运行的规程与要求、信息的有效使用及网络安全等,统一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总而言之,过去一年的信息管理工作,我做了新的探索,也取得了新的成效,这里面包含着公司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也凝聚着本部门全体员工的心血和汗水,同时也得益于其它各公司和各部门的理解与配合,我作为主管,自认为我和我的员工尽心努力地工作了,我们仅仅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回想起来,我走上电脑部主管的岗位之日,正值超市运营到来之时,这是难得的工作机遇,也是巨大的工作压力,即使加班加点、即使东奔西走、即使有得有失,我也无怨无悔,有四个值得欣慰的地方:
第一个欣慰是公司领导坚强有力的支持。信息系统管理是一项基础工作,它能及时有效准确地统计出数据,为上级决策提供有力依据,被摆在了优先发展的位置;
第二个欣慰是各部门始终不渝的配合。信息系统管理是一项服务工作,没有各部门的充分理解和配合,我们的系统工程就不可能这样的通畅;
第三个欣慰是本部门员工精诚有效的合作。信息系统管理是一项技术工作,我和我的员工使用好、发挥好所掌握的技术,让它起到充分理想的作用,我的重要职责就是努力营造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有纪律、又有情趣的生动活泼的工作局面;
1.1处方入选标准
处方上有1种或以上中成药,即纳入为中成药处方。
1.2中成药使用合理性观察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结合药品说明书、文献资料等,拟定用药合理性指标。①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②是否重复开具具有同类功效中成药;③用量用法是否规范;④药物配伍是否合理;⑤疗程是否合理。从5项观察指标进行判断,如有1项及以上不合理,即判断为不合理用药。
1.3中成药合理应用系统管理方案
①临床医生方面根据临床常见疾病,将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常用中成药,按照西医疾病系统分类为纲,以中医辨证分型为目,编写《社区常用中成药使用手册》,重点讲解疾病各主要证型的临床症状、体征,以及常用中成药的组成、药性、适应证、禁忌等。②药剂人员方面对处方进行认真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加强与临床医生的沟通,积极提供药品相关信息。③医院管理方面加强质控小组的检查力度,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④信息系统方面将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常用中成药,根据功效分类、药理作用、ADR以及药物间的配伍禁忌等,制作成简单易行的合理用药提示软件,包括设置处方必填项目,同一功效分类药物出现叠加使用时予以重复用药限制,常见药物配伍禁忌提示,设置单次处方最高剂量,毒性药物使用提示等。⑤患者方面通过举办讲座等各种有效手段,向患者普及中成药使用常识,促进中成药的合理使用。
1.4统计方法
用数据库结构化查询语言(structuralquerylanguage,SQL)对处方数据进行查询,应用SPSS软件进行资料处理与统计分析,并根据资料类型、数据分布特征选择相应的统计描述与推断方法,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中成药使用医师执业类别情况
本次调查抽取2012年1-6月和2013年1-6月处方共112972张,其中中成药处方70331张,占处方总数的62.25%,中医执业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仅占18.00%(12660/112972),西医执业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占82.00%(57671/112972)。
2.2系统管理前后不合理中成药处方比例
系统管理前不合理中成药处方比例占26.95%(8582/31836),管理后不合理中成药处方比例为12.55%(4832/3849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2.3中成药不合理处方分类统计系统管理后,用药与诊断不符、开具同类功效中成药、用量用法不规范、疗程不合理现象较管理前有明显改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表1)。
3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