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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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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医闹 第三方机制 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一、概念的界定

(一)何为“医闹”。

1、概念。

“医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个别家属或病人就某一问题不断地与医疗机构纠缠,不顾医院的解释,完全拒绝法律程序,企图通过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达到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另一类是一些职业医闹者借医患矛盾大做文章,怂恿患者采取暴力行为,并冒充患者的亲戚亲自策划、参与医闹,从中获利。因此我们可以把“医闹”理解为,在医疗机构里存在一个经常活动的群体,他们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借以这个名义,到医院通过闹事的方式获得经济好处。

2、特点。

(1)有法不依。患方采取吵闹形式,借势行政上访,导致医疗单位被迫协商或调解处理。

(2)弱势有理。“医闹”策划者与患者家属达成协议后,找人到医院闹事,向院方提出高额赔偿,让医院最后以息事宁人的方式,向他们妥协。

(3)无理取闹。往往从患者病历等资料上捕捉漏洞,抓住医生行使医疗行为中的不足和过失的行为,利用患者对医疗行为中出现的并发症或其他问题的不理解,从中挑拨医患关系,通过帮患者索赔牟利。

(二)何为“第三方”机制。

张杰曾指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指第三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 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医闹”事件中,我们应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建立严密的医疗纠纷预防与报告制度,创新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处置程序和处置办法,引入第三方调节机制(人民调节委员会),快速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化解医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产生医闹的原因

(一)医院对患者投诉不重视,医生素质不高,引发“医闹”。

在实际生活中,医院往往会设立患者投诉渠道,使患者可以向医院投诉医生的不良行为,但很多时候相关部门却态度暖昧,行动迟缓,措施不力,不依法行政。甚至卫生行政部门在面对此类事件时,态度也消极,息事宁人,这就更加助长了患者闹事的信心和勇气。

而且很多医院的少数医务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对待病人简单粗暴;询问病情不仔细,诊断乱检查,治疗大处方;抢救病人不及时等,导致患者及家属对医院和医疗工作的不满。此外,在医疗卫生领域,也存在着收取红包、吃拿回扣、药价虚高、巧立名目乱收费等现象。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病人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维权之路艰难,也是滋生“医闹”的一个因素。

(二)患者认识不足或无理索取高额赔偿。

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之间 。许多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对医学知识的了解,认为医院能“包治百病”,由于期望值过高,一旦治疗效果不理想就将怒气转嫁给医生和医疗机构,这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态。医生不是神仙,对很多病症也束手无策。但如果医生又没有与患者家属做到有效的沟通,双方矛盾便会激化,患方就会采用过激行为给医院施加压力,从而发生“医闹”行为。

部分患者把医疗纠纷当作“发家”的手段。一旦对医疗不满意就竭尽所能寻找医疗上的不足之处并大做文章,采取“医闹”的手段试图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医院无理索取高额赔偿。而又因为事后对该行为处理不力,使得“医闹”事件愈演愈烈。

(三)职业“医闹”群体的怂恿。

职业“医闹”是近年新兴的一种“职业”,由一个有组织的群体,接受患方委托,组织、策划、实施到医疗机构通过采用吵闹甚至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非理性的、过激的行为向院方索取高额医疗赔偿的现象 。2009年中国医师协会对全国115家医院完成的“医闹”调研,结果显示,遭受“医闹”行为的医院,从2004年的89.58%增加到2007年的97.92%。

“医闹”这样的发生,医生遭殴打伤害,医院遭冲击破坏,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安定。也正是由于这种“职业”的存在,才使得患者及患者家属因可以雇人闹事,并非直接由自己人出面,更加有恃无恐的进行“医闹”。

(四)社会媒体的推波助澜。

由于新闻媒体的不适当干预,会影响医疗纠纷公平、公证、合理地解决。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多数是一边倒“爆料”新闻,更有不良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对事件报道断章取义,不公正、不客观,过于炒作和渲染,误导公众;另一方面,少数媒体对药品虚假、不真实的广告宣传,也在误导患者的正确选择,激化了医患矛盾。

三、第三方机制建立的作用和意义

近年来,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以及重大医患纠纷事件频频见诸媒体,“医闹”现象在各地医院时有发生。惠州籍省人大代表何玉兰曾向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提交《关于“迅速建立有效处置医疗纠纷机制,依法处置医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建议》,建议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同时,各地方也都已将第三方机制的建立提上议事议程。可见第三方机制的建立有较大的作用和较为深远的意义。

(一)患者维权途径选择通畅。

第三方参与调处,可消除患方与院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能在一个较公平、合理的平台上对话。第三方调处由司法人员组织并参与,可对患方提供法律保障,患方对调处意见不满意时,能很方便选择司法途径。此举既能保障广大患者与医院、医护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及社会秩序。

(二)尊重患者的意思自治。

第三方调解机制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的方式自愿地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包括处理的程序规则、处理的实体规则等都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选择。如果选择第三方调解是免费或者少量费用提供的,那么患者很容易被第三方调解吸引,从而会大大减少“医闹”事件的发生。

(三)第三方的中立角色。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引入,它不隶属于任何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以一个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把“院内纠纷”引向“院外调解”,使矛盾程度降低,从而改变医患僵持的状态。

(四)矛盾处理结果更加理性。

对医务人员来说,“第三方”把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 减轻医务人员职业压力和负担,保护医生的自主诊断权及人身安全,鼓励医生积极进行医学实践和医学探索。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调解中心配合医疗责任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计算赔付额,使必要的赔付及时到位。同时也避免了确定赔付数的盲目性,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如何建立第三方机制

第三方机制能快速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化解医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引入“第三方”机制,扮好“第三方”的角色,不能仅仅止于单纯处理医疗纠纷的“止痛剂”。能够构建起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和谐平台,并从这一平台向上延伸,引发医疗机构的改革,从源头上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这才是引入第三方机制的真正目的所在。

(一)机制建立,法律先行。

调解部门参照法律依据不明确,第三方调解对于参照《民法通则》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只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参照规章,非医疗事故按照什么样的标准依然是个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在《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寻求一个平衡点,统一标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找出适合的法律规范。

而对于公安部门等应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卫生部、公安部有关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医闹”,保障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调处机构的建立。

调处机构可称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司法、公安、法医、等部门人员及医学专家组成,如温岭市的第三方调解队伍就不仅有市人大代表,也有长期从事司法、医疗、工作的老同志,不仅德高望重、经历丰富,而且业务熟悉、处事公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分别建立省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地)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省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卫生厅和司法厅组成,主要负责各省地区医疗纠纷的总体指导和协调。(地)市调解委员会由市政府在市、区两级建立第三方主导的医疗纠纷调处机构,机构隶属司法局,具体操作医疗纠纷的解决。

(三)调处机制的筹资方式。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资金来源我们可以参照北京和宁波模式。对患者和医院免费提供第三方机构服务,对医患双方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由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例按月支付,采取预付费模式,以免形成保险公司和医院机构的强势。

(四)第三方机制调处模式。

调解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双方达到调解意愿的基础上,由接待室负责日常接访调解。如遇大的纠纷,由公安部门先平息事态,再引导医患双方到调处机构接受调解。患方索赔数额大,超过区级司法部门受理权限的,由市级调解机构受理。

如调解成功,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后以民事调解书发给当事双方。如医患中一方不接受调解内容,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五)需要新闻媒体的支持合作。

新闻媒体应是医疗纠纷依法解决的倡导者和宣传者,而不是破坏者和挑唆者。因此,新闻媒体应严于律己,对医患纠纷,做到客观公正的报道,对专业性很强的学术问题不随便发表意见。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媒体需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多做沟通工作,多做科普宣传工作,多做建设性工作。

医疗纠纷日益难了的局面、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不仅占据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严重影响了医患双方的利益,扰乱了社会治安。通过对第三方机制优势分析及对其组织构建的设想,希望建立医患之间的第三者,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妥善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2012级研究生)

注释:

张杰.论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中国人民大学,2008:29.

杨小勇,王乾,陈琪.试析“医闹”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8,15.

秀娟.邵明波.理性面对“医闹”.医学创新研究,2008,5(21):42—43.

参考文献:

[1]张杰.论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中国人民大学,2008:29.

[2]杨小勇,王乾,陈琪.试析“医闹”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8,15.

[3]秀娟.邵明波.理性面对“医闹”.医学创新研究,2008,5(21).

[4]王卫东,范贞.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思考.中国医院,2008,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