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关于食品的安全常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2022关于食品安全的倡议书范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保障的食品是食品行业和从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们向社会各界做出庄严的承诺并向全市从事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出以下倡议:
一、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二、增强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使命感,切实担当起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
三、不生产、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不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不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不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
五、自觉实施追溯和召回制度,购进原料(投入品)和成品实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并建立购销台账,确保质量安全可追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产品。
六、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约束,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和诚信文化建设,诚信经营。
让我们共同承担起食品安全的神圣责任,为构建安全和谐消费环境、推动全市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倡议发起协会:
2022关于食品安全的倡议书范文
亲爱的同学们:
古有良训:“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重视食品安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仅关系到我们的身心健康成长,也对我们的学习情况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过我们生活中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激素催生问题,食品色素添加问题,和食品农药残留问题都和我们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密切相关。食品安全大计是历史遗留问题,为营造良好的校园食品安全环境,近期特举办了各种有关“珍爱生命,远离食品污染”这一主题的活动,要求全校师生增强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以实际行动共建校园食品安全环境。特此,向全省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1、树立食品卫生安全观念,提高食品安全自我防范能力,拒绝不健康的食品,养成良好的个人饮食卫生习惯,让健康卫生 的饮食走进我们的生活。
2、杜绝一切不卫生食品,不买、不吃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不采摘或不食用野果(菜)和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3、不购买无卫生许可的餐饮品,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不食用流动摊点销售的盒饭,抵制价低质劣的食品,外出就餐选择卫生洁净、餐具消毒、环境整洁有序的餐馆饭店。
4、不从校外预定餐饮、食品,不携带不健康食品进校园。
5、不浪费水,不污染水,积极参加到节水活动中。
6、加强体育锻炼,保证充足的休息,养成健康卫生的生活习惯。
7、积极参加食品安全整治活动,为自己,为学校,为社会添一份薄力。
食品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营造一个健康、安全、良好、卫生的生活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同学们,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参与到“珍爱生命,远离食品及水污染”的行动中,合力共建校园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苏州国际外语学校海外学校
20xx年9月27日
2022关于食品安全的倡议书范文
同学们: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身边的你我他,需要我们密切关注。为增强全校师生食品安全观念,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创建和谐美丽校园,现向全校师生发出如下倡议:
一、树立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自控力。
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买不吃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质量安全标志的“四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
三、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平时多了解健康食品知识,不购买无卫生许可的餐饮品,防止急性肠胃炎、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的发生;不购买流动摊点或小作坊制作的餐饭,坚决抵制价低质劣的食品。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饭后勤洗手,不喝生水,不边走边吃,不在教室内吃零食,不乱扔纸屑、包装袋、饮料瓶、竹签等垃圾,保持良好的校园卫生环境。
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不熬夜,保证充足的休息;不暴饮暴食,不吸烟,不饮酒。
六、树立和倡导绿色文明意识,保护环境,共创安全、绿色、和谐校园。
七、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内容提要: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报应功能、遏制功能和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内容、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憾,应当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借鉴美国法浮动限额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其中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 倍的 赔 偿金。”这一规定确立的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不够严谨,且过于简单,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通过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全面了解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现代法治体制要求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的同时,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又称报复性赔偿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制度,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传统产品的补偿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和填补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而后者主要目的是预防和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受害人补偿和抚慰的功能。加害方的违法行为有可能会给受害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或者人身上的伤害,甚至会给受害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对这些损害加以救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发挥的补偿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方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补救更充分。加害方对受害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没有办法用金钱予以明确计算和确定的,因此,需要采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缺陷,使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从而有利于化解纠纷和矛盾。二是追求损害完全赔偿原则的结果。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基于受到的人身伤害,可以要求违法者对其提供赔偿,但我国法律确立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标准比较低,进行赔偿时人身伤害遭受的损失也难以得到证明,对受害者并不能提供实际上的完全赔偿。基于此,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充分地补偿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另一方面,受害者为提起诉讼所要支付的各项开支繁多造成维权成本过高,例如差旅费、律师费等,过高的维权成本制约消费者积极维权,而这些开支可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得以补偿。
2.《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加害人报应的功能。近年来,如 “敌敌畏火腿事件”“苏丹红事件”,更有震惊全国和世界的“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是促使我国立法机关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对加害人的惩罚功能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同态复仇的原则,让加害人承担因侵权行为而需承担的后果。在侵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加害方的行为都会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害。因此,由法院判决加害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因果报应”的基本观念,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立法价值。二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不法行为人适用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其不法行为。对违法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针对两点:其一是针对违法者行为上的不法性,其二是针对违法者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规定只针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的原因之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不法行为人苛以更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其违法成本提高。不法行为人如果进行了不法行为,那么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更重的责任,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3.《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不法行为人遏制的功能。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的特性,决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又具有遏制的功能。法律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对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违法生产者及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规制,对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遏制不法分子继续从事违法经营行为。遏制功能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威慑功能。通过对违法分子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会对正常经营的生产者及经营者起到教育、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增强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的思想和意识。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会对不法行为人产生威吓、遏制的作用,有利于预防和阻止他们继续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二是激励功能。由于加害人所作出的加害行为的责任加重、经济成本提高,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这种成本具有不确定性,就会使加害人因惧怕承担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再实施违法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受害人会带来某种程度的收益(这种收益可能引起受害人追求超出损害赔偿范围之外的不当利益)。因此,客观上会激励受害人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发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求和积极性。
4.《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与每个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息息相关,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具有不道德性、违法性、反社会性,其不法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甚至整个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通过确立高倍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在对加害方给予惩罚、对受害方给予安慰的同时,也可以化解民间纠纷和矛盾,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保护食品领域市场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非自愿交易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营造自愿交易的市场环境。二是惩罚性赔偿能鼓励市场交易,使潜在的侵权人认识到正常交易行为的收益与侵权行为的成本相比,合法经营的收益更加合算,从而使潜在侵权人放弃侵权行为,激励合法交易。如果赔偿金太低,潜在的侵权人可能会实施损害行为,从而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与发展。笔者认为,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和恐慌,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和保护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权,甚至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由于食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会造成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失;二是主观恶意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一是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是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有必要指出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因此,鼓励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获得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在责任承担上有可能遇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在法律责任发生竞合时,《食品安全法》确认了保证受害人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3.《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合同领域还是适用于侵权领域,抑或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都适用,这涉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的认定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作出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理由有两点:一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种产品责任,产品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产品责任领域中的一般规定,《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产品责任领域中的特殊规定。在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适用竞合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如果在合同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则缺乏请求权基础。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消费者对生产者不享有合同债权。即消费者如果要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没有请求权基础,不能对生产者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时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侵权责任。
4.《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竞合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多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从概念的关联关系上看,《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似乎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归类于合同责任;其次,从立法的先后顺序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1993年,《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所以立法机关有意通过《合同法》来规定该制度的法律责任类型是合同责任。对此,一般认为,如果经营者提供有瑕疵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遭受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并因此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惩罚性赔偿责任[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存在竞合:一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消费者固有利益的损害,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生产者、销售者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存在欺诈行为的,如生产或销售的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存在假冒知名或名牌食品等比较典型的欺诈行为,对此,消费者是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4]。笔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问题做出的相关规定,存异但又有竞合,这对从不同的层面依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借鉴英美法系的规定,在民商事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规范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1.《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的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立在“价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的或者实际需要填补的损失上的,所以,惩罚性赔偿数额确立的基数标准并不合理。一般来说,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费支付的价款都比较少,即使适用 “十倍”的赔偿,对消费者也并不能起到实际上的抚慰作用,对违法经营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由国外法律的立法制度可知,基本上是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而我国法律却是以“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同样是数倍赔偿责任,但实际赔偿数额却相差甚远。以“价款”作为计算的依据,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预期目的,以“价款”作为计算的固定标准,无法实现实际的补偿和实质的公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或者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基数,即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
2.《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目前,我国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基数;二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款作为基数;三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以食品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作为基数。但是,《食品安全法》以所“支付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在学理上产生了分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例如在购买昂贵的奢侈食品时,普通消费者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食品,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纠纷,消费者如果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到底是以已经先期支付的价款作为基数,还是以食品的总价格作为基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以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作为基数,“购买价款”就是指商品的购买价格,这个标准就非常准确和合理。所以,《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领域中适用的特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消费者保护适用的一般法,只有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数,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3.《食品安全法》应当借鉴美国的浮动限额制度,解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违法者的惩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的计算方面存在问题。这种固定倍数的计算方法过于僵硬,一方面难以体现法官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和具体分析时的能动性,另一方面难以体现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美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金额采取浮动限额制度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原告实际损失赔偿金的倍数、被告的不同类型、原告所受损失的类型或原告损害赔偿请求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权衡之后所确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才能与具体案件的实际保持一致,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5]。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的背景下,为切实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功能,充分实现实质正义,应当借鉴美国的浮动限额制度,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法》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问题。
4.《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生产者主观构成要件的规定有失公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生产者适用的归责原则过于苛刻。《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对生产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该法第96条仅就销售者规定了“明知”的主观要件,并未对生产者作同一要求,这种区别对待无疑加重了生产者的负担。综观各国立法,在食品安全责任领域主要适用过错原则,如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认为,行为人如果实施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严重疏忽,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存在大陆法系所称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二是对生产者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有适用提前的嫌疑。由《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内容可知,食品生产者只要是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当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规制。从立法者的初衷和目的上看,生产或者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是在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消费者购买或者是使用了该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现实的威胁,才有可能对食品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根本就未发生消费者消费不安全食品,也根本就未造成实质损害,则不存在适格的主体主张权利。因此,为避免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和冲突,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 度 的 主 观 构 成 要 件 应 为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过失。
5.《食品安全法》应当尽快增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个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效果,取决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与否。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三个认定标准:一是国家标准,二是地方标准,三是企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章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得知:食品安全标准是通过国家统一制定,并且强制执行和实施的。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除非企业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外,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尽快增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法》规定侵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要的[7]。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大国,在正确理解和运用食品安全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这对依法有效保护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112-113.
[2]张敬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26-429.
[3]关淑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83-184.
[4]王吉林.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J].天津法学,2010(1):47.
[5]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5-238.
一、活动目的
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法律、道德、诚信意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使广大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使全社会知晓政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决心和信心,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时间
2012年6月11日至17日
三、活动主题
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
四、活动口号
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
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
食品安全,全民行动;
加强农村食品监管,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人人有责;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
做良心食品,创诚信企业;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
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建立科学饮食文化。
五、活动内容
1、办事处活动安排
食品安全广场宣传咨询日
时间:6月11日上午9:00—11:00
地点:商业街广场
内容:
(1)举办食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和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图片展。
(2)设置食品安全咨询台、食品质量举报台。
(3)摆放食品安全相关的知识展板,发放食品安全生产明白纸。
(4)制作食品安全生产宣传横幅在主干道悬挂。
承办分工:
(1)安办负责悬挂横幅,摆放刊板等。
(2)发放的各类安全宣传品由参加宣传日活动的单位自行确定和制作。
(3)党办负责邀请区电视台、开发时报对活动进行采访,搞好宣传报道。
2、村居(社区)活动安排
(1)每个村居书写不少于2条的食品安全宣传标语,在村主要路口或场所张贴。
(2)利用村大喇叭播放食品安全常识。
(3)开展送“食品安全常识”进家庭活动,将“食品安全明白纸”送到各家各户。
(4)社区在显要位置摆放食品安全知识展板、悬挂食品安全标语条幅,利用橱窗等形式进行食品安全常识宣传。
1.1高校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1.1.1学校对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据了解,目前高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重点放在防火、防电、防化学危险品、防止交通事故、防溺水以及防震减灾、管制刀具等方面,而对学生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少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见有真章,校园内几乎听不到也看不到关于食品安全教育的宣传。学生对食品的安全意识有多高,对食品的安全理念是否正确,在生活中是否能自觉有效地预防不必要的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是我们应该去关注的问题,更应该落到实处。
1.1.2校内外摊贩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令人堪忧。
据调查,高校学生在校外街边小摊就餐的人数数不胜数。比如大学新校区校门口经常有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烧烤类和油炸类食品为主,学生及社会人士对其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是否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一无所知。对于烧烤类食品,尤其是肉类在烧烤过程中,会产生致癌物质苯并芘,人们如果经常食用被苯并芘污染的烧烤类食品,致癌物质会在体内蓄积,有诱发胃癌、肠癌的危险。美国一家研究中心的报告说,吃一个烤鸡腿就等同于吸60支烟的毒性。常吃烧烤的女性,患乳腺癌的危险性要比不爱吃烧烤食品的女性高出2倍。因此,为了让学生远离此类食品的危害,我们需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1.1.3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设计了“食品安全知识”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以大学学生为调查对象,从大学新老校区随机抽取了部分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在大学新校区校内外就餐的个别学生做了现场采访。调查问卷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理念、食品安全常识、食品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等方面。问卷调查及现场采访结果表明:大学绝大多数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部分学生根本就不关心食品安全问题,在日常饮食生活当中,几乎很少考虑过某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已知某些食品如烧烤类含有苯并芘、腌制类食品含有亚硝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依然经不起该类食品特有的“色、香、味”的诱惑,忍不住要去吃。采访中,居然有学生透露,每天一到吃饭时间就想到校外吃油炸类或烧烤类食品。比如,问卷调查中问题之一:当学生在已知烧烤类食品往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苯并芘的情况下,选择偶尔吃的人数达到68%,选择不吃的人数仅占到28%,还有4%的学生竟然选择常吃。这充分说明我们的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
1.2高校学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由于高校缺乏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及宣传工作,未能使食品安全知识在校园内得到广泛的普及,致使学生在饮食安全问题上成为“盲人”和“瞎子”。因此,为了提高学生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及认知性以及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护学生切身利益,促进高校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在校园内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高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对策
2.1在校园内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各校可根据校园内现有的宣传设施如:LED显示屏、校园内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宣传。内容可涉及以下方面:①食品安全的定义以及食品质量主要有哪几项基本要求;②什么是食源性疾病,如何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③如何预防食品中毒,突发性食品中毒应如何进行急救;④常见的饮食误区有哪些;⑤如何鉴别食品的真假及品质的优劣;⑥食品加工、贮藏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哪些;⑦食品安全烹饪;⑧保健(功能)食品与药品的区别;⑨常用食品安全选购、食用与保存方法;⑩食品安全的消费保护措施等。另外,可有效利用早、中、晚校园之声广播将每日发生在国内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在校园内进行选择性宣传。通过上述途径可有效加强师生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学生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
2.2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专题讲座
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校内外熟悉或精通食品安全常识的专业老师或专家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专题讲座。就2.1中提到的食品安全知识做深入浅出的讲解。为了使讲解的内容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穿插一些跟食品安全相关的动画或动漫或播放近年来发生在国内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视频。通过开展诸如此类的食品安全常识系列讲座,在一定程度上可增强学生对自己生活当中的饮食安全意识,可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3开设食品安全教育交叉课
为使学生全面系统的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建议各高校在全校范围内开设跟食品安全有关的通识课或公共选修课,如:《食品安全与卫生》、《食品营养与安全》、《食品营养与人体健康》等课程。这样,一方面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兴趣或爱好自主选课,使得学生自主选课的空间及知识面有所扩大。另一方面,学生通过该类课程的学习,可以对跟食品安全及营养学方面的相关知识有一个较全面、系统的认识和了解,有助于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进而保护自身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
2.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竞赛
结合上述食品安全知识讲座、通识课或公共选修课等的开设,建议各高校以“学生社团活动”的形式在全校范围内组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竞赛,对在竞赛中表现突出的、取得好成绩的学生给予一定的表彰及奖励。这样,一方面可突出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起到宣传的作用;另一方面,可有效了解学生对食品安全常识的掌握程度,同时,也丰富了学生的校园生活。
2.5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无论是校园外还是校园内,食品安全隐患将始终威胁着学生的健康及生命。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内的学生食堂及校园周边的餐饮店的食品、饭菜、食用油的来源、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是否经过消毒、清洗干净以及炊具、用具用后是否做到洗净、保持清洁等方面进行不定期地抽查,以保证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无毒无害。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食品及餐饮店在校园内进行通告,让学生及时了解自己面临的饮食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
3结语
二、方案
1。5月16日晨会国旗下讲话启动
2。5月17日谈话课以“关注食品安全营养,让我们的成长更加健康”为主题宣传。(卫生老师广播宣传)
3。四、六年级各班组织全国学生营养日主题活动
具体要求:
(1)悬挂关于营养搭配的问题、小常识和谜语、班级小报的展示、水果营养拼盘等等各种形式开展活动
(2)上传活动时的照片(每班不少于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