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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权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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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权益论文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渔业养殖者合法权益保护对策

《渔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为了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提高养殖效益和水产品质量,规范养殖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效率,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渔业养殖秩序,依法打击侵害养殖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增强养殖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能力,积极鼓励养殖者充分利用现有水域滩涂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用科学发展观实现依法兴渔、科技兴渔、以渔富民的目标,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在当前新形势下,保护内陆水域养殖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殖渔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养殖者的法制观念,依法规范养殖行为

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减轻养殖者的负担,增加渔民的收入,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者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指导,开展送法入户活动,让养殖者懂法、守法和依法养殖,强化养殖者的渔业安全生产意识;让养殖者明白国家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方针、政策和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持证养殖,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养殖权是养殖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滩涂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的权利,为了保护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养殖者在取得租赁、承包、使用养殖水体的养殖权时,应当签定承包合同或养殖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代为办理并进行公证,依法完善养殖措施,以有效规避养殖纠纷,减少麻烦,放手大胆地从事养殖生产。只有不断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使其熟知国家发展养殖渔业的政策,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受到侵害。

二、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心,努力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

渔业养殖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产业的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坚持勤政清廉、亲民安民富民;做养殖者维权的使者,不辜负渔民的期望。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养殖水域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宣传大力发展养殖渔业的重要性,提高人们自觉尊重他人养殖权的法律观念,对干扰养殖渔业生产秩序,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养殖水体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并按照《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取证,核算损失,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为养殖者挽回损失。努力维护良好的养殖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积极为养殖渔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增强养殖者的技术水平,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渔民的养殖效益提高了,才有推动养殖渔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对养殖大户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抓点促面,带动整体,发挥部门优势,把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模式送到渔民手中,强化高效渔业基地建设。抓住3个转变不放松:即从产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从无标生产向标准化生产转变;从分散单一型向规模集约型转变。让养殖渔民从中受益,坚持以养为主,推广生态养殖,指导养殖者科学防治鱼病,禁止滥用药物,影响水产品质量,以渔养水,以水养渔,优化养殖结构,发展特色渔业、高效渔业、品牌渔业,改变渔民传统的养殖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庭院渔业和日光温室渔业,全方位、多渠道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障在维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反思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 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需要我国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因此,研究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及其法律救济,对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保护立法不完善

首先,大学生就业政策和就业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现行劳动法没有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完善的保障。例如,我国现有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就业促进法》、《劳动法》以及其它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这些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其次,劳动法缺乏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不少用人单位在聘用大学生的过程中会规避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犯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采用短期化的劳动合同,导致大学生就业缺乏稳定性。另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包含着大量的霸王条款,缺乏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执法机构不完善

首先,执法机构欠缺。现阶段,我国并没有设置专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相关机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等部门负责。但是,这些部门在平时的工作中还需要负责其他行政、法律事务,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机构不够专业;[1]其次,劳动行政部门选择性执法。劳动行政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采用选择性执法的方式,使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很难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维权。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不到位

首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狭小。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以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为基础,没有将就业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导致劳动争议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其次,劳动争议司法救济程序效率不高。现阶段,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导致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另外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行政仲裁程序缺乏对大学生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大学生无法承受冗长的维权程序而放弃自身的就业权益保护。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的产生原因

(一)社会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也随之突显。近年来,我国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上的欠缺逐年显现,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劳动力市场管理混乱,用人单位畸形的人才战略,高校在就业指导教育等方面的局限性,使得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

(二)自身原因

首先,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其次,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在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下,毕业生往往为了找到工作,忽视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甚至有的毕业生根本就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以后的各种纠纷埋下了隐患。即便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了侵害,绝大部分大学生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三)市场经济原因

首先,在扩招政策下,大学生数量骤增,导致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供求矛盾尖锐。大学生数量远远高于人才需求的数量,导致大学生就业选择与理想选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增加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其次,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使用人才不当、人才浪费的现象,扰乱了人才市场秩序。

三、大学生就业保障问题及法律救济的完善策略

(一)提高大学生就业工作参与者的法律意识

首先,政府就业管理部门应不断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提高政府就业管理行政能力。不断引导政府就业管理人员树立法律观念,提升政府就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同时,政府应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机构的工作监督,积极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其次,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应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教育,使用人单位自觉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3]最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大学生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用人单位侵权行为时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武器。

(二)完善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首先,加快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的建设。立法部门应健全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使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有法可依,明确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责任,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制度;其次,立法部门应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内容。明确大学生就业权的保护概念和保护范围,设置专章对大学生就业权保障进行法律定,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最后,政府应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管理和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规章制度。不但要发挥宏观调控的政府职能,平衡大学生人才市场的供求矛盾,还要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

(三)积极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救济制度

首先,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调解救济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预防和规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另外,政府应积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对大学生就业劳动争议的调解,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其次,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行政救济制度。政府应加强对大学生就业的行政救济,扩大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积极采取劳动争议的救济方式。另外,政府应积极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提供法律援助,用法律手段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后,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司法救济制度。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维护,积极改革就业争议处理程序,简化就业争议处理环节,提高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司法救济效率。

参考文献:

[1]汤耀平.关于当前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再认识[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13).

[2]彭静.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7(5).

[3]冀鹏飞.论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6(6).

作者简介:李 波,男,河北邯郸人,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大学生职业指导工作。

杨敬辉,男,河北石家庄人,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预防策略

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是指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因为各种不合理且不合法的理由,对毕业生进行区别性、排斥性的对待,导致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并因此造成毕业生无法实现就业并获取报酬,依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针对预防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的问题,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实用可行的解决方案,但是一些方案还是存在着问题。本文是在一些学者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预防策略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策略进行梳理归纳,并作简要的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的主要预防策略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预防策略研究的学者还并不是很多,就笔者所搜集到的资料进行了归纳整理,主要包括从国家、高校和高校毕业生自身三个方面进行的研究。

1.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的主要预防策略

(1)国家层面。国家立法机关通过颁布了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机关主要是通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比如免费师范生政策和保障大学生就业等政策。

(2)高校层面。随着就业问题的形势严峻,高校也逐渐的意识到了促进学生就业和加强学生就业指导的重要性,因此很多的高校也开始设置就业指导课程。

(3)高校毕业生自身的层面。高校毕业生在学习专业课的过程中也开始学习就业指导课程,一是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每个毕业生在就业之前都应该熟悉掌握各种与自己就业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就业过程中的合同意识、平等意识、证据意识、维权意识、法制意识,以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二是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实现充分就业。了解国家在促进毕业生就业,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主动的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自主创业,实现充分就业。三是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观。树立创业意识,敢于去开创事业。四是提高自身就业竞争力。高校毕业生要充分了解就业市场情况,清楚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在学习中根据高校教育人才培养的优势有针对性的为自己做出职业生涯规划,在学好专业知识,掌握职业技能的同时,还要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2.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预防策略中存在的问题

(1)预防策略中提到加强国家和政府各方面工作的主张很多,但是有一些措施的可操作性有待商榷。关于国家层面,学者们大多是从立法和政府部门的监管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的。从立法方面来看,一些学者提出出台保障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就业促进法》的法律主张,他们认为法律的完善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的公平就业,能够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问题的发生。《就业促进法》首先应从形式上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才能有效的调整就业活动的进行以及救济活动的运行;其在内容上可以充分吸收各种先进经验和创新点,并吸纳具体的可行的运行机制。最终成为一部完整的,并且能够有效的解决就业问题和难题的法律。[2]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但是这些法律具有普适性,对于高校毕业生的适用性不强,所以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不能很好的预防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其中,详细阐述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妇女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虽然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上,女大学生的就业困难重重,但最主要的还是要自尊、自信、自强,既要正确对待社会现实,又要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3]从政府方面来说,政府监管不到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随着高校毕业生的逐年增多,伴随而来的高校就业侵权事件可能会愈演愈烈。政府在促进高校就业,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督促招聘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并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各地市等规范管理人才交流市场和就业服务中心起好行政部门的服务作用。随着当前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从“买方市场”进入了“卖方市场”,面临着“僧多粥少”的局面,一些用人单位在处于主动地位的情况下,无视求职者的利益,用欺骗、隐瞒、虚假的手段使毕业生就业陷入困境。

(2)高校对于毕业生关于就业方面的指导不够充分。指导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且人员缺乏。就业指导与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指导教师应具备就业政策、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学、心理学和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我国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多是原来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或者学生工作,没有就业相关专业背景的支撑。就业指导人员的非职业化,导致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学生自身法律和权利意识淡薄,很难适应就业形势变化带来的就业工作的新要求。[4]就业指导内容片面。就业指导内容是以就业政策、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学、心理学和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综合性指导与服务,但当前高校的就业指导内容仅限于职业生涯规划和求职技巧指导的讲授,对其他内容涉及很少,特别是缺乏有关就业法律和政策的内容。不能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和就业市场,缺乏对学生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缺乏对学生就业观念的指导。

(3)毕业生自身的权利意识不强。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的是系统的专业知识,所以对于专业知识以外的其他知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接触比较少。这样就造成了毕业生面对自己即将走上的工作岗位了解很少,对于一些法律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知识可能知道的就会更少了。再加上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十分普遍,一些毕业生找到工作后认为得来之不易,对于单位上侵害其正当权益的事情宁愿选择沉默,也不会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的问题。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预防策略的原因分析

1.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预防问题的外部原因

(1)国家法律的出台艰难,政府监管难度大。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经过一个相当复杂冗长的过程,从法律的起草、征求意见、出台到颁布这一系列的程序。在现今社会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出台一部专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2)高校完善就业指导体系需要一个过程。高校一直以来延续了传授专业知识的传统,再加上近年来高校扩招政策的进行,高校培养的人才与市场经济结构脱轨的现象更加严重。高校现在虽然提出设置就业指导课,但是这些课程的比重还是过小,并且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不一定是通过上几节课就能够立刻培养起来的,这些就导致高校就业指导体系的建设过程漫长。

2.毕业生自身的内在的原因

(1)毕业生对就业侵权策略的认知不够。高校毕业生在学校的学习生活中,对于社会了解比较少,所以对于将来的就业状况考虑的比较少。因为还没有投入到求职的大军中去,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没有意识到就业指导课程的重要性,尤其是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这样就使得高校毕业生的权利意识不强。

(2)毕业生对于就业侵权调节能力有限。高校毕业生在认知的基础上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不一定具备一定的知识积累,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高校毕业生权利被侵害的过程中,高校毕业生作为谋求职位的群体来说,本身就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权利受侵害的时候很难获得良好的法律保护。另外,在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日益增加的基础上,找工作难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的问题,高校毕业生会感觉得到一份工作很不容易,所以有些时候即使是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为了避免再一次的找工作之苦,或者对于找不到像现在这么好的工作的担忧,也可能会选择忍气吞声。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预防策略改进建议

1.推动立法活动的开展,加强政府的市场监管

立法活动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学者们可以通过倡导让立法机关意识到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侵权问题立法的重要性。只有就业的权利有了法律保障才能够让高校毕业生在遇到就业侵权时有法可依,能够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为自己受到侵害的权利讨个公道。

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管是操作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比如规范用人单位的就业合同或者相关的就业协议,监督用人单位对于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和录用工作。此外,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高校课程设置的监管力度,增加高校就业指导课程的比重,这样才能双管齐下,让毕业生无论是在学校里面还是走向了社会都能够对于就业市场中的侵权行为清晰地发现,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高校加大对于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力度

高校应该多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这样能够让大学生们在校期间就能有很强的法律意识,能知道采取怎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开设就业课程的过程中,高校应该注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且加强宣传让学生能够意识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够让学生把就业指导的意义真正的领会到,并且能够真正的从就业指导课程中学有所获;还可以摆脱就业课程的局限,开展一系列的拓展活动,尤其是加强社会实践的比重,这样能够让学生更多的了解社会。

职业权益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税务筹划;财务报告;冲突;协调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原因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目标不同导致二者冲突

税务筹划的目标简单来讲就是实现“经济纳税”,即实现税负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由于企业的行业特征、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规模大小等不同,每个企业所制定的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也不完全一致。本文认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应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企业价值最大化,这样不仅考虑到企业的短期利润,也考虑到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避免了以税收最小化为目标的绝对化的局限性。税务筹划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首先从实现税收利益开始,其具体表现一般都是报告较低水平的应税收入、缴纳较低额度的税款。

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尤其是上市公司每季度、年度报出的财务报告,都希望向投资者报告出较高水平的会计收入,以及各种分析比率达到最优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达到其最大融资的目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经济税收收益”与企业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二者冲突

现代企业理论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出现了委托关系,职业经理人也在此时诞生。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其发展的必然性,但也带来一些新的矛盾。企业的投资者更关注于企业的价值,具体到税收上,其更倾向于通过税务筹划尽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委托关系下,企业的管理者及职业经理人的报酬是与其为企业创造的财富即收入有关,而收入的高低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体现。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在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放弃纳税筹划的机会,使会计收入并不明显的低于应税收入。一方面体现出其自身的经营业绩,另一方面也避免税务机关的更多关注。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造成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意向差异,也造成了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三)税法与会计确认原则的差异导致二者冲突

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税法每年也有一些新的政策出台,随着税法和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也越来越大。税法的制定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以增加政府税收为目的,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原则也不尽相同。企业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应税所得,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确认原则出具企业的财务报告,二者之间的差异造成企业存在税务筹划的可能性,这样势必会造成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报出的内容产生差异与冲突。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表现

(一)资本弱化影响资产负债表

资本弱化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避税的一种方法。企业资本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企业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动机,就可能操纵融资方式,更多采用债务筹资的方式。因为债务人支付的利息属于财务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一般则不能税前扣除。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额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债权而不是股权的方式。大多数国家都把规定固定比率的安全港原则作为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的标准,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但是这一固定比率在国与国之间有所差异,法国和美国为1.5:1,葡萄牙、加拿大、澳大利亚为2:1,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为3:1。①我国对资本弱化的管理也采取安全港模式:新颁布的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各国都采取一定的模式防范资本弱化,其原因主要还是资本弱化使得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它能够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掌握的各种经济来源,以及这些资源的分布与结构。资产负债表把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列示,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的对比和分析,不仅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实力、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且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趋势。

企业如果过多的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来达到更大的税收优化效应,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份额显然会增加,报表使用者在分析报表时就会更加关注到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资金风险,投资者对于将要进行的投资就会更加谨慎。通过报表得出的资产负债率也会明显升高,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企业通过借债筹资的资产越多,风险越大。此时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来进行税务筹划就影响到了资产负债表报出的财务信息,因此,资产负债率应该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否则资产负债率所衡量的偿债能力将有所下降。

(二)降低应税收益影响利润表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在筹资过程中增大负债外,还可以降低应税收益,但在降低应税收益的同时,有时也会导致体现在利润表上的会计收益降低,这与期望向报表使用者报告较高的会计收益的目的相冲突。

假设企业购入一项资产价值100万元,会计上折旧年限为4年,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5年,第二年年末,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按税法的折旧年限核算出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万元,此时市场价值为40万。企业若把资产出售,则在税法上会产生20万元的损失,能够减少应纳税额,但在利润表中也会产生10万元的损失,降低应税收益的同时,也降低了会计收益,造成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相反作用。

三、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协调

(一)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意义

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冲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这种冲突的存在有其弊端,但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企业认识到二者冲突的存在,就会不断地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在协调二者冲突的过程中,不仅使企业的利益得到优化,同时也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企业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税务筹划不仅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从国家、政府、企业各方面考虑,都有其积极的作用。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协调对策

1.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是尽量减少税收负担,但在筹划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其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隐性成本则为由于企业税务筹划对财务报告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附带成本。企业应该比较税务筹划所带来的税收收益与所产生的成本,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做出正确的抉择,协调好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2.协调管理者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针对管理者和投资者所关注的利益不同而造成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可能产生的冲突,企业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企业的所有者应该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使得管理者的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总体利益相关,而不是只与报表数据相关。这样,企业的经管人员就会把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相结合,充分运用合理的税务筹划,达到企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3.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

企业要充分认清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在二者产生冲突时,应以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衡量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与对财务报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最终做出能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决策。

企业在进行资本弱化的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关注到资产负债表中所体现的资产负债率,要以行业、地区等因素下正常的资产负债率为依据,当资产负债率超出其范围时就要考虑资本弱化带来税收效益的可行性。此时,要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不仅考虑税收的减少,更要考虑由于资产负债比率变化而带来的各方面的影响,再加入时间价值的因素,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出发,寻求更为合理的税务筹划的方法。

企业出售账面价值大于市场价值的资产时,要同时考虑出售资产所带来的节税收益与企业低价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成本,若企业的节税收益低于出售时所产生的成本,则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还是要以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单纯的以降低企业税收收益为目的。

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导向是本文重点提出的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方法,企业只有放远眼光,整体筹划才能实现其税务筹划的目标。因此,企业应该在衡量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同时,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和筹划,真正做到“阳光纳税”,以达到优化社会整体资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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