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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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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局长

基层法院执行局长范文第1篇

一、综合科的职责

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一)裁判;(二)协调;(三)管理;(四)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

(一)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琐,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1、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2、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3、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4、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5、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6、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二)协调。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协调工作主要是协助执行、委托执行、执行争议等的协调,遇重大、疑难执行事项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监督、指导。一些人认为协调工作是上级法院的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极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一种误解,从执行实践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不仅有,而且工作量比较大。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协调。委托执行与协调执行又称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执行措拖时,两地法院之间在执行中的互相配合,协助的一种执行制度,两地法院怎样具体的配合、支持,体现为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章,标题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111条至128条共18条专门对协调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15条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内容,需上级法院协调的规定仅3条。下面再看看执行实践中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争议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根据执行程序,基层法院需委托执行案件,属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级由省法院批转,省内跨中级法院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批转。以后发生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需要对案件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等等情况,因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裁决权和实施权是分离的,裁决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实施权由受托法院行使,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经常的沟通,交换意见。具体表现为频繁的电话联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谈,这实际上是“标准”的协调工作,直至案件执行完毕。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极少,甚至为零。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受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过去因执行机构人力不足,分工不细,无专门机构负责,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进了档案室,导致委托案件结案率极低。现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可改变过去状况,提高执行效率。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要承办的协助执行案件,有两个来源:一是承办大量基层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异地执行,当地的基层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受当地中院指派(电话通知形式多)也会派人给予协助,每年基层法院承办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主要是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异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但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不仅仅是这些,遇到协助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时,异地法院常常找协助执行法院联系,告之情况,由协助执行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协助执行法院还要代收执行款,邮给异地法院,有时还会遇到一些异地拘留,协助送被处罚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况。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遇到的执行争议,主要是对同一标的重复查封情况,按法律规定,此类争议应当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实践中,一般此类执行争议均由双方法院协商解决的多,需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少。

(三)管理。综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执行程序规范管理、执行财产的管理、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执行实践中的信息调研、反馈等工作。

1、执行程序规范管理。笔者所在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每一执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对重大执行事项,如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制定强制措施审批表,让执行程序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实现零错案。

2、财产管理。包括执行财产的保管、处理、兑付;执行装备的保管。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制定了财产评估、拍卖审批表,由承办人、科长、局长层层审查后,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委托,再将委托手续资料由承办人签收后归档。

3、信息、调研。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常常会遇到反映最基层杜会、最基层人民实际情况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科应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文字形式,反馈给上级各部门,让上级部门了解社会动向,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同时,将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上升到理论高度,撰写调研文章,反过来为审判实践服务。

(四)执行。在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由综合科承办部分执行案件。笔者认为,综合科应承办的执行案件,应是与裁决事项,协调事项有关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委托执行案件;2、协助执行案件;3、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案件。

基层法院执行局长范文第2篇

    一、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的必要性

    执行运行机制改革,笔者认为重点在于对执行权的深入细化,即将民事执行权细化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并使之分离。何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呢?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实施部门依据执行命令或有关执行裁定,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权能。实施的内容包括执行通知、查询、扣押、扣划、强制交付、强制搬迁、强制转移、拘留等。执行裁决权是指执行的裁判机构,根据有关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实施部门的建议,组成合议庭或由执行法官单独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审查或裁判的权利。其裁定的内容主要有: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终结或不予执行,裁定以物抵债、裁定执行回转以及对有关的执行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实施措施的异议复议审查权等。

    以上二种权力,是执行权的下位权力,共同构成了民事执行权。在现存的民事执行运行机制中,由于没有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细化、分离,执行权力在执行程序和期限上缺乏制约,办案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执行人员对执行案件的随意性过大,容易造成执行措施不当,欠拖不执行及执行不公的现象产生。为此,改革现行陈旧落后的执行运行机制,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有利于实现民事执行分权的目的,使得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体现裁决事项的程序正义。在传统的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执行工作价值理念的指导下,执行法官就是加班加点、夜与继日、流汗流血为债权人付回了债权,尽管付出了很多,但执行难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最多也是治了标未治本。相反,由于债权未得到实现,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批评、责难声却不绝于耳,在不断的反思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实务者认识到执行理念存在偏差,法院无法背起债权人自身应负风险的沉重包袱。因此,将民事执行权细化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树立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在执行每起案件的过程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快速地穷尽一切法定执行措施,脚踏实地的走好执行程序的每一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有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执行未果,但由于执行程序公开、公平、合法、体现出程序正义,往往也能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信任,赢得社会的尊重、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第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有利于执行裁决权的公正行使。现在执行机构人员配置中,由于许多法院案多人少,执行局中有些不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员(包括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均从事执行工作,而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多数系当事人及案外人执行救济权利之程序保障,且多数情况下不允许上诉或提出复议,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因此,执行裁决权的行使应当参照审判模式,由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行使裁决权,实行裁决独立。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能有效保证执行裁决权由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行使。另一方面,执行实施权的行使更多地体现为纯事务性工作,实行上下级执行实施机构之间的统一管理,其职权的行使不体现司法性,更多地体现为行政强制性。在当今我国法官资源极其匮乏的情况下,由不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员或司法警察行使,能有效地节省法官资源,况且由于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行使方式上的不同,由不同的主体行使不同性质的权力,有利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三,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丰富了民事执行运行机制改革的内容。民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改革,执行机构在全国形成一个整体的力量,用上下连动的合力对付顽固、狡猾的抗拒执行行为,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管理办法。但在采取这种方法时,决不能忽视执行过程中裁决事项的存在,因为裁决事项如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决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裁定执行中止、终结、裁定执行回转等事项,事关当事人、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是一种司法裁判权,根据我国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此种权利只能独立行使,而不能由上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领导、上级法院对此裁判不能事前关心,只能事后监督。这就是说,统一管理针对的只能是执行实施权,对于执行裁判权因其具有裁判司法特性而不能实施“统一管理”。因此,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可以防止执行裁决权被“统一管理”异化,有利于执行统一管理体制在全国正确实行。

    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的现实可能性。

    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笔者认为可采取二种模式。一是机构相分离,即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民事执行实施机构——执行局和专门的民事裁决机构——执行裁决庭;二是人员相分离,即在法院现有的执行局内(因现在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局基本上全部高配设置)设置内设机构,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对行使执行裁决权的内设机构可称为执行裁判庭或综合裁判庭,行使执行实施权的内设机构可称为执行一队、执行二队。至于采用何种分离模式,应根据各级法院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合本身法院特点的分离模式,而不应全国一盘棋、一刀切。

    一般来说,对于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适合采取机构分离的模式,基层人民法院宜采取人员分离模式,为何应如此采取分离模式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二:

    1、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另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多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故其需要由专门机构民事裁判庭从事民事执行裁决的法官来行使裁决权,才能在时间、精力、法律知识水平上得到保障,确保民事执行裁决权正确、高效、合法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多较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在现有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匮乏的情况下,还没有必要设立专门民事执行裁判机构来行使民事执行裁决权,而只需要在现有执行局内另设一个相对独立的裁判组专司裁判权,以保证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各自独立行使。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机构细化、专业化分工程度较高,相对法官资源充足,有条件实施机构分离模式。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数较少,专业化分工程度相对较低,在有些基层人民法院,两个部门一套人马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故设立专门的民事执行裁决机构的条件还未成熟,只能采用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模式来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分别行使,而人员分离的模式是另一种保证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行使的有效模式。基层人民法院可暂时采取此种模式,权作过渡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采取机构分离模式。

    三、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的优越性。

    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后。一方面,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执行局,作为人民法院专门办理执行案件的组织机构,更能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需要,是新型执行管理体制下执行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执行局按照行政模式设立,实行执行局长负责制,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可有效提高执行效率。而且在人员构成上,因执行局所司职能与执行当事人实体权利分配无关,故在人员构成上既可由有法官职称的审判人员组成,亦可由没有审判职称的人员组成。这样,不但节约了法官资源,而且在当前法官资源缺乏的状况下,为各级法院合理安排人员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为全国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可能性。

基层法院执行局长范文第3篇

进入执行局之后一段时间发现确实在这里学不到什么书本或者理论方面的知识,不过相应的这个部门是这个法院里面最接地气的。每天面对裁判生效后来找法院理论的形形的当事人,每天作为执行员助理帮助处理各种不愿执行的案件,有了或深或浅的一些感受。

说执行局接地气,一是因为执行员们和基层法院的当事人们直接面对面,当事人的不满不解等等各种情绪都是我们直接处理;二是因为相当多的当事人都属于法盲或者半法盲,只是凭借自己的感情来判断执行员处理事情的对错,从来不会考虑所谓的“程序问题”,在他们看来只有自己的是对的,这种情况下你就得不厌其烦的一遍遍地告诉他们为什么要执行,为什么按照程序来,有些时候不得不和他们吵架,是的,真是吵架;三是最讨厌的原因,部分被告属于无赖类型,拒不执行生效的裁判,而很多情况下仅仅强制执行是根本无法解决问题的。这时候你就不得不面对来自胜诉方的压力,而且你没有任何借口为自己开脱。在这里可以相当充分地感受到我国现阶段最基层人民的法律素养究竟如何,充分体验一把人情世故。

正所谓百闻不如一见,无论自己从多少人那里听过多么生动的关于法律素质方面的描述,还是抵不过自己投身于这项辛苦的工作中感受的多。每天的日记也记下了每天不同的感受,所以很不舍得把日记交上去,因为一旦交上去就再也回不来了,以后也没有机会再回顾,也就不能“温故而知新了”。开学之后向院里面建议下能不能退还吧。

想就着几种我认为典型的人群谈一下一个月以来产生的收获与疑惑。

第一种人:一个农村的原告大妈在我到执行局的第二天大吵大闹,让执行局的执行员赶紧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拘留被告。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因为生活方面的各种原因离婚,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支付原告请求的费用(抚养费抚育费等等),但是被告在打官司数个月之前就被原告闹得丢了工作,现在自己都在靠亲戚地接济过活,所以就算这边想强制执行也没有办法。但是原告坚持要法院拘留被告,根本不听别人说话。这个人我认为是有点精神病的,后来局长也给我说确实这个人脑子有点问题,之所依据这个例子是因为很多正常的人和这个有病的原告一样纠缠不休,只是以自己的感受为标准,不管法律的存在。特别是被告里出现相当多这种奇葩,有机会上诉而不上诉却在执行局大闹认为自己有理的,类似这样的人可谓屡见不鲜。这种人属于单纯的法律素质极其低下而且自身基本素质也很低的一类,对付这种人除了说理之外,还不得不和他针锋相对,不能用软的,不然他们会以为自己很占理。

第二种人:不理解法院为什么判他输掉官司而消极不愿意执行的。这种人相对来说比较好办,只要和他讲清楚法律规定就好,典型例子就是一位叫李某某的老人家,老人和眉善目,脾气也好,因为和别人合伙亏本被坑了钱而败诉,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成为双重受害者。经过执行员地耐心开导之后表示会自觉履行判决的赔偿义务。

第三种人:这种人属于我说的彻底的无赖,而且还是稍微知道点法律的无赖。俗话说“不怕流氓,就怕流氓有文化”,对这种有文化的流氓我们还真就无能为力。这种人会提前把钱通过取出来并转移到他人账户里面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清空逃避执行。工资什么的也就那一点点,根本不够赔偿款,拘留数次也是一样嘴硬不愿说出钱存在什么地方,反正拘留一段时间就会放出来,照样该吃吃该喝喝,而且拘留的这一段时间不上班拿不到工资,更无法赔偿原告。房产你无法变卖因为没有其他住的地方,就算可以有亲戚借住,房子也不一定卖得出去。因为一般这样做的人都是农村人,农村的房子因为地理位置偏僻环境差本来就很少有人买,再加上构造破烂基本就没有了卖出去的可能性。所以这种情况下就相当于被告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与义务,原告得不到救济。

本人主要的想法都集中在如何处理上述第三种人的行为上。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种人,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处罚力度太轻,处罚方式太单一。如果加重拒不履行裁判义务所受到的惩罚,比如延长拘留期限甚至在刑法典中专门增加一个“拒不履行裁判罪”,刑期为三到五年,或者在被告生活的社区、村,工作的单位张贴法院的告示,催促被告履行义务,其中详细地写明缘由,让被告无立足之地,承受心理压力,这样无赖的情况或许会少很多。

基层法院执行局长范文第4篇

一、以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为龙头,队伍建设规范化滦县法院党组充分认识到,要抓好法院工作,实现工作进步,首要的是抓好队伍建设。而抓队伍的前提,又必须建立一套长效制约激励机制。为此,该院在总结过去队伍建设和审判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于2004年初实施了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从制度运行情况看,该项制度使该院从立案、审判到申诉、执行都有章可循,从行政管理到思想政治工作都有纪可依,从每个岗位到每个单位和干警都有目标任务都有制度约束,从而将全部工作纳入了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已经促使全院形成“团结协作创满意班子,从严治警创满意队伍,开拓进取创满意业绩,司法为民树良好形象”的良好局面。在队伍建设上,干警人均学习笔记达到10000字,学习心得人均4篇。同时,鼓励干警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2004年有49名干警参加了学历教育,52名干警参加各类培训。目前,该院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达到55%。两年来,该院共有18篇调研文章在省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另外,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审务公开、监督电话、公开承诺等制度,在廉政建设方面形成了“不能为的监督机制、不敢为的惩处机制、不愿为的自律机制”的廉政监督网络。

二、以“阳光审判”为平台,审判工作流程化滦县法院把司法公正作为生命线,努力构建确保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阳光审判”的平台,让“阳光执法”贯穿于法院全部执法工作。今年以来,该院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举证、质证、审判、执行等全部公开并实施流程化管理,用微机跟踪每个环节,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率达到100%,判决案件公开宣判率达到100%。审判工作的流程化,使该院的审判工作出现了“七高两低”的可喜局面。今年上半年该院的结案率达到80.7%,解决涉案标的额6400余万元,同比分别增长6个百分点和14个百分点。共执结案件378件,案件执结率达到96.7%,标的额2476万元,同比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和11个百分点;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92.3%,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到89%,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率57%,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与此相对应,该院上半年共发生上诉案件66件,发改16件,案件发改率0.953%,较市要求3%的目标低2.047个百分点;而社会各界关注的涉诉案件数,则下降了48%。

三、以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司法改革纵深化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创新是前进的阶梯。为此,该院以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实施了各项改革。针对因没有专门的机构而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的问题,该院报请县编委批准成立了办公室,对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减少上访案件,发挥了巨大作用。在立案改革上,推行了全部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从而统一了立案标准,把好了审判的第一关口。推行了由立案庭直接将案件分到主审法官试点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将受理的案件直接分到各业务庭的主办人,解决了个别干警“挑案件”的现象。认真落实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抓好选任、培训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两个月来人民陪审员已参审案件4件。在执行改革上,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债权凭证制度,上半年共发放债权凭证18件,涉及标的额19.3万元,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执行110”的作用,今年已接警86次,出警86次,执结案件44件,部分执行39件,执行标的额53.6万元。

基层法院执行局长范文第5篇

一年前,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建设现代化法院的五年实施纲要》,提出要把全市法院建成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现代化法院的战略目标。

一年过去了,XX中院现代化建设进展如何,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能否实现现代化法院的目标?不久前,笔者踏上了XX寻求答案之路。

思想理念“突围”

“为什么在《纲要》里要提出建设现代化法院?”

面对笔者的提问,XX中院院长彭光华侃侃而谈:一是外面形势逼人,二是内部确有需要。地处中部的江西和位于赣南的XX,被长江、珠江、闽江所流经的上海、浙江、广东、福建等经济发达省份所包围。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目标,在这种形势下,XX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对接长珠闽,建设新XX”的发展战略。

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对此,法院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但从全市两级法院的情况看,却不容乐观:部分司法指导思想的偏差,司法理念的陈旧,审判执行运行机制的低效、法官职业素养的差距、基础设施的落后,远远不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的职责和任务。必须大胆改革,更新司法理念。

在这种思路引导下,XX中院党组组织了中院中层以上干部和全市各基层法院院长,前往与XX比邻的广东省一些先进法院学习考察。

接着结合XX法院的实际,出台了《建设现代化法院五年实施纲要》。《纲要》首先强调:“建设现代化法院是人民法院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是全市法院司法指导思想、审判执行工作、法院管理机制、队伍整体素质、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的全方位现代化”。彭光华表示:建设现代化法院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实现这一目标不是一蹴而就,也不仅仅靠建了几座豪华办公楼、添置了几件高科技装备。目的就是为了使大家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坚定的信心,努力不懈地追求,脚踏实地付诸实践。

法院要现代化,首先是人要现代化。XX中院党组的这一共识,体现在《纲要》中,就是把“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和现代司法理念”放在了首位,突出加以强调,并把一系列“大动作”付诸实施:

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出台36条具体规定细化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制定36条工作意见;明确了提高司法能力服务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

选派两批年富力强的法官赴广东、上海等地先进法院跟班学习锻炼;

创办“XX司法论坛”,邀请知名法学家到XX研讨讲学;

建立“专家型法官”制度,在全市法院开展评选专家型法官和杰出法官16名;

规模化培养高素质人才,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在XX举办研究生进修班;

这些措施,使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广东法院的一个特点就是思想开放,创新意识强,值得我们学习。2004年1月至11月15日,中山中院刑一庭4名法官共审结一二审案件559件,人均办案近140件,与我们一年只办数十件案件简直天壤之别。但他们从不叫苦叫累,主动自觉加班加点成了家常便饭。相比较之下,我们没有理由叫苦叫累,相反我们应该学习他们那种艰苦奋斗的精神、敬业爱岗的精神。”赴广东跟班学员邓荣平法官回来后这样说。

思想的升华,观念的进步,为现代化法院建设奠定了基础。

具体目标“领跑”

不仅有宏伟的蓝图,更有操作性强的具体目标,XX中院在《纲要》中明确提出了5年规划:全市法院整体工作保持全省一流行列,部分单项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市中院和两个以上基层法院进入全国知名法院行列。

XX中院各项工作根据这一规划,针对各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出台了许多规章制度:

按照“放权、分权、制约”的改革思路,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制定了一整套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执行运行机制;

严格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四个分立”制度,所有案件归口立案庭审查立案;

全面落实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机制,运用计算机局域网对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各环节进行动态跟踪,严格进行监管;

按照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执行款物发放权“三分离”要求,规范执行程序;

建立纪检监察和审判监督联动机制,使之紧密相连、互为促进。对二审和再审改判、立案复查案件建立有效管用的评查机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到查案与查人相结合、依法纠错与追究责任并重,去年查究责任11人;

改革委托拍卖机制,实行委托拍卖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相分离,规范拍卖活动,有效地防止、权钱交易;

加大了“两庭”建设和改造力度,按照科学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对“两庭”建设选址、布局、功能、设施等,根据现代化的要求,进行科学的谋划、论证、设计和决策。该院开通局域网和“XX法院网”,建立面向本院和公众服务的内外两个信息平台,提高了办公自动化水平和监督管理力度。

对立案大厅、审判法庭的装备进行改进,建设“智能法庭”,提升审判工作科技含量,打造数字法院,更是XX中院在当前加快现代化建设的“亮点”。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也被放在了同步推进的地位。XX中院充分利用和整合XX作为人民司法工作发祥地这一独特资源,并以此为切入点,开展了“文化建院”活动,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赣南法院文化,为提升全市法院司法能力和品质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全市19个基层法院和中院17个部门,也纷纷制订了争创全省法院一流、全国法院先进行列的具体计划。

信丰县大塘埠人民法庭成为“领头羊”。信丰县大塘埠人民法庭辖3镇1乡,面积600多平方公里,人口20万;京九铁路、赣粤高速、105国道穿境而过,人口流动性大;赣南近八成小煤窑坐落于此,因乱挖乱采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动辄酿成。大塘埠人民法庭的法官们经过认真研究分析,确定了“加强案件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等重要举措。法官们还总结了“望、闻、问、切”的调解方法:“望”即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和言谈举止,把握好调解时机;“闻”即多听当事人陈述案情和意见,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问”即询问当事人有关案情,严肃指出各自责任过错;“切”即根据当地和当事人的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几年来,法庭审理案件1100多件,无一因处理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或引发,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就高达82%。

为民举措“助推”版权所有

百姓生活往往在不经意间悄然改变,那些让百姓得到实惠的事件总是令人难忘。

2004年4月20日《赣南日报》上刊登的司法为民36条实施意见,让人们把目光聚焦在XX中院。与此同时XX中院向社会庄严承诺: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打赢官司且对方又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及时地实现权益……

熟悉该院工作的人们知道,“36条实施意见”仅仅是个开始!与“36条实施意见”、“三个确保”密切相关、体现司法为民举措的“数字”还有很多:

该院率先在全省制定《关于司法救助若干规定》,让更多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获得了司法救助。一年来全市法院准予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案件929件,金额达200多万元;

改进立案方式,实行立案、收费、查询、庭前调解、速裁审理等一站式服务,一般可在1小时内办完立案手续;

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增设了执行局长接待日制度,2004年共处理来信来访3038人(次),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答复;

结合XX市执行案件特点,该院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最大限度地缓解“执行难”。2004年交叉执行204件,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9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