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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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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关于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会议讨论了总经办提交的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认为实施船舶修理、物料配件和办公用品采购对外经济合同管理,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会议原则通过。会议要求,总经办根据会议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发文执行。会议纪要范文

二、关于职工因私借款规定

会议认为,职工因私借款是传统计划经济产物,不能作为文件规定。但是,从关心员工考虑,在职工遇到突到性困难时,公司可以酌情借10000元内的应急款。计财处要制定内部操作程序,严格把关。人力资源处配合。借款者本人要做出还款计划。

三、关于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会议认为计财处提交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需要。会议原则通过,计财处修改完善后发文执行。

四、关于职工工资由银行事宜

会议听取了计财处提交的关于职工岗位工资和船员伙食费由银行的汇报,会议认为银行工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既方便船舶和船员领取,又有利于规避存放大额现金的风险。但需要2个月左右的宣传过度期,让职工充分了解接受。会议要求计财处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人力资源处配合,计划下半年实施。

五、关于公司机关11月份效益工资发放问题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

(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

(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第八条 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地方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灾损情况,共同商定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资金年度支出的规模。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控制。

第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国省干线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抢修保通工程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公路灾损灾情类别,由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确定。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采取抽样核查等办法对公路灾损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船龄达到或超过20xx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更新给予的奖励支出。奖励对象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西藏除外)分别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60%、7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西藏自治区给予新造农村渡船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用于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实现国家和行业确定的公路水路节能减排目标等发生的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年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励额度。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xx元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励额度,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建筑安装费的20%。

第十二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

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

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或同时要求换购新车给予的补贴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联合的资金申请指南所公布的补贴标准,每年与各地进行清算,同时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布置相关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 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库,对地方上报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项目库,并对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享。

第十七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规划建设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提出资金安排建议,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倾斜。

第十八条 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开展项目甄别,规范审批程序,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已纳入规划拟进行改扩建的普通国道、省道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重建资金。

第十九条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抄报财政部,申请材料应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灾损和申请抢通资金额度,以及《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1)。公路灾损按现值计算,不计修复时提高标准和便桥、便道费用。

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后,对公路灾损灾情类别进行审核,提出抢通资金补助方案建议。

第二十条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申请,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市(含省直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地区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完成情况,填写申请表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和主要农村渡口将申请表(申请表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3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印发年度资金申请指南,对车购税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三项支出相关内容予以明确。具体包括下一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核程序等;下一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程序等;下一年度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申报的材料,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二十五条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格式见附表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资金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支出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安排3亿元,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确定的相关项目资金支出规模,结合交通运输建设任务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或实施情况,提出各类型年度支出安排建议,于每年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公路灾损抢修保通和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适时报送安排建议(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提出当年预拨项目资金建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对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后,根据车辆购置税入库和支出情况,将车购税资金用于各类项目支出下达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预拨及下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抄送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在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条 车购税资金具体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和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资金结余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车购税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资料存档、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交通运输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要求编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具体负责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旧船拆解,拍摄照片,并收回全部报废船舶资料和证件建档留存。新建渡船应达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xx﹞412号)制定的渡船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制定适于本地区内河不同水域的农村渡船标准化船型,并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购税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车购税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车购税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93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30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55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3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xx﹞14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2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37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83号)同时废止。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波及我省大部分市县,给我县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财产损失。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开展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省市财政也拨付了专项资金,为我县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物质资金保障。为了切实做好救灾和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统筹安排各项救灾资金。

在这次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所有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下拨的资金和社会各界募捐资金都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科学调度,确保各项救灾资金全部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加强救灾资金的统计管理。对中省市财政和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救灾资金和县级财政及县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严格管理登记,及时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统计汇总后,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安排使用。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镇各单位近期组织的募捐资金,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5月20日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社会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镇政办发〔*〕68号)文件规定,及时全部上解县民政局救灾募捐专户,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及时划转上缴。对有合理定向用途的要予以说明,由县民政局负责落实。对已经下拨或在*年5月20日以前已上解省市有关部门的救灾募捐资金,各有关单位要将资金下拨的时间、数额、用途和资金上解的有效票据等具体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2.严格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的使用。自然灾害应急资金主要用于受灾群众的安置,解决受灾群众的临时吃、穿、住等生活困难。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要根据我县实际灾情和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人数,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按照市县有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下拨。

3.严格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对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类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由县有关部门商县财政局在全县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范围选定具体实施项目、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4.严格募捐救灾资金的使用。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陕抗发名电〔*〕2号)通知要求,除榆林、延安两市接收的救灾捐款和物资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对口捐赠汉中(宁强县、略阳县)和宝鸡市(陈仓区、千阳县)外,其它市接受的捐款留作自用,计入灾后重建分配基数。接收的捐赠资金按规定上解,对下拨资金要根据全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和恢复重建需要,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下拨使用。

二、加强救灾资金的规范化管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救灾和募捐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专帐管理、专户储存、账目清楚,确保救灾和募捐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洁有效,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保证救灾款物真正用于受灾群众。救灾和募捐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三、强化救灾资金的审计监督管理。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电划转 电费资金 管理 归集 安全

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由于其营业面积广阔,所辖分公司的银行账号多且分散,尤其是有县(区)级供电公司的市区供电公司往往由于环节多,资金汇划在途时间较长,致使资金向集团公司总部回笼速度减慢,给资金统一调度造成困难。因而,加强资金集中控制与统一调度,是资金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在较大程度上要依赖银行,银行的技术手段创新后,企业要及时发挥其功能,做到资金调度管理和金融科技创新与时俱进。而我们铁岭供电分公司从整体利益出发,实行电费上划,对省公司加快资金归集,提高本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1.原农电划转单位电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账户多,不便于管理

各县公司的供电所分别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了分账户,数量多,电费向总账户归集全靠手工划转,对入账是否及时,资金是否按要求及时归集等方面无法有效监控。

1.2服务差,资金归集不及时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月末期间,该行为保留资金额度,经常出现网点不营业,不按协议划款等问题,月末上划电费不及时。

1.3风险高,技术落后。

信用社金融风险高于其它商行;产权和体制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资产负债率高,盈利率低;技术手段落后,没有全部实现联网和通存通兑。

由于存在以上几个方面因素,造成应收回的现金没有及时收回,已经收回的现金没有及时存入企业的银行帐户,已经存入企业银行户头的电费收入没有在企业财务帐面上得到及时反映。如此,不仅使企业财务信息失真,而且影响了企业现金政策的运用,往往会导致企业利润受损。

2.加强农电划转单位电费资金管理采取的措施

2.1设立邮政储蓄集团帐户加快电费资金归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适应各种客观形势的变化,注重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电力企业最可行的办法是实行电费上划。实行电费上划既是资金管理上的创新,也是企业管理的创新。它是加强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本着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动的目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严格控制资金分散存放、不能融通使用、资金沉淀的现象。坚持按照指定的银行开户,不允许乱开户,设多头账户等。

我公司农电划转单位上划后在市邮政储蓄分行设立一个总账户,在各县、区支行设立4个分账户,公司下属的供电所每日将收缴的电费转入分账户,根据双方约定自动将分账户的电费划入电费中心总账户。

通过推进农网实现邮储银行代收电费业务发展,建立邮政集团帐户,使我公司月末日未达账金额大大减少,有效提高了农网电费资金归集速度。

2.2岗位分工明确确保电费资金安全

2.2.1农电划转分公司各岗位职责

营销副经理:负责本单位电费收缴、电费账务管理工作。掌握当月应收、实收、上划、购电余额情况,月末审核欠费明细表、大客户购电明细表和电费银行余额调节表等电费帐表,组织对各所当月购电、新欠电费和电费上划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存在欠费风险的客户,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电费预警,防止发生新欠,确保电费资金安全。

用电科长:负责本单位电费收缴、电费账务具体管理工作。按例日组织核算发行工作,并向分公司电费会计提供当月发行报表;审核各营业所及合计的当月应收、实收、上划电费帐,月末组织营业所、客服中心和分公司财务核对欠费明细表、大客户购电明细表和电费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对月末未进账的结算电费组织各供电所进行追缴,并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电费会计:负责利用远光系统记分公司电费帐,按公司规定的上划时点,通过远光系统审核各所电费实收、上划情况;审核电费出纳填写的上缴电费支票或汇票;月末与各所核对电费收缴和欠费情况,审核电费出纳制作的银行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审核营业所上报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向用电科提交当月欠费明细表、大客户购电明细表和银行余额调节表等电费帐表;次月4日前核对在途电费到账情况,对未到账的查明原因并上报科长和用电室科长及时进行电费催缴。负责电费发票和收据等票据的保管工作。负责分公司电费帐户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

电费出纳:及时将各所上缴电费支票存入分公司集团账户,银行回单交电费会计记账;按公司规定的上划时点,填写上缴电费支票或汇票,将电费上划公司指定的工商银行电费结算专户;制作电费实收、上划凭证;月末到银行取回对账单,制作银行余额调节表提交电费会计;审核并汇总各所营业所上报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提交电费会计。

2.2.2营业电费部职责

监控农电划转分公司收费工作进度,监管各分公司、供电所电费应收、实收、上划情况,填写分公司电费实收、上划记录。对未按规定全额上划电费的分公司、营业所,督促整改。每月月末日,审核分公司上报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按要求上划电费的分公司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对月末在途电费超过警戒线的分公司,立即启动预警、通报,并上报营销部、财务部和公司主管领导。针对原农电地区电费实收、上划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报经营销部批准后组织实施,逐步规范原农电地区电费收缴工作管理,防范电费资金风险。

加强资金管理是规范电力企业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通过制定多项措施,来规范电费各环节的业务流程,堵塞管理漏洞,切实保障电费资金安全。

2.3实行分次收费规避电费资金风险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全方面规范运作

在这些文件中,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厘清了政府、部门和试点学校各自的管理职责,明确了供餐内容和模式,并重点对食品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食堂建设管理等主要方面提出了要求。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管等多方面,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进行了规范。

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试行)》,重点对监测对象、监测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管理等提出规范性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全国学生营养办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应对要求、信息报告和等做了详细规定。此外,全国学生营养办还建立了营养改善计划监督举报制度,同时,利用新媒体宣传政策、信息、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并试点学校建立膳食委员会。

志愿者制度保障营养餐

8月27日,全国学生营养办要求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志愿者服务制度,招募营养改善计划志愿者,并对营养改善计划志愿者主要工作内容、志愿者招募与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据了解,志愿者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参加相关会议、开展相关调研、参与营养健康教育、帮助制定营养膳食食谱。监督营养改善计划执行,监督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跟踪了解和监督学校供餐、监督信息公开。宣传营养改善计划,参与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搜集相关舆论并提出引导意见和建议,以及了解、总结和推荐工作典型等。全国学生营养办志愿者服务期限一般为6个月,志愿者每年认定一次。全国学生营养办常年接受志愿者的报名申请,特别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与。申请者登陆教育部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志愿者备案登记表,经全国学生营养办审核合格后即可成为志愿者。

全国学生营养办还要求,各相关省于2013年底前,建立志愿者服务制度,制定可行的志愿者管理办法,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落实专人负责志愿者的管理工作,为他们从事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确保志愿者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利用学籍系统监管

我国自2011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就餐的健康计划。中央财政先后拨款160亿元用于解决2600万贫困地区学生吃饭经费,利用公益组织的希望厨房、桂馨厨房、春苗厨房、幸福厨房、免费午餐等项目,为我国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奠定了基础。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要求:学校每年9月15日前,按照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要求,上报常规报表至县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 “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此前,媒体曾披露营养餐计划中存在的腐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