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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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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范文第1篇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指对高等院校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进行的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而大学生法制教育与普通公民的法制教育相比,大学生更侧重于理论教育,对于普通公民进行的法制教育主要是法律条文的教育,而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则不能简单的进行法律条文教育,随着其年龄的增长和知识的丰富,大学生不会像中小学生一样简单的服从家长和学校,而是对许多社会现象进行独立的思考,他们不仅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不再是对法律单一的认识和接受,而是更多的探讨和论证,法律为什么会这样规定?会给我带来什么?这些都成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特点。当然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不可能学习所有的法律知识,而是要培养学生基本法律意识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对于大学生如果想更多的了解某一门法律课程,则可以通过其自学能力得以解决,所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心应该是提高法律意识和树立法律信仰。

二、现代学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地位

我们认为,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根本环节,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通过学校的系统的学习,使学生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

首先,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信仰的基本途径。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和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一条真理。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只有法律信仰才可能守法。中国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却没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遗产,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演绎下来的中国现代文化,不可避免的存在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残余,如果再不强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法律信仰更是空中楼阁。现代教育的系统性、规模性和科学性有组织性等显著特点,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在培育受教育者的法治信仰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学校的法制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就能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为最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青少年犯罪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数量上看,青少年刑事犯罪逐年上升。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不计后果。这些很多都是因为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较差而导致的严重后果。一些青少年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加上法制观念极其缺乏等,其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而学校利用其自身的优势,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的施加法制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能够有效地遏制青少年犯罪。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法制教育的欠缺使大学生缺乏正确的认知

现在很多高校重视科学教育而忽视人文教育,重视专业知识教育而忽视道德和法制教育。我国从1987年就在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程,而后又于1998年设置“两课”,以及后来的05年课改后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后面简称《基础》),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大多都流于形式。尤其05年课改以后,道德与法律结合,压缩了原有的课程内容,并且很多老师原来要么是学德育的要么是学法律的,其上课也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将该课程上成单一的德育课或者法律课程,没有起到应有地效果。另外一些高校内部本身存在不少问题。有些班主任或辅导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对学生必要地关心和了解,以至于学生不良行为的发展,甚至沦丧到违法犯罪。另外由于学校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落实,对大学生迟到旷课,考试作弊和打架斗殴等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的处理和有效控制,这无疑助长了学生的侥幸心理和反叛心理,使一些不正之风愈演愈烈。

(二)社会不良现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冲击

现实生活中很多不良现象对大学生思想造成了不小的冲击,金钱与权力凌驾于法制之上;权钱交易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而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的人没有得到褒奖甚至还受到诬赖误解;还有一些以低俗下流挣人眼球,甚至还以次成为名人,这一切都让大学生迷惘、彷徨,导致一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认知产生错觉,甚至导致其不能明辨是非。另外社会上对一些现象的误读,也使大学生无所适从,很多学生对违法犯罪认识片面,就像药家鑫一样,认为交通事故中撞人不如撞死,怕受害人难缠进而犯罪。相信权力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拿钱买命,无法无天。有这些思想的人还不在少数,这些都是舆论媒体的片面报道对大学生所产生的一些误导,而这些误导有些却引导着大学生行为。最后网络深深影响着当代大学生,其中一些低俗、下流、污秽不堪的东西冲击着大学生地视野,这些极具刺激和诱惑力的东西很容易让大学生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甚至毁掉自己,近来大学生犯罪其中很多都和网络有关。

(三)家庭教育的欠缺使大学生产生心理问题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是传播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家长对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部分家长要么过分溺爱孩子,要么对孩子过于严厉。过分溺爱的孩子会使孩子过分自我、缺乏磨砺、缺乏同情心和责任心。而过于严厉会使孩子形成冷酷自卑的心理。部分家长自身素质低下,无形中给孩子造成了不良影响。

四、新时期大学生法制教育构建

(一)充分有效地利用《基础》课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基础》不是原来两门课程内容的罗列,也不是两种知识简单的相加,而是要构建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一门新课程。该课程将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放到首要位置,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领悟法制精神和道德精神以及两种精神的实质,帮助大学生提高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等综合素质。为此,该课程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能只熟悉自己所教的学科,还要通过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教师应当提高对知识进行整合的能力。教师要能够寓法制教育于道德教育中,使学生认识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以道德自觉为目标,而道德的最底线就是法律。教师要建立“整体教育观”,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内容有效地融合,而不是割裂两部分的内容。一方面让学生懂得自觉地学法、守法、护法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从而从根本上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学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让学生懂得把基本道德义务纳入法律规范,有助于人们道德情操的养成。因为如果只靠个人的良心和社会舆论来保障道德要求的实施,显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必须利用法律强制手段加强法律的执行环节,才会使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这样既可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敬畏,又可以增强人们对道德的认同,从而保证道德教育的成果。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的是让他们在了解和懂得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增强法律意识,使他们对法律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宿感,从而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这也是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及大学生社会化的必要途径。也是帮助大学生尽快适应和融入社会,更快地实现自我的一种方式。道德教育的理想结果是培养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如果一个人具备了高尚的道德情操,那么他的内心道德标准就会要求他遵守法律的规范,因为能够遵守法律的规范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法制教育的理想结果则是培养一个知法、守法的人,而法律的基本原则都是来源于道德,对法律规范的深入理解和内化就是对道德规范的遵循。因此,我们法制教育的成果除了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外,还可以进一步升华为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道德教育的成果除了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外,还可以促进良好法制观念的形成,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统一起来,有利于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相辅相成地调整大学生的行为,也有利于指引和保障大学生的健康。

(三)课堂教学与社会化教育相融合

法制教育不能离开社会这个大环境,而教育者必须学会利用社会这个大课堂对学生进行有效地法制教育。教育者可以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把握一切有利机会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改变传统“课堂说教”式教学,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为什么要遵守纪律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如何在社会上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何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当然主流媒体也要积极地引导,褒扬楷模,批判错误。对社会道德模范大力褒扬广泛宣传,而对于少数的不法分子进行大力的批判,以警示社会公众。这对于正处于身心重要发展阶段的大学生,给他们现实有力的道德和法制教育。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职业院校;法制教育;问题

大学生法制教育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培养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职业院校在开展法制教育以及课程教学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教育内容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对当前职业学院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引起足够重视。

一、职业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在大学生进入大学之前,法制知识的来源比较片面,学生只关注出现在应试考试中的知识,而对于其他的法制知识漠不关心。进入大学以后,这种知识的来源主要来自学校设置的政治公共课,政治公共课的设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置法律基础教程,把法制知识单独拿出来传授给学生;另一种方式是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先传授给学生相关的思想道德课程,然后在剩下的课时里传授法律知识,如果课时不够的话,往往会压缩掉法律课程,一句话带过。另外,讲课的教师基本上都是思想政治专业的老师,难以在法律问题上与学生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因此导致法律课程形同虚设,而学习本门课程的学生,大多数都是门外汉,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这样的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结合在一起,是造成我国大学中法制教育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法制教育应用性不强。一般而言,职业院校法制课程的教材都对我国法治建设方面的理论、法制思维、基本法律内涵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解读,这些对于大学生了解法制概念,引导学习建立法律思维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于应用性强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的介绍则较为乏力。事实上,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对比理论法学、宪法而言,在现代大学生的生活就业方面的影响更大。首先,大学生要通过学习三大实体法,深入学习和领会法律对生活中各个方面的制度安排、自身行为界限的厘定、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这样可以对大学生活和未来的工作生活安排形成法律指导思维;其次,大学生通过学习三大程序法,逐渐学会怎样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形成依法办事、尊重程序的良好习惯。但事实上当前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忽略实际,这导致学生无法应用自身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去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职业院校做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1.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历经多年的高校教育改革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学历教育的偏重和对素质教育的忽略仍然没有大改观,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也是如此。在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一般都是在大一课程中开设“法律基础理论”课程,但教学效果都差强人意。教师在讲授过程中通常也是照本宣科、生搬硬套,多数都是灌输式的完任务教学,不能很好地做到学生法制教育与实践的结合,很难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所以,职业院校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法制教育的根源,从根源入手,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树立与强化大学生的法制意识,让他们用法制精神去理解这个世界。

2.突出法制教育的实用性。大学生的成长过程势必要受到自身条件和所处社会环境各方面的影响,这些都会对他们的学习生活、交友娱乐、考试考研、工作就业、恋爱结婚等各个方面构成压力,在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中极有可能遇到诸多不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学生如果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很有可能失去理智,从而采取非正常的极端手段进行报复,因为一时冲动而酿成无法挽回的大错。这充分说明当前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淡薄,也暴露出大学生法制教育缺乏实用性的弊端,同时也说明了当前法制教育对于大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因此,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必须注重内容的实用性,让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制教育有助于解决面临的纠纷和问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增强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改革法制教育方法。对法制教育教学的方式进行优化,就是要从传统的“说教式”转变为“引导式”“参与式”“实践式”,让大学生能够切实走进法律世界,真正感受法律的强大约束力,切实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把握尺度,熟知“合法”和“违法”的区别。如在进行犯罪教育时,可采用大学生贩毒的资料引导学生去观察、分析,然后再结合案例用法律知识去判断案例中犯罪人所犯罪证,最后再结合实践反思、检查自己。如此,学生的体验才会更加深刻。如可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提出一些模拟或者真实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分析。在选择案例的过程中应尽可能选择一些大学生常常会出现的犯罪行为案例,以增强案例教学的说服力以及震撼力。还可采用实践教学法,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或者旁听一些关于行政、民事、刑事、经济等方面案件的审判活动,促使学生更加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

作者:梁灯 单位: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听证会

作者简介:童一明(1986-),男,上海人,复旦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助教。(上海 200433)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2-0203-02

一、当前我国大学生的权利及维护现状

1.大学生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下,大部分大学在校生都已经是超过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除了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之外,作为受教育者,他们还享有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一些权利。一是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的权利。二是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在完成规定学业之后能够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三是获得国家、学校、社会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四是对学校或是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或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讼的权利。五是在大学期间参加各类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合法成立各类校内的学生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等权利。

可以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享有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涉及使用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为大学生充分享受社会的教育资源,顺利地完成大学学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2.大学生权利维护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当前大学生绝大多数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但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同样不可避免。当侵害情况发生时,学生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来看主要通过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这两种途径。

私力救济是一种为学生所经常考虑采用的途径,然而私力救济的合法性前提一直是采取该种救济手段所必须面对和解答的问题。学生在采用私力救济时,如稍有不慎,将很有可能触碰甚至超越法律法规的边界。

学生寻求公力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寻求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二是通过学生申诉。对于采用行政诉讼这一救济方式来说,无论是站在学校还是学生的角度,都势必承担巨大的诉讼成本,同时过多引入司法救济,也极有可能导致“外部权力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产生不利的影响”。[1]正是基于上述的多重考虑,学生申诉制度这一新兴的学生维权应运而生。

何谓学生申诉制度,早在8年前,教育部就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在这次修订过程中,学生申诉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各高校要成立各自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规定了我国在籍在校的大学生对于退学、取消入学资格、违纪处分等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从而体现了“无救济就无管理”的法治思想。[2]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因教学管理而发生的纠纷,经学生申诉先由高校自己处理,这样可以为高校提供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更有利于在良好的氛围中疏解纠纷。[3]学生申诉不仅成本相对较低,同时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也更符合大学生与高等学校管理层特定身份者的文化心理。因此,在近年来为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所采用,成为了校内学生权益纠纷解决机制中十分重要而有效的环节。

3.学生申诉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在各高校开展学生申诉工作的实践过程中,也应看到当前校园法治建设在维护学生权益方面所存在的缺陷,从而使大学生权利的保护陷入了一定的瓶颈。

首先,学生申诉的范围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明确规定,学生可以提起申诉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只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有关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即在获取入学通知书后,在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前因不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无法取得学校的正式学籍);二是对于学校有关本人的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可以提起申诉。但是在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第42条还提到,当学校或是其教职员工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学生本人可以提出申诉。尽管我们可以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一部特殊法可以对一般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但是这在客观上使得学生在校期间所可能受到的部分合法权益侵害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大大缩小了学生应当享有的申诉权。

其次,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过程中,缺乏制约给学生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巨大限制。平等是法的价值之所在,大学生申诉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在依法治校这一原则下给予学校管理者和学生以一个平等的重新审视和处理纠纷的机会。然而,笔者了解到某些高校在处理一些学生违纪事件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一种相对强势的地位,缺乏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约束,学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二、学生维权的制度完善

尽管当前的学生申诉制度依然存在各种缺陷,但申诉案件的不断增加一方面说明了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通过制度层建立各种救济途径和通道在保护学生权益与推动校园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应当在对学生申诉这一制度不断加以完善的同时,尝试引入新的前置机制,多层次、多阶段地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1.学生申诉范围的外延

在研究了国内外大学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学生申诉的范围这一问题上应以《教育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逐步扩大学生可申诉事项的范围。在此,我们不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部分大学的相关经验。

台湾辅仁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第4条1款对学生申诉的范围做了相关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复旦大学学生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是不服学校各级行政单位的行政措施;二是不服学校对其受教权益所为之处分者。

通过此规定可以得知,辅仁大学的学生只要在其受教权益受到侵害时,无论是否仅限于各类惩戒处分,只要直接侵害了应有权利,都可以向校内申诉机构提出申诉,申评会都应当受理。笔者认为这应当是未来学生申诉制度的一个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值得我们在不断完善我国现行学生申诉制度过程中加以借鉴。

2.引入校园听证制度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4]

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个“舶来品”。我国第一次比较有影响的听证活动发生在1993年,当年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深圳市率先在进行价格审查的过程中引入了听证制度。不久之后,我国的其他省市也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等制度。而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进行规定则是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5]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高校对于学生管理中的许多方面(尤其是对学生的处分)是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既然在《行政处罚法》中已经对听证制度作了规定,那么在高校的管理制度中适时适当引入听证制度完全是具备其可行性的。

(1)校园听证制度的可行性和价值。正义和效率都是对法律的评价尺度。正义在空间范围内体现着自由的实现程度,而效率在时间范畴表明了自由的实现状况。效率和正义之间存在着对立和统一的相互关系。[6]

从法的公平和效率角度考量校园听证制度的价值,我们认为听证制度的引入不仅为校方和学生提供了一个平等交流沟通、解决处理纠纷的平台,充分体现了制度的公平与正义,同时通过听证制度这一道滤网的过滤,能够很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其后可能造成和带来的申诉或诉讼成本,从而提高制度的效率。

(2)校园听证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在充分发挥听证制度价值的前提下,必须严格界定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而在保证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而不会被滥用。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大学的听证制度划定界限,并进行制度设计:

1)有关学校内部处罚事项。在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学生应当有权提请公开听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同时了解学校进行处分的依据和理由。目前,我国已有部分高校开展了这一方面的尝试,并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再一次证明了这一形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有关学校内部管理的事项。当学校内部的某项管理措施可能涉及到全体或一定比例学生的利益时应当进行听证。例如,学校在进行各项收费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可能增加学生负担时,学生可以提出听证申请,要求学校解释收费的有关依据;又比如,当奖助学金的评定被认为是不公平时,与之相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听证申请。针对这一类型的听证会,部分高校也在尝试进行实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缺乏统一组织、召集主体缺位的现象。究其原因是缺少有效的制度保障。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撑,高校在开展这类实践的过程中,往往不会制定统一的规定,而仅是针对个别的事件开展听证,听证的召集也缺少统一的主体,往往是各职能部门或院系各自为阵,难以形成统一的操作规范和评价标准。因此,要进一步规范这一类的听证还需要从法律等层面给予更多的制度支撑。

3)学校在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到学生利益的项目前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这类听证在高校中非常少见,但随着依法治校理念的深入,学生维权意识的加强,部分高校已经出现了学校基础建设项目与学生利益发生冲突,从而导致学生网络维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提醒高校管理者,在开展基础建设前,应当广泛听取学生、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合理诉求,而听证会无疑是其中最为规范、有效的一种形式。在此,笔者也建议在各高校的基础建设相关审批程序中加入听证程序,以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三、结束语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在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是依法治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管理者应不断加强和完善学生权益维护的制度保障体系,为学生的救济提供有效途径。而在校大学生在自身能够严格遵守各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也要学会并利用好法律制度的武器,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王杰.校园听证制度与大学生权利保护[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

[3]尹晓敏.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J].高教探索,2004,(4).

[4]罗豪才,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范文第4篇

1.1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1.2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1.3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1.4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2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1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2.2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3)大胆引进医学前沿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有些医学科技成果不断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等。一些医疗技术不仅在伦理学层面引起广泛讨论,也为法学的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堕胎、母亲、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有些在国外已有立法,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教学过程中将这些前沿问题介绍给学生,让学生理解医学发展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卫生法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引导、促进医学发展。对于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可以展开讨论,比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我国为什么至今没能通过立法?脑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脑死亡立法的意义何在?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标准?你支持脑死亡立法吗?理由是什么?随着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学生会对医学和卫生法学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也会对继续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产生更大兴趣。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隐性课程 公安院校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我国社会治安的形势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间接地要求公安高等教育:要培养出既具有过硬实战技能又具有良好心理素质和高尚职业道德操守的人民警察。这其中,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更多的需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完成。有学者指出,所谓思想政治教育,是指“做人的工作,做人的精神世界的工作,做的是用一定阶级或集团的思想来教育、武装、提高、动员群众以影响和推动社会实践,实现一定阶级或集团政治目的和经济利益的工作”[1]。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传统教学方式多是说教型,不得不承认的是,传统教授方式存在如下问题:知识传授主体即教师过多采取灌输方法将知识灌输给学生,而忽略知识接受主体即学生的接受能力,显性课程传授知识的不足可见一斑。公安院校在培养学生方面,尤其是对学生的政治素质、德育素质和纪律要求等诸多方面有着与普通院校不同的高标准。为加强对公安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适应郭声琨部长提出的“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这一目标,公安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需借助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显性与隐性课程协同一致地发挥作用,实现预期的教学目标。

一、隐性课程的界定

关于隐性课程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初,在杜威和克伯屈两位教育家首次提出后,得到国内外诸多学者的关注并由此展开深入研究。我国学者对隐性课程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7年吴也显发表的《潜在课程初探》是我国较早涉及隐性课程的文章。四十余年来,诸多学者对隐性课程进行了研究,纷纷著述论说,对隐性课程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隐性课程与显性课程是相对又相生的范畴,是指知识传播机构利用环境因素等采取非学术的途径,将学校显性课程设置内容以外的诸多关乎学生品德、知识、行为、情感、能力等方面的内容传承给学生的范畴。在教学过程中,应用隐性课程的目的是“要将存在于人头脑中和特定情景下、难以明确表述的隐性知识的文化内涵表达出来”[2],隐显互补,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隐性课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一)隐性课程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忠诚意识

“识别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3]。公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本质和目的是为党、为人民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民警察,其教育成效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伴随社会的发展变迁、人们思想的日新月异,尤其从学生所处时代而言,当前公安院校大学生多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生,其人生观、世界观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忠诚意识的弱化在这个时代有所体现,但忠诚却是一名人民警察所必需的,只有对党、对人民绝对忠诚,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忠诚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传统的忠诚教育多是理论的宣讲,于培养目标不利。而隐性课程则可以通过案例的讲解、事迹的宣扬和环境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加强对公安院校大学生忠诚意识的培养。

(二)隐性课程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执法规范化意识

伴随着法治进程的前进,公民法律意识在增强,与此相应的是公安机关执法面临着越来越高的标准,执法规范化成为一种必然。当公安院校大学生从一名预备警官转变为真正的人民警察后,其执法行为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关键在于学生时代执法规范化意识是否形成并巩固。当前,公安民警因执法不规范而卷入讼争的案例不在少数,为避免大学生毕业后出现这种不良现象,在学生时代培养其执法规范化的意识相当重要。显性课程对于学生执法规范化意识培养的意义在于教会学生如何做才是规范,但鲜能让学生知悉执法不规范的深刻教训,作为显性课程有效补充的隐性课程,能够让学生对执法不规范有直观且深刻的认知,进而促进学生执法规范化意识的培养。

(三)隐性课程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侦查意志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能否胜任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担,其侦查意志至关重要。所谓侦查意志,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证实犯罪和查明犯罪人,根据侦查调查的需要调节自己的外部动作和内部心理状态,排除各种干扰,把注意力集中到侦查对象或有关犯罪事物上,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运用各种侦查设施和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克服各种困难,冲破各种险阻,依法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以达到预期侦查目的,完成侦查任务的能力”[4]。侦查意志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形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生活与学习实践后才形成的,隐性课程对于学生侦查意志培养的魅力正在于此,通过环境的影响、亲自动手的操作磨炼学生坚强的意志,使其能够适应日后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

(四)隐性课程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群众意识

公安工作的根本在于群众工作。一直以来,群众工作都是公安工作的重心。尽管伴随着刑事科学技术手段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案件侦查工作对于刑事科学技术手段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犯罪分子反侦查的能力也在增强,当科学技术手段在犯罪现场无法获取犯罪证据时,侦查工作将走向何处?未来的预备警官能否担当起打击犯罪的神圣且沉重的职责?原始的群众路线此时更将凸显其重要地位。因此,对于当前公安院校大学生群众意识的培养尤为重要,隐性课程正是对显性课程培养学生群众意识的有力补充。

三、基于公安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隐性课程开发

(一)案例研析隐性课程

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政治立场、绝对的忠诚、规范的执法、顽强的意志和对群众的尊重为目标,通过收集典型案例,尽可能采取面对面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了解、沟通、整理后,通过板报、校园网络、媒体、选修课程等传播途剑与学生共同研析,进一步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如前述的忠诚意识之培养,教师可收集当前公安队伍中出现的个别不忠诚现象,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使学生深刻感悟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忠诚的必要性及意义所在。执法规范意识的培养,教师可有意收集警察执法不规范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图文并茂地展现在学生面前,以此促进其执法规范化意识的养成和强化。

(二)建立一线民警授课模式

公安院校教师与一线民警最大的差别就在于一线公安工作经验的不同。实践者最大的优势在于其是案件的亲历者,不得不承认,公安院校老师在实践经验方面要远逊于一线公安民警。因此,为提高授课质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应请一线公安民警为学员授课、做报告、讲座或座谈,如邀请公安部英模和各行各业的爱岗敬业人士等为学生授课,讲述亲身经历的公安传奇故事,最大限度地激发大学生学习公安专业知识的兴趣,使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得到强化,如前述的群众意识的培养,一线警察可通过讲授自己如何依靠群众、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如何得益于群众而侦破案件的典型案例,以此促进学生群众意识的养成和强化。

(三)开设模拟公安实践课程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任何意识的最终养成并不是靠单纯的书面教学就能达成的,只有亲身经历后才能体会、记忆最深刻,甚至终身不忘。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模拟公安实践课程让其体会、感受一线公安工作的酸甜苦辣。如前述的侦查意志的培养,现实中诸多案件在侦破以后反思总结的过程中发现,原来当时与成功只差那么一点点,之所以没有在当时那个节点对案件予以突破,就在于自己侦查意志的薄弱,没有坚持下去,悔不当初。教师完全可以将这类案件分门别类地有针对性地收集、整体,经由非学术的途径传播给学生,强化其侦查意志。

四、结语

曾言: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工作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在我国,公安院校承担着培养未来人民警察的重任。学生自走出校门的那一刻起,能否成为对党、对人民绝对忠诚的人民卫士,能否肩负起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学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功不可没,基于显性课程的不足,只有隐性与显性有机结合,共同作用,才能更好地做好新时期的公安院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参考文献:

[1]骆郁廷.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在于思想掌握群众[J].研究,2012(09):128.

[2]杨志成,维春.隐性课程的文化价值选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6):36-37.

[3]骆郁廷.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在于思想掌握群众[J].研究,2012(0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