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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优抚对象中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户籍地属地管理;
(二)以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实行医疗补助;
(三)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四条本区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原规定渠道列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适用范围的优抚对象中,原已享受我区不在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仍按原医疗补助标准执行。
第六条除不在职优抚对象以外,符合本细则适用范围的优抚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已实施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但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重的,可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补助比例为上款规定可补助部分的50%。
第七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同时可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等途径筹措资金。
第八条本区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书面提出医疗补助申请,并随附原始医疗单据。
(一)属本细则第五条的优抚对象,应于每年6月和12月提出医疗补助申请;
(二)属本细则第六条的优抚对象,应于每年6月提出医疗补助申请。
(三)以上两类优抚对象中医疗费用一次性支出较大的,可按季度申请补助。
第九条街道、镇应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台帐,明确专人及时受理、审核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批后,向优抚对象发放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除大病、重病以外,优抚对象一般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就医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市烈士遗属优待证》或《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医疗补助: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在非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对优抚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医疗补助金;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疗补助金;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等骗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四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待遇仍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六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第七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药品费减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0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
(一)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助标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补偿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及费用支付范围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不低于60%;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不低于40%。
第十二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组织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第二章医疗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县常住户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一)在乡西路老战士;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在乡残疾军人;
(五)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在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和西路老战士医疗救助符合规定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 在乡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
(一)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80%标准予以救助;
(二)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70%标准予以救助;
(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60%标准予以救助;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到十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费用的50%标准予以救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叠的,按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
第八条凡没有住院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一年中在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医院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门诊正式医疗费单据,可救助200-300元。
第九条在指定医院以外就诊(有转院证明除外)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等因自身原因造成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安装假肢、器官移值、镶牙、整容、矫形、配镜及购买保健、滋补、营养品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核销
第十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本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和相应的治疗处方清单及《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到乡(镇)填写《**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经乡(镇)审查报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领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注明原因,逐级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应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未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和乡(镇)都要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县人民医院为全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定点医院。
第十五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按规定为救助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严禁弄虚作假,如违反规定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第十六条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将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2009年县卫生系统双拥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为主线,以庆祝建国60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双拥宣传月和关爱功臣永葆光荣等系列主题活动,加强医疗单位和驻盐部队共建结对,落实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就医政策,进一步优化各项医疗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卫生系统双拥工作质量和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双拥工作领导,加大双拥工作力度,实现卫生系统双拥工作水平新的提升
今年是省级双拥模范县的申报和命名表彰年,县卫生系统双拥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一主线,把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与全县卫生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双拥领导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继续将双拥创建工作列入医疗卫生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卫生系统双拥工作创建目标任务按职责分工分解到各科室和医疗卫生单位,明确完成时限,加强检查,确保省级双拥模范县创建各项任务得到落实。抓好各级双拥机构规范化建设,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重视双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双拥组织,确定双拥工作联络员。
二、结合双拥宣传月,深入开展双拥宣传,营造浓厚的双拥创建氛围
以庆祝建国60周年为契机,把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作为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丰富国防教育内涵。在7月份深入开展“双拥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我县双拥共建成果和拥军优抚安置政策,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导向作用,激发广大医务人员参与双拥共建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双拥创建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力。重视双拥宣传报道,充分挖掘近年来卫生系统双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并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
三、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积极落实双拥各项政策和措施
一是落实医疗优惠减免政策,优化服务质量。贯彻落实《*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政策,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现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就诊凭证实行五优先,即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化验。现役军人的急诊、危重伤的抢救直接进入急救绿色通道,并实行先救治、后收费。现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凭证就医和治疗,免收挂号费,其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护理费、床位费等费用由就医单位按50%给予减免,检查费按5%给予减免。二是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三合一实时结报。在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配合县民政部门全面实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三合一实时结报模式,提高优抚医疗保障新水平,进一步简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的核报手续,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深入开展“关爱功臣、永葆光荣”活动。按照县双拥领导小组下发的实施方案,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走访慰问卫生系统结对退伍复员老军人。
四、以共建为手段,加大卫生拥军力度,深化军地互动,丰富双拥共建内容
按照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卫生拥军的实施意见,结合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继续开展医疗单位与驻盐部队共建结对,注重在军民共建中办实事,求实效,尽力帮助部队解决战备、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各医疗单位要在共建内容、共建形式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积极开展向驻盐部队送医送药、健康体检、急救知识培训、卫生专业人学习等活动;县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要发挥卫生监督、疾病防控技术优势,完善军地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为驻军部队提供健康知识讲座、营地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食品卫生检验等服务工作,实现互相促进、互相关心,共同发展军民鱼水关系。
她心系双拥情系优抚,默默地奉献于她钟情的双拥优抚事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她,就是区民政局副局长兼区双拥办副主任。
多年来,同志努力学习并掌握各种民政业务,立足本职岗位,以高度的工作热忱,创新双拥优抚工作方式、方法和思路,深入基层,以实际行动关爱各类优抚对象,主动与驻区10支部队联络共商共建事宜,积极为全区双拥优抚工作出谋划策,为区双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序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加强领导,落实政策
为做好全区双拥工作,同志坚持把双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完善双拥工作制度,坚持双拥工作例会制度。做到重点问题、难点问题专题研究,棘手问题现场办公、及时解决。她经常深入驻区部队、街办(乡、开发区)、居(村)和优抚对象家中进行调研,实地走访,开展慰问,传递政府政策和民政深情。
同志常说,优抚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民政部门经常性的工作,具有极强的社会性、传统性、政治性,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坚决执行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及上级要求,不仅是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有利于依法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国防建设和部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积极督促做好全区的各项优抚资金的发放
近年来,她及时与财政等部门积极沟通,提前为优抚对象做好各类资金发放准备工作。从开始,坚持在每年的春节期间对三属走访和慰问,并发放500元/人的慰问金,对困难优抚对象坚持每年发放260元/人的慰问物资。同志常说,做好优抚对象的服务工作,就是要以人为本,想优抚对象所想,急优抚对象所急,做好了优抚工作,也就是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做民政部门是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做好优抚对象的服务工作,也就是做好了优抚工作,,她想优抚对象所想,创新思路为区伤残军人开展免费办理公交车乘车ic卡,几年来,全区已为300人次的伤残军人开展了每年办理一次乘车ic卡的年检服务工作。
(二)做好全区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
为有效缓解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同志亲自带队对全区425名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了全面的医药费普查,在积极学习长阳经验的基础上,亲自指导和制定了《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从根本上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医疗权利。在此基础上,又大胆探索,于20__年与窑湾乡医院签订了“一站式”服务协议书,同时制定了279份到药房领药的门诊医疗补助卡,对7级——10级无工作单位的伤残军人按500、400、300元的标准充值,对在乡复员军人按300元标准充值,三属按200元标准充值,参战涉核人员按100元标准充值,7级——10级有工作单位的伤残军人按100元的标准充值。
为多渠道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同志实施三项措施推进工作:实施限额门诊医疗救助,解决优抚对象事前就医难问题;利用低保大病等救助平台,解决优抚对象事后就医难问题;合理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每年亲自选送优抚对象到省荣军医院和市荣军医院治病疗养。组织开展了“卫生医疗献爱心”的活动,多年来组织区窑湾卫生院和部分社区医疗站对军人和优抚对象开展“三优三免”,即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治疗,免收挂号费、免收处置费、免收治疗费,为重点优抚对象建立了医疗健康档案。针对优抚对象年龄偏大、生活多有不便、需要关心照顾的特点,组织青年志愿者上门送医送药,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7名农村优抚对象参加了合作医疗。
(三)深入开展爱心帮扶
每年组织区领导和区直部门结对帮扶困难困难优抚对象,让他们享受到政府的温暖和关爱。在“手牵手帮战友”活动中,同志坚持深入基层,对街办和社区上报的新增特困优抚对象每家入户,亲自掌握第一手资实料,做到新增对象家家到户户落。目前,区特困优抚对象已从第一年的45户减至现在的36户。,同志组织开展了“走进共和国功臣之家”活动,并且亲自到李先贵、王志端等伤残军人家中户,询问他们的生活困难,并两次为李先贵的女儿介绍工作。
(四)扎实开展全市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创建工作
为切实做好全市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创建工作,同志及早谋划,提前准备。
一是多次带领区双拥办工作人员与云集、学院两个街办民政主任一起到共建部队武警宜昌市支队一大队协商云集路双拥共建工作,并于20__年5月份就共建活动内容与武警宜昌市支队一大队与云集街办及沿街9家单位、学院街办沿街3家单位签订了军民共建一条街活动协议。
二是在20__年8月份指导区双拥办,对共建项目检查进行了任务分解,10月份制定和发放了考核迎检方案,要求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各部队按考核文件要求,准备考核资料和项目。
三是亲自到各街办、社区了解双拥创建工作进展,并手把手开展工作督查和指导。
二、心系军营,共驻共建
多年来,同志积极加强与驻区各部队联系交流。
(一)加强各部队之间的联系
一是开展各类联谊活动。7月17日,组织8支辖区部队,参加了区双拥办主办、武警宜昌市支队一大队协办“区拥军讲堂”的第一课“区双拥办首届军营摄影知识专题讲座”,参加活动的参学官兵达80多人。
二是认真开展节日期间走进军营开展慰问活动。部队到哪里,拥军慰问就到哪里,每年走访慰问驻军、优抚对象的单位有400多个,参加慰问的各级领导
和基层干部达4000人次,各种慰问物资价值约50000余元。每年“八一”前夕,都要组织区“四大家”主要领导与辖区驻军部队代表聚集一堂,共庆建军节。三是开展以“科技兴军、法律拥军”为主要内容的拥军活动。根据部队推进新时期军革和科技强军的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人才、资源优势,区法院、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进一步深化军人法律援助活动,办好军人法律援助站,为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
四是加强国防教育共建精神文明。武警宜昌市支队和云集、学院两个街办进一步深化了云集路“全国军民共建双拥文明示范街”活动,武警官兵多次利用节假日上街清洗护栏,清理野广告,清除花坛垃圾。特别是每年春运期间,都要派出60多名战士,组建巡逻队,帮助宜昌火车站维护客运高峰期旅客的安全。
五是积极做好部队与地方的协调工作。6月28日,同志组织区民政局的全体干职工与驻区75709部队50分队10余名战士开展建设新农村活动,到窑湾乡东山村宜昌市棉絮厂为该厂清除垃圾,平整草坪,受到村民的好评。
(三)坚持做好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
每年根据市局下达的调标政策,为全区无业随军家属发放下岗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在每年的9月为驻区部队官兵子女就学问题积极协商区教育局,竭尽所能让每一名驻区部队子女都能到心仪的学校就读。3月24日,同志与区妇联组织19名卫生、教育系统的优秀未婚青年,与三峡大坝武警水电第六支队的15名从云南、四川、恩施等外地返回营区的青年军官们开展了“相约军营拥抱春天”的联谊活动。
(四)大力开展援建军营图书室活动
在活动中,同志亲力亲为,积极组织全区双拥工作成员单位广泛参与,共同援建市武警消防支队中队图书室,活跃军地文化生活,共建学习型军营,全区共建军营图书室6个。
(五)做好复退军人的稳定工作
区完成了1500余人的有工作单位两参人员调查,并对调查资料进行了整理。为做好全区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她坚持亲自接访,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由于同志耐心细致的接访工作,近年来,区没有发生优抚对象群体性越级上访或因工作不到位矛盾激化等事件发生,全区涉军人员工作稳定。
(六)做好每年冬季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