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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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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就业

农村劳动力就业范文第1篇

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第二条目标任务。**-2010年,由政府出资补贴,为农村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共培训225万人,每年培训45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逐步形成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使有意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和已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普遍得到培训,技能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使培训后的农村劳动者都能顺利实现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三条培训对象。全省境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未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以及已进城务工(含外省入湘务工)的农民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农村劳动者,不再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第四条培训对象的产生。

(一)村委会负责推荐本村16-45岁之间、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新生劳动力和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并填写《**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附件1),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情况,填写《**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汇总表》(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建立生源库。

(三)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县区上报的情况,汇总生源库。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确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由经市州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附件3)。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全省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择优确认,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培训任务的落实。

(一)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下达我省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每年对各市州下达目标任务。每年下达培训目标任务时,实行三个重点倾斜:一是向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倾斜;二是向150个劳务输出培训基地倾斜;三是向我省十大劳务品牌打造基地倾斜。

(二)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厅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并向社会技能培训计划。

(三)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工作协议(附件4)。

第七条培训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组织培训的乡(镇)政府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

第八条培训内容。

(一)以定单、定向式培训为主,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及国家初、中级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

(二)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开展以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及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3个月以上,培训后的学员应掌握初、中级职业技能并实现非农就业;开展以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培训时间为2个月以上,培训后的学员应具有专项职业技能并实现非农就业;开展以已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时间由企业根据岗位需求自行确定。

第九条考核发证。学员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统一核发“职业培训证书”。对参加就业准入职业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就业服务。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学员的就业推荐、跟踪管理与后续服务,主要由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向农村劳动者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以培训促劳务品牌,以品牌促输出。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十一条培训档案的建立。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就业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就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附件5)、学员名册(附件6)、学员就业台帐(附件7)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获证登记等。

第十二条培训补贴来源。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培训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培训时间分为两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3个月以上)按人平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劳务输出培训(2个月以上)按人平4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每人只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培训费用超出部分,由学员自负。

第十四条培训补贴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持券参加培训,经培训合格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培训机构代其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各市州、县(市区)每半年根据培训合格率、就业率等情况与培训机构进行结算。

(二)适合本办法的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和劳务输出培训采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券实行实名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提供式样(附件8),市州印制,随培训任务下发至县(市区)。内容包括:培训学员的姓名、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等,加盖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印章。

(三)发放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开班后5天内,按隶属关系,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就业方向等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当地劳动保障门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在10天内将培训券发给学员。

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培训券后,应在生源库中注明已培训情况。

(四)回收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结束后,学员对培训和就业安排满意,将培训券交给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就业安置达不到要求的,参训人员可拒交培训券。

第十五条核拨补贴经费。定点培训机构本期学员考试合格率达到90%,就业率达到80%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附件9),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学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2、培训券原件。

3、学员职业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责分工。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目标任务相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培训生源登记造册,建立技能培训数据库,汇总各项培训补贴受益人信息并提供查询功能。

第十七条培训监督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审计和公示,保证培训和就业质量,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培训机构未按要求实施培训的,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补贴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完成任务好、社会信誉高的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可增加其培训任务,不好的则应进行调减。对不按要求推荐学员的村委会、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三)培训券一经核发,就由学员本人所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倒卖、变现,如有违规者,即取消其转让和被转让者的培训资格。

农村劳动力就业范文第2篇

开阳县劳动力就业结构,主要是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人数,从1999年的181600人、30800人、28900,转变为2007年的114500人、35700人、27300人,其占开阳县劳动力的比例也从1999年的75.26%、12.76%、11.98%,转变为2007年的64.51%、20.11%、15.38%。开阳县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1999年从事第一产业的人数为181600人,占当年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92%,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人数为16764人,占当年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8%;2007年从事第一产业的人数为114500人,占当年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74%,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人数为40391,占当年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26%。

二、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1.受金融危机影响,沿海加工企业工人需求萎缩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珠三角、长三角不少外向型加工企业出口严重受阻,就业市场用工需求萎缩,劳务输出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2008年全年新增外出就业人数仅为74.65万人,比2007年减少28.5万人,减少27.6%。我省在外务工人员大约525万人左右,09年春节前后是农民工返乡的高峰期,我省约有97万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占输出总数的18.5%。据调查统计,春节后,大约20%的返乡农民工没有返回原务工地就业,城乡就业矛盾非常突出。开阳县目前有10万外出务工农民,是贵州省劳务输出大县。

2.县域经济发展滞后不利于农村劳动力本地转移

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促进农产品结构调整,扩大农业内部的就业容量,开阳县虽然正在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建设,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目前多数农民依然沿袭着传统的小规模和分散性生产方式,政府“对三农”财力投资数额远不能适应发展需要,而社会投资者则因为农产品加工特有的周期长和风险大,对此缺乏积极性,导致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很少,许多农副产品以初级产品形态直接进入市场,产业链短,附加值低,难以大量吸纳农村劳动力。所以一直以来它都是转移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

3.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决定了就业范围

由于政府多年来对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匮乏,使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缓慢,农民接受教育的条件差。而文化程度对用人需求的影响则呈现典型“的U”型特征,对初中及以下和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需求都比较高。进城打工者由于缺乏专业技术培训,对有一定技术含量要求的岗位缺乏竞争力,因而只能集中从事建筑业、家政和宾馆服务等低收入职业,劳务输出以数量、苦力型为主。此外,由于文化程度低,不熟悉劳动保障等相关法律知识,对在劳动过程中所遇到的经济纠纷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由此可能损害在外打工的信心及热情。这些都束缚了劳务经济的发展。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建议

1.政策性支持

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我省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控制失业。鼓励多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开辟就业门路,稳定现有就业岗位,依托大举措大项目拉动就业,扶持创业促进就业。一是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及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如加大三产投资力度;二是鼓励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予以一定的优惠政策,现阶段特别是要制定返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帮助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三是鼓励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就业,并依据吸纳情况予以奖励。

2.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对该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转变就业观念。通过建立返乡农民工信息网络,以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针对返乡农民工和就业困难对象,由劳动保障所不定期举行“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等活动,帮助援助对象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培训就业技能。结合该县实际及失业人员的培训和创业意愿,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以确保每户都能找到一条增收门路;三是完善培训体系。建立以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为龙头,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基础,以用人单位培训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就业培训体系。做好培训动员,组织协调等基础性工作,把培训学校办到村上,把培训班办到农民家门口,努力为农民参训创造良好条件。

3.三级联动,拓宽就业渠道

建立政府推动,部门引导,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的三级联动运作机制。广泛收集整理劳务需求信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一是增设就业岗位,定期组织“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二是营造良好环境。制定和完善了返乡农民工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农民工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三是组织劳务输出,通过“订单输出”方式找到工作。提前组织人员前往沿海城市考查用工情况,将目标锁定在“民间资本多、产品内需大”的内向型经济城市的福建省泉州市等地区,主动与泉州市劳动部门“联姻”,收集用工信息,打通用工渠道,建立长期用工合作关系,并利用简报、电视和网络等平台加大用工信息宣传,采取“订单输出”方式组织引导农民工有序输出;四是发展非农产业,鼓励部分农民自主创业。大力发展种养植、加工、餐饮等创业项目,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创业补贴工程,为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创造更多的岗位。

参考文献:

[1]雷海章.现代农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2]马怀礼.论农民就业与贡献[J].特区经济,2004,(9):16-18.

农村劳动力就业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农业的发展,解决好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使农村劳动力从传统的农业部门向现代经济部门转移,这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协调城乡关系的重要方面。农村就业问题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也是协调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因此,从农村就业问题入手,积极探索解决农村就业问题的对策是有效缓解当前“三农”问题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矛盾的一条思路。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对策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遇到的问题

(一)城乡结构矛盾明显,妨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规模

一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由此衍生的城乡居民身份差异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迁移增加了成本和风险,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是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不高,就业竞争能力较弱。结 目前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人数庞大,农村人口的文化水平、技术素质偏低。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人数高达3亿,占农村人口的20.7%;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8.8%;受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仅占5%。

(二)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不宽松

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的行业、工种限制虽然正在逐步取消,但仍存在其它制度性的限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歧视还未完全消除;城镇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对农民剩余劳动力开放还需解决观念、体制和物质技术条件等问题,让农民工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还需做大量工作。近几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工资收入虽然有所上升,但农民工在城镇的生活成本也在迅速增加,农民工务工收入在扣除住房、子女教育、生活消费等方面支出后就所剩不多了。享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资源和服务以及大量额外支出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积极性。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普遍缺乏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薄弱,不少企业不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将社会保险金负担转嫁给劳动者个人而形成超额利润,这一方面使资本积累加快,另一方面使劳动者贫困加深。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业剩余,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要做到这一

点,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是保证工业部门扩张和劳动力顺利转移的必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率不断提高,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农村由于农业生产率低,农产品的增加主要是依靠大量的劳动力投入,严重制约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的机械化、现代化水平,使我国农业生产率迅速得到提高,从而使大量的农业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

(二)重视产业的转移与承接。

农村劳动力流动与产业聚集有着密切的关系,哪里产业聚集效应大,哪里吸引的劳动力就多。反过来,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又加速了这些地区的产业聚集。但是,伴随这种正反馈机制的形成,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又出现了一种新的二元经济结构,这对中西部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不利的。只有当中、西部地区有自己强大的产业聚集,实现东、中、西部产业趋同,地区差距才可能缩小。因比,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大的地区,要认真研究产业集聚与劳动力流动的关系。

(三)加快城市化进程,扩大就业需求。

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现代经济部门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因此,我们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市化发展道路。大、中城市的经济规模较大,产业门类较多,聚集效应强,消费水平较高,为解决农村就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推动城市化,要不断加快现有大、中城市发展,继续调整和完善经济结构、提升产业档次,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益,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各类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大、中城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作用。小城镇是实现城市化的重要路径。我国多数小城镇现有人口规模小,经济发展空间较大,吸纳就业能力较强,农民进镇成本低,可以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现实需求。为此,要大力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合理聚集,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根据小城镇特点,立足本地资源优势,以产业为依托,培育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逐步扩大产业规模。完善小城镇的投融资、用地、户籍、购房、发展二、三产业等相关政策,大力扶持小城镇发展,拓宽小城镇投融资渠道,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吸引企业、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发展小城镇的各项公益事业。在保护耕地和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 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对农民工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

(四)、加强农村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

劳动力素质是影响自身择业能力与收入水平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影响社会劳动生产率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切实加强农村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是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一项长期战略。

1、抓好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确保新增劳动力素质稳步提高。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教育是国家强盛的根基。应立足于以人为本的思想,大力支持教育事业、特别是支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2、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办好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职业专科学校,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与针对性。增加对职业技术学校的财政支持,降低学杂费,尽量使农民子女接受更高的教育。

3、大力开展转岗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劳动技能。转岗培训是农村劳动力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的有效手段。要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就业订单,有针对性地举办劳动技能培训班,提高劳动力的专业技术和适应能力。

(五)、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改善劳动力市场环境。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分割十分严重,农

民进城就业壁垒重重,对缓解短期劳动力供给局部短缺矛盾极为不利。首先,要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构建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有效机制,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和职工社会保障与福利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及其后代平等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其次,要建立劳动力供求预警机制。过去我们比较多地关注劳动力需求不足,对劳动力供给关注较少。面对我国劳动力供求的新形势,尤其是劳动力供给的局部短缺,政府和企业应提高劳动力供求预测意识,及时根据劳动力供求变化,掌握更全面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制定相应对策,维护劳动力市场供求稳定。再次,以改善劳动力供给为目标,努力完善收入政策。一是以工资指导线为宏观手段,按照企业名义工资率逐年增长水平应等于全国平均长期劳动增长率的要求,引导工资合理增长。同时,加强工资和价格的控制,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政府借助于法律或行政手段对工资、价格实行管制,如对价格和工资进行冻结;另一方面,推行以激励为基础的收入政策,即对工资增长率超过工资指导线的企业课以重税,对工资增长率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企业予以减税。最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通过舆论引导和政策推动,加强宣传力度,严肃劳动保障执法,净化劳动力市场环境,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严格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强化企业劳动保护和劳动者自我防患意识,完善劳动者对侵权案件的投诉举报与受理制度,健全劳动保障争议调解和仲裁机制,依法依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真正实现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实现集约型经济发展战略,必须提高劳动者素质。高素质劳动力意味着高工资、高福利、高产出,意味着劳动力资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业市场竞争迫使城乡劳动力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这种竞争也是提升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关键。

主要参考文献:

[1]郑杭生。农民市民化:当代中国社会学的重要研究课题[J].甘肃社会科学,2005;4

[2]郑功成。科学发展与共享和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农村劳动力就业范文第4篇

截至2014年底,全县累计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3.55万人,实现工资性收入22.8亿元,净收入14.72亿元。各类培训机构共组织开展电焊工、电工等职业技能培训4994人次,大大提高了转移就业水平。创新输出模式,抓住“两站”移民建设等大项目、大工程建设契机,开辟多形式的务工渠道,组织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19187人。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通过创业促进就业,把开展贷免扶补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作为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推动就业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2014年,全县发放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475人2375万元,带动就业712人;全县发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500人2500万元,带动就业750人。

(一)抓培训,培养就业新技能。新生代农民工提高技能的意愿非常强烈,极其渴望学有一门技能,拥有和城里人一样的技术水平。一是进一步打破部门、行业、区域、城乡界限,逐步建立层次分明、规范有序的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组织部门要切实发挥党管人才“牵头抓总”的作用,联合人社、教育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校的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二是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网络平台优势,要优化培训内容,按照缺什么培训什么、用什么就培训什么的原则,定向培训人才。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因需施教,开展校企结合、定单培训、招标培训,利用岁末年初等农闲季节,集中开展建筑、缝纫、烹饪、电焊工、电工、餐饮服务、病虫害防治、畜禽防疫等多种内容的培训。农民工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技能,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培训内容要紧扣市场需求,紧扣农民工的打工需要,让农民工普遍感觉“用得上”、“没白学”,发挥培训的应有效果。三是聘请各行业专家、各工种技术能手授课,建立一支门类齐全的高素质、高技能培训队伍,确保农民工学到新技术、新方法。通过走出去、请进来、集中培训、技术示范、技术人员包人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让农民工听得懂、看得清、学得会,掌握1-2门实用技术,努力把农民工培养成高素质新型农民,促进其从苦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同时,应注重培训质量,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使农民工看到培训的作用,提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四是加大财政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由“政府买单”的免费培训制度落实到位。

(二)建平台,开辟就业新渠道。一是在进行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人才信息库,登记农村劳动力的有关情况,盘清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底子。二是健全农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整合新闻网、电视台、远程教育站点等资源,实现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网”,建立方便、快捷、全程的信息化平台,使农村劳动力不出村社就能够了解到就业信息,掌握就业动态。三是不断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完善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体,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城乡一体且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市场体系,力求城区有市场、乡镇有网点、村社有窗口,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咨询、求职登记、信息查询、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等提供服务。四是建立准确高效的用工信息制度,通过市场服务大厅、城市电子屏、互联网、大众媒体、电视台、手机短信等渠道,真实准确快捷的用工信息,减少农民工无序流动,提升农民工求职效率和企业招聘效率。

(三)重宣传,树立就业新观念。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和提高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根本措施,也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农民走出家门外出务工;二是以“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活动为契机,广泛搜集各类用工信息,以各种形式召开农民工专场对接会,为农民搭建就业平台,让更多的农民外出务工;三是落实好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大力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努力扩大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社会影响,激发农民主动参与培训的热情,引导他们更新就业观念,变“政府要我就业”为“我要就业”,为扩大就业与再就业、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农村劳动力就业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村集体经济;劳动分占;劳动分占制度

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虽然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一些专家如温铁军博士也把“农民就业”当作非常重要的问题来谈,但农村劳动力就业,其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被揭示,对于该问题的认识也远没有达到应被认识的深度。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以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劳动分占与劳动力就业之间的关系,探讨解决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有效办法。众所周知,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是顺应了时代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然后又以其给农村带来过多的问题于20世纪80年代被改革掉了。然而,在农村集体化内部机制中,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无效劳动对有效劳动的无限分占却一直未被关注。其实,正是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解体和无效劳动再也不能分占有效劳动,造就了中国独特的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一、劳动分占制度的形成与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化解

(一)劳动分占是集体化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按劳分配是在农村集体化经济制度被确立之后的内部分配,目前见诸文字的研究,很少深入到集体内部分配机制。就笔者对农村生产队的了解,农村集体化时期的生产队内部分配并非如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彻头彻尾的平均分配,也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实际上生产队集体产出的物品,凡是作为家庭生活保障品的(主要是粮食),一般采用按人头与劳动工分综合平衡分配的办法予以分配;作为福利品的实物(如生产队种的莲藕、生产队宰杀的猪牛等),一般按人头平均分配。但这并非终极分配,年终生产队要按当年总收入、总支出、实物分配情况以及劳动工分量分户结算。以户工分量计算劳动收入量,以户获得实物分配量计算户消费量,用户劳动力应得的劳动工分收入量减去户消费量,按此计算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生产队集体分配。例如:张三户和王五户同在一个生产队集体。张三户劳动力4人,非劳动力2人,1972年劳动总量是2000个工分日,每个工分日价值是0.5元,劳动工分收入为1 000元;获得实物分配量为650元。那么,张三户1972年实际获得的分配是实物650元,现金350元。王五户劳动力2人,非劳动力5人,1972年劳动总量是800个工分日,劳动工分收入为400元;获得实物分配量为530元。那么,王五户1972年实际获得的分配是实物530元,现金一1 30元。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化时期农村生产队的分配并非实物平均分配,而是实物结合劳动工分分配。这就是所谓的农村集体按劳分配。在这种分配办法里,集体内部人口基本消费粮和劳动力消费粮同时予以考虑,把基本生活保障和按劳动取酬结合起来了,其中按劳取酬似乎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

但是,这样的分配方法却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那就是农村集体内部的劳动分占。由于农村生产队中的生产所创造的收益局限在极其有限的产品上,而这些产品的价值又被以极其不合理的定价给贬得相当的低,使农村集体中实际创造的价值没有能够真实有效地体现,这种情况下的按劳取酬实际上就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

我们把农村集体内部的分配情况再进行细分,很容易就会看到这种劳动分占在现实中的不合理。假定一个生产队人均口粮稻谷为200公斤,其他实物分配人均价值20元,劳动力工分粮为每100个工分5公斤,国家定价稻谷1 0元/50公斤(大集体时国家收购稻谷50公斤不足10元,为方便计算以整数计)。该生产队每年平均每个劳动力6000个工分,当年工分值为20个工分0.6元。在同一个生产队有两户人家,人口都是6人,甲户劳动力4人,乙户劳动力2人,非劳动力都是正在长身体的半大小孩。甲户人少劳动力多,没有家务羁绊,出勤率为100%,甲户当年劳动力总工分为24000分;乙户人多劳动力少,有家务羁绊,出勤率为80%,乙户当年劳动力总工分为9600分。甲、乙两户当年获得分配情况是:甲户工分收/2720元,实物分配口粮1200公斤、折240元,工分粮1 200公斤、折240元,其他实物分配总计120元,获得实物600元,应得分红120元;乙户工分收入288元,实物分配口粮1200公斤、折240元,工分粮480公斤、折96元,其他实物分配总计120元,获得实物456元,超支168元。

依据上述甲、乙两户分配情况,甲户当年实际获得2400公斤粮食,人均400公斤,除了够吃,还有剩余;同时还获得120元现金分红。乙户当年实际获得粮食1680公斤,人均280公斤,其中4人是正在长身体的半大小孩,粮食有点紧张;同时还要向生产队支付168元超支款。

由此可见,当年农村集体中表面看似公平的多劳多得,实际上是一种不讲劳动效率的多劳动力就多得的劳动分占。一些学者想当然地认为农村生产队是平均分配就效率低下,这是一种笼统的看法,不了解当时农村生产队分配的精细过程。

(二)劳动分占与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化解

虽说劳动分占在农村集体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但它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种非常有效的化解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就业压力的机制。1978年,中国农业人口已经接近8亿,农村劳动力人数突破4亿[1]。按一些专家测算,中国农业实际仅需1.5亿劳动力就足够了。说明当时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就已经是数以亿计了。但是,当时的中国并没有出现因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增大而出现社会稳定受破坏的问题。稍做分析就不难发现,中国当时拥有近500万个农村集体,还有数量可观、吸纳劳动力就业能力比农村集体更大的国营农场和国营林场。当时中国拥有如此数量巨大的农业集体单位,按平均每个可以容纳50名劳动力就业计算,就可以解决总数超过2.5亿的劳动力就业。这就是农村集体化时期中国农村劳动力

就业问题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政府也无须重视的原因。

二、劳动分占制度解体与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