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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儿童亚健康 临床症状 日常调理 饮食保健 成人帮助
亚健康现象正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一个课题,尤其是儿童亚健康,由于关系到众多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儿童初学期的精神状态和学习效果,更为医学界和众多有识之士的关注。由于儿童无法象成人那样具有身体不适的敏感性,更无法如成人般坚持锻炼和饮食保健,因此必须依靠家长来帮助、支持儿童进行有效的日常调理和饮食保健。
一、儿童亚健康的常见现象及起因
(一)肥胖,运动迟缓。儿童肥胖首先可能是由于遗传方面的原因,据调查统计(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烹饪系2006年在全省范围发放调查表反馈结果)一般如果父母都肥胖,子女的肥胖几率会达到70%,如果父母有一方肥胖,子女肥胖的几率达到50%。但更多是因为吃喝太多无规律,尤其是甜食、饮料及一些高热量食品摄入太多,加上平时缺乏运动,导致反应迟缓,身体肥胖。当然也会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例如一些儿童激素分泌不正常或激素类药物使用过量,或荷尔蒙分泌异常等都可以导致肥胖,但已属于病理学范畴,不属于亚健康的研究范围。
(二)缺钙,发黄矮小。很多孩子出现头发色泽枯黄,无光泽,给人一种营养不良的感觉;有的孩子则夜间磨牙现象严重,甚至出现比同龄孩子身材矮小的现象,这些都是儿童缺钙的典型表现。儿童缺钙的原因也很多,有的是因为钙源不足出现钙缺乏;有的则是因为儿童钙吸收能力很低,虽然家长注意给予补钙,但效果甚微;但更多的是因为很多儿童有厌食、偏食的习惯,由于体内缺乏维生素D,导致钙吸收不足。
(三)缺铁,儿童贫血。儿童贫血现象已经越来越为儿童保健专家的关注,很多儿童都有轻微的贫血,但由于其症状不明显,很难引起年轻父母的注意,其实儿童亚健康这时候已经出现。儿童贫血的重要原因就是铁摄入不足,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缺铁性贫血。儿童缺铁性贫血的原因也大多由于儿童偏食引起。
(四)缺锌,儿童多动症。儿童多动症一般多在上幼儿园时期被家长或老师发现,这类儿童多烦躁好动,喜欢做小动作,注意力难以长时间地集中,喜欢咬手或铅笔。儿童多动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许多专家研究证实,缺锌是导致儿童多动症的原因之一;严重缺锌,甚至导致儿童性发育迟缓。
(五)缺碘,影响儿童智力发育。当前,人们对碘缺乏与否的评判标准就是看有无甲状腺肿大的现象。其实真正到了甲状腺肿大的程度,那就不是亚健康的问题,而是出现了具体的病症,需要到医院治疗了。儿童缺碘的初始症状是智力发展缓慢,这对学习压力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的儿童来说,无疑影响很大。
二、儿童亚健康的日常调理
(一)提倡平衡膳食。平衡膳食,就是饮食要荤素搭配,食物多样化,保证蛋白质供给,同时维生素摄入充足,适当补充碳水化合物和脂肪。不是说某种营养素的供给越多越好,只有各种营养素之间供给数量和比例符合人体的需要,才更有利于人体的吸收利用。要做到膳食平衡的最有效途径就是杂食化、宽食谱。人类就是杂食类动物,只有广泛摄取各类食物,才能保证各种营养素的全面、平衡摄入。对儿童来说,不偏食、过食,能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必须有家长的参与,采用引导方法和激励机制循序渐进地促进儿童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预防儿童肥胖或营养不良。
(二)坚持体育运动。每天坚持适当的体育运动,有助于儿童消化,促进儿童食欲,帮助消耗多余热量,预防肥胖。要求孩子养成运动只是指令性地布置任务是不行的,家长要积极配合,和孩子一起坚持锻炼;或者干脆将孩子送到一些运动机构如舞蹈学习班、武术学习班等等,不一定要求孩子在某方面有所造诣,但至少可以保证每日的运动量,可以保证孩子身体健康。
(三)养成科学的作息习惯。事实证明,科学的作息习惯影响身体健康状况,儿童身材矮小与睡眠不足有一定关系。专家指出,儿童尤其应该养成早睡早起的习惯,督促儿童每晚十点以前上床休息,早晨八点前起床,生活习惯科学有规律,能有效预防儿童亚健康。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平时要勤剪指甲、勤洗头,饭前便后养成洗手的习惯;不吃不卫生的东西,尤其是包装不规范、卫生不合格的零食;每天两次坚持刷牙,并保证刷牙质量,学会科学的刷牙方法,保证牙齿健康;保持卧室空气流通,定期进行空气清新,保证呼吸道健康。
(五)经常户外日光浴。儿童由于是生产发育的关键时期,应该经常进行户外活动,多呼吸新鲜空气;并适当晒晒日光浴,一方面杀死儿童身体表面的病源性微生物,更有利于孩子对营养素的吸收。实验证明,儿童经常晒日光浴,有利于维生素D和钙的吸收。
三、儿童亚健康的饮食保健
(一)保证供给充足的蛋白质。蛋白质是人体重要的组成成分之一,是人体一切组织细胞的重要组成成分;可以参与人体抗体的形成,提高人体的免疫能力。蛋白质主要来源于蛋类、乳类、动物性原料的肌肉组织以及禽类、鱼类等,另外大豆中也含有丰富的蛋白质。由于儿童对大豆制品的喜好程度不一,因此在尽量提倡补充大豆蛋白的同时,必须保证动物蛋白的充足供应。建议每个儿童每天坚持喝一杯牛奶、一个鸡蛋,同时注意动物内脏和水产品的供应。
(二)保证供给足够的热能。由于儿童期正是身体生长的关键时期,同时由于儿童天性好动,热能消耗量比较大,因此应该注意补充充足的热能性营养素如碳水化合物、脂肪等。但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孩子的饮食结构明显出现“三高”的已经越来越多,因此建议严格控制脂肪的摄入量,并注意保证每日的运动量,以防止儿童肥胖。建议儿童每日保证粮食的摄入量,尤其提倡粗粮、杂粮饮食。
1、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
2、具有非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在线报名填写提交申请,再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各一张、两寸蓝底免冠证件照四张。
(来源:文章屋网 )
1、执行担保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2、被执行人暂时有困难;
3、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
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减轻当前执行难的压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执行担保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8条、269条、2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4条和第85条等是执行担保这一制度的法律根据。
三、执行担保应具备的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
2、担保的方式。《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4、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规定》第8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执行担保的效力
1、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2、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意见》第268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20xx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20xx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被保险人的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
2、被保险人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被保险人失去自主的能力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如果生病,需要病情达到稳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