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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 养老保津体系
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公共养老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的,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江资的15%—25%)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通过个人账户管理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工资的40% —50%,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用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在这三个支柱中,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来说是低标准的,仅从字面我们就不难发现“基本”两字已经明确圈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出发点;而第二、第三支柱的水平则视经济增长和个人收人水平而定。从目前国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和趋势来看,均是以企业为载体来推动和发展第二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解决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对策。国际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趋势是力求使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在解决保障任务方面互相配合,尤其加强个人对风险防范的责任。
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程,我国已经进人了老龄化社会。目前,中国城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了我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多,预计本世纪30年代,将迎来老龄化的高峰时期。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就要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金筹集模式,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此来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的成绩
为了顺利渡过我国迅猛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不断的调整与改革,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确立了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模式,统一了全国养老保险基本制度。1997年我国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模式。根据文件精神,通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
(二)养老保险的瞿盖范围不断扩大。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1999年,中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的筱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人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中国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5506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1646万人参考。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提出“两个确保”方针,近年来,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净增加朋多万人,共发放基本养老金12230亿元。
(四)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新格局。在人口老龄化加速、退休人员不断增多的背景下,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国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2、增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2003年,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3、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0年,中国政府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3年底已积累资金1300多亿元。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分担的机制初步形成。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同题。
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统帐结合的模式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从理论上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地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但是在实践中,新的养老保险模式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建立过程中,国家、企业和个人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把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资金界限模糊地结合在一个框架中,在缺乏养老保险法律对个人帐户保护机制的情况下,个人帐户财产很容易被挪用来弥补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不足。事实上近几年政府确实透支了个人帐户资金用以支付当期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一来,职工个人帐户就没有形成真正的积累,制度设计时确定的要在老龄化高峰到来前积累部分基金的初衷没有实现。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替代率高,转轨成本过高。目前,全国各类企业都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个人全部缴费和企业缴费的3%计人职工个人帐户,这在世界也属于高的缴费率。同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为80%左右,而国外的替代率大多在40%左右。较高的替代率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压力增大,同时也使得职工养老缺乏风险意识,降低了个人自我保障的主观能动性,使得老龄化趋势下社会赌养问题的矛盾突出。我国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已经累计高达1990亿。川隐性债务的长期存在使得“部分积累”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从一开始就先天不足,由于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结合在一起,最终造成个人帐户空帐运行,基金积累有名无实,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三)退休人员增长较快,社会统筹基金人不敷出,个人帐户空帐运行严重。在1999年2月中国进人了老龄化社会后,养老保险体系就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推算,统筹基金在未来25年间将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年均717亿元,总缺口1.8万亿,但按照实际退休年龄推算,赤字运行年限将延长到28年,年平均1030亿,总缺口扩大至2. 88万亿元。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于是统筹基金向个人帐户透支,个人帐户成为空帐。因而统帐结合沦为统帐结合,混帐管理,空帐运行的境地。
(四)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不适应保值、增值的要求。现阶段个人帐户的基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形成巨大的规模。如何对个人帐户基金进行投资就成为了一个大问题。个人帐户资金原本可以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进人资本市场,得到理想的投资回报,实现保值增值,但在目前的中国的资本市场上,这一要求却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的运营主要是存银行和买国债,这种方式很难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由此可见,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鉴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建立单一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所有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问题是不可能的,必须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必将成为这一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培育和发展我国城镇补充养老保险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它是健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培育和发展我国城镇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就其理论意义而言,它实现了社会保障中国家与个人的合作,体现了社会保障中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在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贝弗里奇报告中就社会保障计划的建立上提出了三条指导性原则,其中第三条指出:“社会保障需要国家和个人的合作。国家的责任就是保障服务的提供和资金的筹集,但在尽职尽责的同时,国家不应扼杀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应该给个人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机会并赋予他们一定的责任。在确保国家提供最低保障水平时,应该给个人留一些空间,使其有积极性参加自愿保险,以为自己和家人提供更高的保障水平。”由此可见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制度性需要。
同时培育和发展我国城镇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现实意义
1,积极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是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保障职工退休后待遇水平的重要举措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施行的,体现了社会公平和互助互济的原则,主要目的是保
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当前,我国面临着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口基数庞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的三重压力,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一定要逐步地、有计划地降下来,否则,就会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这一点在历次出台的文件中都反复进行了强调。从目前已经实施的统一制度的设计上来看,其养老金的平均目标替代率为58.5%,收人高的职工替代率还要低二些。
但是,消费水平是有刚性的,上去了就很难降下来。降低基本保险的替代率的同时,必须保证基本养老金绝对额不降低且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这就要求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这项工作:一是相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在职职工收人增涨速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增长速度要适当放慢,在发展的过程中调整养老金与工资的相对关系;二是要实现养老金内部结构上的转变,把一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待遇转移到补充养老保险中来。据测算.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维持退休前生活水平的养老全大约相当于退休前土资水平的70%左右(替代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工资收人用于食品的比例(恩格尔系数)要比西方发达国家武,因此,要想退休后的养老金能够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其替代率应要高一些,大约80%左右。如果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降至40%左右,那么替代率中的缺口,就要通过补充养老保险(解决20%)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解决20%)来弥补。补充养老保险最主要的作用和功能就体现在这里。
国际上,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层次”相似的国家有美国,它的养老保险体系也是由“三根支柱”构成的,即社会保障计划、私人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退休帐户。在1988年,它的私人养老金积累的资产已达16000亿美元,是公共养老金积累的三倍;从退休人员的待遇结构上看,私人养老金占了主要部分,公共养老金则比重较小,个人储蓄养老金微乎其微。改革进行到现在,我国的养老金种类仍然比较单一。对于绝大多数退休人员而言,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几乎是唯一的生活费用来源。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就要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同时,要加大宜传力度,切实转变企业和职工的观念,使职工明白,基本保险只保基本生活,要想生活得更好,就要依靠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从企业发展的角度看,企业补充保险有利于密切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
如特殊工作岗位(如有毒有害等)人员的特定补充养老保险;获得各类荣誉称号人员的特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科技人员和工人技师的特定补充养老保险等。通过建立这些特殊人员群体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留住和奖励他们。在美国、日本等国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企业人才竞争,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需要大量的人才的支撑,企业通过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为人才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解决养老等后顾之忧,有利于企业稳定队伍,提高企业竞争力。
3、从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完全积累式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积蓄大量资金,减轻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补充养老保险把大量的即期消费转化为储蓄资金,还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存在着直接融资比例过低、间接融资比例过大,短期资金被长期使用、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间题。而补充养老保险的周期长,资金量大,来源稳定,是金融体系中重要的融资渠道,可以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大量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善金融市场的资产负侦结构。同时,养老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必将为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补充养老保险大多实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种风险经济,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也要独立承担各种风险。同样,处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的个人也需要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来解决养老方面的风险。如果养老等方面的风险解决不好,每个人都在担优自己未来的生活保障,当前的消费需求就会受到抑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养老风险管理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家庭养老风险,减少人们的不安全感,有效刺激家庭消费,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消费和投资的平衡增长。
由此可见:就中国的国情而言通过建立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人们的养老问题
是不现实的,必须要建立起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就是这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老龄化趋势下,养老不应该只是国家的责任,企业、家庭及个人应该为养老做出理性的规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资本的扩张以及职工工资的上涨,为补充养老保险的运作提供了可能。通过发展补充养老保险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与替代率,缓减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帐户空帐运行的问题。并通过补充养老保险所采取的基金积累式,降低现收现付的压力,促进基金向积累方式的转换。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在向“三支柱”协调发展的方向努力,但是由于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过高,包揽过多,责任过大,使得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保险的比重仍然过大等一系列问题都直接导致了“三个支柱”的力量失衡,致使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遭遇“瓶颈”。因而,协调发展“三个支柱”,实现三者的合理比重配置,是当前不可回避的间题。
1、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主要覆盖国有企业,而目前国企的就业人数正在逐步减少,非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却增加很快。无论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免除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考虑,还是从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年龄较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乃至国家的养老负担考虑,都必须要求尽快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尽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广覆盖”目标。
2、缴费率偏高,征缴困难。
由于当前我国企业参保率不高,转轨成本没落实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缴费率居高不下。我国目前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0%)13个百分点,高于国际警戒线(20%)3个百分点。34个省、市、区中,平均缴费率在20%以上的有24个,超过25%的有上海(28%)、福建(27.76%)、辽宁(27.79%)、山东(25.22%)和吉林(25.06%)5个城市。缴费率偏高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强化个别企业逃避缴费和拖欠基本养老费的动机。据统计,到2012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金达2万亿,14省份养老金当期收不抵支。二是加大了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的影响。一些企业的效益严重“滑坡”,导致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能力衰弱,不少企业仍处于困难时期,支付能力不足,无力缴纳或以各种方式拒缴。
3、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层次仍以地(市)县为主,真正达到省级统筹要求的还为数不多,更不用说全国统筹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往往造成赤字与结余并存的局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盈余地区的盈余资金并不能调剂用于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地区,而出现赤字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却由财政负担弥补。这样,在基本养老保险未实行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量盈余的同时财政补助支出激增的局面。为了保证支出,满足人民的生活,中央财政不得不拿出一笔资金来进行补贴。基本养老保险不仅在省际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
4、多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没有完全建立。
目前,大部分单位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多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没有跟上。为有利于分散保险责任,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很有必要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互补充保险以及商业人寿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面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保证制度的长期运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应着重采取如下措施:
1、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劳动者都有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之外;还有大部分政府公务人员也没有真正进入养老保险范围;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待解决。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要研究制订出恰当的养老保险范围、项目、费率、水平等符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以及强制性的原则,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这样可以把扩大部分归集的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弥补当前的养老基金缺口,从而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
2、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一是在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委员会,作为政府对社会保险实施统一领导的最高行政机构,实行统一的制度、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管理;二是赋予社会保险费征缴单位以严格、权威的征缴职责,强化征缴手段,提高养老基金的收缴率;三是改进养老保险制度,按科学、合理原则测定养老保险费率;四是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管理统筹层次;五是在保证长期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减少和避免长期透支个人账户;六是严格、科学制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退休年龄;七是迅速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
3、开辟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新渠道。
从长期来看,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还应该逐渐允许部分养老基金进行多元化的组合投资,成立多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允许进行债券等其他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根据国际经验,保险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为:公司股票60%,公司的债券17%,政府债券6%,短期贷款3%,抵押贷款11%,房地产3%。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也可根据国情制定相应的投资方式,甚至学习智利的经验,把基金交由多家非政府部门进行经营并引入竞争机制,可以委托给符合营运条件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会、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营运。
关键词:21世纪,养老保险改革,展望
养老保险改革
展望过去10华中,世界银行对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构想和策略框架,反映了对各国颇有价值改革经验的系统总结,反映了世界银行与学术界和相关组织的长期对话与合作,以及国际社会对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入探讨与评估。无疑促成了一个富有创新意义的三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构架的出现:(1)强制性公共管理的非基金制确定给付层次;(2)强制性私营管理的基金制确定缴费层次;(3)自愿性退休储蓄。该构架正被扩展为五层次的框架系统。即:基本层次(零层次),基本目标是减少贫困。非缴费的第四层次,涵盖着更为宽泛的社会政策,如家庭保障、保健和家政服务等。
在应对养老保险改革的严峻挑战和对改革实践作长期不懈努力的过程中,调整单一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日趋凸显。各国的经验表明,多层次的设计有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多重目标——最重要的目标是减少贫困与实现和谐消费——追求更有效地处置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经济、政治及人口老龄化风险。新设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更富灵活性并更有效地实现对老年人口的保障目标。选择预提积累的基金制仍然被认为是非常有效的政策主张,但基金制的局限性在某些情形显得格外突出。目前,世界银行支持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信念并没有发生动摇,相反,过去10年的改革经验使之更为坚定。世界银行发现,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没有充分体现既定的社会政策目标,而是在市场经济机制的影响下出现了严重的扭曲。此外,多数国家养老保险体系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根本无法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的回顾和最初改革理念的演化
从1990年代初期以来,总结各国实施养老保险改革的一系列宝贵经验与教训,促使世界银行去反思和改进其引导各国改革的思路与策略。世界银行有关思路与策略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对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进行更深刻、更全面的领会。包括:(1)突破养老保险改革旨在解决其面临的财务压力和人口老龄化挑战这两大因素,进一步将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性拓展到化解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以及有效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2)全面了解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强制性计划的局限性及其带来的相关后果,特别是低收人群体面临的远比人口老龄化更为严重和迫切的若干社会风险;(3)进一步认识预提积累制养老保险计划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优势和局限,尤其是关注其增加劳动力市场供给和延期退休方面的积极效应。
2.突破三层次的传统多层次养老保险构架而形成五层次模式,并走出既有的仅关注第一和第二层次养老保险框架的误区。根据众多低收入国家的经验,如果要想将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有效扩展到所有老年群体,就必须注重构建旨在缓解贫困的非缴费型的零层次或基本层次。而根据中低收入国家的经验,必须强化第三层次的自愿性养老保险计划,因为该层次能为高收人群体带来可观的收入替代水平,并且不会挤占过多的财政资金。另外,无论是何种收入水平的国家,都应该认识到第四层次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有必要塑造与强化第四层次的保险并明确将其纳入一国的整体养老保险体系予以考虑。第四层次养老保险涵盖了一系列宽泛的养老保险方式,包括:非正式的养老保险方式(如家庭保险),其他正规的社会保护项目(如健康护理计划),以及其他私人的资金性与非资金性资源(如家庭财产)。
3.有效整合各个层次的养老保险资源,实现最优绩效。包括整合层次的数量、实现各层次间的相互关联与平衡,以及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需要对各个保险层次进行安排。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仅仅由零层次(采取普遍保险的社会养老金形式)和第三层次的自愿储蓄组成,实现了较高的运行效率。而另一些国家在引入强制性的第二层养老保险计划之前,需要获得公众对第一层次养老保险改革的认同。还有一些国家基于自身的政治经济条件,考虑将改革后的强制性非基金制层次(第一层次)与自愿性储蓄(第三层次)相结合,成为改革的现实选择。
4.更深刻地认识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若干初始条件,以及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各种潜在问题和局限性。人们日益深刻地认识到,一国的养老保险改革路径选择内在地受制于该国原有的养老保险体系,以及经济、制度、财政和政治环境等诸多因素,这些因素对推进平稳和现实可行的改革思路尤其重要。
5.对于由国家主导的、有关养老保险体制设计和改革实践方面的创新,世界银行均予以关注并提供大力支持。这些创新点包括:(1)非基金制的或名义账户制度,如引入非基金制的第一层次或对其进行改革;(2)构建旨在降低基金制私营养老保险计划交易成本的清算中心;(3)整合失业保险和为退休金储蓄账户提供服务性支付;(4)众多高收入国家实施的改进和完善治理结构条件下的公共的、预提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每项改革创新均需紧密结合国情进行评估,不应轻易套用其他国家的做法。
养老保险改革的若干关键原则
世界银行认为,尽管各国制定重要的改革策略需要充分认识到本国特色的情况,在具体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改革时也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但是以下的几项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一次成功的改革来说都是必须遵循的。
首先,所有的养老保险体系都应遵循提供基本收入保障和减少贫困这一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各国都应该构建基本保障层次,以便能够为低收入者和仅仅参加了有限经济活动的人在老年时提供一份基本的收入保障。这一保障层次可以采取社会救助、或者低水平的并需要接受收入调查的社会养老金、以及面向高龄人口的(如70岁以上的老年人)普遍享有的养老金等形式。养老保险目标的实现形式——保障的具体方式、水平、资格和支付——将取决于弱势群体的规模、财政预算上的可行性以及设计养老保险体系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如果条件允许,预提积累(基金制)养老保险改革不论在哪一层次实施,都将在经济和政治方面产生重要的积极效应。从经济上分析,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需要在当前积累资金,可以改善未来的政府财政预算约束,进而对经济增长和发展产生积极的贡献。预提基金积累是否有利,主要取决于是否引起净国民储蓄的增加。从政治上分析,基金积累制能够具备更好地履行和兑现养老金责任的社会能力,因为这一机制确保了养老金债务有合法财产权保护的资产来偿还,而不论积累的基金是采取政府债务形式还是其他资产形式。然而实施基金制需要精心考虑成本和收益,因为净收益不会自动得到保证,积累的基金也在相当程度上可能受到政治干预而陷于破产。此外,能否实行基金制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实施与管理能力。
第三,在计划实施预提基金制的国家,可以考虑建立强制性完全基金积累的第二保障层次,但是应首先提供一个实用的具体标准(而不仅是一个蓝图)来评估设计的方案。上述标准既能作为政策选择与制定的依据,也可用于评估改革可能带来的社会福利的改进水平,以及评估一国是否具备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所需的财力。另外,该标准也可用于评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对退休储蓄是否具有积极的效应,如在大力发展自愿性私人养老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之前,应该首先利用该标准进行科学的评估。
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目标
养老保险的政策框架既反映了养老保险体系所应坚持的一系列核心原则,也考虑了各国改革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取得既定社会经济效益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勾画出一项改革计划的大致框架,或是指定改革的执行机构,或新体系的运行方式。着眼于实践层面,需要确定一系列目标和制定标准来评估各类改革建议。当某国以一种合适的方式推行福利改进计划时,养老保险改革的首要目标是提供有足够保障水平的、可负担的、可持续的和具有稳定退休收人的保障制度,具体表现在:
1.有足够保障水平的养老保险体系能够有效地为一国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保障,防止老年人陷入绝对贫困状态,并且提供有效的方法来引导人们和谐消费,合理支配不同生命阶段的生活安排。
2.一个可负担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将制度的运行成本控制在个人和社会财力限度内,不影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力求避免难以维持的财政危机。
3.一个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具有稳定的财政基础,并在充分估计各种因素条件下具备较强的调控能力和预测能力。
4稳定的养老保险体系能经得起巨大的冲击,包括应对来自经济、人口变化和政治等诸多方面的挑战。
养老保险体系的设计或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必须充分认识到养老金的支付需求同未来经济发展水平密切关联。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实现主要的政策目标,必须对未来经济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养老保险改革应当基于支持经济增长和发展的目标进行设计并实施,尽可能减少对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养老保险改革的次要目标——通过尽量减少养老保险制度潜在的消极影响,积极创造有利于发展的格局,即通过增加国民储蓄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发挥的杠杆作用,养老保险体系完全有可能在劳动力市场和宏观经济稳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评估标准
世界银行设定了四个针对改革内容的标准借以判断改革设计的优劣。
其一,改革措施的推行是否有助于养老保险体系社会政策目标的进一步实现?通过对老年群体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改革能否明显提高老年人抵御贫困风险的能力?改革能否使老年人在一国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维持均衡的消费水平,并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改革能否有效实现横向的收入再分配?在平等的基础上,对于那些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和不从事经济工作的人而言,能否从改革后的体制中获得足够的退休储蓄和抵御贫困的保障?养老保险的财务负担能否合理地在代际间和国际内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
其二,宏观财政是否有能力支持养老保险改革?是否具备适合养老保险计划长期运行并经严格测算的财务预算,是否充分估计在不同时间跨度下经济条件的变异程度?养老保险改革的财政计划受公共和私人资源影响的局限是否显著?养老保险改革是否与宏观经济目标相一致,是否具备适当的国家政策工具作为推行改革的条件?
其三,公共和私营机构能否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得以有效运转?政府是否具备适当的机构和设施去实施和运行改革中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计划的各个方面?能否有效发展相关金融机构以适应私营管理的养老保险计划之需要?
其四,是否建立起了监管机构和制度安排使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运行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限度内?政府能否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体系来监管和控制公共及私营管理养老保险计划运行中的治理、负债及投资问题?
经验表明,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必须得到充分的关注,需要关注的制度条件包括:
1.政府是否会对养老保险责任提供长期可信赖的承诺?改革是否充分考虑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是否具备足够稳定的政策环境,以全面实施养老保险改革,并保证改革的稳步推进?
2.是否具备现实的可行条件和有效的管理决策机构?如果没有遵循国情和未能获得大多数人的信任,养老保险改革即使在技术上准备得再充分也一定会失败。要达到这个目标,养老金改革必须主要依靠各国自己,通过本国政治家和专家的通力合作,并与社会公众进行充分的交流,为他们所接受。外界机构如世界银行,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建议和技术上的支持来加以协助,但是改革的主导权和公共支持必须来自各国内部。
3.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进行保险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养老金改革并不是简单的法律调整,而是涉及到退休收入调整等一系列复杂而敏感的利益分配问题。特别需要在完善治理结构、缴费的征收、档案记录、信息登记、资产管理、监督管理以及养老金发放等方面,实施全面的综合改革。为改革提供立法准备仅是一小部分工作,重点是要强调自身能力建设和提高基金投资绩效,并辅之以基层机构的不懈努力。当然,国际和双边机构在改革项目和调整贷款方面的帮助也应予以考虑。
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和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通过参与当事国养老保险改革实践和其他机构的相关工作,世界银行已经对有关养老保险改革许多方面的最佳操作方案有了一个清晰的理解,这涉及到改革的设计和实施中的大多数领域。然而,许多其他领域存在着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需要不断总结,并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和解决思路。
可行的改革选择
从总体的范围来说,相关项目包括:在原来的制度框架内进行的调整,一方面维持原有体系的给付结构、公共管理安排和现收现付的制度框架,并调整制度框架内主要变量。包括:(1)维持现收现付的财务机制,提高交费水平,并将给付养老金的替代率提高;(2)调整给付结构,推行名义账户制或相似的方式,但保持公共管理和现收现付的制度框架;(3)在私营管理框架下实施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采取完全基金积累(DB或DC模式);(4)公共管理框架下实行预提基金制的DB或DC模式;(5)多层次养老保险改革的思路,即在给付结构、管理和筹资方式等方面实施分散化管理。
上述选择体现了养老保险的首要和次要目标的不同层面。世界银行主张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构架(特别是包括一个零层次,以及适当的强制性和自愿储蓄安排相结合的形式),并认为无论是否采取名义账户制,第一层次的改革思路都是许多国家实现养老保险政策目标所必需的,尤其对终生贫穷人员、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的员工更为适合。
改革的相关选择依赖于各国特殊的国情和制度条件,特别是现行养老保险计划的特殊改革需要,以及管理能力和金融市场发展方面的条件和制度环境。这些因素与一国的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经验表明,以减少贫困为导向的养老保险体系在低收入国家具有很大的政策效应。从实现和谐消费的政策目标分析,一个实行公共管理的、现收现付的收入关联型保险计划在高收入国家的多层次构架中举足轻重。可行的改革选择和实际的改革选择往往都是由既有养老保险制度和从非基金制向基金制转换的交易成本共同决定的。
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缓解贫困和再分配
每一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贫困救助的作用和能力、和谐消费和高收入者向面临老年贫困风险的群体再分配,不仅依靠制度设计本身和相关激励因素,也在相当程度上依靠管理能力的提升。需要在不同保障层次间进行协调和平衡,力求避免负面效应出现。在多数发达国家,任何一个层次的措施都有首要和次要的目标,尽管原有体系的惯性作用对改革中可供选择的层次有较强的限制。相反,发展中国家很少受限甚至完全不受限,而缺乏成熟的金融市场和执行管理新系统的能力很低,至少在短时间内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必须正视的不利条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有三个重要的建议值得考虑:
第一,构建基本收入保障层次(零层次)以减轻老年贫困,应该是任何完备的退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低收入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筹资压力将是一个挑战,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弱势群体如儿童、青年、残疾人等的保障需求,而整个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面临的挑战同样十分严峻,需要给予密切关注。这些包括制定合格的管理标准,以及有效地向尚未拥有各种正式经济保障体系的众多农村人口支付小额养老金。
第二,强制保障系统应当控制规模使其易于管理。在很多低收入国家,可以考虑构建一个基本的或者零层次,并通过第三层次的自愿性计划提供补充收入保障。如果强制的缴费型层次(无论是否采取基金制)能够有效运营,需要设计适当的替代率和适中的缴费率。
第三,在覆盖面较低的情况下,收入关联的保障体系应该弱化再分配功能,强化自我缴费机制,而不能过度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应力求避免强制性养老保险制度与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分别管理的格局,因为这可能阻碍劳动力的正常流动,而且对于部分人口群体而言,可导致成本的高昂的和制度运行的不可持续。各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通常是一国最早建立的保障计划,应该与常规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整合,实现一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和谐。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应严格按照基金制方式构建。
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能力
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增强制度的财务可持续能力。即根据设立的缴费水平筹集的资金足以支付当期和未来的养老金给付,而不是随意提高缴费水平、降低待遇或由政府财政预算弥补赤字。总之,养老保险制度财务稳定计划必须充分考虑近期和长期的资金流量和积累资产存量,以及投资营运绩效与评估。对于基金制而言,合理估计预期的收益率、国外投资分散风险及收益管理等三个方面的重要建议值得充分关注:
第一,养老保险改革建议如果没有根据现有的体系进行可靠的费用估计就不宜推行,也难以得到世界银行的支持。遵循这一原则,各国可以且应当采取多种模型进行评估(包括世界银行改革选择模拟模型——Toolkit—PROST模型)。评估项目在各国实施的差异性也应该得到理解并给予充分考虑。对一系列评估模型的使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不同模型假设前提的敏感性,进而更好地理解与改革结果关联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问题。
第二,评估财务的可持续能力(对非基金制至关重要)需要一种长期眼光并综合考虑流量与存量。对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的计划,存量反映了养老金隐性债务。考虑到概念和数据方面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应该精确到每日的债务水平进行测度。对于确定缴费体制,需要在科学设定账户缴费积累额和相应投资收益转化为年金产品换算机制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不同个体的目标养老金给付水平的多样性。而且需要在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基础上,设定能够满足养老金给付目标的缴费率指标,同时根据养老金总体给付水平预测结果的变化幅度进行及时调整。同样,基于人口因素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指标水平,对于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也非常必要。
第三,对于部分和全基金制计划,正确地估计资产和可持续的具有风险调控性的收益率非常必要。公共管理的养老基金在保持合理的投资收益率方面业绩欠佳,这导致了三种选择:(1)如果财政性的工具运行较差或者不具备应付政府随意干预的能力,那么将调整成非基金制计划;(2)保持基金制模式,容易调整为私营化管理和分散化管理方式;(3)改进集中管理模式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显示,对于决定投资业绩主要方面的投资策略而言,治理结构尤为重要。
管理和实施方面的限制
对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实施问题需要给予更为广泛的关注,然而即便是进行简要的归结也相当困难。
新型养老保险体系管理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引入个人身份识别系统和账户系统(尤其是DC模式),以及统一的缴费系统。最大的困难在于养老保险基金流在全国范围内的整合。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视角分析,现金流应该注重分散化,然而数据方面应该强调集中处理。不论选择什么样的方法,在实施之前,制度构建需要技术上的支持,否则由于不当的原因,改革的路径可能受阻。有关数据流的集中处理需要设置一个信息清算中心,使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与第一层次管理机构或任务部门实现更好的协调和信息共享。信息清算中心的作用非常宽泛,这个宽广的领域包括运用国家机构或者半公共的管理机构来征收第二层次的缴费,并在第二层次计划内部分配基金。
养老保险的账户管理费用问题是一个明显充满争论并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有三种策略应予以关注:首先,通过一个中央清算中心的设置,力求降低管理费用以限制总费用的增长,如降低费用征收和账户管理的成本;其次,通过限制在投资基金中的任意转换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最后,通过限制个体的选择来限制资金管理费用,包括使用被动的投资产品管理,由雇主替员工统一选择投资管理者,并在有限的账户管理者中展开竞争性的投标。
金融市场的制度环境和监管问题
目前,存在激烈争论的领域是引人强制的基金制模式的制度环境,而且各界在这个方面要达成共识尚需时日,值得重视的相关问题有:(1)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能否引进基金制的养老保险计划?(2)需要哪些规则标准和操作方案来保证基金制计划的有效推行和安全营运?(3)监管制度建设方面如何改善?(4)推行基金制计划的可接受成本如何确定?如何利用基金模式的潜在优势分散营运成本?(5)对于仅拥有少量开放基金的国家,应当如何选择?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计划建立基金制养老保险层次,而且二些国家也不具备相应的条件。不过,基金制层次的引入不需要太苛刻的条件,既有的金融机构和产品都可以发挥作用。建立基金制层次的理想安排是分步骤引入,以便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基金制模式的成功需要具备一些最基本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稳定的银行体系架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以提供可靠的常规管理和资产管理服务;(2)政府追求优化宏观经济政策的努力,以及实施金融领域的改革;(3)强调围绕基金制计划的运行而构建的监管系统,并立足于长期战略促使监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拉美和中东欧众多国家最新的养老保险改革案例,以及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的长期发展经验表明,金融市场的制度建设对于改革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金融市场的各项监管规则应该尽早实施。(1)养老金计划营运机构必须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前瞻性,以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2)对执照申请的严格审查;(3)专门的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而存在争议较多的监管问题是:建立单一型监管机构还是复合型监管机构(如在智利率先采用的),或是对多个领域的监管机构如保险、证券、银行和共同基金进行整合;如何划定提供养老金产品的运营机构范围;如何在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如何建立监管者的高效服务和责任机制等。
具有一定开放的经济体如中美洲、中欧和非洲的许多国家正在实施基金制养老保险改革。在金融市场欠发达条件下实施这一改革,机遇和挑战并存。挑战包括:本国特殊的资源密集型发展和监管能力的提高;国家总体经济规模不大,而养老基金机构数量很少而管理的资产额相对庞大,形成很高的营运风险;有限的金融工具使投资风险难以分散。机遇在于:各国融人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程度加深,为分散退休者的养老风险创造条件,并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会。然而,前进的道路并不平坦,面临的选择包括:构建区域性基金制养老保险计划(该思路在理论上有很好的预期效果,但在实践中则很少被采纳),也可以参照众多国家的现行方式,采取中央统一集中管理(操作上很可行但并不令人信服);向外国机构开放金融市场,并使政府影响远离投资决策,但必须承担相应的机构设置、规则制定和实施监管所带来的较高成本。
养老保险政治经济问题的重要性
任何国家若要成功推行养老保险改革并实现制度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对政治经济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目前,世界银行从各国的养老保险改革中总结出来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是,高效的改革进程对于成功至关重要。我们可以借用政治学的概念来界定养老保险改革的三个重要阶段——改革辩论阶段、改革理念形成阶段和立法与实施阶段,这些界定适用于众多已经推行养老保险改革的国家。
第一阶段,改革辩论阶段。通常是耗时最长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需要各界人士参与对关键问题进行讨论,充分吸收各方观点,即便有严重分歧,也会在争论过程形成重要成果。需要对其他国家已有的改革经验进行介绍,普通公众和对政策制定有关键影响的群体都应获得有关这方面的充分信息,如议会、工会和新闻媒体。然而,将这一阶段的分歧公之于众,有助于在下一阶段达成共识。
[关键词] 美国、瑞典、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启示
[中图分类号] F812.44 [文献标识码] B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多层次的新型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由制度转轨引起的隐性债务问题、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等问题,使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瑞典、新加坡这三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对于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瑞典、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世界上典型的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分别为投保资助型、全民福利型以及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这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基金的来源、发放以及享受条件和养老金筹资模式等方面各有所长。
(一)美国、瑞典、新加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美国属于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源于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政府为保证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原则,设置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上限,如1981年上限为年工资收入43800美元。
瑞典作为全民福利型国家的代表,它的养老保险费主要由国家承担,实行高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退休金待遇标准。同时雇工和雇员不需要缴纳保险税而需缴纳47%的工资税,基本养老费用总额的55%由政府负担。
新加坡是强制储蓄型养老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是其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为退休雇员或提前非自愿脱离劳动力的雇员设立的一项强制性储蓄计划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宗旨。
(二)美国、瑞典、新加坡养老金的享受条件及发放方式
美国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是65周岁,只要他们在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满10年,退休后即可按月领取全额退休金;而对于未到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的只能领取减额退休金,其扣减办法是每提前退休一个月减发养老金1.56%。对超过65周岁退休的,每推迟退休一个月增加养老金的0.25%。
瑞典的退休养老金是由基本年金和补充年金构成。居住在瑞典的瑞典公民,领取基本年金的资格从年满65周岁的当月开始。对于提前退休者领取年金最早可提前到60周岁,且每提前一个月领取,则降低正常退休年金数的0.5%;对于延迟退休者,每延迟领取一个月,则增加正常退休年金数的0.6%。
在新加坡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倘若会员在55周岁后仍继续工作,可以每隔三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直至全部提取完毕。养老公积金占有公积金总额的10%,公民只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可领取。1987年1月,政府规定了最低存款额,即一般会员都要保留30900新元的最低存款额以防范风险之用。
(三)美国、瑞典、新加坡养老金的筹资模式
在1939年至1980年间,美国采用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现收现付制的弊端愈发的明显。为此,美国1983年通过决议提高养老金的缴费率和缴费上限,筹资模式变为部分积累制。
瑞典主要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现收”则主要表现为一般性的国家高额税收,它遵循“以收定支,不留积累”的原则。采用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不仅可以有效的避免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影响。
新加坡采用完全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模式,它是通过强制储蓄的手段来实行对职工的自我保障制度。完全积累制的资金筹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同时也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与相互协作关系得到强化。
(四)美国、瑞典、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改革的方向
随着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的福利化倾向,政府的养老保障支出负担逐渐加重,截至到2011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上升到16.8%,而部分基金积累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资金不足带来的压力。
瑞典是典型的高福利国家,虽然它为每个公民在经济上提供了安全网,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福利病”。同时,瑞典主要是通过征收各种税费来维持庞大的养来保障开支,这必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最终影响整个国民的收入水平。
新加坡实行的是强制基金积累,这极大地促进了新加坡的经济发展。但是,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家庭养老,无法体现社会统筹。因此,新加坡从国情出发,设立最低存款计划和家属保障保险计划来弥补这一不足,同时这也完善了公积金制度的自我保障制度。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困境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实践与改革发展,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金积累模式从现收现付制向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在基金来源、享受条件及发放方式、筹资模式上已有成型制度,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在我国,保险费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和财政补贴是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缴费,雇主缴纳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而雇员缴纳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其中社会统筹账户为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二)我国养老金的享受条件及发放方式
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为60岁,女干部和女工人分别为55岁和50岁。同时,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才可以领取养老金。对于我国养老金的发放问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是由企业负责发放的,但随着我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程的推进,转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应付养老金划入基本养老金账户。
(三)我国养老金的筹资模式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积累制的筹资模式,单位缴纳的保险费被存入社会统筹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则被存入个人账户。部分基金积累制是在将积累基金建立在个人账户的基础上来引入个人账户存储基金制,保证了社会统筹互济功能的发挥,同时建立部分积累制,可以有效地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危机。
(四)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次改革,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显露出一些问题。首先,养老保险体系残缺。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除了国家建立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各地还分别制定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这种分割的格局导致了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现象的出现。其次,隐性债务问题严重。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支付危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原先的现收现付制转变为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必然会引起隐性债务问题。
三、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有效的基金的管理,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
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没有专门的措施解决转轨成本,因此以巨额隐性债务的形式进入新制度。为此,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通过发行国债等财政手段筹集养老基金。此外,还要寻求长效的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机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调控,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从而确保通过市场化运作积累的基金能够实现保值增值。
(二)逐步提高退休年龄,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人口平均年龄已达到70岁左右,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应该逐步的提高退休年龄,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此外,可以适当的延长缴费年限来增加基金的积累,以此来减轻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负担。
(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多层次、全方位的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了城镇职工,而一些应参保的农民工仍然没有参保,我国应积极地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同时我国应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首先,我国应着力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次,扩大对老年人的补助力度和范围,提高补助水平;最后,大力发展第二、三支柱,避免对基本养老保险过分依赖。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规,加强养老保障法制建设
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约束体制仍不健全且立法滞后。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及瑞典的做法,采取强制参与国家养老保险的政策,同时更要建立健全税收和监管体制,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此外,要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和实施社会保障支付。最后,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与监督,使社会保障有法可依,进而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樊天霞,徐鼎亚.国外典型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经济研究,2004(10):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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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体系的介绍
1.日本四种养老保险介绍
二战后,因农村劳动力缺失、老龄化问题加剧,家庭内部代际抚养体系瓦解,1959年颁布的《国民年金法》,首次将农民这一主体纳入到养老保障的体系中。此后,日本政府出台了《农业劳动者基金法》,专门针对农民,且不具强制性。为了满足农民对养老的更高需求,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开始实施。除此之外,日本还存在由农业协同组合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
2.两次重要改革
1985年,日本政府修改国民年金法,变成国民基础养老金。国家负担三分之一,个人缴费,基金运营收入。日本政府2002年对“农业劳动者年金制度”进行了改革,扩大了保险的覆盖面;保险费由现收现付制改为缴费确定型,允许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由选择。
3.日本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日本是日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日本2013年得统计显示,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25%,而且这一比例将在2060年达到40%。而到那时年轻人(0到19岁)的比例仅为13%。老年人口与年轻人口的差距越来越大,意味着每个年轻人抚养老人的负担的越来越大。近年,日本养老社会保障支出在逐年增长且占比超过社保总支出的三分之一。
二、中国养老体系的介绍
1.老农保
在建国初期,中国与日本一样也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养老模式。随着社会主义改造、改革开放等变革的发生,农村养老模式也由农村社区型模式转变为社会化养老保险模式转变。
2.新农保
我国正在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明确提出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相对于城镇,中国农村养老问题则更为严峻、更为紧迫。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年轻人从农村向城市迁移,加重农村老龄化问题,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障过于落后。
3.新农保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实施中,“社会养老”虽对传统“家庭养老”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但当前效果有限。而且另一方面,一些研究也发现新农保政策对农村家庭消费和农村老年人劳动供给所产生的影响在规模上十分有限。
三、日本政府在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程中的困境及教训
1.对长期经济低迷预计不足
中东石油危机,使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奇迹消失,建立在雄厚财力基础上的日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摇摇欲坠。国家财政逐渐难以支撑由于物价不断攀升而高涨的国民年金支付标准。结合日本农村养老金支付危机教训,我国的农村养老金给付标准提高速度不宜过快。
2.现收现付制的社会养老保险运行出现问题
目前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度,其实就是由家庭扩大到社会的代际扶助。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资金空洞化,年轻一代对自己老年时期能否领到养老金表示并不乐观,因此许多人并不积极交纳保费,缴费人数减少的同时支付增加,收不抵支,严重影响了制度的运行。
四、日本构建社会养老体系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
日本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中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从一开始就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在明确了政府与个人的义务和权利的基础上,保证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不扰。
与日本相比,我国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缺少与之相关的必要的法律体系。因缺乏法律的权威性而导致的不稳定性极大影响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实施的效率。因此,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做法,不满足于现有的政策文件,而是上升到法律层次,逐步探索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2.构建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将低收入者和特殊人群都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中,保证了社会公平。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建立了多层次、立体化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群体的需求。
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重视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考虑职业划分和不同职业之间的转换时的制度衔接。具体来看可分为三类,首先是强制类型,为国民全员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其次是根据农民自己的不同经济情况自愿参加附加养老金。第三类为商业保险,满足经济情况较为好的农民的需要。
3.政府的财政支持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尤其是财政支持。日本政府除了负担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费用,还承担了国民年金保险缴费总额的1/3。并在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仍然将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到了 1/2。
我国若想让多层次养老金制度健康运行,就需要政府个方面的支持,尤其是财力支持。财政支持的缺乏会导致农民积极性的降低,从而降低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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