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市场经济建设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必然会对各国经济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采购国际化将进一步增进各国经济福利。作为全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生产的角度来看,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和市场的开放,一方面可以使一国的厂商获得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充分发挥规模经济,进而有利于扩大一国的就业和产出;另一方面,从消费的角度而言,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和市场的开放也可使采购人更多地享受到国际贸易的好处,作为消费者的一国政府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在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市场上选择价廉物美的产品和劳务,从而有利于节约采购成本。因此,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和市场的开放可以使进口国和出口国来自于政府采购自由贸易的福利得到增进。
2.政府采购的国际化有利于促进各国政府财政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将对采购国政府的财政支出行为形成有力的外部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
3.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将使政府运用这一政策工具调节经济运行的空间受到制约。如今,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日益突出。传统上,政府采购一直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范畴,一直被各国政府用作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调节经济周期,保护国内产业,实现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行政府采购国际化,则意味着各国政府运用政府采购这一国内政策工具的空间将受到更多的制约。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政府采购的国际化,一部分原由国内市场供给的政府采购将会转为进口,而本国出口量也可能会因为其他国家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而增加,从而加大政府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难度。此外,政府采购国际化也将限制政府实现某些特定经济目标的能力,如保护少数民族企业、残疾人企业等。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越大,政府采购国际化的程度越高,各国让渡的管理国内经济的权利也就越大,同时也意味着各国政府在调节国内经济运行方面面临的挑战越多。
二、政府采购国际化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而言,最大的收益莫过于将国际市场的价格、供求、竞争和信用引入国内,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市场机制的完善。政府采购的国际化是这种健全完善的进一步发展,也是在政府采购领域运用市场机制的深化和扩展。具体体现如下:
一是有利于我国市场体系的健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和平衡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机制得以充分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入世”后,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并开放了资本、商品、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几乎包括所有生产要素在内的市场体系。唯有在政府采购市场,其市场机制的作用有限,基本不对外开放。国际化首先使政府采购市场真正被纳入统一的市场体系,扩大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并使国内市场机制与国际市场机制完成了最后部分的对接。
(一)保障市场主体自主性
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国内主要以公有制作为主体,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科学协调发展经济体系,承认与尊重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相应自主性。独立愿望与独立法律地位为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相关活动获取权益与履行义务以及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必须利用法律和法规明确其资格和产权等,保证权力的公平与公正,通过法律、法规管控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实现市场体系的稳定运行。
(二)保障市场经济开放性
目前,市场经济开放性不仅要求对国内的市场体系进行开放,还要求市场经济实现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各国的经济必须相互交往与相互依存以及相互渗透等,科学应用国内与国外市场,建立资源发展的开放型经济。同时,强化市场经济法制在保障方面对外开放的作用,改进与完善市场经济法制。
(三)保障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尽管可以科学配置资源,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可是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利用市场经济法制,可以确定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范围与任务,严格规范政府职能与权限,防止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企业相关生产与经营活动。另外,利用经济法制,还能够确定国家宏观调控模式,确保宏观调控依法实施。(四)保障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竞争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要利用竞争体系实现。可是竞争必须公平与合法。而许多竞争者在竞争时,为了能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损害对方利益,比如利用不法手段等。所以,必须制定公平、公正的竞争体系,通过市场经济体系进行规范与调整。
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目标
现代法制主要是指法制方式的合理和价值基础的科学统一。首先,现代法制建设一定要高度重视自由和权利正义以及个人主义等相关价值基础。因此,现代法制就会变为“非人”法制。其次,现代法制相应价值基础,若是缺少形式合理准去以及保障程序,就难以有效落实现代法制相应价值基础,且也不会产生法制效益。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此种兼容模式合理与价值关怀现代化法制,仅仅为“理想化”的现代法制,是以西方现代法制为基础进行的抽闲概括。对于“理想化”的现代法制,能够成为国内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可是,必须明确指出,尽管“理想化”现代法制是针对西方现代法制进行的抽象概括,同时以此作为国内现代法制体系建设主要目标取向。可是并非指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要一味的全盘西化。另外,将“理想化”的现代法制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主要目标,重点是揭示其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关怀,其为宏观方面的目标取向,并非具体法律和法规制度。所以,在法律与法规以及制度方面,依然能够依据相应的社会环境与需求,实现特色主义制度的编排,不可全盘照搬。
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方法
(一)打破市场经济法制中的法律实证主义定性
目前,对于我国法学领域而言,已经习惯在法律的实证主义方面分析法制问题,进而将法制局限于国家正式建立的法律规定以内,此种思维模式造成的必然结果,即忽视国内市场经济体系实践应用过程中产生的行为准则和传统社会相关有益制度,因此,在法学领域对于社会习惯规范等的调查与分析比较少。而实际上,国内市场经济在建设的初期阶段,部分非正式经济准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也是现代法制制度经济学家不断阐明的问题。因此,部分学者也曾提出过反驳意见,主要人为行为准则不是正式的,比如习俗和惯例等存在大部分非理性因素,进而和现代法制中的基本界定、形式合理存在出入。可是,现代法制中的形式合理,其主要目的为提供一种行为方面的“预期”,并不是“为形式而形式”方面的追求。事实上,绝对性和教条性的追求现代法制形式的合理,就属于非理性观点,导致现代法制出现国语形式主义。在此种状况下,辩证思维十分重要,而非正式的准则能够提供相关行为的“预期”。同时,所有法制方式合理的获取,都具备一个发展过程。因而,必须针对非理性习惯准则进行深入学理检讨,实现其的科学规范与界定,最终得出形式合理特点,进而作为国内现代法制建设重要资源。
(二)构建新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主要指公正和自有的竞争体系。首先,加强市场统一性,打破传统的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市场发生人为分割,保证市场经济的所有活动都可以依据统一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其次,加强市场自由性,建立严格的市场经济管控法律和法规,确保企业经营体系的合理转换,降低行政对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干预,特别是利用各种方式对企业进行舒服与限制,从而保证市场经济主体具备自由性。最后,加强市场的公正性,实现市场经济法律统一性,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开,确保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不管是自然人或是法人等,都可以公平竞争。另外,维护市场竞争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等,避免市场竞争出现不公平与反垄断等现象,使市场主体可以严格依据法律与法规进行公平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自由与良性竞争平台。
(三)加大市场经济法律执行与监督力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仅仅为全方面实施经济法制建设提供平台。目前,在市场经济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以及有法不依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执法与监督力度。首先,积极推广与宣传市场经济法制,在整体上提升公民经济法制意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经济法律出台,而包括的权力观念和民主观念等,全是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的市场经济法制相应观念。其次,加强经济主体活动的执法监督力度,落实依法执政,维护司法公正,整体上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法律可以严格落实。最后,加强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执行部门严格依据法律执行检察权与审判权,对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进行纠正。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体系,实现有法可依,加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
四、结束语
对当前市场经济立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最重要的部分,同时,行政法规在市场经济法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规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我国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在立法中也存在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如:立法仍滞后于改革;有的地方立法质量还不很高;地方立法中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地方立法从大局出发不够等。这些问题必须根据宪法的原则,以改革的精神,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高度,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解决:L要加快立法,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系中,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解决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使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一些应兴应改的事情,尽可能先立法后行动,开始粗一些,逐步完善起来,用法律引导和推进改革开放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立法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避免因无法可依造成的严重损失。
2.要加快立法,必须认真体现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制订法律法规中,只有认真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连接,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3.要加快立法,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订的法律量大面广,统筹规则,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不断完善。根据中央精神,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我国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制订规范市场主体法律。其次,为了保障市场主体进行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应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第三,为了使宏观调控、管理和服务依法进行,保障市场正常、有效运转,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应当制订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第四,为了在开展公平竞争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定,应当制订、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第五,为了扶持基础产业,保障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当制订发展基础产业、改善经济环境及其他方面的经济法律。
4.加快立法,必须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党的以来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现有的法律还远远不能满足不同区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仍存在责任不清、部门扯皮,法律条文冲突和立法程序不顺等现象,造成立法效率低、周期长、进展慢。要改进这一工作现状,首先要改进地方立法方式,按照有关要求,有些法规草案,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些涉及改革和建设全局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起草,注意吸收专家、学者参加地方立法工作,实行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
关键词:政府 市场 转型 博弈 共生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
1、生产力水平比较低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几乎都是在资本主义得到发展,通过资本主义改革或革命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因此资本主义因素与市场在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充分发展,这就为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受到多年殖民侵略和战乱使我国的经济基础几乎被破坏殆尽。建国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恢复战争创伤以及快速建立工业化基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慢慢显露出来,这种高度集中、政府安排一切的经济体制管的过严、过死不利于我国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这就促使我国开始探索更加有效率的更加合适的经济体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在发展经济上的的灵活性、效率性更加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因此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发展经济的手段被我国引入,用以促进我国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2、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市场经济
我国虽然引入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却是不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我国要建设与发展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传统的含有资本主义意味的市场经济。虽然我们认识到了市场在发展经济上的优点,但同时我们更加要意识到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他有着自身的缺陷与不足,最重要的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就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如何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主义的影响等等问题都相继而来。如何处理发展市场经济带来的问题,更好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是对党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挑战。
3、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西方不同,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依靠经济自身的发展而建立的,因而市场体系比较健全。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则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的经济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历经多年却并仍处在转型的关键期,在这个时期,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在短期内不会消失,政府与市场在经济领域将会有许多摩擦与碰撞,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为复杂。尤其是我国的改革开始进入攻坚期,继续改革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这就需要更大的政治勇气与智慧。
二、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现状
1、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
在我国现在的经济建设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一直不是特别明确的。目前经济建设中比较典型的边界模糊就是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首先,就是政府“越位”,政府在经济建设中关了太多应该交由市场来负责的事情。例如企业竞争,政府应交由市场来充分的优胜劣汰。其次,是政府“缺位”,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需求量巨大,市场在没有利益的公共领域几乎不发挥作用,而政府在这个领域的作用就要明显加强。最后,是政府“错位”。中央政府与各级政府之间的重叠机构太多,重复性建设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什么是政府应该管、必须管的,什么是政府要退出,由市场来管的,搞清楚这个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突破。
2、政府地位突出与市场不足
(1)政府地位突出
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突出。首先,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虽然政府的职能在一步一步改革与完善,但这种经济转型期的历史阶段,使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指导与干预不会在短期内消失。其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必然占有主体地位,这就使政府在市场中又以一个竞争者的身份出现,他的权力必然会影响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他的这种既是指导者又是竞争者的双重身份使政府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比较突出。这种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突出地位,使得“寻租”现象开始显现,权钱交易已渐露头脚。权力与市场的结合会造成经济主体的不公平竞争,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2)市场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的市场经济有所不同,西方的市场经济是由其经济慢慢发展形成的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有比较系统的市场道德体系、诚信体系等等。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过来的,本身经济体系就不健全,除了商品市场外,资本、土地、劳务、技术、信息等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所必须的要素仍然很不完善。尤其是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还远远没有在各领域中发挥应有作用,市场体系仍不完善。这是我国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思考
1、界定政府权力,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首先就是要明确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要弄清他们之间的关系,首先就要明确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方向,是要强化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最基础作用,还是要继续强化政府的直接干预。在经济体制发展方向上,十决定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就是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我国特殊的情况又决定政府主导作用短期内不会消失,这就必须要界定政府权力,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使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化。政府与市场必须分开,但我国目前政府的干预不可避免,那么这个时候最重要的就是界定政府权力,防止政府越位、错位与缺位现象,同时防止权钱交易的形成。对一个转型期的国家而言,哪些权力与手段是现在必须要用而以后却要退出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与日后都不能用的,哪些手段是需要长远坚持并不断改善的,这是政府权力界定所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政府只有找到了自己作用的关键点才会在经济调控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政府培育市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由于起步比较晚,体系还不健全,但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压力,健全市场经济体系的任务已刻不容缓。而我国的特殊情况又为市场经济的健全提供了一种比较新的发展模式。
首先,政府部分代替市场,推动经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起步比较晚,在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形成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要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引导经济发展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政府代替市场行使一部分资源配置的职能,以推动市场经济的更好发展,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转型期的国情决定的。但在我国市场经济相对成熟之后,原来由政府代替部分市场的资源配置就必须交还给市场,尤其是在经营性与竞争性领域,政府必须逐步退出,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其次,大力培育市场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我国为了解放与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但是要想在短期内实现根本性转变,就必然会受到传统体制惯性的制约。新旧体系的碰撞不可避免的会引起经济观念的转变,最重要的是必然会造成利益调整等方面的冲突。这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提出挑战,在这种时期,政府就必须拿出更大的政治勇气与政治智慧找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大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3、政府与市场良性博弈、合理共生
首先,我国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转变过程中,就必然会有新旧体制的碰撞,体现在经济关系中,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即政府与市场争夺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既然要建立市场经济,即使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也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由政府向市场的转变,是一个重要的转变,这中间必然会涉及到政府与市场的博弈。面对这种博弈,我党必须要有更大的政治勇气与智慧找到突破口,实现政府在资源配置领域的逐步淡出以及政府职能的转换,真正做到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
四、结语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必然会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在世界其他国家中并没有现成的模式,需要我国不断探索与创新,找到政府与市场的最佳契合点。
参考文献:
[1]高尚全.市场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宏观观察,2012,(09).
[2]赵荣.试析经济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太原大学学报,2009,(12).
[3]刘书明.现代市场经济与中国政府经济职能[J].社会纵横,2009,(04).
[4]刘志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改革与发展,2012,(02).
[5]乔新生.政府与市场是什么关系[J].大家思考,2012,(06).
[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权利明晰;资源配置
1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命题,党的“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在过去的改革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果从纵横两个方向考虑过去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话,可以看出在中国过去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只有广度而深度还不够。这就说明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势必会加深改革的深度,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利与义务,做到产权的清楚界定。而法治化是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利与义务、产权的清楚界定的基础,不久前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这将会对中国今后的市场经济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表明了中国今后的市场经济改革将会向产权的方向迈进。明确产权,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消除模糊产权给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带来的不利影响将成为中国今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早在300年前被认为是经济学创立者的亚当・斯密在其主要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中就提出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即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知不觉地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向前发展。在提出“看不见手”的同时也提出了政府要做一个“守夜人”的假说,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同时也需要政府这个守夜人去维护一定的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的守夜人的作用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只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使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近些年来不少学者对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是这些观点都基本大致相同。有些学者提出了法制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确立需要法治化。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问题,只有具备完善合理的法律,才能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这说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吴金怀,2003)。市场经济是所有者平等交换产权的一种关系,法治的作用是保障自主交易在有序的条件下运行下去,而不是政府过多地滥用法治的权力去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朱荣,2004)。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契约关系表现出来的,这表明市场主体天然具有独立性、平等性、自主性;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关系,所以市场的主体需要法治化(亓宗宝,2005)。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法治的不断完善;推行市场经济,对市场经济进行体制改革,就是要利用法治的方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作用,保障经济主体的决策权,约束政府的权利,使得经济能够在一个合理公平的环境中运行(顾功耘,2013)。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的经济,完善的法治化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运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市场这种通过契约关系配置资源的无形之手在资源配置领域达到极致。
2法治对政府职责的规范
我国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政府权力曾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终因其效率低下、缺乏市场活力、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对其进行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是自发的,通过供需的变化引起价格的变动来自动地调节资源在各个领域的配置,而政府借助权力对市场经济过多的干预容易导致市场缺乏效率、缺乏活力以及市场秩序的紊乱。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应该充当一个什么角色,政府利用权力如何做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守夜人”的作用。很显然政府的“守夜人”的职责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它的权力来实现的,这就存在一个过度使用权力的问题,法律能够赋予政府权力同样也会限制政府权力,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是健全政府的权力使用越是得当,市场经济发展越是有效率。我国政府目前存在着严重的过度使用权力现象,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干预过多,束缚了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作用。法制的健全对政府权责起到了明确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成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
2.1有限政府
按照的观点和社会契约论的合理思想,政府的权力来源和归属都在于人民,这就说明人民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由于人民让渡的只是部分权利的使用权,所以政府享有的是一种有限制和约束的部分权利,而非无限制的权利。现实社会中政府往往使用的不是部分权利而是无限的权利,特别是对于经济的干预;这就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的作用大大地削弱。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需要法律的有力执行,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模式的基础,如果一个政府的权力没有宪法对其进行限制就会成为一个拥有无限权利的政府,因此宪法是政府一切活动的基础。宪法对于政府权力的支配不仅局限于其产生而且也要防止其权力的滥用,所以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基础之上同时也明确了政府权力运行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法治化的建设,使得政府的权力建立在权力取得的合法化、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权力矫正的法定化、权力行使的责任化基础之上。让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守夜人”作用更好地体现在有限政府、规范政府和效率政府的层面。因此,法治对于政府权利的明确和规范将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2.2责任政府
在市场经济中理性人的目标就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或者说市场经济运行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有限的资源来满足人类无限的欲望,而要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政府责任的实现和保障。选民国家可视为选民同统治者(政府)之间的隐性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可以理解为委托与的合同关系。这就要求政府这个人有责任实现委托人(人民)的目的,通过委托人赋予他们的部分权利来实现委托人的最终目标。体现在市场经济领域就是政府有责任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用,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达到有限资源满足人类无限欲望的目的。然而政府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委托人与的目的冲突使得政府经常会不按照人民的意愿去行使责任。法治化的存在会对政府的责任的履行进行一个规范,法律的健全会促使政府按照人民的意愿去履行自己的责任,而且会尽全力实现人民的目标。在市场经济领域,政府会以满足人民的需要为目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比如会减少寻租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和卡特尔组织。在市场失灵领域,比如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外部经济、信息不对称等,做到边际成等于边际收益的效益最大化。
3法治对市场秩序的规范
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秩序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内生秩序,这种内生秩序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中逐渐形成的并且在不断的演化,它不是人为设计的规则也不是政府规范出来的一种秩序。亚当・斯密认为个人在市场交易中只要自由的追求自身的利益,最终会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形成一种经济秩序;换句话说就是在个人利己心理的驱使下形成一种秩序,因此市场秩序是一种自然秩序。支持市场秩序的自由形成的学者很多,例如哈耶克认为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人类不可能为这个复杂的、了解甚微的过程设计出周全、完善、系统的规则。正如哈耶克本人所说:“人类知识远不足以领会复杂人类社会的所有细节,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来细致入微的安排这样一种迫使我们满足于抽象规则的秩序。”也可以说由于人类是知识的局限性迫使人类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内在自发的市场秩序。自发的内在的市场秩序并不否认外在规则对市场秩序的形成和调节的重要作用。外在规则对市场秩序的调节和规范主要是指法律在市场秩序中的规范作用。
3.1法治对自由竞争的规范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通过自由竞争自发形成市场秩序,但这种自由竞争不是无责任的自由竞争。哈耶克跳出新古典经济的框架,提出了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并且认为法治是市场秩序的保障,他本人认为法治远比人治好,因为法治在规范和保护了人们自由的同时,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利。没有不负责任的自由竞争,自由和责任是不能分开的。责任是对自由本身的一个校正,一个为自由提供最大空间的自由社会存在和维系。法律对有责任的自由竞争起着规范和校正的基础作用,正是因为法律对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范,才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其主导性的优势。近些年来由于无责任自由竞争导致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些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的同时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例如在食品、药品的实体经济领域不断出现的恶性事件以及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经济中屡禁不止的欺诈行为,都要求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实现有责任的自由竞争市场秩序。
3.2法治对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s)的校正
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并不是万能的,还有很多领域市场是无法对其进行调节和配置的,这些领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具体来说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公共产品、外部效应、信息不充分三种情况。对于公共产品而言由于其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使得“搭便车”的行为经常发生。只有通过制定一套完整的公平的法律才能使得公共物品的提供得到保障的同时禁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对于外部效应而言可以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都是边际收益不等于边际成本的情况,虽然科斯曾经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通过产权的转让可以解决外部效应,但是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情况。所以只有通过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外部不经济的行为主体征收课税的同时对于外部经济的主体进行补贴,使得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和最大化。信息不充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信息不充分导致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委托问题的出现,这些都严重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是导致市场效率损失的主要原因。只有通过法治化的建设,提升信息的充分共享和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来消除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3法治对交易费用的降低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坚持认为交易是有费用的。从本质上说,有人类活动就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市场交易费用的典型形式是使用市场的费用和企业内部发号施令的费用。具体的讲交易费用包括市场型交易费用(搜寻和信息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监督和执行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组织设计的费用,组织运行的费用)、政治型交易费用(建立、维护和改变一个体制中正式和非正式组织的费用,政体运行的费用)。交易费用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交易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造成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制度是一系列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又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主要是指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调整、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活动的基本秩序,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的最好办法是法律(规则)。只有人人按规则办事,通过规则把阻碍市场主体间交易的摩擦降至最低,建立合理的交易预期,使之安全、有序、快捷地进行交易。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高度发达的法治化社会对于交易费用的降低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市场主体间由于不确定性造成的交易摩擦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4结论
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诞生到现在的不同经济学流派的产生经济学已经走过了300多年的历程,这期间产生了很多经济学派别,他们有着自己对经济学不同的观点,主流经济学还是坚持“看不见的手”的观点,认为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好方式。只有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才能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市场的自由运行是建立在完善的法治基础之上的,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才会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政府这个“守夜人”的照看下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其最大作用。具体来讲在宏观领域法治的健全会使政府的权利得到明确,使得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这样政府这只有形的脚才不会踩到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才能保证市场能够自由的通过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同样在微观领域法治的健全和完善会使市场的秩序得到规范和保证,法治会使自由竞争在有秩序的情况下进行,法治能够更好地校正市场失灵,法治通过减少市场主体间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1]顾耕耘.法治经济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J].法治与社会发展,2013(5):29-30.
[2]熊文钊,郑毅.建设法治政府的模式与政府法治论[J].法学杂志,2010(10):20-23.
[3]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完善市场秩序的政策研究[J].财贸经济,2000(1):64-70.
[4]Aghion P.,Dewatripont M.,Rey P..Renegotiation Design with Unverifiable Information[J].Econometrica,1994(62).
[5]Aghion P.,Bolton P..An Incomplete Contracts Approach to Financial Contracting[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2(59).
[6]Bernstein L..Opting Out of the Legal System: Extralegal 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the Diamond Industry[J].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2(21):115-57.
[7] Coase R.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1-44.
[8] Coase R.H..R.H.Coase Lectures 2:The Nature of the Firm―Meaning[J].Journal of Law E 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1988(4):19-32.
[9]North D.C..Prologue.”.,The Frontiers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M].In J.N.Drobak and J.V.C.Nye,eds,San Diego:Academic Press,1997: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