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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市农委一直以来对法库农产品监管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近几年,在市农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法库县以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契机,构建了监管能力强、覆盖面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编织了保护网。虽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和各级领导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一定要以本次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创新手段,继续抓好全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1、继续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搞好县农业监测站的升级改造,增加仪器设备,拓展检测范围。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域站检测服务工作,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风险监测任务。积极引导农事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检测室,开展自检工作。
2、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及范围。秉承“一流管理、一流质量、一流服务”质量方针,结合“双认证”到期复评审工作,将检验检测范围由过去的三项(土壤、肥料、农产品)拓展到六项(农产品、土壤、肥料、农田灌溉水、农田大气、植株),参数由过去的89个增加到162个,不断提升全县现代农业的服务水平。
3、进一步强化监控平台管理。将监控平台软硬件进行更新改造,安排专人负责平台管理。将全县重点农药商店、重点果蔬生产基地、所有检测室全部纳入平台监管,切实发挥互联网+农产品监管的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制度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1、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以源头可追溯为目标,按照先审查、后备案、再经营原则,对全县农药经销商店进行统一排查、备案管理。
2、严格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由县农经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农资市场拉网式打假整治和执法监管行动,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3、加大农产品风险监测力度。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制定监测工作方案,重点抽检树莓、辣椒、白菜、菠菜等重点品种,确保农产品安全产出。
三、注重品牌培育,着力提升品质
1、狠抓“标准化”生产。围绕出口树莓、辣椒、寒富苹果、西红柿等重点行业,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设标准化示范园10以上,面积65万亩以上。制定标准化栽培模式图,逐村逐户发放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一看就懂、一学就会。
2、推动“品牌化”认证。以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为重点,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认证与监管并举原则,积极推动农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三品一标”认证工作。
关键词:食品安全 责任保险 国家强制
中图分类号:F41682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在全国掀起巨大风波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于2009年以石家庄中院裁定三鹿集团破产之后在司法程序上划上了终止符,但法律意义上的程序终止,并不意味着此事件的真正终结,事实上受害儿童的家庭陷入了巨额的治疗费用无人买单却又索赔无门的窘境。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在2009年2月通过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这也仅仅是加重了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违法成本,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类似受害儿童索赔无门这样的问题,可以说现有的法律和制度确实对上述问题无能为力。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如果在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时,政府还可以用法律制度不健全来为自己开脱,那么当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之时,若政府还是束手无策,将会面临巨大的信任危机和民意压力。虽然政府在食品监管领域抱着很大的决心,但想短期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难度很大,特别是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害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更值得重视。因此,应通过立法来推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该法律制度的内容。
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10年前后的英美责任保险,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一些直接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其中主要的就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等,后来承保范围才逐渐扩大到各种其他产品。随着20世纪70年代美国确定了严格责任保险,西欧国家、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等国的产品责任保险业务速度增长。目前,世界各国专门针对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很少,更多的是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到产品责任保险之中。
在理论研究方面,虽然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十分完善,但是在单纯的食品责任保险领域研究和现行制度非常少。以美国和台湾地区为例,美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很发达,其理论研究多围绕产品责任保险展开,但是缺少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详细论述。由于美国对于缺陷产品实施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吓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台湾地区在2008年6月份修订了“食品卫生管理法”,其中第 21 条规定一定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这凸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但却把食品责任保险纳入到产品责任保险范畴。中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80年,当时主要是为了满足出口的需要,针对外贸出口产品设立,食品行业也有成功利用该保险规避风险的案例,但比起外国成熟市场还有非常大的差距。尽管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有了国内保险业务,但是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问题。
二、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法律制度的功能是为了矫正正义,即纠正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法主要关注的是受害人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在这种理念前提下侵权行为和保险制度没有任何联系,法院在处理产品侵权行为时,只需依法判决侵权行为了赔偿受害人损失即可实现正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侵权法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由于过于简单地追求矫正正义,而忽视了要达到正义所需具备的其他因素,使其无法实现实质社会正义。依法赔偿的结果往往是企业付出巨大成本甚至破产的代价,受害者却仍得不到应有赔偿。正如波斯纳所认为的,“如果赔偿是过失制度的唯一目的,那它就是一种贫困的制度,因为它不但成本很高而且很不完善”[1]。
如果要走出困境就不能将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看作是单纯的私人纠纷,而应将其视作一个社会问题。因为现实已经表明侵权法所提倡的矫正正义只能实现形式上的公平和正义,并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罗尔斯所提出的分配正义观的理念,恰恰可以弥补解决传统侵权领域矫正正义观的不足。作为建立“损失承担社会化”的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2]。在分配正义的理念下,责任负担分配的正当理由,不是基于矫正正义的过错,而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分散损失能力的比较[3]。在责任保险制度中,受害人的损失由具有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从而为受害人实际获得赔偿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使该制度成为应付风险社会中无处不在的风险的保障工具,这一制度的利用社会化的机制,实现了财富的较为公平的分配,很好的体现了分配正义。我国台湾的学者对于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是这样认为的,“今日法律之趋势,皆认为未能由责任保险补偿过失行为之后果,本身即构成在经济上不负责任之行为[4]。
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主要牵涉到被保险人食品经营者和保险人保险公司。
首先,从被保险人食品经营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目前从事食品经营者从数量上来说多为资金有限,规模不大,销售额不高,产品销售区域也有限的小企业,而且企业的利润有限,且稳定性很差,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无疑会增加其经营成本,就其个体利益来做短期考量又似乎看不出任何好处。因此,小企业往往会认为其投保是在为大企业买单,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其投保的积极性肯定不高。
其次,从食品安全事件的特殊性来看,食品行业往往是小事故发生的概率很高,大事故发生的概率很低。对小企业来说,大部分受害者在发生小事故的情况下,由于出于诉讼成本的考量,往往会选择自认倒霉,即使是小部分受害者向企业提出索赔请求,企业凭借个体力量在付出极小成本的情况下往往就可以解决;在发生大事故的情形下(受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所限小企业发生大事故的可能性肯定低于大企业),发生了大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会远大于其企业的资产和个人资产,在此种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已经不能为其规避风险提供足够的激励。所以,如果潜在加害人的资产小于他们所引发的损失,出于对风险的厌恶,潜在的加害人会理性的排斥对保险的购买,这是责任保险产生强制性的原因之一[5]。
第三,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一般的商业保险皆以盈利为目的,责任保险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按国际通行做法保险费率的设定应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个体在市场经营中当然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责任保险并不能给其带来收益,反而会承担一定风险。因此,从其角度来考虑也有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化的必要。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以,如果要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需要由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实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公共政策,需要在法律或行政立法层面确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四、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中投保人范围
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很多,而且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如果要求所有的相关经营主体都投保,目前来说在实践中很难实现。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不要“一刀切”而是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行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必须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试点。
首先,这些企业的规模大,影响力大,与小企业相比处理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成本更高(除了损失经济利益外,不能及时处理事故还可能造成商誉受损品牌价值受到影响)。因此,它们更愿意投保,强制责任保险从这些企业开始推广遇到的阻力会小很多。
其次,由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在我国属于新型险种,国外的参照也很少,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和事故理赔都没有很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选择数量少且发生大事故概率高的大中型食品企业,往往能有助于保险公司能集中力量在短期内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理赔制度和体系。
第三,大中型企业的影响力大,这些企业的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示范效果。倘若食品安全责任险在试点企业取得显着成效,必能赢得公众信任,为今后其全面覆盖作出良好铺垫。最后,纵观这几年我国出现的影响力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多的与大型食品企业有关,这些事件不仅给无数消费者带来巨大伤害,事故企业也是以元气大伤或破产收场。更糟糕的是引发了全民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以及由于赔偿和监管不力带来的政府信任危机。因此,以大中型企业为切入口,能有助于快速有效的重塑消费者对行业和政府的信心。具体认定大中型企业的规模必须考虑到企业的注册资本、销售额,生产或销售食品的数量、市场所覆盖的范围等诸多因素予以界定。
(二)保险责任范围
从保险原理来看,从经营效益考虑和风险控制考虑,保险公司多把投保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这样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目前,我国设立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也确实将投保人的故意和违法行为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毫无疑问,将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对保险公司有利,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但强制责任保险不仅仅是分担责任人的风险,其主要的功能在于对事故中受害人的积极保护,从而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中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道德影响力日渐式微,体现在商业领域表现为“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等经商价值观以少人尊奉;与此同时,外部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中国的市场充斥着谎言、欺诈、知假贩假。
在这样的社会现实面前,如果将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设置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则未来爆发的大量食品安全事件,受害者的利益还是难以得到保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保护受害人的终极价值的目的将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实现。当然,如果将投保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的风险会显著增大,但是考虑到责任保险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质本身就是经由保险公司将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分配向弱者倾斜,使弱者在残酷的在面临危机时有所依靠。因此,其承担一定风险也是其分所当为。此外,保险公司面对风险并非无能为力,其可以通过设定赔偿限额和向被保险企业行使追偿权等手段来挽回自己的损失降低风险。
当然,责任保险所引发的道德危险也是不能回避的。在保险产品的创新过程中,责任保险和犯罪保险成为道德危险的高发领域,它常使人陷入道德困境[6]。在责任保险领域产生道德危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人在被侵权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同时,也使被保险的侵权行为人从经济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如果将被保险人的故意和违法行为也纳入保险赔偿范围,被保险人势将更加无所顾忌,引发道德危险的可能性也大幅提高。对此不能因噎废食,最大可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始终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终极价值。至于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大对被保险人的安全监督、灵活调整保险收费率、设立投保企业安全信用级别公示制度等方法来避免,而国家相关部门也应抓紧完善监管和处罚机制,从外部对企业以强有力的威慑。所以,根据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特殊意义,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局限于直接的人身损害,即包括受害者的死亡赔偿、伤残补偿、医疗补偿等。如果将财产损害和间接损害等所有损失都纳入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将违背强制保险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则[7]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全面覆盖。
(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权利义务划分
虽然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为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保险,但是并不因其由法律强制保障实施,就一定会得到各方的认可很快得到推广。由于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目的更多是为可能的受害者服务,所以对保险双方都有那么点勉为其难。“法不强人所难”是基本的法治原则之一,“法律不能要求不能实现的事情。……一旦出现了不切实际的要求,只有两种后果在前面等待:强迫公民去实现他们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或者对于公民由于不能实现这一要求而产生的违法行为保持沉默,无论出现那一种情况,都不会再有法治了”[8]。所以,为了避免富勒所说的两种后果的出现,就要合理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尽可能的使双方都能接受,不那么勉为其难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违法行为不能免责。与此相对的就应该赋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监督权以控制风险。监督权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人在投保企业设立专门的监督员,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食品质量,在发现安全隐患之时有权利要求企业整改,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二是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大小灵活调整收费标准。三是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投保企业安全信用级别”,依据合理标准将企业的食品安全现状分级对外公示,这样既能让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企业的安全情况,又能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其次,应当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赔偿请求权。“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在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致人损害,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食品药品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害赔偿额[9]。关于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直接请求权的目的也是填补第三人的损失,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10];也有学者认为直接请求权兼具保险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双重性质,并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主。笔者以为无论是根据侵权法的责任自负原则还是合同法的责任相对性原则,第三人请求权都不可能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只能是基于责任保险所体现的分配正义下的保险金请求权。以前在美国除了少数情形外,第三人是没有权利直接侵权人的保险人的[11],我国的法律对于此点的规定比较模糊。《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法律只是规定了保险人向受害第三人直接支付,而并没有明确受害第三人是否有向保险人直接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在保险实务中,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一般会被要求先向食品经营企业索赔,例如在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中,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要先向受害人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再行侵权人赔付。但是,如果受害第三人如果没有直接请求权将会严重影响该保险的效用。第一,如果被保险人本身怠于行使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而其自己又无力赔偿的话就会影响到受害人的利益。第二,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后,有可能恶意的将赔偿金据为公司所有,甚至私人所有,再以破产来逃避赔偿责任,同样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及时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而免去被保险人这一中间环节,能最迅速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四)保险赔偿
1.赔偿限额。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成千上万的消费者受害,所以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极其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风险中性者一般不会会愿意冒险承保,即使在强制承保的情况下,法律也不应该将如此巨大的风险强加在保险公司的头上。此外,如果要求保险公司承报此种无限额的保险,保险公司必将会收取巨额的保费,又会影响到被保险人的投保积极性。因此,承保人设定固定限额。当然这种限额是双方磋商而定的,限额越高,保费自然越高。
2.保险费率。一般的商业保险自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强制责任保险却主要是出于对公共利益保护和社会正义实现的目的来考虑的,保险费率的设定原则应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强制责任保险设立的通行规则。强制责任保险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是既然是按照商业模式操作,当然应当按照保险经营的理论与原则来确定保险费率。正常情况下,保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保险人所担风险的大小[12]。参照国内外产品责任险的费率厘定标准,再结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特性,应从下面几个因素考虑来厘定费率。一是经营的产品性质和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风险大小。食品行业在我国是比较成熟的行业,产品复杂多样,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不一样。二是产品销售量及销售额。产品销售量大,销售额高则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必然大,费率自然要高。三是产品销售的地区范围。产品销售范围越广,风险自然越大。四是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五是投保产品的过往事故率及赔偿金额。六是赔偿限额的高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在确立费率前,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厘定费率,当然费率并非一成不变,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监督时可以依据各项因素的变化灵活调整费率。如果投保人认为自己的各项指标有所变化或完善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调低费率,这样通过费率的灵活调整可以促使被保险人更加重视食品安全。
五、结语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本应是市场行为,但是市场的缺陷需要国家的干预。强制责任保险体现了行政干预的特色,其行政化的一面可以保证其迅速得以推广实施,以迅速有效地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利益保护难题,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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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47.
[11] 小罗伯特.H.杰瑞 [美]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03.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按照“积极发展、提升质量”的思路,全面实施民办中小学“三大工程”,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发展、优质发展、特色发展,提升民办教育整体水平。
实施民办中小学特色品牌建设工程,引导民办中小学积极参与升等创优活动,着力建设特色项目,实现“一校一品牌、一校多特色”,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教育产品。实施民办中小学学生体质与心理健康推进工程,引导民办中小学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重视体育、艺术、心理健康教育,切实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民办中小学学生饮食放心工程,提高民办中小学安全管理水平,推进中小学校食堂量化等级和“阳光厨房”建设,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实施民办中小学特色品牌建设工程
1.加强民办中小学特色品牌建设。引导民办中小学积极参加省特色示范普通高中、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市义务教育等级学校、市特色学校等创建,引导民办中小学制定特色建设计划,打造学校品牌。通过培育本土品牌、引进优质品牌、创设发展平台、建立评估体系等渠道强化民办学校走特色和品牌发展之路。
2.引导民办中小学明确办学定位。民办中小学校要开展体育、艺术、科普、心理健康等特色项目建设,积极参加温州市特色学校创建,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民办职业高中要加强品牌特色专业建设,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
3.强化省特色示范普通高中创建。加大民办普通高中省级特色示范创建力度,重点围绕评估体系的办学理念和方向、发展规划、必修和选修课程、教育教学改革、条件保障、师生家长评价、学生成长和学校发展、辐射引领等16个方面的内容,推进民办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适应新高考,促进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4.组织民办中小学参加特色化评估工作。组织参加温州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评估,促进民办学校持续改进办学质量。继续参与《新生态学校评估》项目,探索民办学校特色化评价模式。
(二)实施民办中小学学生体质与心理健康推进工程
1.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学校要按标准配齐体育教师,按国家规定开足开齐体育课程。健全学生体育锻炼制度,要将学生在校内开展的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安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落到实处。要积极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适当开展晚锻炼活动,每年保证至少开一次全校范围的田径运动会和体质健康测试运动会。
2.加强体育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体育在加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激发进取精神、磨炼坚强意志及培养规则意识和良好品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精心设计组织开展一批符合学生科学锻炼规律,又是学生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和体育活动,激发起学生积极主动进行体育锻炼的内在动力。要倡导“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理念,通过新媒体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激发活力。
3.完善体质健康监测机制。学校要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XX年修订)》规定的测试对象、项目指标、评分标准,开展覆盖本校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评定和上报工作。各校每年要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抽查和督查工作,把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上报率纳入年度考核。要将学生体质健康作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全面开展新高一、新初一生源学校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完善体质健康监测机制,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落实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大一新生结果与招生计划挂钩制,着力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4.加强心理健康软硬件建设。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做到“六个有”,即有长效机制、有专项计划、有专项经费、有专业教师、有专用场所和有专用教材,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长效机制,成立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建立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建立三级高危学生追踪档案,定期上报上级部门;学校制定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计划,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学校的经费预算,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配备心理健康专业教师,专业教师持有省心理健康教育上岗资格证书;学校建有专用心理教师办公室与专用心理辅导室。
5.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培训与宣传活动,面向全校师生普及心理健康教育。每学期都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节(月、周),学生心理社团、宣传栏、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等校园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学校要结合班会课、综合实践课、地方课程、拓展课等开设心理辅导课,保障每班每月开设心理辅导活动课不少于2课时,每学期不少于8课时。心理辅导室定期对学生开放,心理辅导室值班记录、辅导过程记录完整并及时归档,个别心理辅导有辅导记录,一案一表并有年度台帐。学校要逐步完善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
6.开展心理危机排查工作。各校要严格按照xx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工作的通知》(浙教办教科〔20XX〕66号)和《关于全面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制度的通知》(浙教办教科〔2017〕24号)精神,认真做好2017年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工作。各校要于4月10日之前完成心理危机排查工作,由县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统一汇总后,于4月15日前上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三)实施民办中小学学生饮食放心工程
1.规范组织管理。学校要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领导班子定期研究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经常性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机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成立师生监督组织,广泛发动师生、家长参与日常监督,推进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
2.规范食堂管理。学校食堂应取消个人承包经营模式,由学校自办或委托专业机构经营管理。要加大食堂改造提升投入,推进中小学校食堂量化等级和“阳光厨房”建设,2017年全县民办中小学A、B等级食堂达84%以上。规范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定期集中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深化学校食堂标准化管理规范,实施学校食堂食品切配工用具色标管理规范。鼓励涉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鼓励引导学校商店实行连锁经营或品牌超市直营。
3.规范饮用水安全管理。持续推进学校校园饮用水质量提升工程,学校要为师生提供安全、放心的加热保温水或直饮水。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温食安委办〔20XX〕18号)要求,加大对确需使用自备水源学校的监管。学校要加强饮用水设施设备日常管理,落实责任,建立机制,加大风险监测力度,强化日常检查、消毒、维护等工作,确保校园饮用水安全。
4.规范饮食教育。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饮食安全教育活动,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要利用校园广播、网络、班会、课外实践活动等各种载体,通过食品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学校要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应急知识,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要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健全落实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六大专项整治行动。要积极参与生命保护工程,推进在教学楼、学生宿舍窗台、走廊等周边种植灌木等绿化软化工作。要推进校园安全信息化管理,建设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校园安防智慧平台,提高校园安全防控水平。要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健全舆情快速反应机制。
三、实施步骤与工作要求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4月)
组织参加温州市民办中小学“三项工程”建设推进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方向,提高对加强民办中小学“三大工程”重大意义的认识。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0月)
召开全县民办中小学校长会,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温州市民办中小学“三项工程”建设推进会精神,出台实施方案。各校要将“三项工程”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推进“三项工程”。教育局各相关科室各司其责,加强指导督查,民办教育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普教科和督导科负责实施民办中小学特色品牌建设工程;体卫艺科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实施民办中小学学生体质与心理健康推进工程;法规安保科计财科负责实施民办中小学学生饮食放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