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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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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

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第1篇

(一)中付费方式的功能

中付费方式主要指按诊疗人次付费,是介于后付费方式和预付费方式的医药费用支付方式。相对于后付费方式而言,中付费方式部分发挥了医药费用的控制作用,而不仅仅停留在分担医药费用的初级水平。但是相对于预付费方式而言,中付费方式对医药费用的控制略显粗糙,容易诱发医疗机构的策略性博弈。在中付费方式下,总费用和人次是决定均次医药费用的两大因素,所以控制门诊和住院均次医药费用的关键是降低住院或门诊总费用(“控分子”)和扩大住院或门诊总人次(“扩分母”)。从理想角度看,中付费方式既可以发挥控制门诊或住院总费用的作用,又可以发挥扩大门诊或住院总人次的作用。前者是维护医疗机构公益性的直接体现,后者是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直接体现,所以中付费方式被地方政府认定为维护公益性和调动积极性兼得的重要制度。然而从现实看,在中付费方式下经常出现诱导轻病患者和推诿重病患者的现象:推诿重病患者可以减少门诊或住院总费用,从而起到控分子的作用;诱导轻病患者可以扩大门诊或住院人次,从而起到扩分母的作用,两者双管齐下就能实现降低均次医药费用的目的。可见,中付费方式降低的是医疗机构的均次医药费用,而不是患者的均次医药费用,因为许多重病患者被推诿后必须赴上级医疗机构诊治,从而增加了疾病经济负担;同时,中付费方式是一种医药费用的约束机制,而不是优化医疗成本和提升医疗质量的激励机制。在缺乏配套制度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常以“小病大治”和“大病不治”的策略应付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近年来,基于后付费方式对控费的低效和预付费方式缺乏实施条件,中付费方式越来越多地在医疗机构中推行。随着中付费方式的弊端日益突显,地方政府开始采取行政监管的方式规避医疗机构“避重就轻”的医疗服务行为,但效果并不明显,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行政管制抵消了行政监管的功效。政府的行政管制主要指政府对医疗机构的人事管制和价格管制,其中,价格管制决定了医疗机构缺乏通过优化成本来降低均次医药费用的权力及动力,例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打击了医疗机构自行团购高性价比药物的积极性,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意味着医疗机构不能从降低医疗成本中受益;而人事管制则决定了医疗机构难以通过提升医疗质量和改善医疗服务来降低医药费用。因此,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势在必行———不是将后付费方式转型为中付费方式,而是升级为预付费方式。

(二)预付费方式的功能

预付费方式主要指按病种、按人头和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具有控制医药费用、分担疾病经济负担、管理医疗服务和配置医疗资源四大功能[3],比后付费方式、中付费方式都优越,必然成为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根本原因在于预付费方式不仅是一种医药费用的约束制度,更是一种以成本为中心的激励机制。实际上,如果抛弃意识形态的伪装,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但是,追求个人利益或组织利益最大化,并不必然侵蚀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个人利益、组织利益同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是否兼容,取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追求利益的体制结构和运行机制。如果体制结构优越、运行机制合理,那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追求组织利益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私行为必然产生推动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最大化的利他效果。全民医疗保险体制及预付费方式正是将“主观为自己”的趋利性转化为“客观为他人”的优越体制结构和良性运行机制。

二、公共筹资体制及预付费方式的主要功能

(一)推动医疗机构经营模式转换

众所周知,收入和成本的差额是决定医疗机构组织利益和医务人员个人利益(利润)的主要公式。依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追求利益最大化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收入最大化实现利益最大化,二是通过成本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三是通过收入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果具有收入最大化的机会,不会进行成本最小化的努力。相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果进行成本最小化的努力,必然缺乏收入最大化的机会。但最终采取哪条途径,关键还要看医疗服务的筹资体制及付费方式在私人筹资体制及自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常以收入最大化的途径追求利益最大化,即由医方决定价格,而不是医患双方共同决定价格,这是因为医生对医疗服务具有信息优势且患者对医疗服务缺乏价格弹性。当然,由于患者有限支付能力的约束,医方对医疗服务的提价空间也不是无限的。同样,在公共筹资体制及后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仍然以收入最大化的途径追求利益最大化,从筹资体制看是因为此时医疗服务筹资机构是医疗服务的付费者,而不是医疗服务的购买者;从付费方式看是因为后付费方式只承担医药费用的分担功能,而不能承担医药费用的控制功能。相对私人筹资体制和自付费方式,在公共筹资体制及后付费方式下的提价空间要大得多,因为患者的支付能力被公共筹资替代了,被后付费方式放大了。然而,在公共筹资体制及预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必然以成本最小化的途径追求利益最大化,从筹资体制看是因为此时医疗服务筹资机构不仅是医疗机构的付费者,而且是医疗服务的购买者:筹资机构扮演患者经纪人角色,承担精挑细选和讨价还价采购医疗服务的重任。从付费方式看是因为预付费方式不仅承担医药服务费用的分担功能,而且承担医药服务费用的控制功能。可见,只有在公共筹资体制及预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才会采取成本最小化的途径实现利益最大化。公共筹资体制和预付费方式分别是医疗机构采取成本最小化途径逐利的体制条件和技术条件。

(二)推动供求双方关系模式转变

1.医疗保险体制将医疗服务供求

双方的天然失衡关系转变为良性对等关系由于医疗服务供求双方信息极不对称,加上医疗服务需求缺乏价格弹性,所以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实际形成“供强求弱”的失衡格局,在交易中必然造成“供赢求输”的零和博弈,就是医疗卫生领域的市场失灵。解决医疗卫生领域的市场失灵主要有两大体制:一是全民医疗服务体制,本质上是政府通过行政管制的有形手(Thevisiblehand“)压低”医疗服务供方的博弈力量,以确保医疗服务供求双方的地位对等和力量平衡;二是全民医疗保险体制,本质上是政府通过医疗保险的无形手(Theinvisiblehand“)提高”医疗服务需方的博弈力量,以确保医疗服务供求双方的地位对等和力量平衡。那么,两者孰优孰劣?对此,完全可以依据两者对公益性与积极性均衡的功效作出判断。全民医疗服务体制尽管有利于维护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但不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即难以实现医疗服务供求双方的激励相容及双赢格局。全民医疗保险体制可以实现医疗服务供求双方的激励相容及双赢格局,主要是因为医疗保险尽管“抬高”医疗服务需方的博弈力量,但并不“压低”医疗服务供方的博弈力量,所以积极性的提升不以公益性的降低为代价。

2.预付费方式将医疗服务供给、筹资、需求三方的直线关系转变成三角关系不同的筹资体制及付费方式必然形成不同的医疗关系,继而形成不同的利益格局。

(1)在私人筹资及自付费方式下,医疗服务的交易缺乏第三方支付,医患双方直接博弈,笔者称作医患双方的直线关系。由于医患双方信息极不对称,直接博弈的结果是“医胜患败”的零和格局。

(2)在公共筹资及后付费方式下,医疗服务的交易存在第三方支付,所以医患双方的直线关系转换为医患保的三角关系:以保方为顶点、以医和患为两个底角的三角型结构。但是,医患保的三角关系并未改变医患双方的直接博弈机制,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医疗费用看,由于分担机制的存在,医患保的三角关系必然比医患双方的直线关系更显优势;但是从交易成本看,由于后付费方式的缺陷,患者不仅要博弈医疗服务提供方,而且要博弈医疗服务筹资方,所以交易成本很大。相反,在私人筹资及自付费方式下,患者只需博弈医疗服务提供方,而不需博弈医疗服务筹资方,所以交易成本较小。

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第2篇

1.德国。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目前,德国医疗保险结算,门诊采用总额预算下的点数法,本质上属于总额预算下的按项目付费的一种特殊形式。点数实际上是采用相对价值的概念确定的一种收费标准,每个门诊服务项目的点数由联邦医保基金协会与医师协会协商谈判确定。目前采取总额预算下的混合支付办法,包括按服务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和特殊服务项目定额付费三种方式。住院费用采取按床日付费制度,1995年后实行总额预算下的多种支付方式的组合。对药品费用的结算,按药品目录和药品参考价,实行总额预算的风险分担办法,超出15%的医师必须接受专门审核并负赔偿责任,超出25%的医师将自动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仔细研究德国的办法,给我们的启示是,每种支付方式都有优缺点,关键是针对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寻求相适应的支付方式,实现多元化组合,并根据实际不断调整完善,不断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2.美国。目前,美国流行按疾病类型来预付费用,即DRGs方式,是将国际疾病诊断分类标准(ICD-9)中所列的疾病诊断名称分成467组,利用医院费用资料,算出每组疾病的标准费用,将此标准费用预先支付给医院。这一体系为467诊断相关组设立城市医院与农村医院两个不同的预付率。如果医院的成本高于政府支付的固定费率,医院则营利,否则就亏损。为此,各医院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亏损,如加强内部会计预算管理,提高医护人员费用意识,促使医生采用更具成本效益的诊疗模式等。美国模式的启示是,该模式与其国体、政体及文化相关,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还伴随着许多人没有医疗保险,应汲取其教训。

二、主要付费方式简介

1.按项目结算。是一种最古老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被普遍使用。指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按服务项目的价格计算费用,然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病人或医院提供费用补偿。按项目付费下,所偿付的费用数额取决于各服务项目的单价及实际服务量。其优点是符合市场常规,操作直观,易于理解和掌握;能够调动医生积极性,有利于医学科技进步;鼓励提供全面优质服务,容易令参保人员满意;经办机构易于获得大量医疗和管理信息。缺点是容易刺激过度医疗和大型检查,费用难以控制;需要进行逐项审核,工作量大。管理重点是严格管理,放大扣款。

2.按病种结算。指将疾病诊断作为确定付费标准的标识,把医疗机构对每个病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作为一个产出,对疾病诊断下的整体产出确定一个统一的费用支付标准。适用于诊断简单明了的疾病种类。优点是鼓励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服务质量,提高诊疗水平;促进医院加强成本核算;促进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缺点在于管理难度大、成本高;容易造成诱导住院、分解住院、推诿重症病人及诊断升级。

3.按人头结算。指医保经办机构同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生协商并签订合同,按照在一定时期内确定的额度及其服务的参保人员数量支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生负责向服务人群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适用于基层卫生社区健全和服务对象明确的地区。优点是可刺激医疗机构通过降低成本扩大收益,促进疾病预防;定额支付、基金安全有保障、操作简单、易于管理。缺点是容易造成推诿病人、服务不足、服务质量下降。因此,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参保人员定期重选定点医疗机构来减少负面影响。

4.总额预付。指由医保经办机构单方面或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来确定医疗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医疗服务费用的总额预算,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规定的医疗服务,并相对自主地确定预算款的使用。这种付费方式需要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量有高度的控制权。优点是基金支付可控,防止基金风险,并可避免其他付费方式存在的弊端。缺点是要求管理者要有高超的管理艺术,可能诱导医疗机构不合理减少医疗服务,弱化市场作用,影响医疗机构运行效率。短期内,医疗机构可能会限制收治病人及控制成本,但从长期看,医疗机构又会有所收敛,以期获得下一年度的预付额度。

5.按服务单元结算。指将医疗机构提供一系列医疗服务按一个特定的参数划分为若干服务单元,如一个门诊人次、一个住院人次或一个住院床日等,然后根据预算额度参考往年资料和其他影响因素,确定每一个服务单元的费用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单元数量进行付费。该办法往往用于门诊定额付费和住院定额付费。6.包干使用。指按照预算额度确定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在规定时间按照签约人数一次性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个人,定额包干使用。

7.其他付费方式。如DRGs付费等。

三、总额控制下的费用结算

1.建立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在编制医保收入预算的基础上强化支出预算,并将基金预算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相结合。

2.合理确定定额指标。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医保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在扣除一次性预缴、异地就医、离休人员和定点零售药店等费用,并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物价水平、GDP增速等因素,确定医保基金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目标。

3.细化分解总额控制指标。以近三年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为基础,将年度总额控制目标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服务范围、有效服务量以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等因素,并区分门诊、住院等费用细化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指标要向基层倾斜,以适应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与医院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支持合理有序就医格局的形成。

4.费用拨付、结算与指标调整。医保经办机构要将总额控制指标与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相结合,预留10%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和适当年终清算调剂金后,将总额控制指标分解到每个月份,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结算,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正常运行。对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可暂缓拨付,到年终清算时再审核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总额控制指标设定资金,按协议约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以缓解其资金运转压力。对在改革过程中医疗机构有效工作量或费用构成等发生较大变动的,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在年中对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做到科学管理。

5.注重沟通与协商。经办机构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实施总额控制的程序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有效沟通协商的机制,在分解总额控制目标时,应广泛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代表的意见。

6.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结余资金与超支费用的分担比例,以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对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建立费用超支主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分担,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合理奖励定点医疗机构的机制。对超过总额的医疗机构,应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促其改进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可视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超支部分给予补偿。

7.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要在全面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继续探索完善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不断提高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

四、当前形势下的定点医院监管

(一)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1.细化定点服务协议,突出协议的效能。要将总额控制管理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并根据总额控制管理要求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针对总额控制后可能出现的情况,逐步将次均费用、复诊率、住院率、人次人头比、参保人员负担水平、转诊转院率、大型检查阳性率、抗生素使用比例、手术率、择期手术率、重症病人比例等,纳入定点服务协议考核指标体系,并加强管理。

2.建立有效查房制度。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稽查小组,定期、不定期进行稽查,节假日坚持稽查。稽查时要做到“三看”“五问”“三对照”。“三看”即看病员、看证件、看病历,“五问”即问姓名、问年龄、问单位、问病情、问医疗服务,“三对照”即对照病历、对照年龄、对照性别。稽查结束后还要写出稽查报告,作为对“两定”进行处理的依据,也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建立定点医院分级管理制度。对违规少、配合好的医院,提高预付资金比例和标准,解决医院周围资金问题,还可减少病历抽审数量,简化费用审核程序。

4.建立定点医院退出制度。对反复出现严重违规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定点医院,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取消其定点资格,若干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建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在日常管理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要多向专家请教,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避免与医疗机构发生冲突。6.建立药品和项目的最高限价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作为“第三方付费”的主体,要发挥好制约监督作用,可对临床常用药品及高价值医用材料进行最高限价,有效控制高回扣药品的使用。如南阳对30多种常用药品实行最高限价,奥扎格雷价格为14.7~58元不等,限使用28元以下的;生脉针价格区间3.5~50元,限使用15元以下的;还对50多种医用材料进行限价。7.建立集团购买及谈判制度。利用集团购买的优势,指定透析和肾移植病人的门诊治疗由一家定点医院治疗,价格马上大幅下降。公务员健康体检通过团购谈判,500元的常规体检价格降为150元。

(二)明确医疗监管重点

1.严格部门入院标准。按照国家卫生部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收治参保人员,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违规者视情节核减住院人次。

2.合理计算住院人次。住院24小时以内者,不计入住院人次;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者,不计入住院人次,若发生抢救费用,按急诊抢救报销;跨年度住院者,按1/2住院人次计算。

3.严禁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和分解住院。虚假住院是指挂参保人员姓名,虚构伪造医疗文书的行为。分解住院是指人为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两次或多次的行为。挂床住院是指住院病人不在院且无合理原因。

4.严禁串换上传。串换上传是指信息系统上传的药品或诊疗项目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规者给予2~5倍罚款。5.严禁诱导住院。诱导住院是指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违规者视情节核减住院人次。

6.严格限制外购药。必需外购药品的,应经审批;符合程序的外购药品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纳入该院统筹应支付总额。

7.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制度。转诊率不得超过正常就诊人次数的比率,被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认定为违规转院者,按规定核减年度住院人次,或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拒付。

8.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要学会利用先进网络信息系统,实时监测医疗动态,及时对重要指标进行纵向、横向统计分析,做到精确管理,并对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进行满意度调查。经常性对病人进行医院服务质量调查,掌握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付费方式改革不得牺牲群众利益,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调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注意用具体数据进行管理要每月统计各医院各科室医疗费用情况,还要了解全国全省的统计数据。对各医院进行纵向比较,对同级同类医院进行横向比较,从比较中发现问题,从而指导管理和协商谈判。根据医院人均费用执行情况和不同医院相同科室人均医疗费的对比分析,确定病历送审要求。对管理好的医院实行病历免审、少审,并减少查房次数。对管理差的医院以及人均费用偏高的科室实行病历全审、严审,并加大查房力度和密度。全年平衡结算后,对管理好、不超过协议定额及人均费用显著下降的医院,在进行年度考核和返还质量保证金时予以倾斜,并实行总额预付,帮助医院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日常管理中,对定额指标超标高出定额的医院及时通报提醒;对连续居高不下的医院,召集院长、主管院长、医保办主任和各科室主任参加专门座谈会,向其通报全国人均、本地同级或高一级别医院的纵向、横向比较,帮助他们找原因、定措施。通过座谈交流,使他们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定额目标的落实。

(四)善于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要熟练运用《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还要学会运用卫生部门的行业规范来进行监管。例如《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任务分解量化指标》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应用裸支架比例不得低于临床应用冠状动脉支架总数的20%,冠心病介入治疗患者植入支架数超过3个,须经本机构心脏外科医师会诊同意后方可实施。我们经办机构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病历审核,要求医院予以落实,从而保障患者利益和基金合理使用。

五、管理成效

1.医院踊跃参加改革试点。新的付费方式办法出台后,因后付制改为预付制解决了医院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也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动,引导收入与服务挂钩,同时从根本上解决了按项目付费刺激医疗费用快速上涨问题。以治好病和患者的满意度为主要考核体系建立的奖惩机制得到定点医院的支持,南阳市九家三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与医保中心签订了“定额预付管理协议”。

2.调动了医院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参加支付方式试点改革的医院都在积极制定切合本院实际的管理办法,对实施预付制后可能对参保人员减少服务而出现纰漏从制度上做出预防,对医务人员减少的个人收入从制度上给予奖励补偿,此举调动了大部分医务人员以人为本、合理治疗的积极性。上年度九家试点医院人均费用控制在6708元,较去年同期6675元仅增长了0.5%,较好地抑制了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

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第3篇

近日,北京市正式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本刊请市医改办就此政策进行简要解读。

本市社会办医的现状与问题

全市现有医疗机构9699家,其中医院569家,拥有床位数94735张,年诊疗人次达16159.3万人次。本市医疗需求层次复杂,首都不断增长的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截至到2011年底,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3175家,其中社会办医院293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33%。实际拥有床位数1.24万张,占全市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总数的13.1%。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业卫生人员4万人,占全市卫生人员总数的17%。2011年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总诊疗数1650.8万人次,占全市医疗机构诊疗总量的比重为10.2%。医保定点220家,占全市医保定点的12%。

目前,本市社会办医机构存在数量多、规模小等问题,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准入、医保定点等方面的制约。

政策支持社会办医意义重大

市医改办表示,出台《若干政策》具有重大意义,将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是扩大医疗服务供给,缓解医疗服务供需矛盾、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发医疗服务市场竞争活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是落实扩大内需战略,提升健康消费比重的有效抓手,也是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的有效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是发挥首都资源禀赋优势,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重大战略举措。

市医改办表示,支持社会办医,就是要切实解决社会办医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破除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障碍。二是完善医疗定点准入和退出机制。目前以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亟待改变。三是给予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

《若干政策》的五大基本思路

《若干政策》共18条,体现五大基本思路:

一是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为社会办医腾出发展空间。《若干政策》规定,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疗改制重组。

二是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的政策环境。《若干政策》在市场准入、医保、税收、价格、土地、投资、人才、学术建设、政策采购等政策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真正实现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公平发展。

三是加强引导、明确五个支持方向。即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 税收政策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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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 经济情况 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263-02

一、江苏省东台市基层医疗机构主要经济流入的情况

1.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补助。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东台市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全面覆盖中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已近5年,财政部门对基层卫生机构药差等综合补助制度已日趋成熟。根据各机构中的对人员经费等经常性收支差额结合“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的原则进行核定,并按期预拨,年底或年后由财政及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考核,按照“绩效考核”的原则确定年度补助额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零药差”医疗服务,“以药养医”现象根本消失,实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归公益性。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补助经费,只要按质按量完成指定的公共卫生项目便可顺利取得相应的财政补助。基层医疗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使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任务之一。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专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人员已达职工总数的1/3,在服务过程中,一些任务集中、工作量大时,医疗人员增援补充也已惯例化,近几年实际完成的公卫工作量已占总工作量的1/2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基本完成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也成为基层医疗机构不可或缺的主要经济流入项目之一,医防并重的业务开展模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已经形成。

3.债务化解等政策性补助。2012年对基层医疗单位中的基建设备投资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进行一次性整体剥离,此次补助实质上是财政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历史陈账进行了补偿,切实减轻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行负担,确保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转,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运转提供了保障。

4.作为第三方付费的医保基金。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量等因素分别采用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门诊账户制度、限额报销制度等结算办法给予补偿。一般诊疗费等政策性补偿制度的建立加大了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额度。实际医疗保障覆盖后,客观上减轻了群众看病贵问题,同时为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的经济流入的可靠性提供了保障,全市各基层医疗机构鲜有欠费现象发生(不考虑“三无”病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业务量的稳步增涨,近几年来,在基层医疗从业人员不断减少的情况下,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业务量平均增涨率仍达7%。

5.医疗风险基金及医疗责任商业保险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在经常性支出中按医疗收入的1%列支医疗风险费,建立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责任商业保险及医疗事故、纠纷赔偿,有效转移、减少医疗责任风险负担。

6.基建、设备财务投入机制正在形成。各级财政、主管部门采取扶持、标准化建设补助、重大项目补助等形式立体式、多渠道逐步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基建及设备投入,有力保障了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发展之需。

二、多渠道经济流入现状对基层医疗单位的积极影响

1.政府财政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项目补助机制的建立,医疗保障为主体的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形成,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合理补偿,彻底打破了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的单一的经济流入模式,多渠道经济流入保障机制逐步形成。

2.“一般诊疗费”等收费项目的确定,理顺了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的问题,并由医保基金承担80%,减轻患方的负担,增加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收入,转变了过去着重于供方的投入机制,进一步扩大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流入渠道,并增强了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有利于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3.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职能,适当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担负着在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等责任。实现了趋利性的医疗服务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转变。

(1)切实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生存问题初步解决后,一些“小马拉大车”似的大型手术、疑难重症救治、大处方、不合理检查等趋利性动机已不复存在,转而开展基本医疗,解决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疗服务手段、延伸医疗服务内容,根据自身实际和业务发展需要,稳妥地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医疗安全,取得合理的业务收入。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开展,促进了基层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任务之一,由于财政按服务项目及工作质量进行补助,防保工作经费有了保障,工作有了积极性。只要按质按量完成指定的公共卫生项目便可顺利取得相应的财政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配备人力、物力,加强防保工作,切实做好公共卫生服务。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专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人员已达职工总数的1/3;在服务过程中,当一些任务集中、工作量大时,医疗人员增援补充也已惯例化;当前实际完成的公卫工作量已占总工作量的1/2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基本完成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自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开展形成了医防并重的运转现状。

(3)积极开展多样性的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随着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惠民体检、专项检查、特种病例筛查、特定人群优抚医疗等多种形式惠民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也逐渐增多,多数任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近年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这部分的工作约占总工作量的10%。

三、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流入情况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财政补助投入仍然不足,阻碍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壮大。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以及死亡率的降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制度的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急速增加,医疗设施的更新、医疗环境的改善,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已迫在眉睫。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等投入、更新改造能力受限,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提取修购基金,而财政补偿机制尚有待完善,房屋、设备更新、补充投入机制并未形成,其更新、补充难以及时进行,一些不得不进行的投入也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业务正常的运行。

在基层医疗机构中,虽然基建投入逐年增加,但如果考虑消费物价指数上涨因素,基建投入并没有增加。近几年基建的投入远远满足不了基层医疗单位的需求。我市到目前为止,仍有很多基层医疗机构的房屋破败,设备陈旧,无法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影响了其职能的发挥。

投入水平不足引发人才流失。医疗技术人才的培养决定了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发展的命脉。由于历史条件以及人才培养和人员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影响,我市的基层医疗服务人才每年有超2%的成熟人才流失,影响了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且对人才的引进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碍和制约作用。

2.医疗保障补偿结算方式对医院医疗导向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现象仍然存在,职工医疗保险中,个人账户的制度必然导致个人账户资金的大量积淀,浪费同时并存,相对应的却是医保统筹基金严重不足。我市统筹基金的超支风险伴随着制度的建立始终存在,实践中统筹基金超支风险的问题并没有突出显现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实行了风险转嫁,采取总额预算支付方式,将超支的基金转嫁给了各级医疗单位。近三年来,我市在总额预算支付方式下,各基层医疗机构均出现了超预算额度现象,无一幸免,不足现象,严重的超出率达65%。医保基金总体平衡的表现是以医疗机构的重大损失为代价的。

3.基层医疗机构扩大业务的能力受限。编制不足,人员流失,中医药业务萎缩,转诊制度缺失等基层医疗机构扩大业务能力不足的自身原因,同时在总额预算支付的医保支付方式下,医疗机构业务的增涨,不能增加医保统筹基金的流入,但业务支出确是真实地增加,也就是说,业务增量越大,医保超预算额度越严重,收支倒挂现象越明显,在生存压力下,基层医疗机构不得不背道而驰,控制业务总量。

四、针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建议

1.根据“合理、必需、节约”的原则加大对基层医疗单位的财政投入,特别是基建、设备、人员等专项资金的投入。对各基层医疗单位从地理、功能等布局上对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合理规划,对闲置的仪器设备进行统筹调配,避免重复浪费。对已投入的资金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价,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对基层医疗机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收入全额上缴专户、支出核定下拨、收支计划控制、集中核算与考核管理的模式。这样一来可以正确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数据质量;二来有利于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整合、统筹和调配;最后有利于基层医疗单位的负责人把所有的精力投入到医疗单位的管理,围绕以如何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医疗服务环境为中心,多展思路,多出谋划策,不再为了资金的运转而去追求医院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增加患者的负担。

3.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结算方式。首先,本着“重监督、多补偿”的原则,加强保险基金平时的不定期监督,对于同一病种不同病情的患者区别对待,增强基金结算的灵活性、多样性。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服务费用支出的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结算、拨付,不得无故延迟或少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不予结算。

4.建立“三无”病人专项医疗求助基金。“三无”患者主要是无钱、无家属、无证件人员,许多“三无”患者是没有法定监护人和经济来源的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讨人员。多年来,我市多家基层医疗单位本着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的精神收治了一些“三无”患者,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但这些病人欠下的大量医疗费,也让资金并不宽裕的基层医疗单位雪上加霜。为了进一步体现基层医疗单位的公益性,应设立“三无”患者专项医疗救助基金,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政府财政在测算各医院往年“三无”患者欠费情况的基础上,每年注入一定基金,以用于对社会“三无”病人的救治。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增加话语权。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保等制度,合理用药,自主地节约医保基金。同时提供医疗服务中准确的收入、支出构成及收支情况以及医疗服务的合理性等指标,清晰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状况,保证其医保基金请求权的合理性。通过提供真实可信的资料等详实数据,为相关部门制定医保政策提供帮助和依据,以便在医保定点协议内容、支付方式改革中,为基层医疗机构争取有利的条款,有益的支付环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成为合理医疗费用的当然承担方。

随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我们坚信,只要紧紧围绕医改目标,在党和政府医改方针的指引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全体医护人员共同勤奋努力,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和建设一定会出现一个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的新局面,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健康的守门人。

参考文献:

[1] 宗禾.推进综合改革,实施多渠道补偿.中国财经报,2010.12.16

[2] 卢惠华.浅议医改、新财务会计等制度的实施对乡镇卫生院经济运行的影响.经济师,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