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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增加定点医院。省直离休干部可在吉大一院、吉大二院、中日联谊医院、省医院、省中医院、省医院南区和解放军第二八医院中自主选择一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普通离休干部自2005年1月1日起也可选择吉大一院(普诊)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选择,一个年度内不再变动。
二、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定省直离休干部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定点医院所发生的离休干部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应用人体置换材料和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等疾病的诊疗情况,根据省直离休干部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下年初按比例一次性补助给各定点医院。
三、各定点医院年初以现金形式向离休干部本人在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额度内一次性预付个人医疗费3000元。离休干部只能在所选择的定点医院持个人医疗卡就医,并先使用现金付费,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计入个人医疗卡。年度内个人医疗卡累计额度达到3000元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定点医院在统筹经费中支付。个人医疗费年度内结余归己,并同时视为定点医院结余。离休干部未经所选择的定点医院批准而在其他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个人医疗卡。
四、定点医院要设立单独的离休干部综合疗区或门诊,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服务优良、管理严格的临床科室管理运行机制,将科室经济效益与离休干部医疗费收支情况脱钩,并相应完善会诊制度。各定点医院要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疗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指导离休干部的门诊就医、住院治疗和院内会诊以及家庭病房等各项医疗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从本人基本养老金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扣缴。
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代扣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救助金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待遇。
第八条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关键词] 药品检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中图分类号]R952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5(b)-138-02
目前医院以经济收入为主导的管理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正逐步深入,医院制剂的规范化管理,导致较多医院药剂科制剂室经济投入与产出出现不同程度倒置现象,这令越来越多的医院选择了放弃药剂科制剂室编制,在这越来越多放弃药剂科制剂室编制的医院中,药剂科药品检验室也随之在这些医院中消失了,与此同时,社会及医院因药品质量引发的严重问题却层出不穷。按国家颁布的《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医疗单位应设立药品检验室负责本单位药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之规定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抽检购入、贮存和调配的药品的质量的相关规定,不难理解医院药品检验室不能因制剂室的关停而取消其编制。经探访调查多家医院,发现导致医院药品检验室取消或存在的关键是其定位问题。
1 传统药剂科药品检验室的定位
传统药品检验室的定位是由其承担的工作重点所决定的。传统药品检验室肩负着医院自制制剂质量控制的任务,药品检验室的设立就是基于对医院自制制剂样品的检验,其后工作的范畴也主要局限于对医院自制药品的检验。虽然在药剂科编制中,药检室与制剂部门是平行部门,但是,药检室长期服务于药剂科制剂部门的状态,使其自然而然地形成了药检室附属于药剂科制剂部门的传统定位模式,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员的更替,这种传统的定位模式,逐步根深蒂固,以至于社会进步及医院药学服务模式转变的力量,在较多医院中也很难撼动这痼疾,进而在医院制剂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影响下,许多医院放弃制剂部门的同时也放弃了药检室。
2 《医院药剂管理办法》药剂科药品检验室的定位
《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对医院药剂科药品检验室的定位非常明确:医疗单位应设立药品质量检验室(科)负责本单位药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1]。按《医院药剂管理办法》规定,药剂科药品检验室承担医院药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工作,而医院药品应包括医院购进药品及医院自制制剂。因此,从《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对医院药剂科药品检室的定位规定出发,药品检验室承担了医院诊疗服务全部用药的质量监督和检验的工作,医院不能因为药剂科药品检验室未开展除自制制剂以外药品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就以国家制剂规范政策影响放弃制剂部门而随之放弃药品检验室。
3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对医院药学部门的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药学部门第十四条中文字虽然没有提及药品检验室[2],但是医院药学部门须承担自制制剂的质量检验和抽检购入、贮存和调配的药品的质量的规定,因此,医院药学部门承担着医院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责任,而该责任自然而然地由医院药剂科药品检验室承担。
4 医院药品检验室定位与社会进步的关系
按人类需要五级理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生活水平进入小康的数量迅速增加,“安全需要”已是目前民众生活的基本需求,关注健康、重视健康成为了生活非常重要的元素,进而对医院诊疗服务的安全的重视程度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药品质量是药品使用安全和有效的根本,众所周知,医院药品质量有效的监督和检验,可以大大提高医院诊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果药检室确实履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对医院药剂科药品检室的定位规定医院药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责任,因药品质量影响医院诊疗服务安全性和有效性几率将随之降低。因此,承担医院药品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任务的药品检验室不能因为某些不足因素逆社会进步而被撤消。
5 药品检验室对医院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重要性
影响医院诊疗服务药物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最主要因素是药品质量及药物使用的合理性。随着国家职能管理部门的重视、《处方管理办法》的施行[3]、我国大中型医院临床药理室的设立、医师用药水平的提高等,医院诊疗服务中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受到了足够的重视;可是,在因药品质量导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齐二药”、“欣弗”、 “红河刺五加注射液”等事件不断出现及发生的情况下,药品获得及使用源头的众多医院却不断撤消药品检验室――放弃医院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责任和义务,在“齐二药”事件终审中山医院为假药销售者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的警示作用下,药品检验室对医院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重要性应引起医院管理者高度重视,生产企业、监管部门、流通企业等对药品质量层层把关的“漏网之鱼”,最后从不设防的医院,掀起了造成对社会、医院、患者的巨大伤害风浪。因此,对医院药品检验室不仅不能随制剂部门撤销,反而应明确并更加强调其在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中的重要性而使其成为医院药品质量把关的最坚守的防线。
6 结论
因医院药剂科药品检验室传统定位模式的影响,导致部分医院在撤消制剂部门的同时撤消药品检验室的这一不合理的管理方式,有违国家《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相关管理规定的现象,应引起职能管理部门的重视并加以处理与解决。在目前因药品质量造成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层出不穷的时候,医院更应该加强药剂科药检室的建设,不能因局部利益放弃应该承担的职业领域和社会的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药剂管理办法[EB/OL].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EB/OL]. 省略.2006-06-25.
为进一步加强药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规范药械市场经营行为,保障辖区百姓用药(械)安全、有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各企业负责人要组织相关岗位人员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药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自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药械的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诚信度。
二、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把药品采购验收关,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并按照新修订的药品GSP要求索取、留存相关购进凭证,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要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处方药时,药师(执业药师)应在岗,且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执业药师)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要严格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紧急避孕等国家有特别规定的药品。禁止销售品、第一类、疫苗、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国家规定不能零售的药品。
三、加强兼营非药品的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必须单独设立非药品销售专区(柜),禁止药品与非药品混放销售;抵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不良行为;对无“国药准字”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而在其说明书、标签上标示有“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法用量”的产品,不得上架销售;一经发现,按假药论处。
四、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管理。
企业要严把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关,应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并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购进凭证,建立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不得无证销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国家公布的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除外),特别是以体验式方式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五、加强药械广告宣传管理。
企业负责人要向药械广告的经销商查验相关广告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广告,不得在企业营业场所摆放(张贴)。企业应当合理、正确介绍药械产品的功能主治和适应范围,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适时召开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健全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的责任岗位和责任人员,建立与完善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药房质量管理目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学习培训机制,强化药学专业知识、药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技能等的学习,提高药品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
四、加大投入,规范药房(库)标准化建设。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大药房(库)资金投入力度,配备、更换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药品仓储、陈列、养护条件,打造明亮、整洁、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硬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