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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4日凌晨2点10分,原告焦某因腹中胎儿胎动消失5天,腹痛14余小时,转入被告北京某医院。入院时查体:血压180/140mmHg,胎心0次/分,腹部浮肿(+++)。诊断为“先兆子宫破裂,相对头盆不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孕4产3孕40+2周临产,巨大儿,胎死宫内”。该医院急诊行剖宫产术。3月4日3点18分,手术娩出一男死婴,全身高度浮肿,呈青紫色,似唐氏儿外貌。3月4日上午9点该医院向原告及其丈夫交代了病情,并建议其对死胎进行尸检,原告之夫彩某签字表示不同意尸检。3月7日该医院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3月9日原告得知医院已对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完毕,即与医院发生争议。后原告诉至法院称:我曾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私人诊所治疗感冒,长达20天左右。期间出现脚肿、腿肿的情况,后来全身浮肿,胎动一天比一天少。孩子死后,我到北京市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我想做法医鉴定,红星派出所出具了委托书,但想不到被告未经我同意就把婴儿的尸体给私自处理了,致使我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我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误工费2万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00元、通讯费5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某医院辩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娩出的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我们曾劝说原告进行尸检,但原告明确表示不进行尸检,也没有表示其自行处理死胎。因此我们按规定处理完全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剖腹产术娩出死胎后,虽表示不同意尸检,但未表示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医院在原告表示不同意尸检时,未明确告知原告,医院按医疗废物处理该死胎。审理中某医院称,已告知原告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佐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争诉的焦点问题是,医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有无权利处置原告娩出的死胎。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故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予以适当酌定,同时医院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误工费2万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00元、通讯费50元,因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及有关票据,法院难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第134条第1款第(七)、(十)项之规定,判决:1、北京某医院给付焦某精神抚慰金二千元;2、北京某医院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某赔礼道歉(其内容须经本院认可);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胎的性质和死胎的所有权(主要是处分权)归谁所有。
(一)死胎是否属于尸体或是医疗废物
死胎由于其产出时已无生命,按照我国法律关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其自始便未享有过民事权利能力,亦即自始未享有过独立的人格,因此其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人死亡后的尸体。但是由于本案中产出的死胎已经足月,完全具有了人形;同时,其虽因未取得过独立的人格而未能与母体形成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但生命孕育过程中的血肉联系使其与特定的主体又具有不可否认的事实上的身份关系。从这两点特征上看,其与尸体的特征又无太大实质区别。因此,我们认为,死胎虽不属于尸体,但其类似于尸体,可以比照尸体的性质加以处理。死胎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未加以明确,其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有观点认为死胎可属于人体医疗废物,人体医疗废物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第一次分离前所属的人,而不能由医院取得所有权;也有学者指出,“认为死胎是医疗废物,就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对人的感情的亵渎,对死胎中包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亵渎。”我们认为,在当前依照相关规定医疗废物尚完全归由医疗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如果将死胎亦划归医疗废物完全归由医院处置,不仅缺少法律依据,也与社会伦理不合。
(二)死胎是否与尸体一样属于一种特殊的物,由其亲属享有所有权
关于尸体的法律性质,历来存有争议,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是“非物”说,认为尸体其实不应是物,而是人的身体延伸的变化形式,是人在死后延续的一种人格利益,应适用人格权保护;一种是“物”说,认为“在人的生命消失之后,身体已经不再是自然人的人格载体,因为人格已经脱离了身体,因此,尸体中即使是存在人格利益,但是也已经由身体物化为尸体,完全没有作为人格载体的身体那么重要。因此,将尸体界定为物的属性,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不违背人类的尊严和对自身表现形式的尊重。”第三种观点是“物与非物结合说”,认为尸体具有物的属性,但是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具有社会伦理道德因素,是一种特殊的物,应由其亲属享有所有权,但受到一定限制,不是一个完全的所有权。我们赞同最后一种观点。死胎既与《继承法》中规定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样一种先期法益的保护不同,更不存在延续的人格利益保护的问题,而其恰恰与上述第三种关于尸体的法律属性的认识相同,具有物的属性,但又是一种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和伦理道德因素的特殊的物,所有权应归于其亲属。但正如学者所指出的,这种所有权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对死胎享有管理和殡葬的权利;第二,对死胎享有部分处分权,但仅限于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死胎捐献与合法利用;第三,对于捐献死胎给予补偿的收取权;第四,当死胎受到侵害时,享有防止侵害、损害除去的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三)医院是否应给予赔偿,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
医院未经死胎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处理死胎,构成侵权行为。其给所有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由于本案中,原告人未能提供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的相应证据,所以法院对原告这部分请求未予支持。同时,我们认为,由于死胎是一种具有一定人格利益的特殊的物,所以因侵权行为对死胎所有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亦应给予适当赔偿,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形成了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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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一种递耗资产,填埋场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对城市环境管理意义重大。文章对促进填埋场合理利用的必要性及合理利用填埋场的途径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议优先采取的两种税收政策方案要点,并对这两种税收政策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测试。
【关键词】危险废物 填埋场 递耗资产 折耗 资源税 所得税抵扣
一、有效利用填埋场资源的必要性
(一) 危险废物填埋场概述
安全填埋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于经过固液分离、无害化处置、压滤干化等过程后剩余的主要含重金属的无机类污泥,目前一般只能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即将这些废物永久性弃置于按国家环保及安全标准建设的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内,以确保其中所含有的污染物质不会向环境扩散。
近年来,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步伐越来越快。根据2004 年国家制定颁布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家共规划建设了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31 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 个,总投资144.2 亿元。其中基本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 个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均含有焚烧和安全填埋这两项主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二) 有效利用填埋场资源的必要性
一方面,由于填埋场所容纳的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潜在危害极大,填埋场场址选择条件极为苛刻。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规定,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 米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 米;应避开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等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等。另一方面,随着民众对所居住环境安全的日益关注,拟选场址周边居民的主观意愿逐渐成为主导填埋场场址选择的关键性因素。在这种纯主观意愿或担心下,上述的选址原则可能不再成为客观评判标准,填埋场选址问题极易演变为影响社会和谐的政治问题。
二、合理利用填埋场资源的税收政策设计思路
(一)填埋场资产的特点
《国际会计准则第4 号——折旧》将矿山、油气资源、森林等经过开采提取而耗竭的自然资源资产称为“递耗资产”,其主要特征为长期使用且不能再生或难以再生。该准则规定,递耗资产初始计量通常应采用历史成本,折耗(对应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概念)计算应使用产量法。
我国还没有对应的会计准则,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中,对石油天然气资源这一典型的递耗资产,提出了类似的油气生产及矿区权益折耗会计处理原则,规定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按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计提折耗。
填埋场资产也具有类似的递耗资产典型特征:
1. 填埋场资产使用时间一般较长,正常都在20 年以上,有些甚至可以更长。
2. 填埋场资产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源(由于填埋物对环境的危害性,包括封场后监测期的填埋场实际占用土地资源的时间会远远长于填埋场运行时间),且选址条件苛刻,重建难度极大,基本可当作不可再生资源。
3. 填埋场的“资源性”主要体现在剩余库容上,随着填埋的进行,剩余库容作为一种难以再生的资源逐步被消耗。其资产折耗为与使用年限(填埋场寿命)或产量(填埋量)相关的计量方式。
(二)合理利用填埋场资源的税收政策设计思路
填埋场实现其填埋功能的资源是填埋库容,因此合理利用填埋场资源的途径,主要就是减缓填埋库容的消耗速度,即延长填埋场使用寿命。若不考虑对现有填埋场的改造扩建(这一途径也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仍可能碰到公众意见调查的困境)。延长填埋场寿命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减少新填埋量;二是将已填埋的废物取出进行其他处置。
在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焚烧、安全填埋等主要手段中,安全填埋是其中最不完全、最不环保、占用资源最多的方式,应只作为各类处置方式之外的最后处置方式。但是,一方面,由于其在处置便利性及直接处置成本等方面的优势,往往会成为企业优先采用的处置方式。另一方面,随着水泥窑共处置、制砖等更环保、更有效的处置方式的出现,企业选择其他替代处置方式的技术可行性也越来越强。因此,为促进填埋场运营企业通过技术、市场等手段,多渠道解决废物的出路问题,减少填埋量、延长填埋场寿命,政府可以从提高填埋场使用的成本和对延长填埋场寿命两个方面予以引导和鼓励。
三、对废物填埋征收资源税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我国资源税法规现状
我国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最初是为了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以后随着征收范围的扩大,逐步转化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和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并重的税种。国家《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及盐等七类,均为采自自然的矿藏品,对土地、森林等其他非矿藏品自然资源则未涵盖。资源税征收范围由自然矿藏品,向土地、森林等非矿藏品自然资源扩展可能成为未来资源税改革的方向。
(二)对废物填埋征收资源税的税收政策方案要点
为促进企业减少填埋量、延长填埋场寿命,可以采用累进税率的资源税征收方案。
1. 通过对填埋场处置规模、所处地理位置、资源稀缺性、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综合比较,由政府部门对不同填埋场确定相应的资源税资源等级。
2. 采用从量征收方式,根据废物填埋量计算资源税征收额。
3. 采用超额累计税率,年填埋量越大,资源税征收标准越高。
4. 对企业取出已填埋废物后增加的填埋库容,不再调整使用年限,也不再征收资源税。
(三) 对废物填埋征收资源税方案测算
设某填埋场总填埋库容为Q ,年填埋量q i。设该填埋场经核定资源等级后确定的单位填埋量资源税征收标准为:填埋量在q 1 万吨/ 年以下,按a 1 元/ 吨征收;填埋量在q 1 万~q 2 万吨/ 年,超出部分按a 2 元/ 吨征收;填埋量在q 2 万吨/ 年以上,超出部分按a 3 元/ 吨征收,其中a 1 <a 2 <a 3。则当qi ≤q 1 时,第i 期应交资源税为:
ti =qi×a 1 (1)
当q 1 <qi ≤q 2 时,第i 期应交资源税为:
ti = q1×a 1+(q i- q 1)×a 2 (2)
当qi >q 2 时,第i 期应交资源税为:
ti= q 1×a 1+ q 2×a 2+( qi - q 1- q 2)×a 3 (3)
若设Q =60 万吨,为简化计算,假定年填埋量不变。设该填埋场经核定资源等级后确定的单位填埋量资源税征收标准为:填埋量在2 万吨/ 年以下,按100 元/ 吨征收;填埋量在2 万~ 4 万吨/ 年,超出部分按200 元/ 吨征收;填埋量在4 万吨/ 年以上,超出部分按400 元/ 吨征收。则在年填埋量分别为6 万吨、3 万吨、2 万吨条件下,年应交资源税分别为14 000 万元、8 000 万元及6 000 万元。可见,在适当的累进税率影响下,企业通过控制填埋量、延长使用寿命,可以有效减少应交资源税。而在企业取出已填埋废物后恢复库容的情况下,由于不再对恢复库容后新增的填埋废物征收资源税,该方案不会因此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四、按固定折耗额抵扣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填埋场资产折耗计提方法选择
一般认为,折旧是为满足配比原则而对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间进行的一种系统、合理的分摊,反映的是固定资产服务潜能随不断使用而逐步降低的方式。对于填埋场资产而言,反映资产服务潜能降低程度的表象指标就是填埋库容的消耗程度,随着填埋库容的逐步减少,填埋场资产的服务潜能也在逐步降低。
由于填埋场资产具有典型的递耗资产特征,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要求,按递耗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等会计处理,其初始计量应采用历史成本,计提折耗应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但是与一般矿产资源生产不同,填埋量并非为企业生产计划指标,而是企业经过其他处置方式后的最终需填埋量,不具有必然的均衡性,年限平均法不能很好反映填埋场资产的折耗情况。因此,适合填埋场资产折耗计提的方法应为产量法,即根据实际填埋量计算填埋场资产的折耗。
(二)按固定折耗额抵扣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方案要点
为促进企业减少填埋量、延长填埋场寿命,可以采用按年限平均法确定固定折耗额进行税前抵扣的方案:(1)按照填埋场初始成本和设计使用寿命,按年限平均法确定不同填埋场的年折耗可抵扣额及使用寿命。(2)在实际的使用寿命内,按核定的年折耗额予以税前抵扣,形成的折耗差额不进行递延。
(三)按固定折耗额抵扣所得税方案测算
设填埋场资产初始成本为C ,总填埋库容为Q ,设计年填埋量为q ,则准予税前抵扣的填埋场资产年折耗为:
A 0=q ×C /Q (4)
若设C =12 000 万元,Q =60 万吨, 单位成本折耗=12000÷60=200 元/ 吨。若设计年填埋量q =3 万吨,设计使用年限为20 年。则准予税前抵扣的填埋场资产年折耗为A 0=200×3=600 万元。
一方面,若年填埋量减少为2 万吨及1.5 万吨,则填埋场使用年限可相应增加至30 年和40 年,在折耗额抵扣额固定为600 万元的情况下,企业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额分别为50 万元和75 万元。可见,在固定折耗额抵扣政策下,当企业采取减少填埋量、延长填埋场使用寿命措施时,企业可以享受到由此带来的所得税抵扣优惠,且随着使用寿命的延长,企业所享受到的所得税抵扣优惠逐渐增大。另一方面,若考虑填埋库容恢复导致实际总填埋量增加的因素,在税务部门按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如20 年)核定年折耗额(600 万元)并准予按此数额进行税前抵扣的固定折耗额抵扣政策下,若假定企业在第10 年(已累计填埋30 万吨、计提折耗6 000 万元)采取了库容恢复措施,使总填埋量增加、使用寿命延长,在新增库容分别为10 万吨、20 万吨、30 万吨的情况下,企业可由此享受到的所得税抵扣优惠分别为37.5 万元、60 万元及75 万元。恢复的库容越多,享受到的累计所得税抵扣越大。
五、结论
填埋场是一种难以再生的递耗资产,如何合理有效利用这一稀缺资源,对城市环境管理意义重大。税收政策作为政府促进和引导产业发展、限制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可以在促进填埋场更合理利用、延长填埋场使用寿命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者为会计师、经济师、注册咨询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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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冯菱君, 李自如. 矿山企业发展中的资源税税收制度研究[J].矿业研究与开发,2003.
[关键词] 手术室护理; 教学查房; 护理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13-89-02
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护理知识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心理学、伦理学等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也丰富了护理学的内容。脏器移植、腔镜手术已广泛应用于临床,各种新型手术仪器及器械不断更新。手术室护理管理人员必须在知识更新快的今天,采用多形式的护理教学查房模式,合理组织查房内容,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使护士自觉努力学习新技术知识,并将护理伦理学和职业道德结合起来,使护理工作的价值真正得到充分体现[1]。
1 手术室护理查房内容
1.1 开展新手术查房,提高专科知识水平
在我地区实施首例断指再植及显微血管外科手术前组织教学查房。邀请临床资深专家主讲,负责教学的高职护士配合,在显微外科实验室进行模拟学习,讲解手术患者手术方式、术中要求、麻醉知识和解剖知识,从而掌握手术期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
1.2 学习新技术查房、拓宽护理知识面
因手术室抢救外伤、大出血的患者较多,手术室护士要在术前迅速建立有效的静脉通道,便于输液输血及抢救药物的滴入。但由于患者血容量不足,四肢末梢血管充溢度较差,使穿刺置管成功率降低。针对此问题,手术室指定护士采用股静脉留置套管针及切开皮肤直视下静脉留置套管来解决静脉通道。通过多次实践后,护士长组织新技术查房,重点讲解以上两种穿刺的技巧和要点。通过查房全面推广新技术,人人掌握,大大提高了静脉穿刺置管成功率,为手术患者提供了安全保障。
1.3 注重医院感染规范查房,加强责任感意识
手术室以医院感染监测为例,通过每月的院感质控组检查,使手术室的管理按照预防医学的规律工作,从而提高护理质量。手术室设立一名院感质控护士,每月负责对全科的感染监测项目进行监测并督导院感工作,在监测结果得出后护士长召开院感质控查房,由院感质控护士通报结果并提出分析意见,使护士通过对通道、区域、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染源管理理论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了她们医院感染监测的观念。
1.4 关注手术患者的相关风险,预防差错的发生
任何差错都是可以预防的,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手术室在实施了手术风险评估表与手术安全核查表后,在手术患者、手术过程、手术部位、术中安全用药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组织了手术安全查房。发现并规范了如下问题:对患者评估、病历回顾不充分;在核查中手术小组成员不在场;有字迹模糊的问题;手术用药在无菌区内、外对药物进行标注等。通过查房帮助了手术小组及手术室外(内镜室、介入手术室)降低发生差错的可能性。
2 查房形式
2.1 个案查房
遇到典型病例时进行个案查房,目的是加强手术护士对复杂、疑难手术的认知并了解手术配合方法。由配合手术的护士收集资料,在术前1d护士长与手术护士参加疑难术前病历讨论,提出围术期的相关护理问题,制定好术中的措施。例如:我院在给一名出生13h新生儿实施先天巨大脐疝修补术前进行的查房,制定了术中补液计划、保暖措施、血管的保护、预防皮肤的受压、术中准确估计失血量等护理措施,要熟悉小儿麻醉意外的种类和表现,掌握急救措施。使患儿得到周到的手术护理。
2.2 教学查房
手术室将教学查房制定为每月1次,在每年初就制定出全年的教学查房计划,由科室的继续教育组长担任主持、护理师以上人员担任老师、以多媒体课件形式进行授课。将一些直白的语言文字和复杂的人体各部位解剖层次、神经、血管等运用动画、图片等多媒体手段展示给大家,这种图文并茂、有声有色的教学查房模式使护士在学习过程中理解轻松、记忆深刻,同时也促使授课的护师掌握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方法。
2.3 床旁查房
在手术室交班后用10~20min对所有入室患者的情况进行查房,采用护士长提问、年轻护士回答的互动方式了解当日手术患者的动态信息及手术间管理的好坏,可调动年轻护士学习积极性。
2.4 示范查房
我院是教学医院,承担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护理专业学生的实习任务,故而在手术器械室设立了一个模拟手术间。在带教学生的同时也充分利用模拟手术间进行示范查房,按照手术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结合具体手术特殊的放置进行模拟演示,并摆放无菌器械台,不断熟练操作技巧,掌握配合要点。
3 护理查房要求
3.1 对查房带教老师的要求
查房带教老师自身素质是保障查房质量的关键[2]。首先带教老师要有充分的能力,根据科室内实际情况选出3位大专以上学历、8年以上专科护理工作经验并具有较强责任心、沟通能力、扎实理论基础和娴熟护理技术的护理骨干担任。
3.2 对手术护士的要求(洗手护士和巡回护士)
手术室护理的科学性、技术性很强,涉及很多专业,知识面广,要求手术护士不仅要有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还要具有各相关科室、各种不同手术的有关知识,如麻醉知识、解剖知识、生理病理知识等,这就要求手术室护士通过各种查房的形式,刻苦学习、不断深化自身内涵,扩大护士的知识范围,提高自我,使手术护理质量有很大的飞跃。
3.3 护士长定期督导检查教学查房质量
加强护理教学查房的检查与监控是手术室护理教学的一项主要工作,通过查看护士学习笔记和医生的问卷调查,与带教老师一起着重检查学习者的实践能力;分析结果并反馈给查房带教老师,这样可及时总结新情况、新问题,并与护士、查房带教老师共同提出整改措施[2]。
4 查房效果
4.1 提高了护士与医生的沟通
通过查房促进了手术小组之间的有效沟通。在危重患者抢救中,手术室护士熟练完备的术前准备、主动积极地执行医嘱、严谨地评估与查对深受医生的好评[3]。同时也提高了护士责任心,激励了护士对护理工作的思考和探索,保障了所有手术患者的安全。
4.2 培养了护士的综合素质
通过查房的锻炼,使护士在管理组织、语言表达、分析问题、科研写作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护理队伍也人才辈出,已有1位护士进入管理岗位,3位护士成为护理技术骨干;在护士技术操作、护理理论考试中,手术室成绩名列前茅。
4.3 总结手术配合及手术抢救成功经验
自护理查房以来,不断总结手术配合及手术抢救成功经验,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使大家能够顺利完成各种手术配合及大型手术抢救,挽救了危重患者的生命,手术成功率及手术室护士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参考文献]
[1] 李晓玲. 护理教学查房的组织与实施[J]. 护理学报,2006,13(8):69- 71.
[2] 麻安秀,王霞,万伟英. 护士长在护理实习教学中的督导作用[J]. 中国护理管理,2006,6(9):29-30.
[3] 姚雅红,兰俊花,周凤华. 手术室开展护理业务查房的体会[J]. 中国护理杂志,2001,36(7):539-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