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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营养知识;干预;效果评价
[中图分类号] R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7)02(c)-0189-04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安全性和营养知识的关注程度也日益提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1]。我国《食品安全法》定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王亚娟等[2]认为,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餐饮业处于食品生产链的末端,因此餐饮业的安全对保障人民健康至关重要。已有研究表明,在餐饮从业人员中,普遍存在整体文化程度层次偏低、食品安全知识淡薄、营养知识缺乏及存在一些不良的从业行为问题,而对餐饮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其R抵识水平和操作技能的良好手段[3-7]。本研究通过对北京小汤山医院(以下简称“我院”)在职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与营养知识的基线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干预,旨在通过培训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与营养知识水平,并把培训作为在职餐饮从业人员教育的常态化手段,以期减少食品安全发生风险,保障就餐者的身体健康。现将调查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2015年5~7月采用方便取样的方法对我院各区餐厅内包括服务员、厨师、厨师长、采购员、洗碗工、管理员等岗位的在职餐饮从业人员共63名进行问卷调查。
1.2 方法
使用封闭式统一问卷调查方法获取资料,问卷参考有关文献[7-8]自行设计而成。内容包括一般情况(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岗位等)、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获取知识途径、接受培训后的感受等。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问卷评分采用赋值法,知识题答对计1分,答错、不知道均计0分,满分为20分(按百分制计算≥12分为及格)。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采用现场发放问卷,填完后检查无缺选、漏项当场收回的方式收集资料。
2015年5月上旬开始基线问卷调查,在5月下旬~7月上旬进行干预,包括请疾控中心专家和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对餐饮从业人员进行集中讲授食品安全知识与营养知识各1次,集中授课间隔时间约1个月,其间印发食品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要求及操作规范的宣传材料1次,现场讲解主要在基线调查和学习宣传材料时进行。上述干预方式结束后再次填写问卷。
1.3 统计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一般情况
2.2 干预效果评估
调查对象干预前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的及格率为68.3%(43/63),干预后及格率为96.8%(61/63),干预后及格率高于干预前,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 0.01)。调查对象干预前后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正确回答率除“餐饮从业人员工作时哪些做法是错误的”、“消毒餐具的时间及温度”、“哪组食物易发生食物中毒,应烧熟煮透”3个项目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外,余其他各项干预后正确率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2。
2.3 调查对象对培训后感受
63名调查对象中,66.7%(42/63)认为参加食品安全和营养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很有必要,30.2%(19/63)认为有必要,只有3.2%(2/63)认为无所谓或没有必要。
3 讨论
3.1 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一般情况分析
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应该是对餐饮从业人员的一般职业要求。有研究表明,目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距保证食品安全的客观要求还很不相称[9-10]。餐饮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是普遍存在现象。本调查显示,我院餐饮从业人员主要为初、高中文化程度,占95.2%,与徐建华等[11]调查结果一致。餐饮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有时会制约他们对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的理解,导致工作时忽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意识差。因此,开展对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培训,并定期考核培训内容,加强对从业人员实际操作规范的考核与管理,以弥补餐饮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的不足是十分必要的。本调查对象的从业时间主要分布在4年以下和10年以上,占77.8%;而从调查对象的岗位分布来看,服务员和厨师占74.6%,他们是餐饮从业人员的主力军,也是培训的重点对象。
3.2 重视食品安全的源头
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是指为了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应对食品生产加工时造成食品污染发生或发展的各种危害因素,进行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能有效地预防、减轻或消除各种危害的关键控制点,进而在关键控制点对造成食品污染发生或发展的危害进行控制,并同时监测控制效果,随时对控制方法进行校对和补充[12]。备餐时间是服务员应掌握的预防食物中毒的关键点,食物加热的中心温度是厨师应掌握的知识点,这两点的掌握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本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对象对备餐时间和食物加热的中心温度这两个内容掌握的情况不容乐观,干预前正确回答率分别为28.6%和11.1%,而干预后为55.6%和57.1%,干预后正确回答率虽有所增加,但仍有近二分之一的调查对象未掌握,应引起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
餐具消毒是为了把好“病从口入”的关口。何庆明等[13]和彭国芳等[14]研究表明,餐具消毒的总体合理率分别为62.75%和73.25%,由此说明餐具消毒状况不容乐观。而餐具消毒的温度和时间是影响餐具消毒效果的直接原因。本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对象对消毒餐具的时间及温度掌握情况在干预前后几乎没有变化,调查前正确率为69.8%,调查后为68.3%,即有大约三分之一的调查对象还未掌握该内容。分析原因可能与实际工作中不经常使用煮沸这种消毒方式有关。而对于“哪组食物易发生食物中毒,应烧熟煮透”这个选项正确率调查前后虽差异不显著,但掌握率较高,特别是干预后达100%,可能与调查对象平时对这个问题给予了重视,认识到扁豆、豆浆在制作时应烧熟煮透道理和危害。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因素如果失去控制都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风险,因此全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是食品安全的一个基本原则[15]。
3.3 选择合适的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
据研究调查显示,2004~2013年全国食物中毒的发生率总体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的原因以微生物食物中毒居多,占历年总中毒人数的58%~72%;食物中毒的就餐场所以集体食堂最多;食物中毒的时间从2月份开始逐月升高,9月份达高峰[16]。提示管理者选择合适的培训时间(如从每年的4~5月份开始安排培训)可强化从业人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并从思想上引起对食物中毒的警惕,达到健康教育的目的,保障就餐者的安全。
本调查采用了比较简单的3个方式给予干预,即集中授课、印发宣传材料及现场讲解的知识培训,结果干预前后的知识得分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 0.01),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及格率有所提高。干预虽有一定的效果,但还有待进一步尝试其他方式,如参与式的、情景再现、角色互换、知识竞赛、小组讨论等多种形式,以加深餐饮从业人员对培训内容的长期掌握,提高参加培训的积极参与性。
定期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责任意识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保障[17]。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关于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k法规定每年有不少于40 h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把培训和考核(包括相关内容和技能考核)作为每年在职餐饮人员的继续教育,并建议与年终绩效考核、经济效益、晋级等挂钩,对在职餐饮人员积极参与培训、考核是一种激励。餐饮人员通过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知识,普遍认为培训对于自身的影响是很有必要的。本调查结果显示,有96.9%的调查对象认为参加食品安全和营养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有必要。
3.4 预防为主的原则
食品安全风险往往会对人的健康产生严重的和不可逆的损害,为避免这种结果,不少国家都采用了预防性原则[15],如欧盟、美国、日本、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将预防性原则作为食品安全基本法[18-22]。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风险也是提倡预防为主的原则,餐饮加工与服务相关知识及要求的培训等即是预防食物中毒、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体现。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培训,是在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降低食品安全发生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餐饮人员通过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知识,普遍认为培训对于自身的影响是很有必要的。
总之,实践证明对于任何行业来说,加强监管都是防范风险、保障安全的有效措施,同时应不断优化我国餐饮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细化餐饮服务行业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经常对餐饮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对不按要求操作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加大惩罚力度,推动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向深度和广度迈进,做到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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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镇燃气安全形势严峻,依然存在无证经营、经营不规范、“黑气源”、“黑气站”等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遇制和防范燃气事故发生,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要求,坚持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突出重点、加快整治,标本兼治、健全机制的原则,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以解决我镇燃气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为切入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打击影响燃气安全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狠抓以燃气经营站点为重点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镇燃气经营站点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本镇燃气经营站点场所、设施,整治供应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瓶装液化气违规违法经营,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施、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强化液化石油气气瓶全过程监管;全面排查居民用户、工商用户安全用气隐患;扎实做好查底数、列清单等基础性工作,扎实整改,努力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压降燃气安全使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餐饮场所、居民用户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本镇燃气安全有序运行。
三、组织领导
成立XX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镇长XX任组长,人大副主席XX任副组长,城镇办、应急办、市场监管所、XX派出所、XX交警中队、各村(居)委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镇办,苏武任办公室主任。
四、整治范围
液化石油气安全
1.未经许可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
2.非法充装、瓶对瓶倒装液化气的;
3.充装和使用螺栓联接液化气钢瓶和达到报废年限液化气钢瓶;
4.充装和使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检验的液化气钢瓶的;
5.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气钢瓶的;
6.储存液化气钢瓶达不到安全条件的;
7.流动性经营、充装和隐蔽性的经营、充装的;
8作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专业技能培训或考战不合格,
无证上岗,不穿工作服的;
9.无安全事故应念预来和应急处突预案,无抢险救援物资和反恐防范器械,无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制定行动方案,组织联合检查;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和宣传活动;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负责对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
(二)应急办。
对城镇燃气行业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未达到安全条件的燃气经营站点及储存场所,依法督促整改。
(三)城镇办。
配合专项整治宣传工作,根据《XX省燃气管理条例》,负责全镇燃气安全监管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站点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市场监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工作。
(五)运管所。
负责对城镇燃气行业非法运输行为的查处。
(六)XX派出所。
配合相关部门对城镇燃气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及时制止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村(居)委会。
配合开展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摸清本辖区内燃气经营情况,做到不瞒报漏报,做好辖区内宣传工作,配合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发现违法充装行为(流动充装、非法倒装等)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六、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6月15日-2020年6月23日)。
各燃气经营站点在对经营场所、设施自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逐项、逐条对照核实,凡是能够在短期内进行整改的务必及时整改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居)委会对本辖内的燃气经营站点进行一次安全排查和检查,督促经营站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制订出整改计划,并加强监控,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二)联合检查督查阶段(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10日)。
由镇城镇办牵头,联合镇应急办、市场监管所、派出所、运管所、各村(居)委会等部门,对全镇燃气经营站点进行全面检查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对相关单位进行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三)整改和落实阶段(2020年7月11日-2020年7月20日)。
各燃气经营站点对自查自纠和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各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加强督查督办,齐抓共管,确保燃气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四)建立燃气经营站点保护长效机制(2020年7月20日2020年12月15日)。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相应建立燃气经营站点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机构,统筹协调燃气经营站点保护工作和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构建设施保护和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居)委会、燃气经营站点要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认识打好以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攻坚战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隐患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目标和计划措施,切实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攻坚战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新闻舆论,采取各种形式积极进行宣传。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提高经营者和用户的安全意识,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的安全氛围。
(三)实施部门联动。
各村(居)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在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安排部署联合开展整治行动。各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之间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的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四)突出密切配合,严查严处。
各相关部门要在整治行动中,要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职责。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转基因作为新时代的重大研究成果之一,虽然被人们广泛食用,但安全问题仍一直被人们讨论、热议。伴随着一些消极现象的出现,从侧面暴露出了我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转基因食品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食品安全基本概述
(一)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基本概念和内涵第一次在我国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法中提出:利用转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相关的产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转基因食品安全
虽然,我国学者已经就食品安全的本质达成共识,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内涵仍然存在些许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转基因食品与普通食品一样,都具有安全保障,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不仅仅包括食用安全,还应当将环境的安全列入其中。一些保持中立的人认为食品安全意味着食品的风险应控制在人们可承受范围内。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确定与转基因食品的从研发到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风险有着紧密的联系。从转基因食品的本质角度出发,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风险不仅仅体现在对人类的健康影响上,还体现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上。
(三)转基因食品引发的安全问题
转基因技术下诞生的除草剂、抗病虫害等转基因食品,具有优于传统食品的特点,在生物技术种子制造上给一些商家或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给国家带来了社会和医疗上的利益。但是,在转基因技术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未知的风险问题。尽管目前仍没有具体事例证明转基因食品安全存在的缺陷,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仍是人们所担心考虑的。从转基因食品诞生以来,就不断有专家学者发出质疑和反对的声音,认为转基因食品改变了生物原有的基因产物,极易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伤害。主要表现为:易引起食品中毒的风险;容易导致食品过敏;食品中容易添加抗生素等药物成分;营养成分改变等四大风险。这是引起人们恐慌和社会讨论的最主要原因,同时也是当前各个国家对其进行立法规制的根源。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专门的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
当前,我国缺乏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制度。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益远远低于法律的效力,权威性不够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影响了执法的力度。早些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为我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改善。食品安全法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一些具体问题。但是,至今为止并没有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法规,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钻取法律漏洞。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对食品安全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仍缺乏较为系统的政策。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相关内容制度显得较为粗略,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尽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标识内容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并未将传统食品与转基因食品做出较大的区别,转基因食品也没有专门的标识内容。
大部分的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不多,即使知道是转基因食品,也并不知道转基因食品对自身健康的影响。现在大部分国家普遍认同对过敏性有机食品进行标识,致敏性作为警示消费者健康的一种因素,如若缺少致敏性内容,这将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置于危险之中。
(三)消费者的维权难度高
大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心存顾虑无非是因为担心转基因食品会存在安全隐患,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而事实上,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至今仍未有可靠的事实证明。从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到现在的应用也才仅仅三十年,并没有漫长的时间评估。有很多产品都是使用很多年之后其危害才慢慢的显露出来,例如,链霉素、四环素、DDT等都是经历过很多年之后,其危害才逐渐显露出来的。转基因食品的风险之一就是潜伏期较长,在当今的民事诉讼制度下,消费者如若因为食用转基因食品而导致一些潜在的危险,且事后救济的难度比较大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主动权的。
三、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措施
(一)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影响着国家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一定要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转基因食品的市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善的基础上,还要制定一些适应当下、符合现状的规章制度,针对具体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对策。比如:转基因食品的危害潜伏期较长。一般的传统食品在食用时,如果有不适的症状在短期内就会显现出来,而转基因食品如果对其身体存在危害,那其危害结果可能要十几二十几年之后才会显露出来,甚至有的会遗传在子孙后代的身上。所以针对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必须指定专门的法律规制来加以规范,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
标识制度作为一种信息披露政策,可以很好的改善转基因食品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能很好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可以从三部分完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一、增加阀值的规定值;二、丰富标识内容;三、扩大需要标识的转基因农产品范围。首先,要设定一个阀值对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进行区分,为消费者提供选择的关键信息,同时弥补有限的技术所带来的问题。其次,要丰富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内容,尽可能做到详细、全面。甚至要连原料中基因发生了怎样的改变都要阐述出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最后,将转基因生物目录与转基因市场的发展状况匹配,定期更新产品信息,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要有利于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可追踪制度,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追踪制度的记录能比较直观的反映转基因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去向,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找到转基因食品的问题所在。但是,我国转基因食品食品的相关追踪制度并没有健全,这加大了监管部门对有机产品的事后监测难度。因此,需采取严格的追踪管理措施,使有机产品从生产、加工到管理都能进行有效的追踪和严格的监控。这样,一旦某一种转基因食品对人们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有关部门就能及时掌控食品的流向,及时找到相关的责任人,查明原因,并对问题产品进行及时处理。
结束语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关键是看人们用什么样的眼光去看待它,做怎样的取舍。在面对转基因食品的褒贬不一的声音面前,人们应当注意掌控好它的尺度,让转基因食品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力量。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正面的、积极的引导,尽可能减少其损害结果,才能保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快餐食品包装纸中的安全隐患来源
快餐食品市场上绝大部分的食品包装是纸质包装,纸质包装材料的基本成分是植物纤维,在生产过程中会加入大量助剂,例如:助流剂、助滤剂、增强剂、脱墨剂、消泡剂等专用化学品;在印刷过程中,由于印刷油墨中含有许多有害物质,尤其是溶剂型油墨,以及印刷薄膜表面存在某些缺陷,容易导致印刷溶剂残留;在贮运过程中,由于外界环境的干扰,纸质材料容易吸潮和遭受虫害。在某些情况下包装和食品会接触,此时在外界环境(温度、湿度等)的影响下,纸质包装材料中存在的蜡、荧光增白剂、施胶剂、有机氯化物、增塑剂、芳香族碳水化合物、有机挥发性物质、固化剂、表面活性剂等化学残留物和有害微生物均可能会逐渐迁移到食品中,对人类健康产生潜在威胁性。
快餐食品包装纸中潜在的主要有害物质
根据国内外文献记载,食品包装纸内的有害物质通过迁移进入食品,迁移指包装中的残留物或用以改善包装材料加工性能的添加剂,从包装材料内向食品接触的内表面扩散,从而被溶剂化或溶解。而且如果迁移量过高,长期使用就会造成有害物在体内积累,则会严重危害人体生命健康。快餐食品包装纸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有三大类:全氟有机物、矿物油、苯系物。
全氟有机物(PFCs)属于惰性化合物,耐热性能优良,自20世纪中叶开始就被广泛应用于涂料、织物、皮革、食品接触材料等物质的制备中。作为优良的疏水疏油抗静电的人工合成表面活性剂大量的生产和使用,目前已在生态系统中大量累积并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持久性污染。而有研究表明:PFCs是目前最难降解的物质之一。毒理学研究表明:PFCs是一类具有肝脏毒性、心血管毒性、发育毒性、免疫系统毒性、内分泌干扰性及潜在致癌性的有害物质,可以抑制人体中过氧化物酶合成,影响能量传递、破坏细胞膜,从而诱发癌症、肝肿大等疾病。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了相关法规禁止PFCs在某些领域内使用,同时限制该类物质的最大允许添加量。
矿物油是原油经过物理分离和化学转化过程所形成的烃类混合物,包括由饱和烃矿物油 及由芳香烃矿物油。饱和烃矿物油是由直链、支链及环状组成的,芳香烃矿物油是由聚芳烃化合物组成的纸质食品包装材料中的矿物油主要来源于胶印油墨的连结料、脱模剂以及回收纸纤维中污染的油墨,由于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食品而发生迁移,因此逐渐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有研究表明,矿物油的毒性与其黏度高低是相反的,高黏度的矿物油不会引起明显的副作用,黏度越低越容易引起毒害作用。由于烷基类聚合芳香烃物质具有致癌性,因此不允许部分矿物油残留于食品中。
苯系物大多来自于印刷油墨。一直以来,油墨引起的食品质量问题、环境问题和印刷操作工的人身安全问题被国内外广泛关注。苯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是类雌激素,影响生殖发育,甚至会诱发癌症。它们从塑料食品包装迁移到食品模拟物的。食品包装纸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可能会迁移到食品中,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纸张中常见的增塑剂包括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等,主要来自印刷、胶黏剂和涂层等。回收纸作为造纸原料也是增塑剂来源之一,我国规定食品包装纸不得采用废旧纸和社会回收废纸作原料,也规定不得使用任何回收纸、纸张印刷品、纸制品及其他回收纤维状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包装纸。苯系物对人的危害最大,容易引起癌症一类疾病,特别是血液系统疾病,比如溶血性贫血、粒细胞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所以苯的使用量超过一定限量时对人的伤害甚至是致命的。
快餐食品包装纸中有害物质迁移的研究趋向
目前,以欧美等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食品包装材料迁移研究比较全面,主要有包装材料内有害化学物质检测,允许暴露量,迁移实验设计与模型建立等;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但是还在摸索研究阶段;而且在这方面可参考的法律依据仅有《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 11680─89》和《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等少量国家标准和法规,与欧美等国家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对其迁移机理的研究非常少。因此我国对于快餐食品包装纸还有待去深入探究:
一是确立经济可行、能快速检测包装纸中有害物质的规范方法;
二是继续探究其他类型复合包装材料中的多种有害物的方法,并对市场上的实际应用包装进行检测评估;
三是研究包装纸中有害物在模拟物中的迁移规律,建立相关迁移模型,从而能快速预测迁移量;
四是探究减小有害物质迁移量的措施,从而提高快餐食品包装纸的安全性。
结语
早在20世纪80年代,生物学家和科学家开始把分子生物学研究成果运用到生物新品种培育上。1982年,全球第一例转基因烟草在美国问世,1994年,全球首例转基因农作物产品—耐贮存番茄进入市场流通,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转基因农作物逐步实现商业化种植和开发,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迅速扩张。到2012年,全球已有28个国家的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达1.7亿公顷(25.5亿亩),约占全球有效耕地面积230亿亩的11%,全球大豆和棉花产量的81%、超过三分之一的玉米产量和油菜产量已经是转基因作物的功劳。
然而,由于转基因技术是人为改变了生物经过数亿年进化而形成的稳定基因结构和基础, 对于转基因作物中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存在相关讨论或一定争议。迄今为止,尚未有得到科学界公认的证据可以证实已被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确实会导致对使用者和食用者的不利后果和健康损害, 但由于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功效和影响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方能显现, 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采取谨慎或者保留态度, 通过法律手段管制转基因食品, 防止其对人类健康和作物产量产生短期危害和长期影响。
同时,各国对生物技术及其安全性的理解不同,再加上各国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程度和速度、转基因作物市场占有率及发展前景、一线消费者的认知与理解程度、相关法制的发达和管控强度等各不相同,各国在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与实践存在较大的差异。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的综述、研究和解析,中国可以充分借鉴相关规制的优点和准则,有选择性并前瞻性的完善自身的相关制度和实践,推动中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和提升。
美国对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
据统计,美国在2011年拥有近7000万公顷农田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和生产,占美国可耕地面积的43%,转基因作物主要包括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甜菜、苜蓿、番木瓜和南瓜等。美国农作物产量中93%的大豆、93%的棉花、86%的玉米和90%油菜均系转基因品种。此外,近80%的包装食品都基本使用转基因作物作为原料。目前,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已达到约1.5亿公顷,而美国在其中约占近50%。按照目前的趋势,至2016年,美国玉米和大豆产出基本全部是转基因作物生产。2012年4月美国公布的《国家生物经济蓝图》五大战略目标的核心之一即是增加研发投资,强化未来生物经济基础,促进美国经济增长和满足社会需求,继续主导世界农产品市场。
(一)对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
作为世界上最早在转基因作物领域践行研究、种植和商业化的国家,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对转基因作物做出法律规制的国家。美国相关法律与实践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6 年 7 月,美国制定了《重组 DNA 分子研究准则》,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生物技术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二阶段,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在1984年提出了《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着手整合汇聚联邦相关法规。“生物技术协调委员会”在1985年成立。第三阶段,在1986 年 6 月 26 日通过的《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基础之上,美国形成了其宽松独立的立法模式,并且一直沿用至今。除了个别领域需要对现行相关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外,美国继续通过其农业部、联邦环保署、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三个联邦主管部门调整和完善现行相关法律规范。
具体而言,美国农业部主要负责动植物基因重组体、粮食作物和农产品的安全和保护。美国农业部认为,使用生物技术研发的农林产品与传统技术所研发产品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因此依然可以沿用美国1913年《病毒、血清和毒素法》、1944 年《有机生物法》、《联邦种子法》、《联邦肉品监管法》、《家禽肉监管法》等法律以及 2000 年通过的《植物保护法》等现行法律体系来管理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和保护问题。就联邦环保署而言,其主要根据《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依托《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有毒物质控制法》三大法律进行相关环境保护和规制管理。而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则主要负责除了肉类及禽畜产品外的人类食品及动物饲料、食品添加剂、药物等基因工程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公共卫生服务法》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在转基因药品管制方面,则由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辖属的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中心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或“CBER”) 和药品评价中心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或“CDER”) 负责;在转基因动物与饲料方面,则由兽医学中心 (Center for Veterinary Medicine或“CVM”) 负责; 而在转基因食品方面,则是由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或“CFSAN”) 负责。
(二)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
美国商业化生产的转基因食品一般是转基因植物制品,因此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是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主要管理机关。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法律规制可以从市场准入、标签制度和侵权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1.市场准入制度。美国主张“实质相同”原则,认为转基因技术与生产普通食品的技术不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反对将转基因食品实施特殊管制,主张无论食品由何种技术生产制造,都应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管制。因此对转基因食品的上市审批制度采取自愿咨询程序,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食品安全与营养中心具体管理负责。
2.标签制度。总体而言,美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自愿标识制度。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根据市场趋势、流通需求或消费者偏好,自行决定是否对产品加以标识。针对消费者知情权与生产者商业性言论自由和广告之间的冲突,美国 FDA 观点明确,即有必要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保障生产者的商业言论自由。 FDA认为没有确切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损害人身健康,所以美国州或地方政府就没有权利强行要求生产者进行标识。因此,美国许多州如马萨诸塞州等对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制度是否设立进行听证。
3.侵权责任。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没有强制标签和强制审批的要求,因此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于转基因生物销售或使用引发的侵权,如造成的过敏反应或副作用,有机作物“基因污染”和环境侵权等,联邦法或者州法律一般也没有与转基因生物侵权相关的专门规定。
美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一般只能通过普通法的民事损害赔偿途径。因此,转基因产品的所谓“受害者”必须依赖普通法进行侵权赔偿诉讼的三个途径,即疏忽大意过失、严格责任、或者公众妨害和私人妨害来捍卫权利进而可能取得赔偿。基于美国相对完善的高额责任赔偿制度,以及消费者好诉传统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推动,食品生产商和供应商在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规范基本以谨慎状态践行自我约束和有效披露。
欧盟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
欧盟虽然在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方面处在领先地位,但欧盟在技术开发上处于相对劣势且商业化进展缓慢,并且欧盟部分成员国的粮食需求也部分的依赖进口,因此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相对较低。总体而言,从政府到消费者,欧盟国家对转基因作物包括转基因食品持审慎态度,进而采取较为严格的评估和管制。
(一)欧盟对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
从对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上看,欧盟的法律调整主要包括转基因微生物的封闭使用、转基因生物的有意释放、转基因生物的转移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而言,欧盟相关法律规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20 世纪90 年代初之前,欧盟尝试将所有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相关的行为都纳入管理体系。第二阶段是自 20世纪90 年代初后至今,为适应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欧盟在某些具体和特殊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转基因生物释放环境指令》、《转基因生物封闭利用法规》、《转基因相关业者环境责任指令》、《转基因食品上市与管理条例》等。
(二)欧盟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
与美国的法律规制内容相类似,欧盟从市场准入制度、可追溯标签制度以及责任制度三方面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了网络式、全方位的法律监管。
1.市场准入制度。整体上看,欧盟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概括为由EFSA 集中评估、欧盟委员会批准、成员国自行决定。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专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在欧盟境内上市及标示有关的安全评估、审理、核准与管理等。欧盟取消了各成员国单独对转基因食品和作物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的权利,不同于美国的联邦与州相结合的模式。第1829/2003 号条例对市场准入有特别的规定。
根据欧盟委员会 2010 年新修订的《避免转基因成分非故意的出现在传统或有机作物的共存措施指南》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对于转基因食品在本国的种植和耕作具有自由裁量权,即使此转基因作物已经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批准。
2.标签和可追溯制度。欧盟法律对转基因食品规定了以程序性标准为基础的强制标签制度和可追溯制度。1829/2003 条例规定不管转基因成分在最终产品中是否具备可检测性,都应当有效明晰标识和披露,以保护消费者对此的知情权,避免消费误导和信息不对称,否则应受到惩罚。
但是,此规定也有例外:转基因成分含量在0.9%以下,或者最终食品中一个转基因成分的出现是偶然或非故意的,或者技术上程序不可避免的情形,可以不在食品上设置标签。此例外的开放,也引发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民众之间的激烈讨论。
3.责任制度:
(1) 产品责任。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法律,若转基因生物相关活动对个人财产或身体造成损害,受害者可诉民事侵权以请求损害赔偿。欧盟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的定义扩大为所有可移动物,并将基本农产品和作物涵盖。但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2) 违反标签制度的责任。在欧盟范围内,违反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的具体惩罚措施如罚金或销售禁令等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但为防止这一授权的滥用,欧盟亦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来保证欧盟范围内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从而防止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在欧盟境内发生歧视性或偏颇性的转移。
(3)环境损害责任。欧盟 2004年的《关于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责任的指令》规定:因转基因生物研发、释放、利用和运输等活动而对受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水资源、土地造成损害或威胁的,相关业者应依该指令以及其所在国的相关规定,承担预防和救济相应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
中国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
相对美国和欧盟,中国在转基因作物和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研发、商业化和法律规制总体而言处在滞后状态。据统计,2012年中国进口大豆占全球大豆销量的60%,玉米和棉花的进口也呈继续扩大之势。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中国目前在转基因作物研发和相关规制的缺失也为积极汲取域外经验提供了平台和进一步针对国情进行提升的空间。无论从立法顶层设计或是各部门法的适时修订,均应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改革和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基础上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
目前,中国已有5大类17种转基因生物在销售。统计表明,2012年中国种植转基因作物面积400万公顷,约为加拿大的1/3。同时,中国从点到面也逐步扩大转基因作物如大豆、玉米和棉花的种植面积。迄今中国已发放5个转基因大豆品种和13个转基因玉米品种的进口安全证书。农业部表示,中国关于转基因工作的原则是积极研究、加强监管、审慎推广。
从政策层面上,转基因作物相关问题和原有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中国近期着重考虑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别指出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包括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一)中国关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
与美国和欧盟的多层次和多方面调整的关于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相比,中国在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从 20 世纪90 年代始才逐渐参加转基因生物安全国际公约并进行国内相关立法。一方面,中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的单行法律。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规制的立法层次较低,大多为相关部委、监管机构或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指引,分布和散落在各单行法、行政法规、规章、通知和意见中,没有上升到统一有序的体系,影响其稳定性和权威性,限制其效力范围,甚至可能影响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以及农业改革的推进。
除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外,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相关法律。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适用。此外,2006年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5年颁布的《畜牧法》、2004年修订的《种子法》以及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和《农业法》等都对所涉及的转基因生物的选育、实验、审定和安全评价等管理工作进行规定,要求应当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2.行政法规。2001年,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动,都必须遵守此条例。
3.部门规章。中国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实验研究、中间试验、工业化生产以及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等和从国外进口遗传工程体,在中国境内基因工程工作的,都应遵守本办法。
之后,中国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管理、标识管理、加工审批、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同时,中国还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分别从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管理、标识审查、许可制度进行规定。
4.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多个地方政府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方面也做了大量立法,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加工许可审批、以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如中国农业大学周超教授总结,中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与转基因生物安全配套的法律管理体制:国务院牵头建立由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卫生部、环保部、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部作为牵头主管部门,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建立农业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和标识管理制度。
(二)中国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评析
由于中国对转基因食品没有专门的立法,虽然最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有了进步,但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而言,仍缺乏具体化的措施。
中国对转基因规范在整体形式上介于美国和欧盟之间,虽然对转基因食品准入有较为笼统的审批制度,对转基因食品有一定的强制标签要求,但中国标签制度是建立在最终产品监管基础之上的,并没有设置类似于欧盟的可追溯制度,甚至实际操作层面比美国还要宽松。一些转基因产品的出口大国如美国、加拿大,认为中国不应以生物安全为由设置贸易壁垒;而国际的环保团体和消费者组织则支持中国在生物安全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和立法。
转基因食品安全作为中国食品安全规制的有机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始至终坚持审慎原则。对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严格审批和预先监管,进而避免严重的安全隐患。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指导上应该采取 “优先考虑风险、严格预防管控”原则。既要考量转基因食品在短期内在粮食供给等方面带来的益处和经济效益,更要重视转基因食品长期对耕地政策、外贸平衡和食品科技带来的不良效应。事实上,环境恶化和监管不严已经使中国食品安全情况不容乐观,过去十五年内大量出现和恶化的假冒伪劣食品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已经为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敲起警钟。
为最大程度地保障转基因食品安全,中国应建立健全转基因食品产业发展的管理制度。首先,要扩大转基因食品安全监控范围。结合国内外食品工业、生物医药发展,将可能用于人类保健、医疗等转基因生物制品纳入监控范围,实现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多元覆盖。其次,完善转基因食品的责任制度。再次,建立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伤害检测机制,也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
结语
转基因食品和食品安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政策走向的讨论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会继续。基于消费者民众对食品安全的顾虑、关注或积极支持改革的努力,建立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和专适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是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及研究人员体情社会责任和彰显朴素良知的基础和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不仅形式上必须由专门的成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和建立细化的食品标准,更需要从法律技术层面进一步明晰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的操作步骤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通过法律规制有效建立食品安全实际操作制度的公信力、确定性和执行性,同时也能有效的同其他主要国际贸易伙伴体系接轨并赢得国际对中国食品安全的信任和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