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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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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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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秉文主编.《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M].第61页.

[4]郑秉文.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的政策因素分析——兼论“部分TEE”税优模式的选择[J].中国人口科学.2010(02),第7页.

[5][6]张小云.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分析及其借鉴[J].财政研究.2003(09),第18页、第24页

[7]人民网:,2013年2月4日最后访问.

[8]郭振华.从决策非理性谈必须实施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J].保险研究.2010(02),第65-66页.

[9]洪娟.调税收杠杆促“三足鼎立”——建议我国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J].中国社会保障.2010(02),第37页.

[10]知行.税收递延养老险试点寿险股享政策红利[J].股市动态分析.2012(16),第48页.

[11]唐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法学分析[J].甘肃金融.2011(03),第23页.

[12]许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设计公平性问题刍议[J].上海保险.2011(02),第12页.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第2篇

国际个税递延型养老模式的借鉴

国际上针对养老金不足这个问题,近十年积极推行个人养老金基金,其主要是通过税收手段鼓励个人参与储蓄型养老保险计划。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许多国家进行了成功的实践。一份养老保险个税基金合同,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缴费期、积累期和领取期。政府的税收优惠在这三个阶段有不同的征税及其优惠情况,形成相应的组合,用E代表税收免除,T代表征税,分为以下几种形式(见表1)。延税模式不同的组合产生的经济效应各不相同。大多数国家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措施方面采取的方案是:养老保险在缴费时免除所得税;资金积累阶段的所得也免税;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应缴纳所得税,即这种普通使用的方法简称EET方法。德国里斯特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进行了改革,从所得税中扣除特殊津贴的方式取得了成功。职工可以将特殊津贴从所得税中扣除,纳入其退休储蓄账户。通过少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来获得国家补贴,政府对于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的特殊津贴设定了一个上限。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这一上限,就只能相应获得最高限额补贴。里斯特的改革中,政府在财税政策上的支持促进了养老保险的发展,改善了社会福利,并且增加了养老账户的资金,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发展。美国提出的个人退休账户计划(简称IRA,IndividualRetirementAccount),在美国的养老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雇员根据自己的状况,需要在限额内授权该IRA计划。从当期应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缴费,放入该IRA账户中,缴费额和投资所得额可延期至雇员退休,当其提款时再缴纳税额。这相当于提供了一个享受低税率的期权,若提取之日的税率低于现今税率,就可既享受了低水平税率,又享受了税收延付措施,充分发挥货币的时间价值作用。目前许多美国家庭投资于该账户中,这些计划极大的丰富了美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绩效视角分析

从短期看,势必会减少财政收入,但这项公共政策的实施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参与,保险公司因新业务的拓展及营业额的增加,营业税及所得税会相应地增加,因此,我们可以预期,这项政策的实施可以间接地通过保险公司增加的税款来弥补个税的减少。而对于个人延期的税款带来的另外一个明显的变化,即可以增加养老金的数额,因此,该制度的启动,可以减少养老资金不足的财政压力,有利于建立我国健康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障体系。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获准实施,将传递政府对保险业发展扶持的利好信息,对于保险行业融资也会产生积极的正向作用。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第3篇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一个月薪2万的上班族,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除了缴纳“四险一金”,每月还需要承担20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其边际税率为25%。假如他将月薪的10%投入商业保险且能税前列支,那么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少缴。

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实质上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者的税收优惠。考虑到这期间物价上涨的因素,这一产品实际上能起到个税“减负”的作用。即使不考虑物价因素,这一产品也带来延迟缴税等好处。

正因为此,无论监管当局还是商业机构都对此寄予厚望。如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8月20日上午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会上指出,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国泰君安更是估算个税递延商业保险的开展有望释放2000亿元的保费空间。

但在我看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的未来可能并没有那么美好,实施不当甚至会成为加剧贫富差距的手段。

如前所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存在的前提是个人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商业保险。问题是中国绝大多数的居民并没有这样的支付能力。一个可供佐证的数据是,2013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在回应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议时说,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已经让纳税人数从9000万人减少到3000万人。

换句话说,如果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最大受益者可能就是这占总人口2.2%的3000万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却和绝大多数的上班族无关。

如果受益者只是这3000万人,期望该险种减轻财政负担的初衷恐怕就不能实现。尽管如此,这个计划还是值得一试,只不过需要改一下方式。

众所周知,目前中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另一部分是由企业承担的统筹账户。统筹账户的资金实际上用来支付当期的退休金,和个人今后的养老金没有多大关系,理论上个人账户是一种强制储蓄,会成为今后个人养老金的一部分。个人账户缴纳的资金多,今后的养老金也会随之增加。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中国绝大多数省份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都只是“空账运转”。换句话说,表面上你账户里有这么一笔钱,但实际上可能并没有。因为目前退休人群有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在年轻时缴纳过养老金,而在职员工个人账户的很大一部分就用来填补这个缺口,因此出现了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做实养老个人账户”问题。

在目前的运营模式下,养老个人账户的投资途径也很缺乏。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少地区的社保中心只是把这笔钱放在银行收取可怜的利息。在我看来,与其把这部分钱交给社保中心管理,还不如将其变为商业保险,再对这部分商业保险予以个人税收递延。这样一来,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就不再是一个只惠及3000万群体的举措,而是让所有在职员工都受益。

更重要的是,把个人账户变为个人税收递延商业保险,一方面可以把喊了多年的“做实养老个人账户”的口号落实,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改善养老资金的来源,而企业年金之所以无法大面积铺开,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企业负担过重。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第4篇

昨日,人力社保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纲要》释放了一系列利好消息,包括调整基本医保待遇、健全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公务员基本工资定期调整等。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将健全

《纲要》明确,“十三五”期间要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同时,在加强医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基金结余适度的基础上,健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和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这意味着,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将得以提高。

《纲要》还明确,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公务员基本工资将定期调整

《纲要》提出,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

同时探索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信息系统数据库,研究加强公务员工资和企业管理人员薪酬的相关数据分析,形成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此外,进一步调控地区工资差距,完善地区津贴制度,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调控在合理范围内。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推出

提出已有10余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终于有了明确的落地时间。此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着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相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探索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合作模式,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据介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质就是保险购买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先列支保费,投保人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红利及资本增值)可以免税,直到领取保险年金之时再行纳税。专家分析,通过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大大减轻财政负担。同时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层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改善“单腿跳”的养老困境。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第5篇

新年伊始,呼吁多年的养老金并轨改革靴子落地。2015年1月15日,国务院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意味着,养老金双轨制正式废除。

为改革算算账

从内容看,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相关分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则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为工资总额的20%,进入社会统筹;个人缴纳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至于养老金的计发,具体来说就是,“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这一计发办法与企业相同。

总的来看,这一《决定》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模式、缴费比例和计发办法都与企业相同。这是彰显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但对于整个养老金改革来说,《决定》的颁布仅仅是一个开始。就目前而言,养老金并轨,最为关键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

让我们为这次改革算算两笔账:一是单位缴费的问题。根据相关数据,我国在职公务员数量为700多万,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000多万。按照《决定》,单位需要缴纳20%基本养老保险和8%的职业年金,这笔钱从哪里来?在当前各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背景下,这部分钱如何进行支出?这需要各级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确保养老保险缴费。

另一笔账是转轨成本的问题。按照原先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完全由财政支付,这是一种隐性的“现收现付制”,由当期财政收入支付给退休人员。按照《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实施部分积累制。 妥善解决转轨成本

其中,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及“中人”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这些隐性债务即为养老保险改革的转轨成本。但这部分转轨成本如何解决?《决定》回避了这一重要问题。而实际上,这一问题能否得到圆满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成败。

我们看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的例子。目前所存在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养老金缺口巨大,以及养老金水平低下等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1997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转轨成本没有妥善解决所导致的。

世界银行、国务院体改办宋晓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何平等,都对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转轨成本进行了模拟测算,估算的规模大致在1.8万亿到10万亿之间。但我国改革对“老人”的退休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只规定应由社会统筹支付,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偿还。这部分资金的来源不明,导致社会统筹的账户缺口越来越大,收不抵支的现象频现。基于此压力,各级地方并无动力对企业的养老金进行待遇增长,从而导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低下。

2000年8月,中央通过财政划拨的资金、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及其他方式(如彩票公益金)筹集的资金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未来养老保障支付的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但后来,这笔基金变成了财政储备基金。

可以看到,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就养老金并轨而言,最关键的是我们要通过养老金“并轨”把企业职工“拉上岸”,而不是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拉下水”。因此,养老金并轨还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进行短期和中长期的统筹规划,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妥善解决转轨成本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养老金并轨,最为关键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 职业年金哪里来?

2015年《决定》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建立职业年金的目的是,补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下降的部分。

建立职业年金,也涉及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已经让各级财政背负20%的负担,再加上8%的职业年金缴费,可谓重上加重。对于“中人”而言,职业年金也需要对这些人在视同缴费年限中的工作进行补偿。实践中,这种缴费和补偿能力都直接依赖于各级地方的财政能力。如果不同地区之间,以及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财政能力有差异,会使得缴纳职业年金方面也出现新的差距。

同样,按照现有政策,企业也可以自愿为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但就目前状况,现有的企业年金往往集中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参与率较低。从积累的资产规模来看,95%的基金规模都来自于金融、电力、石油、烟草、铁路、钢铁等垄断行业的大型企业,而中小企业积累的基金还不到基金总额的3%。此外,从区域来看,我国企业年金也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和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在中西部地区的覆盖率则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