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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磁辐射.防治措施,建议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expounds the general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monitoring and specific environmental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environment monitoring in the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Keywords: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the proposal
中图分类号:O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通信工具、计算机和家用电器等都进入我们的生活,我们在享受现代化带来的方便舒适的同时,也受到恶化的电磁环境给健康带来的威胁,经研究证实,电磁辐射污染已成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后的又一新型污染源,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1 电磁辐射概述
1.1 电磁辐射背景及研究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电磁技术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因而广泛应用于节能、通讯、制造、医药、科研、农业、军事等多个领域,而且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作为一种新技术、新资源,电磁技术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诸多领域的革新与发展。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电磁辐射污染,其影响和危害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1.2 电磁辐射污染的主要危害
随着电磁技术的广泛应用,环境中的电磁辐射越来越强,高强度的电磁辐射已经达到直接威胁健康的程度,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时有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产生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体健康。电磁辐射可对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造血系统产生影响;二是电磁干扰。电磁辐射会对电子设备、仪器仪表产生干扰,导致设备性能降低,严重时还会引发事故;三是燃爆隐患。电磁辐射能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
1.3 电磁辐射环境状况
目前人们所处的电磁环境状况主要表现在4 个方面:一是通信基站所使用的大功率电磁波发射系统对周围电磁环境的影响;二是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对周围区域的电磁环境影响;三是高压电力系统的布设造成的电磁污染;四是日常电子设备的接触、利用带来的电磁环境污染。
2 一般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
一般电磁辐射环境是指在较大范围内由各种电磁辐射源,通过各种传播途径造成的电磁辐射背景值。一般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可以参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10.21996),将某一区域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网格,监测点取网格的中心位置,再考虑建筑物、树木等屏蔽影响,对部分网格监测点作适当调整。具体的监测工作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10.21996)进行。由于环境中辐射体频率主要在超短波频段,采用电场强度为评价指标,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选取评价标准。一般环境的电磁辐射污染状况反映了一个区域在某个时间段电磁辐射环境的背景水平,可以从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电磁辐射分布规律、污染区域电磁辐射环境特点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研究,以此评价一个区域一般电磁辐射环境状况。
3 特定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
特定电磁辐射环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由相对固定的电磁辐射源造成的电磁辐射背景值。电磁辐射源是引起电磁辐射污染的源头,分析、研究特定电磁辐射环境,对电磁辐射源进行调查统计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前提。采取污染源普查的方式,对国家规定的规模以上的电磁辐射源进行基础性的全面调查,初步掌握电磁辐射源的种类、数量、规模等基本信息,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3.1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3.1.1 移动通信基站工作原理
移动通信是利用射频发射设备和控制器通过收发台与网内移动用户进行无线通信的。无线通信是由基站接收及发射一定频率范围内的电磁波实现的。基站主要通过发射天线改变周围电磁辐射环境。
3.1.2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监测工作主要包括监测仪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监测技术要点等内容,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10.21996),以《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10.31996)的规范要求为质量标准。主要对基站机房、地面塔、楼上塔、增高架等处进行监测,依据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标准,所监测的电磁强度值应满足<5.4 V/m 的要求。
3.2 广播电视系统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3.2.1 广播电视系统工作原理
广播电视发送设备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射机和发射天线,基本原理是用将传送的信号经调制器去控制由高频振荡器产生的高频电流,然后将已调制的高频电流放大到一定电频并送到天线上,以电磁波的形式辐射出去。
3.2.2 广播电视系统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监测条件及监测方法参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10.31996)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10.21996),对周围地面点、塔上工作环境、周围敏感点三个方面布点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依据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所监测的电磁强度值应满足<5.4 V/m 的要求。
3.3 高压电力系统电磁环境监测
3.3.1 高压电力系统工作原理
高压电力系统主要通过高压输变电工程影响环境,主要包括高压架空送电线路和高压变电站,具有电场、磁场和电晕三种电磁场特性。高压电力系统的电磁污染主要表现在由电晕放电和绝缘子放电引起的无线电干扰和热效应、非热效应两种生物学效应。
3.3.2 高压电力系统电磁环境监测
高压电力系统的电磁辐射监测工作参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 / T10.21996)。同时,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选取不同的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为标准。高压电力系统电磁环境监测指标分别为综合工频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所监测的值应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4 电磁辐射污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由于人们对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或环保意识不强, 对环保部门的管理不予配合。
(2) 无完备的监测仪器对电磁辐射污染源和环境中的电磁污染水平进行监督监测, 不能及时为环保管理部门提供科学的管理依据; 同时也不能对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进行监督性检测。
(3) 通讯台站布局无科学规划, 仅考虑覆盖使用范围而不考虑环保要求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并且只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申请, 而不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5 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对策及建议
为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控制, 提出下列防治建议:
(1) 加强环境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8 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GB8702- 88 电磁辐射环境防护规定等相关的法规, 除加强对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管理外, 对新建、扩建的电磁设备严格按环境管理程序进行申报、登记、环境评价和验收。
(2) 开展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监测。
尽快购置监测仪器, 在我省电磁辐射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 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及城市区域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 确定重点电磁辐射污染源, 掌握环境电磁辐射容量, 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3) 科学布局、减少污染。
由于城市中各有关行业都建有专用的通讯、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不少处于人口稠密区, 产生的电磁辐射对周围人群健康具潜在危害, 也易造成电迅障碍, 尤其是机场通讯干扰将给飞行安全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应在环境电磁辐射监测的基础上, 科学合理规划通讯、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布局, 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对重点污染源要有计划地搬迁, 不能搬迁的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如安装屏蔽装置等。
(4) 制定产品电磁辐射限值标准加强产品检测。
制定有关产品电磁辐射污染限值标准, 如频率高的手机、微波炉等产品, 并对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和用品进行检测, 防止超标产品的生产、进口及使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关键词】电磁辐射;环境管理;问题;管理策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各类通讯设施、供电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满足公众的需求,许多大型电磁类工程项目开始出现,对周围地区造成了较大的电磁辐射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地区的环境以及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要做好电磁辐射的环境管理工作,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解决电磁辐射污染问题,为人们的身体健康提供基本保障。
1 当前我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标准不完善
在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虽然国家环保总局在1993年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及时进行修订,其中的许多条例都只适用于当时的情况,无法满足现代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需求,缺陷日益明显。首先,其中许多实施办法效率比较低,难以达到应有的环境管理效果;其次,相关内容是以过去的电磁设备管理为主,对于新型电磁设备的辐射管理尚未明确出来,所以无法满足现代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最后,某些条款与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比如在编制环境检测报告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法规有一定的冲突。我国目前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行业标准有《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10.3-1996)以及《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从这些标准里可以发现,我国的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电磁辐射的“环保标准”与“卫生标准”不符。《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与《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都属于国家标准,但是两者对于电磁辐射控制范围的规定却是不一样的,导致我国各大企业、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机构对于电磁辐射强度的控制范围不明确;其次,相关标准的作用范围太小。目前,我国电磁辐射控制标准只适用于100kHz-300GHz频率范围,对于某些工作频率较小的高压电力设施的电磁辐射管理控制却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导致电磁辐射环境管理部门缺乏相关的管理依据,许多工作都难以顺利开展;最后,我国制定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不相匹配。我国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与《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已经使用了多年,其中的多项标准条例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入较大,而国际相关标准却早已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实际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因此,我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相关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与实际情况脱节[1]。
1.2 对电磁辐射环境现状不够了解
我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且近年来电磁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很快,更换频率较高,所以电磁辐射环境管理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源的详细分布情况并不是十分了解。在上世纪末,我国的环保部门曾对全国范围内的电磁辐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我国各地区的电磁辐射污染源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再加上近年来电磁设备安装建设时都需要进行申报,所以电磁辐射环境管理部门能够更加方便地掌握电磁辐射污染源的信息。但是,由于申报并未与项目审批结合,申报时只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没有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所以许多申报相关资料数据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近年来,科学技术发展十分迅速,电磁设施设备也越来越先进,安装建设的速度也比较快,所以通过调查所了解到的数据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异。此外,我国的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大多是针对某一项目,管理面太窄,没有结合全国实际情况对电磁辐射环境进行全面监测,从而导致我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现状了解得不够充分。
1.3 规划不合理
规划阶段是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重要阶段,规划的合理程度对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质量有较大的影响。目前,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的科学依据,在对电磁设施设备进行规划时考虑不全面,经常发生电磁设渲间相互干扰、交叉影响的问题。按照原有规划,为了防止电磁辐射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电磁设施设备一般是设置在郊区的。但由于近年来用地紧张,所以郊区也开始实施建设,许多居民区出现在电磁设施周围,从而使得电磁辐射对居民的不利影响扩大化[2]。
2 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策略分析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设置专项法律,加快立法进程。对于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要优先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预防工作,再加以合理的控制措施,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完善相关国家标准,使得国家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电磁辐射源;针对每一种电磁辐射源,分别设置相应的电磁辐射控制标准[3]。
2.2 强化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首先,需要对全国范围内的电磁辐射源分布情况进行普查,了解电磁辐射环境的基本情况,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其次,在各电磁辐射较大的地区设置长期的监测系统,掌握当地的电磁辐射污染情况,如果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3 加入环境影响评价机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可以对当地环境的承载能力进行评价,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区域内的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进行分析,从而给出更多实用性的建议。因此,将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加入到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综合考虑电磁设施设备的总体布局以及与当地电磁环境容量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开电磁环境敏感区,从决策源头上控制电磁污染,保护环境[4]。
3 结束语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磁辐射问题成为了我国重要的环境问题之一。电磁辐射不仅会影响周围的生态环境,还会影响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电磁辐射环境管理部门必须要了解每个电磁辐射源的分布情况,设置长期监测系统对各电磁辐射源进行实施监测,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电磁辐射的强度,从而降低电磁辐射污染,保证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陆智新,梁美霞.基于生态市建设的泉州市电磁辐射污染监管现状与对策研究[J].高师理科学刊,2015,35(11):56-59.
[2]张金帆,郭键锋,黄恒,时劲松.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J].中国辐射卫生,2015,24(5):517-519.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
(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八条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第九条 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1.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按照附表1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1执行。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第十条 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得大于2°。
在探测气球施放场地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其他建筑物和火源与氢气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二条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第十三条 大气本底台站的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基本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按照附表2执行。
第十四条 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严禁在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场区内从事任何建设和改变场区内自然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是指利用辐射特性稳定、均匀的地物目标作为辐射参考基准,通过星地同步观测,对在轨运行遥感仪器进行绝对辐射定标或星上辐射定标校正的场地。
第十六条 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第十七条 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第十八条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二十二条 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应当由该站的所有单位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辐射环境监测 现状 展望
一、前言
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中是电离辐射的简称,定义为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1]。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处环境的辐射水平进行测量,估算公众及工作人员所受照射剂量,从而控制照射。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区域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为评价区域辐射环境质量和国民公众剂量提供基础资料;监控核设施和伴有辐射设施的辐射污染排放,为环境执法和辐射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预警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在事故情况下及时开展应急监测,为应急防护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为公众提供环境安全信息,促进核与辐射设施与周围公众的和谐相处。辐射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二、我国辐射环境监测的现状
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始于20世纪50年代核工业建立初期,当时主要由核设施营运者自行监测,监测范围局限于核设施周围地区。我国环保系统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起步于1983年开始的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自1983年至1990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职责,结合我国核工业、核技术利用和核电事业的发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摸清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及其分布为主要目的“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研究”。
经过多年发展,现我国国控网辐射环境监测共有城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136个;重点核设施周围核环境安全预警监测站点28个;重要江河流域,国际河流,以及重要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和海水等水体的监测点108个;陆地γ辐射监测点328个;土壤,生物样品的采样点175个;电磁辐射监测点84个;覆盖我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江河(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辽河、海河、淮河、钱塘江)、五大湖泊(鄱阳湖、洞庭湖、太湖、青海湖、镜泊湖)和重要的国际河流等。
三、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展望
辐射环境监测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它涉及许多科学技术领域,要真正做好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需要多学科、多专业的技术力量支持,目前我国环保部门正逐步加快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支持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展辐射监测技术研究,以适应当前核电全面发展的局面。未来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健全法规及标准体系。制定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运行管理、监测方法、人员培训等规章制度,加快出台配套的职业资格、机构资格、监测专用设备监管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推进辐射环境监测的统一管理。
(2)完善辐射监测网络布点。填平补齐大气、水、土壤、生物等辐射环境监测国控点,开展江河、五大重点湖泊以及大型水库、近岸海域水体监测点监测,设区市全面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新增981个辐射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其中新建410个辐射监测自动监测站(400个空气自动监测站,10个水体自动监测站)以及31个电磁环境车载自动监测站。
(3)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监测质量监督和考核机制,建设质量控制实验室,具备配制标准物质的能力。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督)站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出具监测数据所用的仪器合格率达100%,核电厂连续监测系统的数据获取率90%以上。建立全国辐射环境样品库,建立全国和省级样品库建设和管理模式,统一标准物质。
(4)大力推进标准化建站工作,建设省级辐射监测重点实验室。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标准,通过验收。加强重点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建设,补充国家在应急监测、质量保证以及培训方面的需要。
(5)加强地市级辐射监测能力。150个地级市配置现场快速响应监测设备,具备快速到达现场,开展初步测量的能力;67个地级市建设监测业务用房,配置相应设备。
(6)完成运行核电厂、核燃料循环设施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开展拟建核电厂周围的本底监测。
(7)建立“平战结合”的国家、重点省以及省级标准化的应急辐射监测队伍,完成省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建设。
(8)加强国家级辐射监测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航空、近岸海域、地下水等监测能力建设,强化质量保证和培训能力,建设超低本底实验室。
(9)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辐射环境监测培训体系。统一培训项目、教材、师资等,建设培训基地,建立监测培训长效工作机制。辐射监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测部门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的轮训率达到100%,新上岗的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在岗监测技术人员80%以上培训上岗,实现人员数量、素质适应先进的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需要。
(10)开展重大专项研究,支持科研技术发展。做好核基地与核设施的现状调查与评价,开展天然本底调查的前期工作,抓紧开展天然放射性物质(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s,简称NORM)水平调查工作。
(11)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现状、辐射污染源及其环境污染状况的动态数据库,并定期向社会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GB 18871 - 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198.
《上海信息化》:目前,无线电管理已成为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在服务产业、服务民生、服务安全等方面均得到明显提升,请您介绍一下上海市无线电业务的基本概况以及无线电管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周卫东:当前,上海市无线电业务呈现出以下特点:业务门类齐全。国际电联定义的43种无线电业务在全市各个领域都有广泛使用,重要的有广播电视、移动通讯、雷达导航、卫星定位、射电天文、遥控遥测等;终端用户规模大。涵盖了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其中,公众移动通信用户总数突破2300万;台站设置密度高;频段使用范围广。在可使用的3MHz到300GHz频段范围内均有无线电应用,其中,3GHz以下频段的频谱占用率达到90%以上,公用移动通信频段的频率利用效率达到300%以上;产业集聚度高。与无线相关的企业数量超过48000家,涵盖了电信、信息服务、研发、制造及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
为此,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紧密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按照国家无线电办公室“三管理、三服务、一重点”的总体要求,在提高频率资源使用效率、创新台站设备管理机制、探索新一代监测技术设施升级以及优化无线电安全保障体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无线电管理服务产业、服务安全、服务民生的能级得到全面提升。
《上海信息化》: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为了更好地推动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无线电管理水平,无管局确立了怎样的工作思路和目标?
周卫东: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将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工作思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在上海的落地,聚焦服务“智慧城市”建设,通过实施“六项工程”,全力支撑城市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的实施。
实施频率资源综合利用工程。聚焦频率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使用效率的提升,充分挖掘频率资源价值,进一步完善频率资源评估机制,扩大试点范围;全面启动实施新的对讲机专用频率规划,拟订为期3年的频率调整计划并组织实施;继续推进频率资源服务国民经济贡献度模型及统计研究的后续工作,探索编制频谱资源地图,增强辅助决策功能;努力做好小灵通清频工作及其他重大频率调整事项。
实施台站管理创新工程。聚焦台站管理创新,先行先试,实现台站设置与人居和谐。全面贯彻国家关于开展台站普查工作的工作要求,从工作目标、普查范围、组织动员、流程设计、规范表式等方面进一步拟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继续深入推进《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布局专项规划(2010-2020)》的落地,强化与区县衔接,完成本市重点固定无线电台站保护规划的编制,重点加强本市重大工程配套中无线设施的规划指导和建设协调;全力做好国家新版台站数据库的运行、数据转库和台站数据月报工作;努力改进业余无线电管理水平,适时出台地方性的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健全业余无线电监管技术设施,增强服务城市应急通信的能力。
实施无线电安全体系提升工程。聚焦无线电安全体系提升,形成合力,确保重要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活动的无线电安全万无一失。全力保障党的“十”、“上海合作组织峰会”、“F1中国大奖赛”等重大活动以及军事随行任务;继续完善民航、铁路的长效保护机制,并向海事及射电天文等重要行业及重大项目延伸;持续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
实施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优化工程。聚焦适应城市特点的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与优化,促成管理手段的精细化,改进无线电管理的公共服务能力。全面建成上海地区网格化无线电监测网络的规模试点,积极推进重点区域综合性监测站建设;完善上海市无线电检测中心运作机制,提升检测实验室能力,基本形成面向产业的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正式启用无线电管理协同办公平台,系统推进包括数据交互规范、数据挖掘等后续应用。
实施产业及示范应用助推工程。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战略部署,助推新兴技术产业化和应用示范。重点支持TD-LTE规模技术网络试验;服务包括手机电视、地面无线数字电视等在内的“三网融合”工程;协调“无线城市”建设中的WLAN干扰协调和电磁兼容;着力营造有利于物联网产业发展及示范应用的政策环境。
实施“保障体系”健全工程。以任务为引导,不断健全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各项保障举措。及时调整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组织做好2012年度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进一步完善市区两个层面的组织协调机制,扩大无线电管理的区县试点,探索区县职能制度化的路径;巩固现行培训机制,探索知识普及体系,推动国际电联频谱管理与监测培训项目;深化合作交流机制,加强长三角、华东六省一市、军地之间的合作交流,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载体;营造舆论环境,聚焦年度重点任务,建立按主题、分受众的宣传纲要并组织系统宣传。
《上海信息化》:2011年9月,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2011-2013年行动计划》,提出用3年时间把上海建设成为一座智能化、现代化、数字化、网络化的“智慧城市”,并确定了24个专项、119个项目。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线电管理工作如何更好地融入和支撑“智慧城市”建设?
周卫东:“十二五”时期作为我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仍将是这一时期最为艰巨的任务。作为城市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设“智慧城市”的重要载体,无线电技术及其应用日益成为城市管理和社会运行的重要承载。
“十二五”期间,围绕城市转型发展要求,无线电管理工作既要积极应对包括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等共性命题,又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着力体现区域特点和差异化特征。与之相应,上海的无线电管理工作需要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城市发展总体要求,以建设“智慧城市”,服务“智慧应用”为需求主线,促进无线电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推动管理任务的重心调整,实现管理手段的质的转变。
首先,完善体制机制,健全“三类体系”。
组织体系方面,建立起适应无线电管理客观规律,符合城市特点的无线电管理组织架构,切实履行好服务民生、服务产业、服务安全的事业发展要求,在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上推动无线电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横向上,强化各成员单位的协同机制,以任务设计为抓手推动在联合执法、专项保护等方面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纵向上,向上做好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的对接,向下推动管理流程向区、县延伸,试点探索以涉及面较广的业务为纽带进一步发挥基层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
制度体系方面,全面建设面向依法行政和规范内部管理的制度框架。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城市特点,进一步完善本区域的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拟订完善本区域的无线电管制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聚焦频率资源及台站设置,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细化行政许可的规范流程,完善政务公开,通过制度优化和完善进一步贯彻争先创优的总体要求;强化资金监管体系,按照财政部和工信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加快拟订地方实施细则,从制度层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资金使用统计管理、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人才支撑和知识普及体系方面,培育适应技术发展和管理创新的无线电管理人才队伍。围绕不同对象,形成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快知识普及,通过培训推动无线电管理由单一条线向社会面综合治理转变。启动以在校青少年为重点的无线电科普专项行动,建立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导向的管理队伍研修体系,加快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充分发挥上海产业链优势,形成“虚”“实”结合,贯穿产学研的组团式培训基地;形成以志愿者为主体的无线电师资队伍;形成科普教育和专业教育并举的教材体系。
其次,加快重心调整,实现管理精细化。
加快频率资源配置模式的重心调整,按照向产业倾斜、向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倾斜、向城市应急及重大安全倾斜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强化资源配置的宏观战略,优化微观策略,增强频率资源承载能力,全面提升频率资源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加快台站管理模式的重心调整,聚焦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和重要固定无线电台站,按照与人居和谐的总体要求,以规划为引领,建立事前规划协调、事中规划保护、事后联动处置的有效机制。
加快无线电安全保障的重心调整,以城市重大活动安全保障、重要行业常态保障、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违法犯罪为重点,建立并健全无线电安全保障的有效组织架构,建设并完善无线电安全保障的信息化工作平台,提升无线电压制能力。强化基础研究,结合无线电安全类别形成多部门协同规范,开展顶层设计,做好各类无线电安全保障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的衔接,做到事前工作界面明晰、事中协同处置有力、事后评估科学、奖惩分明。
最后,创新实现路径,提升技术设施能级。以服务资源精细管理和服务产业发展为导向,创新“十二五”期间的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的布局和实现路径,提升无线电管理的技术保障能力、辅助决策能力以及产业助推能力。
重点部署网格化无线电监测网络,深化物联网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推动监测能力从事后干扰查找向事前资源管控的转变。完善服务产业发展的无线电检测公共服务平台,聚焦物联网及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等产业热点,通过部市合作,产业链合作,推动大型科学仪器的共享,进一步增强检测服务在产品研发、制造及工程应用等环节的助推作用,全面提升检测技术设施的整体效能。重新架构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按照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的要求,充分依托“云计算”等新型架构理念,形成后向兼容、前向可扩展的信息化系统。
《上海信息化》: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频率资源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需求压力。作为上海市频率资源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局围绕提升频率使用效能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周卫东:频率资源是一种最为稀缺、最有价值、最具潜力的自然资源,由于城市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仍然面临着持续的需求压力。作为上海市频率资源的主管部门,市无线电管理局围绕提升频率的使用效能,主要开展了下列工作:
积极推进大平台战略,改变以往被动的频率指配模式,加强总体规划,整合各方需求,推进共建共享,形成了若干个覆盖面广、用户量大、集约度高的大平台。比如在800MHz数字集群上,推动建设了TETRA政务共网和iDEN商务网;在宽带接入上,努力推动多行业、跨领域共享的无线接入网;在数据传输上,形成覆盖水、电、气等行业的共用平台;在总体规划上,按照地域复用、行业细分的原则,基本完成公用移动通信、物业管理、越江桥隧、轨道交通、高铁及水上业务等频率专项使用方案。
努力保障重大建设需求,围绕城市枢纽型、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频率资源的倾斜力度,想方设法为轨道交通、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洋山深水港等重大设施的无线指挥调度通信系统调配频率并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如将轨道交通的800MHz频率从4对增加到20对,满足了轨交到2020年的频率需求。
重点提升频率资源的应急保障能力,为武警、公安、安全等提升处突能力调配频率,强化电磁环境保护;为各类国际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以及来访的国际要客提供频率保障;为气象、射电天文等提升预测能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配置频率。
《上海信息化》:由于上海市高楼林立、要素集聚、市民维权意识强等原因,近年来台站设置不仅成为制约无线电事业发展的瓶颈,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那么,如何才能构筑人居和谐的台站管理模式,真正实现台站设置与人居环境和谐友好?
周卫东:围绕城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代移动通信及TD-LTE推进中的基站设置等问题,市无线电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了台站设置政策和流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化。
在审批流程方面,进一步强化规划、计划、站址认定、执照核发等环节的衔接。规划环节,编制完成《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布局专项规划(2010-2020)》,明确了站址控制总量、布局方法、建设导则和管理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正式实施,同时启动基于上述规划的信息平台建设;计划环节,形成了市级层面相关委办的会审制度及区县预审的常态工作机制;站址认定环节,依据城市形态重点把握敏感设施,对风险进行事先预判;执照核发环节,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核,确保各项参数符合国家要求。
在技术规范方面,完成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室内覆盖合路建设设计和验收规范”,同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的统筹下开展上述规范的修编及“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居住配套规范”的拟订。
在舆论引导方面,通过多维度、分受众的宣传策略,围绕确立科学电磁辐射观进行重点宣传,促成科学电磁辐射观的养成,实现人居和谐的台站设置模式,进一步助推“智慧城市”战略的可持续推进。
在探索实践模式方面,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党政机关率先开放大楼楼顶的指示,推进包括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在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楼宇的基站建设协调,并将相关做法陆续推广到市区两级政府;强化共建共享实践,2011年全市范围内室外宏基站共建共享比例达到40%;新建项目室内覆盖集约化建设比例实现100%;聚焦重大工程配套,全面提升包括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国际旅游度假区及迪斯尼园区的无线通信能级。
《上海信息化》:近年来,一系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活动在上海相继举办,包括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上海世博会、北京奥运会上海赛事及火炬接力、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上海世界夏季特殊奥运会、女足世界杯、F1中国大奖赛等等,这些活动涉及到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可谓重中之重。为此,无管局在维护和健全无线电安全保障体系上,有哪些重点考虑和部署?
周卫东:市无管局在维护和健全无线电安全保障体系上,主要有以下考虑:
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机制建设。近年来,市无管局参与保障了上海市举办的各类有国际影响力的政治、文化、体育活动,形成了在活动组织、频率征集与协调、技术准备、应急管理、宣传评估等方面的工作规范,为兄弟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广泛借鉴。按照“平战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动员要求,无管局每年都要参加军队牵头组织的各种演练演习1~2次。如代号为“联动-07”的全国无线电管控演练、代号为“奥运-08”的2008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控演练,代号为“东方-09”的世博长三角及军地无线电联合管控演练及边防总局组织的世博海上反恐演练等。
重点行业无线电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民航总局、铁道部等各部委的统一部署,上海市民航、铁路等行业的无线电安全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民航保护方面,机场区域无线电台站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开展,组织开展浦东、虹桥机场净空超高基站的拆降工作,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会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文广集团以及苏、浙两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构筑本市辖区内民航专用频率保护的应急联动机制,积极稳妥地处置了2011年春节前夕发生的民航导航系统受到大规模干扰导致的航班大面积延误事件;参与修编《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启动民航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实施规划保护。铁路保护方面,积极参与建立华东地区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台站保护工作机制;组织完成高铁GSM-R的清频工作,推动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与高铁GSM-R的共建共享;组织实施高铁GSM-R基站保护规划的编制,同步实施规划保护。
重要事件无线电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按照国务院各部委的要求,积极开展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并在打击“卡王”等专项行动中取得成效,为探索源头控制提供新思路。
《上海信息化》:历经一年多时间的筹划和打造,上海市无线电检测中心已经揭牌运行。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平台,检测中心具备哪些功能,主要承担哪些任务?
周卫东:按照部市合作的要求,上海市无线电检测中心正在重点打造“一体两翼”的运行架构,以上海无委无线电检测实验室为主体,以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上海工作站、国家无线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工作站为支撑,全面推进面向国际国内的全业务测试能力建设。
经过一期规划建设,中心已经初步具备了包括电波暗室、电磁屏蔽室及各类仪表在内的较完善的软硬件体系,测试能力基本覆盖现阶段各类主流通信体制。通过与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及其检测中心的战略合作,进一步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自2011年9月试运行以来,较好地完成了上海市及长三角区域内包括型号核准等在内的60余项测试任务。“十二五”期间,上海市无线电检测中心将立足服务地方产业发展,结合上海城市特点,积极发挥窗口作用,全面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包括欧盟、美国、日本等在内的“一站式”的国内、国际检测/认证服务。除此之外,作为国家无线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上海工作站,中心还将按照国家授权承担起上海市及周边地区无线电产品质量监督测试,履行好服务民生、服务安全的重要使命。
《上海信息化》:目前,无管局在探索建立健全行业和区域合作机制方面取得了哪些突破?如何进一步深化军民协同、区域协同、行业协同,合力健全无线电管理“融合式”发展机制?
周卫东:近年来,市无管局一直在探索建立健全行业和区域合作机制。在行业协同方面,加强与公用移动通信、公安、安全、民航、海事、铁路、海关、教育考试、文广、市委610办等在内的任务协同,有力推动了第三代移动通信建设、LTE外场试验、城市应急处置和安全维护、行业安全生产、无线电设备进关监管、打击考试作弊、防范插播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市无线电协会的有效工作,加强了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能力。在区域合作方面,以世博保障为载体,军地、长三角融合实现重大突破。进一步完善了与(上海警备区)在力量编组、信息沟通、任务协调等方面的工作模式;进一步促成了苏、浙、沪三地无线电管理力量的融合,建立了快速响应的联动机制,推动长三角联动从设想变成现实;进一步加强了与华东地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交流合作,拓展了交流的形式和合作的范畴。根据国家加强业余无线电行业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现有管理机制,组建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协会,与体育主管部门共同推进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工作的发展。此外,在对外合作方面,还进一步深化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加快建成及完善ITU亚太地区培训中心,重点建设国际电联(亚太区)频谱管理与监测培训基地,做好对国际电联成员国,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帮扶和培训工作。
《上海信息化》:随着无线电应用对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渗透力度的不断加强,无线电管理任务在数量和质量上较以往都有跨越式提升。其管理内涵也在不断拓展,小到居民物业,大到神舟飞天,既涉及民生,又涉及国家战略。总体来看,现阶段的无线电管理主要面临哪些问题与挑战?
周卫东:从技术演进的客观规律来看,无线电管理已经成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在创新驱动下,“宽带、泛在、融合、安全”已经成为架构新一代信息通信网络的共识,以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物联网、传感网、光无线融合通信等为代表的无线技术演进体系框架不断完善,演进路径日趋清晰,为我国新一轮产业发展提供了重大战略机遇,有利于促成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和经济转型。作为产业生态链的重要组成,相关技术标准拟订、产业发展和应用推进等方面都需要无线电管理政策的适应性调整和前瞻性引导。
从社会服务的实践来看,无线电应用已经成为回应民生诉求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包括公用移动通信及短距离微功率通信等具有广域、局域、个域特点的无线电技术应用的普及,促成了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全方位变革,推动了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的提升,使得基于物物通信的“智慧城市”打造成为可能,并有效改变了电信普遍服务的形式,提升了普遍服务的能级,成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重要实现手段。另一方面,无线电技术应用的普及也导致了对电磁辐射及电磁暴露的社会担忧。无线电管理需要通过无线电设备使用和台站设置的科学引导、严格管理促成无线电技术应用的规范、安全、有序;促成科学电磁辐射观的养成,实现与人居和谐,以此进一步助推“智慧城市”战略的可持续推进。
从城市运行的实践来看,无线电管理已经成为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任务。以上海为例,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类重大政治、外交、军事、文化等活动将频繁举办,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实践表明重大活动对无线电技术应用存在着较大依赖性;作为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航、海事、铁路等涉及国计民生领域的运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也进一步增强了无线电技术应用的不可替代性;作为无线电技术应用的“双刃剑”,如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作弊、非法蹭网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加。无线电安全涉及的应用主体多元、技术多样、空间多维等特点,都将对新时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系统性的安全保障命题。
《上海信息化》:要解决上述问题与挑战,未来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深化和提升?
周卫东:现阶段的无线电管理实践与其具备的战略属性要求相比,集中表现为“四个不适应”:一是频率资源配置模式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泛在需求之间的不相适应;二是台站设置管理模式与人居和谐的要求之间的不相适应;三是无线电安全体系与维护社会安全的要求之间的不相适应;四是无线电管理组织架构与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应用格局不相适应。为此,无线电管理工作需要强化“统筹发展、转变模式、健全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工作举措。
做好“三个统筹”。确立系统统筹的发展观,切实推进无线电管理工作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融合。统筹好无线电事业发展与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统筹好无线电事业发展与服务和保障民生之间的关系;统筹好无线电事业发展与服务城市运行安全之间的关系。
实现“三个转变”。确立与时俱进的发展观,切实推动无线电管理模式的适应性调整。在功能定位上,从纯粹监管向服务与监管“两翼齐飞”转变;在管理体制上,从全市集中管理向市、区两级及行业协同管理拓展;在管理手段上,从被动式监管技术设施架构向主动式监管技术设施架构转变。