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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性别差异 留守儿童 措施
一、留守儿童问题的提出
许多研究表明:远离父母的留守生活严重影响着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和健全人格的形成和发展。近年,社会各界也把大量的目光和注意力对准了这群特殊的儿童以及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情,特别是关于他们的负面消息不时见于各种媒体。而且我们在对媒体报道稍加留意后发现,对于留守男孩于留守女孩问题的相关报道中,其内容、角度往往存在明显的差别。关于留守男孩的报道大多是游荡、迷恋网络以及暴力犯罪,而留守女孩遭受害是最为普遍问题。2005年底,安徽肥东县完成了一项对留守儿童问题的调查。调查显示:该县有22.7万人出外务工,3.75万留守儿童。在2005年1-8月,该县公安检察机关共逮捕233个犯罪嫌疑人,其中18岁以下的占27个,留守儿童有24个。而留守女童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很容易受到伤害,特别是性伤害。公安部最近的一项统计也表明,农村留守女童容易成为犯的对象。留守女童在我国的数量很多,媒体报道发现留守女孩遭到害的可能还只是冰山一角。
留守儿童问题的差别主要表现在:①留守男孩存在更多的品德问题以及行为不良现象,而留守女孩的心理健康问题更严重。②留守男女童在父母离家后性格和学习方面的变化差别较大,留守男孩受到的影响远大于留守女孩。③在青春期,留守男孩受社会影响更大,而留守女孩更依恋父母和同伴。④留守女孩更容易遭受到害以及其他伤害,而留守男孩更可能成为各种伤害中的伤害他人者。⑤家庭劳动分配不公,受教育程度期望有别。在存在明显的性别偏好的农村地区,人们通常在家庭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以牺牲女孩利益为代价,把更多的机会和资源留给男孩。留守儿童的性别特征在很多研究、调查中研究者都发现留守女童多于留守男孩。这是因为农村流动父母具有重男轻女的倾向,在有选择地决定哪个孩子留在老家时,他们更倾向于把女孩子留在老家,而把男孩带到城市来,带在自己身边。
二、留守儿童问题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和家庭对男女儿童不同的性别角色期待,以及留守儿童家庭不同的教育理念和教养方式导致不同的问题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最重要的场所。有关临床的研究表明,在亲密度和适应性方面表现出极端特征的家庭,尤其是亲密度极度匮乏、家庭角色混乱、规则不一致的家庭,特别容易出现家庭成员出走或身心疾病、子女行为出轨等不良现象。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正是典型的“家庭亲密度缺乏”的家庭,大部分家庭长期缺乏父亲角色。留守儿童和他们的父母通常是通过电话、信件来联系,这样的交流方式就决定了他们的交流不能够达到一定的频率。而且沟通也多局限于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很少有非常深入的话题交流。处于成长期的孩子,长期与父母分离,在寄养的环境中长大,与父母无法进行良好的亲子沟通,缺乏家庭温暖和有效的教育监督,这对留守儿童的自尊、同一性以及道德推理能力的发展是明显不利的。同时,我国农村家庭在子女的教养方面,明显存在不一致。那就是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对留守在家的男孩和女孩,父母及代养人往往采取不同的教育理念和教养方式。对男孩:物质上尽量满足、学习上要求较高、相对的期望也更高。对女孩;物质上尽量满足、对其学习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不高,通常是能读多少算多少的。留守男孩的监护人特别是祖父母往往对他们溺爱,忽视了道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与此相反,大部分留守女童则受到了冷落和忽视。
(二)男女的两性自然差异是留守儿童问题差别的原因之一
我们提倡男女平等,但男女的生理性别差异和社会性别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研究表明,男女两性无论在大脑结构还是心理气质及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不同。社会对两性的期望以及父母的养育方式不同则构成了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男孩崇拜力量、冒险、独立,并且倾向于在自己的小团体中处于有利的位置。对于青春期的男孩没有一帮铁哥们会让他们感到没有“面子”。研究者发现男生和女生和父母沟通的内容不尽相同,在一些敏感性话题和交友、兴趣等方面的个人话题上,男孩尽量更加倾向于避免与父母交流。而女孩更善于表达情感,无论什么话题都比男孩更善于向父母袒露。远离父母的留守儿童也表现出这个特点,女孩仍然依恋父母,会更加主动地寻求父母及其他亲属、老师的帮助。而男孩更喜欢通过同伴交往以及上网等,向网络、社会寻求支持、友谊。在他们尚未形成鲜明的是非观的时候,由于缺乏父辈的示范指导,很容易因不良的同伴交往导致品德问题,不良的同伴交往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一些留守男孩偏离了正常的人生发展轨道。
由于社会对男性特质中独立性的强化作用,男孩似乎比女孩在独立发展方面经历的冲突和痛苦多些。留守女孩虽然想念父母却较少抱怨,对父母更多的是理解,也更加适应远离父母的生活。但孤独的生活以及父母的忽视很容易对其心理产生创伤、感到压抑、郁闷。而留守男孩对父母的远离相对抱有较多的抱怨及负向情绪。一些从父母那里得到较多物质满足的男孩表现出缺乏责任和自信,过度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导致学习下降、精神空虚甚至与父母、社会对抗等。对于青春期的男女来说,性是既神秘又充满魅力的。男孩经常一起讨论异性、关注自己的性特征及的有关问题,而女孩更加关注自身的性心理方面的问题。这也是在一些害案件中表现出来的。
(三)学校教育和社会支持系统的缺失
美国学者Michael Gurian认为:一个健康孩子的成长需要小家庭(抚养孩子的父母及祖父母辈)、大家庭(包括亲属、朋友、保姆、老师、监护人)、第三家庭(包括媒体、政府、其他机构组织及有影响的社区人物在内的文化和社区)三种家庭的协调作用。在留守孩子问题的产生中,我们的学校、农村社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部分的农村学校及社区没有主动肩负起监管留守孩子和为他们提供更多支持的任务,留守孩子的闲暇时间以及他们的娱乐活动没有得到关注和引导。大部分时候,“大家庭”或“第三家庭”的成人世界把看护留守孩子看作是一种负担。从学校教育来看,课程设置与儿童身心发展不相适应。由于家庭生活的不完整,留守儿童在心理发展上存在更多的困惑与问题,他们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助与疏导,需要通过教师、通过集体的温暖弥补亲子关系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形成的消极影响。但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我们农村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碰到孩子在学校里犯了错误,我们的学校要歧视或开除他们、社区的人都警告自己的孩子不要和他们一起玩,任由他们自生自灭。
在关于男女的性别教育方面我们的农村学校也存在问题,很多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学习目标、教学计划时过于严格,并没有考虑到儿童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水平,特别是忽视男女儿童的性别差异,用传统的“听话”、“乖巧”、遵守纪律来要求生理发育不完全、自制力差、活泼好动的孩子。在这种条件下,女孩更容易适应学校的规章制度,而大部分男孩难以适应严格的学校纪律,难以成为老师眼中的“好孩子”。学校、老师对遵守纪律、“听话”的女孩的赞扬和鼓励无形中强化了女孩的某种性格特点,而男孩由于受到了更多的批评,学校生活在他们心中就是受约束、不快乐、无所适从的地方。这种偏激的思想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从而导致了学业不良的情况。在以学习成绩论英雄的学校中,他们成为了不受老师、学校甚至是同伴不喜欢的人。在初中时期辍学的学生大部分是男生,原因多是厌学甚至是被学校开除,他们在离开学校的日子里就很容易沾上社会上一些不良习惯。
三、针对男女留守儿童应采取有所区别的教育措施
留守儿童的大量产生和存在.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等体制的产物。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是每个儿童的基木权利和健康成长的基木条件。由于经济原因,现在数以千万计的年轻父母在外出打工时,不得不做出与自己的孩子相分离的决定,并将孩子交给年迈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照管,这是迫不得己的选择。要从根木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必须从户籍制度以及其他相关体制的改革入手,消除留守儿童产生的条件,这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治木之策。
(一)在学校创建平等的氛围,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明显的重男轻女的现象。这对处于身心发展重要阶段的女孩来说,心理的影响肯定是长期的、消极的。她们会形成非常消极的自我概念、低自尊、自卑等心理困惑。对于男孩来说,他们往往由于调皮、违反纪律、学习成绩差,被班级边缘化,邻居甚至也不让自己的小孩和他一起玩。为了让留守儿童在一个快乐、单纯的环境下成长,老师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做到公平,平等对待男女生、学习好以及学习差的学生。细致了解不同家庭背景、不同性格学生的特点,给予学生平等尊严而有区别的教育,在尊重所以学生自尊的情况下真正做到因材施教,使留守儿童受到有尊严的教育。
(二)学校、社区和家庭必须重视给留守儿童健康的同伴群体、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
留守儿童特别是男孩需要同伴、也需要得到同伴的接纳、承认。因此我们的学校、社区和家庭应该通过组织健康的群体活动满足他们这种需要,并在帮助他们寻找健康偶像的过程中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在健康同伴群体中活动,可以避免留守男孩受到不良同伴及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减少留守儿童的孤独感和犯罪率。这可以通过当地的学校团委组织青年志愿者与留守儿童进行交流及对其进行辅导等形式来完成。
(三)有区别的对留守儿童进行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青春期是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生理上已经发育的相对比较成熟,性意识也开始萌动了。而心理上他们则处于一个矛盾的阶段:既想独立然而又离不开成人人的照顾。因此在青春期的学校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播,更要注重个性化问题的辅导。对留守女孩特别要进行科学的性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反对害、性骚扰等方面的问题。教导她们要尊重、爱惜自己的生命。对留守男孩则应帮助他们了解男性生理特点的同时,注重进行性道德教育,教导他们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四)建立农村社区儿童少年教育和监护体系
少年儿童的教育历来是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的责任。但是,就我国当前教育的现状来看,社会对少年儿童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机构太少,尤其在我们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基层很少或没有相关的少年儿童的社区教育组织,使得农村少年儿童的教育与成长发展在社区教育这一块尚处于真空之中。因此,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健全各自的教育功能,相互合作,促使孩子健康成长。
农村建立社区教育和监护体系,可以考虑由基层学区和共青团牵头,联合妇联、工会、村委会、学校,共同构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这些社区机构可由离退休教师、青年志愿者等人员构成。这对于保护农村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培育他们形成健康人格,提高其综合素质,沟通学校与家庭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这是家庭、学校之外的另一种与孩子们互动的关系,同时也起到了一种沟通家庭、学校与孩子们之间关系的桥梁作用。
(五)在学校教育中增设相关课程
我们在为所有儿童提供良好的知识教育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尤其是对生活在特殊状态下的儿童,我们更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增加对父母不在身边的孩子的关怀。我国学校应试的倾向仍然十分严重,健康教育和心理教育等在广大的中小学校依然很薄弱。我们呼吁所有学校要开设针对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课程,引导儿童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学校要专设心理教育教师,他们和其他任课教师一起共同对儿童的显性和隐性的心理压力进行疏导。帮助儿童健康、和谐发展。如果把学校的健康教育和心理教育搞好了,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群体也可以受益,得到必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易进.心理咨询与治疗中的家庭理论.心理学动态1997.6.1-5
[2]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114页
[3]杨晓莉,邹泓.青少年亲子沟通的研究.心理与行为研究.2005.1
一、调查时间:20xx年x月。
二、调查地点:网络调查
三、调查对象:社会公众
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日前通过调查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6.0%的人感觉新医改以来看病难、看病贵有所改善,8.6%的人持相反态度,x8.0%的人感觉和原来差不多,7.4%的人表示不好说。全国x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90人参与调查,18~45岁的青年占89.5%。
进一步分析发现,不同地区的公众感受有所不同。认为看病难看病贵有所改善的,农村居民多于城市居民。调查中,28.x%的人感觉当前医患关系较好,59.6%的人持相反观点,12.1%的人表示不好说。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的样本是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乐雅学校三、四年级及七、八年级学生,共424名。四个年级的学生全部参与调查,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能真实有效地反映本校隔代教育的F状。
(二)研究方法
1.问卷。本问卷着重调查隔代教育对学生学习与行为等方面的影响。
2.操作。《乐雅学校关于家庭隔代教育问题调查问卷》发放于2016年6月3日。学校政教处组织,班主任负责发放,由学生作答。共计发放问卷424份,收回424份,有效率100%。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调查分析
通过调查问卷的分析,我们得知,参与调查学生当中属于家庭隔代教育的学生为234人,占调查总人数的55.2%;非隔代教育学生为190人,占54.8%。由此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学生在家庭教育当中属于隔代教育。
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家庭隔代教育学生和父母交流的主要途径是电话、网络视频。家庭隔代教育中,学生和父母交流的次数平均每个月不足三次。家庭隔代教育学生的父母和老师联系较少,平均每月不足一次。家庭隔代教育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父母难以解决,祖辈更难以解决,由此导致家庭隔代教育学生在学习上有56%的学生成绩较差,29%的学生学习成绩中等偏下。通过调查我们还得知,有24名学生已经有一年以上没有见过父母。
(二)存在的问题
1.行为习惯养成教育问题突出。家庭隔代教育的学生在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凡是隔代教育家庭学生在班级内都属于老师纪律维护的重点对象。
2.心理问题凸显危机。隔代家庭教育的学生因为长期与父母不在一起,和祖辈交流少,导致性格内向、自卑、自闭、厌学,行为出现过激和偏差。
3.学习现状令人担忧。在学习上,隔代家庭教育学生大部分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家庭辅导空白,学习成绩不佳,学习动力不足,令人担忧。
(三)原因剖析
1.父母重经济轻教育思想作祟
出现隔代家庭教育现象的家庭有超过80%的父母因为种种原因长期在外打工,他们没有选择离家近收入少的工作,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只能牺牲掉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另一方面,年轻的父母为了减轻在外务工的经济支出,选择了将孩子留在家乡由祖辈看管。总而言之,这样一种重个人或家庭经济轻孩子教育的思想导致了隔代家庭教育孩子成长不容乐观的现实。
2.祖辈不当的管教方式导致孩子教育存在问题
因为年龄、情感、教育方法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祖辈对孙辈的教育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偏差,可以说只有管教,没有教育。祖辈只是管好孩子,让孩子吃饱、穿暖、不挨饿、不受冻。但对孩子的教育却难以同步进行。只有生活上的管束,缺少精神的激励和引导,缺少道德的培养和激发,缺少心理的疏通与教育,缺少和学校老师的积极沟通与交流,孙辈的成长必然存在一些问题。
三、讨论与建议
(一)做好摸底和调查准备工作
首先,学校要组织相关部门和班级,在每年新生入学之初就要对学生家庭教育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将家庭隔代教育情况做到心知肚明。其次,要对隔代家庭教育学生现状进行分析,掌握这些学生的基本情况,诸如姓名、性别、年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体质现状、有无病史等。掌握这些学生父母外出务工地点、联系方式。掌握这些学生的监护人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在掌握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主动与此类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取得联系,了解其家庭对子女学习、生活、心理、思想等方面的需求,找出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最终为切实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提供准确信息。
(二)构建多层面家庭隔代教育有效机制
第一,教师要担负起隔代家庭教育学生的心理疏导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学校政教处或者德育部门要将隔代家庭教育的学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动员所在班级班主任、科任老师和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这部分学生的教育工作。例如,可以采用一对一帮扶政策,老师在生活上对他们进行优先照顾,在学习上进行个别辅导,在心理上进行多方疏导。还可以动员班级学生一对一进行帮扶,加强学生在校时间活动时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让这些学生在校能够时刻感受到来自老师、同学的关爱、帮助与友谊,让他们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Abstract】The internal quality assurance and audit supervision is the common verification activities of quality management in nuclear powe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work experience of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work, analyzes the challenges of interal audit supervision work, and presents the ralated suggestions.
【关键词】监查; 监督 ;核电 ;质量管理
【Keywords】 monitoring ;supervise;nuclear power;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88-02
1 引言
内部质保监查监督是核电质量管理中常见的验证活动,对于监查,HAF003、HAD003-05以及IAEA的技术文件《监查手册》已有较为详细的要求,而对于监督活动,HAF003及导则中并没有具体描述,但目前的核电行业内普遍在开展质保监督活动,而各单位的质保(QA )监督的做法却不尽相同,有的是一种专项监查;有的是一种对生产制造的监视活动;有的则是一种问题调查,等等,但无论如何,都把这些活动作为对监查/内审及其他质保工作的一种补充。[3,4]
CNPE采购板块负责公司多个核电EPC项目的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为规范600余人的采购团队协同合作,采用了标准化的采购流程,制定了统一的程序对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同时,为保证各项目的顺利执行,采购板块的质保部门制定了监查监督计划,组织了系列的监查监督活动。2016年全年各项监查、监督针对采购板块开启问题单(包括CAR、OBN及其他问题单)共64份,通过对问题的分类统计发现,其中未按程序/细则执行、程序/细则执行有缺陷、未按其他文件执行、记录问题等占比达到64%,因此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对程序的执行不严格,程序执行的符合性不满足要求。[1,2]
2 监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通过与前一年的监督数据的对比发现,尽管检查的频次加大了,开出的问题单数量有所减少,但考虑到2016年的部分问题单中涉及的发现问题数量有所增加,因此实际出现的问题并没有本质减少,仍然是对程序执行的问题占主导;同时,引起问题的主要原因也基本相同。
2.1 内部监查监督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监查监督人员受部门管理者授权、委托,开展监督的工作,监查监督人员代表管理者,根据监查监督程序开展独立的检查,而在实际工作中,开展监查监督工作时,被监查监督方在工作配合、问题整改、其他日常工作响应配合等方面都制约着监督人员,尤其是在监督人员与被监督人员存在工作接口时。总之,内部监查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实际上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尤其是监查监督的对象是平级其他部门的领导时。
2.2 质保人员的能力
一般需要长时间的培训、实践才能将一个质量管理人员培养为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质保监督监查人员,监查监督人员既需要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也需要对被监查监督的对象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如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包括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善于沟通、思路开阔、成熟,具有很强的判断和分析能力,能够全面地理解复杂的管理流程及各部门在整个组织中的作用。
2.3 质量信息收集
质量信息是制定监查监督工作的依据,通常的来源包括:此前监督监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经验反馈、日常工作管理(如不符合项管理、程序的审查)、业主及项目部反馈等,但由于缺少先对固定的质量信息收集机制,工作中许多潜在的、已发生的许多问题并没有及时通报给质保部门,甚至有许多质量问题质保部门根本收不到反馈。这使得质保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质量信息,尤其是已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进而无法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2.4 原因分析c改进措施
原因分析应由被检查方来分析,要透过现象找到问题本质,以便能够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但是通过对比历年数据及在问题跟踪阶段的管理经验,发现在原因分析和进行改进时存在如下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总是反复出现:①原因分析只停留在表面,或者笼统地归结为人因失误;②被检查方在分析原因时倾向于进行孤立的分析,喜欢“就事论事”,而不是举一反三,系统地、全面地分析;③被检查方往往更重视的是如何关闭问题单,而不是如何找到真正的原因,并通过纠正措施改进工作;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计划的人员缺乏质量管理知识,例如把原因分析变成解释和澄清;改进计划文不对题等;⑤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计划的人员缺乏足够的管理授权或权限,无法代表被检查部门开展工作。
2.5 质保监督监查工作的局限性
质保监查监督都是一种验证活动,其最终目的是验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但检查监督工作不能代替组织的日常管理、验证工作。就CNPE采购板块而言,板块共计有600余人,大小19个处室,重视各处室、科室的日常管理才是质量工作的应有之义,而不是将质量工作重点放到质保监督上来。只有板块、处室、科室及员工逐层逐级按照质量文件开展工作,按照“人人都是一个屏障”“一次把事情作对”的原则,全员参与,才能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氛围,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进一步做好质量工作。
同时,监督监查作为质量管理的一般手段,在活动开展的过程中,需要被监督监查方予以支持及配合,因此难免会对正常工作产生影响,也时常会引起检查双方的对立,这种对立可能是双方的立场不同、对质量的认识不同、沟通不畅或者其他原因,但无论如何,这类情形是无法完全避免的,而且过于频繁的监督检查会让检查双方都疲于应付、筋疲力尽。因此,在开展监查监督时,也应考虑到对被检查方的影响,不能为检查而检查,使监查监督工作得不偿失。
3 改进方向及建议
针对目前监督监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困难,改进方向及建议如下:
①加强对监督人员,尤其是监督组长的专业培训。
②按照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原则,以及公司“职能服务于板块、板块服务于项目、项目服务于业主”的要求,加强与项目部的交流,强化项目QA主管的职能,收集以下项目及业主关注的问题(不限于):开箱遗留问题、设备到现场后发生的不符合项、设备到货及时率、竣工文件按时提交率、现场服务质量等,通过对结果的监控,将质保工作与采购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③建议建立质量信息收集制度。
④绕“验证、增强程序体系实施有效性”的目的,可以变换工作方式,变“推”为“拉”,开展“程序评审”、“程序推演”、“程序可视化”等工作,提升程序的可操作性;开展其他质量活动,如QC小组活动、知识答题活动等,调动学习、使用质量管理知识员工的积极性。
⑤在各部门/处室设置质保工程师岗位,同时,质保部门应对各处室的质保工程师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⑥建立质量趋势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充分收集相关质量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使相关人员及时了解质量趋势,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数据支持。
4 小结
质量管理是关于质量的管理,其核心在管理,必须从始至终贯彻全员参与,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原则,始终关注质量管理的目标,所谓“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在监查监督工作中也是如此,好的管理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管理者要发挥领导作用,既能够调动现有资源,又能够把握好监督、引导、服务的关系,使员工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组织建立良好的质量文化,使组织能够通过监查监督,持续地关注改进,对监查监督的发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严谨分析,找出原因,结合实际,提出合理、有效管理改进措施,能够有力地提高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促进组织的持续成功。
【参考文献】
【1】GB/T 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S].
【2】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S].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院;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6.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5-0096-03
随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门话题。“佛山首例公益诉讼案”判赔百万拉开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序幕。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处于一种“实践先行,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它的出现对检察院现有的司法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仅要求检察院发挥原有的司法监督职能,而且要求检察院发挥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以原告的身份出现,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使破坏和污染环境者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功能。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涵义及检察机关的现行职能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领域的一个现象,在国外有人做了一个实验来说明“公地悲剧”这一现象:取一块草地,草地周围被划分成几块给几个牧羊人分别专属使用,草地中间作为公共领域用地――每一个牧羊人均可自由使用,一年后发现,被划分给个人专用的草地能够有计划和有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该实验说明: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和保护时最易受到侵害,而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公益诉讼的实践先行反映了 “公地悲剧”的严重性以及对其保护的迫切性。对于公益诉讼的界定,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尚存争议,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公益诉讼多集中在环境领域,因而在公益诉讼中环境公益诉讼占据了很大的比重。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一种诉讼形态,197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最早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以及人们环境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浮出水面,特别是被称为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引起社会各界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1]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2]还有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经济公益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民事、经济、刑事责任;[3]还有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讼的制度。[4]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是仅为获得赔偿由环境污染而致的经济损害,而是为了预防、减少和消除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公共权益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的发生,因此,笔者较为赞同第三种观点对环境公益诉讼所做的界定。
实践往往是推动立法的先行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既有公民个人作为原告,也有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以及检察院作为原告的情形,其中,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比较常见。在我国,检察院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理论界尚存争议。至于检察院是否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从检察院的现有职能这一角度进行分析。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范围无疑应该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其监督形式不应局限于事后监督,而应该拓展到事前和事中监督,提讼的方式属于事中监督的形式。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实施“法律监督”和“支持”,但是这些规定仅局限于审判监督和支持,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与行政案件享有诉权。[5]迄今为止,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仍停留在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层面,检查院突破现行法律关于其职能定位的限制而大胆启动环境公益诉讼可解环境污染受害者燃眉之急,但从“法无明确授权即禁止”原则来看,这种义举不能不说是一种“良性违法行为”。在师出无名的阴影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无法掩盖其推动司法改革和司法能动表象下逾越法律的尴尬处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自己得恪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其参与司法实践的前提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循规蹈矩”是法律对公权力的基本要求。[6]解决检察机关这一尴尬处境的“灵丹妙药”,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层面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
二、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应然性分析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全体社会成员均对之享有环境权益。当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时,就意味着整个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既然环境侵权具有公害性,那么,所有社会成员都应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寻求司法救济。传统的以个人救济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很难对公共利益起到保护和救济作用。而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诉讼的国家机关中,最称职的非检察机关莫属。通过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担当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可以弥补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不力,使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司法救济和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将复杂的环境社会问题转化成环境法律问题来加以解决,可防止矛盾升级,推进了法治的完善。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通常被认为是各种利益的代表,因此,赋予检察机关以原告资格是许多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选择,如德国《行政法院法》确立了检察官在行政诉讼中的公益代表人制度,并规定为维护公益,检察官可以提起任何行政公益诉讼,而此处的公益包含环境公益。[7]检察机关由“法律监督”和“支持”职能转变为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即以原告身份可以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从而避免滥诉发生和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同时,检察机关职能转变也是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法治功能的要求与体现。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可加强相关部门对环境法等相关法律的遵守,这要求检察院职能发生转变。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法治之所以能够在世界其他国家迅速发展,关键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功能能够推动环境法律规则以及相关程序法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通过被动监督和支持职能转变为主动职能,可以强化对实施环境公害、环境污染及环境破坏者的法律制裁和抑制功能,为环境法等相关法律的执行提供了有效的实现平台,同时也可以促使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履行管理、监督之职,恪守环境法所课以的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的义务。由于重视公众参与环境法律的实施,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对美国环境法律的发展和环境保护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同时也有力地保障了美国环境法的良好实施。[8]而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呈现出“重管理,轻公众参与;重行政包揽,轻司法监督”的特点。环境管理部门由于受到僵化的环境管理权的制约,面对诸多环境纠纷显得束手无策。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证明,环境公益诉讼本身就是遵守和执行环境法的重要方式。但是如果没有能够承载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来启动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再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也只是空中楼阁。因此,检察机关的职能转变对完善和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功能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功能也促使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转变。
2. 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功能促使新的权利的生成,该新型权利需通过检察机关职能转变来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常常把没有得到相关实体法加以规范以及传统法理承认的利益作为法律上的概括性权利加以主张。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提出的诉讼主张具有公共利益的内容,该诉讼主张背后的环境公共利益得以承认,即迈向了生成权利的第一步,新的实体权利或法的内容有可能在其后的诉讼过程及诉讼结果中得以形成。环境公益诉讼既是一场法律运动,也是一场权利运动。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涌现时,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必须与时俱进地提供相应的救济,及时创设权利、设定义务,以便对未来纠纷的再生和扩大形成约束。[9]当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与资源匮乏危及到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时,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就会应运而生。许多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环境权,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国家有义务监督、保护这些权利,保护自然。”我国关于环境权的规定已初步形成体系,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人都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存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我国的环境权正在从应有权利向实体权利过渡,然而,环境权从应然权利转为实然权利须借助于司法实践即环境公益诉讼活动来推动,而能够有效承载此功能的最有资格的机关乃为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启动环境公益诉讼已有多起环境污染案例进行印证,司法实践的践行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改,以期对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作出明确界定。
三、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法制化路径:职能的重新定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该条是检察院支持权的法律依据。基于《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许多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是支持。如果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支持,那么检察机关就仅仅扮演了为环境公益诉讼呐喊助威的啦啦队的角色,实质上并未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本身。毋庸置疑,检察机关不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过程有利于法官客观公正地裁判案件,但是检察机关不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个审判过程,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将难以发挥,也就难以最终履行我国《宪法》所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倘若将检察机关的这种支持权作为一种权利配置的基本路径和运作模式去推广,检察机关必将面临说话乏力而难以为众多环境污染受害者伸张正义的尴尬。故检察机关支持者身份难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制化进程。有的学者坚持“诉讼权说”,认为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身份是原告的诉讼人,笔者认为该观点混淆了检察官与一般民事诉讼人之间的职责区别和法律地位的差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其权力配置来自于《宪法》的规定而非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其法定身份与民事行为的直接冲突导致其法定职责弱化和权限范围受限,所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豪言壮语,必将束之高阁,成为检察机关不能承受之重。[9]因此,“诉讼权说”将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流于形式。
检察机关应该以何种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检察机关介入的公益诉讼案件共有200余件,其中近一半是检察机关以原告资格直接提讼。[10]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公益诉讼中定位于公益诉权备受青睐。“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核心权能,诉权能够使法律监督权欲达到的目的最终付诸司法程序,并使违法行为通过审判受到应有法律制裁……如果没有诉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将是一种被架空的抽象权力,而法律监督本身将必然是疲软的、无助的。”[11]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我国虽有实践但没有制度层面上的设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诸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我国澳门地区等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6]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成功的司法实践可以为我国借鉴和参考。我国立法机关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108条第一项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而对原告资格进行扩张,为检察机关作为适格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与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不冲突,而且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启动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此外,无论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还是作为监督者,其目的均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与自己的私利无关,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比其他主体更具有优势。
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已走在了现行立法前面。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环境保护及生态平衡,国家立法部门应该从法律层面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以更好地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制化进程,解决实践与理论的脱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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