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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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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的职责

人事管理的职责范文第1篇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限制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地进行,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与保障,乃至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的实现都与破产管理人有着至密的关系。“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破产债权人很可能因受利益的诱惑而未能客观公正地执行职务,从而影响破产程序中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因此需要建立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填补,督促破产管理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法律责任的承担始于法律义务的违反,法律责任的性质取决于法律义务的性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破产管理人课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而英美法系则比照信托法之规定,将破产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细化为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更具可操作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7条也做出了类似于英美国家的规定。

谨慎义务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与处分破产财产时负有运用通常人所应有的谨慎与技巧,它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既应勤勉尽责、谨慎从事,尽可能防止因自己的疏忽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又要求破产管理人按照专业人士应有的知识、经验与技能,应对和处理其面临的各种问题。忠诚义务的核心在于破产管理人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获得个人利益,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方式行为。

(二)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民事责任可因其性质不同而区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由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是基础性的。一方面,破产管理人最显著的特征是独立性、中立性与法定性,其特征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只能超然于利害关系人之上,依法公正执行职务,而不能同其中任何一方签订合同,成为其利益的代言人。即使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受托人,但这种信托关系也不是基于合同,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民事义务是在对社会公共政策审度后的一种概括,目的是为了制约处于优势地位的破产管理人,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为法院指定主义,债权人仅在破产管理人存在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等情形时享有异议权与申请更换权,不具有合同责任产生的基础。

二、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加害行为

就破产管理人而言,加害行为主要是指违反谨慎义务与忠诚义务的行为。违反谨慎义务的行为通常是不作为,主要包括:在破产财产接管阶段,未能及时而完全地接管破产财产;在破产财产管理上,未能本着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目的谨慎地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继续营业,怠于行使撤销权等行为等。而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法律不允许其以自己的身份获利,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任何利用职务和身份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应视为其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二)过错及归责原则

以过错是否构成责任要件为标准,可将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成立是否以存在过错为必要?有学者认为,如果以过错责任原则来追求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利害关系人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不仅难以实现公权救济,而且影响民事责任遏制功能的发挥。但基于以下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应采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从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范目的来看,过错责任原则是依据公共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做出判断,以行为人对所负义务的遵循与否来决定其是否应对其行为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以此发挥其道德教化、行为导向和预防功能,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侧重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规范目的当为“填补损失”与“预防侵权”。

其次,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进行谨慎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相比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其他侵权类型,破产管理人侵权既不具有高危险性,破产管理人控制风险的能力也十分有限,在此情形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无实据。

最后,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都未超越过错责任原则。德国新破产法第60条规定:“破产管理人负有善良破产管理人应尽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因其犯有过失违反本法规定的义务,应向所有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英国和美国的信托法对受托人实行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受托人在执行信托的过程中具备善意或合理的谨慎,便不应对违反信托承担责任。

考虑到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发展方向为类似于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行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的破产管理事务所中执业。因此,破产管理人因故意和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所在的破产管理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破产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应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也只有破产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破产管理事务所才可以向其追偿。

(三)因果关系

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一种综合的商业行为,它可以与很多经济损失形式之间发生关联,给破产管理人带来无限的职业风险,破产管理人不仅与违反义务之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且该等损害还应当具有可预见性。

(四)损害后果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团的破产管理人,控制和处分破产财产,其执业过失一般只会带来财产范畴的损失,包括破产,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除此之外,破产管理人还可能造成信赖意义上的纯经济损失,例如,破产利害关系人因信赖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工作报告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但实际情况与破产管理人的描述出入较大,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期待落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对该种损失也应予以赔偿。当然这种纯经济损失无论形式上还是在数额上都是无法事先全部预见的,法官应谨慎裁量,做出公平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

三、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及其限制

(一)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形式

鉴于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失,又鉴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填补性机能,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应当是最理想的责任承担形式。当破产管理人侵害的是部分或者个别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可由其径直索赔。但如果侵害的是全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索赔,显然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法律应当为其指定专门的人启动并实施诉讼程序。有学者提出可由债权人会议担任此职能,也有学者指出,尽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有一定的监督职能,考虑到债权人会议并无固定的组织机构,而且其诉讼主体资格也是存疑的,认为应由破产监督人作为诉讼人参与诉讼的解决模式。无奈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设置破产监督人制度,因此该主张仅具有理论上探讨之价值。对于破产程序仍在继续的情形,法院必须重新指定新的破产管理人参与破产程序,对侵害破产财产的民事责任的追究,是破产管理人的基本职责。因此可由法院更换之新破产管理人启动并参与该诉讼程序。对于破产程序已经结束之情形,可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共同委托一定主体寻求损害赔偿。

(二)清算组的责任承担问题

有学者认为清算组是法院从政府相关部门、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的人员组成,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派人参加,它是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期间成立的临时性组织,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便是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也应负有勤勉谨慎义务与忠实义务,否则破产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尽管清算组本身并无任何责任财产,但是其组成人员却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因此,对于清算组集体决策实施的加害行为,应当由全体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清算组成员单独实施的加害行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程序多属于有关部门或单位指派,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其成员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成员所在的机构或单位承担。

(三)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承担的限制

破产管理人所从事的管理业务具有很高的风险性,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诸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如果法律无视破产管理人过高的职业风险这一事实,不仅显示公平,而且也不利于这一职业的生存和发展。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应在考察破产管理人职责特点的基础上赋予破产管理人一定的责任豁免权,以此作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包括商事判断规则豁免和法院指令豁免,前者是指在破产管理人直接控制破产财产经营决策时,只要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风险性经营活动,即使失败了,也免于责任追究,除非存在充分证据表明破产管理人的决策时违反谨慎义务或忠诚义务。后者则是指,当破产管理人在接受法院的控制和监管而依照法院的指令行事时,由此增加的额外风险破产管理人不予承担。

其次,应在考察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获得与可能的责任赔偿数额的差距的基础上,实行最高额赔偿限额制度。随着破产企业规模的扩大,多数情况下破产所涉及的经济数额十分巨大,已超过绝大多数破产管理人的承受能力。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报酬与其可能的责任承担数额相差甚远,如果严格按照应得清偿之数额与实际清偿之数额之间的差额由破产管理人赔偿,显然不符合风险收益均衡原则,影响破产管理人从业的积极性。因此,可借鉴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将最高赔偿限额制度引入到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承担中来,将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降至合理的程度。

最后,应当建立完善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破产管理人投保覆盖率。保险制度可以分散风险,使损害不再集中于一个社会单位,而由社会大众共同分担,以达损害赔偿社会化之目的。对破产管理人而言,其面对的潜在民事责任难以估计,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从客观上加强了他们对职业过失损害的赔偿能力,转嫁了部分执业风险,以免危机这一职业群体的生存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美)E.波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齐树洁.破产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刘正锋.美国信托法受托人谨慎义务研究[J].当代法学,2003(9).

人事管理的职责范文第2篇

一、内部控制的含义和作用

对于内部控制,会计界先后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和一体化内部控制四个认识阶段。但最为权威的是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1992年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effected),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process)”。COSO认为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和监督。

内部控制是管理职能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所谓管理,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的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注: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管理具有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五个职能。控制工作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控制是从总经理到监督人员的每个主管的职能。“管理工作的控制职能是从事对业绩的衡量与校正,以便确保企业目标和为达到企业目标所制定的计划得以实现”(注: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内部控制的两个基本内容是职责划分和制定工作标准。职责划分包括组织规划、分工、授权、独立负责。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必须要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使各部门、岗位和员工都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制定工作标准是指企业制定各种作业程序、管理办法和工作目标,以便员工按照规定的标准正确处理各项业务,实现预定的目标。

因此,内部控制的根本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计划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价,找出消极偏差之所在,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防止损失,以保证企业预定目标的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应能合理地保证董事会及管理阶层了解该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程度、对外公开的财务报告可靠、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里顺便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对内部控制存在一种片面的认识,好象内部控制的作用仅仅在于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及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包括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该规范第二条规定,“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第六条规定,“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护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事实上,防止舞弊虽然是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目标,但是,部控制最本质的作用乃是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目标。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兴利与防弊两个方面,兴利是最主要的(注:我国会计界之所以会很少谈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方面的作用,与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严重的会计环境有关。事实上,内部控制在我国真正受到重视是《会计法》修订后,而修订会计法的根本动因即在于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或许正是这个原因,财政部采用了将内部控制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两部分的观点,只制定了会计控制。这里姑且不谈这样划分是否科学,其实即使是所谓的内部会计控制的作用也包含了兴利。)。

二、建立内部控制是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内在要求

人事管理的职责范文第3篇

一、坚持课题引领,构筑完整的理论指导

我校原为广东省级重点工艺美术职业高中。2005年,学校根据当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转制为美术特色普通高中。转制后学校坚持走“科研兴校”的特色发展之路,承担了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科研课题“以美术为特色办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等课题的研究任务。学校坚持以优化课程设置和有效教育教学改革的试验为根本,紧紧围绕美术特色办学模式的研究,以课堂教学为基础积极开展各项有益的探索和研究,通过开展“分科分层、动态管理、科学评价”的美术教学改革和高一年级开展的“小班化” 教育教学探索与研究,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转制五年来,学校的升本率和升大率不断提升,连续四届毕业班工作均获得广州普通高中毕业班工作评估一等奖。

随着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教师固有的职业教育教学的思维习惯也不断显现出来,思想负担严重,患得患失,严重制约着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甚至出现了普遍的随大流现象。针对上述情况,为了更好地加强有效教学过程研究和个体目标管理,构建有活力、有效益、有生气的优质课堂,形成师生间的有效管理和协同反馈监督,提高课堂的教学效率和质量。2011年6月学校结合实际提出了“级组指导下工作室管理责任制教育管理模式”的设想。 “级组指导下工作室管理责任制教育管理模式”的提出基于学校有效的课题研究和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实践,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可操作性。不过,由于该模式更强调人的因素,关注实施的过程管理和个案跟踪,重视师生的互动和家校间的有效配合。因此,各工作室的成员要结合自己的子课题积极开展与课堂管理及教学相结合的研究,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强化自己的责任和团队意识,不断优化教育教学的科学评价,总结反思教育教学经验教训,提高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的质量,形成一批教研成果,构筑完整的理论体系,为工作室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二、强化责任意识,优化层级管理内涵

“级组指导下工作室管理责任制教育管理模式”核心为责任制,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教师。因此,如何强化工作室成员的责任意识,优化层级管理的内涵十分重要。

工作室管理责任制以级组为工作中心开展工作,实施时间为两年。校长室提供政策和物质保障,教导处负责对工作室管理责任制的全面指导。老师原则上按照所任教的班级分在各工作室,工作室以责任人、班主任、美术教师为主。语数英任课教师按所任教班级分配,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体育、音乐等科目教师按照“男女组合、人数均衡、年龄搭配、经验互补”的原则分配到各工作室,把年级300多名学生按一定的原则分成三个工作室,每个工作室100名学生左右,按照学生的情况分为双优班、文优班、专优班,全级共九个班。

每个工作室设立负责人一名,并配有班主任3名,美术教师3名,任课教师若干等。每一位工作室的成员负责12名左右的学生,强调教师对所负责学生教育教学的“导师”作用。

以下为示意图:

从示意图上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管理的层级关系,其教育教学有效实施的核心是工作室负责人,级组管理不再是传统的主导管理模式,而是起协调和指导作用,使工作更加精细化,明确工作室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协调管理能力,突出自主性和创造性。

工作室责任制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教师,但也不能忽略了学生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的潜质的激发,提升教育教学的管理内涵。

三、把握特色核心,突显目标建设和办学内涵

我校办学的特色核心是美术,美术学科教学目标的建构非常重要。2005年转制后,学校提出了“特色办学、弘扬个性、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根据新课程的理念和世界美术教育的发展趋势,根据学生的个性、兴趣、特长、爱好等做好学生的生涯发展或成长规划,及时对学生进行思想品行、学习方法、心理健康、成长困惑、目标达成等进行有效跟踪和阶段性的评价与指导,使学生健康成长。不过也不能忽略构建美术和其他学科之间的横向联系,寻求美术与文化课各学科之间的最佳结合点,突出个性,协调发展。

四、制定实施原则,建立可操性执行制度

工作室管理责任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和管理模式。因此,级组要根据各工作室的学生情况和工作方向制定确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原则。工作室管理责任制教育管理模式强调责任,科学有效的制度是落实责任的基础和关键。为了更好地落实工作室管理责任制,突出工作室自主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问题,年级组必须在教导处的宏观指导下根据教育教学的方法和规律,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工作手册,把学生成长跟踪制度,谈心辅导与汇报制度,家长联系制度,个案分析制度,工作室研讨交流制度等纳入其中。甚至可以利用家访收集第一手材料,完成学生成长记录档案,追踪学生成长轨迹。

制度是落实工作室责任制教育管理模式的有效保障。工作室负责人必须做好表率,强化各成员的制度意识和工作职责,针对学生的情感、智能、兴趣、爱好等个性特点等不断进行研讨或开展学生个案分析,甚至开展个别化的教育与教学实验,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形成具有美术特色办学体系的工作室责任制教育管理模式。

五、鼓励良性竞争,完善科学评价制度

工作室责任制教育管理模式一个特点是鼓励良性竞争。三个工作室在教师配置和学生的组合都体现公平性,目的是通过各工作室班主任、任课教师、美术教师教育教学的良性竞争,增强教师团队合作意识和提高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产生极大的教学效果。工作室责任制教育管理模式另一个特点是灵活性和自主性。每个工作室根据各自学生特点和教育教学的需要自主制定本工作室的教学计划及实施方案,经级组同意,教导处审批后可以执行。例如:第一工作室学生的美术专业普遍较弱而文化整体水平高,工作室可以根据此情况临时调整课程的设置和教学的安排增加美术课程,并报级组同意,教导处审批通过后实施。

科学的评价是工作室责任制教育管理模式成功实施的关键,鼓励工作室竞争就必须制定科学的评价制度,否则就会导致人心涣散,互相猜疑,影响团队合力,甚至前功尽弃。因此,工作室的评价可由学校组织教导处主任、年级长共同评议,采取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把每位导师的工作手册记录情况,学生和家长对导师工作的评价,学生的实际表现(包括品德和学习情况),班主任六项评比,工作室考核,工作小组评价等有机结合并纳入考核评估,不断完善评价制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巧用人本关注,营造动态的家校联动机制

工作室责任制教育管理模式必须充分发挥年级家委会的作用,营造动态的家校联动机制。重视家长参与工作室的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的评价,工作室要创设条件向家长开放美术和文化教学,通过观摩课堂教学让家长和孩子一起进行美术和文化学习增进对工作室责任制模式的教育教学了解。工作室根据家长的反馈及时对教师的教学和学校的课程建设给予提醒与完善。同时,工作室的校本课程的修订和教学也可请家长参与研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育人机制和育人水平,不断完善和提高学校的学科建设与教学质量。

上述的思考,更多是建立在理论思考的层面,对教育教学的实践研究还没有进行有效的科学论证。因此,工作室责任制教育管理模式实践的成功与否,将深刻影响学校的未来发展。我们有充足的信心把握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高中办学的内涵,在新课程理念和特色课程的引领下,我校工作室责任制教育管理模式的实践必然能够在充分呈现其特色的同时收获教育教学的丰硕成果。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教育部规划课题“以美术为特色办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课题批准号:GHB093126)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教育规划纲要学习辅导百问》,主编:《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2.《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理解与行动》,主编:周卫勇,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教育走向生本》,主编:郭思乐,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人事管理的职责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责任机制

1987年8月,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关于航道行政管理的具体行为标准,其宗旨是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2008年国务院对其进行了修订,明确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此外,国务院于2009年又出台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各地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方航道管理的行为规范。

1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的内容

1.1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含义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主要是指航道管理部门针对外部管理对象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具有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资格或权利的行为。

通常来看,航道管理行政审批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主体是有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对于航道管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我国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设置专门的航道管理机构,如交通运输部设置的长江航道局、各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设立的港航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航道管理局等;设置职权合一的机构,该机构隶属于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集航道、航检、港口、地方海事等职能于一身,如河南、辽宁等地设置的职能合一的航道管理机构。

(2)航道管理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服务的。水运在交通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建设等实行行政审批,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航道畅通,为船舶的通行提供足够的通航水深、宽度,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审批是一项行政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对于违法或者错误的行政审批行为,以自己名义行使审批权的审批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由发出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1.2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的事项

根据航道管理的内容,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可分为以下三方面:

(1)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砂石、淘金等行为的审批。许可申请人从事该类行为需综合审查以下条件:首先,该行为对航道正常维护和航道的航行安全不造成影响;其次,不能危及航道整治建筑物、过河建筑物的安全;再次,要求符合航道的有关技术规范;最后,要提供通航水域进行水下水上施工作业的位置简图、作业方式等资料。

(2)对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和拆除的审批,对确需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撤除、移动专用航标和对其进行其他状况改变的,并且满足《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等规定的,可以许可其改变。

(3)对建设和设置临河、临海建筑物和设施的审批。这项审批应满足:首先,确需建设与通航相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其次,应符合航道的规划;再次,应具有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最后,应具有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和相应措施。

2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程序

2.1 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砂石、淘金等行为的审批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等行为由地方航道局审批,地方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受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报送省航道局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将申请材料交由省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由审批窗审查审批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有关技术要求的审查,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将审批意见抄送地区航道局。

2.2 对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和拆除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符合通航有关技术要求的专设航标,由地方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将申请人材料报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通过对现场勘验之后,就是否符合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拆除的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最后审查审批科室将决定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2.3 对建设和设置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设施的审批

根据航道不同的等级,审批程序有所不同,以广东省航道局《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文件为例:(1)在Ⅰ~Ⅵ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及在Ⅰ~Ⅶ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的,先由地区航道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再送省航道局审批;(2)在Ⅶ级以下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Ⅷ级以下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的,由地区航道局审批。

3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责任机制

行政机关违法或错误实施了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审批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基本行为也不例外。在探究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法律责任时,首先应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

人事管理的职责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内部控制 供电责任事故 赔偿

供电责任事故,主要指供电企业因供电运营等原因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目前,我国的供电环节主要依赖国家电网公司等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所以维护良好社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管控法律风险、有效防控和化解供电责任事故风险,显得愈发重要。随着国家的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侧将会涌现出众多的供电运营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经营和财务风险大。对供电责任事故风险的有效防控,将会关系到这些中小售电企业的生存。内部控制,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衡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能够保证企业的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开展内部控制框架下的供电责任事故赔偿管理工作,通过内部控制建设成果在业务系统中的应用,可以保证供电责任事故赔偿风险的可控、在控和能控,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完整,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风险评估

首先,对于供电责任事故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方面,供电企业应分析以往年度发生的供电责任事故,识别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供电责任风险,建立风险信息库。制定公司供电责任事故赔偿管理的风险评估规范,确定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

以安庆地区为例,主要的风险点有:第一,安庆地区化工企业、玻璃企业及水泥企业多,如出现意外断电的情况,会造成企业的产品报废及生产设备损坏,使用电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公司有被追偿损失的风险。第二,安庆旅游景点较多,一旦出现停电事故,不仅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第三,安庆辖区的河湖池塘分布极多,每年春、夏、秋季,垂钓者触碰供电设备的事件多发,不但会造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还容易引发。第四,安庆属于老工业城市,城区基础设施老旧,一些压碎或者丢失的窨井盖易造成行人崴伤。第五,线路断路、短路等原因,会造成用户家用电器损坏。

针对这些风险点,安庆地区供电企业可以确定以下的防范措施:

对于水泥、玻璃企业及景区用户:第一,提供双电源供电;第二,帮助用户定期检查备用电源;第三,与用户签供电协议时,由营销部门牵头,建议其购买相应的意外事故保险;第四,提供“保姆式”服务,安排大客户经理对口联系这些单位,特定时期安排专人值班、辅导。

对于钓鱼触电:第一,制作案例手册送村送户,进行警示教育;第二,在学校、集市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点宣教;第三,在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警示教育;第四,将事故易发的鱼塘架空线路,进行绝缘化改造,并树立警示牌。

对于线路短路、断路、搭错线、窨井盖丢损:成立供电责任事故赔偿管理组织机构,妥善处理发生事故,同时追究事故发生责任,并在业绩考核中体现。

二、控制活动

(一)供电责任事故受理

事故发生后,用户可以通过热线电话或者供电所投诉,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公司员工。供电企业可以在供电责任事故受理时,采取首问负责制。受理职工不得麻痹大意,应及时地交接到营销部门。营销部则负责指定电检人员和运检部门人员到现场查勘,认定事故责任。而其他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及时处置。如不属于供电责任事故,则应向用户出示无责的有关证据资料,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危机管理及专业咨询

供电企业办公室负责对口管理供电责任事故的危机管理。同时,供电企业还可以与专业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建立良好的联系。在事故赔偿管理过程中,及时地争取技术支持及业务咨询服务。

(三)供电责任事故认定

事故受理后,由营销部牵头其他业务部门,根据事故损害结果,及时地判断,对口地联系专业的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派出精干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供电责任事故认定,如确属供电责任,须及时收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供电企业参与谈判人员应该有:事故处理部门人员、财务部门人员、维修人员等。视事件性质的不同,必要时,还需要经法人员,监审人员、中介人员的参与。

(四)材料准备

责任事故赔偿应具备完善的证明材料,以便企业明确供电责任事故赔偿责任,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并作为后期支付赔款的凭证依据。根据谈判情况,如需维修,就应通知协议维修商到现场维修,如重置或救治,则按照谈判情况,签订有关协议。根据制定的相关制度要求,搜集赔偿证明资料。资料应包括:照片、第三者财产损失确认单、维修或购置发票、清单、赔偿协议书或者调解协议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等。

(五)批准执行程序

供电企业责任事故赔偿,应由负责安全、运行、营销等的业务部门牵头,与第三者协商谈判,同时,使办公室、法律顾问、财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在咨询专业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后,形成事故报告。事故处理部门填写指定的报告单据,报经法部门、监审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领导或办公会审批。批准执行,应事先设定相应的审批权限,如,单笔赔偿金额5万元以下的赔款支付,可由安监、运检、营销等业务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单笔赔偿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赔款支付,应由安监、运检、营销等业务部门报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而单笔赔偿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还须在定损之前取得主管机构的书面复核认可,并在完成赔付后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材料上报相关机构备案。

(六)资金支付

事故赔偿资金支付申请,由营销部等业务部门发起,支付流程按照供电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事件处理结束,事故处理部门则将有关资料归档。

三、内部监督

在监督及考核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监督供电责任事故偿付的整个过程,将各部门执行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为预防廉政责任风险,减轻一线业务人员工作压力,供电企业还可以委托专业的保险机构,处理电器损坏等发生较为频繁的供电责任赔偿事故。各有关部门,应制定事故赔偿管理执行评价规范,建立起相应的执行责任机制和评价改进机制,不断完善协同监督机制。

四、信息与沟通

供电企业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相关权限可以设置如下: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总会计师任副组长,营销、运行、财务、调度、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则设在财务部,财务、营销、运行、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指定工作联系人为组员。

五、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基础,供电企业应建立供电责任事故赔偿管理内控工作机构,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有:一是处理重大事项,二是审批赔偿资金支付。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有:一是预防和受理事故;二是认定事故及现场查勘;三是收集证据;四是协商谈判;五是支付赔款。工作小组下设支撑机构,邀请专业的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家电维修商,为工作小组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监察、审计部门对赔偿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