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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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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行政指导;应用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7-185-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对于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大对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关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降低行政命令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广泛要求。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卫生行政指导因为其具有的灵活性与非强制性在卫生监督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逐渐成为一种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措施。

1卫生监督领域中应用卫生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在卫生监督领域中开展工作所需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多的,其中也有关于卫生行政指导方面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近年来SARS、H1N1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致使我国不断的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完善,其中关于卫生行政指导方面的规定也在逐渐的增加。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是法规,其中包括行政法规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三是部门规章,如《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卫生行政指导在监督领域中的应用

2.1应用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就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制定的对相关被监督单位以及人员具有指令性的文书。通常情况下,对于卫生监督意见书的使用情况分为两种:一是,对于已经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而使其满足相关的卫生要求或者标准,通常是用在设备、设施、实际操作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二是,适合应用在一些尽管有违法事实,但是情节比较轻的,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时,提出相应的改正意见。应用卫生监督意见书很好的将卫生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而督促并且帮助相关人员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可能会发生的问题。

2.2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就是指针对一些没有违法行为,但是存在比较严重卫生隐患的人员,展开消除隐患的行政约谈制度。该制度现阶段在医疗广告监督工作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的相关广告一定要相应规定的范围并且符合媒体类别,在广告播出的过程中不允许出现医疗方法、技术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形象等。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医疗机构打着科普知识的旗号变相对本医疗结构进行简介,比如,某医疗结构在某报上刊登的有关牙周病的科普知识时,不仅介绍了病害的危害,治疗手段等,还在文章的下方写出了该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尽管这样的广告形式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科普知识与医疗广告是相邻的,并且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进而有引导消费者前去诊疗的嫌疑,因此,相关的卫生监督人员就可以以行政约谈的方式对该医疗结构的相关负责人开展诫勉谈话,提醒其存在的隐患,并且对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宣传,指导其进行整改。

2.3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卫生行政处罚就是指在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并且对社会公众利益与公民健康产生危害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威慑相应的违法行政相对人,并且通过公开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道德评价体系,引导相关的行政相对人选用一些符合社会公众利益与公民健康的行为;二是,通过公开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对其他的行政相对人产生很好的教育与震慑效果,进而充分表达行政处罚的引导、教育以及评价等功能。

2.4培训指导: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以及技术标准非常多,为了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以及掌握更多的与自身发展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卫生专业知识,相关监督单位一定要定期开展培训指导工作,对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医疗执业等相关领域的负责人每年都要开展专题培训,总结上一年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展开相应的解读等。

2.5发放指南:

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通过相关活动普及相关的科普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卫生监督工作方面的知识,进而引导消费者选择一些比较科学的生活方式或者行为方式。比如,制定相关的宣传手册在社区内进行发放,引导居民在消费、休闲娱乐、教育等方面的权益维护。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卫生行政指导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行政行为,目前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加强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进而不断的完善。通过对卫生行政指导应用的相关分析,为以后的实践应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进而更好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翔,施凑宝.谈行政指导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和应用原则[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9(02).

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范文第2篇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一)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加快卫生监督机构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二)强化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

贯彻落实《20*—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各级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加强省级卫生监督员师资培训和卫生监督员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严格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队伍管理,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指导,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

二、加强医疗执法监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一)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和督办工作。把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

(二)加强司法解释宣传,督促基层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和培训,做好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三)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建立有效治理措施。认真分析当前无证行医存在的原因和面临的形势,建立多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管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医疗执法监督工作力度。

(四)加大卫生监督员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执法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各地医疗服务监督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三、完善机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一)落实机构改革方案,统筹协调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制定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配套制度,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公布机制。进一步充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力量,提高卫生工作要点

(二)做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推进《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三)做好食品安全规划和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大力提高食品污染物检测能力。根据卫生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要求,建立以省级卫生检验评估机构为中心、省辖市级卫生检验评估机构为补充的覆盖全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扩大监测范围。

(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测信息通报机制。收集、分析食品污染物监测信息,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

(六)综合利用食源性疾病症状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食源性疾病危害因素和症状监测信息,进一步完善食品危害因素的预警机制。

(七)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组织起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机制。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案件查处能力。

(八)组织协调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对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应急准备和预防等工作进行督查、调研,落实地方责任。

(九)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水平。积极探索和改进餐饮业卫生监管的长效监管制度和措施。继续按照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全面实施原料进货溯源制度。贯彻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07年版)》,在餐饮业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力度,提高餐饮业自身卫生管理水平。继续做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试点工作。

四、突出重点,做好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1、贯彻落实卫生部新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职业健康监护行为。

2、做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

3、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完善审批程序,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5、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强化放射卫生监管工作。

1、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管理工作。

2、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保障劳动者及公众健康。

(三)加强环境卫生监管工作。

1、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制订《饮用水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规范》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继续推进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

2、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做好培训工作,推进贯彻实施,提高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管,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3、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要求,严格规范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范围、程序和要求,加强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工作和监管力度。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

(四)做好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1、贯彻落实卫生部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培训力度,推进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以医疗废物处置、内窥镜消毒等为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落实制度措施,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水平。

2、开展以学校餐饮卫生、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为重点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和学校卫生监督的执法检查和业务培训。

五、推行执法责任制,强化卫生法制工作

(一)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

继续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厅机关目标管理,推进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努力实现规范性文件100%的备案率。

(二)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在6月底之前完成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起草、论证和制定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正确、顺利实施。

(三)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理念。

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范文第3篇

一、目的意义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增强我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依法执业行为,消除监管盲点,规范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安全。

二、检查范围

依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此次检查范围包括:县境内所有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皮肤病防治机构。

三、检查内容

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依法执业情况:检查医疗机构各种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情况和执业范围;检查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情况(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检查科室管理情况(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医疗广告情况(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应符合规定)。

(二)病历管理:检查是否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科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检查病历书写是否规范等。

(三)处方管理:检查处方书写及开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处方调剂是否规范;检查处方的封存及销毁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四)麻醉和管理: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对麻醉和进行管理(设施、人员、记录)、采购和储存、使用及安全管理;处方管理。

(五)母婴保健技术: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依法执业情况、科普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婴儿保健、卫生保健指导以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六)性病诊疗: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单位是否有2名以上从事性病诊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师;检查科室设置及依法执业情况。

(七)传染病防治管理:检查工作制度以及疫情报告执行情况;检查诊疗程序及科室设置是否合理等。

(八)医院感染管理:检查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人员培训是否到位。

(九)医疗废物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职业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运输、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处选址合理,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关要求,警示标识明显);检查污水处理情况。

(十)放射工作情况:检查机构资质;执业管理(是否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是否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放射诊疗人员是否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参加专业级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检查工作场所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临床用血管理:重点检查是否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查血液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血液储存及消毒监测等情况。

(十二)临床实验室管理:检查机构和人员资质(实验室是否由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验室负责人是否经过省级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检查科室设置情况以及执业管理。

四、检查方式

采取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询问医务人员,对每一家医疗机构利用半天至1天时间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7日至8月28日)县卫生局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下发有关标准和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29日至9月3日)。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开展自查,详细掌握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8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科。

(三)执法检查阶段(9月4日至9月27日)。县卫生监督执法局组织专家对照检查标准和内容对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四)汇总阶段(9月28日至9月30日)。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汇总,将检查结果和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问题上报县卫生局办公会研究,依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五)复查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情况,县卫生监督执法局要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全县通报,对整改迅速、措施到位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改进缓慢或未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复查情况从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此次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是规范基层医疗市场秩序,净化就医环境,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查找自身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杜绝非法行医行为,杜绝无证行医,杜绝本单位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违法执业行为。

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范文第4篇

2003年以来,相继发生了非典、人禽流感、甲流、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爆发疫情,公共卫生问题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工作有了新的正确认识,国务院和卫生部相继颁布政府令,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一系列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特别是 2004年修订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法 》 ) , 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明确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监督职责、内 容和 程序[1]。 2010年九月,卫生部印发了《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传染病监督中配套使用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监管对象不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等原因,致使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无奈和尴尬。执法相对人即使没有真正落实防控传染病的各项措施, 也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从而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隐患,本文从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对策进行分析。

1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内容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监管对象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工作内容主要有[2]:

1.1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1.2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1.3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1.4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1.5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1.6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1.7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1.8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2 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2.1传染病监督执法队伍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传染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传染病监督工作面广,专业性强,要求监督员要既要熟悉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又要了解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卫生监督程序。

当前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工作量大,人员少,专业人员流到性大,普遍缺乏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这些严重制约了传染病监督工作的开展。

2.2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监督存在的风险隐患

2.2.1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不健全

深圳是个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同时民办学校占的比例较大,例如深圳市坪山新区辖区共有学校24所,托幼机构26所;其中民办学校12所,占学校总数的50 %,民营托幼机构24所,占总数的92 %。通过近几年我们对学校的监督检查发现,多数民办学校、托幼机构未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未制订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方案,校领导对传染病防控不够重视。

2.2.2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学校是个特殊的环境,人群高度集中,学生从千家万户来,又分散到千家万户,相互传播的机会非常多,极易造成传染病的爆发流行。近几年来,坪山辖区发生的传染病爆发疫情主要集中在学校及托幼机构,这一现象提示抓好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是当前传染病防控的重点。2006年卫生部下发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责,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由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流动大、经费不足、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影响,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晨检、因病缺课追踪、传染病早期发现及隔离、疫情报告、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不到位,使得传染病散发病例由于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从而容易发展成为一次传染病的爆发流行事件。

2.2.3学校传染病监督缺乏相应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规范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多由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形式下达,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多数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这些行政处罚措施对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缺乏约束力,且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民办学校及托幼机构对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正,而卫生监督部门却无法进行强有力的处罚,从而影响了卫生监督在社会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2.2.4《消毒管理办法》缺乏对学校、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规范的条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消毒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一条虽然有规定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3],但罚则却没有规定对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这样造成了我们在对学校、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时无合适的处罚法律法规,例如在检查中发现以下违法行为:学校、托幼机构未开展相应的场所及物品消毒;疾控部门对托幼机构进行消毒效果监测时发现监测项目不合格;学校、托幼机构在购买消毒产品时未索取厂家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件等,一般只能要求进行整改,无法进行行政处罚。

2.3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监督存在的风险隐患

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范文第5篇

 

按照中央和市委、区委政府要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要求,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为全面推进“双随机”执法工作,将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全面纳入“双随机”监管抽查内容。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员对“双随机”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单位监督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58号)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8号)要求,推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随机抽查,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执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稳步推进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立足卫生健康监督专业特点、执法队伍现状、区域实际等情况,分步实施,逐步推开,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职责

2021年将根据市卫生健康监督所针对国家2021年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及“市抽”设定“双随机”抽查规则及补充规则,使用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进行“双随机”工作。

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则制定、统一抽取,任务发放,工作协调,工作考核工作,各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双随机”检查内容的指导及国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执法科队完成辖区范围、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段玉林

副组长:国民、崔宗强、胡帅

下设双随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胡帅,办公室设定为宣传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积极配合完成每年双随机工作。

三、国家双随机工作

国家双随机任务由卫生监督平台统一接收、分派工作。监督员使用手持机现场操作完成双随机监督任务。

(一)国抽人员安排

监督员共计:62名监督员,有执法证件人员:55人 无执法证新进人员5人 ,工勤2人。

参与双随机占比71.81%(国家要求70%以上)。

(二)国抽双随机工作总体要求

1、2人一组执法记录仪视频留存。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移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组执法记录留存(监督小条、采样记录等)。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视频交一科整理收集,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对无误后统一移交档案室存档。

2、需要检测的单位(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卫生),根据总体日程安排进行,如需要调整,由信息科总体调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时间。

3、不需要检测的单位(医疗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由抽到的监督员在科队内协调自行完成监督工作。

4、学校卫生需要检测教室环境等检测外还需要检测饮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单位)。

(四)国抽双随机职责分工

按时完成国家双随机工作,公共卫生监督科、医疗卫生健康监督科完成本专业双随机业务指导培训及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

宣传信息科负责工作计划、任务下达、统筹协调、监测数据平台录入、质量控制和双随机信息公开工作。

各执法队负责双随机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测、处罚工作。监督信息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行政处罚平台录入率、及时率、正确率100%;

四、北京双随机工作

(一)工作原则

1、地点分配原则。全区共分为9个区域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一区域:东小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二区域:回龙观分所管辖区域;

第三区域:执法一队管辖区域;

第四区域:兴寿延寿分所管辖区域。

第五区域:北七家小汤山分所

第六区域:沙河分所管辖区域。

第七区域:南口分所管辖区域。

第八区域: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第九区域:综合执法一科(专业职责工作)

人员分配原则

定期维护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结合区域特点设置随机抽查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内人数不得低于4人。每月动态调整人员执业范围、在岗情况、管辖区域等。“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的人员执业范围设置应与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保持一致。可多项选择人员执业范围。

所有监督员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双随机工作,不进行混编。在各自专业及辖区内,按时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

2、人员匹配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月定时从随机抽查单位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2人,随机进行匹配。

医疗机构检查实行分级分层随机抽查,一次抽查应覆盖该机构涉及到的全部专业内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医疗(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计生、放射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执业范围标记为(含中医)、传染病、计生(含妇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2人,完成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计生有关的全部检查表。从执业范围标记为放射的人员中抽取2人,检查放射有关的廍检查表,二医疗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三级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同一医疗机构有多个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以日常监督检查补充覆盖。

3、双随机处罚原则

双随机处罚工作依据谁发现谁监督谁处罚原则进行。处罚所得款项计入作出处罚的科队,不统计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规科负责双随机处罚案件数及金额的核查及统计,宣传信息科负责将统计结果与本月其他处罚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及通报。

(二)抽取专业及比例。

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放射卫生等专业抽查比例原则上为每月不低于5%。

学校卫生在每年的学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动保障或抽取单位已经完成100%覆盖等情况,视情况调整抽取比例。医疗机构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场所力争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动态维护单位库

按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动态维护随机抽查单位库信息。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管理相对人数量为基础,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放射诊疗单位以“北京卫生监督平台”医疗机构数量为基础,每年12月底标记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随机抽查单位库的高风险单位。确定为高风险单位的,每年至少检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风险等级标记。高风险单位情形包括:

  1.投诉举报3次以上(不含控烟);

  2.监督抽检检测不合格的;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4.国家级、北京市级相关部门转办或督办的;

  5.中央或本市新闻媒体曝光存在违法行为的;

  6.列入医疗机构重点监督监测台账管理的;

  7.各区结合区域特点确定的高危违法行为。

新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首次现场监督检查之后,自动进入随机抽查单位库。

2021年昌平卫生健康监督所已完成高风险单位的标记工作。

五、双随机工作信息公开

及时公示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宣传信息科负责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在区卫计委网站进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负责将抽查结果处罚信息通过区卫计委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执法信息系统平台(北京市卫生监督平台、国家监督中心平台),积极完成国家、市级各项“双随机”工作,坚持将“双随机”监管运用到日常监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适合昌平区监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强“双随机”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昌平区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随机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实施日期

 

1

公共场所卫生抽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2

学校卫生监督抽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抽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情况抽查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区医疗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

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第8号》、《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4

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一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一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10.3一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一2009、《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 312一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一2009、《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YY0572-2005、《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一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一2012、《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6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7

母婴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8

婚检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9

产前诊断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10

孕产期保健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1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出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及人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和助理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3

外国医师来华短暂行医;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依法执业抽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在中国境内短期行医的外国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香港、澳门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台湾地区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外出会诊依法执业抽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依法执业抽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内的乡村医生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考核、依法注册、依法执业抽查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护士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7

港澳药剂师、护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依法执业抽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港澳药剂师、护士、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澳门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核、依法注册抽查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9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执业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1

医疗机构开展精神卫生执业活动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2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抽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3

医疗机构使用、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情况抽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4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抽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抽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各区卫生健康委

26

医疗机构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抽查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7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情况抽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8

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9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抽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0

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筛查情况抽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1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2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活动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3

开展院前急救情况抽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4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5

医疗机构开展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抽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6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7

发生医疗机构人员购置使用药品牟取利益的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8

医疗机构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39

放射诊疗机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自备水源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自备水源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2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二次供水单位

5%

每月

按主体随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