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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科研开发 风险管控
一、“三个体系”融合的必要性
2006年,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每年编写全面风险管理报告;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要求中央企业全面建立内部控制体系;2011年,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由于全面风险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和企业内部控制分属于不同的管理主体,且它们之间是相互关联和交叉,如何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在管理框架内整合工作职责,避免重复事项,提高管理效率,是企业家发展战略层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分析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企业内部控制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核心要素和管理重点,在此基础上建立协调统一的管理体系,推进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的系统融合,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总体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三个体系”相关性分析
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企业内部控制均属于按各自管理重点设计的管理工具,它们之间相互关联,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实践中又存在较大共性。
第一,全面风险管理涵盖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拓展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策略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体现企业对经营风险的阶段性谋划和过程控制;企业内部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度和流程进行约束,体现企业对经营风险的是实时控制。
第二,虽然全面风险管理相对于企业内部控制有诸多优势,但是企业内部控制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有效机制,以制度、流程等方法规范企业的业务,防范企业内部的纯粹风险,是风险应对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因此,企业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中比较刚性的内容,是全面风险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衡量全面风险管理成熟度的重要标志。
第三,全面预算管理涉及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预先谋划和安排,以便统筹配置资源、协调各项业务的有序推进。全面预算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个环节的风险状况和应对策略,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制度和流程进行内部控制,因此从本质上看,全面预算管理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方案。
三、“三个体系”在科研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科研开发预算是企业合理安排产品科研与工艺创新活动、谋划成果应用及相关科技服务等对企业经营业务和价值创造提供支撑等事项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从经营业绩的角度看,科研开发预算的核心是统筹安排基础研究、产品开发、工艺创新和实验发展等科研开发项目,确保研究成果能够满足企业当期生产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主要实现途径就是加大研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团队建设;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在科研开发预算制定及执行过程中,要关注科研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率,关注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主要控制手段就是建立有效的科研经费使用监管机制和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确保科研开发经费的投入产出效率达到一定的水平。
第一,预算环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科研领域发展方向,明确科研开发总体规划;根据企业发展方向,进行立项前期策划,测算预期成果的目标成本及成果转化效益;根据科研开发研制目标,编制年度计划,明确成本预算目标;科研开发预算执行过程监控;科研开发预算阶段评审或验收;根据客户需求及市场情况,实现成果转化效益。
第二,业务事项。根据相关领域发展方向提出科研开发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规划战略,优化资源配置;立项前期策划、编写发展规划路线图、编制论证报告;编制项目间接成本预算,审核项目成本预算,项目直接成本预算报告;确定论证负责人,组建论证团队;编制具体项目研制任务书,细化项目年度研究内容及研究进度;编制技术方案,并与计划目标相匹配,制定科研成本符合立项目标;研发执行情况跟踪、评估、报告;研发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调整与审批决策;根据合同和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或验收;对研发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评价;签订科研成果转化合作协议;建立科研成果激励机制等。
第三,责任主体。业务事项责任主体涉及企业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绩效管理部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等。
第四,主要风险点。科研开发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方向,可能导致盲目发展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或动力;科研开发因内外部环境因素频繁变动,可能导致资源浪费,或危及企业生存和持续发展;科研开发立项阶段定位不准确,论证不充分,可能导致研发项目与企业需求不匹配等,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局面;研究开发项目资金供应可能因为估计不足或项目费用控制不力造成超支,出现资金供应断裂,迫使研发活动中断,延误市场机会;研究人员配备不合理、关键科技人才流失、人才队伍年龄和素质结构不佳;考评和竞争择优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研发技术失败,影响研究进度和预期成果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审批不严格,可能导致研究内容偏离实际需求,研究成果缺乏竞争力或无法推广应用,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等;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途径不可行或者技术指标太高,存在较大的技术难度,影响进度和效果;研发资源投入不合理,可能导致资源浪费或成本过高,资产流失;未按计划目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技术方案评审、试验大纲评审、工艺安全评审等,缺乏过程监控手段,可能导致进度拖期;对重大事项调整不及时,或决策失误,导致研发预算执行结果偏差较大;没有建立和完善评价制度,标准指标不明确,操作过程不认真,可能导致研究进度拖期,或无法达到立项预期效果;研发费用归集的不完整、不准确,可能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成果接受方受自身技术水平、科研力量和投资等限制,影响市场竞争,可能导致成果转让失败或回报率降低;缺乏科研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可能导致成果流失或经济损失。
第五,控制手段。企业控制手段包括整体控制、专项控制和不相容岗位控制。(1)整体控制包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以及相关决策与工作流程。(2)专项控制包括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研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科研人员考核评价管理办法》,以及科研项目决策、实施、监督、评审流程、科研投入占财务增加值比例标准、科研成果转化率约束标准、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中会计制度、有利于单位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内部控制政策等。(3)不相容岗位控制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与审批相分离;科研项目预算、计划执行与审批相分离;科研项目执行与成果验收评审相分离;科研项目成果验收与考核兑现相分离等。
四、结束语
在科研开发过程中分析每一件事项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并提出应对每一项风险的控制手段,从而将业务事项与风险控制融合为一体,形成目标与责任相统一的内部管理工具。
(作者所在单位为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
参考文献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02006-2020)》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以及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的重要地位。统计显示,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 /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启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1启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70%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约63%建在大学。显然,高校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处于辐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尚不足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丰富的高校科研产出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之间的鲜明对比折射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碍性因素,有关制度不尽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的基础性保障。唯有重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畅通,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要素与现 实境困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价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还是发现知识、创造知识、研究知识的重要阵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科学技术应用到新兴的产业活动,是教学过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动的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革新的生产过程反过来又可以改造专业课程或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的创新,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兼具教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等多重功能,承担着多元化的社会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层次
高校教学、科研、技术转移分属不同的运行体制,人员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多层次自然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界面的复杂性。一方面,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不同的项目性质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宜以单一的评价扫 L制等同视之,需要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展以及社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予以适时的调整;另一方面,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开发阶段需以事业管理模式审核、协调、引导,后期转化阶段则应以企业管理方式调研、推广及服务。此外,科研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层面亦决定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各个主体参与研究及转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现在不同的科研性质和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产过程物化为商品,有些则需要在企业等生产平台上进行再试验、开发以适应市场需求,有些则以论著等精神产品形式形成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评价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况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企业则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主体因需求目标的差异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亦不尽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要素
1.科技成果转让和受让方
高等学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转让方和供给方,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力的基础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和需求方是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实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实现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能力直接决定高校科技创新带动生产力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构建产学研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平台是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和必要。
2.技术转移中介方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介机构、高校科技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参与到科技成果服务与转化过程的相关机构等,这些中介方是连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纽带和媒介,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物资、人力等支持,为高校和企业双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协调双方关系,一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提供前期调研、产权归属、合同审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传递和扩展。
3.政府宏观调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计划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与导向引导,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平台、大学科技园等,通过人才激励}L制为高校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待遇、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等。政府通过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制度保障措施,为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卜表),我国高校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高校成为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高校获奖比例均超过总数的70%,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达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未能有效推动其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达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虽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产生,然而能够签约转化的尚不及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也仅占被转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够取得经济效益。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h}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签订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临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环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各个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制度规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己具雏形。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会引发产权纠纷、转让收益、分配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发挥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效应以及应有的辐射能力。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致使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权属不清晰
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上,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问题尤为突出。现行法律缺乏具体细则,且法律条款仍存在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发明人与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本职与兼职发明的成果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以及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的问题,且将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体系,侧导致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有的科研人员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渠道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色彩较重,难以与市场经济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4.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估价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依据,将会直接影响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过分强调前期论证而忽视成果转化等问题突出,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队伍,在实践中,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者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制度之重构
(一)健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
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广法》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管理制度、转化方式等,改变高校陈旧的、事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责关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0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02008年)、《著作权法》0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近年来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L制均做出专门规定,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落实到人。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要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权利纠纷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转移应用。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识的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可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资质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实现该行业人才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或成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为高校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关键词: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对策
随着我国高职院校致力校企合作、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强,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高,科技成果产出随之加大,与之对应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成为评价高职院校适应社会需求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出台了《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等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助推作用,但实际效果仍不理想,湖南高职院校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亟待提高。根据近两年《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无论是横向技术服务到款额还是技术交易额,湖南高职院校整体水平均落后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省份。
1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根据2020年全国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数据统计,参与评估的69所湖南高职院校2019年科研成果技术交易额共计1.58亿元。按长株潭、洞庭湖区域、大湘南、大湘西四大经济区域划分,长株潭经济区域高职院校46所,合作企业1286家,实现技术交易额1.47亿元;洞庭湖经济区域高职院校9所,合作企业313家,实现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大湘南经济区域高职院校10所,合作企业510家,实现技术交易额67.8万元;大湘西经济区域高职院校4所,合作企业161家,技术交易额仅2万元。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湖南省经济较为发达的长株潭地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较为紧密,企业的科研与技术需求量较大,对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较好的区域优势。相对而言,大湘西地区的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受经济区域的发展限制而难有突破。纵观全国,经济区位优势同样体现在湖南与沿海发达地区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比上,即使是平均技术交易额达313万元的长株潭地区高职院校,同沿海地61区高职院校相比也略显不足。
2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外部环境的影响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表面因素,导致当前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主要来自高校本身,要想提高其科技成果转化率,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就要解决以下六个问题。
2.1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低,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储备不足
多数高职院校依然以论文和课题数作为职称和绩效评价的重要标准,导致教师往往只注重科学研究,而轻视成果应用价值。受教学为主、科研为辅的陈旧观念影响,部分高职院校缺乏与企业合作科研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此形成了闭门科研、为科研而科研的局面,导致多数成果不能与企业生产实际有效对接,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储备不足。加上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缺乏等原因,有价值的科技成果也难以转化。
2.2高职院校基础科研投入少
高职院校注重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对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少,科研设备购置力度不够;相对于本科院校,在搭建科研平台,组建产业技术需求的科研团队时,因缺乏硬件支撑,没有良好的科研条件,难以发挥平台和团队的科研优势,影响了科研成果的产出。
2.3高职院校缺少专门负责转化的机构
高职院校一般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转化的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兼职管理,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不够。高职院校应设立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创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的信息及展示、成果价值评估、成果应用推广,将成果转化工作从科研人员手中解放出来,交给专业人员完成。
2.4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政策不够完善
在知识产权的归属、成果利益的分配、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高职院校未及时制定校内保障文件,影响了教师通过学校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2.5协同创新整体实力偏弱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企业研发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只有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协同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自身发展,提高生产力。从近年来《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数据分析可知,在校企协同创新方面多以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第一批省示范院校走在前列,其余大部分高职院校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仍十分薄弱。
2.6成果转化重指标评价轻政策激励
高职院校更关注成果转化率、成果转化到账额及成果转化带给企业的效益等硬性指标,对为成果产出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关注不足,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些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但各高职院校尚未据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致使各项激励政策未能有效落地。
3加强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3.1加强内涵建设,增强科研实力和影响力
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认同度。学校只有在相关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较好的社会服务评价及较高的社会影响力,才能得到社会与企业的认可,在实际生产中寻求技术研发方面的合作,主动对接高职院校科技创新成果。因此,加强内涵建设,打好科研根基是高职院校持续发展的重要建设内容。要不断提升教师科研水平,壮大科研队伍。加强专业及专业群建设,扩大专业领域影响力。活跃校园科研氛围,提高教师纵横向课题的立项率和科研成果的产出率,以实际数据展现学校科研综合实力。
3.2结合市场需求,提高成果质与量
目前,高职院校还普遍存在纸上谈兵、实验室里搞创新、办公室里做调研等现象,部分科研成果脱离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生产力水平,不仅是科研成果无用武之地,更是对科研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高职院校不仅要努力提高科技成果的产出,更要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实际需求,明确研发方向,提升成果的应用价值,为社会和企业创造更多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
3.3加强校企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高校和企业是创新体系中的两大主体,校企协同创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路径。一是拓展校企协同创新广度,加强全面而广泛的合作。通过创建校企合作研究中心,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优化配置高校和企业的资源,以科研带动教育与生产,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相互促进,从而有效推动研究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二是提高校企协同创新深度,开展多样合作模式。通过构建战略科研合作的新型公共—私人伙伴关系,构建创新集群,创建多种新型知识转化渠道,加强人才合作培养等形式促进高校与企业的精准合作。三是构建完善的体制机制,提升校企协同创新效率。由于高校与企业在研究目标、研究方向、研究条件、研究优势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高校与企业应在这种差异的基础上,积极建立互补、互用、科学的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共同开展多种多样的合作项目。
3.4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分配机制
在科研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存在相关规章制度不合理、科研人员智力价值得不到应有体现等问题。为此,要推进科技创新中的“放管服”,给高校开展科研更大的自,精简程序、简化手续,提高人员费用的比例,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制度,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效益分享比例。高职院校应在符合学校实际的前提下做到:一是积极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条件保障,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创设有关管理部门,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搭建成果转化平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效保障教师科研成果的顺利转化。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在不降低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经费支出报销流程,按政策最大限度给予科技人员绩效奖励和发放人头经费,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将教师的横向项目立项数、技术开发成果数以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社会评价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4结语
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湖南区域经济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随着湖南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的加剧,科技的力量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高职院校要想在这个与时俱进的时代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转型,把科技创新真正落实到产业发展上,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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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琪.校企协同创新视角下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研究[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18,(11):27-30.
关键词:数字出版产业基地 数字出版产业政策 数字出版基地核查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岗
本论文是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项目编号:201210034070)的阶段性成果。
一、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管理现状
(一)我国数字出版管理主体
我国政府管制机制以多部门管制为市场管制的主体。在数字出版的内容管制方面有: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和文化部等部门;在内容传播所需要的互联网线路管制方面有: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和广电总局两个国家级部门。国内以网络为平台的数字出版经营者需要向这些部门申请相关的产业经营牌照。
(二)我国数字出版法规体系的构成现状
1、数字内容资源开发和管理层面
在2002年,数字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在2007年底,新闻出版总署通过了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10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加快制定《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数据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游戏审批管理细则》等部门规章”。
2、数字版权保护层面
在著作权领域,目前初步形成以《著作权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另外,在数字出版技术层面,现阶段我国数字出版各领域均严重缺乏统一的标准。
二、对于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基地政策方面的建议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在数字出版产业基地方面的政策相对属于空白,而随着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基地的迅猛发展,产业基地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的问题。现在大部分地方政府进行的是资金方面的支持和政策上表示支持数字产业发展的态度,而缺少的是对于这个行业的规范。现有的法规主要是关于新闻出版、互联网出版、版权等等方面的,而各个地方在数字出版产业管理上各个方面的差异比较大,在数字出版产业统一管理方面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因此,针对于数字出版产业低级统一管理方面,提出了以下几个层面的建议。
明确各地建立的数字出版产业基地申请报批国家级数字出版产业基地的相关核查标准,建立数字出版产业基地等级制度,出台相关评判标准,其中包括评判方式、动态审核标准和内容等,同时针对各个等级的不同设定相应的政策支持范围,通过动态审核为各级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建立企业中的信任度,通过等级评判标准进行企业对口的吸引纳入,动态审核还可保证等级评判的公平公正,使高等级的基地有警惕性,而低等级的基地有进步性。评判方式可由各方面专家对于该基地的实地考察结果、基地产出成果、企业集合情况及基地收获效益等进行综合性评判,给出相应等级,等级评出后,可根据该基地的问题再进行针对性的建议,并督促实施,提高基地运行水准。
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具体的发展模式、营销方式、融资制度和方法、发展方向、发展优势等提供指导性的意见。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各方面相关部门对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发展的知识、技术及资源上的支持,使各地的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均可结合当地数字出版产业的具体特点和优势进行发展,既避免了各地区数字出版产业的同质化,又将当地文化产业资源的运用达到最大效益;通过对各地区的数字出版产业基地的资源整合,也可使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水平整体提高,并尽快的消除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短板。在收益方面,通过法规规范数字出版产业基地的营销模式,从制作到包装,从产品到服务,在实现数字出版对国家文化产业层面发展推进的同时,实现自身的获利实现,使数字出版产业基地的建设更具其经济推动方面的意义。
在人才储备方面,为便于基地充分利用大学、研究院等知识科研机构的知识、技术支持,政府应协助在基地当地的大学内部建立与基地或基地入驻企业的直接对接联系,在高校内部设置科研成果转化岗,利用与企业对接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业务经纪人,促进基地与企业获得高校科研的第一成果,并及时为高校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达到双赢,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同时利用高校资源,为基地企业进行人员的专业化培训。
参考文献:
[1]《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3]《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5]《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如何发展“科技北京”?需要有资源、政策环境和实际推动。北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园区密集,蕴藏着优厚的科技资源,正如矿藏中的“富矿区”。如何把这些丰富的科技成果开采出来,转化为实在的生产力?如何激励提高科研单位的开发和转让意愿?如何切实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积极引导和大力促进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并建立了北京技术市场这一专业平台,为技术交易打造了良好的环境,大力推动交易发展,使北京成为全国技术交易最为活跃的地区
。
作为专业平台,北京技术市场为推动技术交易的规范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奖励政策,二是税收优惠政策。
奖励政策
(一)奖酬金
为促进技术转让,鼓励规范交易,北京交易市场对技术卖方和技术买方都给予奖酬。
对技术卖方来说,只要是经技术台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合同,卖方就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奖酬金,比例一般不超过25%,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技术,奖酬金的比例可以提高,但不超过50%。
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称为“纵向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对技术买方来说,只要是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二)参与北京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比
北京技术市场金桥奖是为贯彻《北京技术市场条例》而设立的,用于奖励为首都科技资源转化实现生产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项目和个人,技术卖方、买方、中介方作为技术市场的主体,都可以参与评比。奖励政策是依据以下法规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北京市技术台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技术交易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凡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就可以减免征收所得税。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