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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N91 文献标识码: A
一、基站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是电和磁交互产生的一种能量,电磁波可分为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通信基站的电磁波属微波,移动通信GSM使用的是890MHz-954MHz,3G使用的是1920MHz-2170MHz,而日常使用的微波炉一般是2450MHz。
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电磁辐射能够产生致畸效应、诱发白血病和癌症、影响生殖系统及心脑血管系统等。我国著名雷达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小谟认为,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且不是短期内可以发现的;中华医学会放射与防护学分会主任委员李开宝教授也指出,不排除通信基站天线对儿童造成危害的可能;然而,目前尚无数据表明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与疾病存在直接联系。
目前,我国通信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磁辐射强度应符合国家《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规定的“一级标准”(安全区),即,基站周围电磁辐射环境功率密度远低于10 w/cm2。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该标准相对严格,欧洲大部分国家现行标准为200 w/cm2。
二、意见和建议
2.1 严格执行环保审批验收制度
虽然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存在立法空白,但也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提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通信基站属该范畴)申报登记、环评审批、验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法第二十条则要求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因此,环保执法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未获得环保审批即进行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基站,尤其是建设在居民楼内的基站,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其次,要严格审查基站的建设地址、规模、类型、基站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角度等与环评审批和验收的符合情况,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2.2 加大知识宣传,消除公众顾虑
电磁辐射因看不见、摸不着,其污染就会带有神秘性,也是人们谈“辐”色变的原因。加大对电磁辐射知识、国内外电磁辐射标准限值、我国基站建设的程序、通信基站环保技术要求等的宣传力度,疏堵结合,才能消除基站电磁辐射污染的隐蔽性,增强基站天线设备安装的透明性。
此外,应倡导企业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并采取措施打消公众对辐射安全的顾虑,减少投诉量。2013年3月中国移动首次在杭州西湖蒋村花园的小区绿化带里,树起了一个“基站辐射电子显示屏”,该屏显示了该区域国家电磁辐射标准限值和实时值,使看不见、摸不着的电磁辐射透明公开,放心存在。
2.3 加强对基站的监督管理
虽然,目前国际上尚无因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造成人体危害的案例,但不排除基站电磁辐射污染对周围居民低剂量、长效应、潜在的暴露风险。市、区级环保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基站天线电磁辐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以及验收合格标牌;定期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强度进行抽查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制定电磁辐射环境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运行安全档案;督促基站项目建设前后向周围群众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1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4、《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5、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与影响邱丽莉 UNDP妇女与环境国际研讨会 (2001年1月)
关键词: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近年来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经济实力,并有效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对各种能源、设备、技术的大量需要,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运用的很多设备、技术中就包含有存在辐射的建设项目,这些建设项目除了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助力以外,还需要对其含有的辐射进行全面评价,考察辐射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而确保人群的安全和健康。
1.辐射建设的含义以类型
一般来讲,辐射可以具体划分为放射环境和电磁辐射环境,放射环境指的是在自然界和人工生产的元素中,有一些能自动发生衰变,并放射出肉眼看不见的射线。这些元素统称为放射性元素或放射性物质。在自然状态下,来自宇宙的射线和地球环境本身的放射性元素一般不会给生物带来危害。50年代以来,人的活动使得人工辐射和人工放射性物质大大增加,环境中的射线强度随之增强,危机生物的生存,从而产生了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很难消除,射线强弱只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减弱。天然食品中都有微量的放射性物质,一般情况下对人是无害或影响很微小的。在特殊环境下,放射性元素可能通过动物或植物富集而污染食品,对人来身体健康产生危害。放射性物质在自然界中分布很广,存在于矿石、突然、天然水、大气和动植物组织中。由于核素可参与环境与生物体间的转移和吸收过程,所以可通过突然转移到植物而进入生物圈,成为动植物组织的成分之一。电磁辐射又称电子烟雾,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举例说,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电磁“频谱”包括形形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两者之间有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 紫外光等。电磁频谱中射频部分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约由3千赫至300吉赫的辐射。有些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一定的影响。
2.对存在辐射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各类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于放射环境环境影响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中对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以及具体建设过程进行严格规定,力求将放射性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和人群的影响达到最低。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针对存在生产、销售、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设备或者技术等的单位,严格要求在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基础上,并由当地省级环境保护单位对其放射性污染进行评估,保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处于科学可控范围内。
此外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对建设场地周围环境存在影响的各种建设项目进行评定,评定的依据则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其中针对核设施进行全面划分,对于铀矿的勘探、开采、运输、使用等过程进行严格规定,对于存在放射性的矿物资源的开采利用,针对自然界中的天然铀的开采,以及对铀矿加工利用以后的废渣的处理方式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针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各种实验、工程等,这些项目在完成以后需要按照环保部的规定上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核设施存在严重的放射性污染,这是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主要因子之一。基于此,针对核设施中对于铀矿的勘探、开采、实验、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以及运用到核技术的项目中存在销售、使用相关具有高度活性放射性同位素以及装置都必须得到严格控制,核项目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储存,以及核设施中需要运用到的中子发生器、加速器等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了及时监测各种核设施和技术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需要相关部门及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存在电离辐射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定,并对其中某些具体实践或者源开放了豁免管理条件,这是基于事实进行的科学规定。因为在某些存在电离辐射的实践活动或者源中对周边环境和人群的辐射作用很低,对周边环境和人群基本不造成影响,这种情况下就无需再次对电离辐射进行严格控制。一般来讲对开放豁免权的具体实践或者源要进行科学考察,确保这些实践和源造成的辐射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群产生严重影响,进而有效保护当地的环境和人群健康不受侵害。
对于拥有豁免权的具体实践或者源,不仅要确保其实践或者源对环境和人群的放射性危害在合理范围内,同时还要其实践与源满足正当需求,并经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对于实践和源的豁免权是由当地环保部门赋予的,不能由单位自己决定。实践内容必须保证实践产生 的辐射对周边环境、人类健康等方面带来的危害大大小于实践带来的利益,一般来讲得到豁免权的实践大都比较集中,至于关系到人们日常生活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儿童玩具等内容是不允许进行实践的。针对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国家环保局制定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在本法中,根据工程类型将存在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分为三种,分别是发射系统、工频强辐射系统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磁运用。三大系统的辐射强度和类型是不同的,其中发射系统的电磁辐射主要来自服务于通讯的移动通信基站、电视台、广播台等等,而工频强辐射系统一般指的是高压输电线或者变电所带来的电磁辐射,至于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运用带来的电磁辐射,一般是服务于人民的社会生活的各种装备,比如高频热合机、超短波或者相关的医疗设备。
3.当前我国对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存在辐射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针对这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也需要不断发展,进而满足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但是当前不少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滞后于实际需要,针对这种现象,需要环保部门针对当地具体情况进行督促,进而快速确立对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
还有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很多辐射建设项目的管理审批存在一定漏洞,一般来讲,存在辐射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两级审批,进而充分确保该项目的科学性和环保性,避免对周边环境和人群带来严重危害。但是当前有不少项目都是按照哪个地方立项就由哪个地方审批,使得辐射项目的开展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进而导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得不到有效评价,不利于项目的长远发展的当地的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平,杨维耿. 电磁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现状、辐射问题及对策探讨[J]. 电力科技与环保,2011,04:9-11.
[2]张宸. 大型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浅析[J]. 中国无线电,2011,08:62-65.
关键词: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TV211.1 文献标识码: A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一)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的是在建设活动前,调查、预测和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制定出解决措施,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主要的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仅要予以经济评价,还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通过评价环境影响,能提供依据给建设项目的选址,以防因为布局不合理给环境造成无法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将周围环境的现状调查清楚,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进行预测,有针对性的提出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能够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了基本项目审批程序。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价单位提出了资质要求。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全面详细明确的规定。199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了规定。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04年,人事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通常是限于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了城市规划一定要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依据规模和性质分为不同的三类:一定要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比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需要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非常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二、比较分析
(一)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正是其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最初的一部试行法和一个管理办法,发展到如今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一系列的配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都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其中《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反观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还没有完善。《水法》是当前唯一的涉及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目前提到水资源论证的唯一行政法规,还都不是专门针对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就是水利部制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限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还被质疑存在违法嫌疑。
(二)评价论证范围和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在不断的扩充,从1981 年“基本建设项目”到1986 年“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1997 年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有辐射环境影响的“设备购置”活动也列入评价范围,2002 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把评价范围扩展到规划,2009 年国务院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参与综合决策。当前,环保行业人士又开始对政策和战略类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充和深化。(1)从报告章节内容看,从最初的污染达标排放管理到强调环境容量分析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于环境风险防范,评价水土流失和生态影响,强调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稳定性评价较为注重,还对经济领域的产业政策符合性、选址布局合理性和环境经济损益进行评价,每部分内容都要求设立专章进行分析评价。对环保领域、经济领域、规划布局领域、社会稳定领域等的环保相关问题全面综合的进行可行性论证,为参与政府综合决策提供了坚实的依据。(2)从环境要素看,从最初的三废控制(水、气、渣),到生物和生态,到物理污染噪声和电磁辐射,近些年又对地下水和土壤有了较多的关注,评价内容也在逐渐的扩展。(3)从评价时段看,要求评价规划设计阶段、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和退役阶段全过程的环境影响。(4)从项目实施过程看,要求从原材料的产地到产品的最终报废处理进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周期评价。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就比较窄,差不多限于需要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雨水、污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自来水的项目没有严格的约束力。对不取水然而却对水资源影响风险很大的项目,比如穿过水库的输油管道,岩溶地区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穿过含水层的隧道等,存在监管盲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才开始试点。
水资源论证内容基本停留在“以河论河”、“以水论水”的模式上,关注点还在水量够不够及怎样保证供水这一问题上,目光还停留在对自然水循环系统的索取上,而还欠缺对社会水循环过程控制和水生态系统保护的论证分析。如对工艺过程和水平衡的耦合、工艺设备先进性和取用水合理性、工艺水循环过程中水量耗散和水质衰变、已掌控水资源的挖潜、水资源跟踪监测机构和制度建设、施工过程的水生态影响和补偿等,论证都很薄弱。
(三)跟踪监管
环境影响评价对于规划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比较重视。在规划设计阶段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编制,建设施工过程中实施环境监理,试生产过程实施环境监测和“三同时制度”检查,工程竣工阶段要进行环保验收,之后还有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核设施等特殊项目还得进行退役后环境影响评价。
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审批轻监管,基本停留在审查审批阶段,没有实质性规定后续的跟踪监督管理。2011 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开始探索论证后评估工作。
(四)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发达国家引进的,它对于公众参与比较重视。20世90年代开始,公众参与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实行,之后渐渐对公众参与范围进行了扩大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都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2006年,原国家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
(五)立法体系的建立
第一,在促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的时候,对于《水法》相关规定的修改是不能忽视的,《水法》有关规定应当作整个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体系的统领。在《水法》中应设立明确的水资源论证制度,提出“水资源论证”的定义和内涵; 对于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要做规定,要是由《水法》对其适用范围(如建设项目和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法律定位得到提升,使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从跟上得到解决。
第二,制定推动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的专门行政法规。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有关的行政法规应该对下列事项明确作出规定:首先是明确应该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虽然《水法》能够对水资源论证制度适用于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进行规划,然而规划的具体种类、识别根据等具体管理问题还是要由行政法规进行具体明确的;其次是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的基本程序,包括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审批、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其和之有关的水资源论证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再次是对于违反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应该建立水资源论证管理规章体系并加以完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水资源论证管理的相关措施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的立法重点在于创设制度和搭建体系,而相关规章体系的核心应是管理措施和程序,比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审批程序,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等。
三、结束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为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之处。为确实发挥水资源论证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首要抓手的作用,就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理顺审批管理体制;健全水资源论证立法体系;
扩展论证范围,深化论证内容;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固定污染源 连续监测 安装位置浓度对比
2005年9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颁布,明确了排放连续监测(CEMS)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有效数据可作为监管依据,原来的HJ/T75-2001已不能完全满足现有的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2007年颁布的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以自动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提供执法依据。强化政府管理功能和监督管理效力,简明扼要,便于管理实施。此标准是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工作的指导性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主要由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组成。根据铁岭市排放连续监测现有状况,只有少数企业安装了气态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以中电国际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
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安装位置的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数据准确与否和排放连续安装的位置有很大关系。在烟道中烟气速度场和烟气浓度场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一般情况下,速度场是中心处速度快,靠近管壁处的速度慢;而烟尘浓度场,在垂直烟道中,中心处烟尘粒子较小,浓度也较低,靠近管道壁处的烟尘粒子较粗,浓度也较高;而在水平管道中,上部烟尘颗粒较细,浓度也低,而在下部颗粒较大,浓度也偏高,特别是在烟气流速较低的烟道中更为明显。另外,烟道(从锅炉出口至烟囱入口)在走行中也有拐弯、风机、闸门等变径处,这些地方的气流因受干扰而产生涡流,严重影响速度场和浓度场的分布。因此,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测定烟气污染物浓度时,测量结果是否准确、是否有代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测试开孔位置选择的正确与否。
1.1 选择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测试点的一般要求
1.1.1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烟道振动幅度尽可能小。
1.1.2安装位置应避免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不漏风。
1.1.3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的工作区域必须提供永久性的电源,以保障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的正常运行。
1.1.4采样或监测平台易于人员到达,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日常维护和比对监测。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
1.1.5为室外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装置提供掩蔽所,以便在任何天气条件下不影响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的运行和不损害维修人员的健康,能够安全地进行维护。安装在高空位置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雷击事故,做好接地,以保证人身安全和仪器的运行安全。
2 选择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测试点的具体要求
2.1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道和烟道负压区域。
2.2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颗粒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对于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
2.3为了便于颗粒物和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烟气CEMS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小于5m/s的位置。
2.4每台固定污染源排放设备应安装一套烟气CEMS。
2.5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尽可能将烟气CEMS安装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但要便于用参比方法校验颗粒物CEMS和烟气流速CMS。不得只在其中一个烟道上安装一套烟气CEMS,将测定值的倍数作为整个源的排放结果,但允许在每个烟道上安装相同的烟气CEMS,测定值汇总后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
2.6火电厂湿法脱硫装置后未安装烟气GGH(气―气换热器)的烟道内,由于水份的干扰,颗粒物CEMS无法准确测定其浓度,颗粒物CEMS可安装在脱硫装置前的管段中。
2.7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设置有旁路烟道时,应在旁路烟道内安装烟气流量连续计量装置。
2.8当烟气CEMS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大于4米,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大于4米,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
2.9点测量CEMS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9.1颗粒物CEMS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30%,气态污染物CEMS、氧气CMS以及流速CMS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
2.9.2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
2.10线测量CEMS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10.1颗粒物CEMS的测量点位所在区域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30%,气态污染物CEMS、氧气CMS以及流速CMS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中心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
2.10.2测量线长度大于或等于烟道断面直径或矩形烟道的边长。
3 测试中电国际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连续监测与实际监测数值比对。
监测所用仪器TH880―Ⅴ型烟尘微电脑平行采样仪在监测前经计量检定合格。现场测试期间,生产设备正常且稳定,并通过调节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而达到某一排放状况,该状况在测试期间保持稳定,流速、烟温稳定正常。对比值见下表。
4 结论
4.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测定烟气污染物浓度时,要正确选择测试开孔位置,保证测量结果准确、具有代表性。
这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是在全省环保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加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主要任务是,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贯彻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和省“两会”精神,紧密联系我省环境保护实际,认真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部署20*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努力开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一、20*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20*年,是全省环保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的一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环保系统齐心协力,团结奋斗,以迎接党的*胜利召开为动力,认真贯彻国家和吉林省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意见》,以污染减排、松花江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为中心,努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切实加强环境管理,严格环境执法,扎实推进环保各项基础建设,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规划项目进展顺利,让松花江休养生息的政策措施不断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环境执法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高,排污费征收创历史新高,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环境支撑。
(一)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和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强化监管,真抓实干,污染物减排按计划顺利实施。省、市、县三级政府都成立了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2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层层签订了年度减排责任书。从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三个方面,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有7户大型企业通过结构调整,有效削减了SO2排放量;8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和3户大型造纸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实现了正常运行,大幅度削减了COD排放量。淘汰关闭了延边晨鸣纸业有限公司草浆生产线,关停了洮南、榆树等一批造纸企业,拆除了浑江发电厂、大唐珲春发电有限公司、华能长山热电厂共67.5万千瓦发电能力的9台小火电机组,淘汰了延边和龙西城水泥厂落后生产线。通化二道江电厂、四平热电厂、吉林热电厂、吉林化纤集团、中石油前郭石化分公司等重点排污企业都采取了脱硫措施。与此同时,暂停审批了新建糠醛项目。经国家环保总局初步核定,20*年我省削减COD和SO2分别为4.47万吨和2.758万吨,超额完成了年度减排任务。
(二)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取得成效。
加快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我省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86个,其中47个工业点源治理项目中有14个竣工,25个在建,其余8个项目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30个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中有18个开工建设,12个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9个重点区域综合治理项目完成了批复和论证,涉及水源地保护工程17个子项目中有6个开工建设。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管理。在各级政府和环保等有关部门的督促推动下,一批多年未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一批建成几年但始终未稳定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启动并实现稳定运行,长春北郊、吉林、松原、四平、公主岭、延吉等城市污水处理厂去年相继通过了环保验收,有效地削减了沿江、沿河城市生活污染负荷。
重点行业、污染大户得到有效整治。对造纸、玉米深加工、糠醛等重点行业进行了集中整治,对重点污染大户进行了督查督办。吉林晨鸣、延边晨鸣、白城华金纸业公司、梅河口阜康酒精有限公司等一批造纸、玉米深加工和糠醛企业建设或完善了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5户国家和4户省级挂牌督办企业,除1户停产外,都完成了污染治理任务。国家重点督办的34户企业中有26户通过验收,6户正在治理,2户关闭。
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治理取得成效。全省取缔了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全部排污口,取缔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源27个,整治排污企业22个。实现了全省一级水源保护区无排污口的目标。
20*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保持稳定,局部区域水质有所好转。全年监测的64个河流断面中,Ⅱ—Ⅲ类水质有28个,占43.75%;Ⅳ类水质有15个,占23.44%;Ⅴ类水质有5个,占7.81%;劣Ⅴ类水质16个,占25%。与上年同期相比,有13个监测断面水质有所改善。全省9个市州城市空气质量有6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长春市城区空气优良级天数达到340天,占全年的93.2%。
(三)环境管理和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上,坚持“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服务”,“管住新的,管好老的”,“不欠新帐,多还旧帐”,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入口关,并积极推进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为从源头上优化经济增长做了积极的探索。与此同时,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积极主动支持经济的快速发展,超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了通钢集团吉林建龙有限公司百万吨钢等一批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大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力度,全省验收项目4471个。
在生态环境监管上,突出了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对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去年,全省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各类自然保护区已达到34个,总面积222万公顷,占省域国土面积12.6%。8个县(市、区)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3个乡镇被命名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全省共有生态示范区23个,面积11.71万平方公里,占省域国土面积的62.49%。
在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上,去年共检查涉源单位200多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28项,收贮废放射源55枚。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增加到14类,新增综合利用能力15.5万吨。
在环境应急管理上,争取国家和省资金5700万元,启动了吉林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配合国家环保总局开展了松花江流域跨界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取得了圆满成功。及时、妥善处置了两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全年没有出现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
在环境执法上,继续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3470人次,检查造纸企业213户,取缔关闭124户,停产和限期治理54户。全年检查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企业1922户,对未执行环评的229个项目限期补办了环评手续,查处了四平市辽河垦区环境违法行为。全省征收排污费近2.8亿元,比上年增加5000万元,增幅为23%。省局全年共稽查追缴排污费1200多万元。全省环保系统共受理群众1.8万余件,接待群众来访1000余批次,接到群众举报电话4.6万余个,基本做到了及时答复,妥善处理。
(四)各项基础能力建设稳步推进。
环保自身能力建设明显加强,全系统共争取资金1.485亿元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监察、监测等自身能力建设,其中,国家资金8155.2万元,省级财政补助4155.6万元,地方配套资金2541.9万元。一批重点污染源实现了在线监测。放射性废物库改造工程进展顺利。污染源普查工作扎实展开,制定了《吉林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举办了三期培训班,开展了污染源普查试点。完成了第一批辐射环境国控点位监测工作,开展了伴生放射性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工作。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深入人心,围绕污染减排、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和纪念“6.5”世界环境日,在全省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和绿色创建活动。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领域不断拓宽,与日本宫城县环境生活部签订了《关于吉林省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调查与研究》三年交往计划,并完成了第一年技术交流、人员培训任务。环境科研作用进一步发挥,开展了35项环保课题的研究,完成了32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水专项”的申报与前期准备工作。环境监测为环境监管服务的作用进一步体现,配合环境执法、监管、应急和污染源普查,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监测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环保产业不断发展,开展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认定省级环保产品39个,评定省级以上重点环保实用技术7项。
(五)环保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去年,结合政行风建设和软环境建设,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普遍开展了走进电台、电视台直播间活动,公开承诺解决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长春、松原两市环保局在政行风建设上取得良好成效。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改进工作作风方面,全系统普遍强化了政务公开,省局行政审批窗口被评为优秀窗口单位,网络公开被评为先进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广泛开展了思想作风教育和廉洁自律、反腐倡廉教育,强化了对干部基本素质的培训,提高了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增强了环保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省上下基本形成了团结、奋进、求实的精神风貌,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齐心协力、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良好氛围。
在回顾和总结20*年环保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的环境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环境质量总体状况不容乐观,重点流域的支流严重污染对干流的水质影响较大;一些区域性环境问题和工业结构性污染依然比较突出。二是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环境违法现象屡禁不止。这其中既有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的问题,也有地方保护和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各地环保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省和市、州环保局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四是环保投入还不够,自身能力建设还比较落后,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环保任务的需要。
新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工作内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环境保护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重视,环保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高。特别是党的*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的结合越来越紧密,赋予了环境保护工作更深更广的内涵,已经成为经济宏观调控、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成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有效措施。三是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我们必须认清形势,求真务实,创造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工作,为建设和谐吉林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20*年主要工作任务
20*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第一年,是实施“*”环保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新一届省政府的开局之年。今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省委九次党代会和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突出抓好污染减排、松花江水污染防治、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和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20*年,要全力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省152户重点排污企业全部实现在线监测;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实现100%;松花江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干流消灭劣Ⅴ类水质,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全省80%主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松花江治理规划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全省排污费征收突破3亿元;政行风测评位次前移。全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决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污染物减排仍是今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要在巩固去年减排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减排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减排工作的指导与监管,抓紧制定2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把减排目标落实到结构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上、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落实到环境工程上、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上、落实到环境管理的方方面面,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确保完成减排任务。要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督查、指导和服务力度,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推进“三大体系”建设,保证减排项目有效实施。做好减排指标、监察系数的核查工作,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减排信息系统,动态掌握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减排考评机制,对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并采取区域、行业建设项目限批措施。要大力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列入省级计划的必须按时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运行,同时制定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办法》,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二)深入开展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进一步落实“让松花江休养生息”的政策措施,加快实施《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突出抓好治理项目建设,对开工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治理项目按时完成,发挥作用。对沿江新建设的项目要严格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同时抓紧出台《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使松花江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松花江和辽河两个流域已经建成的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确保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在抓好干流水污染防治的同时,要抓好支流的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今年6月底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进行全面清查,发现环境隐患坚决予以取缔,保障饮用水安全。要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基础数据,建立流域污染源动态信息档案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污染现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
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全省环保系统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根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的不同要求,从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技术先进水平、资源利用效率、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全面评价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严把建设项目入口关,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继续加强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工作,推进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的产生。抓好建设项目现场执法,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要进一步加强环评队伍建设,规范技术咨询和评估程序,提高技术评估水平,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要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集中治理市区和周边地区大气、污水、噪声和生活垃圾等污染。继续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全省节能减排的标兵。要以生产、使用、排放和转移有毒有害物质单位为重点,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提高固体废物再生资源化水平。加强辐射环境管理,重点抓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的监管,做好吉林省放射性废物库改建及旧库退役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四)坚持不懈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今年环保专项行动要突出以下几个重点:一是继续加大对造纸、糠醛等重点行业的集中整治力度,坚决关停一批违法排污企业。二是加大对全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环境污染整治力度,推进区域主要污染物集中处理。三是加大对企业的监察力度,解决污染物偷排问题。严格环境执法,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地处环境敏感区域、屡查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环境违法问题,要采取限期整治、挂牌督办、后督查、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完成治理任务。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会同行政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要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促进依法、全面、足额征收。认真做好环境工作,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处理好涉及民生的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五)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生态保护的首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见》。以生态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快推进生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建设,抓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实施,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要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遏制不合理的矿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活动,努力遏制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趋势。要有效治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控制重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向农村和落后地区转移。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搞好土壤污染调查,为全面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奠定基础。
(六)防范环境突发事件发生。
要建立健全全省环境应急系统,今年完成吉林省环境应急中心建设,各市州要加快环境应急分中心建设,建立吉林省环境应急信息系统,实现与市州环保部门联网,基本形成统一协调的全省环境应急系统。要建立环境应急动态响应机制,落实环境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实现信息及时准确、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应急管理体系。继续加大对“双超、双有”等重点环境风险源的排查力度,确保防范环境风险的工程和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开展环境风险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应急处置能力。
(七)创新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多年的实践证明,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全面加强环境管理的有效措施。要认真总结经验,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根据建设生态文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要求,突出重点,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减排、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等为主要内容,以项目为载体,以考核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成效为宗旨,建立科学合理、责任明确、奖惩分明、便于操作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同时把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与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政绩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各级环保部门要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抓紧制定本届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使其真正起到推动区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作用。
(八)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做到五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安排、统一操作规范、统一普查表式,认真完成本地区普查任务。二是力量投入到位。抽调业务精、作风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同志参加普查工作,并切实抓好业务培训。三是经费到位。省里的经费已经到位,各地也要尽快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四是宣传到位。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五是核查到位。要深入普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排除各种人为干扰,严格进行数据审核,严把质量关。今年1月~3月要完成组织填报普查表工作;3月~12月要建立污染源数据库;省普查办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在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
(九)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新时期环境宣传工作要以跟上形势、贴紧中心、服务大局、注重效果为重点,实现形式和内容相统一、宣传宗旨和实际效果相统一、宣传方法与时代特征相统一。要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环保历史性转变、节能减排、松花江休养生息、污染源普查等重点工作以及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要抓实抓好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使生态文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深入社区、深入家庭、深入学校、深入人心,促进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形成热爱环境、爱护家园的社会氛围,使环境保护融入到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之中。
(十)推进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已实施两年,今年上半年要对吉林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松花江和东辽河两个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行检查,进一步核查规划中项目的执行情况。下半年围绕谋划“十二五”规划,开展吉林省环境保护战略性研究。把握环境保护发展趋势,确定吉林省下一个五年环境保护总体发展思路,提早做好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准备工作。
要按照统筹兼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把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环保科研、环保产业等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20*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已定,任务已明确,关键是抓好落实,全省环保系统要树立争先进位的意识,要有勇担重任,开拓进取的精神,要振奋精神,强化措施,扎实工作,确保年度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一)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思维创新和工作创新。
创新是中华民族的灵魂,也是推动环保工作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创新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以新的工作思路和新的工作作风适应新的形势,开创新的工作局面。在这方面,总体要求是强基础、上台阶、创一流、争先进位。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全省环保系统上下共同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破除自我满足、不求进取的惰性,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以勇于创新和求真务实的工作,力争在环境管理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以优异的工作政绩实现位次前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创新,最重要的就是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深刻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和宗旨,把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些具有时代特征的战略思想和重大部署,具体落实到环境管理的方方面面,力争在环境规划、环境执法、环境标准、环境政策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形成具有时代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吉林省特色的环境管理模式,推动全省环保工作上层次、上水平。今后评价一个地方的环保工作水平,要放在全省、全国范围内进行评价,省环保局要在全国环保系统工作中位次前移,在省政府各部门工作中位次前移;基层环保部门要在上级环保部门工作中位次前移,在所在地政府工作中位次前移。
(二)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是我们环保部门的基本职能,也是我们的基本职责。应该说,近几年来,全省环保系统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水平确实提高了,但前进的步伐不大、标准不高,管理不到位和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就不能尽职尽责地做好环保工作。所以我们强调强化环境管理,就是要解决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强调严格环境执法,就是要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既要敢于管理和执法,又要善于管理和执法,不要遇到问题绕着走,把棘手问题矛盾上交,无所作为,这样工作就会陷于被动局面。因此,要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今后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纠正环境管理不到位、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对少数环保部门工作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主动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
环保部门是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政府各部门中要实现既有为又有位,单纯的就环保抓环保和被动的执法和管理显然是不行的,尤其是在环境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的今天,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通过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的基本途径。如果我们不能抓住机遇,主动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我们环保部门在当地政府中就不能得到应有的地位,就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必须自觉地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介绍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在环境和资源保护上为政府出主意,在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为政府当好参谋,用我们积极主动的工作赢得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保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和政行风建设,为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提供组织和思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