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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至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开展建设生态省决定和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跟踪督查。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今年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继续组织跟踪督查,重点是检查各地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同时对历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审议中提出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各地落实污染物减排工作进行调研。6月7日,我们听取了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局的专题汇报;6月25日至7月5日,由常委会及农资环委领导带队,组织了5个督查组,分赴全省11个市进行了跟踪督查。听取了11个市,23个县(市、区)政府的汇报、实地察看了65个企业、单位和污染治理现场。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生态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取得新进展
从这次跟踪督查的情况看,省政府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全省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搞好整改,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得到一定的控制,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局部地区明显改善。特别是过去的一年,各地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狠抓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生态省建设有序推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注重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政策措施的完善,形成了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区域协调、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去年,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省里出台了《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和《市级换届考察实绩分析操作办法》,把“万元GDP能耗及降低率”、“万元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等有关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指标纳入实绩分析量化指标内容,从机制上、制度上引导各级各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生态省建设。省政府在200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去年又出台了《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对钱塘江源头地区10个县(市、区)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责权利统一”、“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和“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补助钱塘江源头地区的生态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加强生态补偿的政策措施,我省生态补偿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健康发展。去年,安吉县成为国家首个生态县,湖州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衢州市、桐庐、镇海等9个市县(区)建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义乌市于今年5月通过了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现场验收。全省已累计建成6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39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86个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92个省级生态乡镇。
(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执法检查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开展了为期三年的“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内如期完成。以编制实施流域污染整治规划为龙头,大力开展水系污染整治工作,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2007年上半年,钱塘江满足Ⅲ类水指标的比例从2004年的51.1%提高到64.4%,提高13.3个百分点。甬江流域余姚江水系经过整治,已经由原来的五类水恢复为三类水。以加快实施电厂脱硫工程为重点,着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北仑发电厂投资11.5亿元,对现有发电机组进行脱硫改造,今年已全部投入运行,每年可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8万吨以上。加快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和准重点监管区的整治和“摘帽”工作,已有8个重点监管区达到了整治标准,经省政府同意“摘帽”,有3个已经省整治办组织的现场验收,剩下的5个在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也有明显进展,全省味精行业已全面完成污染整治,率先实现省域范围内全行业COD和氨氮指标达标排放,削减氨氮排放量75.1%;水泥行业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全省关闭68条机立窑,提前一年完成机立窑淘汰任务。与此同时,各级人大以执法检查为契机,督促政府切实解决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目前,省人大挂牌督查的48个突出环境问题均得到了有效整治。特别是前几年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到的几个进展不大的老大难问题,经过一年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进展。衢州沈家化工园区污染问题。衢江区政府经过艰苦的工作,提出园区整体搬迁方案并制定了搬迁补偿办法,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促进区内企业转产、搬迁。目前,园区内的49家化工企业已关停36家,其余13家化工企业已签订了关停承诺书,整治工作将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平阳水头制革基地污染整治,历经三年多,去年县委、县政府制定了鳌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了“削减产能,以环境容量控制生产总量”的整治思路,并于11月起对制革基地实行全面停产整治。经过半年多的企业重组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目前,已有38家企业完成内部改造并通过验收,恢复了生产。通过这次整治,生产企业由原来的169家重组为39家,减少76%;转鼓从原来的3300多只削减到469只,削减8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减少,鳌江水质开始有所好转。此外,富阳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东阳市南江流域医化行业污染整治和青田黄蝉钼矿矿区生态环境的整治等也都取得积极的成效。
(三)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管理逐步规范。这次跟踪督查,我们把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作为重点。从检查看,总的情况是好的。到2006年底,全省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市级和县城城市污水处理厂有61座,处理能力达525.1万吨/日,其中去年新增50万吨;已建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68座,处理能力29543.3吨/日,其中去年新增5000吨。同时还建成工业危险废弃物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10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7座。针对前两年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各地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去年以来,省政府和各级政府进一步出台政策,加大投入,加快建设。省政府明确列入“811污染整治行动”计划的27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内必须建成。有关县市政府筹措资金,创新机制,克服困难,全力抓好工程建设。省级有关部门落实责任,深人现场,加强具体指导。从我们实地检查的几家在建污水处理厂情况看,工程进展顺利。在纳污管网建设方面,温州市从去年开始连续两年把管网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去年财政增加投入,市区新建管网30公里。市区杨府山中心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水处理率从2004年的40%提高到今年的80%。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日处理污水30万吨,前几年由于纳污管网不配套等原因,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嘉兴市政府从去
年开始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管网建设,污水入网率逐步提高。目前市区污水管网覆盖率已达70%以上,每天污水处理量达25万吨以上。在加快建设的同时,去年省政府还出台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监督机制和收费政策,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行业标准,完善监控手段,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的监管,全省污水处理厂水质达标率逐步提高。
(四)环保执法工作不断加强。近年来,我省加强了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811污染整治行动”确定的6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100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已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建成。到去年底,全省已建成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1200套。这为加强我省环保执法能力建设提供重要的保障。一年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工作,持续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百厂千次飞行监测”行动,今年五月份还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促进污染物减排”为主题的“红五月”环保执法行动,重点检查火电、热电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历年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了一批超标排污企业。去年,全省共办结环境处罚案件9829件,处罚金额2.8亿元。今年上半年办结环境处罚案件4590件,处罚金额1.55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这次跟踪督查和“回头看”,也清醒地看到.虽然近年来我省在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当前我省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经济增长与环境容量的矛盾日益突出,江河的水质不容乐观,生态环境还相当脆弱,生态建设和污染减排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一是一些地方领导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还不到位。从我们这次检查接触的情况看,各级领导对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的认识总的较以前有很大提高,但是各地进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在正确处理和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整治、污染减排关系上还存在差距。口号很响、行动迟缓;决心很大、措施不多;强调客观原因、回避主观努力等现象依然存在。如有的地方对挂牌的整治项目没有从治本上下功夫,这边整治完成,异地又冒出来;有的地方领导热衷于筹资去搞看得见的形象工程,而不愿意还欠帐,搞“地下工程”,以致于污水管网建设成为不少地方城市建设的瓶颈。还有的地方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缓慢,不从主观上找原因,片面强调土地指标紧等等。这些都说明,对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还需要在认识上不断深化,并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是污染减排任务相当艰巨。从我们调研情况看,省政府已将今年国家下达我省的污染减排两项约束性指标落实到各市。各地也都作了动员部署,层层分解,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但要真正落实。确保完成全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难度不小,主要是,在思想认识上,各地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有差距;在措施上,目前多数地方主要还是靠工程措施,仅仅在治理上做文章,还没有把工作重心切实转到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上来。特别是我省产业结构中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占很大比重。今年以来这些行业快速增长,其中火力发电量同比增长24.4%,加大了节能减排的压力。另一方面,部份河段水质还没有根本性好转,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任务仍然艰巨,部分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相对滞后。国家环保总局规定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后需试运行三个月才能计算削减量。我省在建的27个项目即使年内建成投入使用,仍有相当一部分不能计人到今年的减排量。因此,减排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三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作为完成COD减排任务的关键环节,有关县市正全力以赴,争分夺秒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但我们也感到,在一些地方也存在重视工程建设、忽视管网配套,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如不注意解决,势必影响污水处理厂效益的发挥。特别在环保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上,还有不少污水处理厂投资和运营体制改革尚不到位,有的还未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有的收费偏低,运行效率低下,甚至导致亏损经营。有不少污水处理厂同时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由于运营商对纳管的工业污水水质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和管理措施,时有大量工业污水未经处理或超标排放、偷排入网的情况,超过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标准和处理能力,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是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渐趋突出。近年来,我省一些江河湖库水质富营养化趋势加剧,个别地方情况严重。在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的同时,必须把治理面广量大的农业面漂污染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这方面,省里实施了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村镇环保基础设施薄弱,特别在山区,平原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的一些好的措施较难实行。不少农村基本上还是“污水靠蒸发,垃圾靠风刮”。同时,对一家一户的畜禽养殖和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还缺乏有效的手段,农村河道水葫芦疯长,淤泥堵塞现象严重,因此,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任重道远。
三、进一步推进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规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必须牢固树立以资源节约中求发展,从环境优化中求发展的理念,调整思路,摆正位置,正确处理加快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继续总结经验,拓展生态补偿的渠道和途径,认真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增强生态补偿的透明度,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要把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否决性指标纳入生态省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衡量各级政府执行力是否强,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加强检查考核,并将各地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省政府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环保重点监管区整治任务的市县,除了采取经济的手段督促其完成外,还必须严肃政纪,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真正把生态建设和污染减排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下大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我省“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到年底即将结束。三年来,通过兴建污染治理工程,开展环境整治,削减了排污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从整体上看,我省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继续单纯依靠工程措施,仅仅在污染治理上做文章,要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新发展理念,运用污染减排这个倒逼机制,切实把工作重心转到调整结
构。改变增长方式上来,从源头上实现污染减排。省里要抓紧制定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以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以环境容量、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质量现状为依据,对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功能定位,以此优化城镇和产业布局。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加强新建项目准入把关,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削减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并做到“三同时”,切实防止边治理边污染,边还旧帐,边欠新帐。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淘汰小印染、小造纸、小制革、小化工等落后的生产能力,治小汰劣,促进产业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出台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不断降低单位产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按照农业产业化规划,搞好畜牧小区建设和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减量增效”工程的开展,抓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的实施,以及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处理。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全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强化环保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管理,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率。到今年底,我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将全部建成。下一步要把工作重点转到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配套和运行管理上来。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资和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经营,改变目前多数污水处理厂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市场主体不健全的状况。要进一步完善收费制度,抓紧研究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保证污水处理厂能保本微利,维持正常运行。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完善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努力做到达标排放。同时,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排污企业人网水质的监控,确保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达到入网标准。对超标排污的,必须严肃查处,不仅要限期治理,还要加倍征收排污费。不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
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更进一步对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做出了部署。
在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的核心是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是加快完善法治基础的同时,尽快建立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政府监管体系。以制度建设和观念改变作为实现途径,法治规范、国家强制、市场激励、人民监督并举。
当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监管,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强调政府监管权力法定、决策和执法规范透明,并要依靠民众加强问责。
需要完善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的立法,更要加大司法执法力度,严厉惩处污染者,同时要使全体人民尽快建立起依法保护自己权利、依法履行自己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中央政府要通过典型案例支持监管机构,走司法程序惩处污染环境者、支持民众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权,在推进依法治国大业中收“徙木立信”之效。
健全环境监管的组织体系,优化监管权配置。根据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采用中央垂直的监管体系与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分工协同的分级监管机制,加强中央垂直监管的力度,处理好监管权责的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构建“无缝”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有效性。
推动监管信息公开,鼓励人民群众参与。通过推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使民众了解与其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鼓励民众以合法、理性的渠道,监督企业的排污行为和监管机构的履职状况,形成对促使企业守法、促使监管机构有效履职的社会压力。
加强监管问责。强化依法监管意识,健全依法监管的程序,完善监管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自上而下”的内部问责机制。健全行政诉讼制度,加强社会对监管机构行为的监督,形成“自下而上”的外部问责机制。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加快建设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监管体系,是当前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重要途径,也是中国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
从制度直接规范领域看,生态文明制度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环节看,生态文明制度包括决策制度、评价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四个方面。
从生态文明制度的表现形式上看,生态文明制度包括生态文明的法律、法规、标准;体制、机制、程序;实施动力机制。
关键词:矿区;林业生态;文化体系;环境
我国矿产资源很丰富,但是,随着矿产资源的使用越来越广,矿产资源的开发在带来显著地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要促进矿区林业生态平衡,积极构建矿区林业生态体系,加强矿区林业文化建设。林木是自然环境的天然空调,只有大力发展矿区林业,才能根本改善矿区环境。
一、林业生态文化体系构建内容分析
曾有林业部门领导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林业工作要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改善民生为总任务,着力构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六大体系,推动我国林业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满足新社会主义新时展的需求。”所谓的六大体系包括国土生态空间规划体系、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体系、生态产品生产体系、支持生态建设的政策体系、维护生态安全的制度体系、生态文化体系等,其中生态文化更是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构建生态文化体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培育崇尚自然的文化,摒弃人类破坏自然、征服自然、主宰自然的理念和行动,倡导人与自然平等、和谐共生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在人们尚未清楚认识自然、看清自然环境对人、社会、经济重要性的同时,生产活动中大多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增长,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此认识到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能过度地从自然中索取以过度消费掉自然资源,应形成节约优先、集约利用、适度索取和消费的文化取向。由此可见,林业生态文化体系的核心内容就是,“普及生态知识,宣传生态典型,增强生态意识,繁荣生态文化,树立生态道德,弘扬生态文明,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价值观,努力构建主题突出、内容丰富、贴近生活、富有感染力的生态文化体系。”为此可将生态文化体系构建分为陈生态文化导向机制、驱动机制和约束机制。
二、林业生态文化体系构建措施分析
(一)生态文化导向机制
1、政策导向
政策导向,就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通过政策引导措施实现国家在落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方面的战略目标。例如,利用经济杠杆、金融政策、投资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等工具支持林业生态文化体系构建,这就要求政府明确支持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倡导环境保护、节约减排。同时,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行为准则和消费方式,为人们生活提供向导。
2、舆论导向
舆论导向,顾名思义,就是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通过社会和大众喜闻乐见的报道、专栏,及电影、戏剧、文学等形式弘扬生态文化,宣扬博大精深的生态文化,正面引导社会大众,让大众在这种潜移默化中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珍爱自然,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真正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效果。
3、市场导向
所谓的市场导向,是运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通过经济工具调整资源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资源浪费,倡导绿色消费,进而起到保护环境的效果。与此同时,大力执行市场准入机制与认证机制,各地组织部门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低效益的产品进入市场,并积极推进绿色工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
(二)生态文化驱动机制
1、政策驱动
政策驱动,就是在政府推行的产业政策下,利用产业政策所产生的驱动力建立健全与完善的清洁生产机制,积极倡导新型产业发展,带动传统产业升级,通过此渠道拉动生态文化体系发展。为了做到这一点,政府部门应通过政策驱动积极鼓励生态林业、生态旅游业和洁净能源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发展机制,进而推动林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利益驱动
利益驱动,就是运用国家税费杠杆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严格按照“谁污染、谁受罚,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增加生产者消耗资源、能源的成本,让那些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生产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使其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激励驱动
激励驱动,就是要求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形成再生资源循环回收利用体系,利于保护环境。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扶持、和税费减免等措施全力支持现代生物技术和高新技术为依托产业发展,并加强废旧物回收利用,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增强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生态环境索取的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环境。
(三)生态文化约束机制
1、法律约束
法律约束,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和完善自然生态与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节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行为关系。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利于加大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使全社会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置于环境保护之下,进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并达到构建林业生态文化体系的效果,推动林业改革。
2、道德约束
所谓的道德约束就是将伦理道德、社会道德、思想素质等扩展至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增强社会民众的责任意识,并肩负起这份责任做些对环境保护、生态维持有益的行为。自然环境为我们提供了生活了家园,全国政府、团体、社会、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接到社区、学校等,每一位公民都应承担起这一份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责任,并养成良好的环保意识,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3、制度约束
制度约束,就是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为了做到这一点,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充分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秉持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理,利用补偿制度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由于补偿机制初行,可在各地方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并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全力保护生态环境。为了确保生态补偿机制发挥切实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补偿制度,可采用对口援助、经济补偿等形式自上而下、自东向西逐步实行,补偿对生态环境贡献者,进而形成良好的机制。
林业生态文化体系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实际情况,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措施的实施有着一定的差异性,为此,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加强探索,才能达到既定目标。林业改革与建设是以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为前提,林业要想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就要积极发展好生态文化建设。在未来的工作中,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林业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提高林业生态文化在建设上的规模水平,健全与完善林业法规体系,为推动林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安广君.坚持基本国策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J].山东环境.2000(01).
[2]文竹,张烨.论矿区建设规划与生态[J].煤炭技术.2013(05).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关键词]生态环境补偿收费环境经济
1引言
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利益的背后是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如果生态环境保护的直接投入成本和损失不能通过以产品的形式在市场上收回,就必须以补偿的形式收回。否则,就会使这些有益于社会及长远利益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事业日益萎缩式微,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局面将长期难以改变。因此,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才能真正避免破坏行为的发生。
2生态补偿的内涵
生态环境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 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1]。
生态补偿最初源于自然生态补偿,指自然生态系统对干扰的敏感性和恢复能力,后来逐渐演变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和机制[2-3]。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生态补偿至少具有4 个层面上的含义:
①对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对重要生态用地要求“占一补一”;
②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概念――利用经济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控制,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3];
③对个人与区域保护生态环境或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相当于绩效奖励或赔偿;
④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等,包括重要类型(如森林)和重要区域(如西部)的生态补偿等。
中国生态补偿的类型与方式林林总总,但总体而言还没有建立类似环境污染收费的系统政策,目前存在着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体制不顺、融资渠道单一和缺乏必要的法规政策支持等问题。为此,万军等对中国生态补偿政策和模式进行系统分析与评估,并提出建立中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框架,如图1所示[4]。
图1中国生态补偿系统框架图
3我国生态补偿收费理论的发展
在我国,对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收费的政策理论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上世纪90年代出现高峰,21世纪初期仍然是人们研究的热点,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生态服务和效益的计量评价和计量模型,生态效益的交互作用及叠加效应、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范围与补偿办法以及基金管理方法等方面。
就基础理论研究,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洪尚群等在《补偿途径和方式多样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和保障》一文中提出了生态补偿开展的三个基本条件,并就补偿途径和方式的多样化进行了分析,开拓了生态补偿的思路;同时,洪尚群等在《生态补偿的融资――生态融资》中,对生态补偿融资三要素:用什么资本融资,以何种方式融资和如何融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但生态融资在生态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还是缺乏基础的。林幼斌在《建立和完善西部生态补偿机制》中,探讨了西部筹集资金的一些方式,并提出要建立西部生态保护银行及开征环境税。毛显强在《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中,探讨了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基础,把生态补偿类型(主要从资源产权相关的成本)分为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和产权主体的机会成本两种,并指出生态补偿强度的标准。杨娟在《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化设计》中,提出将生态补偿机制确立为一项环境法律制度。王金南等在《中国生态补偿政策评估与框架初探》中,总结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在法律法规体系、财政制度、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生态税费制度和市场交易模式等方面的问题和改进方向,设计出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的初步框架,为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研究体系奠定了基础。
4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收费政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重视运用经济手段。生态环境补偿收费政策就是一项有效的经济手段。目前,我国已开始实施生态环境补偿收费政策,如在全国范围实施了排污收费制度、一部分地区已开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等。但是,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还很不完善,亟待加强。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应包括以下内容[5-6]:(1)积极开展环境外交,争取更多的国外资金、技术援助;(2)完善污染补偿制度,我国的污染补偿政策包括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和建立区域间污染补偿机制两方面的内容;(3)建立生态补偿政策,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支付的补偿和受益者补偿两方面的内容;(4)综合补偿机制,综合补偿机制可以参照国际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ODA)的做法,即从东部地区的GDP 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援助。
5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生态补偿收费研究和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不少问题,面临诸多困难。
首先,全国还远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当前对生态补偿有涉及的部门主要是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国土等部门,各部门在进行生态补偿时标准不一,缺乏协调配合,甚至会出现重复征收补偿费、变相征收补偿费的现象。
第二,生态补偿收费标准的制定也缺乏科学的依据,使用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各个地区发展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高低不等,再加上补偿对象的差异性,生态补偿的标准难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第三,生态补偿渠道单一化。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补偿资金来源基本是排污收费、征收的生态补偿费以及财政专项拨款,财政转移补偿主要集中在公益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补助等方面。
第四,补偿机制的市场化还远没有形成,甚至小范围的示范区也没有出现。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各部门对相应的生态要素进行管理,征收相应的费用,却没有用于相应的生态保护和补偿,今后可以在建立示范区方面进行一些尝试。
同时,建立全面的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产权和生态价值的确定方面也面临着制度、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困难,适合我国国情的补偿机制理论研究也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7]。
6相关建议
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有效管理措施。目前正值建立市场经济和税制改革的关键实施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应抓住机遇适时研究和制定全国性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政策。首先确定适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生态环境税费结构要素,然后对实施的机制和条件进行可行性分析。就目前社会经济状况来看,实施生态环境补偿费政策的条件还未完全成熟,甚至还有一些障碍,其中之一就是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宏观的政策给予保障。因此,在新形势下,应加快市场机制下环境资源立法、管理体制和制度的创新重构,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尽快培育市场机制,坚持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把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同时建立生态补偿保险制度,为实施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奠定宏观和微观基础。
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是一项崭新的、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但目前仍有许多尚未被认识的问题,如生态环境补偿费对各地经济和物价的影响问题、增加企业负担问题、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解力度问题及增加环保投入所带来的环境效益问题等等, 都需要(下转第107页)
组织力量认真研究[8]。
参考文献:
[1] 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12(4):38-41.
[2] 王钦敏. 建立补偿机制,保护生态环境[J] .求是,2004,(13):55 -56.
[3] 庄国泰,高鹏,王学军.中国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环境科学,1995,15(6):413 - 418.
[4] 万军,张惠远,等.中国生态补偿政策评估与框架初探[J].环境科学研究, 2005,18(2):1-8.
[5] 胡涛,王华东.中国的环境经济学――从理论到实践[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6.
[6] 世界银行环境局.里约后五年――环境政策的创新[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