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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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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条例范文第1篇

但令人遗憾的是,现代医学技术并不能完全解决人的生老病死问题,因为这是人生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医生也不都是治病救人的高手,心力尽到了,却往往“回天乏术”。此外,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缺乏职业道德、技术平庸、治病不成反致病的医生,这样往往会引发医患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在现代人对医学知识比较了解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往往将医患双方推上公堂……

长沙市开福区红墙巷的闵女士在长沙市某医院诊断患了乳腺癌,做了右乳全切术。但将原手术医院的蜡封切片送至湘雅医院病理科检验时,会诊意见却是闵女士没有患癌症。无端痛失右侧的闵女士愤怒至极,她将手术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赔偿38万元。更让人愤恨的是前不久在一些媒体曝光的某医院婴儿室发生的婴儿“大调包”的事件。起因是一个上大学的小伙子将自己的血型告诉了父亲。父亲却发现儿子的血型与自己的血型不符。于是,这位父亲严肃地“审问”妻子:孩子来自“何方”?恼怒的妻子立即追根溯源,结果竟是医院将他们的孩子与别人的孩子“调了包”,而且被同时“调包”的竟是几个孩子!当双鬓染霜的父母发现长大成人的孩子竟不是自己的孩子,孩子也发现含辛茹苦地将自己抚养成人的父母竟不是自己的父母时,其心灵的震撼是何等强烈!当他们声泪俱下地诉说这种不该发生的人间悲剧时,他们将医院告上法庭也就是必然的了。有一位学过医的人不止一次向人们表示了自己对院方的怀疑。原来他的一位亲属不幸患了癌症。手术后的第三天,患者出现了全身皮肤黄染。他怀疑是输血所致。但他难以举证证明自己的怀疑有依据,他也无法将献血源调查清楚。学过医的他非常明白,医生完全能为这种皮肤黄染作出合理的解释:癌细胞转移,阻塞了肝胆管,导致全身黄染。如果是癌细胞转移使肝脏发生病变,导致患者全身黄染,医院没有责任;如果是输血所致,医院要承担责任。现在,这位患者已去世7年。但她全身出现的黄染是输血还是癌细胞转移所致?至今仍让其家属迷惑不解。

“举证倒置”:法律天平倾斜了吗?

对于中国的医生和患者来说,2002年注定是不平常的一年,因为无论是不久前出台的医疗纠纷“举证倒置”,还是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除了给医患关系带来巨大震动之外,法规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患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则新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要求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患者的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举证。这则新的解释已在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就意味着: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作为原告方的患者,不再承担有关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承担。也就是说,当患者把医生推上被告席时,首先需要医院证明自己没有发生医疗过错,如果医院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法院就会判处医疗机构败诉。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王守亿听到这条消息的第一个感觉是:自己讨回公道的那一天为时不远了。去年春天,一次普通的骨关节手术,竟使王守亿再也站不起来了。医院告诉他是手术并发症,属于正常范围。面对医院“新条例”带来新理念

的说法,王守亿无法信服,他已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

而在得风气之先的上海,首起适用“举证倒置”的医疗纠纷已在不久前正式立案。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患儿的母亲陈某今年47岁。陈某13岁时,其二弟被确诊患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简称DMD,患者一般活不过20岁)。医生告诉陈某,DMD患者生育的后代,男性的发病率为50%,而女性基本不发病,所以将来要生女不生男。1984年,陈某结婚并怀上男婴,牢记医生忠告的她决定把孩子打掉,但遭到婆婆和丈夫的反对。抱着赌一把的心态,陈某把孩子生了下来。1986年,陈某与丈夫离婚,也就在这一年,孩子被确诊患有DMD。1990年,陈某再婚并怀孕,又是男孩。同年7月,陈某夫妇来到上海某医院作DMD产前诊断,医院免费为其做了化验,结果表明胎儿各项指标正常。数月后,小生命降生了。

现实是残酷的:2000年11月,陈某已经9岁的小儿子经医院诊断也患了DMD。对此医院方面的解释是:化验单显示,胎儿指标的确很正常,但医生当时绝对不敢打保票让陈某生孩子,因此医院只出具了化验单而没出诊断书,生孩子是这对夫妇自己做的决定;陈某的丈夫称,当年医生肯定地告诉他,化验指标都是正常的,可以生,他们就是因为相信了医生的鉴定,才生下了这个男孩。现在,陈某夫妇要向这家医院索赔100余万元。

在北京某医院门诊,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患者。在北京某勘察设计院工作的孙明表示:“以后再发生医疗纠纷,我会更多地考虑诉诸法律,因为‘举证倒置’方便了患者,让医院承担了更多应尽的责任。”法律专家指出,在诉讼过程中,医院确实具备举证优势。医疗机构有一定的技术手段,对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因为医学科学的发展而尚未认知的东西,医院和医生有说明这些情况的权威性。相反,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要求患者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往往令患者感到无从下手,因为只有医院最清楚是怎样为患者检查、诊断、用药及手术的,而医疗纠纷往往发生于这些过程中。如果医院采取自我保护的做法,作为外行的患者则很难为自己的怀疑取得证据,“讨个说法”自然不那么容易。

“举证倒置”――无疑将使更多的患者鼓起勇气,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新条例”带来新理念

经过10年的艰苦修订,7章63条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付诸实施,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人们习惯地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称为“新条例”。有关专家指出,“新条例”使医疗事故鉴定实现了五大突破。

患者有权保留证据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病历及相关材料,新条例也给了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医患纠纷重在防范

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有关专家指出,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为了争夺病历以备在之后的法律诉讼中处于主动,有些患者甚至采用藏匿的手法保存病历。按照新条例,不仅涂改病历等行为被严厉禁止,而且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相关责任人甚至可能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未按要求书写保管封存病历的行为而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没有鉴定也能“上堂”

以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患者只能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来解决。新条例规定:患者可向人民法院上诉,直接寻求司法救济。为使患者维权的道路更加平坦,新条例还否定了“只有认定了存在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的做法。

选鉴定机构医患双方地位平等 对于首次鉴定,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样,除了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第一次鉴定,患者和医院对鉴定机构有平等的选择权,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同时,参加鉴定的专家,也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鉴定机构趋向中立

条例明确了首次、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人。并提出,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于中华医学会是公益性的非盈利性法人社团,这样,原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同行偏袒的质疑会越来越小,鉴定机构将走向中立。

鉴定人员违规可判刑

为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新条例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制度,并明确了回避人: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鉴定人员严重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患纪纷重在防范

因医生失误,一位接受阑尾炎手术的女孩被切除了卵巢。一个女孩的卵巢没有了,她将来便无法生育,这对她的一生是个怎样的打击?因为这起医疗事故,一位本来有着美好前程的医疗骨干从此告别了医生生涯。医疗事故,是一把悬在医患双方头上的利剑。

没有一个患者不希望在医院得到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也没有一个医生希望自己在医疗服务中出事故,更没有一家医院希望因医疗事故声名扫地。那么,怎样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呢?一位医生告诉记者:“‘防范’两个字最重要。防范做不好,害了患者,也害了自己;防范做得好,保护了患者,也保护了自己。”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这样一件事:一位23岁的男孩是电视节目的主持人,有着美好的前程。男孩的父母都是有高级职称的医生。男孩因为眼疾,到一家大医院动了手术。手术的当天下午4点钟,男孩反映眼睛很疼,他的父母找到值班医生。医生说,没事,术后眼睛能不疼吗?吃片药吧!以后几次,男孩的父母再找值班医生,得到同样的回答。按规定,值班医生应当对术后病人一小时检查一次。而在这期间,值班医生既没有为病人检查,也没有请示报告上级医生。第二天早上,男孩的眼睛瞎了。一个年轻人就这样毁在了医生的责任心不强上。

有关专家强调,防范医疗事故有很多工作要做,但首先要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提高技术和建立规章制度,这并非老生常谈。很多医疗事故,并不出在高精尖的技术上,而是出在最基本的“三基三严”、“三查三对”上。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对全国326所医院的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淡漠。比如没有完整病历,对于属重要证据的病历,不少医生漠然视之。在两起医疗官司中,一家医院对案件争论焦点的用药问题8天没有一个字的记录;另一家医院病历被违规借出,根本没有原始证据。结果,两家医院各被判赔偿50万元。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主任郑雪倩说,现在,许多医生对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熟悉,对医疗纠纷无从“防范”。据相关调查,医务人员对病人权益知道10项的仅占8%。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条例范文第2篇

1 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护理质量,规范护士行为

目前,手术新技术、新术式的开展,手术风险的增加,患者自我防范、保护意识的加强以及对疗效的关注,更加促使医护人员提高医疗水平及护理水平,对其可能发生的合并症或术中护理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如①手术患者日趋老龄化(年龄最大至90多岁),这类患者体质差,多数器官脏器功能不全,适应能力低,对某些常规操作耐受性差,如骨科手术中强迫、术中使用高频电刀不当导致烧伤等;②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权。这既是职业道德,也是法律的要求,如在为未婚女性实施宫外孕手术、流产等手术时,若随意与他人谈论,将会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等;③手术室是一个特殊的环境,抢救中或手术中除全身麻醉患者以外其他患者均处在清醒状态下,此时谈论与病情及手术无关的话题,如骨科手术中埋怨器械不好用、不合适,钢板质量有问题等,都会引起患者对手术效果的怀疑,一旦出现肢体功能恢复不理想,将会给今后医疗纠纷留下隐患。

针对以上情况,手术室护士应注意术前访视的交流工作,给患者以信任感,注意保护性语言,避免患者猜疑、恐惧或给患者造成精神伤害。对高危患者操作进行护理指导和监督,了解患者的病史及治疗资料,以对高危患者操作起到有效地提示和防范。在这里还需强调一个观察视角问题,医生做的是如何完成手术,关注的是手术过程和手术效果,而手术室护士关注的是术前准备是否到位,术中护理是否及时、有效,需采取哪些预防褥疮的措施,固定有无牵拉伤等安全问题。所以护士在做访视时,除配合医生完善术前告知签字外,还应将术中患者配合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患者有一个告知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术中及术后的护理纠纷。

2 顺应新形势的需要,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加强安全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恪守医疗服务的职业道德。”

目前,滞后的医疗管理现状与高速发展的医疗技术不相适应,存在着隐患和管理盲点,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及自我防范意识的提高,使安全管理等问题面临着严峻考验。护理管理者应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查找评估安全管理的误区、盲点,根据安全需要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质量标准,如:①查对制度,可避免接错患者、开错刀、输错血、用错药等;②在手术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常规化操作程序中提高防范护理纠纷的能力;③在手术配合、感染的控制、器械设备安全、环境区域的流程控制中保证护理安全。做到有章可循,使每个护士都应意识到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真正树立起保护手术患者就是保护自己的职业意识。

3 术中护理记录的书写及材料归档

术中护理记录单直接反映护理工作的内容、步骤、质量、效果,可为治疗提供第一手资料。其中记录内容有:①患者入室情况、姓名、住院病历号、手术日期、入室时间、手术时间、术前诊断、手术名称、皮肤情况、术前准备完成情况、放置引流情况;②术中情况:麻醉方式、时间、手术、电刀负极板位置、出血量、输液量、扎止血带时间及松开时间、标本处理、引流量、尿量等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清点核查的真实记录,巡回、刷手护士共同签字等。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条例范文第3篇

2002年9月1日颁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医疗事故补偿,直接规定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办法,这使得医患纠纷的解决有了一个明确的法定赔偿标准,更充分地保护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下述内容中,我们将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并依此案例告诉读者应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案情介绍:

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乡某村的农民赵某(男,54岁)于2001年12月2日以“右肺肺癌”入住北京某医院胸外科治疗。患者胸片及CT片显示其右上叶巨块型肿物侵及右肺肺动脉干远端,纤维支气管镜检显示的右上叶前段新生物病理活检为低分化鳞癌。12月9日患者接受了“右全肺切除+淋巴结清扫术”。12日12时15分即术后72小时,患者因术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赵某的家属认为:赵某死亡是由于医院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该过失是导致原告之父死亡的直接原因。两个理由:一、院方在手术中造成患者大出血并最终导致其死亡,从技术上未能有效防范医疗风险;二、院方在这次手术中的术前准备不足,对患者的病情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患者的癌肿已侵及肺动脉,手术方案是“右全肺切除+淋巴结清扫术”,而作为胸外科的大夫应当也能够预见到手术中可能出现大出血的情况,但术前只配了600毫升血,以致术中出现大出血(胸腔内有积血3000毫升)时,需要重新进行配血,而检验室的大夫又逢休息,耽搁了为患者输血的时间,所以造成患者失血性休克,导致多功能衰竭。

事后,赵某的家属与医院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2002年10月6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死者家属生活补助费等共计十万多元。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赵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赵某的死亡被确定为医疗事故,赵某的家属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应当按本条例第五十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来计算,具体内容如下:

1、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产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确定赔偿计算办法之后进行具体计算时,要清楚地了解赵某本人的个人自然情况及其家属的实际情况。赵某本人生前是农民,没有固定的月收入,但每年可以从其所在的生产队获得部分现金收入;其妻现年52岁,原在家务农,1992年时因病落下残疾,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上一直依靠赵某;其子26岁,已组成家庭独立生活。赵某入院时缴纳了押金7000元,术后三天一直昏迷,只吸食了医院方以药方形式开具的价值70的营养汁,没有其他进食。赵某的儿子和儿媳(均有固定工资收入)全天陪护了三天。赵某的家离医院很近,来回不需交通费,陪护人员也不需住宿费。虽然上述条例规定了交通费、住宿费等赔偿,但对赵某的家属来说,没有发生的费用不应当计入赔偿项目。因此,赵某的家属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如下方式进行计算:

1、 医疗费:7000元 – 4600元 (赵某手术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400元2、 术后营养费(药费):70元3、 陪护费:2人*3天*51元(依北京市200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6元4、 丧葬费:800元(北京市现行的补助标准)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加强领导,落实医疗管理制度

各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院长或分管领导、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人员是主要负责人,要制定好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使之熟练掌握医疗事故或纠纷处理的流程。要建立医疗安全定期讨论制度,专题研究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及时分析、掌握医疗安全动态,制定措施,解决问题。

各医院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诊管理的通知》、《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等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强医院基础管理,突出抓好各项核心医疗工作制度的落实,突出抓好各项诊疗规范的落实,突出抓好人员岗位职责的落实。

二、强化培训学习,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医务人员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的主体,各医院要加强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的经常性培训和教育,对重点科室的人员要重点加强培训。各医院要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营造进修、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的知识能力和梯次结构,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人才团队的优化组合,要重视专科特色建设,注重医疗技术创新,根据疾病谱和医疗服务要求的变化,不断引进和开展新的诊疗方法,每个岗位上的医务人员都要恪守职责,加强自我防护,在医疗行为的每一个过程中,充分体现一切为病人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到既提高医疗水平,又达到防范医疗事故和纠纷发生,确保医疗安全的目的。

三、严格医疗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活动

各医院要把质量管理摆在各项医疗工作的首位,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全程管理,实施动态监控,尤其要加强对关键部门、关键人员、关键病人、关键环节、关键时间等的监督管理。一是放在重点病人,即急危重症和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重视会诊和转诊工作,超出本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转诊;二是放在重点科室,如外科、妇产科、急诊科、手术室、儿科等要重点管理;三是放在重点时刻,如夜班、休息日、交接班之际,要配足力量,以应付突发事件,严格交接班制度,以免出现脱空断档;四是放在重要环节,要注重工作流程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超范围手术、医务人员跨执业范围执业、医院任用非卫技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和标准,保证医疗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要规范接诊流程,杜绝通过人情关系违反程序接诊、收治病人。

四、切实改善医疗服务,增进医患沟通

各医院要按照我局转发的《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院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皋卫发[20*]148号)的要求,坚持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穿于医疗服务的每个环节,落实于每一次工作,通过落实诊疗责任制、改进服务流程、开展延伸服务、加强医患沟通、落实整体护理、加强会诊服务、缩短病人住院日、改善服务态度、严格控制费用、建立信息反馈和服务服务持续改进机制等措施,为病人提供及时、方便、温馨、细心、爱心、耐心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促进医院的形象明显提升,社会和百姓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各医院要高度重视事前医患沟通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将医患沟通的各项措施贯穿病人就医的全过程。要研究制定各个医疗环节医患沟通的规范,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及家属的交流,要建立医患沟通办公室,注意沟通内容的层次性,根据病人病情的轻重、复杂程度以及预后的不同,由不同级别的医务人员进行沟通,对已经发生或有发生争议的苗头,要重点沟通;要热情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处理,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定期收集病人对医疗服务中的意见,并及时改进,注重问题发现在前,解决问题在先的处理原则,妥善化解各种医患矛盾,减少医疗争议,注重诚信服务,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五、有效防范,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

要制定防范损害后果扩大的预防措施,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在争议发生后的各自工作职责和范围。对已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引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应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积极采取有效治疗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损失。医疗争议发生后,医院要按照规定留取证据,尤其要避免伪造医疗文书的行为,要及时告知有关处理途径,及时向公安机关求助,必要时与患者所在地政府、单位取得联系,协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医院领导要靠前解释,讲究诚信,注意处理技巧,切忌背后操作。在保证医务人员权益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经治医师也要到场参与处理,感受气氛,汲取教训。要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除履行内部报告制度外,要在第一时间向辖区镇卫生所和局医政科报告,处理结束后,要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局医政科作出书面报告。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条例范文第5篇

蔡 勤

章正林

乔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